《管子》 第 1 章 ------------------------------------------------------- 本书由www.biqugedu.com【淡于秋】整理上传 附:【本作品来自互联网,本人不做任何负责】内容版权归作者所有! 如不慎该资源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麻烦通知我及时删除,谢谢! ------------------------------------------------------- ┏┯┯┯┯┯┯┯┯┯┯┯┯┯┯┯┯┯┯┯┯┯┯┯┯┯┯┯┯┯┯┓ ┇★◇★◇★◇★◇★◇★◇★◇★◇★◇★◇★◇★◇★◇★◇★◇┇ ┇ ┇ ┇ 小说下载尽在http://www.biqugedu.com--- ┇ ┇ 【无由醉】整理 ┇ ┇ ┇ ┇附:【本作品来自互联网,本人不做任何负责】内容版权归作者所有。┇ ┗┅┅┅┅┅┅┅┅┅┅┅┅┅┅┅┅┅┅┅┅┅┅┅┅┅┅┅┅┅┅┛ 管子 第一篇牧民 第二篇形 第三篇修 第四篇立政 第五篇乘 第六篇七法 第七篇版法 第八篇幼官 第九篇幼官 第十篇五 第十一篇宙合 第十二篇言 第十三篇八 第十四篇法禁 第十五篇重令 第十六篇法法 第十七篇兵法 第十八篇匡君大匡 第十九篇匡君中匡 第二十篇匡君小匡 第二十一篇王言[] 第二十二篇霸形 第二十三篇霸言 第二十四篇 第二十五篇失[] 第二十六篇戒 第二十七篇地 第二十八篇患 第二十九篇制分 第三十篇君臣上 第三十一篇君臣下 第三十二篇小 第三十三篇四 第三十四篇正言[] 第三十五篇侈靡 第三十六篇心上 第三十七篇心下 第三十八篇白心 第三十九篇水地 第四十篇四 第四十一篇五行 第四十二篇第 第四十三篇正第 第四十四篇九 第四十五篇任法 第四十六篇明法 第四十七篇正世 第四十八篇治 第四十九篇 第五十篇封 第五十一篇小 第五十二篇七主七臣 第五十三篇禁藏 第五十四篇入 第五十五篇九守 第五十六篇桓公 第五十七篇度地 第五十八篇地 第五十九篇弟子 第六十篇言昭[] 第六十一篇身[] 第六十二篇霸[] 第六十三篇牧民解[] 第六十四篇形解 第六十五篇立政九解 第六十六篇版法解 第六十七篇明法解 第六十八篇臣乘 第六十九篇乘 第七十篇乘[] 第七十一篇事 第七十二篇海王 第七十三篇蓄 第七十四篇山 第七十五篇山 第七十六篇山至 第七十七篇地 第七十八篇揆度 第七十九篇准 第八十篇重甲 第八十一篇重乙 第八十二篇重丙[] 第八十三篇重丁 第八十四篇重戊 第八十五篇重己 第八十六篇重庚[] 牧民第一 凡有地牧民者,在四,守在。多,者,地辟 ,民留;,知;衣食足,知辱;上服度, 六固。四,君令行。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之度,在 四,民之,在明鬼神,山川,敬宗,恭祖。不天 ,不生;不地利,不盈;野,民乃菅,上量, 民乃妄。文巧不禁,民乃yín,不璋原,刑乃繁。不明鬼神, 陋民不悟;不山川,威令不;不敬宗,民乃上校;不恭 祖,孝悌不;四不,乃亡。 右 有四,一,二危,三覆,四 。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不可也。何四?一曰、二曰、三曰廉、四曰。不,不自。廉不蔽,不枉。故不,上位安;不自,民巧;不蔽,行自全;不枉,邪事不生。 右四 政之所,在民心。政之所,在逆民心。民,我佚 之。民,我富之,民危,我存安之。民,我生育 之。能佚之,民之。能富之,民之。能存安之 ,民之危。能生育之,民之。故刑不足以畏其意, 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繁而意不恐,令不行矣。戮而心不 服,上位危矣。故其四yù,者自;行其四,近者叛之 ,故知「予之取者,政之也」。 右四 於不之地,於不涸之,藏於不竭之府,下令於流水之 原,使民於不之官,明必死之路,必得之。不不可成,不求 不可得,不不可久,不行不可。於不之地者,授有德也; 於不涸之者,五也;藏於不竭之府者,桑麻育六畜也;下令於流水之原者,令民心也;使民於不之官者,使各其所也;明必死之路者,刑也;必得之者,信也;不不可成者,量民力也;不求不可得者,不民以其所也;不不可久者,不偷取一世也;不行不可者,不欺其民也;故授有德,安;五,食足;桑麻,育六畜,民富;令民心,威令行;使民各其所,用;刑,民邪;信,民;量民力,事不成;不民以其所,不生;不偷取一世,民怨心;不欺其民,下其上。 右士 以家,不可也。以,不可也。以天下, 天下不可也。以家家,以,以,以天下天下。毋 曰不同生,者不。毋曰不同,者不行。毋曰不同,者不 。如地如天,何私何?如月如日,唯君之。御民之,在上之 所。道民之,在上之所先。召民之路,在上之所好。故君求之 ,臣得之。君嗜之,臣食之。君好之,臣服之。君之,臣 匿之。毋蔽汝,毋汝度,者不汝助。言室室,言堂堂, 是王。城郭渠,不足以固守;兵甲力,不足以;博地多 ,不足以有。惟有道者,能患於未形也,故不萌。天下不患臣,患君以使之。天下不患,患人以分之。故知者,可立以。私者,可置以政。於而察於用,而能官者,可奉以君也。者後於事。吝於者失所 ,信小人者失士。 右六五法 形第二 山高而不崩,祈羊至矣;深而不涸,沈玉矣,天不其 常,地不易其,春秋冬夏,不更其,古今一也。蛟得水,而神 可立也;虎豹得幽,而威可也。雨,而怨怒不及也。有以 行令,有以忘卑,夭富,徒也。命者,君之尊也。受 者,名之也。上事,民自。抱蜀不言,而堂既修。 ,唯民歌之。多士,殷民化之,之失也。蓬之,不在所 ;燕雀之集,道行不。圭璧,不足以鬼神。主功有素, 奚?羿之道,非shè也;造父之,非也;奚仲之巧,非削也 。召者使焉,近者言事焉,唯夜行者有也。平原之隰, 奚有於高?大山之隈,奚有於深?訾之人,勿任大。臣者可以 。者可致道。其也速而在近者,往而勿召也者可 也;裁大者之所比也。美人之,定服而勿也。必得之事, 不足也;必之言,不足信也。小者不大立,訾食者不肥;有 之言者,必於天地也。岸三仞,人之所大也,而猿猱焉 ,故曰伐矜好,事之也。不行其野,不其;能予而取者 ,天地之配也。怠倦者不及,者疑神,神者在,不及者在,在者假,在者待。曙戒勿怠,後稚逢殃。朝忘其事,夕失其功。邪入,正色乃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上失其位,下其。上下不和,令乃不行。衣冠不正,者不;退,政令不行。且且威,君道矣。莫之,莫哀之。莫生之,莫死之。往者不至,者不。道之所言者一也,而用之者。有道而好家者,一家之人也;有道而好者,一之人也;有道而好者,一之人也;有道而好天下者,天下之人也;有道而好定物者,天下之配也。道往者,其人莫;道者,其人莫往;道之所,身之化也。持者天,安危者人。失天之度,必涸。上下不和,安必危。yù王天下,而失天之道,天下不可得而王也。得天之道。其事若自然。失天之道,立不安。其道既得,莫知其之。其功既成,莫知其之。藏之刑,天之道也。疑今者,察之古不知者,之往,事之生也,趣而同,古今一也。生覆屋。怨怒不及;弱子下瓦,慈母cāo。天道之,者自。人事之起,近造怨。物之於人也,私近也,私也;巧者有,而拙者不足;其功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之;天之所助,小必大;天之所,成必;天者有其功,逆天者其凶,不可振也。之狡,善不。不重之,固必解;道之用也,其重也。毋不可,毋不能,毋告不知;不可,不能,告不知,之而功。之jiāo,於不;哀之役,於不;施之德,於不;四方所,心行者也。王之,而多;之君,卑而不威;自媒之女,而不信,未之而焉,可以往矣;久而不忘焉,可以矣。日月不明,天不易也;山高而不,地不易也。言而不可者,君不言也;行而不可再者,君不行也。凡言而不可,行而不可再者,有者之大禁也。 修第三 乘之,兵不可以主,土地博大,野不可以吏,百姓殷 ,官不可以,cāo民之命,朝不可以政。地博而者,野不辟 也,民而兵弱者,民取也。故末不禁,野不辟。不信, 民取。野不辟,民取,外不可以,不可以固守,故曰有 乘之,而千乘之用,而求之,不可得也。地辟而者 ,舟,榭也。信而兵弱者,用,使民也。舟 ,榭,厚矣。用,使民,民力竭矣。厚, 下怨上矣。民力竭,令不行矣。下怨上,令不行,而求之勿己 ,不可得也。yù天下者,必重用其,yù其者,必重用其民, yù其民者,必重其民力。以畜之,往而不可止也;以牧之 ,而不可使也;人至而不去,有以畜之也。民而可一, 有以牧之也。其可也,喜之有徵。其不可也,之有刑。信 於其所,其所不,其敢之乎?其可也,喜之徵;其不 可也,之刑;不信於其所,而求其所不之之化,不可 得也。厚利,足以之。明智,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度 量以之。置以道之,然後申之以令,之以,振之以 刑,故百姓皆善,暴之行由至矣。地之生有,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yù,以有有倦,之君,而度量不生於其,上下相疾也。是以臣有其君,子有其父者矣。故取於民有度,用之有止,小必安;取於民度,用之不止,大必危。地之不辟者,非吾地也。民之不牧者,非吾民也。凡牧民者。以其所者食之。不可不也。其多者其食多,其寡者其食寡,者不食。或有而不食者,民上;有多而食寡者,民不力;有寡而食多者,民多;有而徒食者,民偷幸;故上不力,多偷幸,事不成,不用。故曰:察能授官,班予,使民之也。野市民。家府,金粟,朝治;故野不草,事先也;府不,藏於民也;市不成肆,家用足也;朝不合,分治也。故野不草,府不,市不成肆。朝不合,治之至也。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其所好,其短可知也;其jiāo游,其不肖可察也;二者不失,民能可得而官也。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故地不辟,城不固。有身不治,奚待於人?有人不治,奚待於家?有家不治,奚待於?有不治,奚待於?有不治,奚待於天下?天下者,之本也;者,之本也;者,家之本也;家者,人之本也;人者,身之本也;身者,治之本也。故上不好本事,末不禁;末不禁,民於事而地利;地利,而求田野之辟,之,不可得也。商在朝,上流;言人事,不信;男女,民廉;上流,不信,民廉,而求百姓之安,兵士之死,不可得也。朝廷不,不明,幼不分,度量不,衣服等,上下,而求百姓之尊主政令,不可得也。上好欺,臣下得,使民偷壹,百姓疾怨,而求下之上,不可得也。有地不本事,君不能壹民,而求宗社稷之危,不可得也。上恃筮,好用巫,鬼神祟;故功之不立,名之不章,之患者三:有王者、有者、有日不足者。一年之,莫如;十年之,莫如木;身之,莫如人。一一者,也;一十者,木也;一百者,人也。我苟之,如神用之,事如神,唯王之。凡牧民者,使士邪行,女yín事。士邪行,教也。女yín事,也。教成俗,而刑省,也。凡牧民者,yù民之正也;yù民之正,微邪不可不禁也;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不可得也。凡牧民者,yù民之有也;yù民之有,小不可不也;小不於,而求百姓之行大,不可得也。凡牧民者,yù民之有也;yù民之有,小不可不行;小不行於,而求百姓之行大,不可得也。凡牧民者,yù民之有廉也;yù民之有廉,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於,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yù民之有也,yù民之有,小不可不也。小不於,而求百姓之行大,不可得也。凡牧民者,yù民之修小、行小、小廉、小、禁微邪、此民之道也。民之修小、行小、小廉、小、禁微邪、治之本也。凡牧民者,yù民之可御也;yù民之可御,法不可不;法者,立朝廷者也;立朝廷者,爵服不可不也;爵服加于不,民其爵服;民其爵服,人主不尊;人主不尊,令不行矣。法者,用民力者也;用民力者,不可不重也;加于功,民其;民其,上以民;上以民,令不行矣。法者,用民能者也;用民能者,授官不可不也;授官不,民其治;民其治,理不上通;理不上通,下怨其上;下怨其上,令不行矣。法者,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刑不可不;刑不,有辟就;有辟就,不辜而赦有罪;不辜而赦有罪,不免於臣矣。故夫爵服、、民其治、臣首,此之教也。 立政第四 之所以治者三,戮刑,不足用也。之所以安危者四, 城郭阻,不足守也。之所以富者五,租,薄,不足恃 也。治有三本,而安有四固,而富有五事,五事五也。君之 所者三:一曰德不其位;二曰功不其;三曰能不其官;此 三本者,治之原也;故有德未明於朝者,不可加以尊位;功 力未於者,不可授重;事不信於民者,不可使任大官 ;故德厚而位卑者之;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2 章 德薄而位尊者之失;於君子,而毋 失於小人;於君子,其怨;失於小人,其深;是故有德 未明於朝而尊位者,良臣不;有功力未於而有重者, 臣不;有事不信於民而任大官者,材臣不用;三本者, 下不敢求;三本者不,邪臣上通,而便辟制威;如此,明塞 於上,而治壅於下,正道捐,而邪事日。三本者,便辟威 於,道行禽,疏蔽,孤寡治,故曰:「刑省治寡, 朝不合」。 右三本 君之所慎者四: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柄。二曰不能 ,不可尊位。三曰避,不可使主兵。四曰不好本事,不 地利,而,不可都邑。此四者,安危之本也。故曰:「卿 相不得,之危也。大臣不和同,之危也。兵主不足畏,之危 也。民不其,之危也。」故大德至仁,cāo得。能 ,大臣和同。不避,威行於。好本事,地利,重 ,民其。 右四固 君之所者五:一曰山不救於火,草木不植成,之也。二 曰不遂於隘,鄣水不安其藏,之也。三曰桑麻不植於野,五 不宜其地,之也。四曰六畜不育於家,瓜瓠菜百果不具, 之也。五曰工事於刻,女事繁於文章,之也。故曰:「 山救於火,草木植成,之富也。遂於隘,鄣水安其藏,之 富也。桑麻植於野,五宜其地,之富也。六畜育於家,瓜瓠菜 百果具,之富也。工事刻,女事文章,之富也。」 右五事 分以五,之,分以五州,州之。分州以 十里,里之尉。分里以十游,游之宗。十家什,五家伍, 什伍皆有焉。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慎,藏 于里尉。置有司,以。有司出入者,以于里尉。凡出 入不,衣服不中,圈群徒,不於常者,有司之,。 若在家子弟臣妾役客,里尉以于游宗,游宗以于什伍, 什伍以于家,敬而勿。一再宥,三不赦。凡孝悌忠信、 良俊材,若在家子弟臣妾役客,什伍以于游宗,游宗以于里尉。里尉以于州。州以于。以著于士。凡,其在家,及于家。其在家,及于什伍之。其在什伍之,及于游宗。其在游宗,及于里尉。其在里尉,及于州。其在州,及于,其在,及于士。三月一,六月一,十二月一著。凡上不等,使能不兼官,有罪不及,有功不。孟春之朝,君自朝,爵校官,五日。季冬之夕,君自朝,罪刑,亦五日。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于,五之,五大夫,皆受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之,五大夫,皆身于君前。太史既布,入籍于太府。籍分于君前。五之出朝,遂于官致于,及于游宗,皆受。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後敢就舍;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大夫,皆以行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於致吏,皆受。既布,乃使者致令以布之日蚤晏之,既布,使者以,然後敢就舍;未布。使者未,不敢就舍;就舍,之留令,罪死不赦。既布,有不行者,之不令,罪死不赦。考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制,不足曰令,罪死不赦。首既布,然後可以布。 右首 凡事,令必先出,曰事。其之,必先明之,立事 者,守令以行,事致令,之所加,有不合於令之所 者,有功利,之制,罪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後可以事。 右首事 修火,敬山,林草,夫之所出,以禁焉。使民足 於室之用,薪蒸之所,虞之事也,水潦,通,修障防, 安水藏,使水度,害于五。凶旱,有所,司空之 事也。相高下,肥,地宜,明期,前後夫,以均修焉, 使五桑麻,皆安其,由田之事也。行里,室,, 六畜,以修焉。勉百姓,使力作毋偷。家室,重去里,之事也。百工,事,辨功苦,上完利,壹五,以修焉。使刻文采,毋敢造于,工之事也。 右省官 度爵而制服,量而用,食有量,衣服有制,室有度,六 畜人徒有,舟器有禁,修生有冕服位田宅之分,死 有棺衾之度。有身,毋其爵,不敢服其服。有富 家多,毋其,不敢用其。天子服文有章,而夫人不敢以燕以 ,大夫不敢以朝官吏,以命士,止于,散民不敢服采, 百工商不得服鬈貂,刑戮民不敢服,不敢畜乘。 右服制 兵之,阻不守;兼之,士卒不。全生之 ,廉不立。私自之,上令不行。群徒比周之, 不肖不分。金玉之。爵服下流,玩好之。 民在上位。任之,墨不正,之,巧 佞者用。 右九 期而致,使而往,百姓舍己以上心者,教之所期也。始於不足 ,於不可及,一人服之,人之,之所期也。未之令而, 未之使而往,上不加勉,而民自,竭俗之所期也。好形於心,百 姓化於下,未行而民畏恐,未加而民勉,信之所期也。而 害,成而不,得而莫之能,天道之所期也。之而成,求之而 得,上之所yù,小大必,事之所期也。令行,禁止,之所及 ,俗之所被,如百之心,政之所期也。 右七 乘第五 凡立都,非於大山之下,必於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 ;下毋近水,而防省;因天材,就地利,故城郭不必中矩,道路 不必中。 右立 者帝,而以者王,而不者霸,不自以所, 君道也。而不度,臣道也。 右大 地者,政之本也。朝者,之理也。市者,之也。金者, 用之量也。侯之地,千乘之者,器之制也。五者其理可知也, 之有道。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政不 可正也;政不正,事不可理也。 右地政 春秋冬夏,之推移也。之短,之利用也;日夜之易 ,之化也;然正矣,不正,有不可,不足不可益也 。天地莫之能益也。然可以正政者地也。故不可不正也,正地者 ,其必正,亦正,短亦正;小亦正,大亦正;短大小正。正 不正,官不理;官不理,事不治;事不治,不多;是故何以 知之多也?曰:事治。何以知事之治也?曰:多。多事治, 所求於天下者寡矣,之有道。 右 朝者,之理也。是故爵位正而民不怨;民不怨,不,然後 可理。理不正,不可以治;而不可不理也,故一之人,不可以 皆;皆,事不成而不利也。事之不成,之不利也。使 者,民不能自理也,是故辨於爵列之尊卑,知先後之序, 之矣,之有道。 右爵位 市者,之也。是故百,百利不得。百利不得,百事 治。百事治,百用矣;是故事者生於,成於,失於傲。不 不生,不不成,不傲不失,故曰:市者可以知治,可以知多寡,而不能多寡,之有道。 右市事 金者,用之量也。辨於金之理,知侈。知侈,百用 矣,故事,侈;金,金事不成,故事。 侈金,金,故。而後知不足,是不知量也,事 已,而後知之有,是不知也,不知量,不知不可,之有道 。 右金 侯之地,千乘之者,器之制也。天下乘服牛,而任之重 有制,有壹宿之行,道之近有矣。是知侯之地千乘之者,所 以知地之小大也,所以知任之重也;重而後之,是不知任也; 而後益之,是不知器也。不知任不知器不可,之有道。 右侯之地千乘之 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木者,百而一。涸,百而一。地之 草木者,百而一。樊棘,民不得入焉,百而一。,得入焉,九而一。蔓山,其木可以材,可以,斤斧得入焉,九而一。山,其木可以棺,可以,斤斧得入焉,十而一。流水,罟得入焉,五而一。林,其木可以棺,可以,斤斧得入焉,五而一。,罟得入焉,五而一。命之曰地均,以。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市民乏。五聚命之曰某,四命之曰方,官制也。官成而立邑。五家而伍,十家而,五而暴。五暴而,命之曰某。四命之曰都,邑制也,邑成而制事。四聚一,五一制,五制一田,二田一夫,三夫一家,事制也。事成而制器,方六里,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也。一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器制也。方六里,一乘之地也。方一里,九夫之田也。金一,百乘一宿之也,金用其。季三十三制一,用其布。暴布百一,一之金,食百乘之一宿,所市之地,六灸一(豆斗),命之曰中,有市市,民不乏矣。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名之曰央,亦市之。金百一,其一十。其商苟在市者三十人。其正月十二月,金一,命之曰正。分春曰比,立夏曰月程,秋曰大稽。民得亡。三修封,五修界。十更制,正也。十仞水不大潦,五尺水不大旱,十一仞水征,十分去二三,二去三四,四去四,五去半,比之於山。五尺水,十分去一,四去三,三去二,二去一,三尺而水,比之於。距以外,四竟之,丈夫二犁,童五尺一犁,以三日之功。正月,令始作,服于公田耕,及雪,耕始焉,芸卒焉。士博,意察,而不君臣者,功而不分焉。知之,日至於市,而不官者,功而不分焉。工治容貌功能,日至於市,而不官工者,功而不分焉。不可使而工,之而出夫粟。是故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教民。非一令而民服之也,不可以大善。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大功;是故非不得食于,非工不得食于工,非不得食于,非信士不得立于朝。是故官而莫敢之,君有珍珍甲而莫之敢有。君事,臣不敢其所不能。君知臣,臣亦知君知己也;故臣莫敢不竭力俱cāo其以。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也,民乃知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而不倦,民不苦。故不均之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不告之以,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之分,民知得正矣,其分,民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右士工商 人之所以人者,善分民也。人不能分民,百姓也, 於己不足,安得名。是故有事用,事之於民,唯人善 於民。民之生也,辟愚,,上一。下二。 右人 之事精矣,不可藏而舍也。故曰,今日不,明日忘。昔 之日已往而不矣。 右失 上地方八十里,室之一,千室之都四;中地方百里,室之 一,千室之都四。下地方百二十里,室之一,千室之都四。以 上地方八十里,下地方百二十里,通於中地方百里。 右地里 七法第六 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有功而不能,有罪而不能, 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是必立,非必,有功必,有罪必 ,若是安治矣,未也,是何也?曰:形器械未具,之不治也。形 器械具四者,治矣。不能治其民,而能其兵者,未之有也。能 治其民矣,而不明於兵之,之不可。不能其兵,而能必 者,未之有也;能其兵,而不明于之理,之不也。兵 不必,而能正天下者,未之有也。兵必矣,而不明正天 下之分,之不可,故曰:治民有器,兵有,有理。正天 下有分:、象、法、化、塞、心、,根天地之,寒暑之 和,水土之xìng,人民草木之生物,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 也,之。也、名也、也、似也、也、比也、也、之 象。尺寸也、墨也、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之法。 也、也、靡也、久也、服也、也、之化。予也、易也、 利害也、易也、也、生也、之塞。也、也、厚也、 施也、度也、恕也、之心。柔也、重也、大小也、也、 近也、多少也、之。不明於,而yù出令,立朝夕於 均之上,檐竿而yù定其末。不明於象,而yù材用,以短,短以。不明於法,而yù治民一,左而右息之。不明於化,而yù俗易教,朝揉而夕yù乘。不明於塞,而yù移民,使水逆流。不明於心,而yù行令於人,倍招而必拘之。不明於,而yù大事,舟楫而yù於水也。故曰:制,不知不可。材用,不知象不可。和民一,不知法不可。俗易教,不知化不可。移民,不知塞不可。布令必行,不知心不可。事必成,不知不可。 右七法 百匿上威。吏官法。民俗教。。威, 重在下。法,上流。教,令者不。,百姓不安 其居。重在下,令不行。上流,官徒。令者不,百事 功。百姓不安其居,民而重民散,民,重民散,地不 辟;地不辟,六畜不育;六畜不育,而用不足;而用不 足,兵弱而士不;兵弱而士不,不而守不固;不而 守不固,不安矣。故曰:常令不,百匿;官爵不, 吏;符籍不,民;刑法不,;之四,人 君泄危,人君泄,言之士不;言之士不,之情不 竭于上。世主所者也,所者戚也,所者民也,所重者爵也,亡君不然,致所,非也,致所,非戚也;致所,非民也;致所重,非爵也,故不重其命,故曰:「令於」。不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於」。不人枉其法,故曰:「法於人」。不重爵分其威,故曰:「威重於爵」。不通此四者,反於有。故曰:治人如治水潦,人如六畜,用人如用草木。居身道行理,群臣服教,百吏,莫敢私焉。功,未失法律也。便辟、左右、大族、尊、大臣、不得增其功焉。疏、卑、不知之人、不忘其,故有罪者不怨上,者心,列之士,皆其死而安,以要上事,本兵之也。 右四百匿 兵之,存乎聚,而。存乎工,而工。存乎制 器,而器。存乎士,而士。存乎政教,而政教。存乎 服,而服。存乎遍知天下,而遍知天下。存乎明於 ,而明於。故兵未出境,而者八;是以yù正天下,不 天下,不能正天下;天下,而工不天下,不能正天下;工 天下,而器不天下,不能正天下;器天下,而士不天下,不能 正天下;士天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3 章 下,而教不天下,不能正天下;教天下,而不 天下,不能正天下;天下,而不遍知天下,不能正天下;遍知天下,而不明於,不能正天下;故明於者,用兵之也。大者也,小者也。王道非也,而天下莫敢者,王者之正也。衡者,天子之也。是故器成卒,士知矣。遍知天下,御,行而矣。所之,而利之;所之,而害之;令行禁止,是以王之。一而服百,天下畏之矣。立少而多,天下之矣。有罪,有功,天下之矣。故聚天下之精,百工之器,春秋角,以精右;成器不不用,不不藏。收天下之豪,有天下之雄;故之如,之如雷,之如雨,莫其前,莫害其後,出入,莫敢禁圉。成功立事,必於,故不不天下,不不人;故知之君,必立於地,故正天下而莫之敢御也。 右兵之 若夫曲制,不失天,毋地利。其多少,其要必出於 。故凡攻伐之道也,必先定于,然後兵出乎境;未定於 ,而兵出乎境,是之自,攻之自也。是故而不能。 邑而不能攻。得地而不能,三者一焉。可破也。故不明于 人之政,不能加也,不明于人之情,不可也。不明于人之, 不先也。不明于人之士,不先也。是故以寡,以治, 以富,以能不能,以教卒士白徒。故十十,百百。故事,兵主,不蚤知。野不辟,地吏,蓄。官常,下怨上,而器械不功。朝政,不明。不明,民幸生。故蚤知人如行,有蓄,久而不。器械功,伐而不。明,人不幸。人不幸,勇士之。故兵也者。於地,十官。日量蓄,勇士,遍知天下,御,兵主之事也。故有雨之行,故能不道里矣。有之,故能不山河矣。有雷之,故能行而矣。有水旱之功,故能攻救邑。有金城之守,故能定宗,育男女矣。有一之治,故能出令,明法矣。雨之行者,速也。之者,也。雷之者,士不也。水旱之功者,野不收,耕不也。金城之守者,用,耳目也。一之治者。去奇。禁雕俗也。不道里,故能威域之民,不山河,故能服恃固之。行,故令行而禁止。故攻救邑,不恃之,故所指必。定宗,育男女,天下莫之能,然後可以有。制法,出令,莫不,然後可以治民一矣。 右 版法第七 凡立事,正彼天植,雨。近高下,各得其嗣。三既 ,君乃有。喜以,怒以;喜以,怒以,怨乃起,令 乃,令不行,民心乃外。外之有徒,乃始牙。之所忿,置不 能。所美,必其所。所,必其所。勉敦敬以之 ,富有功以之,爵有名以休之。兼,是君心。必先 教,民。旦暮利之,乃任。取人以己,成事以。用 ,慎施,察量;故用不可以,用力不可以苦。用, 用力苦。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施不得,乃始 昌。昌不寤,民乃自。正法直度,罪不赦。必信,民畏而 。武威既明,令不再行,卒怠倦以辱之,罪宥以之, 犯禁以振之。植固不,倚邪乃恐。倚革邪化,令往民移。法天合德 ,象法。於日月,佐於四。在施有,在私。召在修 近,在除怨。修在乎任,高安在乎同利。 幼官第八 若因夜守人物,人物皇。五和,君服色,味甘味, ,治和,用五,於后之井,以(人果)之火爨,藏濡,行,坦修通,凡物,形生理。常至命,尊授德,帝。身仁行,服忠用信,王。章,士利械,霸。定生死,修伍,。信,爵材能,。凡付,本末,富。明法,立常能,治。同分官,安。通之以道,畜之以惠,之以仁,之以,之以德,之以信,接之以,和之以,期之以事,攻之以官,之以力,威之以。一而上下得,再而民不,三而地辟散成,四而佚粟十,五而金九,六而知事,七而外用,八而行威立,九而帝事成形,九本搏大,人主之守也。八分有,卿相之守也。十官威,之守也。六密,人之守也。五不解,庶人之守也。而不,而不同。治之本三,尊卑之jiāo四,富之五,盛衰之六,安危之七,弱之八,存亡之九。之以散群署。凡署,以聚,勉以,使二分具本。善必於密,威必明於中。此居方中。春行冬政,。行秋政,雷。行夏政,。十二,地,戒春事。十二,小卯,出耕。十二,天下,。十二,至,修。十二,清明,禁。十二,始卯,合男女。十二,中卯。十二,下卯。三卯同事,八。君服青色,味酸味,角,治燥,用八,於青后之井。以羽之火爨。藏不忍,行。坦修通,凡物,形生理。合空周外。圈,弱。而不,而不同。以,必得。和好不基。司,事日至。此居於方方外。夏行春政,。行冬政,落。重雨雹。行秋政,水。十二,小郢至,德。十二,下,下爵。十二,中郢,。十二,中,收聚。十二,大暑至,善。十二,中暑。十二,小暑。三暑同事。七,君服赤色,味苦味,羽,治,用七。於赤后之井。以毛之火爨。藏薄,行厚,坦修通,凡物,形生理。定府官,明名分,而於群臣有司,下不乘上,不乘,法立得,而比周之民,上尊而下卑,近不乖,此居於南方方外。秋行夏政,。行春政,。行冬政,。十二,期至,戒秋事。十二,小卯,薄百爵。十二,白露下,收聚。十二,理,。十二,始事。十二,始卯,合男女。十二,中卯。十二,下卯。三卯同事。九和,君服白色,味辛味,商,治,用九。於白后之井。以介之火爨。藏恭敬,行搏,坦修通,凡物,形生理。男女之畜,修之什伍。量委之多寡,定府官之。老弱而勿通,信利周而私,此居於西方方外。冬行秋政,。行夏政,雷。行春政,泄。十二,始寒,刑。十二,小榆,予。十二,中寒,收聚。十二,中榆,大收。十二,寒至,。十二,大寒,之。十二,大寒三寒同事。六行,君服黑色,味味,徵,治,用六,於黑后之井。以之火爨。藏慈厚,行薄。坦修通,凡物,形生理。器成於,教行於。不,行止量。戒四以息,出入以易,明生以解固,取予以之。一侯,令曰:「非玄帝之命,毋有一日之役」。再侯,令曰:孤老,食常疾,收孤寡。三侯,令曰:田租百取五。市百取二。百取一。毋乏耕之器。四侯,令曰:修道路,偕度量,一。以禁之。五侯,令曰:修春秋冬夏之常祭,食。天壤山川之故祀,必以。六侯,令曰:以壤生物共玄官,四,以上帝。七侯,令曰:官四而者。流之焉莠命。八侯,令曰:立四而毋者,尚之于玄官,于三公。九侯,令曰:以封之物,之所有。九,大命焉出,常至。千里之外,二千里之。侯三年而朝命。二年,三卿使四。一年正月朔日,令大夫修。受命三公。二千里之外,三千里之,侯五年而至命。三年,名卿事。二年,大夫通吉凶。十年,重入,正。五年,大夫受。三千里之外,侯世一至,置大夫以廷安,入,共受命焉。此居於北方方外。必得文威武官,之,因,之。方,之。行,之。理名,之。急分,之。事察伐,之。行具,之。原象,之。本定威,。定,。定知,。定士,。定制,。定方用,。定理,。定死生,。定成,。定依奇,。定,。定盛衰,。要,不量。用利至,不校。明名章,士死。奇不意,士用。jiāo物因方,械器。因能利,求必得。明本,士不偷。具常,方也。於,故能未。於新,故能未形,思於,故能知未始。於,故能至量。於昌,故能得其。立於,故能不可故也。器成教守,不道里。教施,不山河。博一固,行而。慎章,其攻不待。明必,慈者勇。器方,愚者智。攻不守,拙者巧。也。慎十。明九章。十器。善五官。修三官。必常主。必先定。求天下之精材。百工之器。器成,角否臧。收天下之豪,有天下之材。行若雨,如雷。此居於方中。旗物尚青,兵尚矛。刑jiāo寒害。器成不守,不知。教不著,不意。不知,故莫之能圉。不意,故莫之能。莫之能,故全而害。莫之能圉,故必而。四不明,不九日,而游兵。障塞不,不八日,而外得。由守不慎,不七日,而有。禁不修,不六日,而者起。死亡不食,不四日,而在。此居於方方外。旗物尚赤。兵尚戟。刑jiāo郊。必明其一,必明其,必明其政,必明其士。四者,以治,以成。士疲,君,君使疲民,危。至善不,其次一之。大者。非者,焉可以大。大,不也。此居於南方方外。旗物尚白,兵尚。刑昧。始乎端,卒乎。始乎端,道也。卒乎,德也。道不可量,德不可。不可量,不能。不可,不敢。者施,有功。畜之以道,之以德。畜之以道,民和,之以德,民合。和合故能;故能偕。偕以悉。莫之能也。此居於西方方外。旗物尚黑,兵尚盾。刑游仰灌流。察而知治,器而。明而。通德而天下定。定宗。育男女。官四分,可以立威、行、德、制法、出令。至善之兵也,非地是求也,人是君也。立而加之以,至威而之以德。守之而後修,心焚海。民之所利立之,所害除之,民人。立六千里之侯。大人。使君得其治。人君。命於天地,知和,生物。急之事。危危而。明於器械之利,涉而不。察於先後之理,兵出而不困。通於出入之度,深入而不危。於之,功得而害。著於取之分,得地而不。慎於令之官。事而有功。此居於北方方外。 幼官第九 若因守人物皇。五和,君服色,味甘味, ,治和,用五,於后之井,以(人果)之火爨,藏濡,行,坦修通,凡物,形生理。常至命,尊授德,帝。身仁行,服忠用信,王。章,士利械,霸。定生死,修伍,。信,爵材能,。凡付,本末,富。明法,立常能,治。同分官,安。通之以道,畜之以惠,之以仁,之以,之以德,之以信,接之以,和之以,期之以事,攻之以言,之以力,威之以,一而上下得,再而民不,三而地辟散成,四而佚粟十,五而金九,六而知事,七而外用,八而行威立,九而帝事成形。九本搏大,人主之守也。八分有,卿相之守也。七官威,之守也。六密,人之守也,五不解,庶人之守也。而不,而不同。治之本三,卑尊之jiāo四,富之五,盛衰之六,安危之七,弱之八,存亡之九。之以散群署,凡署。以聚,勉以,使二分具本,善必於密,威必明於中,此居方中。 右中方本 必得文威武官,之。因,之。方,之。行 ,之。理名,之。急分,之。事察伐,之。行具, 之,原象,之。本定威,。定,。定知,。定 士,。定制,。定方用,。定理,。定死生,。定成 ,。定依奇,。定,。定盛衰,。要,不 量。用利至,不校。明名章,士死。奇不意,士 用。jiāo物因方,械器。因能利,求必得。明本,士 不偷。具常,方也。於,故能。於新,故能 未形。思於,故能知未始。於,故能至量。於昌,故能得 其。立於,故能不可故也。器成教守,不道里。教施 ,不山河。博一固,行而。慎章,其攻不待。 明必,慈者勇。器方,愚者智。攻不守,拙者巧。 也。慎十。明九章。十器。善五官。修三官。必常 主。必先定,求天下之精材。百工之器。器成,角否臧。收 天下之豪,有天下之材。行若雨,如雷,此居於方中 。 右中方副 春行冬政,。行秋政,雷。行夏政,。十二,地,戒 春事。十二,小卯,出耕。十二,天下,。十二,至,修 。十二,清明,禁。十二,始卯,合男女。十二,中卯。十二 ,下卯。三卯同事。八,君服青色,味酸味,角,治燥 ,用八,於青后之井,以羽之火爨,藏不忍,行,坦修 通,凡物,形生理。合空周外,圈,弱。而 不,而不同。以,必得。和好不基,司,事 日至,此居於方方外。 右方本 旗物尚青,兵尚矛,刑jiāo寒害。器成不守,不知。教不 著,不意。不知,故莫之能圉。不意,故莫之能。莫之能 ,故全而害。莫之能圉,故必而。四不明,不九日, 而游兵。障塞不,不八日,而外得。由守不慎,不七 日,而有。禁不修,不六日,而者起。死亡不食,不 四日,而在,此居於方方外。 右方副 夏行春政,。行冬政,落。重雨雹。行秋政,水。十二,小 郢,至德。十二,下,下爵。十二,中郢,。十二,中,收聚。十二,大暑,至善。十二,中暑。十二,小暑。三暑同事。七,君服赤色,味苦味,羽,治,用七,於赤后之井,以毛之火爨,藏薄,行厚,坦修通,凡物,形生理。定府官,明名分,而於群臣有司,下不乘上,不乘,法立得,而比周之民,上尊而下卑,近不乖,此居於南方方外。 右南方本 旗物尚赤,兵尚戟,刑jiāo郊。必明其一,必明其,必明 其政,必明其士,四者,以治,以成。士疲, 君,君使疲民,危。至善不,其次一之。大者 ,而非者,焉可以大。大,不也。此居於南方方 外。 右南方副 秋行夏政,。行春政,。行冬政,。十二,期至,戒秋 事。十二,小卯,薄百爵。十二,白露下,收聚。十二,理,予 。十二,始前第事。十二,始卯,合男女。十二,中卯。十二, 下卯。三卯同事。九和,君服白色,味辛味,商,治,用九,於白后之井,以介之火爨,藏恭敬,行搏,坦修通,凡物,形生理。男女之畜,修里之什伍,量委之多寡,定府官之,老弱而勿通,信利害而私。此居於西方方外。 右西方本 旗物尚白,兵尚,刑昧。始乎端,卒乎。始乎 端,道也。卒乎,德也。道不可量,德不可。不可量, 不能。不可,不敢。者施,有功。畜之以道 ,之以德。畜之以道,民和。之以德,民合。和合故能, 故能偕,偕以悉,莫之能也。此居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4 章 於西方方外。 右西方副 冬行秋政,。行夏政,雷。行春政,泄。十二,始寒,刑 。十二,小榆,予。十二,中寒,收聚。十二,中榆,大收。十二 ,寒至,。十二,大寒,之。十二,大寒。三寒同事。六行 ,君服黑色,味味,徵,治,用六,於黑后之井, 以之火爨,藏慈厚,行薄,坦修通,凡物,形生理。器 成於,教行於,不,行止量。戒四以息,出入 以易,明生以解固,取以之。一侯,令曰:非玄帝之命,毋有一日之役。再侯,令曰:孤老,食常疾,收孤寡。三侯,令曰:田租百取五,市百取二,百取一,毋乏耕之器。四侯,令曰:修道路,偕度量,一,毋征,以禁之。五侯,令曰:修春秋冬夏之常祭,食天壤山川之故祀,必以。六侯,令曰:以壤生物共玄官,四,以祀上帝。七侯,令曰:官四而者,流之焉莠命。八侯,令曰:立四而者,尚之于玄官,於三公。九侯,令曰:以封之物,之所有。九,大命焉出,常至。千里之外,二千里之,侯三年而朝命。二年,三卿使四。一年正月朔日,令大夫修,受命三公。二千里之外,三千里之,侯五年而至命。三年,名卿事。二年,大夫通吉凶。七年重入,正。五年,大夫。三千里之外,侯世一至,置大夫以廷安,入共受命焉。此居於北方方外。 右北方本 旗物尚黑,兵尚盾,刑游仰灌流。察而知治,器而 ,明而,通德而天下定。定宗,育男女,官四分,可以立 威行德,制法,出令。至善之兵也,非地是求也,人是君也 ;立而加之以,至威而之以德,守之而後修,心焚海。民之所利立之,所害除之,民人。立六千里之侯,大人。使君得其治,人君。命於天地,知和,生物。急之事,危危而。明於器械之利,涉而不。察於先後之理,兵出而不困。通於出入之度,深入而不危。於之,功得而害也。著於取之分,得地而不。慎於令之官,事而有功。此居於北方方外。 右北方副 五第十 古之王,所以取明名,厚功大,於天下,不忘於後世 ,非得人者,未之。暴王之所以失家,危社稷,覆宗,於 天下,非失人者,未之。今有士之君,皆yù安,yù威,yù ,守yù固,大者yù王天下,小者yù霸侯。而不得人,是以小者 兵挫而地削,大者身死而亡,故曰:人不可不也。此天下之也 。曰:然得人之道,莫如利之。利之之道,莫如教之以政,故善 政者,田而邑,朝廷而官府治,公法行而私曲止, 而囹圄空,人而jiān民退,其君子上中正而下。其士民武勇 而得利。其庶人好耕而食。於是用足,而食薪菜。是 故上必裕,而有解舍。下必,而不疾怨。上下和同,而有 ,故安而威,而守固,是以一而正侯。不能政者,田 荒而邑,朝廷而官府。公法而私曲行,而囹圄 ,人退而jiān民,其君子上而下中正,其士民得利而武勇 ,其庶人好食而耕,於是用而食薪菜乏,上苟,而 解舍,下愈覆而不,上下jiāo引而不和同,故不安而不威 ,不而守不固,是以小者兵挫而地削,大者身死而亡,故以此 之,政不可不慎也。德有六,有七,有八,法有五,有三度,所六者何?曰:辟田,利宅。修,士民,勉稼,修屋,此厚其生。伏利,修道途,便市,慎宿,此之以。水潦,利陂,潘渚,泥,通,慎津梁,此之以利,薄徵,征,弛刑,赦罪戾,宥小,此其政。老,慈幼孤,恤寡,疾病,,此匡其急。衣寒。食渴,匡,振露。乏,此振其。凡此六者,德之也。六者既布,民之所yù,不得矣。夫民必得其所yù,然後上,上,然後政可善也,故曰德不可不也。曰:民知德矣,而未知,然後明行以之,有七,七者何?曰:孝悌慈惠,以戚。恭敬忠信,以事君上。中正比宜,以行。整撙,以辟刑。省用,以。敦固,以。和睦,以寇戎。凡此七者,之也。夫民必知然後中正,中正然後和,和乃能安,安然後威,威乃可以而守固,故曰不可不行也。曰:民知矣,而未知,然後八以之。所八者何?曰:上下有,有分,幼有等富有度,凡此八者,之也。故上下,分,幼等倍,富度失。上下,,幼倍,富失,而不者,未之也。是故王此八,以其民;八者各得其,人君者,中正而私。人臣者,忠信而不。人父者,慈惠以教。人子者,孝悌以。人兄者,裕以。人弟者,比以敬。人夫者,敦以固。人妻者,勉以。夫然下不倍上,臣不君,不,少不陵,不,新不,小不加大,yín不破,凡此八者,之也。夫人必知然後恭敬,恭敬然後尊,尊然後少不相越,少不相越,故不生而患不作,故曰不可不也。曰:民知矣,而未知,然後布法以任力,任力有五,五者何?曰:君臣而任官,大夫任官事,官任事守,士修身功材,庶人耕。君臣而任官,事不。大夫任官事,措。官任事守,作和。士修身功材,良。庶人耕,用足。故曰:凡此五者,力之也。夫民必知,然後心一,心一然後意,心一而意,然後功足也。故曰:力不可不也。曰:民知矣,而未知,然後考三度以之;所三度者何?曰:上度之天祥,下度之地宜,中度之人,此所三度。故曰:天不祥,有水旱。地道不宜,有。人道不,有;此三者之也,政召之。曰:以事,以事民,以民,以天下。天下,然後功名可成也,故民必知然後得。得民和,民和功名立矣,故曰:不可不度也。故曰五既布,然後逐民,,屏慝,而毋yín,毋作yín巧。若民有yín行邪xìng,yín,作yín巧,以上君上,而下惑百姓,移,以害民者,其刑死流,故曰:凡人君之所以失百姓,外失侯,兵挫而地削,名卑而,社稷覆,身危殆,非生於yín者未之也。何以知其然也?曰:yín耳,yín目,耳目之所好心,心之所好民,民而身不危者,未之也。曰:,田,修屋,家富。食,撙衣服,用足。良,功,布德惠,人。逐人,,去慝,人止。修,救害,振露,家定。明王之,在於本事,去用,然後民可使富。人,用有能,而民可使治。薄,毋苟於民,待以忠,而民可使;三者,霸王之事也。事有本而仁其要也,今工以巧矣,而民不足於用者,其在玩好。以矣,而天下者,其在珍怪,方丈於前。女以巧矣,而天下寒者,其在文。是故博梨,大袂列,文染,刻削,雕琢采。而不征,市(改廛)而不。是故古之良工,不其知巧以玩好,用之物,守法者不失。 宙合第十一 左cāo五音,右五味,准,多,溜大成,是唯 德之。春采生,秋采,夏,冬,大之德。明乃哲 ,哲乃明,乃苓,明哲乃大行。dú而怒,怨而言,yù而。 大揆度,若,若晦明,若敖之在也。毋于佞,毋蓄于, 毋育于凶,毋于,不正其荒,不用其。准,充末 衡,易政利民,毋犯其凶。毋其求,而其;高其居,危莫 之救。可可深,可畜可沈,可曲可直,可言可默。天不一,地不 一利;人不一事,可正而;定而履,深而。夫天地一一易,若 鼓之有,。天地物之橐,宙合有橐天地。「左cāo五音, 右五味,」此言君臣之分也。君出令佚,故立于左。臣任力,故 立于右。夫五音不同而能,此言君之所出令妄也。而所不 ,而令行政成。五味不同物而能和,此言臣之所任力妄也,而 所不得,得而力多;故君出令,正其而其yù,一其而 是。王施而私,海矣。臣任力,同其忠而其利, 不失其事而有其名,分敬而妒,夫和勉矣。君失音律必 流,流。臣味百姓不。百姓不,散亡。君臣各能 其分,矣。故名之曰不德。「准,多,溜大成,是唯德之。」夫扶以正,准以平,入枉而出直,此言君佐之制也。博而不失,因以能而是也,民是民也,桀以亡,武以治昌。章道以教,明法以期,民之善也如此,武之功是也。多者,成也。夫成之多也,其大也不究,其入小也不塞。求履之也。夫焉有不善?善,也,也是以乏。故教者取辟焉。天,量,地化生,法涯(去掉水)。所是而非,非而是,是非有,必jiāo,苟信是,以有不可先之,必有不可之,然卒而不戒。故人博、多、畜道、以待物。物至而形,曲均存矣。,也。溜,也。言遍,莫不得,故曰溜大成。成功之,必有巨。必周於德,於,德之遇,事之也,若合符然,故曰是唯德之。「春采生,秋采,夏,冬」,此言人之,信儒,取之必因於也。,不,是以古之士有意而未可也,故愁其治言,含愁而藏之也。人之世也,知道之不可行,沈抑以辟,默以侔免,辟之也夏之就清,冬之就焉。可以及於寒暑之矣。非畏死而不忠也,夫言以,而功不加,人君之,退害人臣者之生,其不利甚。故退身不舍端,修不息版,以待清明。故微子不於之,而封於宋,以殷主,先祖不,後世不,故曰大之德。「明乃哲,哲乃明,乃苓,明哲乃大行」,此言擅美主盛自也,以琅凌人,人之也常自此;是故人著之,以告後,曰:「盛,苓落也。盛而不落者,未之有也。」故有道者,不平其,不其量,不依其,不致其度。爵尊士,施,功大而不伐,明而不矜。夫名之相怨久矣,是故而jiāo。惠者知其不可守,乃取一焉,故安而。「dú而怒」,此言止忿速,法也。「怨而言」,言不可不慎也;言不周密,反其身。故曰「 yù而」。言不可以泄,泄。夫行忿速,遂法,。言泄,必及於身;故曰dú而怒,怨而言,yù而。「大揆度,若,若晦明」,言色以自也,默以,依可用也。仁良既明,通於可不利害之理,循蒙也。故曰,若,若晦明,若敖之在也。「毋于佞」,言毋用佞人也,用佞人,私多行。「毋蓄于」,言毋,欺上。「毋育于凶」,言毋使暴,使暴民。「毋于」,言毋,失士。夫行私、欺上、民、失士、此四者用,所以害君失正也。夫君上者,既失其正,而倚以名。臣者不忠而邪,以爵,俗世,以偷安,其威,可也。故曰不正其荒。是以古之人,阻其路,塞其遂,守而物修,故著之,以告後世人曰:其怨也深,是以威焉。「不用其」,者也,人而良焉,故曰也。凡解而不,而不行,其於必失,失而不。失植之正而不,不可也。植而能,不可善也。所美於人者,以其化也。泉而不,微而流施。是以德之流均,加于物。故曰人于天地。「准」,此言大人之也。夫之也,必山集谷;不山困,不集谷死。山谷之也,不必正直,而山集谷,曲曲矣,而名焉。以起于北,意南而至于南。起于南,意北而至于北。苟大意得,不以小缺。故人美而著之,曰:千里之路,不可扶以。家之都,不可平以准。言大人之行,不必以先帝,常立之。故上者之其下也,不可以失此也。「充」,言心也,心yù忠。「末衡」,言耳目也,耳目yù端。中正者,治之本也。耳司,必,之。目司,必。察之明。心司,必言,言得之知。明以知,博。博而不,所以易政也。政易民利,利乃,告。不,不不,不不。不察不明,不察不明。言不得不知,不得不知昏。以昏,所以伎苛,伎苛所以政,政民害,害乃怨。怨凶,故曰:充末衡,易政利民也。「 毋犯其凶」,言中正以蓄慎也。「毋其求」,言上之常,於金玉女,而吝於粟米也。厚藉于百姓,民怨。「其」,言上之亡其也。常其,立美,而外yín于田,于美色yín,下乃解怠惰失,百吏皆失其端。以亡其家矣。「高其居。危莫之救」,此言尊高大,而好矜人以,主盛,而自予雄也;故盛必失而雄必。夫上既主盛,以cāo士民,家,民心怨,此其必亡也,自仞之山播而入深,其死而不振也必矣。故曰:毋其求,而其,高其居,危莫之救也。「可可深,可畜可沈,可曲可直,可言可默」,此言指意要功之也。「天不一,地不一利,人不一事」,是以著不得不多,人之名位不得不殊方。明者察于事,故不官于物而旁通于道。道也者,通乎上,乎,乎生。是故于一言,察于一治,攻于一事者,可以曲,而不可以。人由此知言之不可兼也,故博之治,而其意。知事之不可兼也,故名之,而其功。有春秋冬夏,月有上下中旬,日有朝暮,夜有昏晨,半星。辰序各有其司,故曰天不一。山陵岑,泉流,泉而不,薄承而不。高下肥,物有所宜,故曰地不一利。有俗,有法,食不同味,衣服采。世用器械:矩,量度,品有所成,故曰人不一事。此各事之,其不可也。「可正而」,言察美,良苦,不可以不。cāo分不,故政治不悔。「定而履」,言其位,行其路,其事,民守其而不,故葆而好。「 深而」,言明墨章,道德有常,後世人人修理而不迷,故名不息。「夫天地一一易,若鼓之有,」,言苟有唱之,必有和之,和之不差,因以天地之道。景不曲物直,不美。是以人明乎物之xìng者必以其也,故君子乎慎其所先。「天地物之橐,宙合有橐天地」,天地苴物,故曰物之橐。宙合之意,上通於天之上,下泉於地之下,外出於四海之外,合天地,以一裹。散之至于。不可名而山。是大之外,小之,故曰有橐天地,其不。一典品之不一薄,然而典品治也。多富,出。而人之道,富以。奚,本乎妄之治,乎方之事,不失之。不至,有本不敢忿。故言而名之曰宙合。 言第十二 管子曰:「道之在天者日也,其在人者心也。」故曰:「有 生,死,生者以其。有名治,名,治者以其名。」 言曰:「之利之,益之安之。」四者道之出。帝王者用之而天下 治矣。帝王者,所先所後,先民地,得矣。先,失矣 。是故先王慎在所先所後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5 章 。人主不可以不慎,不可以不慎民,不 可以不慎富,慎在,慎民在置官,慎富在地。故人主之卑尊 重,在此三者,不可不慎。有有器有用,城郭阻蓄藏,也 。智,器也。珠玉,末用也。先王重其器,而其末用。故能 天下生而不死者二,立而不立者四。喜也者、怒也者、也者、yù也 者、天下之也。而者之,善者非善也故善以也,故先王 善。王主于民,霸主于士,衰主于人,亡主于女 珠玉,故先王慎其所。疾之疾之,物之也。之之,物之 也。之之,物之指也。凡有三制,有制人者,有人之所 制者,有不能制人,人亦不能制者。何以知其然,德盛尊,而不好 加名於人,人兵,而不以其造生患。天下有大事,而好以其 後,如此者,制人者也。德不盛,不尊,而好加名于人;人不 ,兵不,而好以其造生患;恃,幸名利,如此者,人之所制也。人亦,人退亦退;人亦,人佚亦佚,退佚,人相苟,如此者,不能制人,人亦不能制也。人甚而不能利也,憎人甚而不能害也。故先王,周。周者不出于口,不于色,一一蛇,一日五化之周,故先王不以一二,先王不,不擅功。先王不束,不,束解,。故不在束。先王不jiāo,不列地,以天下。天下不可改也,而可以鞭使也。也利也。出之也。目不明,耳不。是以能天子之容。官亦然。者得天,者得人,既且,故能得天人。先王不以勇猛竟,竟安。竟安,。,矣。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之法。法出于,出于治,治道也,物待治而後定。凡物,生而,先王因其而慎所入所出。以卑卑,卑不可得,以尊尊,尊不可得,桀舜是也,先王之所以最重也。得之必生,失之必死者,何也?唯得之,舜禹文武孝己,斯待以成,天下必待以生,故先王重之。一日不食,比歉。三日不食,比。五日不食,比荒。七日不食,土,十日不食,死矣。先王信,信者,天下之也。大夫不恃宗至,士不恃外。坦坦之利不以功,坦坦之不用。故存家,定社稷,在卒之耳。人用其心,沌沌乎博而圜,豚豚乎莫得其,乎若,乎若有治。故曰:yù知者知之,yù利者利之,yù勇者勇之,yù者之。彼yù,我之,人我有。彼yù勇,我勇之,人我恭。彼yù利,我利之,人我仁。彼yù知,我知之,人我愍,戒之戒之,微而之。作必思之,令人之,卒者必之,信之者仁也,不可欺者智也。既智且仁,是chéng rén。固事,不肖固事。之所以能成其者,以其而事也,之所以能成其者,以其而事不肖也。者美之充也,卑者尊之充也,者之充也,故先王之。天以使,地以材使,人以德使,鬼神以祥使,禽以力使。所德者,先之之也,故德莫如先,莫如後。先王用一二者霸,以者王,以一二者削,以者亡。量之不以少多之不以重,度之不以短,不此三者,不可大事。能戒乎?能敕乎?能而伏乎?能而稷乎?能而乎?春不生而夏得乎,人之用其心也,者憎之始也,德者怨之本也,唯者不然。先王事以合jiāo,德以合人,二者不合,成矣,矣。凡之亡也,以其者也。人之自失也,以其所者也,故善游者死于梁池,善shè者死于中野。命于食,治于事。善事而有善治者,自古及今,未之有也。寡,疾徐,勇怯,智愚,善,有,有天道天道,凡此七者,用之身者矣。人主好佚yù,亡其身失其者殆。其德不足以其民者殆。明其刑而其士者殆。侯假之威,久而不知已者殆。身老不知敬其子者殆。蓄藏朽腐,不以人者殆。凡人之名三,有治也者,有也者,有事也者。事之名二,正之察之,五者而天下治矣。名正治,名倚,名死,故先王名。先王取天下,者以,近者以,者,所以取天下,近者,所以殊天下之。日益之而患少者惟忠,日之而患多者惟yù。多忠少yù,智也,人臣者之道也。人臣者,非有功于也,家富而,人臣者之大罪也。人臣者,非有功于也,爵尊而主卑,人臣者之大罪也。功于而富者,其唯尚乎?人之用其心也,者憎之始也,德者怨之本也。生其事也,妻子具,孝衰矣。其事君也,有好,家室富足,行衰矣。爵,忠衰矣,唯者不然,故先王不也。人主cāo逆人臣cāo。先王重辱,辱在,天下私也,私憎也,善者有福,不善者有,福在,故先王重。明不明刑不暴,明,德之至者也,故先王明。天道大而帝王者用。天下可,重必固。釜鼓,人概之,人,天概之,故先王不也。先王之,心之敬也,而人不知也。故有事事也,毋事亦事也。吾畏事,不yù事,吾畏言,不yù言,故行年六十而老吃也。 八第十三 大城不可以不完,郭周不可以外通,里域不可以通。不可 以毋。垣,不可以不修。故大城不完,之人。郭周 外通,遁越者作。里域通,攘者不止。, 外jiāo通,男女。垣不,不固,有良,不能守也 。故形不得非,邪之人愿。禁威,慢之人整。 令著明,夷之人不敢犯。信必,有功者。教俗者 ,君民化而不自知也。是故明君在上位,刑省寡,非可刑而 不刑,非可罪而不罪也。明君者,其,塞其,其,使民毋 由接於yín非之地。是以民之道正行善也若xìng然。故罪寡而民以治矣 。 行其田野,其耕芸,其事,而之可以知也。其耕之 不深,芸之不,地宜不任,草田多,耕者不必肥,荒者不必, 以人猥其野,草田多而辟田少者,不水旱,之野也。若是而 民寡,不足以守其地,若是而民,民。以此遇水旱, 散而不收;彼民不足以守者,其城不固。民者不可以使。散 而不收,丘墟。故曰:有地君,而不耕耘,寄生之君也。 故曰:行其田野,其耕芸,其事,而之可知也。 行其山,其桑麻,其六蓄之,而富之可知也。夫山 大,草木易多也。壤地肥,桑麻易植也。草多衍,六 畜易繁也。山,草木毋禁,壤地肥。桑麻毋;草多, 六畜有征,之也。故曰:「不遂」。金玉多,之 也。故曰:「行其山,其桑麻,其六畜之,而富之可知 也。」 入邑,室,衣服,而侈之可知也。夫城大而 田野者,其野不足以其民。城域大而人民寡者,其民不足以守 其城。大而室屋寡者,其室不足以其。室屋而人徒寡者, 其人不足以其室。寡而榭繁者,其藏不足以共其。故曰: 「主上而室美,氓家而衣服,乘者望,灸行者 文采,本少而末用多者,侈之俗也。」侈用,用民 ,民智生,智生邪巧作;故邪之所生,生於不足; 不足之所生,生於侈;侈之所生,生於毋度;故曰:「度量,衣 服,用,禁侈泰,之急也。」不通於若者,不可使用。 故曰:「入邑,室,衣服,而侈之可知也。」 凶,役,榭,量,而之可知也。凡田野 家之,可食之地,方五十里,可以足矣。家以下,就山 可矣。家以上,去山可矣。彼野悉辟而民者,地小而食地也。田半而民有食而粟米多者,地大而食地博也。地大而野不辟者,君好而臣好利者也。辟地而民不足者,上重,流其藏者也,故曰:「粟行於三百里,毋一年之;粟行於四百里,毋二年之;粟行於五百里,有色;」其稼亡三之一者,命曰小凶。小凶三年而大凶,大凶,有大苞矣。什一之,什三毋事,稼亡三之一。稼亡三之一,而非有故也,道有瘠矣。什一之,三年不解,非有食也,民有鬻子矣。故曰:「 山林近。草木美,室必有度,禁必有,是何也?曰:「大木不可伐也,大木不可也,大木不可也,大木不可加之薄之上。」故曰:「山林,草木美,禁必有;充盈,金玉多,室必有度;江海,池博,多,罔罟必有正。」船不可一而成也。非私草木也,民於生也。故曰:「先王之禁山之作者,博民於生也。」彼民非不食,非地不生,地非民不,民非作力毋以致,天下之所生,生於用力;力之所生,生於身,是故主上用毋已,是民用力毋休也,故曰:「榭相望者,其上下相怨也」。民毋者,其禁不必止,有苞者,其不必。道有瘠者,其守不必固。故令不必行,禁不必止,不必,守不必固,危亡其後矣;故曰:「凶,役,榭,量,之可知也。」 入州里,俗,民之所以化其上。而治之可知也。州里 不鬲,不,出入毋,早晏不禁,攘,攻之民,毋自矣。食谷水,巷井,容接,木茂,,不,外jiāo通,男女之毋自正矣。毋游,里毋士舍,同,不聚,禁不,睦,毋自生矣。故不,民不修廉,不,士不及行,行於,法令於官。得於上,成於下。官毋法制,百姓群徒不;此亡君之所自生也。故曰:「入州里,俗,民之所以化其上者,而治之可知也。」 入朝廷,左右,求本朝之臣,上下之所者,而弱之 可知也。功多上,下,之臣,不力。治行上, 爵列下,豪桀材臣,不竭能。便辟左右,不功能,而有爵 ,百姓疾怨。非上爵。金玉商之人,不志行,而有 爵也,上令,法制。重之人,不才能,而得尊位,民 倍本行而求外。彼之臣,不力。兵士不矣。豪桀材人 不竭能,治不矣。百姓疾怨,非上爵,上毋以 矣。上令,法制,君毋以使臣,臣毋以事君矣。民倍本行而求 外,之情竭在矣。故曰:「入朝廷,左右,求本朝之 臣,上下之所者,而弱之可知也。」 置法出令,用民,其威惠,行於其民不行於其民可 知也。法立而害疏,令一布而不者存,爵而毋功者富,然 必令,而上位危。故曰:「良田不在士,三年而兵弱。不信,五年而破。上官爵,十年而亡。倍人而禽行,十年而。」不,弱也。地四削,入侯,破也。本,徙都邑,亡也。有者姓,也。故曰:「置法出令,用民,其威惠,而行於其民不行於其民可知也。」 ,量上意,察本,民之所有不足,而存亡之可 知也。而弱,臣死而臣尊,私情行而公法,然 不恃其,而不畏其,豪不安其位,而之人不其 。商而不本,民偷而不事聚。豪不安其位,良臣 出,之人不其,兵士不用。民偷而不事聚,空 ,如是而君不。然攘,取之人起矣。者廷 良臣,兵士不用,空,而外有之,居而自矣。故 曰:「,量上意,察本,民之所有不足,而存亡之 可知也。故以此八者人主之,而人主毋所匿其情矣。」 法禁第十四 法制不,民不相私。刑毋赦,民不偷於善。爵毋假 。下不其上。三者藏於官法,施於成俗,其不而治 矣。君壹置,百官守其法。上明其制,下皆其度矣。君 之置其也不一,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 上之制,而道其所,故下官列法,而上君分威。家之危,必 自此始矣。昔者王之治其民也不然,上之法制者,必以。 厚博惠,以私於民者,正而自正矣。之道,易之常, 恣於己者,王之禁也。王既,受之者衰,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 道,以本,大臣之下而shè人心者必多矣,君不能立其法, 以下制。百姓之立私理而於利者必矣。昔者王之治人也。 不其人博也,yù其人之和同以令也。泰誓曰:「有臣人 ,亦有之心,武王有臣三千而一心,故以之心亡,武王以 一心存」。故有之君,苟不能同人心,一威,士,通上之治 ,以下法,有地民,不能以安也。君失其道,大臣 比重,以相於,小臣必循利以相就也。故之士,以亡 ,行公道以私惠。相推於君,退相於民,各便其身,而忘 社稷。以其居,聚徒威群。上以蔽君,下以索民。此皆弱君之道也,故之危也。擅以深索於民者,王之禁也。其身毋任於上者,王之禁也。受於君,退藏於室,毋事治,但力事,私王官,私君事,去非其人,而人私行者,王之禁也。修行不以本,治事不以官主。毋能,毋功者,王之禁也。jiāo人以己,人以己,仕人分其者,王之禁也。jiāo於利通而於,取於其民而重致於其君,削上以附下,枉法以求於民者,王之禁也。用不其人,家富於其列,其甚寡而甚多者,王之禁也。拂世以行,非上以名,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於者,王之禁也。於,而於勤,於,身事,家常姓,列上下之,言民者,王之禁也。士以亡,修田以亡本,生之私不死然後失以深上市者。王之禁也。小以示民言大事以上jiāo以群,假爵以朝者,王之禁也。卑身行辟倚,入迎,遁上而遁民者,王之禁也。俗,大言法行,其所,而高自者,王之禁也。守委居,博分以致。勤身遂行,人以。人以,其身甚,而使人求者,王之禁也。行辟而言而,非而博,而者,王之禁也。以朋友,以蔽仁,以智,以重忠,以遂忿勇者,王之禁也。固之本,其身往於上,深附於侯者。王之禁也。王之身,治世之,德行必有所是,道必有所明;故士莫敢俗,以自於,莫敢布惠行,修上下之jiāo,以和於民。故莫敢超等官,利功。以取其君。王之治民也,使由得其所利,退使由避其所害,必使反乎安其位,其群,其,其名,而後止矣。故其官而其群者,必使有害。不能其事而失其者,必使有;是故王之教民也,以仁之,以使之,修其能,致其所成而止。故曰:「 而定,而治,安而尊,而不者,王之道也。」 重令第十五 凡君之重器莫重於令,令重君尊;君尊安。令君卑 ,君卑危;故安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 令行,百吏皆恐;不,令不行,百吏皆喜。故明君察於治 民之本,本莫要於令,故曰:「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 留令者死,不令者死」,五者死而赦,惟令是;故曰:「令重 而下恐」。上者不明,令出自上,而可不可者在下。夫倍上 令以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6 章 威,行恣於己以私,百吏奚不喜之有。且夫令出自上, 而可不可者在下,是威下於民也。威下於民,而求上之毋危 ,不可得也。令出而留者罪,是教民不敬也。令出而不行者毋罪 ,行之者有罪,是皆教民不也。令出而可不可者在官,是威下 分也。益者毋罪,是教民邪途也。如此,巧佞之人,以此成 私jiāo,比周之人,以此阿取。利之人,以此收聚。 懦弱之人,以此阿事富。便辟伐矜之人,以此成名。故令 一出,示民邪途五衢,而求上之毋危,下之毋,不可得也。菽粟不 足,末生不禁,民必有之色,而工以雕文刻相稚也,之逆。 布帛不足,衣服毋度,民必有寒之,而女以美衣綦相稚也 ,之逆。乘藏兵之,卒不能野,社稷必有危亡之患,而士以毋分役相稚也之逆。爵人不能,人不功,士行制死。而群臣必通外,取道,行事便辟,以富以相稚 也,之逆。朝有臣,有俗,民有。何朝之臣?察身能而受官,不於上;於法令以治,不阿;竭能力,而不尚得;犯患,而不死;受不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受者,朝之臣也。何之俗?所好,不於上;所,不逆於令,毋上拂之事,毋下比之,毋侈泰之,毋等之服。於里之行,而不逆於本朝之事者,之俗也。何民之?畜,殖,力草,禁止末事者,民之也。故曰:「朝不臣,便辟得。毋功取,jiān邪得行。毋能上通。」不服俗,臣下不,而上令行。民不,空,用不足。便辟得,毋功取,邪得行,毋能上通,大臣不和。臣下不,上令行,不捷,空,用不足,毋以固守,三者一焉,制之矣。故不重,兵不,民不用,令不行。凡之重也,必待兵之也,而乃重。凡兵之也,必待民之用也,而兵乃。凡民之用也,必待令之行也,而民乃用。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也,而令乃行。故禁不於,不行於便辟,法禁不於重,而害於疏,不施於卑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能不通於官,受不於功,令逆於民心,於,有功不必,有罪不必,令焉不必行,禁焉不必止,在上位以使下,而求民之必用,不可得也。不威,民心不一,士不死制,卒士不,而求兵之必,不可得也。守不能完,外攻不能服,野不能制,侵伐不能威四,而求之重,不可得也。德不加於弱小,威不信於大。征伐不能服天下,而求霸侯,不可得也。威有立,兵有分,德不能,令不能一侯,而求王天下,不可得也。地大富,人兵,此霸王之本也,然而危亡矣。天道之,人心之。天道之,至反,盛衰。人心之,有。怠。夫者侯,侯者,侯失於外。怠者,民於。侯失於外,民於,天道也,此危亡之也。若夫地大,而不兼,不。人,不怠,不傲下。富,不侈泰,不yù。兵,不侮侯。用兵,必天下政理;此正天下之本,而霸王之主也。凡先王治之器三,攻而之者六。明王能其攻,故不益於三者,而自有正天下,王不能其攻,故亦不於三者,而自有天下而亡。三器者何也?曰:「令也、斧也、也。」六攻者何也?曰:「也、也、也、色也、巧佞也、玩好也。」三器之用何也?曰:「非令毋以使下,非斧毋以威,非毋以民。」六攻之何也?曰:「不而可以得存者,犯禁而可以得免者,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凡有不而可以得存者,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斧不足以威。有毋功而可以得富者,不足以民。令不足以使下,斧不足以威,不足以民,若此,民毋自用;民毋自用,不,不,而守不固,守不固,制之矣。然先王若之何?曰:「不六者更於令,不六者疑於斧,不六者益於;」若此,近一心;近一心,寡同力;寡同力,可以必,而守可以必固,非以兼攘也,以天下政治也,此正天下之道也。 法法第十六 不法法事毋常,法不法令不行,令而不行,令不法也。法 而不行,修令者不也。而不行,也。重而不行, 不信也。信而不行,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於身,令行 於民矣」。而不,殆。善而不索,殆。能而不使,殆。 人而不固,殆。同而,殆。危人而不能,殆。人而起,殆。 可而不,殆。足而不施,殆。而不密,殆。人主不周密,正言 直行之士危。正言直行之士危,人主孤而毋。人主孤而毋, 人臣而成群。使人主孤而毋,人臣而成群者,此非人臣之罪也 ,人主之也。民毋重罪,不大也;民毋大,上毋赦也;上赦小 ,民多重罪,之所生也。故曰:「赦出民不敬,惠行日 益」。惠赦加於民,而囹圄,戮繁,不矣。故曰:「邪 莫如蚤禁之」。赦善,民不。有不赦,有善不,民之 道,於此乎用之矣。故曰:「明君者事者也」。君有三yù於民,三 yù不,上位危。三yù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必yù 得,禁必yù止,令必yù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 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威日。禁而不止,刑侮。令而不行 ,下凌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故曰:「上苛下不」,下不而以刑,人上者之矣,人上而之,yù毋危,不可得也。令已出,又易之。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之。刑法已,又移之;如是,重,民不也。戮繁,民不畏也。故曰:「上固植,下有疑心。常,民力必竭。也。」明君在上位,民毋敢立私自者。毋怪,毋俗,毋,士毋私,倨傲易令,、制、作者,,故者折,者挫,者破,引之以墨之以,故民之心皆服而上,推之而往,引之而,彼下有立其私自,分而退者,令自此不行矣。故曰:「私立主道卑矣。」主倨傲易令,制,易俗,服殊立。上不行君令,下不合於里,更自,易之成俗者,命之曰不牧之民。不牧之民,之外也,之外,使者食於能,士食於功。者食於能,上尊而民,士食於功,卒患而傲,上尊而民,卒患而傲,二者於,天下治而主安矣。 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其。毋赦者,小害而大 利者也,故久而不其福。故赦者,奔之委,毋赦者,痤睢之 石也。爵不尊,不重者,不犯危,以其道未可以求之也。 是故先王制冕,所以著不求其美。爵,所以守其服,不求 其也。使君子食於道,小人食於力。君子食於道,上尊而民。 小人食於力,厚而足。上尊而民,厚而足,四者,胥足上尊而王不矣。文有三侑,武毋一赦。惠者多赦者也,先易而後,久而不其。法者先而後易,久而不其福;故惠者民之仇也,法者民之父母也。太上以制制度,其次失而能追之,有,亦不甚矣。明君制宗,足以祀,不求其美。室榭,足以避燥寒暑,不求其大。雕文刻,足以辨,不求其;故夫不失其,百工不失其功,商利,民游日,砥,故曰:「其道乎!」 令未布而民或之,而之,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功臣 怨。功臣怨,而愚民cāo事於妄作。愚民cāo事於妄作,大之本也。 令未布而及之,是上妄也;上妄民生,民生暴人 ,曹起而作矣令已布而不,是使民不勉,不行制,不 死民不勉,不行制,不死,不而守不固。不而守不 固,不安矣。令已布而不及,是教民不,民不,者 立;者立,主位危矣;故曰:「律制度必法道,令必著明, 必信密,此正民之也。凡大之君尊,小之君卑。大之君 所以尊者,何也?曰:「之用者也。」小之君所以卑者,何也 ?曰:「之用者寡也。」然之用者尊,之用者寡卑, 人主安能不yù民之己用也。使民己用奈何?曰:「法立令 行」,民之用者矣。法不立,令不行,民之用者寡矣;故法之 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者寡,民不;民不,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其所者,毋常;毋常,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者多,民不;民不,暴人起而邪作矣。上之所以民者,用之之也。民之故,不法令,是失所民矣。夫以民用民,民之不用明矣。夫至用民者,之危之,之苦之,之渴之,用民者致之此也,而民毋可害己者。明王在上,法道行於,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故善用民者,冕不下,而斧不上因。如是,者而暴人止;者而暴人止,功名立其後矣;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上令;上令行,禁止,引而使之,民不敢其力。推而之,民不敢其死,不敢其力,然後有功;不敢其死,然後;,退有功,是以三之,皆得保其首,父母妻子,完安於;故民未可始,而可成功。是故仁者知者有道者不大始。以小不幸而削亡者,必主大臣之德行失於身也,官法制政教失於也,侯之失於外也,故地削而危矣。以大幸而有功名者,必主大臣之德行得於身也,官法制政教得於也,侯之得於外也,然後功立而名成。然何可道?人何可求?得道而之,得而使之,有所大期於利除害;期於利除害,莫急於身,而君甚。也,必先令之失。人主失令而蔽,已蔽而劫,已劫而。凡人君之所以君者,也;故人君失,臣制之矣。在下,君制於臣矣;在上,臣制於君矣;故君臣之易位,在下也。在臣期年,臣不忠,君不能也。在子期年,子不孝,父不能服也。故春秋之,臣有其君,子有其父者矣;故曰:「堂上於百里,堂下於千里,廷於里;」今灸者一日,百里之情通矣,堂上有事,十日而君不。此所於百里也。灸者十日,千里之情通矣;堂下有事,一月而君不,此所於千里也。灸者百日,里之情通矣;廷有事,期年而君不,此所於里也;故入而不出,之,出而不入,之。入而不至,之侵。出而道止,之壅。侵壅之君者,非杜其而守其也,政之有所不行也;故曰:「令重於,社稷先於戚,法重於民,威於爵」,故不重令,不戚後社稷,不民枉法律,不爵分威,故曰:非所以予人也。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物之命也。是故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故正者所以止而逮不及也。不及也,皆非正也。非正,一也。勇而不,兵。仁而不法,正。故之也,生於不。法之侵也,生於不正,故言有而非者。行有而非善者;故言必中,不苟。行必思善,不苟。矩者,方圜之正也,有巧目利手,不如拙矩之正方圜也;故巧者能生矩,不能矩而正方圜。人能生法,不能法而治;故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矩而正方圜也。一曰,凡人君之德行威,非能於人也,曰人君也,故而之,不敢其德 行之高卑。有故,其生,急於司命也。富人人,使人相畜也。 人人,使人相臣也;人主cāo此六者以畜其臣,人臣亦望此六者以 事其君;君臣之,六者之。六者在臣期年,臣不忠,君不能 。在子期年,子不孝,父不能;故春秋之,臣有其君,子有 其父者;得此六者而君父不智也,六者在臣,主蔽矣,主蔽者,失 其令也,故曰:令入而不出,之蔽,令出而不入,之壅。令出而 不行,之。令入而不至,之瑕。、瑕、蔽、壅之事君者,非 敢杜其而守其也,令之有所不行也;此其所以然者,由人不 至而忠臣不用也;故人主不可以不慎其令;令者,人主之大也,一 曰,人不至,之蔽。忠臣不用,之塞。令而不行,之障。禁 而不止,之逆。蔽塞障逆之君者,不敢杜其而守其也,者 之不至,令之不行也。凡民上也,不口之所言,情之所好者也 ;上好勇,民死;上好仁,民;故上之所好,民必甚焉; 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以自正也;故上 不行,民不,彼民不服法死制,必矣;是以有道之君,行 法修制,先民服也。 凡人有要:矜物之人,大士焉,彼矜者,也;者,也 。在物,在物制也,矜者,之也。凡人而古者,高 士焉。既不知古而易其功者,智士焉。德行成於身而古,卑人也 。事,遇而其者,愚士也。名之人,士焉。利之 君,王主焉。人之行其身也,忘其有名也。王主之行其道也,忘其成功也。人之行,王主之道,其所不能已也。明君公一民以於世。忠臣直以其能。明君不以爵私所,忠臣不能以干爵。君不私,臣不能,行此道者,未大治,正民之也。今以能之臣,事私之君,而能功名者,古今之。能之人易知也。臣度之先王者。舜之有天下也,禹司空,契司徒,皋陶李,后稷田,此四士者,天下之人也,尚精一德。以事其君;今能之人,服事任官,皆兼四之能,自此之,功名之不立,亦易知也;故列尊重,以不受也。利官大,以不也。以此事君,此所能篡利之臣者也。世公之君,直之士;能之主,成功之臣。昔者三代之相授也,安得二天下而之,民,莫大於兵,危主,莫速於兵。此四患者明矣,古今莫之能也。兵而不,古今惑也。此二者不,而yù之,亦惑也。此二者,一也。帝唐虞,帝之隆也,有天下,制在一人;此之也,兵不;今德不及三帝,天下不,而求兵,不亦乎?故明君知所擅,知所患,治而民,此所擅也。,此所患也;是故明君其所擅,以其所患也。猛毅之君,不免於外;懦弱之君,不免於。猛毅之君者,之流,道正者不安。道正者不安,材能之臣亡去矣,彼智者知吾情,我,外自是至矣。故曰:「猛毅之君,不免於外」。懦弱之君者重,重之,行邪者不革,行邪者久而不革,群臣比周,群臣比周,蔽美;蔽美,自是起;故曰:「懦弱之君,不免於」。明君不戚危其社稷,社稷戚於。不君yù其令,令尊於君。不重分其威,威於。不民其法,法於民。 兵法第十七 明一者皇,察道者帝,通德者王。得兵者霸,故夫兵非 道至德也,然而所以王成霸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7 章 。今代之用兵者不然,不知兵者也; 故兵之日而境,不必,多死,得地而,此四者, 用兵之者也。四其,而不危矣。大度之曰:「兵之日, 而境不,而必,而不死,得地而不,此四者若何? 」兵之日,而境不者,得也。而必者,法度也。 而不死者,教器利而不敢校也。得地而不者,因其民也,因 其民,制有也,教器利,有制也。法度,有守也。 得,有明也。治有。有理。察而知理,器而, 明理而。定宗,遂男女,官四分,可以定威德,制法,出 令,然後可以一治民。兵主,不蚤知。野吏,蓄 。官常,下怨上。器械不巧,朝定。不明。民其 。故曰:蚤知,行。有蓄,久而不。器械巧,伐而不 。明,勇士也。三官不,五教不,九章著明,危危 而害,而。故能致以,以制。三官:一曰鼓,鼓 所以任也。所以起也,所以也。二曰金,金所以坐也,所以退也,所以免也。三曰旗。旗所以立兵也,所以利兵也,所以偃兵也。此之三官。有三令而兵法治也。五教:一曰教其目以形色之旗。二曰教其身以令之。三曰教其足以退之度,四曰教其手以短之利。五曰教其心以之。五教各,而士以勇矣。九章:一曰日章,行。二曰月章,夜行。三曰章,行水。四曰虎章,行林。五曰章,行陂。六曰蛇章,行。七曰章,行。八曰狼章,行山。九曰章,食而。九章既定,而不。三官五教九章,始乎端,卒乎。始乎端者,道也。卒乎者,德也。道不可量,德不可也。不可量,不能。不可,不敢。者施,有功。乎不知,乎不意。乎不知,故莫之能也。乎不意,故莫之能也,故全而害。因便而教,准利而行。教常,行常。者施,乃有功。器成教施,追亡逐遁若,刺若雷。地不守,恃固不拔。中而,令行而不留。器成教施,散之方,聚之不可。教器利,退若雷,而所疑。一定,傍通而不疑。士利械,涉而不。所疑,退所,乃用。凌山,不待梯。水谷,不舟楫。於地,攻於恃固。出入,而莫之能止。不入,故莫之能止。不,故莫之能。名之至,而不意,故不能疑神。畜之以道,民和。之以德,民合。和合故能;故能。以悉,莫之能。定一至,行二要,三,施四教,五,六行,七,守八,九器,章十。故能全大。守也,故能守。士,君,夫以君使民,安得危,故至善不。其次一之。破大,一之至也。之不以,乘之不以,之不以,一之也。近用,施。力不可量,不可度,不可,德不可,一之原也。若雨,寡若,一之也。利,器之至也。用,教之也。不能致器者,不能利。不能教者,不能用。不能用者,不能致器者困。用兵,可以必。出入,其。深入卮之,士自修。士自修,同心同力。善者之兵也,使若,若搏景。形焉,不可以成也。形焉,不可以化也。此之道矣。若亡而存,若後而先,威不足以命之。 匡君大匡第十八 僖公生公子,公子,公子小白。使叔傅小白,叔 ,疾不出。管仲召忽往之曰:「何故不出?」叔曰:「先人 有言曰:『知子莫若父,知臣莫若君』,今君知臣不肖也,是以使 臣傅小白也臣知矣。」召忽曰:「子固出,吾任子以死亡 ,必免子。」叔曰:「子如是,何不免之有乎?」管仲曰:「不可 ,持社稷宗者,不事,不。有者,未可知也。子其出乎 。」召忽曰:「不可,吾三人者之於也,譬之鼎之有足也,去 一焉,必不立矣,吾小白,必不後矣。」管仲曰:「不然也, 夫人憎之母,以及之身,而小白之母也;而, 事未可知也;夫所以定者,非此二公子者,已也。小白之 人,小智惕,而有大。非夷吾莫容小白,天不幸降加殃於, 得立,事不,非子定社稷,其也?」召忽曰:「百之 後,吾君卜世,犯吾君命,而吾所立,吾也,得天下吾不生 也。兄我之政也。受君令而不改,奉所立而不,是吾也。 」管仲曰:「夷吾之君臣也,承君命,奉社稷,以持宗,死 一哉?夷吾之所死者,社稷破,宗,祭祀,夷吾死之,非 此三者,夷吾生。夷吾生,利,夷吾死,不利。」叔曰:「然奈何?」管子曰:「子出奉令可。」叔,乃出奉令,遂傅小白。叔管仲曰:「何行?」管仲曰:「人臣者,不力於君,不信,不信,言不,言不,社稷不定,夫事君者二心。」叔。僖公之母弟夷仲年,生公知,有於僖公,衣服秩如,僖公卒,以得君,是襄公。襄公立後,知。知怒,公令管至父戍葵丘,曰:「瓜而往,及瓜而」,期戍,公不至,代不。故二人因公知以作。桓公夫人文姜,女也,公如,夫人偕行,申俞曰:「不可,女有家,男有室,相也,之有。」公不,遂以文姜侯於,文姜通於侯,桓公,文姜,文姜告侯,侯怒,公,使公子彭生乘侯,之,公薨於。曼曰:「者死忠以振疑,百姓寓焉。智者究理而。身得免焉。今彭生二於君,言,而行以我君,使我君失戚之命。又力成吾君之,以二之怨,彭生其得免乎?理焉。(夫君以怒遂,不畏容昏生也,及彭生而能止之哉?)若有,必以彭生,二月,人告曰:「寡君畏君之威,不敢居,修好,成而不反,所死,以彭生除之」,人彭生,以於,五月,襄公田於丘,豕彘,者曰:「公子彭生也」。公怒曰:「公子彭生安敢,shè之」。豕人立而啼,公,於下,足亡。反,於徒人,不得也,鞭之血,走而出,遇於,而束之,袒而示之背,信之,使先入,伏公而出,死于中。石之如死于下。孟代君於床。之,曰:「非君也,不。」公之足於下,遂公,而立公知也。叔牙奉公子小白奔莒,管夷吾召忽奉公子奔。九年,公知虐於壅,壅知也。桓公自莒先入,人伐。公子,於乾,管仲shè桓公,中,。桓公位。於是劫,使公子。桓公於叔曰:「何以定社稷。」叔曰:「得管仲召忽,社稷定矣。」公曰:「夷吾召忽,吾也」,叔乃告公其故。公曰:「然可得乎?」叔曰:「若前召,可得也;不亟,不可得也,夫施伯知夷吾人之有慧也,其必令致政於夷吾,夷吾受之,彼知能弱矣,夷吾不受,彼知其反於也,必之。」公曰:「然夷吾受之政乎?」其否也?」叔曰:「不受,夫夷吾之不死也,yù定之社稷也,今受之政,是弱也。夷吾之事君二心,知死,必不受也」,公曰:「其於我也,曾若是乎?」叔曰:「非君也,先君也,其於君不如也,之不死。而君乎?君若yù定之社稷,前迎之。」公曰:「 恐不及,奈何?」叔曰:「夫施伯之人也,敏而多畏,公若先反,恐注怨焉。必不也。」公曰:「」。施伯君曰:「管仲有急,其事不,今在。君其致之政焉,若受之,可弱也。若不受,之。之,以於也,同怒,尚於已。」君曰,未及致政,而之使至,曰:「夷吾召忽也,寡人之也,今在,寡人生得之,若不得也,是君寡人比也。君施伯,施伯曰:「君之,臣君惕而前,得,庸必能用之乎?及君之能用之也,管子之事也。夫管仲天下之大也,今彼反,天下皆之,乎?今若之,此叔之友也,叔因此以作,君必不能待也,不如之。」君乃遂束管仲召忽,管仲召忽曰:「子乎?」召忽曰:「何乎?吾不蚤死,胥有所定也。今既定矣,令子相之左,必令忽相之右,然,君而用吾身,是再辱我也。子生臣,忽死臣,忽也知得乘之政而死,公子可有死臣矣。子生而霸侯,公子可有生臣矣。死者成行。生者成名;名不立,行不至,子其勉之,死生有分矣」。乃行入境,自刎而死。管仲遂入,君子之曰:「召忽之死也,其生也,管仲之生也,其死也。」或曰:明年,襄公逐小白,小白走莒。三年,襄公薨,公子位。人召小白,叔曰:「胡不行矣」。小白曰:「不可,夫管仲知,召忽武,人召我,我不得入也。」叔曰:「管仲得行其知於,可乎?召忽武,能我哉?」小白曰:「夫不得行其知,且不有焉乎?召忽不得,其及不足以我哉?」叔曰:「夫之也,智人不得作事,朋友不能相合,而乃可也。」乃命,叔御小白乘而出於莒。小白曰:「夫二人者,奉君令,吾不可以也。」乃下。叔履其足曰:「事之也,在此,事若不,老臣死之,公子之免也。」乃行。至於邑郊,叔令二十乘先,十乘後。叔乃告小白曰:「夫之疑,二三子莫忍老臣,事之未也,老臣是以塞道」叔乃誓曰:「事之也,我令;事之不也,免公子者上,死者下,吾以五乘之距路。叔乃前,遂入,逐公子。管仲shè小白,中,管仲公子召忽遂走。桓公位,伐,公子而不能。桓公二年位,召管仲,管仲至,公曰:「社稷可定乎?」管仲曰:「君霸王,社稷定,君不霸王,社稷不定。」公曰:「吾不敢至於此其大也,定社稷而已。」管仲又。君曰:「 不能。」管仲於君曰:「君免臣於死,臣之幸也;然臣之不死也,yù定社稷也,社稷不定,臣之政而不死也,臣不敢。乃走出,至,公召管仲。管仲反。公汗出曰:「勿已,其勉霸乎?」管仲再拜稽首而起曰:「今日君成霸,臣承命,立於相位,乃令五官行事。日,公告管仲曰:「yù以侯之事也,小修兵革。」管仲曰:「不可,百姓病,公先百姓,而藏其兵,其厚於兵,不如厚於人,之社稷未定,公未始於人,而始於兵,外不於侯,不於民。」公曰:「,政未能有行也。」二年,桓公,又告管仲曰:「yù兵。」管仲又曰:「不可。」公不,果兵。桓公宋夫人船中,夫人船而公,公怒,出之,宋受而嫁之蔡侯。明年,公怒,告管仲曰:「yù伐宋。」管仲曰:「不可,臣政不修,外事不。」公不,果伐宋,侯兵而救宋,大;公怒,告管仲曰:「修兵革,吾士不,吾兵不,侯故敢救吾,修兵革。」管仲曰:「不可,危矣,民用,士於勇,外之本也。外犯侯,民多怨也,之士,不入,安得危。」叔曰:「公必用夷吾之言。」公不,乃令四封之修兵,市之政侈之,公乃遂以勇授。叔管仲曰:「日者,公子霸,今,子何如?」管仲曰:「吾君惕,其智多,姑少胥其自及也。」叔曰:「比其自及也,亡乎?」管仲曰:「未也,中之政,夷吾尚微焉,乎尚可以待。外侯之佐既,有吾二人者,未有敢犯我者。」明年,朝之相刺而刎者不。叔管仲曰:「死者矣,毋乃害乎?」管仲曰:「 安得已然,此皆其民也,夷吾之所患者,侯之者莫肯入,之者莫肯仕,此夷吾之所患也。若夫死者。吾安用而之。」公又修兵。三年,桓公伐,曰:「寡人近,於是其救宋也疾,寡人且焉。」管仲曰:「不可,臣有土之君,不勤於兵,不忌於辱,不其,社稷安,勤於兵,忌於辱,其,社稷危。」公不,伐,造於勺,公逆之,大之。桓公曰:「吾兵尚少,吾之,安能圉我。」四年,修兵,同甲十,五千乘。管仲曰:「吾士既,吾兵既多,寡人yù服。」管仲喟然曰:「危矣,君不於德而於兵,天下之,甲十者不矣,吾yù小兵以服大兵,失吾,侯,吾人,yù危,得已乎?」公不,果伐,不敢,去五十里而之。比於,以於,亦毋侵,桓公。人盟曰:「,小也,固不,今而,是jiāo兵於侯,君不如已,去兵。桓公曰:「。」乃令者毋以兵。管仲曰:「不可,侯加忌於君,君如是以退可,君果弱君,侯又加於君,後有事,小,大,非之利也。」桓公不,管仲又曰:「君必不去,胡不用兵,曹之人也,以忌,不可以取也。桓公不,果之遇,公自,曹亦,公抽其曰:「之境去五十里,亦不死而已。」左桓公,右自承,曰:「均之死也,戮死於君前。」管仲走君,曹抽之曰:「二君改,有者。」管仲曰:「君地,以汶竟。」桓公,以汶竟而。桓公而修於政,不修於兵革,自圉辟人,以弭。五年,宋伐杞,桓公管仲叔曰:「夫宋,寡人固yù伐之,若侯何?夫杞,明王之後也,今宋伐之,予yù救之,其可乎?」管仲曰:「不可,臣政之不修,外不信,君外,以行先之,侯可令附。」桓公曰:「於此不救,後以伐宋。」管仲曰:「侯之君,不於土,於土,必勤於兵,勤於兵,必病於民,民病多,夫密而後者,不信於民,夫不信於民,危於身,是以古之人先王之道者,不於兵。」桓公曰:「然奚若?」管仲曰:「以臣不,而令人以重使之,使之而不可,君受而封之,桓公叔曰:「奚若?」叔曰:「公行夷吾之言。」公乃命曹宿使於宋。宋不,果伐杞,桓公陵以封之,予百乘,甲一千。明年,狄人伐邢,邢君出,致於,桓公夷以封之。予百乘,卒千人。明年,狄人伐,君出,致於。桓公且封之,隰朋胥曰:「不可,三所以亡者以小。今君封亡,若何?」桓公管仲曰:「奚若?」管仲曰:「君有行之名,安得有其。君其行也。」公又叔,叔曰:「君行夷吾之言。」桓公楚丘以封之,予三百乘,甲五千。既以封,明年桓公管仲何行,管仲曰:「公修政而民,可以信於侯矣。」君,乃,弛市之征,之制,既已。管仲又曰:「病臣,而。五年,侯可令傅。」公曰:「。」既行之。管仲又曰:「侯之,令以豹皮往,小侯以鹿皮,以往,小侯以犬。桓公行之,管仲又於以及侯。君曰:「。行之。」管仲於中,君於侯,侯之君有行事善者,以重之;列士以下有善者,衣裳之;凡侯之臣有其君而善者,以之,以信其言。公既行之,又管仲曰:「何行。」管仲曰:「隰朋明捷,可令,胥以良,可以西土。之教,危傅以利。公子方之人也,慧以,不能久而始,可游於。邑之教,好而於。季友之人也,恭以精,博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8 章 於,多小信,可游於。楚之教,巧文以利,不好立大,而好立小信。蒙博於教而文巧於,不好立大而好小信,可游於楚。小侯既服,大侯既附,夫如是,始可以施政矣。君曰:「。」乃游公子方於,游季友於,游蒙於楚。五年侯附,狄人伐,桓公告侯曰:「救伐,侯,大侯二百乘,卒二千人,小侯百乘,卒千人」,侯皆,千乘,卒先致陵,於後,故狄。其甲,小侯受之。大侯近者,以其分之,不其。北州侯莫,桓公遇南州侯於召陵,曰:「狄道,犯天子令,以伐小,以天子之故,敬天之命令,以救伐。北州侯莫至,上不天子令,下侯。寡人,於北州之侯。」侯,桓公乃北伐令支,下之山,孤竹,遇山戎,管仲曰:「何行?」管仲曰:「君教侯民聚食,侯之兵不足者,君助之,如此,始可以加政矣。」桓公乃告侯,必足三年之食,安以其修兵革,兵革不足,以引其事告,助之。既行之,公又管仲曰:「何行?」管仲曰:「君其君臣父子,可以加政矣」,公曰:「之道奈何?」曰:「侯毋立妾以妻,毋大臣,,毋予,士庶人毋妻,毋曲,毋粟,毋禁材,行此卒,始可以矣。」君乃布之於侯,侯,受而行之,卒,人伐,桓公告侯未遍,侯之竭至,以待桓公,桓公以千乘侯於竟都,未至,人逃。侯皆。桓公,管仲曰:「何行?」管仲曰:「可以加政矣。」曰:「今以往二年,子不孝,不其弟,不敬老良,三者一焉,可也。侯之臣及事,三年不善,可也;君有,大夫不;士庶人有善,而大夫不,可也。士庶人之吏孝悌,可也。」桓公受而行之,近侯莫不事。兵之六,乘之三,四十有二年。桓公位十九年,弛市之征,五十而取一,以粟,案田而,二而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不。桓公使叔君臣之有善者,晏子不仕耕者之有善者,高子工之有善者,子李,隰朋,胥西土,弗宅,凡仕者近,不仕耕者近,工近市,三十里置遽委焉,有司之。侯yù通,吏行者,令一人以,若宿者,令人其,食其委。客有司契,至入契。而不有罪。凡庶人yù通。吏不通七日,囚。出yù通,吏不通五日,囚。人子yù通,吏不通二日,囚。凡吏侯士而有善。其能之大小以之,有罪。令叔大夫家,得之成而不悔,上。政治次,野原,又多不起,不,次之。家,得之成而悔,政治而不能野原,又多起,,行此三者下。令晏子人之子。出不仕,不,而友有少,上。得二次,得一下。士,敬老,jiāo不失,行此三者,上,得二次,得一下。耕者,用力,於父兄,事多。行此三者,上,得二次,得一下。令高子工,於父兄,事老,承事敬。行此三者,上,得二次,得一下。令子以情,三大夫既已,使行之,管仲而言上而之於君,以卒年君。管仲告叔曰:「家不得成而悔,政不治,不能野原,又多而,,凡三者,有罪赦。」告晏子曰:「 人子,,下jiāo,好食,行此三者,有罪赦。士出入常,不敬老而富,行此三者,有罪赦。耕者出入不於父兄,用力不,不事,行此三者,有罪赦。」告高子曰:「工出入不父兄,承事不敬,而老治危,行此三者,有罪赦。凡於父兄,州里之,吏之,君用之。有善,有,吏不廉意,於父兄,於州里莫,吏之,君用之,善,上。不善,吏有。」君子:「凡之,入父俱,出俱,上君俱。凡三者遇,不死,不知,赦。」,情易,易。易可,有可赦。 匡君中匡第十九 管仲用,三分二在客。其一在,管仲而之。公曰: 「吾子如是乎。四客,入者,出者,光名天下。入者不 ,出者不,污名天下,壤可以粟,木可以,粟有生 ,散有聚,君人者,名之,安可有。管仲曰:「此君之明 也」。公曰:「民事矣,可乎?」曰:「不可,甲兵未足也 。薄刑以厚甲兵。」於是死罪不,刑罪不,使以甲兵。死 罪以犀甲一戟,刑以盾一戟。以金。所而者。成以 束矢。公曰:「甲兵既足矣,吾yù大之不道者可乎?」曰:「 四封之,而後可以竟外之不善者,安卿大夫之家,而後可以危 救之。小地,而後可以大之不道者。良而後可以 慢法鄙之民,是故先王必有置也,而後必有也。必有利也,而後 必有害也。」桓公曰:「昔三王者,既其君,今言仁,必以三王 法度,不其故何也?」曰:「昔者禹平治天下,及桀而之。 放桀,以定禹功也。平治天下,及而之,武王伐,以定 功也。且善之伐不善也,自古至今,未有改之。君何疑焉?」公又 曰:「古之亡,其何失?」曰:「得地而不失侯, 得委而不失百姓;而不;三者之,一足以削,遍而有者亡矣。古之隳家社稷者,非故且之也。必少有焉。不知其陷於也。」桓公管仲曰:致仲父,公管仲父而之。掘新井而柴焉,十日戒,召管仲。管仲至,公爵,夫人尊,三行,管仲出。公怒曰:「寡人戒十日而仲父,寡人自以修矣,仲父不告寡人而出,其故何也?」叔隰朋而出。及管仲於途。曰:「公怒。」管仲反,入,倍屏而立,公不言。少中庭,公不言。少傅堂,公曰:「寡人戒十日而仲父,自以於罪矣,仲父不告寡人而出,未知其故也?」曰:「臣之,沈於者洽於,厚於味者薄於行慢於朝者於政,害於家者危於社稷,臣是以敢出也。」公遽下堂曰:「寡人非敢自修也,仲父年。寡人亦衰矣,吾一朝安仲父也。」曰:「臣者怠,老者偷,天之道,必以善者也;三王失之也,非一朝之萃君奈何其偷乎?」管仲走出,君以客之再拜送之。明日,管仲朝,公曰:「寡人君之信。曰:「民之,之,天下信之,此君之信。」公曰:「善,信安始而可?」曰:「始於身,中於,成於天下。」公曰:「身?」曰:「道血以求年心德,此身也。」公曰:「?」曰:「人,慈百姓,外存亡,世,起孤,薄,刑,此之大也。」法行而不苛,刑廉而不赦,有司而不凌,菀困皆法度不亡,往行不而民游世矣,此天下也。 匡君小匡第二十 桓公自莒反於,使叔牙宰,叔曰:「臣,君之庸臣也 ,君有加惠於其臣,使臣不,是君之也,若必治家,非 臣之所能也,其唯管夷吾乎!臣之所不如管夷吾者五:惠民,臣 不如也。治不失秉,臣不如也。忠信可於侯,臣不如也。制 可法於四方,臣不如也。介,立於,使百姓皆加勇,臣 不如也。夫管仲民之父母也,yù治其子,不可其父母。」公曰: 「管夷吾shè寡人中,殆於死今乃用之可乎?」叔曰:「彼其 君也,君若宥而反之,其君亦是也。」公曰:「然之柰何 ?」叔曰:「君使人之。」公曰:「施伯,之臣也。彼知 吾用之,必不吾予也。」叔曰:「君使者曰:寡君有不令之臣 在君之,之以戮群臣,君必。且施伯之知,夷吾之才,必 致之政,夷吾受之,能弱矣,夷吾不受,彼知其反於 ,必之。」公曰:「然夷吾受乎?」叔曰:「不受也,夷吾事 君二心。」公曰:「其於寡人如是乎?」曰:「非君也。 先君社稷之故,君若yù定宗,前之;不然,及也。」公乃 使叔行成,曰:「公子也,君之。」人公子。又 曰:「管仲也,受而甘心焉。」君。施伯侯曰:「勿予,非戮之也,用其政也,管仲者,天下之人也,大器也,在楚,楚得意於天下。在,得意於天下。在狄,狄得意於天下。今求而得之,必,君何不而受之其。」君曰:「。」管仲,叔曰:「之,是戮也,之,是戮也。弊邑寡君,生得之。以徇於群臣。若不生得,是君寡君比也,非弊邑之君所也。使臣不能受命。」於是君乃不,遂生束而柙以予。叔受而哭之三,施伯而笑之。大夫曰:「管仲必不死,夫叔之忍,不人,其智以自成也。叔相公子小白先入得,管仲召忽奉公子後入,以,能使。功足以得天失天,其人事一也。今,公子召忽,囚管仲以予,叔知後事,必勤管仲以其君,以其功必予之有得,力死之功,尚可加也,生之功,何如?是昭德以君也,叔之知是不失也。」至於堂阜之上。叔祓而浴之三。桓公迎之郊,管仲chā衽,使人cāo斧而立其後。公斧三然後退之。公曰:「垂下衽,寡人。」管仲再拜稽首曰:「公之,之泉,死且不朽。」公遂。之於,三酌而政焉。曰:「昔先君襄公,高池,湛酒,田弋,不政。卑侮士,唯女是崇,九妃六,妾千,食必粱ròu,衣必文,而戎士,戎待游之戎士待妾之。倡侏儒在前,而士大夫在後。是以家不日益,不月,吾恐宗之不除,社稷之不血食,敢之柰何?」管子曰:「昔吾先王周昭王穆王,世法文武之,以成其名。合群,比校民之有道者,象以民。式美以相,比以,原本末。之以,之以刑,除其旄。予以之,以民始。」公曰:「之柰何?」管子曰:「昔者王之治其民也,其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以民。用其六秉,如是而民情可得。而百姓可御。」桓公曰:「 六秉者何也?」管子曰:「生富,此六秉也。」桓公曰:「 柰何?」管子曰:「制以二十一,商工之六,士之十五,公十一,高子五,子五,故三,公立三官之臣。市立三,工立三族,立三虞,山立三衡,制五家,有。十里,里有司。四里,有。十,有良人。三一。」桓公曰:「五鄙柰何?」管子曰:「制五家,有。六邑,邑有司。十邑率,率有。十率,有良人。三,有。五一大夫,武政,文政,各保而,毋有yín佚者。」桓公曰:「定民之居,成民之事,柰何?」管子曰:「士工商四民者,之石民也。不可使,其言。其事,是故王之士,必於燕。必就田墅。工必就官府。商必就市井。今夫士群萃而州,燕父父言,子子言孝,其事君者言敬,者言,幼者言弟,旦昔事於此,以教其子弟,少而焉,其心安焉,不物而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而成,其子弟之不而能,夫是故士之子常士。今夫群萃而州,其四,具其械器用,比耒耜芨,及寒,槁除田,以待耕。及耕,深耕而疾之,以待雨。雨既至,其刈耨,以旦暮事於田墅,衣就功。首戴茅蒲,身服,沾足,暴其,其四支之力,以事於田野。少而焉,其心安焉,不物而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而成,其子弟之不而能;是故之子常,野而不慝,其秀才之能士者,足也。故以耕多粟,以仕多,是以王敬畏戚。今夫工群萃而州,相良材,其四,辨其功苦,其用,比,制器,尚完利,相以事,相示以功,相以巧,相高以知事。旦昔事於此,以教其子弟,少而焉,其心安焉。不物而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而成,其子弟之不而能,夫是故工之子常工。令夫商群萃而州,凶,,察其四,而其之,以知其市之,任荷。服牛以周四方;料多少,,以其所有,易其所,鬻,是以羽旄不求而至,竹箭有於,奇怪,珍物聚,旦昔事於此,以教其子弟,相以利,相示以,相以知。少而焉,其心安焉,不物而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而成,其子弟之不而能,夫是故商之子常商,相地而衰其政,民不移。正旅民不惰。山各以其至,民不苟,陵丘井田均民不惑,民,百姓富。牲不,牛育。」桓公又曰:「寡人yù修政以干於天下,其可乎?」管子曰:「可。」公曰:「安始而可?」管子曰:「始於民。」公曰:「民之道柰何?」管子曰:「公修公族,家修家族,使相以事,相及以,民相矣。放罪,修宗,立後,民殖矣。省刑,薄,民富矣。建,士使教於,民有矣。出令不改,民正矣,此民之道也。」公曰:「民富而以,可以使之乎?」管子曰:「工,以止民用。力尚,以民知。加刑苛,以百姓,行之私。足以容矣。出言必信,令不矣,此使民之道也。」桓公曰:「民居定矣,事已成矣,吾yù事於天下侯,其可乎?」管子曰:「未可,民心未吾安」,公曰:「安之柰何?」管子曰:「修法,其善者,而用之,慈於民,予。政役,敬百姓,富而民安矣。」公曰:「民安矣,其可乎?」管仲曰:「未可,君若yù正卒伍,修甲兵,大亦正卒伍,修甲兵,君有征之事,小侯之臣有守圉之矣;然以速得意於天下。公yù速得意於天下侯,事有所,而政有所寓。」公曰:「之柰何?」管子曰:「作政而寓令焉。高子之里,子之里,公里,三分,以三。其民,使里君。有行伍卒,其制令。且以田,因以,百姓通於事矣。」桓公曰:「善。」於是乎管子乃制五家以,之。十里,里有司。四里,之。十,有良人。以令。是故五家。五人伍,率之。十里。故五十人小戎,里有司率之。四里。故二百人卒,率之。十,故二千人旅,良人率之。五一。故人一,五之率之,三,故有中之鼓。有高子之鼓,有子之鼓。春以田曰,振旅。秋以田曰,治兵。是故卒伍政定於里,旅政定於郊。教既成,令不得徙。故卒伍之人,人人相保,家家相,少相居,相游,祭祀相福,死相恤,福相,居相,行作相和,哭泣相哀;是故夜其相,足以;其目相,足以相,欣足以相死,是故以守固,以,君有此教士三人,以行於天下,道以定周室,天下大之君莫之能圉也。正月之朝,事,公焉。曰:「於子之,有居好,明仁,慈孝於父母,弟於里者,有以告,有而不以告,之蔽,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公又焉。曰:「於子之,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於者,有以告,有而不以告,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公又焉。曰:「於子之,有不慈孝於父母,不弟於里,躁yín暴不用上令者,有以告,有而不以告,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9 章 於事而竣。於是乎退而修德,桓公之,遂使役之官。公令官期而伐以告,且令官之者而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端,以待使,使民恭敬以。其秉言,足以官之不善政。」公宣其里,而有考,乃召而之坐,省相其以其成功成事,可立而,家之患而不ròu,退而察其里,以其所能,而大,登以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高子子退而修,退而修,退而修里,里退而修,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故可得而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也。政既成,不越,朝不越爵,士伍。女家,士三出妻,逐於境外。女三嫁,入於舂,是故民皆勉善。士其善於,不如善於里;其善於里,不如善於家。是故士莫敢言一朝之便,皆有之;莫敢以,皆有身之功。正月之朝,五大夫事,公其寡功者而之曰:「列地分民若一,何故寡功,何以不及人,教不善,政事不治。一再宥,三不赦。」公又焉,曰:「於子之,有居好,明仁,慈孝於父母,弟於里者,有以告,有而不以告,之蔽,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焉,曰:「於子之,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於者,有以告,有而不以告,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焉。曰:「於子之,有不慈孝於父母,不弟於里,躁yín暴,不用上令者,有以告,有而不以告者,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於是乎五大夫退而修,退而修,退而修,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匹夫有不善,可得而,政成安,以守固,以,封治,百姓,可以出征四方,立一霸王矣。桓公曰:「卒伍定矣。事已成矣,吾yù事於侯,其可乎?」管子曰:「未可,若令,吾既寄政矣,夫寡甲兵,吾yù重罪而移之於甲兵。」公曰:「之柰何?」管子曰:「 制重罪入以兵甲犀二戟,罪入盾革二戟,小罪入以金分宥薄罪,入以且。坐抑而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入一束矢以之。美金以戈矛戟,狗。金以斤斧夷,木土。」桓公曰:「甲兵大足矣,吾yù事於侯。可乎?」管仲曰:「未可,治者未具也,外者未也。」故使叔牙大,王子城父,弦子旗理,甯戚田。隰朋行,曹宿楚,商容宋,季,徐封,晏尚燕,友。又游士八十人,奉之以衣裘。多其,足之,使出周游於四方,以召收求天下之士。玩好,使出周游於四方,鬻之侯,以其上下之所好。其沈者而先政之。公曰:「外定矣,可乎?」管子曰:「未可,未吾也。」公曰:「之柰何?」管子曰:「吾疆埸,反其侵地,正其封界,毋受其,而美皮,以聘於侯,以安四,我矣。」桓公曰:「甲兵大足矣,吾yù南伐,何主?」管子曰:「以主,反其侵地常。使海於有。渠於河,山於有牢。」桓公曰:「吾yù西伐,何主?」管子曰:「以主,反其侵地吉原姑柒里,使海於有,渠於有,山於有牢。」桓公曰:「吾yù北伐,何主?」管子曰:「以燕主,反其侵地柴夫吠狗,使海於有,渠於有,山於有牢。」四大。既反其侵地,正其封疆,地南至於岱,西至於,北至於海,至於,地方三百六十里,三治定,四教成,五兵出,有教士三人,革八百乘,侯多沈不服於天子,於是乎桓公救徐州,分且,存蔡陵,割越地,南宋,征伐楚。汝水,方地,望文山,使於周室,成周反胙於隆,州侯,莫不服。中救公,禽狄王,胡貉,破屠何而寇始服。北伐山戎,制泠支,孤竹,而九夷始,海侯,莫不服。西征,攘白狄之地,遂至于西河。方舟投乘桴河,至于石沈。束,太行卑耳之貉,拘秦夏,西服流沙西虞而秦戎始。故兵一出而大功十二。故夷、西戎、南、北狄、中侯,莫不服,侯牲以誓,要於上下神。然後率天下定周室,大朝侯於,故兵之六,乘之三,九合侯,一匡天下,甲不解,兵不解翳。弓,服矢,武事,行文道,以朝天子。葵丘之,天子使大夫宰孔致胙於桓公曰:「呈一人之命有事於文武,使宰孔致胙,且有後命,曰:『以自卑,伯舅毋下拜。』」桓公召管仲而,管仲曰:「君不君,臣不臣,之本也。」桓公曰:「呈乘之三,兵之六,九合侯,一匡天下,北至於孤竹、山戎、貉、拘秦夏。西至流沙,西虞南至、越、巴、●、●、不庾、雕、黑,夷之。莫寡人之命,而中卑我。昔三代之受命者,其於此乎?」管子曰:「夫皇不降,而隼,庶神不格,守不兆。握粟而●者中,雨甘露不降。暴雨臻,五不蕃,六畜不育,而蓬蒿藜● 。夫皇之文,前德,後日昌,昔人之受命者,假,河出,雒出,地出乘,今三祥未有者。曰受命,乃失乎?」桓公,出客曰:「天威不咫尺,小白承天子之命,而毋下拜,恐蹶於下,以天子羞。」遂下拜登受,服大路。旗九游,渠赤,天子致胙於桓公而下受,天下侯焉。桓公天下侯,有夫人父之,而二君死,後。桓公之,使高子存之。男女不yín,牛具,玉以,之侯,而桓公不使也。狄人攻邢,桓公夷以封之,男女不yín,牛具,玉以。之侯,而桓公不使也。狄人攻,人出旅於曹,桓公城楚丘封之,其畜以散亡,故桓公予之三百匹,天下侯仁焉。於是天下之侯知桓公之己勤也,是以侯之之也譬若市人,桓公知侯之己也,故使其而重其,故使天下侯以疲犬羊,以良,使侯以帛布、鹿皮四分以,以文虎豹皮,侯之使,垂而入,而。故之以,致之以利,之以信,示之以武,是故天下小侯,既服桓公,莫之敢倍而之,喜其而其利,信其仁而畏其武,桓公知天下小侯之多己也,於是又大施惠焉。可者之,可者之,可者之,伐而不有也,侯仁焉。通之于,使市而不正,廛而不,以侯之利,侯焉。蔡鄢陵培夏父丘,以戎狄之地,所以禁暴於侯也。五鹿、中牟、、、牡丘,以夏之地。所以示於中也。教大成,是故天下之於桓公,之民,望如父母,近之民,如流水,故行地滋,得人。是何也,其文而畏其武,故道,定周室,天下莫之能圉,武事立也。定三革,偃五兵,朝服以河而怵惕焉,文事也。是故大之君,小侯附比,是故大之君,事如臣;小侯,如父母,夫然,故大之君不尊,小侯不卑,是故大之君不,小侯不。於是列地以益地,有以益,周其君子,不失成功。周其小人,不失成命,夫如是,居,出有成功,不甲兵之事,以遂文武之於天下。桓公能假其群臣之以益其智也,其相曰夷吾。大夫曰甯戚、隰朋、胥、叔牙,用此五子者何功,度光德,法,以後嗣,孝昭穆,大霸天下,名裕,不可掩也,唯有明君在上,察相在下也。 初,桓公郊迎管子而焉,管仲,然後以伍鄙,立五 以崇化,建五以武,寄兵於政,因器械,加兵道侯, 以事周室。桓公大。於是戒十日,相管仲。管仲曰:「臣斧 之人也,幸以生,以其腰,臣之也,若知政,非臣之任也 。」公曰:「子大夫受政,寡人任,子大夫不受政,寡人恐崩。」 管仲,再拜而受相。三日,公曰:「寡人有大邪三,其尚可以乎。」曰:「臣未得。」公曰:「寡人不幸而好田,晦夜而至禽。田莫不禽而後反。侯使者所致,百官有司所。」曰:「矣,然非其急者也。」公曰:「寡人不幸而好酒,日夜相,侯使者所致,百官有司所。」曰:「矣,然非其急者也。」公曰:「寡人有污行,不幸而好色,而姑姊妹有不嫁者,」曰:「矣,然非其急者也。」公作色曰:「此三者且可,有不可者矣?」曰:「人君唯不敏不可,亡,不敏不及事。」公曰:「善,吾子就舍,日吾子之。」曰:「可,夷吾,何待日乎?」公曰:「柰何?」曰:「公子人博而知,好而,使游於,以jiāo焉。公子方人巧而利,使游於,以jiāo焉。曹宿其人也,小廉而苛伏,足恭而,正之也。使往游,以jiāo焉。」遂立行三使者而後退。相三月,百官,公曰「。」管仲曰:「 升降揖,退,辨之柔,臣不如隰朋,立大行,入邑草辟土,聚粟多,地之利,臣不如甯戚,立大司田,平原牧,不,士不旋踵,鼓之而三之士死如,臣不如王子城父,立大司。折中,不不辜,不罪,臣不如胥,立大司理。犯君色,必忠,不辟死亡,不富,臣不如郭牙。立以大之官。此五子者,夷吾一不如,然而以易夷吾,夷吾不也,君若yù治兵,五子者存矣,若yù霸王,夷吾在此。」桓公曰:「善。」 王言第二十一 失 霸形第二十二 桓公在位,管仲隰朋立,有,有而之,桓公曰: 「仲父,今彼,有而南,有而北,有而往,有而,四 方,所yù至而至焉,非唯有羽翼之故,是以能通其意於天下乎。 」管仲隰朋不。桓公曰:「二子何故不?」管子曰:「君有霸 王之心,而夷吾非霸王之臣也。是以不敢。」桓公曰:「仲父胡 然?盍不言,寡人其有乎?寡人之有仲父也,之有羽翼也 ,若大水有舟楫也,仲父不一言教寡人,寡人之有耳,安道而 得度哉?」管子曰:「君若yù霸王大事乎,必其本事矣。 」桓公躬席,拱手而曰:「敢何其本?」管子曰:「 百姓,公之本也,人甚,而重;人甚死,而刑政;人 甚,而上事不;公其,人不;其刑政,人 不死;事以,人不。」桓公曰:「寡人仲父之言此三 者,命矣,不敢擅也,之先君。於是令百官有司,削方,墨 。明日,皆朝於太之朝,定令於百吏,使者百一,孤幼不刑 ,梁,而不征,市而不。近者示之以忠信,者示之 以,行此年,而民之如流水,其後,宋伐杞,狄伐邢,桓公不救,luǒ胸疾,召管仲曰:「寡人有千之食,而百之。今有疾病,姑乎!」管仲曰:「。」於是令之磬之,歌舞竽瑟之,日十牛者旬。群臣曰:「宋伐杞,狄伐刑,君不可不救。」桓公曰:「寡人有千之食,而百之,今又疾病,姑乎。且彼非伐寡人之也,伐也,予事焉。」宋已取杞,狄已拔邢矣,桓公起,行之,管子,至大之西,桓公南面而立,管仲北之,大,桓公管仲曰:「夫!仲父。」管子曰:「此臣之所哀,非也;臣之,古者之言於磬之者不如此,言於口,而令行乎天下。游磬之,而四面兵革之,今君之事。言於口,令不得行於天下;在磬之,而有四面兵革之,此臣之所哀,非也。」桓公曰:「善。」於是伐磬之,歌舞之。中人,桓公曰:「寡人已伐磬之,歌舞之矣。所始於,何行。」管子曰:「宋伐杞,狄伐邢,而君之不救也,臣以,臣之,侯於者,勿分於,今君何不定三君之哉?」於是桓公曰:「。」因命以百乘,卒千人,以陵封杞。百乘,卒千人,以夷封邢,五百乘,卒五千人,以楚丘封。桓公曰:「寡人以定三君之居矣,今又何行?」管子曰:「臣侯於利,勿分於利,君何不虎豹之皮文以使侯,令侯以帛鹿皮。」桓公曰:「」。於是以虎豹皮文使侯,侯以帛鹿皮。令固始行於天下矣。其後楚人攻宋,焚,地,使城者不得也。屋之者不得葺也,令其人有雌雄,居室如鼠穴,要宋田,塞川,使水不得流。山之西,水深,四百里而後可田也。楚yù吞宋而畏。曰:「思人兵能害己者,必也。於是乎楚王令於中曰:寡人之所明於人君者,莫如桓公;所於人臣者,莫如管仲。明其君而其臣,寡人事之,能我jiāo者,寡人不封侯之君焉。」於是楚之士皆抱其重帛以事,桓公之左右,不受重帛者。於是桓公召管仲曰:「寡人之,善人者,人亦善之,今楚王之善寡人一甚矣,寡人不善,拂於道。仲父何不遂jiāo楚哉?」管子曰:「不可,楚人攻宋,焚地,使城者不得也,屋之者不得葺也,令人有雌雄,居室如鼠穴,要宋田,塞川,使水不得流,山之西,水深,四百里而後可田也,楚yù吞宋,思人兵。而能害己者,必也,是yù以文克,而以武取宋也,楚取宋,而不知禁,是失宋也。禁之,是又不信於楚也,知失於,兵困於外,非善也。」桓公曰:「善,然若何?」管子曰:「兵而南存宋,而令曰攻楚,言楚王遇。至於遇上,而以城宋水,楚若,是我以文令也,楚若不,遂以武令焉。」桓公曰:「善」。於是遂兵而南存宋,楚王遇於召陵之上,而令於遇上曰:「 毋粟,毋曲,擅子,置妾以妻。」因以城宋水於楚。楚人不,遂退七十里而舍,使入城南之地,立百代城焉。曰:自此而北,至於河者,自城之,而楚不敢隳也。宋田,川,使水流,而楚不敢塞也。遂南伐,及方城,於汝水,望汶山。南致楚越之君,而西伐秦,北伐狄,存公於南,北伐孤竹,存燕公,兵之六,乘之三,九合侯,反位已霸,修磬而,管子曰:「此臣之所也。」 霸言第二十三 霸王之形,象天地,化人易代,制天下。等列侯,四 海,匡天下,大小之,曲正之,弱之,重之,并 之,暴王之,其罪,卑其列,其民,然後王之。夫之霸 ,兼正之之王,夫王者有所明,德共者不取也,道同者不王也 。夫天下者,以威易危暴,王之常也。君人者有道,霸王者有, 修而道。霸王之也。夫之存也,有焉;之亡也, 有焉。有事,得焉,有事,亡焉。天下有事, 王利也。危,人知矣。夫先王所以王者,之不 也。而不,此之所以得意也。夫yù用天下之者,必先布德 侯。是故先王有所取有所,有所有所信,然後能用天下之。 夫兵幸於,幸於地。故侯之得地利者,之。失地利者, 去之。夫天下者,必先人。明大者得人,小者失人。得天 下之者王,得其且者霸,是故王卑以下天下之而王之,均分 以天下之而臣之。故天子,富有天下,而伐不者,其大 存也。以天下之,利天下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10 章 之人,以明威之振。合天下之,以遂 德之行,侯之。以佞之罪,刑天下之心。因天下之威,以明王之伐。攻逆之,有功之,封之德,明一人之行,而百姓定矣。夫先王取天下也乎大德哉,物利之也。夫使常患,而名利至者,神也。在危亡,而能者,明也。是故先王之所者,神也。其所者,明也。夫一言而,不而亡,若此者,大之言也。夫明王之所者玉,其所重者政;若失主不然,人政,而重予人,予人,而重人玉,重之,而四境之守,所以削也。夫者,神之所也,明者,天下之利器也,者,微密之也。此三者,人之所也。人畏微,而愚人畏明。人之憎也,愚人之憎也外。人,必知愚人,至危易。人能,不能,知者善,不如精者日少而功多。夫主困,事。是以王具其而慎守其,以待,以事,至而兵,而攻,破大而制地,大本而小。●近而攻。以大小,以使弱,以致寡德利百姓,威振天下,令行侯而不拂,近不服,不,夫明王天下正理也,按助弱。圉暴止,存亡定危,世,此天下之所也。侯之所也。百姓之所利也,是故天下王之。知天下,最一世,材振四海,王之佐也。千乘之得其守,侯可得而臣,天下可得而有也。乘之失其守,非其也。天下皆理,己,非其也,侯皆令,己孤,非其也。皆,己易。非其也,此三者,亡之徵也。夫大而政小者,其政。小而政大者。益大,大而不者小,而不理者弱。而不理者寡。而者。重而凌者。富而肆者。故者君,者,者野,其君如明,而非明也。其如,而非也。其人如耕者,而非耕也。三守既失。非其也。地大而不,命曰土。人而不理,命曰人。兵威而不止,命曰武。三而不止,非其也。地大而不耕,非其地也。卿而不臣,非其卿也。人而不,非其人也。夫土而yù富者。德而yù王者危。施薄而求厚者孤。夫上而下苴,小而都大者。主尊臣卑,上威下敬,令行人服,理之至也。使天下天子。天下不可理也。一而君,一不可理也。一家而父,一家不可理也。夫令不高不行,不不,舜之人,非生而理也。桀之人,非生而也,故理在上也。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本,本理固,本危;故上明下敬,政平人安;士教和,兵。使能百事理,仁上不危,任侯服。霸王之形,德之,智之,兵之,地形之,作之,故王之。夫善用者,因其大之重,以其小之,因之,以其弱之,因重之形,以其之。,合以攻弱,以霸。少,合小以攻大,以王。,而言王者,愚人之智也。少,而施霸道者,事之也。夫神天下之形,知之,先後之,知福之。,先者危,後者利。少,先者王,後者亡。,後可以霸。少,先可以王。夫王者之心方而不最,列不,不弟,是大物也,是以王之形大也。夫先王之天下也,以方心,其立之也,以整。其理之也,以平易。立政出令,用人道。施爵,用地道。大事,用天道。是故先王之伐也,伐逆不伐,伐不伐易,伐不伐及。四封之,以正使之。侯之。以致之。近而不服者,以地患之。而不者,以刑危之,一而伐之,武也。服而舍之,文也。文武具,德也。夫重弱之形,侯合,孤弱;之材而百伐之,必矣。最一伐,而天下共之,必弱矣。得之也以收小,其失之也以恃。小得之也以制,其失之也以。夫小大有,弱有形,服近而,王之形也。合小以攻大,之形也。以海攻海,中之形也。折事以避罪,小之形也。自古以至今,未有先能作,易形,以立功名者。有常先作,易形,不者也。夫yù臣伐君。正四海者,不可以兵攻而取也,必先定,便地形,利,,而,王者之也。夫先王之伐也,之必,用之必暴,相形而知可,量力而知攻,攻得而知。是故先王之伐也,必先而後攻,先攻而後取地。故善攻者料以攻,料食以攻食,料以攻,以攻,存不攻。以食攻食,食存不攻,以攻,存不攻。而攻,而攻,而攻易。夫不在敦古。理世不在善攻,霸王不在成曲。夫失而危,刑而倒,易而及,得而信。功得而名,重而令行,固其也。夫之,必先刑,令人主一喜一怒者,也。命一一重者,刑也。令兵一一退者,也。故精於,人主之可得而令可行也。精於刑,大之地可,之兵可圉也。精於,天下之兵可,侯之君可朝也。夫神天下之刑,知世之所,知兵之所攻,知地之所,知令之所加矣。夫兵攻所憎而利之,此之所不也。所而寡者。擅破一,在後世者王,擅破一,在者亡。 第二十四 凡立朝廷,有本。爵授有德,大臣。予有功,士 死。上士以人之所戴,上下和。授事以能,人上功。刑 罪,人不易。社稷宗人有所宗。毋老忘,大臣 不怨。知人急,不。行此道也,有常,人知始,此霸 王之也。然後事:事先大功,政自小始。死事之孤其未有田宅 者有乎?少而未甲兵者何人?死事之寡,其何如 之有功大者何官之吏也?州之大夫也何里之士也。今吏亦何以明之 矣,刑有常以行,不可改也,今其事之久留也何若?五官有制 度,官都有其常。今事之稽也何待。夫寡孤寡疾病者何人 也?之人何族之子弟也?之良家其所牧者何人矣。 邑之人而食者何家?理容而食者何家?人之田而耕者 何家?士之身耕者何家?之人何族之也?宗子之收昆 弟者,以昆弟者何家?子仕而有田邑,今入者何人?子弟 以孝於里者何人?子父母存,不而出者何人?士之有 田而不使者何人?吏何事士之有田而不耕者何人?身何事。君 臣有位而未有田者何人?外人之而未有田宅者何家?子弟 之游於外者何人?士之受於大夫者何人?官行,身士以家臣自代者何人?官承吏之田而徒理事者何人?群臣有位事官大夫者何人?外人游在大夫之家者何人?子弟力田人率者何人?子弟之上事,衣食不;率子弟不田弋者何人?男女不整,子弟者有乎?人之粟米,有券者何家?之伏利其可人之急者何所也?人之所害於里者何物也?士之有田宅身在列者何人?子之甲兵有行伍者何人?男女有巧伎,能利用者何人?女cāo工事者何人?冗所口而食者何人?一民有年之食也?兵之何乘也?家家者何乘。士修行。足以教人,可使百姓者何人?士之急可使者何人?工之巧,出,足以利伍,,可以修城郭守者何人?城粟其可以行何年也。吏之急可使者何人?大夫疏器甲兵、兵、旌旗、鼓、帷幕、之、何乘?疏藏器弓弩之、衣弦之造、戈戟之,其何若?其宜修而不修者故何?而造修之官,出器器之具,宜起而未起者何待?造修之具,其何若?工尹伐材用,毋於三,群材乃植,而造器定冬,完良用必足。人有兵,之行,以慎常。稽牛之肥,其老而死者皆之。其就山林食者何,出入死生之何。若夫城郭之厚薄,壑之深,之尊卑,宜修而不修者,上必之。守之伍,器物不失其具,yín雨而各有藏。兵官之吏,之豪士,其急足以先後者何人?夫兵事者危物也,不而,不而得,未福也。失而,之危也。慎乃保。所以教人者何事?官都者,其位事何年矣。所辟草有益於家邑者何矣?所封表以益人之生利者何物也?所城郭修通道深防以益人之地守者何所也?所捕除人害者何矣? 制地。君曰:理之道,地德首,君臣之,父子之,覆育 人,官府之藏,兵保,城郭之,外四,具取之地。而市 者天地之具也。而人之所和而利也。正是道也。民荒苛人, 地之,一保其。各主位,毋使人普,而德九之。 者,侯之陬隧也。而外之也。人之道行也。明道以重告之 。征於者,勿征於市,征於市者,勿征於。勿索,徒勿入 ,以人。十六道同身外事,其名,其名,其色,是其 事,稽其德。以其外,敦於人,以困貌德。不惑,行之 也。於吏曰:小利害信,小怒,信德,厚和四以 貌德。后四,令守法之官日行,度必明,失常。 失第二十五 失 戒第二十六 桓公游,於管仲曰:我游斛,南至琅邪。司曰: 「亦先王之游已。」何也?管仲曰:「先王之游也,春出,原 事之不本者,之游。秋出,人之不足者,之夕。夫行而食 其民者,之亡。而不反者,之荒。先王有游夕之於人, 亡荒之行於身。」桓公退再拜命曰:「法也。」管仲於桓公曰: 「翼而者也,根而固者情也,方而富者生也,公亦固情 ,以尊生。此道之。桓公退。再拜,若此言。管仲於桓 公曰:「任之重者莫如身,之畏者莫如口,期而者莫如年。以重 任行畏至期。唯君子乃能矣。」桓公退,再拜之曰:「夫子以 此言者教寡人。」管仲曰:「滋味,生之也。好喜怒哀 ,生之也。明物,生之德也。是故人滋味而,御正 六之。禁止色之yín。邪行亡乎,言不存口。定生, 也。仁中出,外作。仁故不以天下利,故不以天下名。 仁故不代王,故七十而致政。是故人上德而下功,尊道而物。 道德身故不以物惑。是故,身在草茅之中,而意,南面天下 ,而色。如此,而後可以天下王。所以德者。不而疾,不 相告而知,不而成,不召而至,是德也。故天不,四云下,而物化;君不,政令下,而功成;心不,使四肢耳目,而物情。寡jiāo多,之知人。寡事成功,之知用。一言以物,之知道。多言而不,不如其寡也。博而不自反,必有邪。孝弟者,仁之祖也。忠信者,jiāo之也。不考孝弟,外不正忠信,其四而者,是亡其身者也。」桓公明日弋在,管仲隰朋朝,公望二子,弛弓,而迎之曰:「今夫春北而秋南,而不失其,夫唯有羽翼以通其意於天下乎?今孤之不得意於天下,非皆二子之也。」桓公再言,二子不,桓公曰:「孤既言矣,二子何不乎?」管仲曰:「今夫人患,而上使不,人患,而上重焉。人患死,而上急刑焉,如此,而又近有色,而有德。之有翼,大水之有舟楫也,其若君何?」桓公蹙然逡遁。管仲曰:「 昔先王之理人也,人患,而上使之以,人不患也。人患,而上薄焉,人不患矣。人患死,而上刑焉,人不患死矣。如此,而近有德而有色,四封之,君其父母邪,四方之外,君其流水乎。公shè援而乘,自御,管仲左,隰朋乘,朔月三日,二子於里官。再拜首曰:「孤之二子之言也,耳加而加明,於孤不敢之,之先祖。」管仲隰朋再拜首曰:「如君之王也,此非臣之言也,君之教也。」於是管仲桓公盟誓令曰:「老弱勿刑。宥而後弊,箭而不正市正而不布。山林梁,以禁,而不正也。」草封者之之也譬若市人。三年教人,四年以,五年始乘,遂南伐楚,傅施城。北伐山戎,出冬戎叔,布之天下,果三匡天子而九合侯。 桓公外舍,而不鼎。中子人盍不出乎?君有行, 人皆出。公怒曰:「庸我有行者?」人曰:「妾之中 子。」公召中子曰:「女焉吾有行也?」曰:「妾人之 ,君外舍而不鼎,非有,必有外患。今君外舍而不鼎,君非 有也,妾是以知君之有行也。」公曰:「善!此非吾所女及 也。而言乃至焉,吾是以女。吾yù致侯而不至,之奈何?」中 子曰:「自妾之身之不人持接也,未得人之布也。意者更 容不耶?」明日,管仲朝,公告之,管仲曰:「此人之言也,君 必行也。」 管仲疾,桓公往之曰:「仲父之疾甚矣,若不可也不幸而 不起此疾,彼政我安移之?」管仲未。桓公曰:「叔之人何 如?」管子曰:「叔君子也,千乘之,不以其道,予之,不受 也。然,不可以政,其人也,好善而已甚,一身不 忘。」桓公曰:「然庸可?」管仲曰:「隰朋可,朋之人,好 上而下,臣之,以德予人者,之仁;以予人者,之良; 以善人者,未有能服人者也。以善人者,未有不服人者也。於 有所不知政,於家有所不知事,必朋乎。且朋之人也,居其家不忘公,居公不忘其家,事君不二其心,亦不忘其身,之。握路家五十室,其人不知也,大仁也哉,其朋乎!」公又曰:「 不幸而失仲父也,二三大夫者,其能以乎?」管仲曰:「君矍已乎,叔牙之人也好直,胥之人也好善,戚之人也能事,在之人也善言。」公曰:「此四子者,其庸能一人之上也?寡人并而臣之,其不以,何也。」曰:「叔之人也好直,而不能以,胥之人也好善,而不能以。戚之人也能事,而不能以足息。在之人也善言,而不能以信默臣之,消息盈,百姓信,然後能以,勿已者,朋其可乎!朋之人也,必量力,必量技。」言,喟然而曰:「天之生朋,以夷吾舌也,其身死,舌焉得生哉?」管仲曰:「夫江之近於楚,臣死乎,君必之楚而寄之。君不,楚必私之,私之而不救也,不可,救之,自此始矣。」桓公曰:「。」管仲又言曰:「郭有狗,旦暮yù我,而不使也,今夫易牙,子之不能,安能君?君必去之。」公曰:「。」管子又言曰:「北郭有狗,旦暮yù我,而不使也,今夫刁,其身之不,焉能君,君必去之。」公曰:「。」管子又言曰:「西郭有狗,旦暮yù我,而不使也,今夫公子方,去其千乘之太子,而臣事君,是所也得於君者,yù其千乘也,君必去之。」桓公曰:「。」管子遂卒。卒十月,隰朋亦卒。桓公去易牙刁公子 方。五味不至,於是乎反易牙。中,反刁。利言卑不在 ,反公子方。桓公不量力,外不量jiāo,而力伐四。公薨 ,六子皆求立,易牙公子,刁,因共群吏而立公子 ,故公死七日不,九月不葬,孝公奔宋,宋襄公率侯以伐, 於,大,公子,立孝公而。襄公立十三年,桓公立 四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11 章 十二年。 地第二十七 凡兵主者必先知地之。之水名山通谷川陵丘 阜之所在,苴草林木蒲之所茂道里之近,城郭之大小,名邑邑 困殖之地必知之。地形之出入相者藏之然後可以行邑, 知先後,不失地利,此地之常也。人之寡,士之精,器之功 苦知之,此乃知形者也,知形不如知能,知能不如知意,故主兵必 具者也,主明、相知、能之具,故出令士,期有日矣 ,宿定所征伐之,使群臣大吏父兄便辟左右不能成,人主之任 也。功,行,不敢蔽有私行,用供之求索,使百 吏敬,不敢解怠行邪,以待君之令,相室之任也。器械,士 ,教服,什伍,遍知天下,御,此兵主之事也。 患第二十八 凡人主者,猛毅伐,懦弱,猛毅者何也?人之猛 毅。懦弱者何也,重人之懦弱。此皆有失彼此。凡者不 辜,而重者失有皋,故上不辜,道正者不安;上失有皋,行 邪者不。道正者不安,才能之人去亡;行邪者不,群臣朋 ;才能之人去亡,宜有外,群臣朋,宜有。故曰猛毅者 伐,懦弱者也。君之所以卑尊,之所以安危者,莫要於兵。故 暴必以兵,禁辟民必以刑。然兵者外以暴,以禁邪。故兵者 尊主安之也,不可也。若夫世主不然。外不以兵,而yù暴 ,地必矣。不以刑,而yù禁邪,必矣。故凡用兵之, 三一至,三至一,三一;故一期之,十年之蓄 ;一之,累代之功;今jiāo刃接兵而後利之,之自者也。 攻城邑,主人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爨之,攻之自拔者也。是以 人小征而大匡,不失天,不空地利,用日,其不出於。故 必先定而兵出於竟,未定而兵出於竟,之自,攻之自者 也。得而不得其心,行者同。兵不完利,cāo者同, 甲不密,者同。弩不可以及,短兵同。shè而不能中, 矢者同。中而不能入,者同。徒人,者同。短兵待矢,坐而待死者同。故凡兵有大。必先其器,其士,其,其主,故曰:「器不利者,以其士予人也,士不可用者,以其予人也;不知兵者,以其主予人也;主不於兵者,以其予人也;故一器成,往夫具,而天下心。二器成,夫具,而天下守城。三器成,游夫具,而天下聚。」所心者,知必不,故曰心。所守城者,知城必拔,故曰守城。所聚者,知必散,故曰聚。 制分第二十九 凡兵之所以先,人士,不尊爵。道知能,不官 。巧伎勇力,不重。耳明目,不金。故伯夷叔, 非於死之日而後有名也,其前行多修矣。武王非於甲子之朝而後也 ,其前政多善矣。故小征千里●知之,堵之,十人之聚,日五 之。大征●知天下。日一之。散金,用明也,故善用兵者, 而有耳目。兵不呼儆,不苟聚,不妄行,不,呼儆人戒 。苟聚不用。妄行群卒困,士挫,故凡用兵者,攻 乘瑕神,攻瑕者乘瑕者瑕。故其者,瑕其瑕者 。屠牛坦朝解九牛,而刀可以莫,刃游也。故天道不行,屈不 足。人事荒,以十破百。器不行,以且倍。故者不行於 完城,有道者不行於君。故莫知其至也,至而不可圉。莫知其 去也,去而不可止。人,不能止。待治者所道富也,而治未必 富也,必知富之事,然後能富。富者所道也,而富未必也,必知 之,然後能。者所道也,而未必也,必知之理;然 後能。者所道制也,而未必制也,必知制之分,然後能制。是 故治有器,富有事,有,有理,制天下有分。 君臣上第三十 人君者,修官上之道而不言其中。人臣者,比官中之事,而 不言其外。君道不明,受令者疑。度不一,修者惑。民有疑 惑豫之心,而上不能匡,百姓之,揭表而令之止也。是故 能象其道於家,加之於百姓,而足以官化下者,明君也。能上 言於主,下致力於民,而足以修令者,忠臣也。上惠其道,下敦 其,上下相希,若望表,邪者可知也。吏夫任事,人夫任 教。教在百姓,在不。在信之以君臣。其也,以守。 如此,人夫之事究矣。吏夫有訾程事律,法辟,衡斗斛 ,文劾不以私,而以事正。如此,吏夫之事究矣。人夫成 教,吏夫成律之後,有敦忠信者。不得善也。而豫怠傲者 ,不得也。如此,人君之事究矣。是故人君者,因其,乘其 事,而稽之以度。有善者,之以列爵之尊,田地之厚,而民不慕也 。有者,之以亡之辱,死之刑,而民不疾也。生不,而 民莫其者,此唯上有明法而下有常事也。 天有常象,地有常形,人有常,一而不更,此三常;兼而 一之,人君之道也。分而之,人臣之事也。君失其道,以有其 ;臣失其事,以有其位。然上之畜下不妄,而下之事上不矣。上之畜下不妄,所出法制度明也。下之事上不,循令也。上明下,上下同德,代相序也。君不失其威,下不其而莫相德也。是以上之人德,而下之人守;成形於上,而善下通於民,百姓上於主,而下力於矣,故曰:「君明、相信、五官、士廉、愚、商工愿,上下而外也。」民xìng因而三族制也。夫人君者,德於人者也。人臣者,仰生於上者也。人上者,量功而食之以足,人臣者,受任而之以教布政有均;民足於,家矣。以受,民不幸生。刑不,下怨心。名正分明,民不惑於道。道也者,上之所以民也。是故,道德出於君。制令於相,事程於官,百姓之力也胥令而者也。是故,人君也者,如其言,臣人也者,如其力。言下力上,而臣主之道矣。是故,主之,相守之。相之,官守之。官之,民役之。又有符印典法籍以相揆也。此明公道而之也。材、量能、德、而之。上之道也。意一心,守而不下之事也。人君者,下及官中之事,有司不任。人臣者,上共於上,人主失威,是故,有道之君,正其德以民,而不言智能明;智能明者,下之也,所以用智能明者,上之道也。上之人,明其道。下之人,守其,上下之分不同任,而合一。是故,知善,人君也。身善,人役也。君身善不公矣。人君不公,常惠於而不忍於刑。是法也;治法,民朋而下比,巧以成其私。法制有常,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其忠。是以不言智能,而事治患解,大臣之任也。不言於明,而善人,。者也。是以人君者,坐物之原,而官生之者也。材,而待之以法;而得其人,坐而收其福,不可收也。官不任,奔走而奉其事,不可救也。而未乏於任之士,上之明不足以知之;是以明君知任之臣者也。故曰:主道得,材遂,百姓治,治在主而已矣。故曰:主身者,正德之本也。官治者,耳目之制也。身立而民化。德正而官治。治官化民。其要在上,是故君子不求於民,是以上及下之事,之。下及上之事,之。上而,悖也。下而,逆也。家有悖逆反迕之行。有土主民者失其也。 是故,jiāo正分之理。理而不失之道,道德定而民有矣 。有道之君者,善明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道之君,既已法 ,舍法而行私者也。人上者,法而行私,人臣者援私以 公。公道不,是私道不者也。行公道而其私焉,久而不知 ,心得乎?心之也,其大者有侵上之,其小者有比 周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德不立,而常法也。主德不立 ,人能食其意。常法,大臣敢侵其。大臣假於女之能, 以主情。人嬖假於男之知,以援外。於是乎外夫人而危太子 。兵作,以召外寇,此危君之徵也。 是故,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不敢而行矣。 下有五,以揆其官。有司不敢法而使矣。朝有定度衡,以尊 主位。衣服,有法度。君法而立矣。君法而出令,有司 奉命而行事,百姓上而成俗,著久而常。犯俗教者,共之 ,上者佚矣。天子出令於天下,侯受令於天子,大夫受令於君 ,子受令於父母,下其上,弟其兄。此至矣。衡石一,斗斛 一量,丈尺一制,戈兵一度,同名,同,此至正也。 逆,正辟,此夜有求而得火也。之人,所伏矣,此先王 之所以一民心也;是故天子有善,德於天。侯有善,之於天子 。大夫有善,之於君。民有善,本於父。之於老,此道法之所 ,是治本也。是故一言者君也。省者相也,月稽者官也, 四支之力,修耕之以待令者,庶人也。是故百姓量其力於父兄之 ,其言於君臣之,而官其德能而待之,大夫比官中之事,不 言其外。而相常具以之,相要者,官士,量美,匡所 疑。而君其明府之法瑞以稽之,立三之上,南面而受要,是以上 有日,而官其任,令不yín,而百姓,唯此上有法制,下有 分也。 道者人之姓也。非在人也。而王明君,善知而道之者也。是 故治民有常道,而生有常法;道也者,物之要也,人君者, 要而待之,下有之心,不敢也。夫道者,其人在通 ,其人亡塞者也。非是,以理人,非是,以生。民治育,其福於上,是以知明君之重道法而其也。故君一者,其道君之也。王天下者,其道王之也。大王天下,小君一,其道之也。是以其所yù者,能得民,其所者,能除民。所yù者能得民,故材遂。所者能除民,故省,如冶之於金,陶之於埴,制在工也。 是故之,厚惠不能供,之,威不能振。威不能振。 厚惠不能供,有也。有善者不留其,故民不私其利,有者 不宿其,故民不疾其威。威之制,於民。人於上矣; 如天雨然,下尺,生上尺。 是以官人不官,事人不事,立而稽者,人主之位也。先王之 在天下也,民比之神明之德,先王善牧之於民者也。 夫民而之愚,合而之。有武之德,合於市人 之言,是以明君人心,安情xìng,而於心之所聚。是以令出而不 稽,刑而不用。先王善民一。民一。是以守, 以民守民也,然民不便非矣。有明君,百灸之外,而不, 之堵,而不也。而名明君者,君善用其臣,臣善其忠也 。信以信,善以善。是以四海之,可得而治。是以明君之其 下也,知其短,知其所不能益,若任之以事。人之臣其主也。 知短身力之所不至,若量能而授官。上以此畜下,下以此事上 ,上下jiāo期於正,百姓男女皆治焉。 君臣下第三十一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未有夫妃匹之合,群居,以力相 征,於是智者愚,者凌弱,老幼孤,不得其所。故智者假力 以禁虐,而暴人止。民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之。是故道 德行,出於人。其理,兆形於民心,民反道矣。名物 是非之分,行矣。上下,民生,而都立矣。是故之所 以者,民以,君之所以君者,以君。致, 致虐,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是故明君居之教,而民 可使居治、、守固者也。夫重上不也,虐下不信也。 是故明君食之,而物之者也。是故之以八政,旌之以 衣服,富之以裹,之以王禁,民君,可用也。民用,天下 可致也。天下道其道,至。不道其道,不至也。夫水,波而上, 其而下,其固然者也。故德之以也,威之以畏也,天下 之矣。有道之,出令,而夫於上矣。布法出,而 人列士功能於上矣。千里之,束布之,一之,可知也 。治斧者不敢刑,治冕者不敢,然若一父之子,若一家 之,明也。夫下不戴其上,臣不戴其君,人不,人不 ,百姓不用,百姓不用,天下不至。故曰:德侵君危,侵有功者危,令侵官危,刑侵百姓危。而明君者,禁yín侵者也。上yín侵之,下幸之心矣。人君者,倍道法,而好行私,之,人臣者,故易常,而巧官以上,之。至虐,至北,四者有一至,人之。故施舍以,百姓。遂材,而孝弟,止。要yín佚,男女,通隔。有,等不,有功者。有常式,故法不,下怨心。此五者,德匡,存定民之道也。夫君人者有大,臣人者有大罪:,所有也;民,所君也;有君民,而使民所制之,此一也。民有三,不布其民,非其民也,民非其民,不可以守,此君人者二也。夫臣人者,受君高爵重,治大官,倍其官,其事,穆君之色,其yù,阿而之,此臣人之大罪也。君有而不改,之倒。臣罪而不,之。君倒君,臣臣,家之衰也,可坐而待之。是故有道之君者本,相要,大夫法,以牧其群臣,群臣智竭力,以役其上。四守者得治,易,故不可不明而守固。昔者王本厚民生,知福之所生,是故慎小事,微非,索以根之,然躁作邪之人不敢也。此正民之道也。古者有二言,有耳,伏寇在。有耳者,微外泄之也。伏寇在者,沈疑得民之道也微之泄也,狡主之而游慝也,沈疑之得民也者,前而後者之也。明君在上,便僻不能食其意,刑前近也。大臣不能侵其,比者,明也。人君者,能,比yín悖行食之徒,爵列於朝者,此止拘,厚存身之道也。人上者,制群臣,百姓通,中央之人和,是以中央之人,臣主之。制令之布於民也,必由中央之人;中央之人,以急,急可以取威,以急,可以惠民,威惠於下,人上者危矣。不肖之知於上,必由中央之人,力之於上,必由中央之人。能易不肖而可威於下,有能以民之力上陷其主,而可以於下。兼上下以其私,爵制而不可加,人上者危矣。先其君以善者,侵其而之者也。先其君以者侵其刑而之威者也。言於外者,其君者也。令而不出者,幽其君者也。四者一作而上下不知也,之危可坐而待也。神者王,仁智者君,武勇者,此天之道,人之情也。天道人情,通者,者,此之因也。是故始於患者,不其事,其事者,不其道。是以人上者患而不也,百姓而不患也,君臣上下之分素,制立矣;是故以人役上,以力役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12 章 明。以刑役心。此物之理也。心道退,而刑道滔赶。退者主制,滔赶者主。主者方,主制者。者,通,通和。方者,固,固信。君以利和,臣以信。上下邪矣。故曰:君人者制仁,臣人者守信,此言上下之也。君之在都也,若心之在身也。道德定於上,百姓化於下矣。戒心形於,容貌於外矣。正也者,所以明其德。知得己,知得民,其理也。知失民,退而修己。反其本也。所求於己者多,故德行立。所求於人者少,故民之。故君人者上注,臣人者下注。上注者,天,民力。下注者,地利,足用也。故能大,,上以神明,下以佐者,明君之道也。能法而不阿,上以匡主之,下以振民之病者,忠臣之行也。明君在上,忠臣佐之,民以政刑。於衣食之利,故愿而易使,愚而易塞。君子食於道,小人食於力,分民。威也,所立。事也,所生。若此,平而省矣。君子食於道,而明,而明,等不,有偏卒之大夫,不敢有幸心,上危矣。民食於力,作本,作本者,以命,是以明君立世,民之制於上,草木之制於也,故民迂流之,民流通迂之。之行,塞之止,有明君,能之,又能塞之。之,君子行於;塞之,小人於。君子行於,上尊而民;小民於,厚而足。上尊而民,厚而足,四者,而王不矣。四肢六道,身之也。四正五官,之也。四肢不通,六道不,曰失。四正不正,五官不官,曰。是故君聘妻於姓,娣、命、女,有法制,所以治其也。明男女之,昭嫌疑之,所以防其也。是以中外不通,慝不生,言不及官中之事,而臣子弟中之jiāo,此先王所以明德圉,昭公威私也。明立,不以逐子。私,不。爵位尊,不行,都佼,冒之以衣服,旌之以章旗,所以重其威也。然兄弟,人不敢作矣。故其立相也功而加之以德,而昭之以法,伍相德而周之,尊而明信之。是以下之人死之而聚立者怨之心。如此,平而民慝矣。其遂材也。德以就列,不德。能以就官,不能。以德,不以年。如此,上困而民不幸生矣。之所以者四,其所以亡者二,有疑妻之妾,此也。庶有疑之子。此家也。朝有疑相之臣。此也。任官能,此也。四者;主失其。群官朋以其私,失族矣。之,臣以相待也,失援矣。失族於,失援於外,此二亡也,故妻必定,子必正,相必直立以,官必中信以敬。故曰,有中之,有兄弟之,有大臣之,有中民之,有小人之,五者一作,人上者危矣。中曰妒。兄弟曰偏。大臣曰述。中民曰,小民曰。生薄,生慢,述、偏、妒、生;故正名稽疑,刑前近。定矣。大臣以功,中民以行,小民以,矣。天,物地生,以民力。禁yín,功,以其事,小民治矣。上稽之以,下十伍以徵。近其罪伏,以固其意。之,以遂其。官之以其能,及年而,士反行矣。德度功,其所能,若稽之以,若任以社稷之任,若此,士反於情矣。 小第三十二 管子曰:身不善之患,毋患人莫己知。丹青在山,民知而取之; 美珠在,民知而取之。是以我有,而民毋命。民之也察矣 ,不可遁逃。以不善。故我有善,立我;我有,立我。 民之也,莫於家矣。故先王畏民。cāo名人,不也 。cāo名去人,不弱也。有天子侯,民皆cāo名而去之,捐其地而 走矣。故先王畏民。在於身者庸利,目利。人得利而焉 ,故民重而名遂。我亦焉。人可好,我可。我可,以 美名,又可得乎!我可,且不能我能也。毛西施,天下 之美人也,盛怨於面,不能以可好。我且面,而盛怨焉。怨 於面,言出於口,去充以求美名,又可得乎?甚矣百姓之 人之有忌也。是以者之,短者之,者洫之,者之。管 子曰:善罪身者,民不得罪也。不能罪身者,民罪之。故身之者 也。治身之者惠也。不以不善人者,仁也。故明王有,反 之於身。有善,之於民。有而反之於身,身。有善而之 於民,民喜。往喜民,身。此明王之所以治民也。今夫桀 不然,有善反之於身,有之於民;有而之於民,民怒 ;有善而反之於身,身。往怒民,身,此其所以失身也。故明王以感耳,以感目,以此二者,有天下矣,可毋慎乎?匠人有以感斤,故可得也。羿有以感弓矢,故可得中也。造父有以感,故可及,道可致。天下者常,常治,不善人在,善人在治,在於既善所以感之也。管子曰:修恭、敬、,除怨,以相逆也,不失於人矣。多怨利,相不,不得其身。大哉恭敬之道,吉事可以入察,凶事可以居,大以理天下而不益也。小以治一人而不也。往之中夏夷之,以及禽昆之地,皆待此而治。之身,去之身辱,行之身而毋怠,夷貉之民,可化而使之。去之身,兄弟父母,可化而使之。故之身者使之,名者使之辱。此其名物也,如天如地,故先王曰道。管仲有病,桓公往之曰:仲父之病病矣,若不可而不起此病也,仲父亦何以寡人?管仲曰:「微君之命臣也。故臣且之。然,君不能行也。」公曰:「仲父命寡人,寡人;令寡人西,寡人西。仲父之命於寡人,寡人敢不乎?」管仲衣冠起曰:「臣君之易牙、刁、堂巫、公子方;夫易牙以和事公,公曰:惟之未,於是其首子而之公,人情非不其子也,於子之不,何有於公?公喜而妒,刁自刑而公治;人情非不其身也,於身之不,何有於公?公子方事公十五年,不其,之,不容日之行;臣之,不久,不。其生不者,其死必不。」桓公曰:「善。」管仲死,已葬,公憎四子者,之官。逐堂巫。而苛病起兵逐易牙,而味不至。逐刁,而中。逐公子方,而朝不治。桓公曰:嗟!人固有悖乎?乃四子者,期年,四子作。公一室不得出。有一人,遂入,得至公所,公曰:吾而yù食,渴而yù,不可得,其故何也?人曰:易牙、刁、堂巫、公子方四人分,十日不通矣,公子方以社七百下矣。食不得矣。公曰:嗟乎,人之言乎哉!死者知已,若有知,吾何面目以仲父於地下。乃援素以裹首而。死十一日,出於,乃知桓公之死也。葬以之扇,桓公之所以身死十一日,出而不收者,以不用也。桓公管仲叔牙甯戚四人,酣,桓公叔牙曰;不起寡人乎?叔牙奉杯而起曰:使公毋忘出如莒也,使管子毋忘束在也,使甯戚毋忘牛下也,桓公辟席再拜曰:寡人二大夫能忘夫子之言,之社稷必不危矣。 四第三十三 桓公於管子曰:「寡人幼弱愚,不通侯四之,仲父不 我昔者有道之君乎?吾亦焉。」管子曰:「夷吾之所能 所不能,在君所矣,君胡有辱令?」桓公又曰:「仲父,寡人幼 弱愚,不通四侯之,仲父不告我昔者有道之君乎?吾亦 焉。」管子曰:「夷吾之於徐伯曰:『昔者有道之君,敬其山 川宗社稷,及至先故之大臣。收聚以忠而大富之,固其武臣,宣用 其力。人在前,廉在。於,上下皆。形正明察,四 不。民亦不,五蕃殖。外均和,侯臣伏。家安,不用 兵革。受其帛,以其德。昭受其令,以法式。』此亦可昔者 有道之君也。」桓公曰:「善哉!」桓公曰:「仲父既已我昔者有 道之君矣,不我昔者道之君乎?吾亦焉。」管子曰:「 今若君之美好而宣通也,既官美道,又何以?」桓公曰:「 是何言邪?以●●,吾何以知其美也。以素素,吾何以知其善也 。仲父已我其善,而不我其,吾知善之善也?」管子曰 :「夷吾之於徐伯曰:『昔者道之君,大其室,高其榭。良 臣不使,是舍。有家不治,借人。政令不善,墨墨若夜。辟 若野,所朝。不修天道,不四方。有家不治,辟若生狂。所怨,希不亡。其,繁其鼓。流於博塞,其工瞽,其良臣,敖其女。獠弋,暴遇父。度,笑。式政既,刑烈。削其民,以攻伐。辟漏釜,能竭。』此亦可昔者道之君矣。」桓公曰:「善哉!」桓公曰:「仲父既已我昔者有道之君昔者道之君矣,仲父不我昔者有道之臣乎?吾以焉。」管子曰:「夷吾之徐伯曰:『昔者有道之臣,委臣,不事左右,君知仕,不知已。若有事,必家,●其。循其祖德,其逆。推育人,慝不作。事君有,使下有。相,若兄若弟。忠於家,上下得。居思,言。作事,居富。克,事,死不悔。近君拂。君。以jiāo,廉以。官治,酒食慈。不其君,不其。君若有,不疑。君若有,臣服之。』此亦可昔者有道之臣矣。」桓公曰:「善哉!」桓公曰:「仲父既已我昔者有道之臣矣,不我昔者道之臣乎?吾亦焉。」管子曰:「夷吾之於徐伯曰:『昔者道之臣,委臣,事左右。以,不亡己。遂不退,假鬻。尊其,卑其爵位。曰之,退曰不可。以其君,皆曰非我。不仁群,以攻者。若,若。於,於酒食。不善人,唯其所事。倨敖不恭,不友善士。,不人。唯趣人。湛琨於酒,行不。不修先故,易常。擅令,迷或其君。生之政,保矜。善士,捕援人。入乘等,出。相入,酒食相。俱其君。君若有,各奉其身。』此亦可昔者道之臣矣。」桓公曰:「善哉!」 正言第三十四 失 侈靡第三十五 曰:古之今之同乎?曰:「同。」其人同乎?不同乎? 曰:「不同。」可政其。(人告)之,混吾之美在下,其道非出人也。山不童而用,不而足。耕以自,以其良天子,故平。牛之牧不相及,人民之俗不相知,不出百里而足,故卿而不理,也。其一腓一而死。今周公指稽,首稽,足稽,而死民不服,非人xìng也,敝也。地重人,敝而不足,事末作而民之;是以下名而上也,人者,省本而游,大昏也,博夜也。曰:「化若何?」莫善於侈靡;有,敬用,人可刑也。故粟米而如敬珠玉,好而如事。本之殆也,珠者之也,故火。玉者之也,故水。其化如神。故天子臧珠玉,侯臧金石,大夫畜狗,百姓臧布帛。不然,者能守之,智者能牧之,所而所。不然,寡老不得焉,均之始也。政教庸急?管子曰:夫政教相似而殊方,若夫教者,然若秋之,人心之悲;然若夏之,乃及人之,●然若之。人意以怨,若流水,使人思之。人所生往,教之始也,身必之。辟之若秋之始,者不肖者化焉。敬而待之,而使之,若樊神山祭之。者少。不肖者多。使其,不肖得不化。今夫政少,若夫成形之徵者也,去少可使人乎。用富,何如而可,曰:甚富不可使,甚不知,水平而不流,源竭,平而雨不甚,委,雨已。政平而威,不行。而流。左有用,用辟之,若相有兆怨。上短下,度而用,危本不。而祀次祖,犯渝盟言。敬祖,尊始也。之信,行也。尊天地之理,所以威也。薄德之君之府囊也。必因成形而於人,此政行也,可以王乎?用之若何?必辨於天地之道,然後功名可以殖。辨於地利,而民可富。通於侈靡,而士可戚。君自好事,以立,仁以好任。人君以政年,百姓不夭,六畜鞍育,五鞍熟,然後民力可得用。之君俱不,然後得王。俱若何?曰:忽然易卿而移,忽然易事而化,而足以成名。承而民之,慈而民富,言待感,物俱,故日月之明,雨而。天之所覆,地之所,斯民之良也,不有而天地,非天子之事也。民而不能,是之傅革,有革而不能革,不可服。民死信,侯死化。侯之化,也者,家也。家也者,以因人之所重而行之。吾君君虎豹之皮用。功力之君上金玉,好之君上甲兵。甲兵之本,必先於田宅。今吾君行民之所重,食者也,侈者也,民之所也,足其所yù,其所,能用之耳。今使衣皮而冠角食野草,野水,庸能用之?心者不可以致功。故至味,而至。而雕卵然後瀹之,雕然後爨之。丹沙之穴不塞,商不。富者靡之,者之,此百姓之怠生百振而食非,自也。之畜化,用其臣者,予而之,使而之,徒以而富之,父而伏之,予爵而之。收其春秋之而消之,有集我而居之。其者以之。而可使服事。以,智以招,廉以人,以乘六,其德以上,位不能使之而流徙,此亡之。故法而守常,尊而俗,上信而文,好而好,此成之法也。者,反民xìng,然後可以民戚,民yù佚,而教以。民yù生,而教以死。教定而富,死教定而威行。人者,理,故平外而中;故信其情者其神,美其者其文,化之美者其名,其美者其,不能兆其端者及之。故地之利,承天之指,辱其死,辱,知其地之利者,所以天地之吉也;承天之指者,必明。辱其死者,其失人同公事,道必行。其者,玩之以善言。柰其辱,知神次者,cāo牲其璧,以其。家小害,以小大。其中,辰其外。而畏,其,而物正以其中情,公曰:塞,百姓敢敖,胡以之?天下之所宥,鬼之所,人天之所戴,而前付其身,此所以安之也。短而立,之若何?高予之名而之,重予之官而危之,因其能以之,疏之,毋使人之,疏之,毋使人曲之,此所以之也。大有臣甚大,反害。吾yù患除害,小能察大。之奈何?潭根之毋伐,固事之毋入,深●之毋涸,不之毋助,章明之毋,生之毋失,十言者不此一,凶必吉,故平以事,而以待有事,而之若何?者立日而侈,美而,多酒醴而靡,千毋出食,此本事。人有主,人此治用。然而不治,之市,一人之下,一人之上,此利常。百姓,以利首。一上一下,唯利所。利然後能通,通然後成。利而不化,其所出,而移之,其不可使,因以民等。其好名,因使民,好而不已,是以。功未成者,不可以名,事未道者,不可以言名,功成然後可以名,事道然後可以言名,然後可以承致酢,先其士者之自犯,後其民者之自。位者必,疏戚者泄,毋仕之人,是失。毋易,是成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13 章 。大臣得罪,勿出封外,是漏情。毋大臣之家而酒,是使大消。三在臧於,返於比,若是者,必是●亡乎!辟之若尊未其本,亡流而下,不平令,苟下不治,高下者不足以相待,此。事立而,何也?兵而畏,何也?民已聚而散,何也?安而危,何也?功成而不信者,殆。兵而者,。不於附近而yù求者,兵不信,略近臣合於其者,立,亡之起,之族,兵而不畏。小而修大,仁而不利,有名者,累哉是也。聚之力,以兼人之,以待其害,聚必散。大王不恃而自恃,百姓自聚,供而後利之,成而害。疏戚而好外。企以仁而泄,寡而好大,此所以危。而。取而言。行而言,利人之有,言人之患,吾yù有是,若何?是故之之道,可以行,今也利散而民察,必放之身然後行。公曰何,以●其,重送葬以起身,一往,一,所以合也,此。用之若何?巨,所以使民也。美墓,所以文明也。巨棺,所以起木工也。多衣衾,所以起女工也。不,故有次畜也,有差樊,有藏,作此相食,然後民相利,守之合矣。殊俗,,民不流矣,不同法,民不困。丘老不通睹,流散,人不眺。安宅享祭,而吟者皆,所以留民俗也。方井田之,乘甸之,制之陵,立鬼神而祭,皆以能食,示重本也。故地千里者,重而祭尊,其君,地他若一者,而艾之,君始者,艾若一者,乎,于若一者。者艾,艾若一者,于,于若一者,封始,王事者上,王者上事,霸者生功,言重本,是十禺。分免而不,言先人而自後也。官之司,昭穆之,先後功器,事之治,尊鬼而守故,事之任,高功而下死,本事食功而省利,臣上而不能小利。五官者,人其,然後君。祭之,上者也。故君臣掌,君臣掌,上下均,此以知上益也,其亡。上者亡,而役者昌,上以禁暴,尊祖以敬祖,聚宗以朝,示不主也。祭明置,高子之,以告中子,中子告寡人,舍朝不鼎,中子告中女子曰,公有行,故不送公,公言行,女安之,曰:之中子,索中子而之,寡人行,女安之,吾之先人,侯舍於朝不鼎者,非有外事,必有。公曰:吾不yù汝及若。女言至焉,不得毋女及若言,吾yù致侯,侯不至若何哉?女子不於致侯,自吾不污之事人,布不可得而衣,故有人用之。能摩故道新道,定家然後化乎。而鄙富,苴美於朝市;富而鄙,莫如市。市也者,也,者所以起本,善而末事起,不侈,本事不得立。能不可得,得伐不服用。百夫,不可也;千乘有道,不可修也。夫在上,得伐不得,,守攻。百,千聚社,之陋。一而取天下,有一事之也。侯,民,上位不能功更制,其能王乎?故修法,以政治道,子。吾君故取,夷吾替。公曰:何若?曰:以同,其日久,可立而待,鬼神不明。囊橐之食,明厚德也。沈畜,示也。先立象而定期,民之。故。朝,明而重名。公曰同,所同者,其以先後智渝者也。同,依,十服,化成功而不能。而民期然後成形而更名矣。若何?曰:夫日,不可以常知也。民未始而是,是自。而其,任之以事,因其,方百里之地。表相望者。丈夫走人食,外相。春秋一日,曰千金,本而,候人不可重也。唯jiāo於上,能必於之。行人可不有私,不有私,所以因也。使能者有主矣,而事。世之,必有世之,必因天地之道,使其,使其外,使其小,毋使其大,其,使其大,一而其,使其小,可以道。能,佚。椽能,椽於。能。不守而不散,能伯,不然。君子者,勉於人者也,非者也。故者,重者重,前後不慈。凡者,cāo也。以可使,重不可起,重有,重以,以死。毋全,而用不足。毋全好德,亡使常。先合於天下而私怨,犯而私害,之若何?曰:,令必忠以,弱,令必敬以哀。弱不犯,人yù矣。先人而自後,而以仁也。加功於人而勿得,所橐者矣,所者外矣。明私jiāo,怨。大,私jiāo怨夷吾也。如以予人者,不如。如以予人食者,不如毋其事。此外之患。事故也,君臣之也,者,人君之神也,且君臣之也,戚之,xìng也。使君之察同索故也,使人君不安者,也,不可不也。不可威,能不可留,杜事之於前,易也。水鼎之汨也,人聚之,壤地之美也,人死之,若江湖之大也,求珠者不令也。逐神而,jiāo者不,兄利,夫事左中之人,危君而弋其能者,不於危社主哉?利不可法,故民流,神不可法,故事之。天地不可留,故化,故新。是故得天者,高而不崩。得人者,卑而不可,是故人重之,人君重之,故至生至信,至言往至,生至自有道,不以文情,不以多少。不望有,旬身行。法制度量,王者典器也。故道,畏也,天地若夫神之化者也,天地之也。能化起而王用,不可以道山也。仁者善用,智者善用,非其人,神往矣。衣食之於人也,不可以一日也。戚可以大也,是故人民而立焉。人死易云,生合也,故一,再常,三固然。其小行之,俗也。久之,。故使下上必行之。然後移商人於,非用人也,不而,不君而使。出利,入不守。之山林也,而利之,市之所及,二依其本,故上侈而下靡。而君臣相上下相,君臣之不私藏,然枳而得食矣。徙邑移市,亦一。曰:多可云,曰:之不食者,不出其。木之霜雪者,不於天,士能自治者,不人,云哉。夷吾之之也,不yù能,不服智而不牧。若旬期於月,津若出於一明,然可以矣。故其道而薄其所予,士云矣。不人而予之,之好人,不人而取之。之好利。此者,以行,云矣。不方之政,不可以。曲之言,不可以道。於政,往矣。不以道,以行。避世之道,不可以取,者,者感。再,然後可也。曰:「夫者天地之也,合也。春秋冬夏之也。然有知弱之所尤,然後侯取jiāo。故知安危之所存,以事天,以天事神。以神事鬼。故罪而君,而民不,智而刃焉。其感,其亡,之合,有而,而,地,其冬厚夏,其厚寒。是故王者於日至,故知之所在以政令。已生,其合而未散,可以事。合可以禺,其行以兵。分其多少。以曲政。形有而乎?曰:之分定,甘苦之草生也。其宜,酸和焉。而形色定焉,以。夫退,亡,其散合可以,唯人不。能知,,不足。以通政事,以民常。地之,其所出。水之,之以精。受之以豫。天之,之以正。且夫天地精有五,不必沮。其前而反,其重陔之退,即此之得者也,此形之也。沮平之,若如,之然而,之然而哀,胡得而治。曰:得之衰,位而之。美然後有。修之心,其以相待。故有哀之也。故之帝八,神不存。其位,不能相用。之合安臧。二十而可,十二而,百神。周之移矣,周律之矣。中之草木有移於不通之野者。然人君服矣。臣有依之。人政,之重反旅金。而好下曲,食好苦,人君日退前,陵山谷之神之祭更,之亦更矣。之亦,之,古之祭,有而星,有而星熹,有而,有而朐,鼠之,之也。若落之,名祭之也。是故天子之具其物也。 管子 第一篇牧民 第二篇形 第三篇修 第四篇立政 第五篇乘 第六篇七法 第七篇版法 第八篇幼官 第九篇幼官 第十篇五 第十一篇宙合 第十二篇言 第十三篇八 第十四篇法禁 第十五篇重令 第十六篇法法 第十七篇兵法 第十八篇匡君大匡 第十九篇匡君中匡 第二十篇匡君小匡 第二十一篇王言[] 第二十二篇霸形 第二十三篇霸言 第二十四篇 第二十五篇失[] 第二十六篇戒 第二十七篇地 第二十八篇患 第二十九篇制分 第三十篇君臣上 第三十一篇君臣下 第三十二篇小 第三十三篇四 第三十四篇正言[] 第三十五篇侈靡 第三十六篇心上 第三十七篇心下 第三十八篇白心 第三十九篇水地 第四十篇四 第四十一篇五行 第四十二篇第 第四十三篇正第 第四十四篇九 第四十五篇任法 第四十六篇明法 第四十七篇正世 第四十八篇治 第四十九篇 第五十篇封 第五十一篇小 第五十二篇七主七臣 第五十三篇禁藏 第五十四篇入 第五十五篇九守 第五十六篇桓公 第五十七篇度地 第五十八篇地 第五十九篇弟子 第六十篇言昭[] 第六十一篇身[] 第六十二篇霸[] 第六十三篇牧民解[] 第六十四篇形解 第六十五篇立政九解 第六十六篇版法解 第六十七篇明法解 第六十八篇臣乘 第六十九篇乘 第七十篇乘[] 第七十一篇事 第七十二篇海王 第七十三篇蓄 第七十四篇山 第七十五篇山 第七十六篇山至 第七十七篇地 第七十八篇揆度 第七十九篇准 第八十篇重甲 第八十一篇重乙 第八十二篇重丙[] 第八十三篇重丁 第八十四篇重戊 第八十五篇重己 第八十六篇重庚[] 心上第三十六 心之在,君之位也。九之有,官之分也。心其道,九 循理。嗜yù充益,目不色,耳不。故曰:上其道,下失其事 。毋代走,使其力,毋代,使其羽翼。毋先物,以其 。失位,乃自得,道不而也。人而得也。 其yù,神入舍。除不,神乃留。人皆yù智,而莫索其所以智 乎。智乎智乎,投之海外自,求之者不得之者,夫正人求之 也,故能,形之道。化育物之德。君臣父子人之 事之。登降揖,有等,疏之,之。物小未一道 ,禁之法。大道可安而不可,直人之言,不不。不出 於口,不於色,四海之人,又庸知其。天曰,地曰,乃不伐 。其,其,去私毋言,神明若存。乎其若,之而自治 。不能遍立,智不能。物固有形,形固有名,名之人。 故必知不言之事,然後知道之。殊形,不物理,故 可以天下始。人之可,以其死也,其可不利,以其好利也。是 以君子不休乎好,不迫乎,恬愉,去智故。其也,非所 也,其也,非所取也。在自用,罪在化。是故,有道之君,其 也,若知。其物也,若偶之。因之道也。心之在,君之位也。九之有,官之分也。耳目者,之官也,心而之事,官得守其分矣。夫心有yù者,物而目不,至而耳不也,故曰:「上其道,下失其事」。故曰,心者,而制者也。故曰:君,代走,代,此言不能,能不下也。毋先物者,者不定,者不,言之不可以也。位者,其所立也,人主者立於,者。故曰失位。能制矣,能制矣,故曰乃自得。道在天地之也,其大外,其小,故曰不而也。之人也。唯人得道,故曰而得。世人之所者精也,去yù宣,宣矣,精,精立矣。明,明神矣。神者至也,故不辟除,人不舍焉,故曰不神不。人皆yù知而莫索之,其所以知彼也,其所以知此也。不修之此,焉能知彼,修之此,莫能矣。者藏也。故曰,去知奚率求矣,藏奚矣,求,。反覆矣。天之道,其形。不屈,形所位●,所位●,故遍 流物而不。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知得以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得也者,其所得以然也,以之道,舍之之德。故道之德。故言之者不也。之理者,其所以舍也。者,各其宜也。者,因人之情,之理,而之文者也。故者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之意也。故出乎,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禁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出乎道,道也者,不其形,施不其德,物皆以得,然莫知其。故曰可以安而不可也。莫人,言至也;不宜,言也。也者,非吾所,故能宜也。不,言因也。因也者,非吾所,故也。不出於口,不於色,言形也。四海之人,庸知其,言深囿也。天之道,地之道,不屈,不,不,故曰不伐。其,其,者,心也。心也者,智之舍也。故曰,之者,去好也。者,耳目也,耳目者,所以也。「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不得,不得延名。姑形以形,以形名,督言正名。故曰人。不言之言,也。也者,以其之人者也。其名,其,所以成,之之道也。之道因也,因也者,益也。以其形,因之名,此因之也。名者,人之所以物也。人者立於,於善,未於能,於故者也。人之,之,物矣,,者物之始也,故曰可以天下始。人迫於,失其所好,怵於好,忘其所,非道也。故曰:不怵乎好,不迫乎,不失其理,yù不其情,故曰君子恬愉,去智故,言素也。其非所也,其非所取也,此言因也,因也者,舍己而以物法者也。感而後,非所也,理而,非所取也。在自用,罪在化,自用不,不仵於物矣。化生,生矣。故道因,因者,因其能者,言所用也。君子之也若知,言至也。其物也若偶之,言也。若影之象形,之也,故物至,舍矣,舍矣者,言返於也。 心下第三十七 形不正者德不,中不精者心不治。正形德,物得。翼然 自,神莫知其。昭知天下,通於四。是故曰,以物官毋以 官心此之德。是故意定然後反正。者,身之充也。行者正 之也。充不美,心不得。行不正,民不服。是故,人若天然 ,私覆也;若地然,私也。私者,天下者也。凡物名而 ,人因而之,而天下治,不不於天下而天下治。於意, 一於心,耳目端,知之,能乎?能一乎?能毋卜筮而知凶吉乎 ?能止乎?能已乎?能毋於人,而自得之於己乎?故曰,思之,思 之不得,鬼神教之。非鬼神之力也,其精之也。一能曰精。 一事能曰智。慕者,所以等事也。者,所以物也。慕而 不,而不,一之君子。一而不失,能君物。日月之 同光,天地之同理。人裁物,不物使。心安,是安也。心治 ,是治也。治也者心也。安也者心也。治心在於中,治言出於口, 治事加於民;故功作而民,百姓治矣。所以cāo者非刑也,所以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14 章 危 者非怒也。民人cāo,百姓治,道其本,至也。至不至。非所人而 ,凡在有司制者之利,非道也。人之道,若存若亡。援而用之, 世不亡。而不化,物而不移,日用之而不化。人能正者,筋而骨。能戴大者乎大方。大清者乎大明。正不失,日新其德,昭知天下,通於四。金心在中不可匿。外於形容,可知於色。善迎人,如弟兄。迎人,害於戈兵。不言之言,於雷鼓。金心之形,明於日月,察於父母。昔者明王之天下,故天下可附。暴王之天下,故天下可。故之不足以,刑之不足以。者之末也。刑者之末也。凡民之生也,必以正平,所以失之者,必以喜哀怒。怒莫若,莫若,守莫若敬。外敬而者,必反其xìng。利事哉,我利心,安哉?我安心,心之中又有心意以先言,意然後形,形然後思,思然後知,凡心之形,知失生。是故聚以泉原,泉之不竭,表遂通。泉之不涸,四支固。能令用之,被服四固。是故人一言解之。上察於天,下察於地。 白心第三十八 建立有,以靖宗,以,以政,和能久,非吾 ,利不。非吾,利不行。非吾道,利不取。上之天,其 次人。人不倡不和,天不始不。故其言也不,其事也不。原 始。本其所生。知其象,索其形,其理,知其情。索其端 ,知其名。故苞物者莫大於天地,化物多者莫多於日月,民之所 急,莫急於水火。然而天不一物枉其明君人,亦不一人枉其 法。天行其所行,而物被其利。人亦行其所行,而百姓被其利。 是故物均既矣。是以人之治也,身以待之,物至而名自治 之。正名自治之,奇身名。名正法,人事。不可常居也, 不可舍也,事也,知以度。大者,小者局。物有所 ,有所不足。兵之出,出於人,其人入,入於身。兵之,於。 德之,於身。故曰祥於鬼者於人,兵不不可。而者其 ,弱而者前死亡。而卑,信其。弱而卑,免於罪。是故 之卑。卑之。道者,一人用之,不有。天下行之,不 不足,此道矣。小取焉,小得福,大取焉,大得福。行之, 而天下服,殊取焉。民反其身,不免於。左者出者也,右者入 者也,出者而不人,入者自也。不日不月,而事以。不卜不筮,而知吉凶。是乎形,徒居而致名。去善之言,善之事,事成而反名。能者名,事事。量出入,而物所。庸能法法乎?始始乎?乎?弱弱乎?故曰美哉。故曰有中有中,庸能得夫中之衷乎?故曰功成者隳,名成者。故曰孰能名功,而人同。庸能功名,而反成,成有其成也,有成有其成也。日仄,月。之徒仄,之徒,巨之徒庸能己己乎?效夫天地之。人言善,亦勿。人言,亦勿。持而待之,空然勿之,淑然自清。以旁言事成。察而徵之,,物之,美乃自。天或之,地或之;天莫之,天以矣;地莫之,地以沈矣;夫天不,地不沈,夫或而之也夫。又於人,人有治之,辟之若夫雷鼓之也,夫不能自者,夫或●之。夫或者何。若然者也;不,不。乎天下,不其塞。集於色,知於肌。其往,莫知其。薄乎其方也,乎其圜也,乎莫得其。故口也,耳也,目有也,手有指也,足有履也,事物有所比也。生者生,死者死。言有西有,各死其,置常立,能守乎?常事通道,能官人乎?故其者,言其薄者。上之人,口也,手指也。物至而命之耳。於名,凝於色,此其可者也。不於名,不凝於色,此其不可者也。及至於至者,教存可也,教亡可也。故曰:於舟者和於水矣,於人者祥其神矣。事有,而,若有,解,不可解而後解。故善事者,人莫知其解。善乎,毋提提,不善乎,陷於刑。善不善,取信而止矣。若左若右,正中而已矣。乎日月已也愕愕者不以天下,刺刺者不以物,庸能刺刺而愕愕乎?言,同而出。益言,言,近可以免,故曰:知何知乎?何乎?而出者,彼自。自知曰稽知人曰。知苟可,天下周。固之一,可久。而用之,可以天下王。天之而精。四璧而知。壤土而生,能若夫波乎?唯其所yù。故子而代其父曰也,臣而代其君曰篡也,篡何能歌,武王是也。故曰庸能去巧,而人同道。故曰思索精者明益衰,德行修者王道,名利者生危知周於六合之者,吾知生之有阻也。持而之,乃其殆也。名於天下,不若其已也。名而身退,天之道也。盛之,不可以仕任。盛之家,不可以嫁子,倨傲暴之人,不可jiāo。道之大如天,其如地,其重如石,其如羽,民之所以知者寡,故曰何道之近,而莫之能服也。近而就,何以力也。故曰:yù吾身,先知吾情君六合,以考身。以此知象,乃知行情既知行情,乃知生。左右前後,周而所,服象,敬迎者。今夫者必道其道,衍,命乃久。和以反中,形xìng相葆。一以,是知道。yù服之,必一其端,而固其所守。其往,莫知其,索之於天,之期。不失其期,乃能得之。故曰吾若大明之。大明之明,非人不予也,同相,反相距也。吾察反相距,吾以故知古之同也。 水地第三十九 地者,物之本原,生之根菀也。美不肖愚俊之所生也。 水者,地之血,如筋之通流者也。故曰水具材也。何以知其然也 ?曰:夫水淖弱以清,而好人之,仁也。之黑而白,精也。量 之不可使概,至而止,正也。唯不流,至平而止,也。人皆赴 高,己赴下,卑也。卑也者,道之室,王者之器也。而水以都居 。也者,五量之宗也。素也者,五色之也。淡也者,五味之中也 。是以水者物之也。生之淡也,非得失之也。是以不 不居也,集於天地,而藏於物。於金石,集於生,故曰水神 。集於草木,根得其度,得其,得其量,得之,形肥大 ,羽毛茂,文理明著,物莫不其,反其常者。水之度也 。夫玉之所者,九德出焉,夫玉以,仁也。以理者,知也 。而不蹙,也。廉而不,行也。而不垢,也。折而不, 勇也。瑕皆,精也。茂光,通而不相陵,容也。叩之,其 音清搏,而不,也。是以人主之,藏以,剖以符 瑞,九德出焉。人,水也。男女精合,而水流形。三月如咀,咀者 何?曰五味。五味者何,曰五藏。酸主脾,主肺,辛主,苦主肝 ,甘主心。五藏已具,而後生ròu。脾生隔,肺生骨,生,肝生革,心生ròu。五ròu已具,而後九:脾鼻,肝目,耳,肺,五月而成,十月而生;生而目耳心;目之所以,非特山陵之也,察於荒忽。耳之所,非特雷鼓之也,察於淑湫。心之所,非特知於也,察於微眇。故修要之精。是以水集於玉,而九德出焉。凝蹇而人,而九五出焉。此乃其精也。精蹇,能存而不能亡者也。伏能存而能亡者,蓍是也。生於水,之於火,於是物先,福正。生於水,被五色而游,故神。yù小化如,yù大藏於天下,yù上凌於,yù下入於深泉,化日,上下,之神,伏能存而能亡者也。或世,或世不者,生忌。故涸百,谷之不徙,水之不者生忌。忌者,其若人,其四寸,衣衣,冠冠,,乘小,好疾,以其名呼之,可使千里外一日反,此涸之精也。涸川之精者,生於,者一而身,其形若●,其八尺,以其名呼之,可以取,此涸川水之精也。是以水之精蹇,能存而不能亡者,生人玉;伏能存而能亡者,蓍,或世,或不者,忌,故人皆服之,而管子之,人皆有之,而管子以之。是故具者何也,水是也,物莫不以生。唯知其者能之正,具者,水是也。故曰:水者何也?物之本原也,生之宗室也,美、、、不肖、愚、俊之所也。何以知其然也?夫之水,道躁而,故其民而好勇。楚之水,淖弱而清,故其民果而,越之水,重而洎,故其民愚疾而垢。秦之水泔最而稽,●而,故其民戾,罔而好事。之水,枯旱而,●而,故其民而葆,巧佞而好利。燕之水,萃下而弱,沈而,故其民愚而好,疾而易死。宋之水,而清,故其民易而好正。是以人之化世也,其解在水。故水一人心正,水清民心易,一yù不污,民心易行邪。是以人之治於世也。不人告也,不也,其在水。 四第四十 管子曰:令有,,必天之所以,五漫漫,六 ,庸知之哉?唯人知四。不知四,乃失之基。不知五之故,家乃路故天曰信明,地曰信,四曰正,其王信明,其臣乃正。何以知其王之信明信也曰慎使能而善信之。使能之明,信之,信明者,皆受天,使不能,而忘也者,皆受天。是故上成事而功,民事接而不。上功而,人下者直,人上者。是故者,天地之大理也,四者,之大也。刑德者,四之合也。刑德合於,生福;生。然春夏秋冬何行?方曰星,其曰春。其曰。生木骨,其德喜嬴,而出,其事令,修除神位,梗,宗正,治防,耕芸。正津梁,修,屋行水,解怨赦罪,通四方。然柔甘雨乃至。百姓乃,百乃蕃,此星德。星者掌,是故春行冬政雕,行秋政霜,行夏政yù,是故春三月以甲乙之日五政:一政、曰幼孤,舍有罪。二政、曰爵列,授位。三政、曰解修,亡人。四政、曰端阻,修封疆,正千伯。五政、曰夭,毋蹇芋。五政苟,春雨乃。南方曰日,其曰夏,其曰,生火,其德施舍修,其事令,爵,受,修神祀,量功,以。九暑乃至,雨乃降,五百果乃登,此日德。中央曰土,土德四入出,以雨土益力,土生皮肌,其德和平用均,中正私。四,春嬴育,夏,秋聚收,冬藏。大寒乃,家乃昌,四方乃服,此德。日掌,暑,掌和,和雨。夏行春政,行秋政水,行冬政落,是故夏三月以丙刃之日五政:一政、曰求有功力者而之。二政、曰久,故屋,辟故,以假。三政、曰令禁扇去笠毋免,除急漏田。四政、曰求有德布施於民者而之。五政、曰令禁禽,毋,五政苟,夏雨乃至。西方曰辰,其曰秋,其曰,生金甲,其德哀、正、,居不敢yín佚,其事令,毋使民yín暴,旅聚收,量民以畜聚,彼群,聚彼群材,百物乃收,使民毋怠。所其察,所yù必得。我信克。此辰德。辰掌收,收。秋行春政,行夏政水,行冬政耗,是故秋三月以庚辛之日五政:一政、曰禁博塞,圉小,跽。二政、曰毋五兵之刃。三政、曰慎旅,趣聚收。四政、曰缺塞坼。五政、曰修垣,周,五政苟,五皆入。北方曰月,其曰冬,其曰寒,寒生水血,其德淳越怒周密,其事令,修禁徙民,令止。地乃不泄。刑致,赦有罪,以符。大寒乃至,甲兵乃,五乃熟,家乃昌,四方乃,此月德。月掌,寒,冬行春政泄,行夏政雷,行秋政旱,是故冬三月以壬癸之日五政:一政、曰孤,恤老。二政、曰善,修神祀,爵,授位。三政、曰效,毋山川之藏。四政、曰捕遁,得者有。五政、曰禁徙、止流民、圉分。五政苟,冬事不,所求必得,所必伏,是故春凋秋,冬雷夏有霜雪,此皆之也刑德易失次,速至,速至,多殃,是故王而寄政焉。作教而寄武,作祀而寄德焉,此三者王所以合於天地之行也。日掌,月掌,星掌和,德,刑,和事,是故日食,失德之之。月食,失刑之之。彗星,失和之之。日明,失生之之。是故王日食修德,月食修刑,彗星修和,日明修生,此四者王所以免於天地之也。信能行之,五蕃息,六畜殖,而甲兵,治昌,暴虐亡,道生天地,德出人,道生德,德生正。正生事,是以王治天下,反,始;德始於春,於夏,刑始於秋,流於冬,刑德不失,四如一,刑德,乃逆行。作事不成,必有大殃。月有三政,王事必理,以久。不中者死,失理者亡。有四,固王事。四守有所,三政。 五行第四十一 一者本也。二者器也。三者充也。治者四也。教者五也。守者六 也。立者七也。前者八也。者九也。十者,然後具五官於六府也。 五於六律也,六月日至,是故人有六多,六多所以街天地也。天道 以九制,地理以八制,人道以六制。以天父,以地母,以乎 物,以一,通乎九制六府三充,而明天子。修概水上,以待乎 天,反五藏,以不。治祀之下,以地位。神,合於精 。已合而有常,有常而有。合其,修十二。以律人情,人 情已得,物有。然後有德。故通乎,所以事天也。日月 ,用之於民。通乎,所以事地也。星,以其。通若道 然後有行,然神筮不。神不卜,帝,治之至也。昔者 帝得送尤而明於天道,得大常而察於地利,得奢而於方,得祝 融而於南方,得大封而於西方,得后土而於北方,帝得六相 而天地治,神明至。送尤明乎天道,故使。大常察乎地利,故 使者。奢乎方,故使土。祝融辨乎南方,故使司徒 ,大封辨於西方,故使司。后土辨乎北方,故使李,是故春者 土也,夏者司徒也,秋者司也,冬者李也。昔帝以其急,作 五,以政五。令其五,一曰青,大音,二曰赤,重心,三曰,光,四曰景,昧其明,五曰黑,其常。五既,然後作立五行,以正天。五官以正人位,人天,然後天地之美生。日至,睹甲子木行御,天子出令,命左右士御,列爵,不肖士吏,秘於四境之,故粟以田。出衡,山林,禁民木,所以草木也。然在解而,草木萌,卵菱,春辟勿,苗足本。不,不夭●,毋傅速。亡褓,不凋。七十二日而,睹丙子,火行御,天子出令,命行人御。令掘津,臧任君,君子修游以地,出皮,命行人修春秋之於天下,侯通,天下遇者兼和。然天疾,草木,息。民不疾而蕃。七十二日而,睹戊子,土行御,天子出令,命左右司徒御,不不,事敬。大惠言,死刑,罪人。出司徒令,命民之功力以五,君子之居,而夫修其功力。然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15 章 天宛。草木,五蕃秀大。六畜牲具。民足,富,上下,侯和。七十二日而,睹庚子,金行御,天子出令,命祝宗禽之禁,五之先熟者,而之祖五祀,鬼神其焉,君子食其味焉。然至,白露下,天子出令,命左右司,衍甲兵,合什伍以修於四境之。然告民有事,所以待天地之也。然炙,夕下露,地,五熟。草木茂,,年大茂。七十二日而,睹壬子,水行御,天子出令,命左右使人御御其,足而止,其不足,,竹箭,伐檀柘,令民出禽,不巨少而之,所以天地之所藏也。然羽卵者不段,毛胎者不●,●不,草木根本美。七十二日而,睹甲子,木行御,天子不,不,而大伐。君危,不,太子危,家人夫人死,不然,子死。七十二日而,睹丙子,火行御,天子敬行急政,旱札苗死民。七十二日而,睹戊子,土行御,天子修室,榭,君危,外城郭,臣死。七十二日而,睹庚子,金行御,天子攻山石,有兵作而士死,政。七十二日而,睹壬子,水行御,天子塞大水,王后夫人薨;不然,羽卵者段,毛胎者●,●,草木根本不美,七十二日而也。 第四十二 而水,此澹小事不,大事不吉。而,此迷中 ,分其,人既迷芒,必其亡之道。者比於死,作者比於 ,信者比於距,者比於避。夫作,以主人,以 客,得度。知之修,居而自利。知作之,每有功。故曰 者帝,其此之矣。逆萌生,天地未形。先之政,其事乃不成, 受其刑。天因人,人因天天不作,勿客,人事不起,勿始 。慕和其,以修天地之。人先生之,天地刑之。人成之, 天同。正不,作不。素不留,地同。未得天, 於德。已得天,致其力。既成其功,守其,人不能代。成 功之道,嬴。毋亡天,究而止。事若未成,毋改其形,毋 失其始。民,待令而起。故曰:修之,而道天地之常。 嬴嬴,因而。死死生生,因天地之形,天地之形,人成之 。小取者小利,大取者大利,行之者有天下,故者信以仁之, 慈惠以之,端政象,不敢以先人。中不留裕德求。形於女色, 其所者柔。安行,德而不。以待天下之作也。故者安徐 正,柔先定。行於不敢,而立於不能,守弱而之。故不犯天,不民功。秉人。先德後刑。於天,微度人。善周者,明不能也。善明者,周不能蔽也。大明大周,民大周也。大周大明,民大明也。大周之先,可以信。大明之祖,可以代天下,索而不得,求之招之下。走而有伏罟一偃一,不然不得,大文三曾,而德。大武三曾,而偃武力。 正第四十三 制五刑,各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曰刑正之,服之、 之、之、必其令,而民之,曰政。如四之不,如星辰之不 ,如宵如,如如,如日月之明,曰法。之生之,之成之 ,利民不德,天下之,曰德。德怨,好,物崇一, 同度,曰道。刑以之,政以命之,法以遏之,德以之。道以明 之刑以之,毋失民命。令之以其yù,明之毋。遏之以其志意 ,毋使民幸。之以化其,必自身始,明之以察其生,必修其理。 致刑其民,庸心以蔽,致政其民,服信以。致德其民,和平以。 致道其民,付而不。罪人名曰刑,出令曰政,故不改曰法 民私曰德。民所聚曰道立常行政,能服信乎?中和慎敬,能日 新乎?正衡一,能守慎乎?私立公,能人乎?政官民。能後 其身乎?能服信政,此正。能服日新,此行理。守慎正名, 自止。人私,臣德咸道。能後其身,上佐天子。 九第四十四 凡民之所以守至死而不德其上者。有以至焉曰:大者,戚 墓之所在也;田宅富厚足居也。不然,州宗族足也 。不然,上之教俗慈之於民也厚,所往而得之。不然, 山林谷之利足生也。不然,地形阻,易守而攻也。不然, 而可畏也。不然,明而足也。不然,有深怨於人也。 不然,有厚功於上也,此民之所以守至死而不德其上者也。今恃 不信之人,而求以智用。不守之民,而yù以固,不之卒,而幸以 ,此兵之三也。 任法第四十五 君任法而不任智,任而不任,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 任小物,然後身佚而天下治,失君不然,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 好。舍而任,故民舍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法而妄行 。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百姓迷惑,而家不治。君不然 ,守道要,佚,弋,鼓竽瑟,中之,禁圉也,不 思不,不不,利身,便形,命,垂拱而天下治。是故 人主有能用其道者不事心,不意,不力,而土地自辟,自 ,蓄自多,甲兵自,群臣,百官邪,奇技之人, 莫敢高言孟行,以其情,以遇其主矣。昔者之治天下也,埴之 在埏也。唯陶之所以。金之在,恣冶之所以。其民引之而 ,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 矣。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 止。故帝之治也,置法而不,使民安其法者也,所仁者 皆出於法,此先之所以一民者也。周曰:法不一,有者不 祥。民不道法不祥更立法以典民祥,群臣不用教不祥 。百官服事者法而治不祥。故曰:法者,不可也。存亡治之 所出,君所以天下大也。君臣上下皆焉,故曰:法古之法也。世任之人,博之士,服,奇行,皆囊於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主也;故君置法而固守之,然故杵士,博之人不可也。富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者不能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君之用也。今天下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杵士,博之士,能以其智法惑上,富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侯能以其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翦公以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之治,不可得也。君不然,卿相不得翦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以事其主,百姓睦令道法以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皆法,此大治;故主有三。夫人不私也,人不私也,置法以度量者,上主也。人而私之,人而私之。倍大臣,左右,以其心者,中主也。臣有所而私之,有所而私之,倍其公法,其正心,其大臣者,危主也。故人主者,不重人,不重人,重曰失德,重曰失威,威德皆失,主危也。故明王之所cāo者六:生之之,富之之,之之;此六柄者,主之所cāo也。主之所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也。藉人以其所cāo,命曰柄。藉人以其所,命曰失位;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柄失位之道也;故有枉法,有令,此君之所以自禁也。故不能威,富不能,不能事,近不能,美不能yín也。植固而不,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君失度量,置法,如天地之,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之,而失君不然,法立而之,令出而後反之,枉法而私,令而不全,是能威之,富能之,能事之,近能之,美能yín之也,此五者,不禁於身,是以群臣百姓,人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主日侵。彼幸而不得,怨日。夫日侵而怨,此人君之所宜慎也。凡主而不得用其法,不能其意,臣而行,法而臣,此所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焉,主法而之,此所富而之也。人以服卑敬悲色告其主,主因法而之。此所而事之也。近者以近有求其主,主因法而之,此近而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其主,主因法而之,此所美而yín之也。治世不然,不知疏近美,以度量之,其戮人者不怨也,其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私也,是以官私,士私,民私,皆其匈以於上。上以公正,以法制,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君不然,有私也,故有不也,有私也,故有不也,有私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私,故群臣百姓皆私立方,以教於。群比周,以立其私。任,以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度量以禁之,是以私日益,而公法日,之不治,此矣。夫君臣者,天地之位也。民者,物之象也,各立其所以待君令,群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令而行之,有。非主令而行之,有功利,罪死,然故下之事上也,如之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形也。故上令而下,主行而臣,此治之道也。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之,是教妄也。遵主令而行之,有而之,是使民利害而法也。群臣百姓人利害,而以其私心措,法制而令不行矣。 明法第四十六 所治者,主道明也。所者,臣也。夫尊君卑臣, 非也,以也。百官,非惠也,刑必也。故君臣共道 ,授失,夫有四亡:令求不出,之。出而道留,之。 下情求而不上通,之塞。下情上而道止,之侵。故夫侵塞之 所生,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也,不yín意於法之外。不惠 於法之也。非法者,所以禁而外私也。威不,政不二 ,以法治,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有 衡之者,不可欺以重;有丈之者,不可差以短;今主法 以能,臣上而下比周矣;以官,民jiāo而不求用矣; 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以也。然喜之人 公道而行私矣,比周以相匿,是忘主●jiāo以其,故jiāo者 多。外朋,有大,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於非罪,而邪 臣起於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人臣者重私而公 矣。十至私人之,不一至於庭。百其家,不一。, 非以尊君也。百官具,非以任也。此之人。人者,非 朝臣之衰也,家家於相益,不尊君也。大臣相而不任,小臣持jiāo,不以官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也,使法人,不自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而不可也,者不能,而者不能退也,然君臣之明,明易治也。主不身下,而守法之可也。 正世第四十七 古之yù正世天下者必先政,料事,察民俗,本治之所 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後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夫民不和,家 不安,失非在上,在下。今使人君行逆不修道,不以理,重 ,竭民,急使令,民力。竭,不能毋侵,力,不 能毋倪。民已侵倪,因以法而之,是重而愈起。 夫民苦困不足,禁而罪,如此,失在上;失在上,而上不 ,民所其命;今人主刑政,百姓,薄,使令, 然民yín躁行私,而不制,智任,力而,是在下。 在下,人君不廉而,暴人不,邪不止;暴人不,邪不止 ,君人者,而威日衰矣。故人君者,莫於;所者, 法立令行之;法立令行,故群臣奉法守。百官有常,法不繁匿 ,民敦,反本而力。故必足以使,威必足以,然後下; 故古之所明君者,非一君也,其有薄有厚,其立禁有有重, 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而,因俗而。夫民yín躁而行僻 ,不可以不厚,禁不可以不重;故人厚,非侈也;立重禁 ,非戾也;薄,民不利;禁,邪人不畏;人之所不利,yù 以使,民不力;立人之所不畏,yù以禁,邪人不止;是故法出令,而民不;故不足,士民不用。刑不足畏,暴人犯禁。民者服於威,然後。於利,然後用。被治,然後正。得所安,然後者也。夫不,邪不止,劫弱,暴寡,此天下之所,民之所患也;患不除,民不安其居;民不安其居,民望於上矣。夫利莫大於治,害莫大於,夫五帝三王所以成功立名於後世者,以天下致利除害也。事行不必同,所一也。夫民行躁而,罪不,是yín而便邪僻也。有人之心,而合於民,此二者不可不察也。夫不,良民危;法禁不立,邪繁。故事莫急於,治莫於得。制民急民迫,民迫窘,窘民失其所葆,,yín,yín行私,行私公,公用;故治之所以不立者,不得也不得,治行;故治民之,不可不察也。人者,明於治之道,於人事之始者也。其治人民也,期於利民而止。故其位也不慕古,不留今。,俗化。夫君人之道,莫於,故君道立;君道立,然後下;下,故教可立而化可成也。夫民不心服,不可以之文教也,君人者不可以不察也。 治第四十八 凡治之道,必先富民;民富易治也,民治也;奚以知 其然也?民富安重家,安重家,敬上畏罪;敬上畏罪,易 治也;民危家;危家,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 治也。故治常富,而常;是以善者,必先富民,然後治 之。昔者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令不同,然俱王天下者何也? 必富而粟多也;夫富多粟,生於;故先王之。凡之急者 ,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民所游食;民所游食,必 事;民事,田;田,粟多;粟多,富;富者兵 ;兵者;者地;是以先王知民兵,地富之必生 於粟也,故禁末作,止奇巧,而利事。今末作奇巧者,一日作而 五日食,夫之作,不足以自食也;然民舍本事而事末作,舍 本事而事末作,田荒而矣。凡者月不足而有者也,而上 徵暴急,民倍以上之徵矣。耕耨者有,而不必足, 民倍以取庸矣。秋以五,春以束,是又倍也。故以上之徵而 倍取於民者四。市之租,府之徵,粟什一,之事,此四亦 一倍矣。夫以一民四主,故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者,粟少而 民也。常山之,河汝之,蚤生而晚,五之所蕃庸也,四而五,年中二石,一夫粟二百石;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16 章 今也而民,夫以粥子者,上以均之也。故先王使士商工四民jiāo能易作,之利,道相也。是以民作一而得均。民作一,田,巧不生;田,粟多;粟多,富。巧不生,民治而富,此王之道也。不生粟之亡,粟生而死者霸,粟生而不死者王。粟也者,民之所也;粟也者,之所也;粟也者,地之所也;粟多天下之物至矣;故舜一徙成邑,二徙成都,徙成;舜非刑,重禁令,而民之矣,去者必害,者必利也。先王者,善民除害利;故天下之民之。所利者,利事也;所除害者,禁害事也;事入粟多;入粟多富;富安重家;安重家,俗易,移民,至於之,而民不也,此粟之功也。上不利,粟少;粟少人;人家,家易去;易去上令不能必行;上令不能必行,禁不能必止;禁不能必止,不必,守不必固矣。夫令不必行,禁不必止,不必,守不必固,命之曰寄生之君。此由不利,少粟之害也。粟者,王之本事也,人主之大,有人之,治之道也。 第四十九 凡物之精,此生下生五,上列星。流於天地之,之 鬼神,藏於胸中,之人;是故民,杲乎如登於天,杳乎如入於 ,淖乎如在於海,卒乎如在於己。是故此也,不可止以力,而可 安以德。不可呼以,而可迎以音。敬守勿失,是成德。德成而智 出,物果得。凡心之刑,自充自盈,自生自成;其所以失之,必以 喜怒yù利。能去喜怒yù利,心乃反。彼心之情,利安以 ,勿勿,和乃自成。折折乎如在於,忽忽乎如不得,渺渺乎 如,此稽不,日用其德。 夫道者所以充形也,而人不能固。其往不,其不舍乎莫 其音,卒乎乃在於心,冥冥乎不其形,yínyín乎我俱生,不其形 ,不其,而序其成之道。凡道所,善心安,心理,道 乃可止。彼道不,民得以。彼道不,民因以知。是故卒乎其如 可索。眇眇乎其如所。彼道之情,音。修心音,道乃 可得。道也者,口之所不能言也,目之所不能也,耳之所不能也 ,所以修心而正形也。人之所失以死,所得以生也。事之所失以, 所得以成也。凡道,根,,物以生,物以成,命之曰道。 天主正,地主平。人主安,春秋冬夏,天之也,山陵川谷, 地之枝也,喜怒取予,人之也,是故人而不化,物而不 移。能正能,然後能定。定心在中,耳目明,四枝固,可以 精舍。精也者,之精者也。道乃生,生乃思,思乃知,知乃止矣 。凡心之形,知失生。一物能化之神,一事能之智,化不易 ,不易智,惟一之君子能此乎!一不失,能君物。君子 使物,不物使。得一之理,治心在於中,治言出於口,治事加於人 ,然天下治矣。一言得而天下服,一言定而天下,公之也。形 不正,德不。中不,心不治。正形德,天仁地,yín然而自 至。神明之,照乎知物,中守不忒。不以物官,不以官心 ,是中得,有神自在身,一往一,莫之能思,失之必,得之必 治。敬除其舍,精自。精想思之,念治之。容畏敬,精至 定,得之而勿,耳目不yín,心他。正心在中,物得度。道 天下,普在民所,民不能知也。一言之解,上察於天,下於地,蟠 九州。何解之,在於心安。我心治,官乃治。我心安,官乃安。 治之者心也,安之者心也;心以藏心,心之中又有心焉。彼心之心, 音以先言,音然後形,形然後言。言然後使,使然後治。不治必, 乃死。精存自生,其外安,藏以泉原,疾然和平,以 。之不涸,四乃固,泉之不竭,九遂通,乃能天地,被四海。中惑意,外邪。心全於中,形全於外,不逢天,不遇人害,之人。人能正,皮裕,耳目明,筋信而骨,乃能戴大圜,而履大方。於大清,於大明。敬慎忒,日新其德;●知天下,於四;敬其充,是得。然而不反,此生之忒。凡道必周必密,必必舒,必必固。守善勿舍,逐yín薄。既知其,反於道德。全心在中,不可蔽匿。和於形容,於色。善迎人,於弟兄。迎人,害於戎兵。不言之,疾於雷鼓。心之形,明於日月,察於父母。不足以善,刑不足以。意得而天下服。心意定而天下。如神,物存。能乎?能一乎?能卜筮而知吉凶乎?能止乎?能已乎?能勿求人而得之己乎?思之思之,又重思之。思之而不通,鬼神通之,非鬼神之力也,精之也。四既正,血既,一意心,耳目不yín,若近思索生知,慢易生。暴傲生怨,生疾,疾困乃死。思之而不,困外薄。不蚤,生巽舍。食莫若,思莫若勿致,之,彼自至。凡人之生也,天出其精,地出其形,合此以人;和乃生,不和不生。察和之道,其精不,其徵不。平正擅匈,治在心,此以。忿怒之失度,乃之。其五yù,去其二凶。不喜不怒,平正擅匈,凡人之生也,必以平正;所以失之,必以喜怒患,是故止怒莫若,去莫若,莫若,守莫若敬,守敬莫若,外敬,能反其xìng,xìng大定。凡食之道,大充,而形不臧。大,骨枯而血。充之,此和成。精之所舍,而知之所生。之失度,乃之。疾,思,老,不疾,不通於四末,不思,而不。老不,困乃速竭。大心而敢,而,其形安而不移,能守一而苛。利不,害不,舒而仁,其身,是,意行似天。凡人之生也,必以其,失,怒失端,悲喜怒,道乃,之,遇正之。勿引勿推,福自。彼道自,可藉。得之,躁失之,在心,一一逝。其,其大外,所以失之,以躁害,心能,道自定。得道之人,理丞而屯泄,匈中。yù之道,物不害。 封第五十 桓公既霸,侯於葵丘,而yù封。管仲曰:「古者封泰山 梁父者七十二家,而夷吾所者十有二焉。昔氏,封泰山。云 云,羲封泰山,云云。神封泰山,云云。炎帝封泰山,云 云。帝封泰山,亭亭。封泰山,云云。帝封泰山,云 云。封泰山,云云。舜封泰山,云云。禹封泰山,稽。 封泰山,云云。周成王封泰山,社首。皆受命然後得封。」桓 公曰:「寡人北伐山戎,孤竹,西伐大夏,涉流沙,束,上 卑耳之山。南伐至召陵,登熊耳山,以望江。兵之三,而乘 之六,九合侯,一匡天下,侯莫我。昔三代受命,亦何以 乎?」於是管仲睹桓公不可以,因之以事曰:古之封,上 之黍,北里之禾,所以盛,江淮之,一茅三脊,所以藉也。 海致比目之,西海致比翼之。然後物有不召而自至者十有五焉。 今凰麒麟不,嘉不生,而蓬蒿藜莠茂,至,而yù封, 毋乃不可乎,於是桓公乃止。 小第五十一 桓公管子曰:「治而不,明而不蔽,若何?」管子曰:「 明分任,治而不,明而不蔽矣。」公曰:「富奈何?」 管子曰:「力地而於,必富矣。」公又曰:「吾yù行 仁大,以利天下,奚而可?」管子曰:「暴禁非,存亡 ,而赦罪,仁而大矣。」公曰:「吾之也,夫暴禁非而 赦罪者,必有之器,攻取之,而後能暴禁非而赦罪。」 公曰:「之器?」管子曰:「天下之豪,致天下之精 材,天下之良工,有之器矣。」公曰:「攻取之何如?」 管子曰:「其,散其,之食,固城矣。」公曰:「然 取之若何?」管子曰:「假而之,厚而勿欺,天下之士至矣 。」公曰:「致天下之精材若何?」管子曰:「五而六之,九而十 之,不可。」公曰:「工若何?」管子曰:「三倍,不千 里。」桓公曰:「吾已知之器,攻取之矣,行邑, 而知先後,不失地利,若何?」管子曰:「用察」。公曰: 「野必若何?」管子曰:「以奇」。公曰:「吾yù●知天下若 何?」管子曰:「小以吾不,天下不足也。」公曰:「守 有患」,夫民不必死,不可出乎守之,不必信,不可恃而外知。夫恃不死之民,而求以守;恃不信之人,而求以外知,此兵之三也。「使民必死必信若何?」管子曰:「明三本」。公曰:「何三本?」管子曰:「三本者:一曰固。二曰尊。三曰。」公曰:「何也?」管子曰:「故父母墓之所在,固也。田宅爵,尊也。妻子,也。三者,然後大其威,其意,民必死而不我欺也。」桓公治民於管子,管子曰:「凡牧民者,必知其疾,而之以德,勿以罪,勿止以力,慎此四者,足以治民也。」桓公曰:「寡人睹其善也,何其寡也?」管仲曰:「夫寡非有者之患也。昔者天子中立,地方千里,四言者焉,何其寡也?夫牧民不知其疾,民疾,不以德,民多怨。之以罪,民多。止之以力,往者不反,者距。故王之牧民也,不在其多也。」桓公曰:「善!勿已,如是又何以行之。」管仲曰:「信忠,以有,慎此四者,所以行之也。」桓公曰:「其。」管子曰:「信也者,民信之。忠也者,民之。也者,民畏之。也者,民美之。曰:『命不渝』,信也。非其所yù,勿施於人,仁也。中正外,也。信以,也。」桓公曰:「善哉!牧民何先?」管子曰:「有先事,有先政,有先德,有先恕。暴雨,不人害,涸旱不民患。百川道,年熟,,禽人聚,食民食,民不疾疫。此也,民富且,牧民者厚收善,以充。禁,此先之以事。之以刑,敬之以,以振其yín,此先之以政。暴雨民害,涸旱民患,年不熟,,,民疾疫。此也,民且,牧民者山林以共其,後之以事,先之以恕,以振其,此先之以德。其收之也,不民。其施之也,不失有德。富上而足下,此王之至事也。」桓公曰:「善」。 桓公管仲曰:「寡人yù霸,以二三子之功,既得霸矣,今吾有 yù王,其可乎?」管仲曰:「公召叔牙而焉。」叔至,公又 焉,叔曰:「公召胥而焉。」胥而,公又 焉,胥曰:「古之王者,其君,其臣教;今君之臣。」公 遵遁然,二三子遂徐行而。公曰:「昔者太王,王季,文 王,武王,武王伐殷克之,七年而崩。周公旦成王而治天下, 能制於四海之矣,今寡人之子不若寡人,寡人不若二三子,以此 之,吾不王必矣。」 桓公曰:「我yù民,之奈何?」管仲曰:「此非人君之言 也,民易,夫民之道,非天下之大道也,君yù民,使有 司疏,而有罪者。省而,若此民矣。然,民之 道,非天下之大道也,使民畏公,而不,前及於身。能不 久,人持莫之,也,危哉!君之岌乎!」 桓公於,吏曰:「何事最?」吏未。管仲曰 :「夷吾圉人矣。傅最,先傅曲木,曲木又求曲木,曲木 已傅,直木所施矣。先傅直木,直木又求直木,直木已傅,曲木亦所施矣。」 桓公管仲曰:「吾yù伐大之不服者,奈何?」管仲曰:「 先四封之,然後可以竟外之不善者,先定卿大夫之家,然後可 以危之,是故先王必有置也,然後有也。必有利也,然後有 害也。」 桓公位。令社塞,祝已胙,祝曰:「除君苛疾若 之多而少」,桓公不,瞑目而祝已。祝已授酒而祭 之曰:「又君之若」。桓公怒,之而未也。以管仲,管仲 於是知桓公之可以霸也。 桓公乘,虎望之而伏,桓公管仲曰:「今者寡人乘,虎 望寡人而不敢行,其故何也?」管仲曰:「意者,君乘而 桓,迎日而乎?」公曰:「然」。管仲曰:「此象也,食虎 豹,故虎疑焉。」楚伐莒,莒君使人求救於,桓公救之,管仲曰 :「君勿救也。」公曰:「其故何也?」管仲曰:「臣其使者言 ,三辱其君,色不;臣使官其,三其使者,之以死, 莒君小人也。君勿救。」桓公果不救而莒亡。 桓公放春,三月於野。桓公曰:「何物可比於君子之德乎?」 隰朋曰:「夫粟,甲以,中有卷城,外有兵刃。未敢自恃,自 命曰粟,此其可比於君子之德乎?」管仲曰:「苗始其少也,乎 何其孺子也。至其也,乎何其士也。至其成也,由由乎免,何其君子也。天下得之安,不得危,故命之曰禾,此其可比於君子之德矣。」桓公曰:「善」。 桓公北伐孤竹,未至卑耳之十里,然止,瞠然。援弓shè ,引而未敢也,左右曰:「是前人乎?」左右曰:「不也 。」公曰:「事其不乎?寡人大惑,今者寡人人,尺而人物具 焉,冠右衣,走前疾,事其不乎?寡人大惑,有人若此者乎 ?」管仲曰:「臣登山之神有俞者,尺而人物具焉,霸王之 君,而登山神,且走前疾,道也。衣,示前有水也。右衣 ,示右方涉也。」至卑耳之,有水者,曰:「左方涉,其深 及冠,右方涉,其深至膝。若右涉,其大。」桓公立拜管仲於 前曰:「仲父之至若此,寡人之抵罪也久矣。」管仲曰:「夷吾 之,人先知形。今已有形而後知之,臣非也,善承教也。」 桓公使管仲求甯戚,甯戚之曰:「疾浩乎!」管仲不知,至中 食而之,婢子曰:「公何?」管仲曰:「非婢子之所知也。」婢 子曰:「公其毋少少,毋,昔者干,未不得入,子 其,遂入,干多。百里,秦之牛者也,穆公而相之 ,遂霸侯;由是之,可,少可少哉?」管仲曰:「然公 使我求甯戚,甯戚我曰疾浩乎,吾不。」婢子曰:「有之,『 浩浩者水,育育者,未有室家,而安召我居。』甯子其yù室乎。」 桓公管仲而伐莒,未也,而已於矣。桓公怒, 管仲曰:「寡人仲父而伐莒,未也,而已於,其故何 也?」管仲曰:「必有人。」桓公曰:「然,夫日之役者,有 席食以上者。必彼是邪?」於是乃令之役,毋相代。少焉, 郭至,桓公令者延而上,之分而上。焉,曰:「子言伐莒 者乎?」郭曰:「然,臣也。」桓公曰:「寡人不言伐莒,而子 言伐莒,其故何也?」郭曰: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17 章 「臣之,君子善,而小人善 意,臣意之也。」桓公曰:「子奚以意之?」郭曰:「夫欣然喜 者,鼓之色也,夫然清者,之色也然,而手足拇 者,兵甲之色也。日者臣二君之在上也,口而不,是言莒 也手而指,莒也;且臣小侯之不服者,唯莒於是,臣故 曰伐莒。」桓公曰:「善哉!以微shè明,此之乎!子其坐。寡人 子同之。」 客或yù於桓公,仕上官,授千,公以告,管仲曰:「 君予之」。客之曰:「臣不仕矣」。公曰:「何故?」曰:「臣 取人以人者,其去人也亦用人,吾不仕矣。」 七主七臣第五十二 或以平七主之,得六一是,以自,以知得失以 七臣,得六一是。呼美哉,成事疾。申主任守以常,周 近以明。皆要,法令固。必,下服度。不待而得和 ,民反素也。惠王厚以竭藏,赦以法;藏竭主 衰,法。故曰泰反矣。侵主好反法以自,喜 知以塞明,狙而好小察,事常而法令申,不●,失。芒主 目伸五色,耳常五。四不,司不,臣下恣行,而大 ,不●,所及身,主不明分,上下相干,臣主同,刑振 以,振以刻。去之而,之而殆,後世何得?振主喜怒度 ,赦,臣下振怒,不知所,人反其故不●,法日衰, 而失固。芒主通人情以疑,故臣下信,自治其事,事多。 多昏,昏急俱植。不●,所不善,力自失而,故主虞 而安,吏而,民而,官邪吏,朝臣,下侵,世 刑民。故一人之治在其心,一之存亡在其主。天下得失,道一人 出,主好本,民好草,主好,人市,主好室,工匠 巧,主好文采,女工靡,夫楚王好小腰,而美人省食。王好,而士死。死不食者,天下之所共也,然而之者何也?主之所yù也,而愉音之化乎?夫男不田,女不,工技力於用,而yù土地之毛,,不可得也。土地不毛,人不足;人不足,逆生;逆生,令不行。然而起,善者不能存。何以效其然也?曰:昔者桀是也,忠,近之士,而人,好而不勇,好富而忘,,鼓,玉不足,千不足乘,材女三千人,石竹之音不,百姓乏,君子死,卒莫有人,人有反心。遇周武王,遂周氏之禽,此於物而失其情者也,愉於yín而忘後患者也;故用度,家踣,事不,必受其。夫非空也,商宦非也,法令非也,家非亡也。彼有春秋,有凶,政有急。政有急,故物有重,有凶,故民有不足。有春秋,故有,而上不yín,故游商得以什伯其本也。百姓之不田,富之不訾,皆用此作。城郭不守,兵士不用,皆道此始。夫亡踣家者,非壤土也,其所事者非其功也。夫凶雷旱,非雨露也,其燥非其也。世政,非法令也,其所者非其人也,暴主迷君,非心腹也,其所取舍非其也。故明主有六四禁,六者何也?一曰用。二曰佐。三曰法度。四曰必。五曰天。六曰地宜。四禁者何也?春伐,割大陵,(人果)大衍,伐大木,大山,行大火,大臣,收。夏遏水,名川,塞大谷,土功,shè。秋毋赦罪刑。冬爵,伐五故春政不禁,百不生,夏政不禁,五不成。秋政不禁,邪不。冬政不禁,地不藏。四者俱犯,不和,雨不,大水漂州流邑,大漂屋折,火暴焚地草。天冬雷,地冬霆。草木夏落而秋,不藏。宜死者生,宜者,苴多蟆,山多螟。六畜不蕃,民多夭死,法,逆下生,故曰:「榭相望者,亡之也。充者,追寇之也。羽珠者,生之斧也。文采纂者,燔功之(上 穴下缶)也。」明王知其然,故而不近也,能去此取彼,人主道矣。夫法者,所以功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矩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者,人主之所守也。故人主失守危,臣吏失守,罪於吏治。於主威。民信其法。是故明王法慎,上下有分。夫凡私之所起,必生於主。夫上好本,端正之士在前。上好利,之士在。上多喜善,不其功,士不用。出重法,而不克其罪,不止。明王知其然,故必然之政,立必之。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推往,召,如重於高,如水於地,故法不而吏不,民犯禁,故百姓怨於上,上亦法臣法,名,。故君法主位安,臣法止,而民,呼美哉。名言。臣克以名,恬爵以高。好名,高不御。故曰:,失焉制。侵臣事小察以折法令,好佼反而行私;故私道行法度侵,刑法繁不禁,主失民心。臣多造鼓。女以上;故上(阜巢)不,而司直,是以臣而法臣,此之微孤。愚臣深罪厚以行,重,多道以上,使身憎而主受其。故之曰愚忠,此之也。臣痛言人情以主,罪以。除罪不辜。罪不辜,居,故善言可以自信,而主失。臣自功,明下厚。居非母,善。以非名,以是上,而人不知,之微攻。 禁藏第五十三 禁藏於胸之,而避於里之外,能以此制彼者,唯能以己 知人者也。夫冬日之不,非在也;夏日之不,非火也;不 於身不便於也。夫明王不美室,非喜小也;不鼓,非 也,其於本事而妨於教也;故先慎於己而後彼,官亦慎而後外 ,民亦本而去末;居民於其所,事之於其所利,之於其所善, 之於其所,信之於其所,功之於其所。於下者,必 者也。有者,不必者也。以有刑至刑者,其法易而民全。以 刑至有刑者,其刑而多。夫先易者後,先而後易。物 然;明王知其然,故必而不赦,必而不者,非喜予而其也 ,所以人致利除害也。於以老弱,完活民,莫明焉,夫不法 法治,法者,天下之也,所以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命也, 故明王慎之,不戚故易其法,吏不敢以官威危其命。民不 以珠玉重犯其禁。故主上法於戚吏之令,敬於。民之 承教,重於神故法立而不用,刑而不行也。夫施功而不,位 高,用者少,赦罪而不一,德厚,不者多。事而不,力 ,其功不成。刑不,多,其●不禁。夫公之所加,罪 重,下怨。私之所加,多,上不。行法不道,民不能。不,民不能成。不攻不,今愚人。故人之制事也,能室,以藏,必富,位必尊矣。能衣服,去玩好以奉本,而用必,身必安矣。能移益之事,之,通行,而必多,jiāo必矣。夫人者多於物,而苦其力,其心,故困而不,大者以失其,小者以危其身。凡人之情,得所yù,逢所,此之所同有也。近之不能勿yù,之不能勿忘,人情皆然,而好不同,各行所yù,而安危焉,然後不肖之形也。夫物有多寡,而情不能等。事有成,而意不能同。行有退,而力不能也。故立身於中,有。室足以避燥,食足以和血,衣服足以寒,足以。游虞足以欣,棺足以朽骨,衣衾足以朽ròu,墓足以道。不作之功,不益之事,故意定而不情,情不,耳目。衣食足,耳目,衣食足侵不生,怨怒有,上下相,兵刃不用矣;故身行,恭敬,其唯福,亦不矣。傲侈泰,度理,其唯,福亦不至矣;是故君子上理者,以自恐也。下不及者,以自也,故曰:「不出,而患不生;福不家,不索人。」此之也。能以所瞻察,事必明矣。故凡治之情,皆道上始,故善者圉之以害,之以利。能利害者,多而寡矣。夫凡人之情,利莫能勿就,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倍道兼行,夜以日,千里而不者,利在前也。人之入海,海深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千仞之山,所不上;深源之下,所不入焉;故善者利之在,而民自美安,不推而往,不引而,不不,而民自富。如之覆卵,形,而唯其成。夫之本,得天之而。得人之心而。法令,吏罟,什伍以行列,文武,具,器械,耕攻,推引耨,以戟,被蓑以,菹笠以盾,故耕器具器,事功巧矣。春三月,室造,燧易火,杼井易水,所以去dú也。春祭,塞久,以牲,以酒,相召,所以戚也,毋畜生,毋拊卵,毋伐木,毋夭英。毋拊竿,所以息百也。寡,振孤。,。所以弱民。五正,赦薄罪,出拘民,解仇,所以建功,施生也。夏五德,爵、官位、孝弟、力,所以功也。秋行五刑,大罪,所以禁yín邪,止。冬收五藏,最物,所以作民也。四事,而民功百倍矣;故春仁夏忠,秋急冬,天之,地之宜,忠人之和。故雨,五,草木美多,六畜蕃息。富兵,民材而令行,之政,外之患也。夫然後和,不失其然後富,不失其法然後治,故不富,民不治;不治而昌,不而亡者,自古至今,未有也。故多私勇者,其兵弱。吏多私智者,其法。民多私利者,其。故德莫若博厚,使民死之。莫若必成,使民信之。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之以什 ,司之以伍;伍非其人,人非其里,里非其家,故奔亡者所 匿,徙者所容,不求而,不召而,故民流亡之意,吏 追之;故主政可往於民,民心可於主。夫法之制民也,陶之於 埴,冶之於金也;故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如火之於燥,水之 於高下。夫民之所主,衣食也。食之所生,水土也。所以富民有 要,食民有率,率三十而足於卒,兼美。取一石,人有 三十石,果素食十石,糠秕六畜十石,人有五十石。布帛麻 ,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故有藏,民有食。夫者,所 以多寡也。衡者,所以重也。籍田者,所以知富之不訾 也。故善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然後民可足也。凡有天下者 ,以情伐者帝,以事伐者王,以政伐者霸,而有功者五:一曰其 所,以分其威,一人心,其必衰也。臣不用,其可危。二曰 其所憎,厚其,得情可深。身情外,其可知。三曰其 yín,以其心,以竽瑟美人,以塞其,以臣文,以蔽其 外。外蔽塞,可以成。四曰必深之,如典之同生士,使 其。勇士,使高其。人他,使倍其,其使,拂其意 。是必士,相,必承其。五曰深察其,其忠臣,揆其 所使,令不信,使有意。不能令,必自。忠臣已死,故 政可。此五者,功之道也。 入第五十四 入四旬,五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 疾、五曰合、六曰病、七曰通、八曰振困、九曰接。所 老老者,凡都皆有掌老。年七十已上,一子征,三月有ròu。八 十已上,二子征,月有ròu。九十已上,家征,日有酒ròu。死 ,上共棺。子弟精膳食,所yù,求所嗜,此之老老。所慈 幼者,凡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累者。有三幼 者,征,四幼者家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 後止,此之慈幼。所恤孤者,凡都皆有掌孤,士人死,子孤幼 ,父母所,不能自生者,之其知故人,一孤者,一子 征。二孤者,二子征。三孤者,家征。掌孤行之, 必知其食寒,身之胜而哀之,此之恤孤。所疾者,凡 都皆有掌疾,盲、喑、跛、偏枯、握,不耐自生者,上收 而之。疾,官而衣食之,殊身而後止,此之疾。所合者, 凡都皆有掌媒;丈夫妻曰,人夫曰寡,取寡而合和之, 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後事之,此之合。所病者,凡都 皆有掌病,士人有病者,掌病以上令之;九十以上,一日一。八 十以上,二日一。七十以上,三日一。庶五日一。病甚者以告,上身之。掌病行於中,以病事,此之病。所通者,凡都皆有掌,若有夫居,客食,居其,以者有,不以者有,此之通。所振困者,凡都皆有掌困。凶庸,人訾,多死、弛刑,赦有罪,散粟以食之,此之振困。所接者,凡都皆有掌,士民死上事,死事,使其知故人,受於上,而祠之,此之接也。 九守第五十五 安徐而,柔先定。心平意以待。 右主位 目明,耳,心智,以天下之目,不也。以天下 之耳,不也。以天下之心,不知也。,明 不塞矣。 右主明 之曰:勿望而距,勿望而,之失守,距之塞,高 山仰之,不可也,深度之,不可也。神明之德,正其也。 右主 用者,用刑者必,刑信必於耳目之所,其所不 莫不化矣。乎天地,通於神明,也。 右主 一曰天之,二曰地之,三曰人之,四曰上下左右前後。惑其 安在。 右主 心不九,九治,君不五官,五官治。善者,君予之 ,非者,君予之。君因其所以,因而予之,不矣。人因 之,故能掌之,因之修理,故能久。 右主因 人主不可不周,人主不周,群臣下。寂乎其端也。外不 通,安知所怨,不,善否原。 右主周 一曰目,二曰耳,三曰明;明知千里之外,微之中,曰 ,更矣。 右主 修名而督,按而定名。名相生,反相情名治,不 。名生於。生於德,德生於理,理生於智,智生於。 右督名 桓公第五十六 桓公管子曰:「吾念有而勿失,得而勿忘,之有道乎?」 曰:「勿勿作,至而,毋以私好害公正,察民所以自 戒。帝立明之者,上於也,有衢室之者,下於人也 。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鼓於朝,而唉。有街 之庭,以人也。武王有之,而者也。此古帝明王所 以有而勿失,得而勿忘者也。桓公曰:吾yù效而之,其名云何? 曰:名曰室之,曰法而易行,刑而不犯,事而易,求寡 而易足。人有非上之所,之正士,於室之,有司事者咸 以厥事奉而不忘,此室之事也,以郭牙之,此人能以正 事於君前者也。桓公曰:「善!」 度地第五十七 昔者桓公管仲曰:「寡人度地形而者,其何如而可? 」管仲曰:「夷吾之所,能霸王者,天子人也,故人之 者,必於不之地,而地形之肥者,山左右,水若。 落渠之,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18 章 因大川而注焉。乃以其天材地利之所生,其人以育 六畜。天下之人,皆其德而惠其。乃制之。州者之。不 者之里。故百家里,里十,十州,州十都,都十 霸。不如霸者也,以奉天子,天子有侯也,其中有公侯 伯子男焉。天子中而,此因天之固,地之利。之城,城外 之郭,郭外之土。地高之,下之,命之曰金城,以 棘,上相著者,所以固也。修增而毋已,修增而毋已,福 及子,此人命世之利,人君之葆守也。臣服之以忠於君 ,君有之以天下,故能天下之民先也。此宰之任,臣之也 。故善者,必先除其五害。人乃身患害而孝慈焉。桓公曰: 五害之。管仲曰:「水,一害也。旱,一害也。雹霜, 一害也。,一害也。,一害也。此五害。五害之,水最大 。五害已除,人乃可治。」桓公曰:「水害。」管仲曰:「水 有大小,又有近,水之出於山而流入於海者,命曰水。水於他水,入於大水及海者,命曰枝水。山之,一有水,一毋水者,命曰谷水。水之出於他水,流於大水及海者,命曰川水。出地而不流者,命曰水。此五水者,因其利而往之可也,因而扼之可也。而不久常有危殆矣。桓公曰:「水可扼而使西南北及高乎?」管仲曰:「可。夫水之xìng,以高走下,疾,至於(水剽)石。而下向高,即留而不行;故高其上,瓴之尺有十分之三,里四十九者,水可走也。乃迂其道而之,以行之。水之xìng,行至曲,必留退,後推前。地下平行,地高即控。杜曲,杜曲瞠。倚,倚,中,中涵,涵塞,塞移,移控,控水妄行。水妄行人,人困,困法,法治,治不孝,不孝不臣矣;故五害之,之,福同矣,知此五者,人君天地矣。」桓公曰:「五害之道。」管子曰:「除五害之,以水始,置水官,令水者吏,大夫、大夫佐各一人,率部校官佐各足,乃取水左右各一人,使都匠水工。令之行水道,城郭、川、池、官府、寺舍及洲中治者,卒足。令曰:常以秋末之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男女大小,其不用者,免之。有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且事之。行以定甲士,被兵之,上其都。都以下,有不足之,下水官,水官亦以甲士被兵之。三老、里有司、伍、行里,因父母案行,具水之器。以冬事之,、、板、、各什六,士什一,雨什二,食器具,人有之。藏里中,以器。後常令水官吏都匠因三老、里有司、伍、案行之,常以朔日始出具之,取完。弊久。去苦。常以冬少事之,令甲士以更次益薪,之水旁,州大夫之,唯毋後。其薪也,以事之已。其作土也,以事未起,天地和,日有久。以此之,其利百倍。故常以毋事具器,有事用之,水常可制,而使毋,此素有而豫具者也。」桓公曰:「何作之。」管子曰:「春三月,天地乾燥,水列之也,山川涸落,天下,地上,物jiāo通,故事已,新事未起,草木荑,生可食,寒暑,日夜分,分之後,夜日益短,日益,利以作土功之事,土乃益,令甲士作大水之旁,大其下,小其上,水而行。地有不生草者,必之囊,大者之,小者之防,水四道,禾稼不。埤增之,以棘,以固其地;之以柏,以水,民得其,是流膏。令下守之,往往而界,可以毋。夏三月,天地,大暑至,物,利以疾薅,草。使令不yù,命曰不。不利作土功之事,放焉。利皆耗十分之五,土功不成。秋三月,山川百泉踊,雨下降,山水出,海路距,雨露,天地汐,利以疾作,收毋留,一日把,百日,民毋男女皆行於野,不利作土功之事,濡日生,土弱成,利耗什分之六,土工之事亦不立。冬三月,天地藏,暑雨止,大寒起,物熟,利以填塞空,城,郭,平度量,正衡,牢,,君修,神明相望,凡一年之事矣,有功,,有罪,有司之吏而第之。不利作土工之事,利耗什分之七。土不立。日益短,而夜日益,利以作室,不利以作堂。四以得,四害皆服。」桓公曰:「寡人悖,不知四害之服,奈何?」管仲曰:「冬作土功,地藏,夏多暴雨,秋霖不止。春不收枯骨朽脊,伐枯木而去之,夏旱至矣,夏有大露原,噎下百草,人采食之,人,人多疾病而不止,民乃恐殆;君令五官之吏三老、里有司、伍、行里之,令之家起火,其田及中皆井,毋令dú下。及食器人,有下禾稼。凡天害之下也,君子避之,故不八九死也。大寒大暑,大大雨,其至不者,此四刑。或遇以死,或遇以生,君子避之,是亦人,故吏者所以教也,三老、里有司、伍者,所以率也。五者已具,民者,其也。故常以冬日三老、里有司、伍,以冬,使各其而服其,五者不可害,君之法犯矣,此示民而易,故民不比也。」桓公曰:「凡一年之中十二月,作土功,有之,非其而,何以待之?」管仲曰:「常令水官之吏,冬行防,可治者。章而上之都,都以春少事作之,已作之後,常案行,有,作大雨,各葆其所可治者趣治,以徒大雨,防可衣者衣之,水可据者据之,以毋固,此之常。何?所以然者,水蒙壤自塞而行者,江河之也。高其,所以不也。春冬取土於中,秋夏取土於外,水入之,不能。」桓公曰:「善!仲父之寡人矣;然寡人何事乎哉?前寡人教臣。」 地第五十八 夫管仲之匡天下也,其施七尺。田悉徙,五不宜,其立后 而手。其木宜杜松,其草宜楚棘,是土也,命之曰五施, 五七三十五尺,而至於泉,呼音中角,其水,其民。赤肥 ,五不宜,其麻白,其布,其草宜白茅,其木宜赤棠, 是土也,命之曰四施,四七二十八尺,而至於泉,呼音中商,其水白 而甘,其民。唐宜也,唯宜黍秫也,宜,行落,地 ,以立邑置,其草宜黍秫茅,其木宜(木熏)●桑。是土也,命之曰三施,三七二十一尺,而至於泉。呼音中,其泉而糗,流徙。斥埴宜大菽。其草宜,其木宜杞。是土也,命之曰再施,二七十四尺,而至於泉,呼音中羽。其泉,水流徙。黑埴宜稻。其草宜苹,其木宜白棠,是土也,命之曰一施,七尺而至於泉,呼音中徵,其水黑而苦。凡徵如豕,而。凡羽如在野,凡如牛中,凡商如群羊,凡角如雉登木以,音疾以清。凡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以合九九,以是生小素之首以成,三分而益之以一,百有八,徵,不有三分而去其乘,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於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足,以是成角,延者六施,六七四十二尺,而至於泉,之芳七施,七七四十九尺,而至於泉,祀八施,七八五十六尺,而至於泉,杜陵九施,七九六十三尺,而至於泉。延陵十施,七十尺,而至於泉。陵十一施,七十七尺,而至於泉。蔓山十二施,八十四尺,而至於泉,付山十三施,九十一尺,而至於泉。付山白徒十四施,九十八尺,而至於泉,中陵十五施,百五尺,而至於泉。青山十六施,百一十二尺,而至於泉。青之所居,庚泥,不可得泉。赤壤(手改力)山十七施,百一十九尺,而至於泉。其下清商,不可得泉。●山白壤十八施,百二十六尺,而至於泉。其下石,不可得泉,徙山十九施,百三十三尺,而至於泉。其下有灰壤,不可得泉。高陵土山二十施,百四十尺,而至於泉,山之上命之曰泉,其地不乾,其草如茅走,其木乃。之二尺,乃至於泉。山之上命曰,其草,其木乃柳。之三尺,而至於泉。山之上命之曰泉英,其草白昌,其木乃,之五尺,而至於泉。山之材,其草兢,其木乃格,之二七十四尺,而至於泉。山之,其草,其木乃品榆,之三七二十一尺,而至於泉。凡草土之道,各有造。或高或下,各有草土。下於●,●下於,下於蒲,蒲下於,下於,下於,下於,下於,下於薜,薜下於萑,萑下於茅,凡彼草物,有十二衰,各有所。九州之土,九十物,每州有常,而物有次。群土之,是唯五粟,五粟之物,或赤、或青、或白、或黑、或,五粟五章,五粟之,淖而不,而不觳,不,不污手足,其大重重,白白秀,不宜也。五粟之土,若在陵在山,在●在衍,其其,宜。桐柞莫不秀,其榆其柳,其●其桑,其柘其,其槐其,群木蕃滋大,直以。其多,牧宜牛羊,其地其樊,俱宜竹箭、藻、檀,五臭生之,薜荔白芷,椒。五臭所校,寡疾老,士女皆好,其民工巧,其泉白,其人夷。五粟之土,乾而不,湛而不,高下葆以,是粟土。粟土之次曰五沃,五沃之物,或赤、或青、或、或白、或黑、五沃五物,各有,五沃之,剽橐土,易全,剽不白,下乃以,其大苗苗,黑秀,箭。五沃之土,若在丘在山,在陵在,若在陬陵之,其左其右,宜彼群木,桐柞(木熏),及彼白梓,其梅其杏,其桃其李,其秀生起,其棘其棠,其槐其,其榆其桑,其杞其枋,群木大,直以,其生之楂,其安之五麻,若高若下,不所,其麻大者如箭如,大以美,其者如如蒸,yù有各,大者不,小者治;揣而藏之,若。五臭生,,槁本白芷。其多,牧宜牛羊。其泉白青,其人,寡有疥,酲。五沃之土,乾而不斥,湛而不。高下葆以,是沃土。沃土之次曰五位,五位之物,五色英,各有章。五位之,不塥不灰,青以(上下治)及,其大,,白秀。五位之土,若在在陵,在●在衍,在丘在山,皆宜竹箭,求檀,其山之,有斥。群木安逐,大。其桑其松,其杞其茸,木胥容,榆桃柳楝。群安生,桔梗,小辛大蒙。其山之,多桔符榆。其山之末,有箭苑。其山之旁,有彼虻,及彼白昌,山芒。群安聚,以圉民殃。其林其漉,其槐其楝,其柞其,群木安逐,安施。既有麋,又且多鹿,其泉青黑,其人直,省事少食。高下葆以,是位士。位士之次曰五,五之,黑土黑(上下治),青怵以肥,芬然若灰。其葛,秀恚目,其若苑。以蓄殖果木,不若三土以十分之二,是土。土之次曰五壤,五壤之,芬然若若屯土,其大水,水,秀,以慈忍水旱,不宜也。蓄殖果木,不若三土以十分之二,是壤土。壤土之次曰五畜,五畜之,捍然如米,以葆,不不坼。其忍,忍如,以狐茸,黑黑秀,其粟大,不宜也。蓄殖果木,不如三土以十分之二,凡上土三十物,十二物。中土曰五,五之,焉如,以,其大稷稷,秀,慈忍水旱。粟如麻,蓄殖果木,不若三土以十分之三。土之次曰五,五之,力,其大邯,邯。如(木熏),其粟大。蓄殖果木,不若三土以十分之三。土之次曰五,五之,芬焉若糠以肥,其大荔荔,青秀,蓄殖果木,不若三土以十分之三。土之次曰五剽,五剽之,然如芬以,其大。黑青秀,蓄殖果木,不若三土以十分之四。剽土之次曰五沙。五沙之,粟焉如屑,其大,白青秀以蔓,蓄殖果木,不如三土以十分之四。沙土之次曰五塥,五塥之,累然如累,不忍水旱,其大杞,杞黑黑秀,蓄殖果木,不若三土以十分之四。凡中土三十物,十二物,下土曰五,五之如,其大,白黑秀,蓄殖果木,不如三土以十分之五。土之次曰五●,五●之如鼠肝,其青梁,黑黑秀,蓄殖果木,不如三土以十分之五。●土之次曰五殖,五殖之,甚以疏、坼以,其膳,黑朱跗,蓄殖果木,不如三土以十分之六。五殖之次曰五觳,五觳之然,不忍水旱,其大菽菽,多白,蓄殖果木,不如三土以十分之六。觳土之次曰五,五之,而不骼,其陵稻、黑、夫。蓄殖果木,不如三土以十分之七。土之次曰五桀,五桀之,甚以苦,其物下,其白稻,蓄殖果木,不如三土以十分之七,凡下土三十物,其十二物,凡土物九十,其三十六。 弟子第五十九 先生施教,弟子是。恭自,所受是。善之, 服。柔孝悌,毋恃力。赤毋邪,行必正直。游居有常,必就有 德。色整,中心必式。夙夜寐,衣必。朝益暮,小心翼 翼。一此不解,是。 少者之事,夜寐蚤作。既拚盥漱,事有恪。衣共盥,先生乃 作。沃盥盥,拚正席,先生乃坐。出入恭敬,如客。危坐 ,色毋怍。受之,必由始。一周然,其否。始必 作,其次已。 凡言行,思中以。古之者,必由此始。後至就席, 坐起。若有客,弟子作。客,且遂行。受命,所 求不在,必以命反。反坐,若有所疑,奉手之。出皆起。 至於食,先生食,弟子。衽盥漱,跪坐而。置食, 膳毋悖。凡置彼食,,必先菜羹。羹中,在前。 其要方,是卒。左酒右,告具而退。奉手而立,三二斗。 左豆,右匕。周而,唯之,同以。周有始。 柄尺不跪。是。先生已食,弟子乃,走漱,拚前祭。 先生有命,弟子乃食,以相要,坐必席。必奉,羹不以手。亦有膝,毋有肘。既食乃,循覆手。振衽席,已食者作。衣而降,旋而席,各其,如於客。既并器,乃而立。凡拚之道,水于,攘臂袂及肘。堂上播,室中握手。箕膺揲,厥中有帚。入而立,其不忒。帚下箕,倚于。凡拚之,必由始。俯仰磬折,拚毋有。拚前而退,聚於。坐板排之,以己,帚于箕。先生若作,乃而。坐而立,遂出之。既拚反立,是是稽。暮食。昏火,隅坐。之法,于坐所。之近,乃承厥火。居句如矩,蒸容蒸,然者下,奉(木宛)以。右手,左手正,有代。jiāo坐毋倍尊者,乃取厥,遂出是去。先生息,弟子皆起。敬奉枕席,所何趾。衽,有常有否。先生既息,各就其友。相切相磋,各其。周始,是弟子之。 言昭第六十篇十一 失 身第六十一篇十二 失 霸第六十二篇十三 失 牧民解第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19 章 六十三管子解一 失 形解第六十四 山者,物之高者也。惠者,主之高行也。慈者,父母之高行也。 忠者,臣之高行也。孝者,子之高行也。故山高而不崩,祈羊至 。主惠而不解,民奉。父母慈而不解,子。臣下忠而不解 ,爵至。子孝而不解,美名附。故高而不解,所yù得矣 ,解不得。故曰:「山高而不崩,祈羊至矣。」 者,物之所生也,能深而不涸,沈玉至。主者,人之所仰 而生也。能裕厚而不苛忮,民人附。父母者,子之所受教也 ,能慈仁教而不失理,子孝。臣下者,主之所用也,能力事 上,於主。子者,之所以安也,能孝弟,於;故 涸而水,沈玉不至。主苛而厚,民不附。父母暴而恩 ,子不。臣下而不忠,卑辱困。子不安,至 ;故不涸,所yù者至;涸,不至,故曰:「深而不涸,沈 玉。」 天覆物,制寒暑,行日月,次星辰,天之常也,治之以理, 而始。主牧民,治天下,百官,主之常也,治之以法,而 始。和子,戚,父母之常也,治之以,而始。敦敬忠信,臣下之常也。以事其主,而始。善,思敬奉教。子之常也,以事其,而始。故天不失其常,寒暑得其,日月星辰得其序。主不失其常,群臣得其,百官守其事。父母不失其常,子和,戚相。臣下不失其常,事失,而官政治。子不失其常,幼理而疏和。故用常者治,失常者。天未其所以治也,故曰:天不其常。 地生物,地之也。治安百姓,主之也。教家事,父母 之也。正死,臣下之也。力共,子之也。地不易其 ,故物生焉。主不易其,故百姓安焉。父母不易其,故家事 焉。臣下不易其,故主失,子不易其,故具;故 用者安,不用者危,地未易,其所以安也;故曰:地不易其 。 春者,始上,故物生。夏者,上,故物。秋者 ,始下,故物收。冬者,下,故物藏;故春夏生, 秋冬收藏,四之也。刑,主之也。四未不生也, 主未不也;故曰:春秋冬夏,不更其也。 天覆物而制之,地物而之,四生物而收藏之,古 以至今,不更其道,故曰:「古今一也。」 蛟,水之神者也,乘於水,神立,失於水,神。人主 ,天下之有威者也,得民威立,失民威。蛟待得水而後立其 神,人主待得民而後成其威,故曰:「蛟得水,而神可立也。」 虎豹,之猛者也,居深林之中,人畏其威而之。人主 ,天下之有者也,深居人畏其;故虎豹去其幽而近於人,人 得之而易其威。人主去其而迫於民,民之而傲其。故曰:虎 豹幽,而威可也。 ,漂物者也;之所漂,不避美。雨,濡物者也;雨之 所,不避小大弱。雨至公而私,所行常,人遇漂濡, 而莫之怨也;故曰:「雨,而怨怒不及也。」 人主之所以令行,禁止者,必令於民之所好,而禁於民之所 也。民之情莫不yù生而死,莫不yù利而害,故上令於生利人, 令行;禁於害人,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其政也。而令 乃行,故曰:「有以行令也。」人主之所以使下力而上者,必 天下致利除害也,故德加於天下,惠施厚於物,父子得以安, 群生得以育,故民其力,而上用,入本疾作,以 ,出死,以安社稷,苦卑辱,而不敢告也。此人之 所以亡其卑也。故曰:「有以亡卑。」 起居,食,寒暑,身利而命益。起居不,食不 ,寒暑不,形累而命。人惰而侈,力而富;夫 物莫至,必有以也,故曰:「夭富,徒也。」法立而民 之,令出而民之,法令之合於民心,如符之相得也,主尊, 故曰:「令者,君之尊也。」人主出言,於理,合於民情,民 受其,民受其,名章,故曰:「受者,名之也。」明主之治天下也,其民而不,佚其民而不;不,民自循;不,民自,故曰:「上事而民自。」 人主立其度量,其分,明其法式,以其民,而不以言。先 之民循正,所抱蜀者祠器也,故曰:「抱蜀不言,而堂既修。 」 ,貌之美者也。貌美,故民歌之。德者,行之美者也 。德美,故民之。民之所歌者,美行德也。而明主有之 。故曰:「,民歌之。」 者,事也。多士者,多者也。周文王事,故 治。其群臣明理以佐主,故主明。主明而治,竟被其利,殷 民首而望文王,文王臣;故曰:「多士,殷民化之。」 之主也,民力,民,危民死,冤暴之令,加於百姓。 dú之使,施於天下;故大臣不,小民疾怨,天下叛之,而文 王臣者,自取之也,故曰:「之失也。」 法程式,蜚而所定,之蜚蓬之。蜚蓬之,明主不 也。度之言,明主不也。故曰:「蜚蓬之,不在所。」 道行君臣,父子安,生育;故明主之,在行道,不 小物;燕爵,物之小者也;故曰:「燕爵之集,道行不。」明主之 得理,令民心,其罪,其功。故不用牲璧於鬼神,鬼神助之,天地之,事而有福。主之作失理,令逆民心,不其罪,不其功,故用牲璧於鬼神,鬼神不助,天地不,事而有;故曰:「牲璧不足以享鬼神。」 主之所以功者,富也,故富兵,侯服其政,畏 其威,不用事侯,侯不敢犯也。主之所以罪者,弱也 ,故兵弱,不,守不固,出名器重以事,不免 於死亡之患,故曰:「主功有素,奚。」 羿,古之善shè者也,和其弓矢而守之;其cāo弓也,其高下 ,有必中之道,故能多而多中。明主羿也,平和其法,其置 而守之,有必治之道,故能多而多。道者,羿之所以必中也, 主之所以必治也,shè者,弓弦矢也,故曰:「羿之道非shè也。」 造父,善者也,善其,其食,度量力,其足走 ,故能取道而不。明主造父也,善治其民,度量其力,其 技能,故立功而民不困;故者,造父之所以取道也,主之所以 立功名也。者,cāo也,故曰:「造父之非也。」 奚仲之器也,方圜曲直,皆中矩,故旋相得,用之 牢利,成器固。明主奚仲也,言作,皆中,故理相 ,上下相。巧者,奚仲之所以器也,主之所以治也,削者, 斤刀也,故曰:「奚仲之巧,非削也。」 民利之,害之去;民之利也,如水之走下,於四方 也。故yù民者,先起其利,不召而民自至;其所,召之而 民不也,故曰:「召者使焉。」 民如父母,民之。道之厚,遇之有。不言曰吾 民,而民矣。民如仇,民疏之;道之不厚,遇之, 起,言曰吾民,民不也;故曰:「近者言事焉。」 明主之使者而近者也,之在心,所夜行者,心行也, 能心行德,天下莫能之矣;故曰:「唯夜行者有之乎!」 主而,父母而暴,臣下而不忠,子而不孝,四者人 之大失也;大失在身,有小善,不得,所平原者下也, 有小封,不得高,故曰:「平原之隰,奚有於高。」 主而惠,父母而慈,臣下而忠,子而孝,四者人之高 行也,高行在身,有小,不不肖,所大山者,山之高者也, 有小隈,不以深,故曰:「大山之隈,奚有於深。」 訾者之訾,推不肖之。訾之人得用,人主之明 蔽,而之言起,任之大事,事不成而患至,故曰:「訾之 人,勿任大。」 明主之事也,天下者,之臣,臣海被其, 布於天下,後世享其功,久而利愈多,故曰:「臣者可。」 人可言而後言,可行而後行,偷得利而後有害,偷得而 後有者,人不也。故人言必其累,行必其,故曰 :「者可致道。」 小人者,枉道而取容,主意而偷,利而偷得,如此者,其 得之速,患之至亦急,故人去而不用也;故曰:「其也速而 在近者,往而勿召也。」一而天下利者,之, 被其利者,而德之所,故曰:「者可也。」 天之裁大,故能兼覆物。地之裁大,故能兼物。人主之裁 大,故容物多而人得比焉。故曰:「裁大者之所比也。」 富尊,民之,人主莫不yù也,故yù民之己者,必服 道德而勿也,而民之,故曰:「美人之,定服而勿也。」 人之求事也,先其理,其可否;故求之,不止 。可求之,不可止;故其所得事者,常身。小人之求事也, 不其理,不其可否,不亦求之,不可亦求之。故其所得事者 ,未也。故曰:「必得之事,不足也。」 人之己也,先其理,其可否,,不已。可 ,不可已,故其未不信也。小人不亦,不可亦,言 而必,故其未必信也;故曰:「必之言,不足信也。」 於一家,立於一家;於一,立於一;於一, 立於一;於天下,立於天下;是故其所者小,其所立亦小 ,其所者大,其所立亦大;故曰:「小者不大立。」 海不水,故能成其大。山不土石,故能成其高。明主不人 ,故能成其。士不,故能成其。者,多所也。者,所 以安主也。食者,所以肥也。主不安,人食不肥;故曰: 「食者不肥也。」 言而道德忠信孝弟者,此言者。天公平而私,故美莫 不覆。地公平而私,故小大莫不。之言,公平而私,故 不肖莫不用,故之言者,伍於天地之私也;故曰:「有 之言者,必之於天地矣。」 明主之官物也,任其所,不任其所短,故事不成,而功不 立。主不知物之各有所所短也,而必。夫事定物,明 ,人之所,而之所短也,高出,之所,而人之所 短也,以之所人,故其令而不塞,故曰:「岸三仞, 人之所大也,而焉。」 明主之事也,任人之,用人之力,而不自焉;故事成 而福生。主自智也,而不因人之,矜自功,而不因人之力 ,用己,而不正。故事而生;故曰:「伐矜好,事之也。」 者,所乘以行野也,故不行於野,其食也,未解惰也 。民者,所以守也,故不守,其治民也,未解惰也;故曰 :「不行其野,不其。」 天生四,地生,以物,而取焉;明主配天地者也, 教民以,之以耕,以厚民,而不伐其功,不私其利;故曰: 「能予而取者,天地之配也。」 解惰慢,以之事主不忠,以之事父母不孝,以之起事不 成,故曰:「怠倦者不及也。」 以矩方圜成,以尺寸量短得,以法治民安;故事 不於理者,其成若神;故曰:「者疑神。」 事主而不力,有刑。事父母而不力,不。受而 不加,不成。故朝不勉力,夕功,故曰:「朝忘其事, 夕失其功。」 中情信,名美矣。修行敬,尊附矣。中情, 名矣。修行慢易,污辱生矣。故曰:「邪,正色乃衰也 。」 人君而不明君臣之以正其臣,臣不知臣之理以事其主矣 ,故曰:「君不君,臣不臣。」人父而不明父子之以教其子而 整之,子不知人子之道以事其父矣。故曰:「父不父,子不 子。」 君臣,上下和,民,故主有令民行之,上有禁民不犯 。君臣不,上下不和,民不,故令不行,禁不止;故曰: 「上下不和,令乃不行。」 言信,作,衣冠正,臣下。言慢,作,衣冠惰 ,臣下之;故曰:「衣冠不正,者不。者,物之程式 也。法度者,民之表也。者,尊卑之表也。故有令 行,令不行;故曰:「退,政令不行。」 人主者,良厚,民之。整,民畏之。故民之 ,畏之用。夫民而用,主之所急也;故曰:「且且威, 君道矣。」 人主能安其民,民事其主如事其父母,故主有之,有 死之。主民如土,民不用,主有不,有不死;故 曰:「莫之,莫哀之,莫生之,莫死之。」 民之所以守至死而不衰者,上之所以加施於民者厚也;故上施 厚,民之上亦厚;上施薄,民之上亦薄;故薄施而厚,君 不能得之於臣,父不能得之於子;故曰:「往者不至,者不。道 者,扶持物,使得生育,而各其xìng命者也。故或以治,或以治 ,或以治天下。故曰:「道之所言者一也,而用之者,道而以 治一,其父子,其兄弟,正其俗,使民其上,安其土, 一主者,之人也;故曰:「有道而好者,一之人也。 」 民之有道也,如之先食也,如寒之先衣也,如暑之先也; 故有道民之,道民去之;故曰:「道往者,其人莫。道 者,其人莫往。」 道者,所以化身而之正理者也,故道在身,言自,行自正 ,事君自忠,事父自孝,遇人自理;故曰:「道之所,身之所化也 。」 天之道,而不溢,盛而不衰,明主法象天道,故而不,富 而不奢,行理而不惰,故能守富,久有天下而不失也;故曰:「 持者天。」 明主救天下之,安天下之危者也;夫救安危者,必待民之 用也,而後能之,故曰:「安危者人。」 地大富,民兵,此盛之也;已盛,德厚以安之 ,度以治之,非其,而民其民也;故曰:「失天之度, 必涸。」 臣不其主,百姓不信其吏,上下而不和,故自安,必且危 之,故曰:「上下不和,安必危。」 主有天道,以其民,民一心而奉其上,故能富而久王天下 。失天之道,民叛而不,故主危而不得久王天下;故曰:「 yù王天下,而失天之道,天下不可得而王也。」 人主,行正理;化日,至於大功,而愚人不知 也。主yín佚邪枉,日道,至於亡而不自知也;故曰:「莫知其之,其功既成,莫知其舍之也,藏之而形。」 古者三王五伯,皆人主之利天下者也,故身,而子被其 。桀幽,皆人主之害天下者也,故身困,而子蒙其,故曰 :「疑今者察之古,不知者之往,神教耕生,以致民利,禹 身,高下,以致民利,武征伐道,暴,以致民利 ;故明王之作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20 章 ,其利民同也;故曰:「事之任也,起而同 ,古今一也。」 生,不任屋覆,而人不怨者,其理然也。弱子,慈母之 所也,不以其理下瓦,慈母笞之;故其以理者,覆屋不怨 。不以其理者,下瓦必笞;故曰:「生覆屋,怨怒不及。弱子下 瓦,慈母cāo。」 行天道,出公理,者自。天道,行私,子母相怨; 故曰:「天道之,者自;人事之起,近造怨。」 古者武王地方不百里,卒之不人,然能攻取,立 天子,而世之王者,知之之也。桀天子,富有海 ,地方甚大,卒甚,而身死亡,天下者,不知之之也 ;故能之,小可大,可;不能之,天子,人 之也;故曰:「巧者有,而拙者不足也。」 明主上不逆天,下不地,故天予之,地生之。主上逆天 道,下地理,故天不予,地不生;故曰:「其功天者,天助 之,其功逆天者,天之。」 古者武王,天之所助也,故地小而民少,之天子也。桀 ,天之所也,故地大民,之困辱而死亡也;故曰:「天之所 助,小必大。天之所,大必削。」 人jiāo,多情,偷取一切,之集之jiāo;集之jiāo, 初相,後必相咄;故曰:「集之jiāo,善不。」 人之人也,上其事君也,其事也,必有可知之 理,然後;而不於理,後必相倍;故曰:「不重之, 固必解。道之用也,其重也。」 明主人,故其得。之事,故其事成。主不肖者 ,故其失。之事,故其事。夫失而事,此不可之罪 ,故曰:「毋不可。」 明主度量人力之所能,而後使焉;故令於人之所能,令行 ;使於人之所能,事成。主不量人力,令於人之所不能,故 其令;使於人之所不能,故其事。夫令出而,事而,此 不能之罪也,故曰:「毋不能。」 狂惑之人,告之以君臣之,父子之理,之分,不信人之 言也,而反害之,故人不告也;故曰:「毋告不知。」 不肖者事,事。使於人之所不能,令。告狂惑之 人身害;故曰:「不可,不能,告不知,之而功。」 常以言明其人也,其人也,其有德於人也,以此友, 不,以此jiāo,不。以此有德於人,不,故曰:「 之友,於不。之jiāo,於不。施之德,於不,四方 之所,心行者也。」 明主不用其智,而任人之智;不用其力,而任人之力;故以 人之智思者,不知也。以人之力起事者,不成也。能自去 而因天下之智力起,身逸而福多。主用其智,而不任人之智 ;用其力,而不任人之力,故其身而多;故曰:「任之 ,而多。」 明主行其法度,外行其理,故之,信之;有患 之,有救之。主失其百姓,外不信於,有 患莫之也,有莫之救也;外皆失,孤特而,故弱而 主辱;故曰:「之君,卑而不威。」 明主之治天下也,必用人,而後天下治。人之求夫家也,必 用媒,而後家事成。故治天下而不用人,天下乖而民不也。 求夫家而不用媒,而人不信也。故曰:「自媒之女,而不信 。」 明主者,人未之,而有心焉者,有使民之之道也,故其位 安而民往之;故曰:「未之而焉,可以往矣。」 舜古之明主也,天下推之而不倦,之而不,久而不忘者 ,有使民不忘之道也;故其位安而民之;故曰:「久而不忘焉,可 以矣。」 日月昭察物者也,天多,蔽者,日月不明;人主 日月也,群臣多立,私以蔽主,主不得昭察其臣下,臣下之情 ,不得上通,故邪日多,而人主愈蔽;故曰:「日月不明,天不易 也。」 山,物之高者也;地不平易,山不得;人主山也,左 右多比周以壅其主,主不得;故曰:「山高而不,地不易也 。」 人主出言不逆於民心,不悖於理,其所言足以安天下者也,人 唯恐其不言也;出言而父子之,疏君臣之道,害天下之,此 言之不可者也,故明主不言也;故曰:「言而不可者,君不言也 。」 人主身行方正,使人有,遇人有理,行於身,而天下法式 者,人唯恐其不行也;身行不正,使人暴虐,遇人不信,行於身 ,而天下笑者,此不可之行,故明主不行也;故曰:「行而不可 再者,君不行也。」 言之不可者,其言不信也。行之不可再者,其行暴也;故言 而不信,民不附;行而暴,天下怨;民不附,天下怨,此亡 之所生也,故明主禁之;故曰:「凡言之不可,行之不可再者, 有者之大禁也。」 立政九解第六十五 人君唯毋兵,群臣客莫敢言兵,然之不知之治 ,外之不知侯弱,如是,城郭,莫之,甲兵,莫 之修。如是,守圉之矣。之地,竟之士修,百姓 圉之心;故曰:「兵之,阻不守。」 人君唯毋兼之,天下之民如其民,如吾,如是 ,并兼攘之心,覆之事然shè御勇力之士不厚,覆 之臣不爵,如是,shè御勇力之士出在外矣,我能毋攻人可 也,不能令人毋攻我,被求地而予之,非吾所yù也,不予而,必 不也。被以教士,我以,彼以良,我以能,其必覆 ,故曰:「兼之,士卒不。」 人君唯好全生,群臣皆全其生,而生又生,何也?曰: 「滋味也,色也」,然後生,然yù妄行,男女,反於 禽,然廉不立,人君以自守也,故曰:「全生之, 廉不立。」 人君唯私自,民退伏,窟穴就山,非世上, 爵而有司,然令不行,禁不止,故曰:「私自之,上令不行。」 人君唯好金玉,必yù得其所好,然必有以易之,所以易 之者何也?大官尊位;不然,尊爵重也,如是,不肖者在上位 矣。然者不下,智者不,信者不,勇者不死,如是 ,而捐之也;故曰:「金玉之,爵服下流。」 人君唯毋群徒比周,群臣朋,蔽美,然之情不 於上,如是,朋者前,寡者後;夫朋者前,不肖 不分,之起,而君在危殆之中矣;故曰:「群徒比周之 ,不肖不分。」 人君唯毋玩好,,凡者,室池,珠玉也 ;此皆力,之道也,而以此事君者,皆人也,而人君 之,焉得毋?然府,蓄竭;且人在上,壅遏者而不 也,然有患,倡侏儒起而事矣,是而捐之也; 故曰:「玩好之,人在上位。」 人君唯毋任,群臣皆相,然得於上, 成於,如是,行於,法制於官,群臣佼而求用,然 爵而,而富;故曰:「任之,墨不正。」 人君唯之言,,奚以知其然也?夫臣者,常 使其主不悔其,不更其失者也。故主惑而不自知也,如是,臣 死而臣尊矣,故曰:「之,巧佞者用。」 版法解第六十六 版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之行,以治天下。四之行,有寒 有暑,人法之,故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後,有左有右, 人法之,以建。春生於左,秋於右,夏於前,冬藏於後。生 之事,文也;收藏之事,武也;是故文事在左,武事在右,人法 之。以行法令,以治事理。凡法事者,cāo持不可以不正;cāo持不正, 治不公;治不公,治不理。事不;治不理,疏 微者所告●,事不,功利不;功利不,疏 。微者所告●下;故曰:「凡立事,正彼天植」;天植 者,心也;天植正,不私近,不孽疏;不私近,不孽疏, 利,治;利,治,事不,物者。yù 天心,明以雨,故曰:「雨,近高下,各得其嗣。」 物尊天,而雨,所以尊天者,其莫不受命焉也。所以 雨者,其莫不待而,待雨而濡也,若使物天而更有所受 命,而更有所仰,雨而更有所仰濡,尊天而雨矣 ;今人君之所尊安者,其威立而令行也;其所以能立威行令者, 其威利之cāo莫不在君也;若使威利之cāo不在君,而有所分散,君 日益,而威利日衰,侵暴之道也。故曰:「三既,君乃有。」 乘夏方,治刑,必明。法,事以理。平 心,乃去怒喜。若倍法令,而行怒喜,乃生,上位乃殆;故曰 :「喜以,怒以;喜以,怒以,怨乃起,令乃。令 而不行,民心乃外;外之有徒,乃始牙。之所忿,寡不能。」 冬既藏,百事止,往事登,事未起。方冬事,慎 始,察事理。事有先易而後者,有始不足而不可及者,此常 利之所以不,事之所以困者也。事之先易者,人行之;人行之 ,必困成之事。始不足者,人之,人之,必失不可 及之功。夫困成之事,而失不可及之功,衰耗之道也。是故, 明君察事理,慎始,必知其所成,成必知其所用,用必知其 所利害;而不知所成,成而不知所用,用而不知所利害,之妄 ;妄者,其事不成,其功不立;故曰:「所美,必其所。 所,必其所。」 凡人君者,yù民之有也;夫民,上下而; 故曰:「勉敦敬以之,富有功以之,爵有名以休之。」 凡人君者,yù之上意也,yù其事之任也,而者不 ,不;不,不明。不教,不意;是故明君兼以之 ,明教以道之,便其,利其,其力,而勿其以利之;如此,上意,事任矣;故曰:「兼」,是君心必先教,民。旦暮利之,乃任。治之本二:一曰人,二曰事,人yù必用,事yù必工。人有逆,事有量。人心逆,人不用。事失量,事不工。事不工,人不用怨;故曰:「取人以己,成事以。」成事以者,用量也。取人以己者,度恕而行也。度恕者,度之於己也。己之所不安,勿施於人;故曰:用,慎施,察量。故用不可以,用力不可以苦,用,用力苦矣。奚以知其然也?用力苦事不工,事不工而之,故曰矣。用不人心,不人心怨起,用而生怨,故曰:「 怨起而不反,而不得息,必有崩堵之心,故曰:「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施不得,乃始昌。昌而不悟,民乃自。」 凡法,不知所。度,事。有法不正,有度不 直,治辟,治辟;故曰:「正法直度,罪不赦。必信 ,民畏而。武威既明,令不再行。」 凡民者莫不而畏罪,是以人君教以示之,明刑以致之; 故曰:「卒怠倦以辱之,罪有以之,犯禁以振之。」 治有三器,有六攻,明君能六攻而立三器,治,不 肖之君不能六攻而立三器,故不治。三器者何也?曰:「令也 、斧也、也。」六攻者何也?也、也、也、色也、巧佞也、玩好也。三器之用何也?曰:「非令以使下,非斧以畏,非以民。」六攻之何也?曰:「不而可以得存,犯禁而可以得免,功而可以得富;夫有不而可以得存者,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斧不足以畏。有功而可以得富者,不足以民;令不足以使下,斧不足以畏,不足以民,人君以自守也;然明君柰何?明君不六者更令,不六者疑斧,不六者益;故曰:「 植固而不,倚邪乃恐。倚革邪化,令往民移。」 凡人君者,覆民而兼有之,族而事使之;是故以天地 日月四主,以治天下。天覆而外也。其德所不在;地 而也,安固而不;故莫不生殖,人法之,以覆民,故莫 不得其xìng,得其xìng;莫不用;故曰:「法天合德,象地 。」日月之明私,故莫不得光,人法之,以民,故能察, 善。。善,,刑信必;刑信必,善 而止;故曰:「於日月四之行,信必而著明,人法之,以 事民,故不失功,故曰:「伍於四」。凡者,之,利 之至,是故明君利以致之,明以之;徒利而不,至而 不;徒而不利,而不至;施俱行,君臣,朋友、 兄弟、父子、施所,四固不能守;故曰:「在施。」 凡君所以有者,施之德也有所移,利有所并,不能有 ;故曰:「有在私。」 施之德,行而私,行不修,不能朝方之君;是故正 君臣上下之,父子兄弟夫妻之,男女之,疏之差,使 君德臣忠,父慈子孝,兄弟敬,章明,如此,近者之, 者之,故曰:「召在修近。」 在除怨。非有怨乃除之,所事之地常怨也。凡之所生 ,生於怨咎,怨咎所生,生於非理,是以明君之事也必,使之必 道,施必,出言必得,刑必理,如此,怨之心,憾 恨之意。如此,不生,上位不殆,故曰:「在除怨也。」 凡人君所以尊安者,佐也;佐,君尊安民治;佐, 君卑危民;故曰:存乎任,凡人者莫不yù利而害,是故 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之。天下所, 立必隳。天下所持,高不危。故曰:「安高在乎同利。」 凡所能以所不利利人者,舜是也;舜耕山,陶河,雷 ,不取其利,以教百姓,百姓利之。此所能以所不利利人者也。 所能以所不有予人者,武王是也;武王伐,士卒往者,人有社 ,入殷之日,之粟,散鹿之,殷民大,此所能以所不有予人者也。 桓公管子曰:「今子教寡人法天合德,合德久,合德而兼覆 之,物受命。象地,安固,而兼之,生皆殖 。於日月私,葆光私,而兼照之,美不,然君子之 身好然已乎?」管子曰:「不然,夫者所以自化,所以自 ,故君子人之,不忠而怨妒,不公而名,不位 下而位上,不外而放,此五者,君子之所恐行,而小人之所以 亡,人君乎?」 明法解第六十七 明主者,明於而不可欺也,於法禁而不可犯也,察於分 而不可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臣不得蔽其,近者不得塞其 ,孤寡老弱不失其所,境明辨而不相越,此之治;故明法 曰:「所治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上主也, 故法而私行,人主孤特而立,人臣群而成朋;如此,主弱 而臣,此之;故明法曰:「所者,臣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群臣不敢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 主者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21 章 ,非以主也,以畏主之威也;百姓之用,非以主也,以 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cāo必之,以治必用之民;必尊之,以 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 也,以也。」 明主之治也,爵以其民;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立 刑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牧之;故爵主以民 ;刑主以威;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主也,且以就 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者,非以主也,yù以受爵而避刑也;故明法曰:「百官,非惠也,刑必也。」 人主者,擅生,威,cāo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 道也。人臣者,卑,奉主令,守本任,治分,此臣道也;故主 行臣道,臣行主道危,故上下分,君臣共道,之本也,故 明法曰:「君臣共道。」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事主者,以yù生而死也;使人不yù生,不 死,不可得而制也;夫生之柄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有 也;故治不以法而於重臣,生之柄不制於主而在群下,此寄 生之主也;故人主以其威予人,必有劫之患;以其法制予 人,必有亡之;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授失 。」 凡主而不得行其令,法而恣群臣,威已,已,令 不得出,群臣弗用,百姓弗使,竟之不制,非其,而 民非其民,如此者,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之。」 明主之道,卑不待尊而,大臣不因左右而,百官通, 群臣。有者,主其罪。有者,主知其功。知不悖, 不差,有不蔽之,故壅遏之患;主不然,法令不得至於民, 疏鬲,而不得,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 ,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主令不得行, 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而使美之情不,福之事不通,人主迷惑而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之塞。」 明主者,兼,多其;群臣之道,下得明上,得言 ,故人不敢欺;主不然,,事不以伍,故能之 士上通,邪枉之臣,主明蔽而塞,忠臣之yù者不得,如 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之侵。」 人主之治也,莫不有法令;具,故其法令明,而之所 立者,主尊而不生;其法令逆,而之所立者不,群 臣立私而壅塞之,朋而劫之;故明法曰:「塞侵壅之所生, 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邪也,所以牧海而奉宗也 。私意者,所以生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 度行治,私意行。明主心之所,而功者不也; 心之所憎,而罪者弗也;案法式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 明法曰:「先王之治也,不yín意於法之外。」 明主之治也,案其宜,行其正理,故其者,群臣不得 也。其者,群臣不敢避也。夫功罪,所以天下致利除害也 。草茅弗去,害禾。弗,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 是利邪而暴也。行私惠而功,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是使民上而易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也;故明法曰:「不惠於法之」。 凡人主莫不yù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 使莫如法,禁yín止暴莫如刑;故者非不yù富者也,然而不敢 者,法不使也。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也;故百官 之事,案之以法,不生。暴慢之人,之以刑,不起。群臣 ,之以,私所立;故明法曰:「非法者,所以禁 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也;故威在下,主制於臣。威 在上,臣制於主;夫蔽主者,非塞其,守其也,然而令不行, 禁不止,所yù不得者,失其威也;故威在於主,群臣畏敬。 法政出於主,天下服德;故威分於臣,令不行。法政出於臣 ,民不;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在於主,而不臣共,法政 制於主,而不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二,政不二。」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而守之,故令下而民。法者,天 下之程式也,事之表也。吏者,民之所命也;故明主之治也, 於法者之,於法者之,故以法罪,民就死而不怨。以法 量功,民受而德也,此以法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 ,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百 姓知主之事於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民之;法,止; 民以法吏相距,下以法上事,故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 人不得用其心,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非;故 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 衡者,所以起重之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利也,不 能之多少其,而衡不能之重其量也;人知事衡之益,故 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官不得枉法,吏不得私,民知事吏之 益,故不行於吏,衡平正而待物,故之人不得行其私;故 明法曰:「有衡之者。不可以欺重。」 尺寸丈者,所以得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而 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富,不益;卑辱,不 短,公平而所偏,故之人不能也;故明法曰:「有丈之 者,不可差以短。」 之所以者,事情而任非也,故明主之也,言者之以 其,人者之以其官,言而者,吏而官者,是故言 不敢;不肖者不敢受官。主不然,言而不督其,故群臣以 其,任官而不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群臣相推 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多其佼,而不主用,故明法曰:「主法 以能,臣上而下比周矣,以官,民佼而不求用矣。 」 主不察臣之功,者之,不其罪,者之 。如此者,邪臣功而得,忠臣罪而有。故功多而, 臣不力;行正而有,竭能;行而得爵,污 辱之人在官;寄之人不肖而位尊,民倍公法而有,如此, 愿之人失其,而廉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 是主以而以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私,臣不得其利焉,此臣之所 也。人主不其罪,以之言之,臣不能事重而 求推,以避刑而受焉;故明法曰:「喜之人,公道 而行私矣。」 臣之其主也,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相候 望於主,下於民,其而使主尊之,不者而使主之; 其所利害者,主而行之。如此,群臣皆忘主而私佼矣。故明法 曰:「比周以相慝,是故忘主私佼以其。」 主,群臣易欺之,明法,百姓非,是故邪 之人用事,群臣仰利害也;如此,人之者多矣,有 大,主知之;故明法曰:「佼多,外朋,有大, 其蔽主多矣。」 凡所忠臣者,明法,日夜佐主,明於度之理以治天下者 也。邪之臣,知法明之必治也,治臣困而法之士;是故 邪之所事者,使法明,主悟,而己得所yù也,故方正之臣得用,邪之臣困矣,是方正之邪不之也。邪在主之者,不能勿也,惟之,必候主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忠臣罪而困死,臣功而富,故明法曰:「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 富尊,久有天下,人主莫不yù也。令行禁止,海,人 主莫不yù也。蔽欺侵凌,人主莫不也,失天下,宗,人主莫不 也。忠臣之yù明法以致主之所yù而除主之所者,臣之擅主者 ,有以私危之,忠臣其公正之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 罪,所起者非功,然人臣者重私而公矣。」 主之行爵也,不以法令案功;其行刑也,不以法令案罪 ,而重臣之所言;故臣yù有所,主之;臣yù有所,主 之,其公法,重臣,如此,故群臣皆其,重臣而忘其主 ,重臣之而不庭,故明法曰:「十至於私人之,不一至於庭。 」 明主之治也,明於分,而督其成事;其任者官,不其任 者免;故群臣皆竭能力以治其事。主不然,故群臣官位, 受厚,莫治者,期於管之重而擅其利,牧其民以富其家; 故明法曰:「百其家,不一其。」 明主在上位,竟之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致治,以安 家。主不然,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有 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也;故,不得也;百官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其;故明法曰:「,非以尊君也。百官具,非以任也,此之人。」 明主者,使下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尊主而不敢其家,臣主 之分明,上下之位,故大臣各其位而不敢相;主不然,法 制而不行,故群臣得益其家,君臣分,上下,故群臣得 相;如此者,非朝臣少也,不用也;故明法曰:「人者, 非朝臣衰也,家家相益,不尊君也,大臣相,而不任也 。」 人主之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 ,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爵尊而 厚;其所任官者小,爵卑而薄;爵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 也;主之治也,尊位,受厚,所佼,而不以官,如此 者,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佼,不以官事,故官 失。」 明主之人也,言勇者之以,言智者之以官,於而 有功者之,於官而事治者用之;故以功之事定勇怯,以官 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也,如白黑之分。主不然,言 而不,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 其言而求其,以官任其身而其功,任法不自焉;故明法曰: 「先王之治也,使法人,不自也。」 凡所功者,安主上利民者也;夫破,攻取,使主 危亡之,而百姓死之患,此士之所以功者也。奉主法, 治竟,使不凌弱,不暴寡,民其力而奉其主,此吏之 所以功也。匡主之,救主之失,明理以道其主,主邪僻之行 ,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而功, 有功者,法者,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焉;故明 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於法行,不合 於法止;功充其言,不充其言;故言智能者,必有功而 後之;言者,必有而後之;如此,士上通而莫之能妒 ,不肖者困而莫之能;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不可也。 」 明主之道,立民所yù,以求其功,故爵以之。立民所, 以禁其邪,故刑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案其罪而行;如此 ,群臣之功者不敢也,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 者不能,而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擅生,主之分也。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尊, 主之分也。卑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 臣之分也。故君臣相,高下之也。如天之地也,其分之不同 也,如白之黑也。故君臣之明,主尊臣卑,如此,下之 上也,如之;臣之法主也,如景之形;故上令而下,主行 而臣,以令行,以禁止,以求得,此之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明易治。」 明主cāo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其技,故智者效其, 能者其功,以前言督後事,所效之,不之。官任吏 治民,案法成功,守法而法之,身而分,故明法曰:「 主不身下,而守法之可也。」 臣乘第六十八 桓公管子曰:「乘?」管子曰:「,在令。」 桓公曰:「何,在令?」管子曰:「一之量,壤百也 ,春事二十五日之。」桓公曰:「何春事二十五日之?」管子 曰:「日至六十日而,七十日而,而●稷,百 日不●稷,故春事二十五日之耳也;今君立扶,五衢之皆作, 君春而不止,民失其二十五日,五衢之阻之地也。起一人之 繇,百不。起十人之繇,千不。起百人之繇,不。起 千人之繇,十不。春已失二十五日,而尚有起夏作,是春失其 地,夏失其苗。秋起繇而止,此之地亡;失於,君之衡 藉而止,民食什伍之,君已藉九矣。有衡求焉,此暴之所 以起,刑之所以也,之以暴,之。」桓公曰:「善哉! 」「乘之求也,彼王者不民,故五,五, 士,民。彼善者,使夫寒耕暑耘,力於上;女勤 於微,而於府者;非怨民心,民意,高下之,不得不然之 理也。」桓公曰:「之柰何?」管子曰:「虞得乘之矣。 」桓公曰:「何乘之?」管子曰:「百之夫予之,率二 十七日子之春事,子之,春秋子大登,之重去分,夫曰:『之在子者,以而之州里。』之分在上,之重再十倍,近之里邑百官皆奉器械,曰:『,以,之●,一切什九。』而,器皆,藉於民。此有虞之乘也。」 乘第六十九 桓公管子曰:「有虞乘已行矣,吾yù立乘。之柰何 ?」管子曰:「修其城池之功,故其常失其地用,王以 行也。」桓公曰:「何以行?」管子曰:「出之令,守地 用,人,故皆在上,求於民。霸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 而用足。王守始,用一不足,加一焉。用二不足,加二焉 。用三不足,加三焉。用四不足,加四焉。用五不足, 加五焉。用六不足,加六焉。用七不足,加七焉。用八不 足,加八焉。用九不足,加九焉。用十不足,加十焉。人 君之守高下,藏三分,十年必有三年之;若凶旱水,民失 本,修室榭,以前狗、後彘者庸;故修室榭,非 其也,以平也;今至於其亡乘之君,春秋冬夏,不知 始;作功起,立室榭,民失其本事,君不知其失春,又失 夏秋之也,民●子矣;猛毅之人yín暴,病之民,乞 君行律度焉,民被刑而不於主上,此乘之亡也。乘之 ,天下,彼物泄,重shè,此相泄,重之家 相也;至於王,持流而止矣。」桓公曰:「何持流?」管子 曰:「有一人耕而五人食者,有一人耕而四人食者,有一人耕而三人食者,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22 章 有一人耕而二人食者,此力而功地,田相,此之守也。君不守以,民且守於上,此流已。」桓公曰:「乘之,於此乎?」管子曰:「布物,皆立其,物之,高下,。」桓公曰:「何。」管子曰:「重而物,而物重。」公曰:「乘之柰何?」管子曰:「郡上臾之壤,守之若干。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振不足,下上。故以上壤之,下壤之,章四,守,民之不移也。如方於地此之乘之也。 乘第七十 失 事第七十一 桓公管子曰:「事之至可乎?」管子曰:「何至? 」桓公曰:「秦奢教我曰:『帷不修,衣服不,女事不泰。俎 豆之不致牲,侯太牢,大夫少牢,不若此,六畜不育。非高其 榭,美其室,群材不散。』此言何如?」管子曰:「非也。 」桓公曰:「何非?」管子曰:「此定壤之也,彼天子之制 壤方千里,侯方百里,海子七十里,男五十里,若胸臂之相使 也;故准徐疾不足,在下也,不君;彼壤而yù大 者。夫寒耕暑耘,力於上,女勤於徽,功於府者,非怨 民心,民意也。非有蓄,不可以用人;非有,以下。秦 奢之,不可用於危隘之。」桓公曰:「善。」 桓公又管子曰:「佚田寡人曰:『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 ,何不因侯以制天下。』」管子曰:「佚田之言非也,彼善 者,壤辟,民留。,知。且委致,城脆致 。夫不定不可以持天下,佚田之言非也。」管子曰:「藏一,十年而十也。藏二,五年而十也。十而守五,素之,五在上,,士,凡十者有之,故如雨,如雷霆,出入,莫之能禁止,不待,故佚田之言非也。」桓公曰:「 善。」 海王第七十二 桓公管子曰:「吾yù藉於雉,何如?」管子曰:「此成 也,」曰:「吾yù藉於木。」管子曰:「此伐生也。」曰:「吾 yù藉於六畜。」管子曰:「此生也。」曰:「吾yù藉於人,何如 ?」管子曰:「此情也。」桓公曰:「然吾何以?」管子 曰:「唯官山海可耳。」桓公曰:「何官山海。」管子曰: 「海王之,正。」桓公曰:「何正?」管子曰:「 十口之家,十人食。百口之家,百人食,月大男食五升少且 ,大女食三升少且;吾子食二升少且。此其大也百升而釜。 令之重升加分,釜五十也。升加一,釜百也。升加二,釜二 百也。二千,十二,百二十,千二百,乘之,人 口千也。禺之商,日二百,十日二千,一月六千, 乘之正,九百也。月人三十之籍,三千,今吾非籍之 君吾子,而有二之籍者六千,使君施令曰:『吾籍於君吾子 。』必,今夫之,百倍於上,人以避此者,也 。今官之曰:『一女必有一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 耜一,若其事立。行服者必有一斤一一一,若其事立 ,不而成事者,天下有。』令之重加一也,三十一人之籍也。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之重加七,三耜一人之籍也。其重皆准此而行,然臂事,不服藉者。」桓公曰:「然山海不王乎?」管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於吾。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我未其本事也,受人之事。以重相推,此人用之也。」 蓄第七十三 有十年之蓄,而民不足於食,皆以其技能望君之也。君有山 海之金,而民不足於用,是皆以其事jiāo接於君上也。故人君其食 ,守其用,有而制不足,故民不累於上也。五食米,民之司 命也;金刀,民之通施也;故善者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故民 力可得而也。夫民者信而死利,海皆然,民予喜,怒, 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予之形,不之理。故民可洽於上 也。租籍者,所以求也。租者,所而也。王霸之君,去其所 以求,其所而,故天下也。利出於一孔,其。出 二孔者,其兵不,出三孔者,不可以兵。出四孔者,其必亡; 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隘其利途;故予之在君,之在君,之 在君,富之在君。故民之戴上如日月,君若父母。凡,不通 於重,不可以守民;不能通民利,不可以制大治,是故 乘之,有金之,千乘之,有千金之,然者何也?多失 利,臣不其忠,士不其死矣。有凶穰,故有。令有 急,故物有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游市,乘民之不,百 倍其本。分地若一,者能守。分若一,智者能收,智者有什倍人 之功,愚者有不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夫民富不可以使也,不可以威也,法令之不行,民之不治,富之不也。且君引量用,耕田草,上得其矣。民人所食,人有若干灸之矣,本量委足矣,然而民有不食者何也,有所藏也。人君立,民庶之通施也。人有若干百千之矣,然而人事不及,用不足者何也,利有所并藏也。然人君非能散聚,不足,分并利,而民事也。君本趣耕,而自而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能以治乎? 美,市予,而狗彘食人食。凶,市釜十, 而道有民。然壤力固不足,而食固不也哉?夫往之, 狗彘食人食,故之民不足也。物,且力而予,民事不 其本。物,什倍而不可得,民失其用。然物固寡,而本 委不足也哉。夫民利之失而物利之不平也。故善者委施於民之所不 足,cāo事於民之所有。夫民有之,故人君之以。民不足 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之以,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 之利,而之●可得而平也。 凡重之大利,以重shè,以泄平。物之,准平而 不,衡重。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使室之都必有 之藏,藏千。使千室之都必有千之藏,藏百。春以奉耕 ,夏以奉芸,耒耜械器,食,取於君,故大蓄家不得豪吾民矣,然何?君其本也。春以帛,夏以收秋,是故民事,而失利也。 凡五者,物之主也。物必,物必, 者,不俱平,故人君御物之秩相,而cāo事於其不平之。 故民籍,而利於君也。夫以室籍,之成。以六畜籍, 之止生。以田籍,之禁耕。以正人籍,之情。以正籍, 之。五者不可用,故王者●行而不也;故天子籍於, 侯籍於食。中之石十。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大女食 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凶,石 二十,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是 人君非令收而籍也,彼人君守其本委,而男女君吾子 不服籍者也。一人食,十人得。十人食,百人得。百人食 ,千人得。夫物多,寡。散,聚重,人君知其然, 故之不足而御其物;以予食,布帛以予衣, 物之重而御之以准。故可,而君得其利。前有乘之, 而後有千乘之,之抵,前有千乘之,而後有乘之,之 距。壤正方,四面受,之衢。以百乘衢,之食之君。 千乘衢,壤削少且,乘衢,壤削太且。何百乘衢食之君 也?夫以百乘衢危阻千乘乘之,夫之君不相中,兵而 相攻,必以蔽圉之用,有功利不得。大臣死於外,分壤而功,列,分而,是壤地於功,而臧於孤也,是特名於君耳,壤之有,有百乘之守,而尺壤之用,故食之君。然大款,小用,何以及此?曰:「百乘之,官符,乘四之朝夕,御之以重之准,然後百乘可及也。千乘之封,天之所殖,械器之所出,物之所生,之,而重其,然後千乘可足也。乘之,守之,乘民之急,正其令,而御其大准,然後乘可也。」玉起於禺氏,金起於汝,珠起於赤野,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壤,舟不能通,先王其途之,其至之,故用於其重,以珠玉上,以金中,以刀布下;三,握之非有於也,食之非有於也,先王以守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 今人君籍求於民,令曰:「十日而具」,物之什去一。令 曰:「八日而具」,物之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 物之什去且。朝令而夕具,物之什去九,先王知其然,故不 求於民而籍於令也。 山第七十四 桓公管子曰:「官?」管子曰:「田有,人有 ,用有,有,人事有,有,有,有,不通於 ,而yù,不可。」桓公曰:「行奈何?」曰:「某田 若干,人事之准若干,重若干,曰:某之人若干,田若干,若 干而中用,重若干而中?度人食其若干,曰:某女事 者,其功若干,以功直而●之,人己衣被之後, 衣若干,群,相壤宜。」桓公曰:「何群,相壤宜?」管 子曰:「有莞蒲之壤,有竹箭檀柘之壤,有汜下之壤,有水潦 之壤,今四壤之,君皆善官而守之,籍於物,不籍於人 。十之壤,君不以守,民且守之,民有移力,不以本得 ,此君失也。」桓公曰:「意安出?」管子曰:「不其, 皆下制其上。」桓公曰:「此若言何也。」管子曰:「某田若 干,食者若干。某之女事若干,衣若干。」行州里曰:「田若 干,人若干,人田不度食若干。」曰:「田若干,食若干,必得 程,此之泰也。然後立乘之,田之有於其人食者, 置公焉,大家,小家寡。」山田田曰:「其食不足於其 人若干,置公焉,以其准重,年,五登,高田之萌曰:『吾所寄於子者若干,之●若干,子什三,上,下,高田田,山田不被十倍,山田以君寄,振其不,未yín失也。高田以於主上,坐加十也。女帛,苟合于奉者,皆置而券之,以●市准。』」曰:「上有,以准。而,奉。反准,重有加十。」大家委家曰:「上且修游,人出若干。」曰:「有者皆勿左右,不,且人假其食民。」四面皆●,坐而十倍。上下令曰:「家假,皆以准。直而庚之。下,上。百都百,,坐十倍。而假,之九在上,一在下。重而物,物,之以。在下,物皆在上,物重十倍。官府以市●出,物隆而止。布於未形,其已成,乘令而退,求於民,之。」 桓公於管子曰:「不籍而,之有道乎?」管子曰:「 守其,有官天。何求於民?」桓公曰:「何官天?」管子 曰:「泰春,民之功繇。泰夏,民令之所止,令之所。泰秋,民 令之所止,令之所。泰冬,民令之所止,令之所,此皆民所以 守也。此物之高下之也,此民之所以相并兼之也,君守四。 」桓公曰:「何四?」管子曰:「泰春,民之且所用者,君已 之矣。泰夏,民之且所用者,君已之矣。泰秋,民之且所用者, 君已之矣。泰冬,民之且所用者,君已之矣。泰春功布日,春衣,夏衣,捍、、、箕、、、屑、●若干,日之功,用人若干,之家,皆假之械器屑●公衣,功已而公衣折券。故力出於民,而用出於上。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冬二十日,不害除田。此之作。」桓公曰:「 善。吾yù立官,之奈何?」管子曰:「之,足以立官。」桓公曰:「奈何?」管子曰:「夏之地,布金九千,以金,巨家以金,小家以。周岐山至於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布富而之,周陵而至少沙者,中田也。之以,巨家以金,小家以,三壤已,而再什倍。梁渭之牛衍,之,量其高,曰旅。就,子之牛。上,以市●而庚子牛,上粟二家,二家散其粟,反准牛於上。」 管子曰:「立於民,有田倍之,毋有其外,外皆壤。 被鞍之千乘,之之具。具於此,求於民。此去丘邑之籍也 。之朝夕在上,山林械器之高下在上,春秋冬夏之重在上, 行田,田中有木者,之。中四,其曰害女功。室 械器,非山所仰,然後君立三等之租於山,曰:『握以下者柴楂 ,把以上者室奉,三以上,棺之奉。柴楂之租若干,室奉之 租若干,棺之租若干。』」 管子曰:「,一十,君常cāo九。民衣食而繇下,安 怨咎。去其田,以租其山。巨家重葬其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室者,服重租。小家陋室者,服小租。上立於民之富,如加之以,之。」 山第七十五 桓公管子曰:「?」管子曰:「天以,地以 ,人以力,君以令;失天之,人地之亡。」桓 公曰:「何失天之人地之亡?」管子曰:「七年旱,禹 五年水,民之●子者,以山之金,而民之●子者 ;禹以山之金,而民之●子者,故天失,人地之皆 失也;故王者守十分之三年少半,成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 少半,藏之一,不足以民,而夫敬事力作,故天●,凶旱水 ,民入於壑乞者也,此守以待天之道也。」桓公曰:「 善,吾yù行三之。之奈何?」管子曰:「梁山之,●夜 石之,天下有。」管子曰:「以守守一分,以行五年, 之重,什倍日。」管子曰:「立,以二年之粟之,立 黔落,力重天下。彼重shè,泄,故天下。泄者失 也,shè者失也。不天,下相求,准下相。此刑之 所起,而之本也。故平不平,民富不如,委矣,此三 之失也已。」桓公曰:「守三之奈何?」管子曰:「大 藏分,亦藏分。」桓公曰:「者所以益也,何以藏分?」管子 曰:「隘易益也,一可以十,十可以百,以守,之准一上十,之十去九,吾九於,三皆在君,此之。」 桓公於管子曰:「制?」管子曰:「制,地有量 。」桓公曰:「何制地有量?」管子曰:「高田十石,田 五石,庸田三石,其皆荒田。地量百,一夫之力也,粟一 ,粟十,粟三十,粟百,其在流者,百中千之也, 然百乘千乘也,千乘乘也,故地有量,。」桓公曰: 「善。今yù大,大yù天下,不通,其能者矣。」 桓公曰:「今行奈何?」管子曰:「君通於之,不 以畏。通於重之,不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23 章 以少畏多,此之大者也。」桓公曰 :「善,天下,海,而止,之有道乎?」管子曰: 「有,守其,准平其流,於未形,而守事已成,物一也,而十 是九用。徐疾之,重之也,一可以十,十可以百。引十 之半而藏四。以五cāo事,在君之塞。」桓公曰:「何塞?」管 子曰:「君不高仁,不相被,君不高慈孝,民其而, 此之至也。君以十分之一者,表置高,之孝子聘之 ,孝子兄弟寡,不旅之事。表置高,而高仁慈孝,散而 ,乘而守之以,十之五有在上,五如行事,如日月之, 此有天下之道,之准道。」 桓公於管子曰:「教?」管子曰:「民之能明於事 者,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蕃育六畜者,置之金一斤, 直食八石,民之能者,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瓜瓠 菜百果使蕃者,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已民疾病者, 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知,曰且,曰某不登,曰某 者,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通於桑,使不疾病者, 皆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其言而藏之官,使旅之事所 ,此之者也。用相靡而足,相困揲而●。然後置四限高下,令 之徐疾屏,物守之以,有五官技。」桓公曰:「何五官技? 」管子曰:「者所以物也,者所以也,春秋者所以成 也。行者道民之利害也,易者所以守凶吉成也,卜者卜凶吉利害也 ,民之能此者,皆一之田,一金之衣,此使君不迷妄之也,六家 者既其,使豫先蚤之日受之,故君失,失,物 ,失利,占得失,以末教,人失,行道失,易 守福凶吉不相,此君柄。」 桓公於管子曰:「柄之,吾已得之矣,守之固奈何? 」曰:「能皆已官,皆已官,得失之,物之始,君皆已官之 矣,其皆以行。」桓公曰:「何以行?」管子曰:「者 民之司命也,智者民之也,民智而君愚,下富而君,下而君富 ,此之事名二,,徐疾而已矣。君道,度法而已矣。人心,禁 而已矣。」桓公曰:「何度法?何禁?」管子曰:「度法者,量人力而功。禁者,非往而戒,故不萌通,而民患咎。」 桓公曰:「心禁?」管子曰:「有臣不忠於其君, 其主,之公,公之家,毋使得事君,此之失也。之公 ,坐立差,乎刑,善善乎,戒也,此之戒。」 桓公管子曰:「重准施之矣,於此乎?」管子曰:「未 也,御神用。」桓公曰:「何御神用?」管子曰:「北郭 有掘而得者,此百里之地也。」桓公曰:「何得百里之 地?」管子曰:「北郭之得者,令之平之中。」君起十乘 之使,百金之提,命北郭得之家曰:「若服中大夫,海之子 於,舍於若,若大夫之服,以而身。若以百金」。之 ,而藏泰。一日而之以四牛,立日。四年,伐孤 竹。刃氏之家粟。可食三之。行五月,召刃氏而命之曰:「吾有 之於此,吾今有大事,以於子,以假子之邑粟。」 刃氏北再拜入粟,不敢受。桓公命刃氏曰:「寡人老矣,子 者不知此,受吾。」刃氏,革室籍藏。四年,伐孤 竹。刃氏之粟,中食三五月之食。桓公立,文行中七年, 中四千金,黑白之子千金,凡制,中二之壤,也用。危 出,安行流。桓公曰:「何行流?」管子曰:「物有豫,君失而民失生矣,故善天下者,cāo於二豫之外。」桓公曰:「何二豫之外?」管子曰:「乘之,不可以金之蓄。千乘之,不可以千金之蓄。百乘之,不可以百金之蓄,以此令退,此之乘。」 山至第七十六 桓公管子曰:「梁聚寡人曰:『古者而肥籍,取下 於此者矣,梁聚之言何如?』」管子曰:「梁聚之言非也,彼 ,。肥籍,械器不奉。械器不奉,侯之皮 不衣,,,外皮不衣於天下,,梁聚之 言非也。君有山,山有金以立。以准而授,故斯在上, 什倍,夫夜蚤起不待使,五什倍。士半而死君,夫 夜蚤起,力作而止,彼善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 之,使不得不用,故使民有不得不使者,夫梁聚之言非也。」桓 公曰:「善。」 桓公又於管子曰:「有人教我,之士。曰:何不官百能? 」管子曰:「何百能?」桓公曰:「使智者其智,士其 ,百工其巧,若此,可以乎?」管子曰:「士之言非也 ,肥士不死,士,物士偷幸,三怠在,何 之有?彼十藏於上,三游於下。士其,智士其知,勇士 其死,士所妄言也。不通於重,之妄言。」 桓公於管子曰:「昔者周人有天下,侯服,名教通於天下 ,而於其下,何也?」管子曰:「君分壤而入,市朝同流。金一也,江之珠一也,秦之明山之曾青一也,此以寡多,以,出之也。」桓公曰:「天下之於,出之也?今重什倍而物,大夫之子吾而,之重一也,今九,重而物,若此,九在大夫矣。反一,物之九者,皆倍重而出矣。物在下,之九在大夫。然在大夫也。天子以客行,令以出,熟之人亡,侯受而官之,朋而聚,高下物,以合民用,大夫自而不忠,外侯朋合,熟之人去亡,故天子失其也。」桓公曰:「善。」 桓公又管子曰:「身有天下而勿失,之有道乎?」管子 曰:「勿施於天下,施之於吾。」桓公曰:「此若言何也? 」管子曰:「之,壤之肥,有。食有,彼守 者守而已矣。曰某之壤若干,某之壤若干,必委, 於是州里受公,泰秋去之一,君下令郡大夫,里邑 皆籍粟入若干,重一也,以藏於上者分,二分在上矣。泰 春倍重,也。泰夏,以市●。民皆受上以治田土。泰秋 ,田之存予者若干,今上以,民曰,以,民之三有 於上矣。重之相因,之化,不。君用大夫之委以流 於上,君用民以於君,藏出以重也,彼安有自之大夫 委之,彼侯之十,使吾二十,侯吾矣。侯 二十,吾十,吾於侯矣。故善天下者,守重流,而天下不吾矣。吾非凶也,以藏之,故倍重,彼重之相,如水之就下。故侯之至也。是藏一分以致侯之一分,利不於天下,大夫不得以富侈,以重藏,常有十之也;故侯服而正,臣●而以忠,此以重御天下之道也,之。」 桓公管子曰:「。」管子曰:「君失大夫伍, 失民失下,故守大夫以之,守一以一之,守一以一家 之。守家以一人之。」桓公曰:「其奈何?」管子曰:「 准之,一必有一中田之,一必有一中田之,一家必 有一家直人之用,故不以守郡,不以守伍。」桓公 曰:「行此奈何?」管子曰:「王者藏於民,霸者藏於大夫, 亡家藏於。」桓公曰:「何藏於民?」散,之,散城 。鹿之布,散,君下令於百姓曰:『民富君,民 君富』,故布,府藏,藏於民。五登,五 大,去上之分以之。君,下,在下, 重,上分上之二分在下,下之二分在上,二者四分在上 。之一分在下,三倍重,邦布之籍,十。人家受食十 加十,是一家十也。出於而藏於者也。以之分布 百姓,四,三在上,一在下,也,大夫聚壤而封,而 ,上之以。」桓公曰:「何之以。」管子曰:「粟 之三分在上,民萌皆受上粟,度君藏焉,五相靡而重,去什三,以准反行,大夫什於重,君以,什在上,君出什而去七,君三,上七,散振不者,仁也。五相靡而,也,以守重而籍,也。出,散仁,物,也。乘退,故曰:『王者乘,人乘易。』」桓公曰:「善。」 桓公管子曰:「特命我曰:『天子三百,泰,而散大夫』 ,准此而行,如何?」管子曰:「非法家也,大夫高其,美其室, 此事及市庸,此非便之道也。民不得以,而之於地 。彼善者,乘徐疾而已矣,之。」桓公管子曰:「 之事何如?」管子曰:「以戚始。」桓公曰:「何用戚始。 」管子曰:「君人之主,弟兄十人,分十。兄弟五人,分 五。三世昭穆同祖,十世,故伏尸衍,兵而止,重 之家,游於其;故曰:『毋予人以壤,毋授人以。』有 始,四起。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塞,之以重,行之 以仁,故天壤同,此王者之大也。」 桓公管子曰:「乘?」管子曰:「始取夫三大夫之 家,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七人而奉一乘,乘者,方六里。田之美 若干,之多寡若干,之若干,凡方六里用若干,之重 ,用若干,故乘者,布於,一地之,之乘 。」桓公曰:「行乘之奈何?」管子曰:「士受以, 大夫受邑以,人受食以,一之在上,在下。什倍,也。物物去什二,也。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物,苟合于器君用者,皆有矩券於上,君州藏焉。曰:某月某日,苟者,州。故曰:『就庸一日而』。出於,之,乘者也。今刀布藏於官府,巧物之重,皆在之,彼重而物,而物重。彼重而,人君cāo金衡,而天下可定也,此守天下之也。」 桓公於管子曰:「准衡重,吾得之矣,?」 管子曰:「狼牡以至於之日,夏以北,至于海,禽羊牛 之地也,何不以此通哉?」桓公曰:「何通?」管子曰 :「市一吏,直事若其事,唐圉牧食之人,不失殂者 ,去其都秩,其秩,大夫不合游者,之,大夫幽其 春秋,列民幽其山之祠,夏牛羊牲,月十倍日。此出 ,籍於用之地。因牢也,之通。」 桓公管子曰:「?」管子曰:「有山之,有 下多水之,有山地分之,有水之,有漏壤之,此之五 ,人君之所也;山之,常藏三分之一,下多水之,常cāo 三分之一。山地分之,常cāo十分之三,水泉之所,水 之,常cāo十分之二。漏壤之,下侯之五,工雕文梓器以 下天下之五,此准五之也。」 桓公管子曰:「今有海,侯,不用已乎。」管子 曰:「今以侯●,公州之焉,以乘四,行牢之。以 西南北相彼,用平而准。故曰:「侯,高下物以侯,● 有天下,以守物之朝夕,而已,利有足行,不有止 ,王者州以察之,故利不相,死其所,君守大奉一,之 簿。」 地第七十七 桓公曰:「地可得乎?」管子曰:「地之西二八千里 ,南北二六千里,其出水者八千里,受水者八千里,出之山四百 六十七山,出之山三千六百九山,此之所以分壤也。戈矛之所 ,刀之所起也,能者有,拙者不足。封於泰山,於梁父。封 之王,七十二家,得失之,皆在此,是用。」桓公曰:「 何得失之皆在此?」管子曰:「昔者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 有七十里之薄,而用有。天非雨菽粟,而地非出 物也。伊尹善通移重,塞,通於高下徐疾之,坐起之 也。帝於伯高曰:『吾yù陶天下而以一家,之有道乎?』伯 高曰:『刈其莞而之,吾逃其蚤牙。天下可陶而一家。 』帝曰:『若此言可得乎?』伯高曰:『上有丹沙者,下有 金。上有慈石者,下有金。上有陵石者,下有赤。上有赭者 ,下有。』此山之者也。苟山之其者,君封而祭之。距 封十里而一,是使乘者下行,行者,若犯令者罪死不赦。然 折取之矣。修教十年,而葛之山而出水,金之,送尤受 而制之以矛戟,是相兼者侯九,雍狐之山而出水,金 之,蚩尤受而制之,以雍狐之戟芮戈,是相兼者侯十二,故天下之君,戟一怒,伏尸野,此戈之本也。」 桓公於管子曰:「天所出?地利所在?」管子曰:「 山上有赭者,其下有。上有者,其下有。一曰。上有者,其 下有,上有丹沙者,其下有金。上有慈石者,其下有金。此 山之者也。苟山之者,封而禁,有封山者,罪死而不 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右足入,右足。然其犯之 矣。此天地利之所在也。」桓公於管子曰:「以天地利立功成 名於天下者,子也?」管子曰:「文武是也。」桓公曰:「若此 言何也?」管子曰:「夫玉起於牛氏山,金起於汝之右, 珠起於赤野之末光,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其涂而至。故先王各 用於其重,珠玉上,金中,刀布下。令疾金重, 令徐金,先王度其令之徐疾,高下其中,而制下上之用 ,文武是也。」 桓公於管子曰:「吾yù守,而毋於天下,而外因天下可 乎?」管子曰:「可,夫水瞠而流渠,令疾而物重。先王理其令 之徐疾,守,而外因天下矣。」桓公於管子曰:「其行事奈 何?」管子曰:「夫昔者武王有巨之粟,之」,桓公曰: 「之奈何?」管子曰:「武王立重泉之戍,令曰:『民自有百鼓 之粟者不行』,民所最粟,以避重泉之戍,而二什倍,巨之 粟亦二什倍。武王以巨之粟二什倍而市帛,五毋籍衣於民; 以巨之粟二什倍而衡金百,身籍於民,准衡之也。」 桓公於管子曰:「今亦可以行此乎?」管子曰:「可。夫楚 有汝之金,有渠展之,燕有之煮,此三者亦可以武王之 。十口之家,十人。百口之家,百人。凡食之,一月 丈夫五升少半,人三升少半,二升少半。之重,升加分耗而 釜五十。升加一耗而釜百,升加十耗而釜千,君伐菹薪,煮水 ,正而之三,至春,籍於。」桓公曰:「何籍於? 」管子曰:「春事方作,令民毋得垣,毋得冢墓,丈夫毋 得治室,毋得立榭,北海之毋得聚庸而煮,然之必四什 倍。君以四什之,修河之流。南梁宋濮。食 ,守圉之本,其用重。君伐菹薪,煮水以籍於天下,然天下 不矣。 桓公於管子曰:「吾yù富本而五可乎?」管子曰:「不 可,夫本富而物不能守,於天下。五,巨而天下 ,於天下。然吾民常天下矣。夫善用本者,若以身於大 海,之所起,天下高高,天下下下,天下高我下,利 於天下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24 章 矣。」 桓公於管子曰:「事於此乎?」管子曰:「未也,夫衢 之本,通所出也,游子商之所道,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 本。金,然後出令有徐疾。物有重,然後天下之壹我 用。善者用非有,使非人。」 揆度第七十八 桓公於管子曰:「自燧人以,其大可得而乎?」管子 曰:「燧人以未有不以重天下也。共工之王,水什之七, 什之三,乘天以隘制天下。至於帝之王,逃其爪牙,不利 其器,山林,破增,焚沛,逐禽,以益人。然後天下可得 而牧也。至於舜之王,所以化海者,北用禺氏之玉,南江之 珠,其禽之仇,以大夫之。」桓公曰:「何也?」管子曰 :「令侯之子委者,皆以武之皮,卿大夫豹,列大夫豹 。大夫散其邑粟,其物,以市虎豹之皮,故山林之人刺其猛, 若戚之仇。此君冕服於朝,而猛於外,大夫已散其物, 人得受其流,此舜之也。」 桓公曰:「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何事名二」? 曰:「天,也。壤,也,此事名二。」曰:「何正名五 」。曰:「也、衡也、也、矩也、准也,此正名五。其在色 者,青白黑赤也。其在者,商角徵羽也。其在味者,醉辛苦 甘也。二五者,童山竭,人君以制之人。味者,所以守民口也。 者,所以守民耳也。色者,所以守民目也。人君失二五者,亡其 。大夫失二五者,亡其。民失二五者,亡其家,此之至也,之。」 重之法曰:「自言能司而不能司者,其身以其鼓 。自言能治田土而不能治田土者,其身以其社,自言能官而不 能官者,劓以父,故敢能,至於君者矣,故相任寅 官都,重柝不能去,亦之以法。」 桓公於管子曰:「大准。」管子曰:「大准者,天下皆 制我而我焉,此大准。」桓公曰:「何也?」管子曰:「今 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兵退 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然是天下封君之臣也,非君封之也;天 下已封君之臣十里矣,天下每,重封君之民二十里。君之民非富也 ,富之。每,重富君之民,者重,富者重富,大准之 也。」桓公曰:「何也?」管子曰:「今天下起兵加我,民 其耒耜,出持戈於外,然不得耕,此非天凶也,此人凶也;君朝 令而夕求具,民肆其物,其五。而去,人受而之, 然之一分在人。,民反其事,物反其重,人出其 物,之少分於人,若此,重三分,物之重三分, 人市於三分之,之物,在人,而君焉,民更相制。君 有事焉,此重之大准也。」 管子曰:人君cāo本,民不得cāo末,人君cāo始,民不得cāo卒,其在 涂者,籍之於衢塞,其在者,守之春秋,其在物者,立而行, 故物之,故豫其涂,民遵。君守其流,民失其高。故守四方之高下,游,相,此衡。以利相守,於君矣。 管子曰:「善正商任者,省有肆。省有肆,市朝,市朝, 田野充,田野充,民足,民足,君焉不。今不然 ,民重而君重,重而不能。民而君,而不能重。天下善者不 然,民重君,民君重,此乃以不足之也;故凡不能 民利者,不可以大治;不察於始,不可以至矣。左右以重 相因,二十之也。二十之也。金二十之也。五官 之,不籍於民。」 桓公於管子曰:「重之?」管子曰:「若四之更 ,所。有患,重五以用,臧以,天下 服,有海,以富信仁之士,故民高,奇(心在)者。彼重者,侯不服,以出。侯服,以行仁。」 管子曰:「一耕,五食,粟五倍。一耕,六食,粟 六倍。二年耕,而十一年食。夫富能,能予,乃可以天下。且 天下者,行,若此,而天下可壹也。夫天下者,使之不使, 用之不用。故善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用不 得不用也。」 管子曰:「善者,如金石之相,重金。故治 重,治道。今重於吾,於天下,侯之自泄,如源水 之就下,故物重至,去,有以重至而者,我而之,天下即已於我矣。物臧重,。散多,重民死利,而不用,故重於而止。 五者,民之司命也。刀者,也,令者,徐疾也。「令 重於,社稷重於戚,胡也?」曰:「夫城郭拔,社稷不血食 ,生臣。之後,死子,此社稷之所以重於戚者也。故有城 人,之守平。有人而甲兵而食,之居。」 桓公管子曰:「吾海玉有七,可得而乎。」管子 曰:「山之(石昏),一也。燕之紫山白金,一也。朝之文皮,一也。汝、水之右衢金,一也。江之珠,一也。秦明山之曾青,一也。禺氏山之玉,一也。此以寡多,以;天下之,於重矣。」 桓公於管子曰:「山之,具者千乘,之平也。金 之平也,吾有伏金千斤,此奈何?」管子曰:「君使正 籍者皆以於金,吾至四,此一四矣。吾非埏埴而立 金也,今金之重一四者也。珠起於赤野之末光,金起於汝 水之右衢。玉起於禺氏之山。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其涂,其至 ,故先王度用其重而因之,珠玉上,金中,刀布下 。先王高下中,利下上之用。百乘之,中而立市,西南北度五 十里,一日定,二日定,三日出竟,五日而反。百乘之制,重毋五日。百乘耕,田,,口十人;分者人,百乘,四百匹。千乘之,中而立市,西南北度百五十里,二日定,三日定,五日出竟,十日而反。千乘之制,重毋一旬,千乘耕,田十,十,口百人,分者十人,千乘,四千匹。乘之,中而立市,西南北度五百里,三日定,五日定,十日出竟,二十日而反。乘之制,重毋二旬,乘耕,田百,百,口千人,分者百人,乘,四匹。」 管子曰:「匹夫,匹寡,老而子者,君其若有 子弟役而死者,父母,上必葬之,衣衾三,木必三寸,吏 事,葬於公壤。若而弟兄,上必之匹之壤,故之其子 以上用,不苦也。君行邑里,其人力同而室美者,良萌也, 力作者也,脯二束,酒一石,以之。力足,不作,老者之, 者遣之戍。民之本者之容,故百事皆,留力失之 民,此皆之也。 上五,中四,下三。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 三,有常,女有常事。一不耕,民有之者,一女不,民 有之寒者。寒,必起於土,故先王於其始。事再其本, 民●者其子。三其本,若食。四其本,里。五其本, 近通,然後死得葬矣。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止,然涂 不可遵,不安於拘,之以法,中民也。重不, ●之民不可理,鬻子不可得使。君失其民,父失其子,亡之也 。」管子曰:「神之曰:『一不登,一,之法什倍。二 不登,二,之法再什倍,夷疏之。食者予之,者 之新。』故什倍之,倍之民。」 准第七十九 桓公於管子曰:「准可得乎?」管子曰:「准者, 而立。」桓公曰:「何而立?」曰:「帝之王, 逃其爪牙。有虞之王,枯童山。夏后之王,增,焚沛,不益 民之利。殷人之王,侯牛之牢,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 物,五家之殊而用一也。」桓公曰:「然五家之籍何者善 也?」管子曰:「山林,破增,焚沛,猛也。童山竭 者,君智不足也。增,焚沛,不益民利。逃械器,智能者, 己者也。侯牛之牢,不利其器者,曰yín器而壹民心者也。以 人御人,逃戈刃,高仁,乘天固,以安己者也,五家之殊而用一 也。」 桓公曰:「今之王者,立何而可?」管子曰:「兼用五 家而勿。」桓公曰:「何?」管子曰:「立祈祥以固山,立 械器以使物,天下皆利,而cāo重。童山竭,益利搏流,出山 金立,存菹丘,立牢,以民。彼菹菜之壤,非五之所生也 ,麋鹿牛之地。春秋生老,立施以守五。此以用之壤臧民 之,五家之,皆用而勿。」桓公曰:「五代之王,以天下 矣,世之王者,可得而乎?」管子曰:「好而不,前而不,至,去,王不可豫致。」此五家之准也。 重甲第八十 桓公曰:「重有乎?」管子曰:「重,物而之 ,而乘之,故不能天下之,致天下之民,不可成。 」桓公曰:「何天下之?」管子曰:「昔者桀之,女三 人,端晨,於三衢,是不服文衣裳者,伊尹以薄之游女 ,工文纂,一得粟百於桀之。夫桀之者,天子之也, 桀天下,女鼓之,故伊尹得其粟而之流,此之天 下之。」桓公曰:「何致天下之民?」管子曰:「使州有一 掌,里有五,民以正籍者,予之假,死而不葬者,予之 度,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不者得振,天下之我者 若流水,此之致天下之民。故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言 ,民可得而。」桓公曰:「善。」 桓公管子曰:「夫以七十里之薄,兼桀之天下,其故何也」 ?管子曰:「桀者,冬不杠,夏不束,以溺,弛牝虎充市 ,以其。至而不然,夷而粟,者食之,寒者衣之,不 者振之,天下若流水,此桀之所以失其天下也。」桓公曰:「 桀使得是,其故何也?」管子曰:「女者,桀之所也,事 之以千金;曲逆者,桀之所善也,事之以千金。有女之,外有曲逆之。之合,而得成其天子,此之也。」 桓公曰:「重之,准之分,吾已得而之矣,用兵奈 何?」管子曰:「五而至於兵」,桓公曰:「若此言何也?」 管子曰:「衡、准、流、、,此所五而至於 兵者也。」桓公曰:「善。」 桓公yù死事之後,曰:「吾者,衢之,食之都,虎狼 之所也。今每,死扶,如孤荼首之,仰戟之,吾由 之,之奈何?」管子曰:「吾之豪家封食邑而居者,君章 之以物,物重,不章以物,物。守之以物,物重。不守以物 ,物。故封食邑,富商蓄,藏,蓄之家,此吾之 豪也,故君素而就士室,朝功臣世家、封食邑、藏、 蓄之家,曰:『城脆致,委攻,天下有,不其?子 大夫有五菽粟者,勿敢左右,以平取之子,之定其券契之 ,釜之,不得侈焉。』困之民,而之,釜止, 通不推。粟之粟,坐而四十倍。君出四十倍之粟,以振孤寡,收 病,老。而子者,靡得相鬻而之,勿使赴於之中, 若此,士前行,不偷而用。死扶,死者半,此何 故也,士非好而死,重之分使然也。」 桓公曰:「皮筋角之徵甚重,重籍於民,而市之,皮筋角 ,非之也。」管子曰:「以令高杠柴池,使西不相睹,南北不相。」桓公曰:「。」行事期年,而皮筋角之徵去分,民之藉去分。桓公召管子而曰:「此何故也。」管子曰:「杠池平之,夫妻服簟,至百里;今高杠柴池,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十人之力不能上;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夫舍牛之力所因,牛而相死其所者相望,皮筋角,徒予人而莫之取,牛之,必坐而百倍,天下之,必其牛,而若流;故高杠柴池,所以致天下之牛,而民之籍也,道若云,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 桓公曰:「弓弩多匡●者,而重籍於民,奉工而使弓弩多匡● 者,其故何也?」管子曰:「之舍近,(昆)●之通, (昆)之所在,君式璧而聘之。」桓公曰:「。」行事期年,而上者,前人,三月解●,弓弩匡●者。召管子而曰:「此何故也?」管子曰:「(昆)之所在,君式璧而聘之,菹之民之,越平而shè,非十之弩,不能中(昆)●,彼十之弩,不得●不能自正,故三月解●,而弓弩匡●者。此何故也?以其家其所也。」 桓公曰:「寡人yù藉於室屋」,管子曰:「不可,是成也。 」「yù藉於民」,管子曰:「不可,是情也。」「yù籍於六畜」 ,管子曰:「不可,是生也。」「yù藉於木。」管子曰:「 不可,是伐生也。」「然寡人安藉而可?」管子曰:「君籍於鬼神。」桓公忽然作色曰:「民室屋,六畜木,且不可得藉,鬼神乃可得而藉夫?」管子曰:「宜乘,事之利得也,因,事之囿大也。王者乘,人乘幼,物皆宜?」桓公曰:「行事奈何?」管子曰:「昔之五吏,五官所食,君立五之祭,祭之五吏,春,秋落原。以脯,以;若此,之正,伯倍日,屋粟邦布之籍,此之之以祈祥,推之以也,然自足,何求於民也?」 桓公曰:「天下之,莫於越,今寡人yù北事孤竹枝,恐 越人之至,此有道乎?」管子曰:「君遏原流,大夫立沼池。 令以矩游,越人安敢至?」桓公曰:「行事奈何?」管子曰 :「以令三川,立都,立大舟之都,大身之都,有深十仞 。令曰:『能游者千金』,未能用金千,民之游水,不避越。 桓公北事於孤竹枝,越人果至,曲以水,管子有扶身之 士五人,以待於曲,大越人,此之水豫。」 之北火,光照堂下。管子入桓公曰:「吾田野辟,夫 必有百倍之利矣。」是租九月而具,粟又美。桓公召管子而曰 :「此何故也?」管子曰:「乘之,千乘之,不能薪而炊 ,今北莫之,是夫得居而其薪,一束十倍,春有 以耜,夏有以芸,此租所以九月而具也。」 桓公北郭民之,召管子而曰:「北郭者,之也, 以唐本利,此有道乎?」管子曰:「以令禁百之家不得 事●,千之家不得唐,去市三百灸者不得葵菜,若此,空 有以相;北郭之,有所其手搔之功,唐之利,故有十 倍之利。」 管子曰:「王之有三,而在焉」,桓公曰:「若此言可 得乎?」管子曰:「楚有汝之金,而有渠展之,燕有 之煮,此王之也,且楚之有金,中有石也,苟有cāo之不 工,用之不善,天下倪而是耳,使夷吾得居楚之金,吾能令毋耕 而食,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25 章 女毋而衣。今有渠展之,君伐菹薪,煮沸火,正 而之。」桓公曰:「。」十月始正,至於正月,成三六千 。召管子而曰:「安用此而可?」管子曰:「孟春既至,事 且起,大夫得冢墓,理室,立榭,垣,北海之,得 聚庸而煮,若此,必坐而十倍。」桓公曰:「善,行事奈何 ?」管子曰:「以令之梁宋濮,彼食之也, ,守圉之,用甚。」桓公曰:「。」乃以令使之,得 成金一千斤,桓公召管子而曰:「安用金而可?」管子曰: 「以令使出,正籍者必以金,金坐而百倍。金之重以衡, 物於君。故此所用,若挹於河海,若之,此王之 。」 管子曰:「乘之,必有金之。千乘之,必有千金之 。百乘之,必有百金之。非君之所也,君之所。故人君而 不其令,中一而二君二王也。」桓公曰:「何一而二君 二王?」管子曰:「今君之籍取,以正物之,去其分,皆入 於商,此中一而二君二王也。故人乘其弊以守民之,者失 其,是重也。夫失其五,是重竭也。故人君而不能守其 山林菹草,不可以立天下王。」桓公曰:「若此言何也?」 管子曰:「山林菹草者,薪蒸之所出,牲之所起也,故使民 求之,使民藉之,因以之,私之於民,若弟之兄,子之父也 ,然後可以通jiāo殷也,故取君之游而邑里布之,春桑且 至,以其口食●曲之,若此,之籍去分而矣,且四方 之不至,六制之。春日耜,次日,次日薄芋,次日麻,次 日菹,次日大雨且至,趣芸壅培,六制之,臣至於都,善者 因其重,守其委;故事至而不妄,然後可以立天下王。」 管子曰:「不耕,民或之。一女不,民或之寒;故事 再其本,其子者。事三其本,衣食足。事四其本,正籍 ,事五其本,近通,死得藏,今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止 ,是使涂不可行,不可包止,之以法,是下艾民,食三 升,有正食而,食二升,里有正食而。食一升,家有正 食而。今cāo不反之事,而食四十倍之粟,而求民之毋失,不可得矣;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有者其衣,夫其五,三分而去,是君朝令一怒,布帛流越而之天下。君求焉而止,民以待之,走亡而山阜。持戈之士,不,家族失而不分,民走於山中,而士遁於外,此不待而。」 管子曰:「今有地牧民者,在四,守在。多, 者。地辟,民留。,知。衣食足,知 辱。今君躬犁田,耕草土,得其矣。民人之食,有人若干灸 之,然而有於衢者何也?有所藏也。今君立,民 通移,人有百十之,然而民有子者何也?有所并也;故人君 不能散聚,高下,分,君本趣耕,草立而止,民 若不足也。」 桓公於管子曰:「今yù高下,分并,散聚;不然,世 且并兼而止,蓄藏而不息,寡老不得焉,散之有道 ,分之有乎?」管子曰:「唯重之家能散之耳,以令重 之家。」桓公曰:「。」五乘,迎癸乙於周下原。桓公四因 ,癸乙管子戚相四坐。桓公曰:「重之。」癸乙曰: 「重籍其民者失其下,欺侯者。」管子差肩而曰:「吾 不籍吾民,何以奉革,不籍吾民,何以待?」癸乙曰:「唯好 心可耳,夫好心物通,物通物,物物, 物物可因,知物之可因而不因者,於天下,於天下者,之大也。」桓公曰:「好心物之可因。」癸乙曰:「有富乘者,之卿侯。足其所,不其游者,之令大夫;若止,物通;物通,物;物,物;物,物可因矣。故知三准於者,能天下。不知三准之同者,不能天下;故申之以令,抗之以徐疾也。民乎其我若流水,此重之也。」 桓公於管子曰:「今戟十,薪菜之靡,日十里之衍; 戟一,而靡之用,日去千金之,久之且何以待之?」管子曰 :「粟平四十,金四千,粟釜四十,四百也。十四千 也,二十者八千也。金四千,二金中八千也。然一之事 ,耕百,百之收,不二十,一之事,乃中二金之耳 ;故粟重金,金重而粟,者不衡立,故善者重粟之。釜 四百,是四千也。十四,二十者八,金四千,是十 金四也。二十金者八,故出令曰:一之事,有二十金之 ,然地非有,非有富也,通於出令,於重之 使然。」 管子曰:「然鼓,士忿怒。然金,士然,桐鼓之 ,死扶,而止,口用,手,非大父母之仇也,重 重之所使也。故冕立於朝,爵不,臣不忠。中行,委 予之不,士不死其列;然是大臣於朝,而列之士於也。故使父不得子其子,兄不得弟其弟,妻不得有其夫。唯重重然耳。故不道里,而能威域之民,不山川,而能服有恃之,若雷霆,若雨,出入,莫之能圉。」 桓公曰:「四夷不服,恐其逆政,游於天下,而寡人,寡人之 行,此有道乎?」管子曰:「越不朝,珠象而以乎!朝 不朝,文皮。服而以乎!禺氏不朝,以白璧乎! 之不朝,以琳琅乎!故夫握而不於手,含而不於 口,而辟千金者,珠也,然後八千里之越可得而朝也。一豹之皮容 金而金也,然後八千里之朝可得而朝也,而不於抱,而不 於腋,而辟千金者,白璧也,然後八千里之禺氏可得而朝也。簪珥 而辟千金者,琳琅也,然後八千里之可得而朝也;故物 主,事接,近以相因,四夷不得而朝矣。」 重乙第八十一 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管子曰:「身不定。」桓 公曰:「其不定之可得乎?」管子曰:「地之西二八千里 ,南北二六千里,天子中而立,之四面,有里,民之入正籍 者,亦有里,故有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 倪而是者,者疏疾怨上,竟侯受君之怨,民之善,缺然 不朝。是天子塞其涂,熟者去,天下之可得而霸。」桓公曰:「行 事奈何?」管子曰:「之立壤列,天下之旁,天子中立。地方 千里,兼霸之壤三百有里,侯度百里,海子男者度七十里, 若此,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否,小不能分於民,徐疾, 不足,在下不君。夫海出止,山生金木息,草木以 生,器以靡,水之以日消,有始,天壤,是立壤 列也。」 武王於癸度曰:「不重,身不於君,左右不足友,不善 於群臣,故不yù收籍而左右之用,之有道乎?」癸度曰: 「吾者衢之也,秸之所通,游客蓄商之所道,物之所遵; 故苟入吾之粟,因吾之,然後金而出;故君重重而衡 ,物而相因,可成;故毋失其度未民可治。」武王曰:「行事奈何?」癸度曰:「金出於汝之右衢,珠出於赤野之末光,玉出於禺氏之旁山,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其涂,其至,故先王度用於其重,因以珠玉上,金中,刀布下,故先王善高中下,制上下之用,而天下足矣。」 桓公曰:「衡寡人曰:『一之事,必有一耜、一、一、 一、一椎、一,然後成。一必有一斤、一、一、一 、一、一、一,然後成。一女必有一刀一一箴一。然 後成女。以令山木鼓山,是可以毋籍而用足。』」管子曰 :「不可,今徒而作之,逃亡而不守,民,下疾怨上。 竟有兵,宿怨而不,未山之利,而矣,故善者不如 民量其重,其,民得其七,君得其三,有之以重,守之以高 下,若此,民疾作而上矣。」 桓公曰:「壤?」管子曰:「河●侯,之也, 山侯之也,河●侯常不山侯之者,豫戒者也。」桓 公曰:「若此言何也?」管子曰:「夫河●侯之也,故 多,而不理,固不得有。至於山侯之,蔬藏菜,此之 豫戒。」桓公曰:「壤於此乎?」管子曰:「未也,昔狄 侯,之也,故粟十而骸金;程侯,山之也,故粟五釜 而金,故狄侯十而不得戟,程侯五釜而得戟,或十倍而 不足,或五分而有者,通於重高下之也。有十之蓄,而民 食不足者,皆以其事望君之也,君有山海之,而民用不足者,皆以其事jiāo接於上者也;故租籍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求也,亡君其所宜得,而其所求,故下怨上而令不行。民之怒,予之喜,民情固然,先王知其然,故予之所,不之理,故五粟米者,民之司命也。金刀布者,民之通也,先王善制其通,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也。」 管子曰:「泉雨五尺,其君必辱。食之必亡,待五者也 ;故木之霜露者,不受令於天。家足其所者,不人。故然 後予,高然後下,喜然後怒,天下可。」 桓公曰:「本用,可以存乎?」管子曰:「可以益愈 ,而未足以存也,昔者氏之,本用者,其五而不能 理也,四流而於天下,若是,氏其本用,足以使其五 而不能理,天下,是以其亡而身所;故可以益愈,而不 足以存;故善者,天下下,我高。天下,我重,天下多,我 寡。然後可以朝天下。」 桓公曰:「寡人yù毋一士,毋一戟而辟方都二,之有道乎 ?」管子曰:「水十二空,汶洙疾三之於,乃以令使九月 ,日至日,雨未下而利事矣。」桓公曰,令以九月 ,日至而,量其艾,一收之,中方都二,故此所善因天, 於地利,而辟方都之道也。 管子入桓公曰:「之租金四二千金,以一朝素士 。」桓公曰:「。」以令至鼓,期於泰舟之野期士。桓公乃即 而立,甯戚、叔、隰朋、易牙、胥皆差肩而立,管子而揖 士曰:「能陷破者,之百金。」三不,有一人秉而 前,曰:「何人之也?」管子曰:「千人之。」其人曰:「 千人之,臣能陷之。」之百金。管子又曰:「兵接弩,能得 卒者,之百金。」曰:「何人卒之也?」管子曰:「千人 之」,其人曰:「千人之,臣能得之。」之百金。管子又曰: 「能旌旗之所指,而得首者,之千金。言能得者千人, 之人千金。其言能外首者,之人十金。」一朝素四二千 金。廓然。桓公惕然太息曰:「吾曷以此。」管子曰:「君勿 患,且使外名於其,功於其,家德於其妻子。若此, 士必名德,北之意矣。吾兵而攻,破其,并其地,非特 四二千金之利也。」五子曰:「善。」桓公曰:「。」乃大 曰:「百人之,必之朝,千人之,必拜而送之,降。其 有戚者,必之酒四石,ròu四鼎。其戚者,必其妻子酒三石 ,ròu三鼎。」行教半,父教其子,兄教其弟,妻其夫。曰:「 若此其厚,而不死列,可以反於乎?」桓公兵攻,於 莒必市里,鼓旗未相望,少未相知,而人大遁,故遂破其,兼 其地,而其,故未列地而封,未出金而,破,并其地,禽 其君,此素之也。」 桓公曰:「曲防之,民多假而上事者,寡人yù之出, 之奈何?」管子曰:「以令,令富商蓄百符而一,有者 ,取於公家。若此,必坐而百倍其本矣,是公家之不其牧 皂,而曲防之足矣。」 桓公於管子曰:「崇弟弟刃惠之功,世吾罔,寡人不得籍 斗升焉,去一。菹菜斥,山●●不用之壤,寡人不得籍斗 升焉,去一。列稼封十五里之原,耕而自以落,其民寡人不得 籍斗升焉,去一。是寡人之五分而不能cāo其二,是有乘之而 千乘之用也。以是天子提衡,秩於侯,之有道乎?」管子 曰:「唯籍於令可耳。」桓公曰:「行事奈何?」管子曰: 「以令置屯籍,十之家不行,百之家不行,千之家不 行,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之,皆於上矣;君案 之令之曰:『而用不足,以平取之,子皆案而不能挹 焉。』君直之重,以其,使券契之,藏之粟 皆於君矣,故九州,竟上患,令曰:『,所用之 。』管子曰:「天下有兵,藏之粟足以其,天下兵,以 ,若此,菹菜斥,山●●之壤不草,此之籍 於令。」 管子曰:「滕之粟釜百,使吾之粟釜千,滕之粟四流而 我,若下深谷者;非凶而民也,辟之以令,引之以徐疾,施平,其我若流水。」 桓公曰:「吾yù正商之利,而益夫之事,此有道乎?」 管子曰:「粟重而物,粟而物重,者不衡立,故正商 之利,而益夫之事,重粟之金三百,若是,田野大辟, 而夫其事矣。」桓公曰:「重之有道乎?」管子曰:「以令 大夫城藏,使卿侯藏千,令大夫藏五百,列大夫藏百,富 商蓄藏五十。可以委,外可以益夫之事。」桓公曰:「 善。」下令卿侯、令大夫城藏;夫辟其五,三倍其,正商 失其事,而夫有百倍之利矣。 桓公於管子曰:「衡有乎?」管子曰:「衡也,衡者 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桓公曰:「然衡不可耶?」管子 曰:「不可,澄。澄常,常高下不,高下不, 物不可得而使固。」桓公曰:「然何以守?」管子曰:「夫 有四秋,而分有四,故曰:事且作,以什伍夫耜,此之 春之秋。大夏且至,之所作,此之夏之秋。而大秋成,五 之所,此之秋之秋。大冬室中,女事之所作也,此之 冬之秋。故有四秋,而分有四。已有四者之序,出令,物 之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桓公曰:「皮 、、筋、角、竹、箭、羽毛、、革不足,此有道乎?」管子曰 :「惟曲衡之可耳。」桓公曰:「行事奈何?」管子曰:「 以令侯之商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菽,五乘者有伍,天下之商若流水。」 重丙第八十二 失 重丁第八十三 桓公曰:「寡人yù西朝天子,而不足,此有乎」?管子 曰:「以令城里。使其三重而九。」因使玉人刻石而 璧。尺者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中四千,瑗中五百。璧 之已具,管子西天子曰:「弊邑之君,yù率侯而朝先王之朝, 於周室,以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26 章 令使天下侯,朝先王之,於周室者,不得不以 彤弓石璧;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天子之曰『』。令 於天下,天下侯金珠玉五文采布泉,以收石璧。石璧流 而之天下,天下物流而之,故八而籍,里之也。 右石璧 桓公曰:「天子之不足,令於天下,不信侯,此有 道乎?」管子曰:「江淮之,有一茅而三脊,母至其本,名之曰 菁茅,使天子之吏封而守之。夫天子封於太山,於梁父。 令天下侯曰:『天子封於太山於梁父者,必抱菁茅一束以籍,不如令者,不得天子』,天下侯其金秩而走,江淮之菁茅,坐而十倍其,一束而百金。故天子三日即位。天下之金四流而周若流水,故周天子七年不求者,菁茅之也。」 右菁茅 桓公曰:「寡人多,令衡籍吾之富商、蓄、家,以利 吾萌,夫不失其本事,反此有道乎?」管子曰:「惟反之以 令可耳」,桓公曰:「行事奈何?」管子曰:「使胥而 南,隰朋而北,甯戚而,叔而西。四子之行定,夷吾 令四子曰:『子皆我君四方之,其受息之氓何千家, 以吾。』叔而西,反曰:「西方之氓者,河,菹之 萌也,取薪,蒸而食。其之家,多者千,少者六七百 ,其出之也一,其受息之萌九百家」。胥而南,反曰 :「南方之萌者,山居谷,登降之萌也,上,下采杼栗,田 而食,其之家,多者千,少者六七百,其出之中伯伍也 ,其受息之萌八百家」。甯戚而,反曰:「方之萌,山 海,若,上福,之萌也,治葛而食,其之家刃惠 高,多者五千,少者三千,其出之中五釜也,其受息之萌八 九百家。」隰朋而北,反曰:「北方之萌者。衍海,煮 ,梁取之萌也。薪食,其之家,多者千,少者六七百 ,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受息之氓,九百家。凡之家,出泉千,出粟千,受子息之民家。四子已,管子曰:「 不我君之有萌,中一而五君之正也,然yù之,兵之弱,安可得哉。」桓公曰:「此有道乎。」管子曰:「惟反之以令可,以令者皆以枝鼓,必坐什倍其本矣。君之之,亦坐什倍。以令召之家,君因酌之酒,太宰行。」桓公衣而曰:「寡人多,令衡籍吾,子之假吾萌,使有以其上令。寡人有枝鼓,其中泉也,以吾萌其子息之,使券契之。」之家皆首而稽曰:「君之萌至於此,再以拜堂下。」桓公曰:「不可,子使吾萌春有以耜,夏有以芸,寡人之德子所,若此而不受,寡人不得於心」;故之家皆再拜受。所出之,未能千也,而四方子息之,使券契之;四方之萌之,父教其子,兄教其弟,曰:「夫田,上之所急,可以庶乎?君之我至於此。此之反。」 管子曰:「昔者癸度居人之,必四面望於天下,天下高亦高, 天下高我下,必失其於天下。」桓公曰:「若此言曷也。」管 子曰:「昔人善染,茈之於骸,之於亦也,其 周中十金。人知之,纂茈空,周且,作於人cāo之,有 推,是自失綦茈而反於也。故可因者因之,可乘者乘之。此 因天下以制天下,此之。」 桓公曰:「西,水潦而民,,庸而,yù以之 被西之,之有道乎?」管子曰:「今西之粟,釜百泉, 二十泉也,之粟,釜十泉,二泉也,以令籍人三十泉,得 以五菽粟其籍,若此,西出三斗而其籍,出三釜而 其籍,然釜十之粟,皆於。西之民者得食,寒者得衣, 本者予之,者予之新,若此,西之相被,近之平矣。 」 桓公曰:「衡吾已得之矣,?」管子曰:「孟春 且至,阮而不遂,谷上之水不安於藏,室屋,垣, 外田野,禾稼;故君守泉金之,物且之。大夏,帷衣 幕之奉不,守泉布之,物且之。大秋,甲兵求,弓弩求 弦,麻之,物且之。大冬,任甲兵,食不,金之 不足,守五金之,物且之。已守其,富商蓄不得如 故,此之。」 於之,牛山之,管子入於桓公曰:「天使使者 君之郊,使大夫初左右玄服天之使者乎。」天下之曰:「神哉 桓公!天使使者君之郊。」不待兵而朝者八侯,此乘天威而 天下之道也;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 桓公神。管子入桓公曰:「地重,投之哉兆,有榷。重 ,投之哉兆。有星,其君必辱。有彗星,必有流血。畜丘之 ,彗之所出,必服天下之仇。今彗星於之分,以令朝功臣世家,令於中曰:『彗星出,寡人恐服天下之仇,有五菽粟布帛文采者。皆勿敢左右,且有大事,以平取之功臣之家。』人民百姓皆其菽粟泉金,其物,以佐君之大事,此乘天而求民之道也。」 桓公曰:「大夫多并其而不出,腐朽五而不散。」管子曰 :「以令召城大夫而之。」桓公曰:「何哉?」管子曰:「 城大夫,嬖被,含。鼓之,吹笙,同姓不 入,伯叔父母,近兄弟,皆寒而不得衣,而不得食。」「子yù 忠於寡人能乎,故子毋寡人」;其位,杜其而不出;功臣之 家,皆其藏,出其,以予其近兄弟,以未足,又收 中之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得焉,故桓公推仁立,功臣之家 ,兄弟相戚,骨ròu相,民。此之。 桓公曰:「丘之,民多,子息,以上之急,度上之 求,寡人yù,此何以洽?」管子曰:「惟可耳。」桓 公曰:「」,令左右州曰:『表之家。皆白其,而高其 。」州通之折●曰:「君且使使者。」桓公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 ,以菜之用,之家皆首稽而曰:「何以得此也。」使 者曰:「君令曰:寡人之曰:『悌君子,民之父母也』,寡人 有丘之,吾子假吾萌,使有以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使吾萌春有以耜,夏有以芸而上事,子之力也,是以式璧而聘子,以菜之用,故子中民之父母也。」之家皆折其券而削其。其藏,出其物,以病,分其故,故中大,丘之也,此之。 桓公曰:「四郊之民,商之民富。寡人yù商之民以益四 郊之民,之奈何?」管子曰:「以令洛之水,通之杭之 。」桓公曰:「。」行令未能一,四郊之民殷然益富,商之 民廓然益,桓公召管子而曰:「此其故何也?」管子曰:「 洛之水,通之杭之,屠酤之汁肥流水,蟊(矛改民)虻、巨雄、蓑燕、小,皆之,宜昏,此水上之也,人蓄物而,取。市未央而委舍其守列,投蟊(矛改民)蛇巨雄,新冠五尺,丸游水上,蓑燕小,被於暮;故而,四郊之民,何不富哉?商之人何不乎?」桓公曰:「善。」 桓公曰:「五衢之民,衰然多衣弊而穿。寡人yù使帛布之 ,之有道乎?」管子曰:「以令沐途旁之枝,使尺寸之 。」桓公曰:「。」行令未能一,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桓 公召管子而曰:「此其何故也?」管子曰:「途旁之,未沐之 ,五衢之民,男女相好,往之市者,市,相睹下,日 不。男女,扶推,相睹下,笑超距,日不。父兄 相睹下,玄,日不,是以田不,五不播,麻桑不,不治,一家而三不,帛布之安得不?」桓公曰:「善。」 桓公曰:「,寡人恐五之於侯,寡人yù百姓民藏 之,此有道乎?」管子曰:「今者夷吾市,有新成京者二家, 君式璧而聘之。」桓公曰:「。」行令半,民之,舍其作 ,而京以藏菽粟五者半,桓公管子曰:「此其何故也? 」管子曰:「成京者二家,君式璧而聘之,各於中,中莫不 ,是民上功名於百姓也,功立而名成,下其京,上以 上君,一而名俱在也,民何也。」 桓公管子曰:「王之守始,可得乎?」管子曰:「 正月之朝,始也,日至百日,黍秫之始也,九月平,之始也 。」 管子於桓公曰:「敢方于何里?」桓公曰:「方五百里 。」管子曰:「雍城之地,其於三分之一,非之所生也。 ●夏,其於四分之一也,朝夕外之,所地者五分之一,非 之所生也。然吾非食之主耶?」桓公遽然起曰:「然之奈 何?」管子曰:「之以言,之以,可以基。且君籍而 ,人cāo趣。君籍而,人cāo固。君言cāo, 左右之流,君因之,物之始,吾已之矣。物之,吾已之矣。 物之,吾已之矣。」 管子曰:「城之,也,城之,也。三,君二重 臣,定社稷者吾,此皆以孤突之地封者也,故山地者山也,水地者 也。薪之所生者斥也。」公曰:「食之主,及吾地,亦有道乎? 」管子曰:「守其三原。」公曰:「何三原?」管子曰:「君 守布,籍於麻,十倍其,布五十倍其,此也。君以籍籍於 系,未系籍,系再十倍其,如此云五之籍,是故籍於布 之系,籍於之山,籍於六畜之,籍於物之始而善 御以言。」公曰:「善。」 管子曰:「以一籍臣,右守布,而右麻籍四十倍其, 布五十倍其,公以重布侯,如此而有二十之故;是故 於制畜者,物於四之。善者,守其之,之以 高下,注之以徐疾,一可以百,未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 有始,此守物而御天下也。」公曰:「然可以有乎?可 以富乎?」管子曰:「物之生未有刑,而王霸立其功焉;是故以 人求人,人重矣。以求物,物重矣。」公曰:「若此言何也 ?」管子曰:「而一,,而十,有百,然吾 以徐疾御之,若左之授右,若右之授左,是以外不,身咎。 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始,四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源泉 有竭,鬼神有歇,守物之始,身不竭,此源究。」 重戊第八十四 桓公於管子曰:「重安施?」管子曰:「自理以 ,未有不以重而能成其王者也。」公曰:「何?」管子曰:「 作造六●,以迎,作九九之,以合天道,而天下化之。神 作五淇山之,九州之民,乃知食,而天下化之。帝作 生火,以熟臊,民食之●之病,而天下化之。帝之王,童 山竭。有虞之王,曾,群害,以民利,封土社,置木 ,民始知也。是其,民不服,而天下化之。夏人之王 ,外二十虻,十七湛,疏三江,五湖,道四之水,以商九州 之高,以治九,民乃知城郭室屋之,而天下化之。殷人之王 ,立牢,服牛,以民利,而天下化之。周人之王,循六●,合 ,而天下化之。」公曰:「然世之王者何行而可?」管子 曰:「并用而毋俱也。」公曰:「何?」管子曰:「帝王之道 矣,不可加也,公其行而已矣。」公曰:「其行奈何?」管子 曰:「天子幼弱,侯亢,聘享不上,公其弱,率侯以 起周室之祀。」公曰:「善。」 桓公曰:「梁之於也,千也,蜂螫也,之有也。今吾 yù下梁,何行而可?」管子曰:「梁之民俗,公服,令左右服之,民而服之,公因令勿敢,必仰於梁,是梁其事而作矣。」桓公曰:「。」即服於泰山之,十日而服之。管子告梁之人曰:「子我致千匹,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是梁不於民而用足也。」梁之君之,教其民,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梁,梁郭中之民,道路,十灸不相,而踵相,,伍而行。管子曰:「梁可下矣。」公曰:「奈何?」管子曰:「公宜服帛,率民去,毋梁通使。」公曰:「。」後十月,管子令人之梁,梁之民,相及,之正,以上。梁之君,即令其民去修,不可以三月而得,梁之人,十百,十。二十四月,梁之民者十分之六,三年,梁之君服。 桓公管子曰:「民而食,寒而衣,之正,以上 ,室屋漏而不居,垣而不,之奈何?」管子曰:「沐涂 之枝也。」桓公曰:「。」令左右伯沐涂之枝,左右伯受沐涂 之枝。其年,民被白布,清中而外,之正,有以上,室 屋漏者得居,垣者得。公召管子曰:「此何故也?」管子 曰:「者,夷之也,一而百乘息其下者,以其不●也。 居其上,刃者胡丸cāo居其下,日不。父老拊枝而,日不 。市者亦惰倪,日不。今吾沐涂之枝,日中尺寸之, 出入者,行者疾走,父老而治生,刃者而薄,彼臣其三不,此以不也。」 桓公於管子曰:「莒柴田相并,之奈何?」管子曰: 「莒之山生柴,君其率白徒之卒,山之金以,重莒之柴 。」莒之君之,告左右曰:「金者,人之所重也。柴者,吾 之奇出也。以吾之奇出,之重,可并也。」莒即 其耕而治柴,管子即令隰朋反。二年,桓公止柴,莒之三百 七十,十,莒之民降者十分之七,二十八月,莒之君 服。 桓公於管子曰:「楚者,山之也,其人民之道, 兵伐之,恐力不能,兵弊於楚,功不成於周,之奈何?」管子 曰:「即以之道之矣。」公曰:「何也?」管子曰:「 公其鹿。」桓公即百里之城,使人之楚生鹿,楚生鹿一而 八,管子即令桓公民通重,藏什之六,令左司伯公白徒 而於山,令中大夫王邑二千求生鹿於楚。楚王之,告 其相曰:「彼金,人之所重也,之所以存,明王之所以有功也 。禽者,群害也,明王之所逐也,今以其重吾群害, 是楚之福也,天且以私楚也,子告吾民,急求生鹿,以之」 ,楚民即其耕而田鹿。管子告楚之人曰:「子我致生鹿二十 ,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是楚不於民而用足也。」楚 之男子居外,女子居涂,隰朋教民藏粟五倍。楚以生鹿藏五倍。管 子曰:「楚可下矣。」公曰:「奈何?」管子曰:「楚五倍,其君且自得,而修,五倍,是楚也。」桓公曰:「。」因令人不楚通使,楚王果自得而修,不可三月而得也,楚四百,因令人粟芊之南,楚人降者十分之四,三年而楚服。 桓公於管子曰:「代之出何有?」管子曰:「代之出,狐 白之皮,公其之。」管子曰:「狐白之,六月而壹, 公之,代人忘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27 章 得,喜其,必相率而求之,是金不 必出,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枝之,必侵其北;枝侵其 北,代必於,公因令金而往。」桓公曰:「。」即令中 大夫王北人徒,金,之代谷之上,求狐白之皮。代王之, 即告其相曰:「代之所以弱於枝者,以金也;今乃以金求 狐白之皮,是代之福也,子急令民求狐白之皮,以致之,寡人 以枝之民。」代人果去其本,山林之中,求狐白之皮,二十四 月而不得一;枝之,侵其北,代王大恐,其士卒葆於代 谷之上。枝遂侵其北,王即其士卒以下。未亡一,修 使三年而代服。 桓公於管子曰:「吾yù制衡山之,之奈何?」管子曰: 「公其令人衡山之械器而之,燕代必公而之,秦之, 必公之,衡山之械器,必倍其,天下之,衡山械器,必什倍 以上。」公曰:「」。因令人之衡山求械器,不敢辨其。 修械器於衡山十月,燕代之,果令人之衡山求械器。燕代修三月 ,秦之,果令人之衡山求械器。衡山之君告其相曰:「天下吾械器,令其再什以上」,衡山之民,其本而修械器之巧。即令隰朋漕粟於,十五,隰朋取之石五十,天下之,粟而之;修械器十七月,修五月,即不衡山通使,燕代秦即引其使而;衡山械器,削衡山之南,削衡山之北,自量械器以二,即奉而矣。 重己第八十五 清神生心,心生,生矩,矩生方,方生正,正生,生四 ,四生物,人因而理之,道●矣。 以冬日至始,四十六日,冬而春始,天子出其四十六里 而,服青而青,玉,玉,朝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 ,曰祭日。牲以,出令曰:「生而勿,而勿,罪 勿,以待期年,教民樵室,灶泄井,所以民也。耒耨 ,九獯,渠,所以御春夏之事也。必具教民酒食,所以 孝敬也。」民生而父母,之孤子。妻子,之老。夫 子,之老寡,此三人者,皆就官而,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如 言而勿。多者功,寡者罪,是以路行乞者也。路有行乞者, 相之罪也,天子之春令也。 以冬日至始,九十二日,之春至;天子出其,九十二里 而,朝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曰祭星。十日之,室 女,路行人,苟不者,之人。下作之地,上作之天,之 不服之民,里下,下通,之役夫。三不而主使之, 天子之春令也。 以春日至始,四十六日,春而夏始,天子服而,朝 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出令曰:「毋聚大,毋行大火,毋 大木,大臣,毋大山,毋戮大衍,三大而有害也。」天子 之夏禁也。 以春日至始,九十二日,之夏至,而熟,天子祀於太宗, 其盛以;者,之始也。宗者,族之始也。同族者人,殊族者 。皆大材,出祭王母,天子之所以主始而忌也。 以夏日至始,四十六日,夏而秋始,而黍熟,天子祀於太祖 ,其盛以黍;黍者,之美者也。祖者,之重者也。大功者太祖, 小功者小祖,功者祖,功者皆其位而立沃,有功者於外。 祖者,所以功祭也,非所以戚祭也。天子之所以而有功也。 以夏日至始,九十二日之秋至,秋至而禾熟,天子祀於太 ,西出其,百三十八里而,服白而白,玉,,吹 之,金石之音,朝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曰祭月。 牲以彘,出令曰:「而勿,而勿予,罪而勿生, 之罪,毋有所赦,作衍牛之在野者王」,天子之秋也。 以秋日至始,四十六日,秋而冬始,天子服黑黑而, 朝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出令曰:「毋行大火,毋大山 ,毋塞大水,毋犯天之隆」,天子之冬禁也。 以秋日至始,九十二日,天子北出九十二里而,服黑而黑 ,朝侯卿大夫列士,曰繇,趣山人伐,具械器。趣菹人薪 ,足蓄。三月之後,皆以其所有易其所,之大通。三月之蓄 。凡在趣耕而不耕,民以不令,不耕之害也。宜芸而不芸,百草皆存 ,民以存,不芸之害也。宜而不,雨作,五以削,士民 零落,不之害也。宜藏而不藏,,宜死者生,宜者, 不藏之害也。耜弩,耨戟。渠●,蓑笠●,故 耕械具械矣。 重庚第八十六 失 管子 管子重篇新 管子重上於管子重的著作年代 一、引言 二、攻的主要 三、全面攻 四、最後堡突破 管子重中於管子重之理的系 一、重一之起源及其涵 二、重理中的若干基本原 三、重原的重要工具 四、所重之的具措施 五、本在理上所暴露的代和的局限xìng 管子重下 管子重一巨()乘 管子重二乘 管子重三乘(亡) 管子重四事 管子重五海王 管子重六蓄 管子重七山 管子重八山 管子重九山至 管子重十地 管子重十一揆度 管子重十二准 管子重十三重甲 管子重十四重乙 管子重十五重丙(亡)管子重十六重丁 管子重十五重丙(亡) 管子重十六重丁 管子重十七重戊 管子重十八重己管子重十九重庚(亡) 管子重上──於管子重的著作年代 一、引言 《管子.重》十九篇,亡失了三篇,存十六篇。它和《管子》其它各篇不是一思想系。它是一部政的。其中有多,是西一代和王莽代所特有的,普通的政的xìng迥不相同。由於作者故弄玄,把自己在政上的意,用古改制的方法,成是史上有名的大政治家管仲的主,蒙蔽了不少事研究部的者。梁超作《管子》一,於中有政方面的理,有些地方算是最能前人之所未。但他一信此管仲所作,把代提前了好百年;又由於梁氏中的政理,完全用的行解,所以他於此的了解,也就不能到「心知其意」的境界。王在其所著《月氏未西徙大夏故地考》一文中,《重》篇是文、景所作,但他引以唯一之,中「玉起于禺氏」一,而於中所反映的有文、景以後的多史,未免有「只木,不森林」的毛病。根在其所著《管子探源》一中,曾列了十二,明此乃武、昭理家所作,在代上比梁、王二氏推了一步;但氏所引,只是字面上著眼,有能更深入的去了解中所的真正核心,因而他的也就不能完全令人意。文化大革命前胡寄窗在其所著《中思想史》中,把《管子》列入代孟之後和荀之前,既本《管子》其它各篇混一思想系,而在代上又王、二氏已前了一步的地方倒退了回去,也是未免使人失望的。 根我人不成熟的意,本《管子》其它各篇不是一思想系。它是西末年王莽代的人所作。於,都散在拙稿《管子重篇新》各篇中。一九五四年十月,已故中科院院郭沫若同志在其所著《管子集校.引用校目提要》中此有所批,是「薄弱,成立」。但同年四月信我,不久又我到他家去,都用其忱的度表我,并鼓我:「把些成一篇合的研究──即是成一篇文形式,似乎更便於。」就充分表了他一在上持不同意的人的高度民主格。事隔二十多年,我才把篇文了一廓,不意郭老已因病逝世,就正,痛悼曷!在把它整理出,敬於尊敬的郭老英之前,兼以求教於海同好! 二、攻的主要 本是古人故弄玄,用的方法,在史上打的一埋伏。要攻破埋伏,揭它的,以期露出本面目,非用作的方法,先建立主要的,作攻的根地;然後扎打,由及,再行全面的攻,不足以得最後的利。 在,就我依照作行吧! 第一,本之成,不得在高祖邦七年(前二00)封平曲逆侯以前──《重甲》:「管子曰:『女者,桀之所也,事之以千金;曲逆者,桀之所善也,事之以千金。有女之,外有曲逆之,之合而得成其天子,此之也』。」里有「曲逆」二字,便是一大破。考《.平》邦被匈奴於白登,用平奇,使使厚于氏,于,匈奴君主。氏音支,于嫡妻的。以得解。邦回,路曲逆,乃御史以平曲逆侯。是高祖七年的事。最宜注意的: 一、曲逆是平的封,是高祖七年才被封的,在此以前有。 二、平之被封曲逆侯,是由於他是朝的一位大。他曾邦前後出六次奇,不解了白登之,而且在楚期,他一次邦手用金四斤,去羽和范增的君臣,破他之的,收到了亡楚的效果。「事之以千金」正相符合。 三、邦在白登被得解,是得了匈奴冒于氏的力量。而氏的肯於出力,又是通大平的奇,使使厚她才的。所「以千金事女」和「之合」等法也完全一致。然,它不是在邦,但也不是在。它只是要明一於用金行的政策,所以就子中所能的有一事件的人物信手拈,成一故事,作政策的具例了。 第二,本之成,不得在文帝恒十二年(前一六八)徙淮南王梁王以前──《重戊》:「恒公曰:『今吾yù下、梁,何行而可?』管子曰:『、梁之民俗,公服,令左右服之,民而服之。公因令勿敢,必仰於、梁。是、梁其事而作矣。』桓公曰:『。』即服於泰山之,十日而服之。」尹注云:「、梁二在泰山之南,故服于此,近其境也,yù、梁人速知之。」案桓公,、附近梁。至,魏都大梁,始以梁。然大梁之梁,不在泰山之南。泰山之南之梁,至文帝恒用言,徙淮王梁王始有之。《.》:「 梁王死,子。上疏曰:『臣淮南地以益淮而梁王立後。割淮北二三列城郡以益梁。不可者,可徙代王而都睢。梁起於新以北著之河,淮包以南之江。大侯之有心者破而不敢。梁足以、,淮足以禁、楚。陛下高枕,山之矣。』文帝於是,乃徙淮王武梁王,北界泰山,西至高,得大四十城。」又《.文三王》也有「梁孝王武代王。四年,徙淮王。十二年,徙梁……居天下高腴地,北界泰山,西至高,四十城多大」的。此,是「北界泰山」之梁至文帝恒十二年才始出。今此文言梁皆在泰山之南,足其所梁者,指「割淮北二三列城郡以益梁」而「起於新以北著之河」之後的「北界泰山」之梁而言,甚明。 第三,本之成,不得在武帝元鼎二年(前一一五)修昆明池及元鼎六年(前一一一)平定南越以前──《重甲》:「桓公曰:『天下之莫於越。今寡人yù北事孤竹枝,恐越人之至,此有道乎?』管子曰:『君遏原流,大夫立沼池。令以矩游。越人安敢至?……以令三川,立都(?),立大舟之都。大舟之都有深,十仞。令曰:能游者千(十)金。』未能用金千,民之游水者不避越。桓公北事於孤竹枝,越人果至,曲()以水。管子有扶(同浮)身之士五人,以待於曲(),大越人。此之水豫。」案越於春秋,最後起。在桓公,尚未通於中。以後勾北上中原,侯霸,然距桓公之死,已百七十年。且甚,即又寂焉。桓公,安得云「天下之莫於越」?是以武帝修昆明池水以平定南越事背景。史高后雉死,佗因以兵威物越西役焉。西里,乘屋左纛,制中侔。文帝恒,令臣服於,然至武帝初年,其相嘉倔益甚。是,正北方匈奴抗,而南越常北征後之。之yù南越,非一朝一夕之故。《史.平》:「是(越)yù用船角逐。乃大修昆明池,列之。治船,高十丈,旗加其上,甚。」索:「昆明池有豫章。豫章,地名,以言出於豫章也。」是元鼎二年(前一一五)的事。至元鼎五年( 前一一二),不三年,果派伏波路博德等江淮以南船二十人(《》作十人)越侯所巴蜀夜郎之兵番禺。次年(前一一一),遂平定越地以南海等九郡。今此文,有云:「天下之莫於越,今寡人yù北事孤竹枝,恐越人之至」,不就是yù北伐匈奴而南越常後之的反映?「大夫立沼池……以令三川,立都,立大舟之都」,不就是大修昆明池的反映?其它如「三川」,是安、渭、三川之反映。如「大舟」云云,是所「治船,高十丈,而旗加其上」的反映。如「扶身之士五人」,是路博德等所率江淮以南船二十人的反映。如「曲」是「番禺」的反映。所不同的,只是把人南征,改越人北犯了。 第四,本之成,不得在王莽居三年(公元八)於翟、明及西羌等起大封拜及始建四年(公元一二)立附城五差之制以前──《揆度篇》云:「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兵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然是天下封君之臣也,非君封之也。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矣,天下每,重封君之民二十里……」案此所,然是以王莽居三年翟、明及西羌等起後大封功臣,和始建四年立「附城五差」之制背景。第一,所「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兵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云云,即王莽於翟,下封都尉等五十五人皆列侯及明、西羌等,「置酒白虎殿,大封拜……以大小差,封侯伯子男凡三百九十五人」(《.翟先》)的反映。第二,所「封地十里」,古此制。《孟子.章篇》、《.王制》、董仲舒《春秋繁露.爵篇》封建,皆封地十里之。《史以侯年表》言:「武王、成、康所封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百里,下不三十里。」又云:「天子於上古,……使侯得推恩分封子邑,……大不十城,小侯不十里。」是代事上亦有「封地十里」者。至王莽始建四年立「附城五差」之制,然後才有所「自九以下,降以,至於一成」的定。(《.王莽》)「降以」就是以相,自九以下而七、而五、而三,以至於一。「至於一成」者,如淳注云:「十里成。」今此又云「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正是王莽制度之反映。至下文又言「天下每,重封君之民二十里」者,是人利用所得之盈利,相於方二十里之封君,和《史.殖》所言「今有秩之俸,爵邑之入,而之比者,命曰素封」,意是一的。 三、全面攻 既建立,第二步就可以根些,向整埋伏行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28 章 全面攻。於本所用各例,代及王莽代的史事者,除以上各外,其它散於中各篇者,尚多。把些全面揭,以期露出它的本面目,我想不是有意的工作。便於明起,特按照代帝王次序分述如後: 甲、於高祖代者── 一、制度的反映──《重甲》:「管子曰:以令使出正籍者必以金。」「」二字,又分《重乙》及《重丁》。其制始於。《.高》:「十一年二月曰:yù省甚,今未有程。吏或多以,而侯王尤多;民疾之。令侯王常以十月朝,及郡各以其口,率人六十三,以。」可即朝,而朝之有程,自高祖十一年才始定的。 二、公葬制度的反映──《揆度》:「管子曰:匹夫,匹寡,老而子者。君其若有子弟役而死者,父母。上必葬之,衣衾三,木必三寸。吏事,葬於公壤。」所述,《.高》所:「八年十一月,令士卒死者,,其,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吏葬」,容完全相同。 乙、於文帝代者── 一、道山的反映──《山》:「以山之金。」案此又《重戊》篇。《。力耕篇》亦有此,惟山作山。山即山,避明帝,故改山。山就是道山,其山。《史.佞幸》:「太中大夫通方幸,上yù其富,之蜀道山,得自,氏遍天下。」按《明一志》:「道,在雅州治。秦始皇楚,徙王之族以其地,故名。」又《太平御》六十六引《蜀》亦云:「秦楚,徙王之族於道。」《括地志》云:「秦昭王相君疾封於此,故有是。」是道之得名,不是由於君疾,或楚王,要之皆在末年或秦始皇,可定。至其以道山之,直至文帝,始由通之。可本之成,不得在文帝通山以前了! 二、除其田租的反映──《山》有「去其田以租其山」的。它主「立三等之租於山」,以代替田收入。《蓄篇》也「以田籍,之禁耕」。和《.文》二年和十二年,次天下民田租之半;十三年,全除田之租,用意是完全一的。 丙、於景帝代者── 一、珠玉金等三等制之反映──《蓄篇》云:「以珠玉上,以金中,以刀布下。三握之非有於暖也,食之非有於也。先王以守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地》、《揆度》、《重乙》等篇所言略同。案以珠玉、金及刀布同用,於古。至秦并天下,始行三等制。《史.平》云:「至秦,中一之三等,金以名上;曰半,重如其文,下;而珠玉之器藏,不,然各而重常。」《.食志》「三等」作「二等」。古曰:「上者,二等之中,金上,而下也。」,制有更,然大抵皆因秦。「各而重常」一,珠玉在秦不,而一般人之心理,以其得,仍甚重之。其值地位,往往於金之上。之名,而等於最高等之。故《平》即云「秦中一之三等」。事上,在,珠玉已取得最高等之地位。故《.景》後三年正月云:「金珠玉,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用,不知其始。」《食志》晁上疏云:「夫珠玉金,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之者,以上用之故也。其物微易藏,在於把握,可以周海而寒之患。」《禹》禹疏亦云:「宜珠玉金之官,毋以。」禹此疏,上於元帝初元五年,御史大夫。可到了元帝代,朝是以珠玉金的了。本文所三等制,不是反映了秦代的情形,而且其所「三握之非有於暖也,食之非有於也」二,亦上引景帝文及晁疏文中「不可食,寒不可衣」化而。又「先王以守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食志》疏所「上,以御重,以,以盈,以收奇羡」一段文字,有抄之,而它的代xìng,也就很而易了! 二、更名侯丞相相的反映──《重戊》:「楚王之,告其相曰」;又云:「代王之,告其相曰」;又云:「衡山之君告其相曰」。《重己》也:「路有行乞者,相之罪也。」案初侯王,皆有丞相,中央同。至景帝中五年,始更名侯丞相相。《史.景》、《.景》及《百官公卿表》。楚在春秋,皆有令尹而相。衡山所立。今此文言楚、代、衡山皆有相,其所相,必非「相秦」及「秦相六」之相,而景帝中五年所改之相,甚明。 丁、於武帝代者──本是末王莽代的人封建家制政策的,而武帝一代,是一政策造和行的主要代。所以中於武帝一代的史事之反映,分量也就特的多。里其最著的於左: 一、民不益而天下用的理思想之反映──《巨()乘》:「管子曰:器皆(),籍於民。」籍就是。是不必於民,而家所需要的器械都能足用的意思。的句子,在本中不止一。如:「故皆在上,求於民」(《乘》),「故民籍而利於君也」(《蓄》),「故不求於民而籍於令也」(同上),「籍於物,不籍於人」(《山》),「乘令而退,求於民」(同上),「桓公於管子曰:不籍而,之有道乎?管子曰:守其,有(又)官(管)天,何求於民」(同上),「之之具具於此,求於民,此去丘邑之籍也。」(同上),「五毋籍衣於民」(《地》),「身籍於民」(同上),「五官(管)之,不籍於民」(《揆度》),「然自足,何求於民也」(《重甲》),「以令山木鼓山,是可以籍而用足」(《重乙》),「故八而籍」( 《重丁》),「未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同上)。本著者正以籍而用足其理之中心思想。故力主施行重之策,而不主直接向人民行。梁超名之曰「籍主」,是很有道理的。然此籍主,完全本之於武帝之大理家桑弘羊而非著者所自。《史.平》桑弘羊理之成云: 「於是天子北至朔方,到泰山,巡海上,北以。所,用帛百匹,金以巨,皆取足大。……而各致粟山,漕益六百石。一之中,太甘泉,。物均帛五百匹。民不益而天下用。……」 「一之中」是指的武帝元封元年。是桑弘羊推行的、均等官政策的。《.望之》,敞也:「昔先帝(指武帝)征四夷,兵行三十年,百姓不加而用。」《.重篇》御史亦云:「大夫各(君),建用,天下利,以排富商大。官罪,有,不足,以黎民。是以兵革西征伐,不增而用足。」可此成,武帝桑弘羊所造之史新。《.非鞅篇》及《禁耕篇》,大夫曾有「商君相秦……不百姓而以」之言,《.王濞》亦「有豫章山,……以故用足」,似「籍主」,在桑弘羊前,秦相商鞅及王濞即已先後行之。然者皆不政上之自的事,而尚未能演完整之理系。至桑弘羊根武帝一代在政上之,始以肯定而之,正式宣於全之前。而本著者又承此一理系而更光大之。大抵全之中,一篇不是以「籍主」其中心的主;所提方案亦一而非此一中心主之具。故《管子.重》一,我竟可以之「籍」。《巨()乘》篇的「器皆,籍於民」,不是具中之一端而已! 二、政策的反映──古以者,至秦始有之。一,根在其所著《管子探源》中,已有之,不必再。本往往以。如《山》云:「之足以立官」,又:「」,即其明。至《海王篇》之「官山海」。官即管之假借。管就是今日上的所管制、占。山,海。故官山海,就是。《海王篇》前半「正」,後半「官之」,就是政策的具容。此外《地》、《重甲》、《重乙》等篇也都有章到。而史上大模行者以武帝最盛。本所述,除《重乙》提出於山民桑弘羊政策有所修正外,其武帝所行之法完全相同。至《地篇》所云:「苟山之者,封而禁,有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右足入,右足。」孔、郭咸所言「敢私器煮者左趾,入其器物」,不制度相同,即文字亦大了! 三、疆四裔及其特之反映──《重甲》言、越珠象,、朝文皮●服,禺氏白璧,之琳琅,而其地距中皆八千里。《地》、《揆度》、《重乙》等篇,言「珠起於赤野之末光」,「玉起於禺氏之山」。或曰「禺氏之玉」,或曰「禺氏山之玉」,或曰「玉起於禺氏之旁山」,或又曰「玉起於牛氏之山」,其地距周皆七千八百里。些也都是以武帝代之疆土情背景者。《重甲》一首即以「四夷不朝」之主,便非武帝以前之任何帝王所能出的口。而文中所列的四夷名及其方位,亦唯武帝代之疆域足以相。所越,然是指武帝代的而言。赤野末光,地望未。但赤野或作赤道之野,其地必在南方,也是於的地方。所、朝,就是北,朝言,可能就是武帝的貊朝。所禺氏或牛氏,禺牛一音之,就是武帝代的大月氏。至之,武帝代此名,然《史.大宛》云:「使河源,河源出于。其山多玉石,,天子按古,名河源所出山曰云。」所「之」者,似亦指今新疆之和及其以西的西域各而言。之很重要。出玉之河源於生系,至武帝始有之。王以月氏匈奴所,在文帝四年,而其西居大夏,在武帝之初,因而定月氏既於匈奴以後,徙居大夏以前,其居必在且末于。其甚是。但因此遂疑本文、景所作,置武帝始有之之及武帝以後的其他事而不提,未免有章取、不系看之了! 四、平牡的反映──《揆度篇》:「山之具者千乘,之平也。」案古平之,武帝始有之。《.武》:「元狩五年,天下少,平牡匹二十。」又《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梁期侯千,太始四年,坐一匹十五,平,臧五百以上,免。」平,是超了定的格。元狩五年平二十。此言「十五平」,可元狩五年以後,太始四年以前,又有一次平之,而其在十五以下。不其多少,但都是武帝的事可肯定。又山原匈奴。至武帝太初三年遣光徐自五原塞外列城,西北至朐(《.武》),才正式收入中版。此山之可以用平收,上文又言「山之?」,可以做「海玉」之一。在武帝以前是不可能的。 五、衡山王使其太子孝客江都人救赫喜作矢的事件之反映──《重戊》:「桓公於管子曰:吾yù制衡山之,之奈何?管子曰:公其令人衡山之械器而之。」案各皆不言春秋有衡山。衡山之名,最早於《史.秦始皇本》。其原文云:「始皇二十八年,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上自南郡、武。」《正》引《括地志》云:「衡山一名岣山,在衡州湘潭西四十一里。始皇yù向衡山,即西北南郡,入武,至咸。」若如此,以衡山南岳之衡山,是始皇日未到衡山了。但《史》原文明明「之衡山」三字於「渡淮水」之後,至「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可知始皇日在至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已到衡山,而其地必在淮水南郡之。且南岳的衡山,在秦、,尚未人所重,故不在天下名山之。《史.封》言秦名山凡五:即石室(嵩山)、山、湘山(即始皇所祠者,乃洞庭湖中的君山)、稽、泰山是也。然始皇所到之衡山,必非南岳之衡山甚明。考楚羽封芮衡山王,都邾。《正》引《括地志》云:「故邾城在州南二十里。本春秋邾。」其地在秦一郡,而羽因之以。此衡山之初。,衡山郡,淮南王黥布。文帝十六年,立淮南王子安侯勃衡山王。是衡山之再。景帝五年,楚七反,楚使者至衡山,衡山王守二心。及楚已破,衡山王入朝,上以信,苦之曰,南方卑,徙王於北以褒之。江王以越,使使相jiāo,徙衡山王,王江北。是衡山之三。武帝,淮南王安、衡山王反。元狩元年,衡山王以反自。除衡山郡。於是衡山之名乃。又《史.衡山王》「王使(太子)孝客救(《》作「枚」)赫、喜作矢。」所的「矢」很有意。便是本所指的「公其衡山之械器而之」的械器。些械器的作方法和它的威力,我今天已不能知。但衡山王既要反,他所造的矢,必是一有名的武器,可疑。因此,衡山的械器,遂人所盛,因而也遂能反映到本著者的海。而件事正出在武帝代。那本之成,不得在武帝以前,又是一旁了。 戊、於宣帝代者── 一、度制度的反映──《重甲》:「民以正籍者,予之假;死而不葬者,予之度。」注家,「度」一,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解,但都是就字字,原有含皆不相。我在拙稿《管子重篇新》中之甚。「度」一,乃代一有政支之。《.》:「中郎,山郎,移度大司以用。」劭注:「,久也,一之度也。」古曰:「言一所用及文之度而移大司,以官供之,更不取於郎也。」原制:郎官初到,依例要先一用,作所需用及文之支。中郎後,革除了制度,另行造具算,移文通知大司款用。是死而安葬者,得由政府以所「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官府支取官,作棺衾之用。考中郎,《.百官公卿表》在宣帝地四年(公元前六六)。至神爵元年(公元前六一)吏光止,共在五年。制度的改革始於何年?今已由知。但至宣帝派中郎,才在史上第一次出,是可以肯定的。 己、於王莽代者── 一、居思想的反映──《重戊篇》:「桓公曰:『然世之王者何行而可?』管子曰:『帝王之道矣,不可加也。公其行而已矣。』公曰:『其行奈何?』管子曰:『天子幼弱,侯亢,聘享不上。公其弱,率侯以起周室之祀。』公曰:『 善』。」案桓公,周天子弱,但甚年幼者。桓公生於周王十二年,卒於襄王九年。王立十五年卒,子王立。王立三年,桓公始霸。王五年卒,子惠王立。惠王立二十五年卒,子襄王立。襄王有弟曰叔。襄王即位,叔王立,次逐王於外。文公王而叔,大始平。以上各王,有子有弟,皆非「幼主」可知。依照本各篇所反映之史事,已人作品。此所「天子幼弱」者,亦於代帝王中求之。代共十三帝,幼主凡三。一昭帝弗陵,即位年八。二平帝,即位亦九。三孺子,即位年才二。之,「侯亢,聘享不上」之事。惟弗陵,燕王旦上官桀等有霍光位之行。孺子,亦有安侯崇其相等百人起兵攻宛及郡太守翟立侯信天子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29 章 ,移檄郡共起莽之。然弗陵,有子甚多。天子云「幼弱」,但不得言「」。惟哀帝欣死後,有「大」情事。《.王莽》云: 「哀帝崩,子。太皇太后即日之未央,遣使召莽,拜莽大司,立嗣。莽白以安侯王舜,使迎中山王奉成帝後,是孝平皇帝。帝年九。太后朝制,委政於莽。」 同又云:竦嘉作奏曰:「建平、元之,大,宗室。蒙陛下德,扶服振救,遮匡,命延。」又《平》云:「中山王即皇帝位,……帝年九。……大司莽秉政。……群臣奏言大司莽功德比周公。」又《侯王表》云:「而本朝短世,三。古曰:成、哀、平皆早崩,又嗣。是故王莽知中外微,本末俱弱,亡所忌,生其心。因母后之,假伊召之。作威福堂之上,不降序而天下。」可此文容,必暗指王莽居而言,而且作者有意地把件事叫做「行」,他的立,然是站在王莽一的。 二、虞思想的反映──《巨()乘篇》云:「虞得乘之矣。」又云:「此有虞之乘也。」典以「虞即虞叔之。在春秋前虞盛,必有善法,管子所取法」。案此。既曰「有虞」,非春秋之虞可知。此虞及有虞,亦作者假之,然亦一定政治背景下之意形的反映。考《.王莽》: 「始建元年,王莽曰:『惟王氏,虞帝之後也,出自帝。』於是封昌始睦侯,奉虞帝後。」 「予前在,始建郊,定祧,立社稷,……以著虞之烈焉。自帝至於南伯王,而祖世氏姓有五矣。帝二十五子,分厥姓十有二氏。虞帝之先受姓曰姚。其在陶唐曰,在周曰,在曰田,在南曰王。予伏念皇祖考帝,皇始祖考虞帝,以宗祀於明堂,宜序於祖宗之。……姚、、、田、王氏凡五姓者,皆、虞苗裔,予之同族也。」 此外,中及《元后》,以「予之皇祖考帝,皇始祖考虞帝」作「家史」宣之不一而足。由此可、虞二帝王莽是很有的。故班固云:「而莽晏然自以、虞出也。」今本,宗明第一章,就提出有虞所「乘之」之立者。《地篇》以帝「陶天下一家」之典型人物。在《揆度》、《准》、《重戊》篇,或以帝、舜,或以帝、有虞,皆一般述古代帝王世系之以唐、虞者不同。疑是受了王莽宣祖德之影有以使然。而本作者於王莽的度,也就不自明了。 三、「冢赤」思想的反映──《重己》:「以春日至始四十六日,春而夏始。天子服而。」了一「」字,引起了很多者的。代尚赤,新莽尚。一字之不同,然代特徵之反映。之初,因邦夜大蛇,自以蛇者白帝子,而之者赤帝子,故服色尚赤。其後,武帝太初改制,曾一度尚,但不同排赤。且自向父子倡得火德之,於是服色尚赤,乃成定。至於新莽,乃大倡其「冢赤」之。《.王莽》云: 「梓童人哀章莽居,即作,署其一曰『天帝行金』,其一署曰『赤帝行某予帝金策。』……即日昏衣衣持至高以付shè。戊辰,莽至高拜受金神,下曰:『赤帝世高皇帝之,承天命金策之,予甚畏,敢不受。以戊辰直定御王冠,即真天子位。定有天下之曰新。其改正朔,易服色,以十二月朔癸丑建元年正月之朔,以,服色配德上,牲正用白。使之旄皆,其署曰新使五威,以承皇天上帝威命也。』」 莽又曰: 「予前在大麓,至於假。深惟氏三七之,赤德。思索求所以延期之,靡所不用。……赤世,不可。皇天明威,德。隆大命,予以天下。」 莽又下曰: 「冢赤,其令郎官衣。」 服虔注云:「以,自用其行也。冢赤,冢役者皆衣赤,行也。」以此本篇互相照,本篇春始天子服青而(冕)青。夏始天子服而。秋至天子服白而白。冬始天子服黑黑而。冬至天子服黑而黑。有青、、白、黑四色而赤色。《 氏春秋》、《月令》及《淮南子.篇》,三夏皆尚赤,本篇代之以。是具史之反映,不是偶然的。 四、京郡民歌舞祠西王母之反映──《重己》:「以春日至始九十二日,之夏至而熟。……皆大材,出祭王母。天子之所以主始而忌也。」佩「『皆』句,『大材』作『 大牲』。父之妣曰『王母』」。案如王母父之妣,有父之妣不在家行祭祀而出祭於外之理?此作「皆大材」句。「」「」通,持也。材即木材。大材,指木材之大者而言。此文似亦末民祠祭西王母一事之反映。《.五行志》云: 「哀帝建平四年(前三)正月,民走,持?或一枚,相付,曰『行』。道中相逢,多至千。或被徒,或夜折,或入,或乘奔,以置行。郡二十六,至京。其夏,京郡民聚里巷仟佰,祭,博具,歌舞,祠西王母。又曰:『母告百姓:佩此者不死。不信我言,下有白。』至秋止。」 ,音,《文》:「木薪曰」。仟佰即阡陌。此文所言「皆大材」,就是《五行志》「民持一枚」的意思。所言「出祭王母」,就是《五行志》「京郡民聚里巷仟佰,祭……歌舞祠西王母」的意思。又此文列「出祭王母」於夏至,《五行志》「京郡民祠西王母」也在夏季。如此相合,不能是偶然的。又《五行志》於述此事之後,即引用杜之言,是哀帝外家丁傅之。但最後又:「一曰,丁傅所者小,此乃王太后王莽之云。」《.元后》王莽下云: 「予伏念皇天命予子,更命太皇太后新室文母太皇太后,於新故jiāo代之,信於氏哀帝之代。世行西王母共具之祥。代母,昭然著明。」 事在始建元年(公元九)。然「祠西王母」「元后王莽之」,王莽亦自承之了。 五、祀四望之反映──《重己篇》有「曰祭日」,「曰祭星」,「曰祭月」,「曰繇」四。案「繇」二字。佩以「繇」「祭海」之。本文上言「祭日」「祭星」「祭月」,此句「祭海」,大有可能。如果,此事又王莽有。《.郊祀志》: 「平帝元始五年(公元五),大司王莽奏言宜如建始成帝年,前三二──前二九,丞相衡等安南北郊如故。莽又改其祭祀,曰:「周官天地之祀,有有合。其合曰以六律六五八音六舞大合祀天神,祭地,祀四望,祭山川,享先妣先祖。凡六奏六歌而天地神之物皆至。四望,日、月、星、海也。三光高而不可得,海大限界,故其同。」 此,以日、月、星、海四望,最早於《周.大宗伯》,但其具列入祭祀之中,至王莽改郊祭之始有之。本文上言「 夏始服」,又言「出祭王母」,既皆王莽事之反映,此以「日、月、星、海」四望而分祭之,亦王莽事之反映,就不是什附之了。 六、五均制度的反映──《蓄篇》:「凡重之大利,以重shè,以泄平,物之,准平而不,衡重。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使室之都,必有之藏,藏千;使千室之都,必有千之藏,藏百。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食,取於君。故大蓄家不得豪吾民矣。然(者)何?君其本也。春以帛,夏以收秋。是故民事,而失利也。」案此所,王莽之五均制度,容完全相同。《.食志》云: 「莽乃下曰:『夫《周》有,《》有五均,各有斡焉。今、五均、斡者,所以庶,抑兼也。』遂於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安西市令及洛、邯、淄、宛、成都市皆五均司市,;市京,西市畿,洛中。四都各用西南北。皆置jiāo易丞五人,府丞一人。工商能金、、、,登取者,皆自占,司市府而取之。……取物百於山林水及畜牧者,桑,工匠巫卜祝及它方技商人,坐肆列里舍,皆各自占所於其在所之官。除其本,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司市常以四中月,定所掌物上中下之,各自用其市平,毋拘他所。民五布帛之物,周於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厥,用其本取之,毋令折。物昂平一,以平民。其氐平者,民自相市,以防庾者。民yù祭祀而用者,府以所入工商之但之。祭祀毋旬日,毋三月。民或乏,yù以治者,均授之。除其,所得受息,毋什一。」 考代言政者,桑弘羊言均酒榷,不言五,、晁、耿昌言五及常平,不言藏之外又藏。又、晁、桑弘羊到耿昌,均不言。其以五均六斡行者,始於王莽。今本於西一代所施行之各政政策,除酒榷一事外,其於一不。如所「守之以准平」,就是王莽「 市平」的意思。所「室之都必有之藏,藏千」云云,就是王莽於「安及五都立五均官」的意思。所「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食,取於君。春以帛,夏以收秋」,就是王莽「民或乏,yù以治者均授之。除其本,所得受息,毋什一」的意思。其它如《乘》之「布物皆立其」,《山》之「女帛苟合於奉者,皆置而券之」,《山至》之「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物,苟合於器君用者,皆有矩券於上」,都是王莽所「工商牧畜妊皆自占所於其在所之官」的反映。《山》之、牧畜、森林、、、、桑等七科,「官(管)五技」「能皆已官,得失之物之始,君皆已官之矣」,都是王莽所「工匠巫卜祝及它方技商人坐肆列里舍,皆各自占所於其在所之官」的反映。《重丁》之「孟春……守泉金之物,且之。大夏……守泉(帛)布之物,且之」云云,都是王莽所「令市官收」(《.王莽》)及「民五布帛之物周於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厥,用其本取之,毋令折。物昂平一,以平民,以防庾者」的反映。如此的例子,本中皆是,就不一一列了。 七、其它王莽代特有名及之反映──本中所名及,大抵都是人口。的例子,除在上面各中已提出的不外,乎到皆是。如「一切」、「章」、「若干」、「」、「不相中」、「壤削」、「水壤」、「府官」、「假」、「 揆度」、「」、「」、「兵」、「折券」、「至」、「作」、「功臣世家」、「官(管)山海」、「微」、「山之金」、「巧」、「山」、「」、「通施」、「相睹」、「鼓」、「大男、大女」、「子大夫」、「」、「倍」、「所」、「山」、「」、「於周室」、「肥」()、「壤列」(地列)、「百倍」、「衡山」、「旅壤而封」(列地而封)、「塞」、「」、「」、「僦」、「庸」、「市庸」、「天」、「基」、「 乘天威」……等等,些或是代以前所未的,或者然而在代仍流行。只就王莽代所特有的一些名和,列例如左: (一)金之平──《揆度篇》有「之平也,金之平也」。有平,是武帝事的反映,上已言之。金有平,是王莽事的反映。《.食志》云:「莽即真……金一斤,直一」。事在始建二年(公元一0)。 (二)通──《重乙》:「金刀布者,民之通也。先王善制其通以御其司命。」案「通」《蓄篇》作「通施」,《.篇》也作「通施」。明在昭帝始元六年(前八一)召,有「通」之名。作「通」,王莽改制有。《.食志》:「莽即真,以『』字有金刀,乃刀、契刀及五,而更作金布之品,名曰。……是六品,……二品,……五品,……布十品。凡五物六名二十八品。」是其。 (三)菁茅──《重丁》:「江淮之有一茅而三脊,母()至其本,名之曰菁茅。天子之吏而守之。夫天子封於泰山,於梁父。令天下侯曰:『天子封于泰山、於梁父者,必抱菁茅一束以藉。不如令者不得。』……菁茅之也。」案史上封泰山者,只有秦始皇和武帝人。(《地篇》和《史.封》、《管子.封篇》都封之王七十二家,不足信。)秦始皇封,席用苴?。至武帝封,始用江淮一茅三脊藉,然尚「菁茅」之名。其以「菁茅」二字用而一物者,始於王莽。《.王莽》:「始建四年(公元一二)六月,更授侯茅土於明堂」,曰:「菁茅五色之土。……」古注云:「 《尚.禹》:『苞菁茅』。儒者以菁,菜名也;茅,三脊茅也。而莽以『菁茅』一物,是善茅菁茅也。」可「菁茅」一,乃是王莽所特,古也早就知道了。 (四)月──《山至篇》:「夏牛牲月十倍日。」案「月」一,於古。王莽始建二年(公元一0),立五均官,令「司事常以四中月定所掌物上中下之,各自用其市平,毋拘他所」,才有所「四中月上中下之」,也就是所「月」的出,在此以前是有的。 (五)省──《揆度篇》:「善正商任者,省有肆。」省者,指禁或官府而言。《.昭》:「共省中。」伏偃曰:「蔡邕云:『本禁中,有禁,非侍御臣不得妄入。行道豹尾中亦禁中。孝元皇后父名禁,避之,故曰省中。』」注意下列二: 其一、蔡邕是人。他朝的史和制度,比後人了解得更清楚。 其二、「省」字始於昭,不一定就是昭帝所避改。避改的原因必和元后有。 以此我也是王莽代的意形的表。因元后是王莽的姑,王莽的得以篡,完全是依靠元后的提拔和支持。王莽在未篡以前,於元后的逢迎是所不至其的。了取得她的心,替她的父避,表示尊敬,是很合乎情理的。所以王莽居,所居就叫做「省」(《.王莽》),也是一旁。 (六)江之珠──《山至篇》:「江之珠一也。」《揆度篇》也有「江之珠一也」。但同篇篇首曰「、舜之王,北用禺氏之玉,南江之珠」。可江之珠,就是江之珠。案江有二:一之江,犍郡,即今四川省州市。(《史.惠景侯者年表》有「江侯嘉」,索云:「名,在海。」又《.王子侯表》「元六年封城慧王子仁江侯」,自注亦言在海。但《志》海郡江,《水.江水注》列嘉所封於犍之江。明「表」自注之,道元早已知之。)古未有珠之。二王莽之江。《.地理志》,就是江夏郡西陵。原文云:「江夏郡,西陵有官。莽曰江。」西陵故城在今湖北省西北。官者,管理之官。有二,分跨今湖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30 章 北省境大江南北,江南,江北。面八九百平方里。中物富,故除西陵有官外,在南郡(今湖北省西)也有官一。秦、之,江、一珠,各之者不一。《氏春秋.重己篇》:「人不山之玉,江之珠。」又《生篇》云:「以侯之珠,千仞之雀。」又《淮南子.山篇》也有「不江之珠」。即今湖北省,在水中游。然江、之,古固珠了。今本《山至》及《揆度篇》,言「江之珠」,又言「江之珠」,可所江一定是指王莽改西陵江之江,而非犍郡之江了。 (七)王邑──《重戊》:「令左司伯公白徒而於山,令中大夫王邑二千求生鹿於楚。」伯公是什人,我且不去管他。但突然出了一「王邑」的名字。如果把件事和上面所述各及「左司」「中大夫」皆王莽所立官名(《.王莽》)系起看,那王邑,也很有可能王莽先大司空,後大司、大秋的王邑有。然,系,只是著者手拈,任何在因素,和中其它各篇中的「泰奢」、「 佚田」、「梁聚」、「士」、「特」、「伯高」、「曲逆」、「女」、「癸巳」、「癸度」本篇下文的「王北」,xìng完全相同。 四、最後堡的突破 上面列了多,但文章不能到此止。,有最後堡必突破,否本的著作年代是得不到底的解。第一堡便是司的《史》。在《史.管晏列》中,有「吾管氏《牧民》、《山高》、《乘》、《重》、《九府》,哉其言之也」一,好像《管子.重》一,司也曾。第二堡,便是桓整理的的──《》。中有不少文字和本相雷同,甚至有些地方有「管子曰」三字,很容易使人相信是由出席的方代表分本中引用的。,就在人的意中,造成一假象,好像本的成,不得在《 史》和《》之後而在其以前。,如果孤立地,是不容易得到令人信服的的。毛主席教: 「世界上的事情是的,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定的。看要各方面去看,不能只方面看。」 是要事物的系和展上看。我之所以把堡放在最後解,其理由就在於此。 在,先第一堡──《史》起。 於此,方面分析。一方面看司是否《管子.重》部?又一方面要看中在重要上的度和它之的相互。根我人研究的果,不司看不到本,而且本中有多理和例,是司的《史》批判承和展而。於前者,我有下列: 第一、《管子》中根本有《山高》和《九府》的篇名。《史集解》引向《》云:「《九府》民有,《山高》一名《形》。」也不可靠。因是承向得本的法。《管子.重》列在《管子解》之後。《管子》而有解,足其已在《管子》之後。今《管子重》又在《管子解》之後,其向以後人所附加甚明。向自言《管子》八十六篇,但今日按照他所列的字重新算,其式:《中管子》389篇+《卜圭》27篇+《臣富》41篇+《shè校尉立》11篇+《太史》96篇-484篇=564篇-484篇=80篇後人附加本於《管子》,把原有的目字也弄了。向且不得本,司在向以前,如何能看得? 第二、《史》於古代政家,凡是有理及重要事者,是可能地加以扼要的引用和述。例如范蠡、然及白圭的,都把它的容恰如其分地保存了下。甚至那些所「 世千里之中人所以富者」的大商富代表人物,所有「作力,少有斗智,既」的活方式及其生活和工作作,都不描得惟妙惟肖。於曾自「哉其言之也」的《管氏重九府》,有下列的其而又含糊的: 「桓公既得管仲,重之利。」(《史.太公世家》) 「管仲既任政相……重,慎衡。」(同上《管晏列》) 「管子……重九府。」(同上《殖列》) 「桓公用管仲之,通重之。」(同上《平》)至於甚是「重」?甚是「通重之」?它的「哉其言之也」,「」在哪?一句也有提到。除了明司有到本之外,是法加以解的。 第三、《史》自成到今天,已很多人次的改和增添。如《》云:「而嘉最好,余通。至孝昭,列九卿。」孝昭乃昭帝弗陵死後名,司如何能知他的死後事?又《伯夷列》「太史公曰余登箕山」下《索》云:「、方朔其文『余』而加『太史公曰』也。」、方朔既能有所增加,後人然也同可以增加的。 於後者,我不司有抄本,正此相反,司的《史》,倒是本成的主要根。除我在中篇即明的《管子.重》的名就是《史》中取而一外,特以下列三篇作典型加以明。 (一)本《史.太史公自序》的──《太史公自序》中了他的父司《六家要旨》的全文。文在墨家,墨家思想,大部分是否定的。但於它的「本用」的主,完全取肯定的度。一曰:「然其本用,不可也。」再曰:「要曰本用。人家足之道也。此墨子之所,百家弗能也。」把提到既是「不可」,又是「百家弗能」的重要地位。而本著者他的重理出,所「本用」,不「不足以存」,而且此相反,可以助人民的苟且偷安的心理,甚至和的范氏原文作「氏」,。此依《》校改。一,弄得「亡而身所」(《重乙》)。本,的荀子在其所著《天》中也「本而用,天不能」的。但有一「存」字,很值得注意,「存」「」互文。明明是司的而提出的。一本用「 不可」,「百家弗能」;一按照去治理家,只能助人的苟且偷安的「益愈」的心理,不能使家永存而免于亡。就很明地告我,他不是在批判荀子,而是在批判《史.自序》的了。 (二)本《史.殖列》的──《殖》是司了反武帝和桑弘羊所施行的官工商政策而的一篇文。他和董仲舒主「皆於民」一,一方面武帝的政治路所打的主要象──富商大,即所「世千里之中人所以富者」的「人」碑立,另一方面又正面了他自己的理。而本著者於前者,完全取反度,富商大都是重之的主要打象。的例子,中到都是,一一列。於後者,不是全否定,但也不是全肯定,而是有所吸收改造,有所批判展的。 本《殖》有所吸收改造,首先就表在它《殖》所歌的富商大然取完全反度,但於些人的所「 治生」之,不量吸收,加以改造,使其由人服封建治者服。它除了我在下面即明的然的承展外,陶朱公的「人而任」,子的「著鬻於曹之」,白圭的「」,「人我取,人取我予」及「若之」,猗的「用起」,邯郭的「以冶成」,氏?的以畜牧求奇物,戎王jiāo易什倍的牛,乃至蜀卓氏、程氏、宛孔氏、曹邴氏等的以冶起家,刁、史或用「桀黠奴」「逐商之利」,或用「事富家」的「人」「以百」「郡所不至」,宣曲任氏的窖藏粟,姚的事牧畜,氏的放子等等,乎毫漏地反映在它的各篇之中。所不同者,只不是把人私,改造成封建家的官了。 本《殖》有所吸收改造,表在全各篇所假之名,大多和《殖》相雷同。《管子.重篇》所假的名,共有虞、夏、殷、周、、、孤竹、枝、城、、秦、楚、燕、梁、、宋、、濮、越、、、朝、禺氏、范氏、、莒、滕、、代、衡山等三十。其中、楚、、衡山、、城、燕、、梁、、代等十一,於《史.景》及《 以侯年表》,夏、商、周、、、楚、越、燕、、代、、秦、梁、莒、城十四於《史.儒林》,滕於《史.惠景侯年表》,(即北)、朝、越於《史.平》、《朝》及《南越》。又除、莒、滕、范氏、枝、孤竹、禺氏、城、等九分於《史》其它各篇外,其二十一,皆於《殖》中。《重戊》一篇所列虞、夏、殷、周、、楚、、梁、、莒、代、衡山、燕、秦、共十五中,就有夏、殷、周、、、梁、楚、代、燕、、莒、秦十二《史.儒林》相同,、梁、楚、代、衡山、燕、、八《史.景》及《以侯年表》相同,虞、夏、殷、周、、秦、、梁、楚、代、衡山、燕、十三《殖》相同。而且《殖》不言「、魏」,本各篇也不言「、魏」。《殖》以「梁」言,本《重戊》亦以「梁」言;《殖》以「燕代」言,《重戊》亦以「燕代」言。特是《殖》古代史,是以唐、虞、夏、殷、周五代的,而本《准》及《重戊》篇皆以帝代唐。是王莽虞思想的反映。而的孰先孰後也就不自明了。 本《殖》有所吸收改造,也表在它《殖》同一引用古,而其目的大相歧一上。「巧者有,拙者不足」句,本是《管子.形篇》首先提出的。本《地篇》和《殖》也都引用了。在《蓄篇》引申「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本之事」。明它一社事,是的。但其引用的目的,在《地篇》中,不是指的人,而是指的封建治者。所以下文就「封之君七十二家、得失之,皆在此」。在《蓄篇》一反司的「凡之民,富相什,卑下之;百,畏之;千,役;,;物之理也」和「故善者因之,……最下者之」的自由放任主,而取的干涉主。且由此得出民之所以有「相百倍之生」,完全不是什「物之理」,而是「人君不能」,「不能散聚,均不足,分利而民事」的必然果。此相同,它和《殖》也都引用《管子.牧民篇》的「而知,衣食足而知辱」句。但《殖》的引用,是用明司的「人富而仁附焉」的崇富思想的。而本的引用,此完全不同。在《事篇》引用,是指家的荒而言,是做「委致,城肥致」的理根的。而在《重甲篇》,「」者和「足」者如果是指人,那,「民富不可以使」(《蓄》),「民富不如」(《山》),人君就不提倡,而且要取此相反的「散聚,高下,分并」的政策,加以限制。否家然「本趣耕,草立而止」,是不能避免「民若不足」的不良後果的。 本《殖》有所吸收改造,表在它「三」一提出了一的新解上。「管氏有三」,本是《》最先的一法。司在《殖》中,把句和有的「富於列之君」的起。比那些以「娶三姓女」(何晏)、「三」(朱熹)或地名(《晏子春秋篇》)解「三」的要合理得多。但究竟甚是「三」?什有了「三」,就可以「富於列之君」?司有清楚。到了本才破天荒地一,把「三」直截了地成是除生障有的所「其三不」的政策(《重丁》、《重戊》)是一件事情。然它所提出的具策略,如我在下篇所指出,未免近於幼稚可笑,但於《殖》,不能不是大大地提高了一步。 本《殖》有所批判展,只需出下列,就足以充分明: 其一、於「富之道,莫之予」的相的批判。──一,我在下篇章加明,不先。 其二、於然的演和展──本最津津道的一基本律,即《蓄篇》所「物多,寡,散,聚重」的供求律,也是《殖》所的然的演展而。然: 「其有不足,知。上反,下反。出如土,取如珠玉。」是一切物之格,由物量量之比例定之。物量或量生重大化,一切物格即有跌。就是物量增加,格下落;量增加,格。反之,物量少,格;量少,格下落。是第一。但物,人看此一物之企得利厚,故群起向一企投,而者的以起。者既多,社上需要此一物者不因之增加,其格必下跌。反之,由於格下跌,者利可,又不得不改,於是者既少,而社上之需要仍未。因此,又生供不求的象,其格又必因之上。所「上反,下反」的意就是如此。是第二。以上是明物格的原因。事商之人了解了原因,便可以想出付的方法。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把眼光放亮些,手段放活些,刻刻察市情。看到物上到了一定程度,就上出售,把它看成土一,不要惜。看到物下落到一定程度,就上,把它看成珠玉一,不要。是第三。但然只明了律的一半,只是就市中物落的自然象加以利用。他有意到用人工造物的道理。到了本,「物多,寡」的自然律,又一步演展出一「散,聚重」的掌握自然律的人律,作施重政策的根。所「散,聚重」者,一切物之格,是由物量量之比例定,但事上影一切物格者,不是全所有之物量量,而只是出於市中之物量流通於市中之量。至於藏不用之,於一切物格,不生任何影。保存不售之物,於一切物格,也不生任何影。,用「物多,寡」的原理,便不必全所有之物量量,予以真正之增加或少。但需以「散」「聚」之手段,行「」「散重」,使流通於市之量,或待售於市之物量,依照客之需要而增加之或少之,即可到抬高或低物的目的而有了。本各篇所提出的控制物的方案,除少地方是利用自然律外,其大多都是以人律主。故曰:「衡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又曰:「衡不可,澄,澄常,常高下不,高下不,物不可得而使固(用),故曰衡。」先用人工造物的跌,然後而利用之的方法,於然的「」,然是一展。和本在流通理方面,主「行流」、「持流」、「流」、「守流」、「受流」、「流」、「流」,是然的「yù其行如流水」的主是一展,是一的。是社的後居上的必然果。假使司果真到本,他既能然的予以保存,什於比然更展了的所「哉其言之也」的《重九府》,字不提呢? (三)本《史.平》的──和上面所的一,我也是本抄《平》。很多。除上面已述的武帝修昆明池一外,其如有「官山海」及「」(《 海王》及《地》)、三等制(《蓄》、《地》、《揆度》、《重己》)、政(《山》《地》),就全《平》抄而。此外《重甲》之「唯重之家能散之耳,以令重之家」,是《平》「除故家富者吏」的模仿,《重丁》之「石璧」「菁茅」,是《平》「王侯宗室朝聘享必以皮璧然後得行」的模仿。《山》之「官」及「群」,是《平》「而桑弘羊大丞,管事」的模仿。,特值得注意的,就是本中所大力鼓吹的「籍」。完全本之於《平》而非其所自。我在上面就已了。 其次,我第二堡──《》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31 章 ! 和《史》一,本的政乃至政治理和文字,也有很多《》相雷同。去的者差不多都口一的是《》抄本。但我人的意不如此。本《》相雷同之,除上述三十名中的二十四及各人通用名及外,其最突出者,共有下列各段。列表如左: 《管子。重》《》同文一表 《》《管子。重》考 《力耕篇》大夫曰:「昔禹水旱,百姓乏,或相假以衣食。禹以山之金,以山之,以其民,而天下仁。」 文曰:「故三年耕而一年之蓄,九年耕而有三年之蓄,此所以水旱而安百姓也。」 《山篇》管子曰:「七年旱,禹五年水。以山之金,而民之●子者,禹以山之金,而民之●子者。故天失,人地之皆失也。故王者守十分之,三年少半成。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少半藏三之一,不足以民,而夫敬事力作。故天地()凶旱水,民入於壑乞者也。此守以待天之道也。」 《力耕篇》大夫曰:「今……汝之金,微之,所以外而羌故之也。」 《力耕篇》《蓄篇》金起於汝之右…… 《地篇》夫楚有汝之金…… 《揆度篇》汝水之右衢金一也。 《重甲篇》楚有汝之金。 《重乙篇》金起於汝之右衢 《力耕篇》文曰:「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山篇》管子曰:「物有豫,君失策而民失生矣。故善天下者,cāo於二豫之外。」 《禁耕篇》文曰:「富而教之以,行道有,而工商不相豫。」 《力耕篇》文曰:「昔桀女充室,文衣裳。故伊尹高逝薄,而女其。」《重甲篇》管子曰:「昔者桀之,女三人。端晨於三衢。是不服文衣裳者。伊尹以薄之女工文纂,一得粟百於桀之。夫桀之者,天子之也。桀天下,女鼓之,故伊尹得其粟而之流。」 《力耕篇》文曰:「是以古者尚力本而繁,躬耕趣而衣食足,累凶年而人不病也。故衣食者民之本,稼者民之也。二者修,富而民安也。」 大夫曰:「治家非一室,富非一道。昔管仲以霸,而范氏以大(本)亡。……故善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我重。以末易其本,以其。 《重乙篇》桓公曰:「本用,可以存乎」管子曰:「可以益愈而未足以存也。昔者(范)氏之,本用者,其五而不能理也。四流而於天下。若是(范)氏其本用,足以使其民而不能理,天下。是以其亡而身所。故可以益愈而不足以存。故善者,天下下我高,天下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後可以朝天下。」 《通有篇》大夫曰:「管子曰:『不室,材木不可用。不充庖,禽不其。味(末)利,本何出黼黻,女工不施。』……」《事篇》桓公曰:「泰奢教我曰:『帷不修,衣服不,女事不泰,俎豆之不(必)致牲,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六畜不育。非高其榭,美其室,群材不散。』」 管子曰:「非也。」 《篇》大夫曰:「jiāo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本量委,民有者,有所藏也。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人君不,民有相妨之富也。此其所以或百年之,或不糟糠也。民大富不可以使也,大不可以威也。非散聚均利者不。故人主其食,守其用,制其有,其不足,禁溢,厄利,然後百姓可家人足也。」《蓄篇》故人君其食,守其用,有而制不足。……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夫民富不可以使也,不可以威也。法令之不行,民之不治,富之不也。且君引量用,耕田草,上得其()矣。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之矣。本量委足矣。然而民有不食者何也有所藏也。人君立,民庶之通施也,人有若干百千之矣。然而人事不及,用不足者何也利有所并也。然人君非能散聚,不足,分并利而民事也。君本趣耕而自而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能以大治乎 《富篇》大夫曰:「故分工若一,者能守之。分若一,智者能之。」《蓄篇》分地若一,者能守。分若一,智者能收。 《本篇》文曰:「今郡有均酒榷,民利,……均酒榷。」《重乙篇》桓公曰:「衡寡人曰:『以令山木鼓山,是可以籍而用之。』」管子曰:「不可。……故善者不如民……」 《池篇》文曰:「愚以非先帝之苑囿池,可之於民。……」 《能言篇》良曰:「利官,一之於民。」 《相刺篇》文曰:「商工之利,未於民,民望未塞也。」 《授篇》大夫曰:「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害疾疫,以,非惰奢也。奇旁入而以富,非力也。」《揆度篇》管子曰:「君行邑里,其人力同而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 《周秦篇》御史曰:「一室之中,父兄之,若身相,一而知於心。故今自侯以下,比地於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教弟,舍是乎。」文曰:「法者人xìng而制,非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心定罪。志善而於法者免,志而合於法者。……春秋曰:『子有罪其父,臣有罪其君,失之大者也。』今以子父,以弟兄,戚小坐,什伍相。若引根本之及,小指之累四也。如此,以有罪及罪,罪者寡矣。……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ròu之恩而刑罪多。父母之於子,有罪匿之。不yù服罪?『子父,父子。』未父子之相坐也。『止其人』,疾始而首,未什伍之相坐。」《山篇》管子曰:「君道度法而已矣。人心禁而已矣。」桓公曰:「何度法何禁」管子曰:「度法者量人力而功;禁者,非往而戒。故不萌通而民患咎。」桓公曰:「心禁。」管子曰「有臣不忠於其君,其主,之公。公之家,毋使得事君。此之失也。之公,坐立差。『乎刑,善善乎。』戒也。此之戒。」 上表所列,只不是其最著的而已。中互相雷同的地方,可以出很多。但就是在中,也就可以看出的是十分密切的了。有,我所不可忽的: (一)《》部,乃是我史上最有名的一次封建治者部於武帝一代「政治得失」(《。田千秋》古注)的大的。它的都是代的。於些,方各持己,分明,有如冰?之不相容。但上表所列看,本《》相雷同者,於代表封建地主派之大夫(桑弘羊)及御史(桑弘羊吏)方面者共七,於代表在野地主之良文方面者共十。而本於此等雷同之,又可以分下列三情: 一情,即派意合而一,例如《山篇》「禹水旱」一,在《》中,乃大夫和文方面之。大夫方面只提到禹水旱,禹以金民而止。至以三耕一,九耕三之原,蓄,是文方面的意。今本方意合而一,以之全於管子。如果是《》抄本,在方,不可能把管子一人的,分段,而各自引用其一段。而且以山之,至文帝幸臣通蜀道山,得自(《史。佞幸列。通》)始有之。是本作者把派之言合而一了。 又一情是全接受大夫方面的意。如於反「本用」,以富力不力之果,「分土若一」云云,及《蓄篇》於《篇》之全文照抄等皆是。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情,就是件地全接受了良文方面的意。 例一、「豫」字(除《重甲》「水豫」之「豫」及《准》「 王不可豫致」之「豫」外)在《》中凡二,皆文所提,意思是。此乃良文之儒家政治理想的特用。《荀子?儒效篇》云:「孔子司寇,之粥牛者不豫。」又《史?循吏》云:「子相,一年……市不豫。」本於「物有豫」和「工商相豫」(二豫)也是反的,良文主完全相同。 例二、於桀好女,秦人本有此。《太平御》引《墨子》云:「桀女三人,晨於衢,服文衣裳。」又《 管子。七臣七主篇》也有桀、「材女三千人」之。但《七臣七主》下文又云:「遇周武王,遂周氏之禽。」是又以「女亡」「商」之事。而且都有到伊尹。《》到了伊尹,但又有到伊尹怎利用女把「桀之」亡掉。到了本,在文所的基上,用重理加以附,故事,才算有了新的容。 例三、於《重乙篇》「不如民」一,本是西前期自由主干涉主思想斗的一重要容。武帝一始官,就曾引起了自由主派代表人物董仲舒的「皆於民」(《?食志》)和司的「故善者因之,其次利之,其次教之,其次整之,最下者之」,(《史?殖列》)的「沮事之」(《史?平》)。到了徐偃,更一步造天子命令(制),、公鼓(《?》),有地破中央集的一的政政策。在,良文不止一次地重提,但桑弘羊始持捍武帝的行之有效的干涉主政策,良文的意,全力反。本提出了和桑弘羊相反的主,把和造(伐山木,鼓山)都了出,仍由民,而取君三民七的比例分配品。有原因,一是於成帝朔三年(前二二)和永始三年(前一四)先後生川官亡徒申屠等百八十人及山官亡徒令等二百二十八人的大暴(《?成》及《五行志》)的影(所「徒而作之,逃亡而不守」),另一是本作者素持「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下篇)的理原,所以就取了的政策互相和的政策。不是什「」「不」字面上的,而是不同代的不同思想的具反映。也可以是桑弘羊的政政策的修正。《?殖》,武帝代司曾之碑立的那些大商富,如蜀卓、宛孔、之刁,都由於「公擅山川市井之入,其策,上王者之利,下民之,皆陷不之」以致衰亡,而之而起的,成、哀、王莽新出的成都裒,雒叔、薛子仲,京富人杜陵樊嘉、茂陵、平陵如氏苴氏,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大卿之流。或「天下高訾」,或「訾亦十千」,或「五千」,「其亦皆」。些大概就是董仲舒到良文所口口力要「民」的「民」。在有得逞的,到本著者自地把它了出了! 例四、最後,特值得注意的,莫於《山篇》「心禁」一段。本各篇,基本上都是以政象,此忽然提出了一法律。明明是以《》中御史文於商鞅法以就已行的「坐法」之背景。御史方面是效果者,「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篇》),故明君必行坐法,才能「制群下而久守其」(同上)。但文方面,持儒家的唯心主的,不能行。故其言曰:「故春秋之治,心定罪。志善而於法者免,志而合於法者。」(《刑德篇》)方,互不相下。而其所依之理武器,在御史方面法家派之商、、申、(《刑德》、《申》等篇);在文方面儒家派之《春秋》(《周秦篇》)。商鞅、起都是魏人李悝的生。申不害、非皆人。者同於三。《春秋》在初指公羊,而《公羊春秋》之始者公羊高和初《公羊春秋》之胡母生,皆人(《史?儒林》)。由此,可以得出:其一,公羊之始於景帝,盛於武帝。其後宣帝提倡梁,梁之乃代之而。但公羊仍未因之。王莽居三年(公元八)群臣奏言「《春秋》『善善及子』,帝之後宜有土地」,又天五年莽曰「《春秋》之,君,而焉」云云,至王莽,公羊仍有法律效力,可以。其二,公羊高人,但《公羊春秋》部,至景帝始由其玄公羊成(徐疏引戴宏序)。以《春秋》治,始於董仲舒,而公羊派申派生面面的直接,在以前所。今本著者用其蔽而又之手法,《》中方之中心,概括之所「公」理度之分歧。而於之方代表人物,概括之「」、「」派。故所的「」、「」,既不是指春秋代之,也不是指代之,而是指昭帝代在上生直接之公羊派申派而言。而著者在一上,也完全是站在公羊派一的。 例五、除了以上各外,本提到《》《春秋》《易》等儒家典,又不提到「仁」(《山至》三,《揆度》二,《 准》一,《重丁》一),「」(《山至》一,《重甲》一),「仁」(《山》二),「」(《山》一,《重戊》一),「慈孝」(《山》二),「孝子」( 《山》二),「」(《重甲》)等儒家道德教。本,所「」「利」之辨,乃先秦儒法思想斗重要容之一。孔丘「克己仁」,孟「仁」和「仁政」。《孟子》七篇,就提出「王何必曰利?亦有仁而已矣」。司在《史?孟荀列》中,是孟、荀列,但孟此一主,特表示,明他也是偏於孟一的。在中,良文口仁,口仁,而桑弘羊,在其一百一十四次言中,有一次到「 仁」字。但到了本,把「仁」「」「」「忠孝」等等,也儒家那接收,作其所「但予之形,不之理」的重要削手段了。此儒法家思想和在一起的做法,在武帝就已始出,到以後更是增高。宣帝有所「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之」(《?元》)。特在王莽代,利用儒家的周公居的故事作幌子,乘三的取政,至施五均六、恢分封制度、井田制度及奴制度等等,一不以儒家典如《周》《》《》之依。班固所「莽每有所造,必yù依古得」(《?食志》)。又「莽意以制定天下自平,故思於地里,制作,合六之」,「莽六以文言」(《?王莽》),此正同。然本之成,不得在《》以前,此又其一旁了。 (二)表中所列泰奢之,在《》中,乃大夫方面之主要。大夫於崇尚奢侈之,在《》中,而不一。如《刺篇》文指摘家族之奢yín佚的情形云:「自利害(官)之,三之起,人之家,行於,於道。……服僭於王公,室溢於制度。兼列宅,隔巷,道,足以游。池曲道,足以,,放犬走兔,隆豺鼎力,蹋鞠。中山素女流徵於堂上,鼓巴俞作於堂下。女被,婢妾曳。子列,田出入,……僭侈相效,上升而不息。」又《救篇》良也:「故良田宅,民所之。不利者朝市,列田宅者郡,暴掣,大第巨舍之旁,道路且不通。」大夫於後者,只是「勃然作色,默而不」。於前者,不未加以否,反之曰:「官尊者厚,本美者枝茂。故文王德而子封,周公相而伯禽富。水者大,父尊者子。……故夫於朝,妻於室。」可良文所指摘,非,即大夫自己也是承的了。但在本中,於此主,予斥。一曰「非也」,再曰「泰奢之不可用於危隘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32 章 之」。,就出了。如果在,本已先存在,又使大夫方面果得此,於本著者批此主之意,不能熟睹,而然取人所批「非」者作之武器。且以管子所斥之人之意作管子自己的意,而之「管子曰」云云,就和把朱、墨翟、告子、行等人的之孟所斥者,如「我」啦,「兼」啦,「生之xìng」啦,「耕」啦,都是孟的主,都在孟上,是同有道理的。又相同之甚多,但在《 》中,皆不著「管子曰」三字。此一及《本篇》「大夫曰:管子曰:『有沃野之而民不足於者,商工不也』」一段有「管子曰」,而由今看,一本中根本有些文字,一管子所斥之言。因此,我疑《》段文字,可能是引自《管子》其他佚篇(向自《管子》本有五,共五百六十四篇)。本著者不同意大夫方面之意,故又用「泰奢」的名,把它引作批判的象。和《重乙篇》批判「本用」的法,也是《史?自》中司墨家派的「本用」和《。力耕篇》文方面所主的「尚力本」的意引加以批判是一的。被批判者之意,必在批判者之前。如孟斥、墨,、墨必在孟之先;荀子非十二子,十二子必在荀子之先。乃是古今著之通例,本也是不能例外的。 (三)上面到《重乙篇》批判「本用」一,如果孤立地看,似以使人相信是本抄《》。但如果把同篇中下列系起看,也就容易弄明白了。 一、「通」一的出; 二、「壤列」制度中增加了所「兼霸之壤三百有里」一; 三、在《》「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我重」外,又增加了「天下多我寡」一句; 四、反「山」官,提出「不如民」的主。 《蓄》「通施」,《》也作「通施」。本篇改作「通」。而「通」是到王莽代才有的。分封制度,《孟子》、《王制》、《新》、《春秋繁露》、《史》、《》,甚至《 ?地理志》都有所「兼霸之壤三百有里」一。本篇及《揆度篇》所言「千乘之,中而立市,西南北度百五十里」,《?刑法志》所「侯之大者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相符。明此必晚出。「天下多我寡」一句很重要。那是《》的一展,我在下面另行明。至反山官,乃成帝以後物,而其所「善者不如民」完全是《》文的意吸收而,我在上面也已了。那,是本抄《》,而不是《》抄本,也就不自明了。 (四)特有意的,就是「汝之金」句的。金出於楚之汝,古籍中都有到,只有《》和本才正式提了出。《》中然只出了一次,但有一「今」字,最值得我注意。甚是「今」呢?今就是在,就是桑弘羊的候。更具地,就是昭帝始元六年(前八一)行的候。明明告了我,在武、昭代的外易,不出口物(微之),而且出口金(《史?大宛》第二次西征「所金帛直千巨」可)。而金的主要源,在汝水流域。本有直接明「汝之金」的代,但它在《揆度篇》中,特把「汝之金」,和「禺氏之玉」、「山之?」、「江之珠」,同列「海玉七」之一。禺氏和玉生系,王考,乃文、景事。山亦至武帝大匈奴,才收入代版(《?匈奴》)。而江之名,直到王莽古改制後才由西陵改名而。可通西一代都是用的「汝之金」,而其下限,在王莽代,能是《》抄本? 管子重中──於管子重之理的系 一、重一之起源及其涵 二、重理中的若干基本原 三、重原的重要工具 四、所重之的具措施 五、本在理上所暴露的代和的局限xìng 一、重一之起源及其涵 「重」二字,最早於《?周》。《周》: 「周景王,患,更大。穆公曰:『不可,古者天降戾,於是乎量、重以救民。民患,之作重以行之,於是有母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多作而行之,亦不重,於是有子母而行,大小利之。今王而作重,民失其,能乎?』王弗,卒大。」 但此文之意,不是大的分量重,小的分量。其所的「重」,乃具的表在物上的重,本所重之抽象的表在人心理上的重者,容完全不同。史上始用「重」一,本有同一之意者,只有一人,文帝除令使民放文云: 「於上,上,以御重。以之,重以散之,物必平。」(《?食志》) 所的「重」,已不是本身的分量大小的重,而大物的多寡在人心理上的反映的「重」。在以前,法是有的。但他有把「重」一和管仲系起。把「重」和管仲系起,是到司才始的。除我在上篇所引述的《史》各外,《太平御》四七二「富」下引《太史公素王》也: 「管子重九府,行伊尹之,桓公以霸。」 由於我在上篇已明《史》一是本取材的主要源之一,因此,本命名《管子?重》,是《史》中取而,也就多墨了。至本提到的「自理以,未有不以重而能成其王者也」,以及「燧人以,未有不以重天下也」,那《淮南子?修篇》所「世俗之人多尊古而今,故道者必之於神、帝而後能入」,同是克思所指出的「召去的亡自己效力」的一作法。然,所重理,不是一早晨就能形成,而一定是很的,逐累起的。我只要中所反映的代史,高祖起一直到王莽止,差不多可以找到近百之多,也就可以看出,本所下的多卓越的有政的新解,很想像是出於某一代、一作者的了。 甚是「重」呢?《史》的注者:「重,也。」又:「重,辱也。」是文不的。《重》篇合分析,所「重」,含有二: 第一、言之。本有《揆度》、《准》及《重戊》等三篇,都用古代史的方法明重之策的重要xìng。而其具容,不全同。然是由於三篇作者不是一人,故有的象。但些不管它,我注意的,是本「重」一涵的具明,「造六?」、「作算」,到「五」、「火食」、「山林」、「破增」、「焚沛」、「逐禽」,「燧取火」、「封土社」、「置木」、「疏江湖」、「修建城郭」、「立皂牢」、「服牛」、「用珠玉」、「合」等等,不「 重」的研究象。可知凡是古代治者所推行的政治和措施,全被本作者概括在重理之。 此外,重理可以用於法律方面,如《山至篇》所:「刑,善善」,《揆度篇》所「重之法」是。有也用到事方面,如《事篇》所「委致,城肥致」,《重甲篇》所「水豫」,及《重乙篇》所「素之」等是。有又用到教育方面,如《山篇》所「教」及「君?」等是。有用到用金收,以覆,如《重甲篇》所「之」是。又《重戊篇》云:「帝王之道矣,不可加也。公其行而已矣。……天子幼弱,侯亢,聘享不至,公其弱,率侯以起周室之祀。」,「重」之涵,竟展到用史上所的周公成王的故事,王莽篡造上去了。 第二、言之。上面所分析,本著者於重理之用,是很泛的。凡是於封建家的政治、事、法律、、教育等等,都是他的重要研究象。不在的精神方面,於重理的用,只是封建家通用「物多、寡,散、聚重」的供求律,行「散重」的物政策,以到「籍而」即「不益而天下用」的政目的。言之,就是要封建家自己商,用商人所行的不等的取的方式作充裕家政收入的基本手段。《蓄篇》云: 「故善者委施於民之所不足,cāo事於民之所有。夫民有之,故人君之以;民不足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之以,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之●可得而平也。凡重之大利,以重shè,以泄平,物之,准平而不,衡重。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 善者,指善於治理家或治理天下的人。委,蓄。施,放散。cāo事,把持、掌握、控制。●音晃,屏或兵。借用政府管制下的物。和「」字、「章」字一,都是本在政上的用。准平,指平基金,唐、宋的常平本。不,不波。因有平基金在起作用,故物有,也不生甚波。衡,秤。,。重,重。秤了,重就出了。比喻失去了平作用,物就出落。是人民所者,政府就;人民所重者,政府就出。和《揆度篇》所「民重君,民君重」是一的意思。此外,本作者任何物的市律,都是流散,「泄」;重成的目,「重shè」。因此,政府付前一局,就得取措施,酌量提高格,收在市上跌了的某物。如此者之「以重shè」,也就是然所的「取如珠玉」,白圭所的「人我取」,桑弘羊所的「之」。反之,在付後一局,就得以低的格,所掌握的某物,向市出,使市的格於平衡。如此者,之「以泄平」,也就是然所的「出如土」,白圭所的「人取我」,桑弘羊所的「即之」。作者所以主,有目的:即一方面在和出的程中,政府可以得很大的利益,「君有什倍之利」;而另一方面可以使物格接近於的水平而不致高或低,「之●可得而平」。然,要一的方,不能米之炊,而是必有雄厚的平基金即「准平」,才可以「袖善舞」的。,《蓄篇》下文所「、千之藏」,「藏千、百」,便成必不可少之了。 二、重理中的若干基本原 「重」之涵既明,我可以而研究有重之基本原。本作者的社象中,出不少重有的基本原。,我可以把本中所提到的一些重有的原,分下列,加以述。 第一,立──是本《准篇》提出的。本著者是相信史化的的。史是不向前展的。代在化,社上的事情也在不地化。因此,各制度和措施,也必不地根化展了的情制,不能因循守,至死不。更不能先主地未出一框框,把自己的手束起。所以:「准者,而立。」又:「王不可豫致。」(《准》)是古代家商鞅的「而立法,因事而制」(《 商君?更法》),非的「世事,事」(《非子?五蠹篇》)和桑弘羊的「shè者因,治者因法,虞、夏以文,殷、周以武,各有所施」(《?大篇》)的史化的承和,也是董仲舒的「天不,道亦不」(《?董仲舒》)良文的「君者法三王,相者法周公,者法孔子,此百世不易之道」(《?刑德篇》)和王莽的「每有所造,必yù依古得」(上篇)的古主思想的有力批判。然,史是不能割裂的。去史的一切文化,是可以而且批判承的,但不能不情,用的和不用的一起搬,而用那些情相合的西,即吸收有益的。所以:「兼用五家而勿。」(《准》)就是意思。 第二,不能通民利,不可以制大治──本著者主承法治思想的。特是展了荀子、非、桑弘羊等反「能」的主,那些「自言能官而不能官」的人,上自「司」,下至「 重柝」者,都分制定了「其身以其鼓」或「其社」,直至「?以父」等具法律文。然比宣帝的「信必,核名」又前了一步。但他又有法不行,得先上入手,把搞好,特是要做到「均富,裁有以不足」,然後法治才能利行。所以:「法令之不行,民之不治,富之不也。」又:「不能通民利,不足以制大治。」(《蓄》,《揆度》略同。)是本著者法家派所「君臣上下皆法,此大治」(《管子?任法篇》)的法治的批判承。他於通民利,曾不止一次地提出。一曰:「人君非能散聚,不足,分并利而民事」,即「不能以治」(《蓄》)。再曰:「故人君不能散聚,高下,分并,君本趣耕,草立而止,民若不足也。」(《重甲》他民起暴治者不利,是比有清楚的的。民之所以要起暴,是由於「地亡」、「失於」,而「君之衡籍而止」所引起的。因此,再三提醒封建治者不要「作功起繇,度」,激起民的不,等到生了暴,又用武力去加以。如果,便是等於自己和自己打仗(「之」──《巨()乘》),或者等於自己屠自己的人民(「中民也」──《揆度》;「是下艾民」──《重甲》)。些都和他始持「而知,衣食足而知辱」(《事》及《重甲》)的唯物著它所的代即王莽代的社背景症下的立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天壤」──是本作者在政理上提出的一最精采、最有步意的基本原,是《重乙篇》提出的。「 天壤」者,天壤即天地,即。但於此有注意者,即此之「天壤」,今日之「和天」「和地」,亦即毛同志所召之「向自然界」(一九五七年六月人民出版社出版《於正理人民部矛盾的》第十三)有其本上的。後者是人民以自力更生之革命精神,敢於和天地自然行,敢於向天地自然要食要富,人民增福利。而前者是指物有消耗之,然天地仍生生不已。他自然象中,看到了「海出就是煮的水。原文《重甲》篇皆「沸」,此下文及《地篇》改。止,山生金木息,草木以生,器以靡弊,水之以日消」,而得出物生生不已,「有始」的。故反在自然界面前所作、消等待的所「死生有命、富在天」的反思想,大提出「天壤」和「天壤同」(《山至篇》)的豪口。所「天壤」「天壤同」,就是善天下者,必先通於「有始」的道理,而不地施行其重之策。天地出止,重之策亦之而止;天地生金木息,重之策亦之而息。此正上文「天下之朝夕身不定」之意。比荀子的「制天而用之」(《荀子?天》)和「 天地之生物也,固有足以食人」(《荀子?富篇》)的光唯物思想又大大地了一大步。 第四,「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是《重甲篇》根久已失的古《道若秘》中的格言提出的,可以就是本作者的中心主。「聚」即「聚重」之聚,就是把物聚集在自己手中,以便行。是直接事生活,所收入,不如通囤居奇的方式所利之大。此情,在古代大都如此。商鞅、桑弘羊曾先後指出民,「最苦而利少,不如商技巧之人」( 《商君?外篇》)及「富在,不在力耕」(《?通有篇》)。司也:「夫用求富,不如工,工不如商。」(《 史?殖列》)下至十七世,威廉配第也有「……造的收益比多得多,而商的收益比造多得多」的(所著之《政治算》,商印一九六0年初版第十九)。此所言可巧合。但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33 章 巧合,只限於形式。至其所代表之,大有不同。威廉配第在封建生方式崩、本主生的第一段,故其所工商者,是指新之而言。商鞅、桑弘羊、司及本作者同於封建地主前期或中期,而其又自有。司是自由主派,故主此利最大之工商,由私人即富商大自由。而商鞅、桑弘羊及本作者,皆于封建地主初期或中期之干涉主派代表人物,故其於此利最大之工商,主收封建家行管制或。一是我首先要弄清楚的。 第五,定物的不同因素──又可以分:一是於自然的,另一是於人的。自然的因素: 甲、年的歉──如「有凶穰,故有」(《蓄》)及「一不登一,之法什倍;二不登二,之法再什倍」(《揆度》)是。 乙、季的影──如「故有四秋而分有四,已得四者之序,施令,物之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重己》)是。 人的因素,: 甲、囤的作用──如「聚重,散」(《蓄》),「一十,君常cāo九」(《山》)及「藏重,」(《揆度》)是。 乙、政令的急──如「令有急,故物有重」(《蓄》),「令有徐疾,物有重」(《地》),「令疾金重,令徐金」(《地》)是。 第六,、、物三者之的重比── 甲、力之高下物格之高下成反比例。如「物之,高下」(《乘》),「彼重而物,而物重」(《山至》)是。 乙、在物的相中,由於物是「」,不包括在物之,故物之也形成一比。如「重而物,而物重」(《乘》),「物必,物必,者不俱平」(《蓄》)是。 丙、物既不包括在物之而是「」的,所以它和也形成一比。如「故粟重金,金重而粟,者不衡立」(《重甲》)是。 附明一下。有人「管子分析物的重,物是包括在物之的」,似乎是解。因《乘》篇明明:「。」如果包括在,怎能是「」呢?至何以能?也不理解。在古代社中,是有很重要地位的。它是人生之所必需,所以:「五食米,民之司命也。」(《蓄》)又:「凡五者,物之主也。」(《蓄》)因而在一定期,可以取得「以准」(《巨()乘》《山》)的格。,人要把它和一的看待,也就不是什奇怪的事了。 第七,富的──《揆度篇》云:「君行邑里,其人力同而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脯二束,酒一石以之。」和非所的「今夫人相若也,年旁入之利,而以完者,非力也;人相若也,疾疚罪之殃,以者,非侈惰也。侈而惰者,而力而者富」(《非子?篇》)及桑弘羊所的「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害、疾病,以,非惰奢也;奇旁入而以富,非力也」(《?授篇》),同是是一切富的源泉。表面上看,好像也有道理。但上,如克思所已指出的: 「一除自己的力外,有任何其它的人,在任何社的和文化的中,都不得不占有的物件的他人作奴。」(《哥批判》) 也就是,在削了生料的件之下,要想光靠自己的力避免困和家致富,是不可能的。因而一原根本上就是的。 第八,的重──重原在的用,其主要目的有二:一在保持本的重要物不使外流。所以:「善天下者,守重流,而天下不吾矣。」(《山至》)一在吸收天下物使於我。所以:「天下之壹我用。」(《地》)又:「故不能天下之,致天下之民,不可成。」(《重甲》)大抵本作者之外易政策,中世洲之重商派及近世之本主者所持之解大有不同。後者之外易政策,皆以出超其主要之目,故往往竭其全力以本物之出。而前者之外易政策,除在少之特殊情下可以某物大量出,如《山至篇》之「漏壤之」,推「雕文梓器以下侯之五」,《地篇》《重甲篇》之以高推海於梁、、宋、、濮,而吸收其金,及《重戊篇》之以高推五於所yù征服之、梁、、莒、楚、代、衡山等外,其一律以入外之物重。如《海王篇》之「因人之山海,假之名(若)有海之於吾」,《地篇》之「人本()者,因吾本(),食吾本()粟,金然後出」,《重甲篇》之「高杠柴池,以致天下之牛」,《重乙篇》之「侯之商立客舍,使天下之商若流水」及《重丁篇》所「石壁」「菁茅」者之吸收「天下侯之金、珠玉、文采、布帛」等等,非抬高物,入之具表。在代,各生皆不,物需要超供。故物入愈多,其度愈富,而力亦因之而愈。但是,怎才能到目的呢?作者也提出了以下的原: 甲、最起的件,必使本的物水平和外看。《乘篇》所「乘(算、)之准,天下准」,《山篇》所「重天下」,《地篇》所「天下高高,天下下下。天下高我下,利於天下矣」,《重丁篇》所「天下高亦高,天下高,我下,必失其於天下」,都是意思。 乙、要常保持「天下我重」的局面,以免本物外流而利於吸收外物的不入。《揆度篇》云:「今重於吾,於天下,侯之自泄,如原水之就下。故物重至,去。有以重至而者。我而之,天下即已(泄)於我矣。」《重乙篇》云:「故善者,天下下我高,天下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後可以朝天下。」就都是一原的明。惟有注意。其一,所「有以重至而者」,「」就是「不去」的意思,上面「去」字互文。是天下之物,因,而;然及其既至,或因到太多,或因政府忽於此有意地藏之物大量出,供超需要,格自低落。而主免除往返之失,不得不出售。物本重至而去者,今以重至而亦留而不去。此法古人用之以救荒而其效者多。如宋神宗熙中,知越州。浙旱蝗,米踊。州皆榜道路,禁人增米,人多死。榜通衢,令有米者任昂。於是米商,米,而民者。就是一好例。其二,所「天下多我寡」句,是《》中有的。《?力耕篇》只提到「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我重」。在句之外,又增加了「天下多我寡」一句。《力耕篇》只提出了原,充了一原的具措施。然是一展。但所「天下多我寡」,不是要把已有的物行,有如美加里福尼州阿特西牛nǎi公司三八千多加的牛nǎi倒臭水。(一九七四年九月四日《人民日》谷雨:《牛nǎi什倒掉?》)而是法把它控制起,不它在市上流通。《山至篇》云:「吾非凶也,以藏之,故倍重,故侯之至也。」以藏之,流通於市者就只其寡,不其多了。 第九,具用重原的先件── (甲)要「不求於民而籍於令」──上已明本作者封建家的令之急,可以物。《蓄篇》又: 「今人君籍求於民,令曰十日而具,物之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物之什去二。 令曰五日而具,物之什去半。朝令而夕具,物之什去九。」是人君征收急,就影物。如果征的是,民了取以完成任,就不得不急於把品出。品的格就降低。定的期限越短,商人的也越害,商品跌的象也越重。此外,家如果急征某物品,物品也。恩格斯指出: 「收的日期到了,民必有。商人意什格,民就什格出他的品。」(《本》第三卷第九四六恩格斯注) 正因令有的作用,所以本作者特重令,主「不求於民而籍於令」(《蓄》),主「乘令而退,求於民」(《山》)。通令,改物的重,而使在上,在下;而使在上,在下;而重,而重。人地造成物「相什而相伯」的烈波,行,大作其投生意,以得最大限度的商利。《山篇》所「君以令」,就是意思。 (乙)要把富予之完全掌握在封建治者手中,但又建立在使人民不易察的基之上──是本作者於政政策的最特的。他在社上生富不均的原因上,也和司一派自由主者的意一,都是智愚巧拙不同,也就是知上的不平等的果。所以他都有所「巧者有,拙者不足」(《史?殖》和本《地篇》)的法。此,有倒果因的,但於儒家所散布的「死生有命,富在天」的天命,可以是一有力的批判,是有其步意的。而且他然出,不同意司的「富之道,莫之予」的,而用了干涉主者商鞅主的「治之,令者富,富者。者富,富者,」(《商君?民篇》)和尹文子主的「故古之者,使民自富,富皆由於君,君所制,民知所矣」(《尹文子?下篇》)的意,要求把富予之,完全掌握在封建治者手中。所以:「故予之在君,之在君,之在君,富之在君。」(《蓄》)又:「夫富能,能予,乃可以天下。」(《揆度》)又:「故然後予,高然後下,喜然後怒,天下可。」(《重乙》)然,所的「」,不是要富有者的以行均富。本作者在富上,也充分了商人的本xìng。其所「」,基本上是指封建家用重之以防止富商大和高利者的乘取暴利。也就是要把些暴利富商大和高利者手中「」,封建家所占。就是所「」的容。至於「能予」的「予」,也不是白白地把物送者,而是通「放」的方式即「食者予之,者之新」。之,本作者提倡「富能」,表面上似是反兼并,但上有取消兼并,只是把各商人的兼并化封建家的兼并了。 因此,本作者所的「予」,是建立在使人民不易察的基之上的。什要呢?《蓄篇》:「夫民者信原作信,,文改。信,信服他的人。而死利,海皆然。民予喜,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予之形,不之理。故民可洽於上也。」(《重乙》略同。)此如《海王篇》所「今吾非籍之君吾子而有二之籍者六千。使君施令曰:『吾籍於君吾子』,必。今夫之,百倍於上,人以避此者,也。」表面看,把人民,是人民有所予,而上是把高利加在之中。是之於形,使他看不出。然,所「百倍於上」,人民行的削是很沉重的。但是,指出:第一,本所的各字,只是了加明重之的利益之大,不是政上具的算字。《?非鞅篇》大夫商鞅「外百倍之利」的「百倍」二字,xìng完全相同。有人把「百倍」改「自倍」,是的。第二,把些利益入到封建家手中,比「豪民擅其用而其利,市巷,高下在口吻,常,端坐而民豪」(《。禁耕篇》桑弘羊),要有限制一些。 (丙)要在物未生前就行安排,就是所「守始」(《 乘》)或「cāo始」(《揆度》),也叫做「守物之始」(《重丁》),又叫做「:布於未形,其已成」(《山》、《山》、《重丁》略同)。此如「置公」於五未登之前,「置券」於「女帛」未成之前,而守之於已登已成之後。若等到已登已成之後,必富商大和高利者所乘占有,yù之也不及了。 (丁)物不宜求其永久定,要「使物一高一下」,才能利──本作者主掌握以平衡物之格,但不要求物格之永久定。此相反,他主「衡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是本格理的基本精神。所「高下」,兼含有xìng:一指地xìng之高下,如《揆度篇》所「故守四方之高下,游,相,此衡」是。一指季xìng之高下,如《重丁篇》所「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始,四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者於封建家都是有利的。所以:「而一,而十有百。」(《重丁篇》)又:「故有四秋而分有四。已得四者之序,出令,物之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重乙》) 三、重原的重要工具 根我在上面的分析,既然物在物化中都起著定作用,同,者之又互相影。所以本作者又提出「其食,守其用,有而制不足」(《蓄》)的主。作者看到物是掌握家命的重要工具,就是有利於治大削的有力工具。但物的生掌握在人民手中,而之造和行掌握在封建家手中。封建家控制物二者以平衡物,而物也是通才到封建家手中的。所以要想控制物,就必首先控制。所「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蓄》),其意就在於此。 所「其通施」,是意味著封建家造和行。本作者固然有明不民造,但他是「立」和「人君」系在一起。如: 「人君立,民庶之通施也。」(《蓄》) 「君……自而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同上) 「然後立乘之……」(《山》) 「以山之金……禹以山之金……」(《山》) 「立,以二年之粟之。」(同上) 「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山至》) 「今君立,民通移。」(《重甲》) 「令左司伯公白徒而於山。」(《重戊》) 「君其率白徒之卒山之金以。」(同上) 可知除「人君」外,人民是不能自由造的。 其次,我作者所提出的「乘」的容吧!甚是「 乘」呢?作者有一明的定。他: 「故乘者,布於,一地之,之乘。」 乘,去,也。即算用的。乘就是算。乘是指需要量的算方法而言。所「布於」,就是要算各地需要有多少金和金,才能控制全的商品。作者主根全各地的土地肥瘠和量情,算出家用的需要量。然後根需要量「布於」。注意,所需要的量,不是流通全商品所需要的量,而只是家商本在一定期的金需要量。作者主「布於,一地之」,反映了家金活的模。它能?藉封建政力量,在全分配金商品及控制,私人商本是不可想像的。 至於珠玉金,因它都生在距的政治中心──「周」,上是都安地方「七千八百里」之外,「 水壤,舟不能通」,而至,更不是一般人民所能任意得到。所以些上和中,也和下一,基本上可以全部由封建家所掌握。 甚是「御其司命」呢?就是商品,是人民生活中的命根子。於「命根子」,封建家可能多地掌握在手中。《山至篇》,所「彼守者,守而已矣。」就是意思。 首先要考的,就是政府掌握的物量境以物量之的比例。於,本作者所提,有下列: (甲)「相壤定籍」(《乘》)。是要以和土地肥移。前者如「山之,常藏三分之一。汜下多水之,常cāo三分之一。山地分之,常cāo十分之三。水泉之所,水之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34 章 ,常cāo十分之二。漏壤之,下侯之五。(以)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山至》)。後者如「郡上臾之壤,守之若干;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乘》)是。 (乙)「而藏」(《事》)。是要按年成好定。有「一年藏三之一」的(《山》),有「守一分」的(《山》),有「十而守五」的(《事》),有「三分,二分在上」的(《山至》)。 (丙)藏量方面,一般都以「有十年之蓄」(《事》、《蓄》、《山》、《重乙》)。是初等政治思想家的公(《新?蓄篇》及《篇》)。景帝所的《?王制篇》所「三十年而有九年之蓄」,此略同。 但是,怎藏法呢?也有以下法: 甲、行。春夏,以、物或具出,至秋收,用市收取其(《巨()乘》、《蓄》、《山》、《山至》)。 乙、,行收。如《蓄篇》所「以予食」是。 丙、利用所「神」向大地主抵借藏。如《山至篇》所「御神用」是。 丁、假借亡士族(《重甲》),「置屯」(《 重乙》),及以彗星出有天(《重丁》)等等名,用平收富藏。 戊、提高,吸收外之(《山至》、《揆度》、《 重乙》)。 己、用本工品吸收外之。如《山至篇》「(以)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及《重甲篇》「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纂一得粟百於桀之」是。 庚、「以用之壤藏民之」。如《准篇》所「彼菹之壤,非五之所生也,麋鹿牛之地,春秋生老,立施(施,即通施,立施,言立)以守五」是。 辛、田租收入。如《重甲篇》「租九月而具,粟又美」,《 重乙篇》「以令使九月,日至日……量其艾,一收之中方都二」是。 而言之,一封建家,必做到「人君cāo金衡而天下可定也」(《山至》),才算取得了主。《蓄篇》云:「使室之都必有之藏,藏千。使千室之都必有千之藏,藏百。」,也。一千。室之都,每室一,十,可民春耕夏芸耒耜食之用。是本作者最理想的所「守之以准平」的。至於如何用些「准平」行各活,在下面再分析。 四、所重之的具措施 封建家既同掌握了大量和物,就可以cāo自如地行各活,即所的活。本各篇提出了不少於的具措施。我按照《地篇》所「守而外因天下」的法,把些具措施分「守」和「外因天下」大加以明: 第一,于「守」方面者──是指重原在封建家部的具用而言。 甲、官──是「守」要首先作等大事抓的一。甚是「官」呢?「官」字在本中凡三十。其中大多皆假「官」「管」。管即《史?平》「yù擅管山海之」之管。《集解》云:「若人之管。或曰管固。」即今日上之所「占」或「」。通。本《山篇》共有三十「」字,而所言皆於之事。而在《山至篇》,直之「」。如《山》言「官」,《山至》之「」。《山》言「之」,《山至》云「之」,或曰:「之簿」。簿也就是。《山》言「」,《山至》言「」。《山》言「有,有」,《山至》言「之、壤之肥有」。皆其。梁超「即」,是有道理的。《史?平》云:「桑弘羊大丞,管事。」所「官」,也就是「管事」的意思。本作者於封建家的全部字,是十分重的。他字,由封建家完全掌握起。《史?》:「上曰:『吾所,人先知之,益居其物。是有以吾告之者。』」所以本:「不其者下制其上。」「 其」,就是有家字都要由封建家密掌握起,不能便泄漏出去,以免富商大所乘。作者指出查研究的,非常泛,包括「土地」、「人口」、「用」、「女事」、「」、「食」等等方面。在行查,是以州里基位的。所「行州里」,是其。由此上溯至、或的查象,都是以田人口基。故首先要知道州里和的「田若干,人若干」。於田地,不知道它的量,要了解其中所包括的「高田、田、山田」和其他所「四壤之」。一或一之田所生的「重若干」,也就大可以知道。再地人口比,就可以了解在一定地食生能否地人口的需要,所「度人食,其若干」,或「其食不足於其人若干」。在家庭手工生密合的件下,家除物外,有「女事」的品生。某之「女事者若干」,其品除每年供本身及全家穿著之外,「衣若干」,些都要求取得一可靠的,「必得程」。就叫做「之泰」(《山》),也叫做「大」(《揆度》)。查方法,是本「守,而外因天下」的最重要的根,一切其他方案都是用方法得的。非完全出於主唯心主的造。 乙、用人工抬高及大後之用途──我在上面到封建家怎把物弄到手中,再明怎用人工抬高,及於後的物是怎用的。 於用人工抬高的第一方法,可以用三字──「聚重」明。甚是「聚重」呢?「聚」就是集中。任何物,不是集中在富商大或家手中,都使消者感受力,感物得之不易。然是指集中在家手中而言。家把大量物集中在自己手中,只要到了青不接的候,自然上。《巨()乘篇》所「之在子者以而之州里,之分在上,之重再(二)什倍」,《山篇》所「三壤已,而再(二)什倍」,《山至篇》所「吾非凶也,以藏之,故倍重」,都是很好的例子。 其次,用放俸,「以准而授」,或「士受以,大夫受邑以,人受食以」,使物都掌握在家手中,也可以收到「斯在上,什倍」(《山至》)和「一之在上,在下,什倍」(《山至》)的效果。 次,假戍名,定家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使人民因役而相收。如「武王立重泉之戍」,使「巨之粟」跟著之一起至二十倍(《地》)。 再次,用期票在平件下把大地主家的藏,收封存起,使「坐而四十倍」(《重甲》)。 再次,下令卿侯大夫城藏(藏),「使卿侯藏千,令大夫藏五百,列大夫藏百,富商蓄藏五十」,也可以「使夫辟其五,三倍其」(《重乙》)。 最後,假借巡游,行人食及料之名,把四各的藏加以封存,也可以使「坐十倍」(《山》)。 至於大後之用途,目甚多。其著者,有:(一)收器械(《巨()乘》、《山至》),(二)收女帛(《山》),(三)借款(《山》),(四)收牛(《山》),(五)(《山》),(六)放夏(《山至》),(七)原料──帛或金(《地》),(八)抵制金(《重甲》),(九)孤寡弱(《重甲》)等九。但有,附明: (一)、在以上各用途中,有好都是先用借民,等到秋天跌落,然後用市原借折成物收回。同,於百工器械及女工帛,用期票按行,再按照原定折成後之物支付。,表面上是「籍於民」,上有如列在《帝主是本主的最高段》一中,到德帝主出本所指出的:「它要一牛身上下皮。」使民和家庭手工者受到重削。 (二)、了高利者的借款,不惜把全的提高到十倍之多(《山》:「坐而十倍,上下令曰:家假,皆以准,直而庚(也)之」),予高利者的失甚小,影於全人民的生活者甚大。 (三)、特值得考的,即用四十倍之孤寡弱一,出於《重甲篇》。而同篇上文有曰:「困之民而之,……之坐而四十倍。」是此「四十倍」之利,全「困之民」身上削而。真可「羊毛出在羊身上」了! 而言之,本所主的,不是直接以jiāo物,而是以物,再法把提高,然後用「以准」的方法,支付物的款和借款。但事情不是到此止。它收到了大批物,「聚重」,物之,家又物按高出售或出借,然後又用上述方法收回物。如此周而始,有期。《 山篇》所「如日月之」,《揆度篇》所「若四之更,所」,就是意思。 丙、各事──《史?平》桑弘羊「置平於京,天下之物,即之,之」。本作者也和桑弘羊一,主把所有人必不可少的生料和生活料,全部由封建家加以,行。本各篇言「官」字之甚多。《海王篇》有「官山海」,《蓄篇》有「官符」,《山篇》有「官」,又有「官天」,《山篇》有「官五技」,《山至篇》有「官百能」,《揆度篇》有「五官之」,《篇》有「 官能」。些「官」字都「管」。管就是管制,就是,就是占。此外,言「」、言「守」、言「障」、言「塞」、言「隘」、言「」、言「cāo」、言「」、言「御」、言「●」、言「牢」等等,有管制之字,全到都是。乎要把各事,都由封建家起。《?本篇》文所「官猥,擅市,物收」,情形此正同。只就各特重大的事,例如後: (一)、──封建家掌握有大量的物,它的主要用途,我在上面已有的明,但中也有述的地方。《蓄篇》云: 「故天子籍於,侯籍於食。中之,石十。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凶,石二十,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是人君非令收()而籍也。彼人君守其本委而男女君吾子不服籍者也。一人食,十人得;十人食,百人得;百人食,千人得。」 所「中石十」,「凶,石二十」,是指所加之而言,不包括本在。否下文所「月有四十、三十、二十」及「八十、六十、四十之籍」,便不可解了。所「一人食,十人得」云云,食即人民向家的中取物食。即《山至篇》所「之重一也,今九」之,就是利。是只要有一人向家食,家所得利便可以活十人。的人越多,可以活的人也因之越多。尹注「非必其人,於cāo事重之取其利」,他的解是正的。 (二)、官山海──所的「官山海」,是指者的而言。 先於食的,即《海王篇》所的「正」。《地篇》和《重甲篇》都有「君伐菹薪,煮水,正而之」及「令北海之毋得聚庸而煮」的法,可的生售,是由封建家全面的。是人人所必需的食料,十口之家,十人食;百口之家,百人食。《海王篇》估,乘之,人口一千。如成年人收人,者大一百人。每人每月徵三十,不三千。假如行,每升加二,可以得到徵收人收入的倍,就是可以得到六千的收入。,表面上未徵,不致引起人民的「」反。不之如此,就是本,而要向有之入,也可以用低、高出售的方法。所「有海之於吾,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所盈利,也是很大的。 再於器的。山是有的,《地篇》。是否由家自己,《海王篇》有明。《重乙篇》公反「山官」而主「不如民」,而「量重」,按三七比例分配品。但於器,都是主由封建家行的。於最重要的器,《海王篇》和《重乙篇》各有一,而後者所列的比前者多。就《海王篇》的字算,如一加一,即所「之重加一也」,三十就可以收入三十,即等於一人之人。由此推,全收入,也就很可了。 (三)、官天──「官天」一,於《山篇》。《 蓄篇》叫做「封天」。《?力耕篇》叫做「塞天」。天即《荀子?篇》「天材之利多」的「天材」,指各自然源而言。上面所的,然也於「天」之。其他「天地利之所在」,都由封建家行管制。就本中各篇所提,分加以述。 其一木材──《山篇》主於森林,由封建家完全,不人民在田屋角自由植木,造成「室器械,非山所仰」的占局面。并宣布「去其田以租其山」,然後柴楂、建材料、棺木料分定三等之格,人民按自己力。表面上是在均富(「上立於,民之富,如加之以」),上是站在封建家的立,人民行更有效更蔽的政榨取法。 其次所「四壤」的管制──《山篇》云: 「有莞蒲之壤,有竹前(箭)檀柘之壤,有汜下之壤,有水潦之壤。今四壤之,君皆善官而守之,籍於物不籍於人。十鼓之壤,君不以守,民且守之。」 末句的「民」指富商大而言。是些山林都是各自然源出的地方,它的值是很高的。即以莞蒲之壤而,莞、蒲《文》都是草名,可以席。《太平御》七百九引《然物》云:「六尺席出河,上七十。蒲席出三,上百。」又《居延文》三九一「三尺五寸蒲席青布二,直三百。」所以都是等於每收十鼓(每鼓十二斛)的「上臾之壤」。如果家不能自行管制,就被富商大所乘去。至於怎管制?本作者只提出了的原,很少到其具的措施。《重甲篇》:「人君而不能守其山林菹草者,不可以立天下王。……山林菹草者,薪蒸之所出,牲之所起也。故使民求之,使民●(通措,音窄,追捕也)之,因以之……」。是山由家管制,按放,人民去伐薪蒸,追捕野生物,可因此而取得不同形式的用金。《重甲篇》又提到「立五之祭,以脯,以,若此,之正,百倍日」。可收入也不算小了。 (四)、官符──就是出借,符就是借券。符即合於家查所得的需要之的借款字。容包括借借物二。借者,如《山篇》之「」,《山至篇》之「受公」。借物者,又包括借器械借食二。前者如《山篇》之「之家皆假之械器」。後者如《揆度篇》之「食者予之,者之新」。些在原上也都由封建家,然有禁止民自由放。 (五)、各生技能的管制──本作者不各生品要由封建家,主於人民群具有特殊生技能的人也要加以管制。如免其兵役,以「金一斤直食八石」之。所生技能,包括七科五技在。七科者,即:「民之能明於事者」,「民之能蕃育六畜者」,「民之能者」,「民之能瓜瓠菜百果使蕃育者」,「民之能已疾病者」,「民之知,曰『且』,曰『某不登』,曰『某』者」,「民之通於桑使不疾病者」等等。些人都要「其言而藏之官」,就是要把他的知技能由家起。五技指「」、「」、「春秋」、「 行」、「易卜」而言。些人也都要「使先蚤之日受之」,就是要先把他的知技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35 章 能接受,才可以「使君智而民愚」,「使君不迷妄」,而到「失,失」的目的。 (六)、官畜牧──《山至篇》和《准篇》都提到一於「用之地」的利用,似乎是指官畜牧而言的。《山至篇》: 「狼牡以至於之日(口),夏以北至於海,禽牛羊之地也。何不以此通哉?……市一吏,直事,若其事唐圉牧食之人不失殂者,去其都秩其秩。大夫不合游者之。大夫幽其春秋,列民幽其山之祠(疑作「出」之祠,《?散不足篇》),夏牛羊牲,月十倍日。此出,籍於用之地,因()牢策也。」 《准篇》: 「出山金立,成菹丘,立牢,以民。彼菹之壤,非五之所生也,麋鹿牛羊之地。春秋生老,立施以守五。此以用之壤,臧(藏)民之。五家之皆用而勿。」 前者所「牛羊牲月十倍日」,可夏等地必官畜牧所在。後者所「出山金立,成菹丘,立牢」,不是人民自,也是很明的。 (七)、官──《重乙篇》有一「毋一士,毋十戟,而辟()方(大也)都二」的,我就是官的措施。原文: 「桓公曰:『寡人yù毋()一士,毋一戟,而辟方都二,之有道乎?』管子曰:『水十二空,汶洙浩……以令使九月,日至日。雨未下,而利事矣。』桓公曰:『。』令以九月,日至而。量其艾(刈),一收之中方都二。故此所善因天,辨於地利,而辟方都之道也。管子入桓公曰:『之租金四二千金。……』」 ,西自今西省的水流域,至今山省的汶水和洙水流域,到由家下令。又所收租金四二千金之多。模之大,非大一之家行官,不可能。《史。平》「水衡、少府、太、太各置官,往往即郡入田田之。」《。百官公卿表》,水衡置於武帝元鼎二年(前一一五)。上文所述,或即武帝事之反映,未可知哩! 丁、解失的方法──本作者於失,也注意到了。他提出了解的方法: 其一是以工代的方法。《乘篇》云: 「若凶旱水,民失本(),修室榭,以前狗後彘者庸。故修室榭,非其也,以平也。」 本其他各篇,室榭的修建,大都取反的度,如《巨( )乘篇》以起繇修建扶足以使「五衢之」成「阻之地」,引起民起(「此暴之所以起」),《事篇》以「高其榭,美其室」「不可用於危隘之」。但如果遇到了水旱天,了使「前狗後彘」的人都能就,而不是了治者享受(非其),那也是提倡的。 其次是《揆度篇》提出的所「舜之」。其法由封建家用法律定以虎豹之皮作各官吏服的,使大夫了虎豹之皮,不得不「散其物」。,一方面可以到「散聚,高下,分并」的目的,又一方面可以使「山林之人」得「刺其猛」「以受其流」的就。 第二,於「外因天下」方面者──外因天下,就是要法把本所需要而又缺乏的物招致。最主要的方法,也是用重原。一,我在上面就已了。只就特著的具加以明。 甲、用本特向外,以取所需要而又缺乏的物。然要有前提:其一,是特,必是本所有。其二,是特外所需要。下面就是具例子: (一)「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纂,一得粟百於桀之」(《重甲》)。 (二)以占格四十倍的渠展之,南「食」「 用重」的「梁、、宋、、濮」(《地》),「得成金壹千斤」(《重甲》)。 乙、利用封建家中央集的威力,下令「江淮之」的特菁茅,造成「一束而百金」的占格,使「天下侯其金秩而走,天下之金四流而周若流水」(《重丁》)。 丙、用本工品吸收外物及物──也有例子: (一)不於耕的「漏壤之」,「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山至》)。 (二)用玉人在里精工雕刻的特石璧,吸收天下侯的「金、珠玉、五、文采、布泉(帛)」,使「天下物流而之」( 《重丁》)。 丁、提高本以招致外物之入──如「彼侯之十,使吾之二十,侯吾矣」(《山至》),「滕、之粟釜百,使吾之粟釜千,滕、之粟四流而我若下深谷」(《重乙》)皆是。 戊、外商──本作者易也十分重。《地篇》和《重乙篇》把「游子商」之本者,作「金」大量入的重要源。因而外商人,就主要有特殊的待。如《重乙篇》云:「以令侯之商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粟,五乘者有伍。天下之商若流水。」就是要外商人立商行,一乘者供本人食,三乘者供的料,五乘者供炊事五人。公提倡易,在我古代是罕的。 己、有意地在本提高外某特(奇出)的格,使其放生,造成一的局面,借以覆人的家。例如在《 重戊篇》所提出的多「」──提高以覆、梁,提高茈以覆、莒,提高鹿以覆楚,提高狐白之以覆代,提高器械之以覆衡山等等,都是使些家集中全力追逐些特的暴利,而放其生。同,在本,及食(如「令隰朋反」,「隰朋教民藏粟五倍」,「令隰朋漕粟於」)。果,的食感到缺乏,而本的物,早已有充分的蓄。因而的人民了取得食的供,就不得不相率於本了。 五、本在理上所暴露的代和的局限xìng 本所述的重理,作地主的意形,疑是有其代和的局限xìng的。 首先,它主的法治,是地主政的。的政,不可避免地有其人民的一面。然它於民起,也到是封建治者迫削所成,曾再三提醒要封建治者不要「起繇止」,以免「地亡」,更不可在「失於」的情下,「君之衡籍而止」。但它污蔑人民的反封建「暴」(《巨()乘》),「yín暴」(《乘》),明它於民起是完全站在的方面的。 其次,它的重理,主要目,是承武帝打富商蓄的干涉主政策,主由封建家行工商官,加中央集。但在行政策,得特弱力。一些有力的地方分裂力和富商蓄高利者,不敢和武帝一,了酎金不如斤,一次免的列侯,就一百零六人之多;同又行告令,遇告者,都jiāo御史中丞杜周依法理,很少有平反的;子不占租及取息律的河王子旁光侯殷也以「有罪除」的分。此相反,它所取的策,完全是妥的和幻想的。 妥的和幻想的待富商蓄的策,主要表在代民的法上: 一法是用命令定高利者凡持有借券一百者,就可以得乘坐的利。有的,得向公家。,市上的必然高至於百倍。公家的也同坐百倍。然後以所得,代民之用。就是《重乙篇》提出的所「出」之。原在西初年,高祖曾出禁令,「人不得衣乘」(《史?平》)。今特其乘,商人了足他的心,必相匹,因而促使高。一方面可以是富商蓄乘坐了,破了高祖推行的政策,另一方面,封建家一旦收入了暴利,恐怕也不一定肯慷慨地拿出作的好事吧! 又一法是用命令定侯郡向最高治者行,必用一名叫「枝鼓」的品。,市面上的「枝鼓」的格就坐十倍,家所藏的,也自然同坐十倍。然後以了的「枝鼓」代民。是《重丁篇》提出的。有:第一、些高利者所收的利息率,有的高百分之百(也一),有的百分之五十,至低也有百分之二十,其律疑。第二、「枝鼓」是一品。品在代本就是十分重的。《太平御》八一五引《范子然》:「能文出,上匹二,中,下五千也。」又同八一四引《然》云:「白素出三,八百。」《重丁》的「其中泉」,《然》之中相埒。作者一方面取息律置之不理,另一方面用重的物品代民,得很,但事上未必可能封建治者所接受。 最後一法就是所「丘之」,也是《重丁篇》提出的。原文主「令左右州表之家,皆白其而高其。……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以菜之用」。果,也可以使「之家皆折其券而削其」。是想用表的方法,促使高利者自放其削行。既不使家增加政支出,又能解除入高利者的。和本篇上文想用(之)的方法促使城大夫及功臣世家都能自「其藏,出其」以「予其近兄弟」,及《重甲篇》所重之家癸乙所提出的「唯好心可耳」的「高下,分并,散聚」的方法,同得十分荒和。像根深蒂固的和封建制度密不可分的重社,幻想只靠治者取某些政策提高高利者和功臣世家的空社地位就可以促使他自放其高利削行,是行不通的。法,武帝不是也用?他下「卜式爵侯,金六十斤,田十,布告天下」,但果,「天下莫,列侯以百皆莫求」(《史?平》),不是一很好的例子?但思想,也是有它的源的。《?王莽》竦崇草奏王莽功德,有云:「克身自,食逮,物物市,日。又上孝哀皇帝所益封邑,入田,,倡始。於是小大和,承化。外王公列侯,帷幄侍御,翕然同,各竭所有。或入金,或田,以振,收不足者。」可本作者在「假仁假」一上,和王莽也有其一相通之! 作者待富商蓄的弱xìng,表在下面幼稚可笑的荒主上。 第一、就是所「其三不」的策略。策略分於《重丁》和《重戊》篇。篇文字大同小,都是史上盛的「 管子有三」的解。於三,注家意不一,有是「 娶三姓女」的,有是「三」的,有是「地名」的。本作者生面,人民之所以困,是由於老、中、青三人都不肯真,事生。而其所以致此之原因,又由於道路旁的木有修翦,枝繁茂,「一而百乘息其下」,以致老、中、青三人到了,也都不得,不肯回到工作位上去。因而主把道旁枝行剪去,就可以收到「其三不」的效果。不破了景,而且於人民,限制地加了度,他在路上多休息一下的利都被了。然是站在削的立削服的。 第二、就是在市中一水渠,招致大小集於水上林中,引商之人自己的,丸,到水上林中去打,而忘。等到日暮天黑,不得不上的物出售。,就可以到「使四郊之民殷然益富,商之人廓然益」( 《重丁》)的目的。直是把唯利是的商之人,作「孩提之童」看待了。 第三、就是所「招致天下之牛」以低皮筋角的市的荒主。那就是《重甲篇》所提出的「高杠柴池」法。在方法中,作者主破道路jiāo通,把修得比平地更高一些,把路中的地挖得更深一些,拉的牛不起一上一下的累,相死亡。,本牛缺乏,格就大大地提高,外牛就源源入。法在不太高明。表面上是了人民於「皮筋角之征」的,果反而把人民的牛都踏光了,充分暴露了地主嫁於人民的用心! 至於作者王莽政的表示好感,儒家派某些的,法家派在法律上的坐法和在政策上的山官的反和修正,等等,我在前面就已分述了! 管子重下 ──《管子集校》及所引各家注中有重篇若干之商榷 《管子集校》(以下《集校》)一,是郭沫若同志在一多、氏的稿基上行加工,整理成,於一九五六年三月由科出版社出版的。此例密,模宏大,所版本之多,考校勘籍之,不是以前者所未曾有,而且也是解放以第一部博大精深的批判承祖文化的巨大著作。於今後有志研究《管子》的人,如作者在《校後》中所指出:「使用此……,如耐心之,披沙可以金,之自行,祭群,省撙力多多矣」,界的,在不小! 我的拙作《管子重篇新》,本是一部尚未出版的不成熟的草稿,也蒙不,列《集校》的考之一。批判地引用鄙近百。「附尾而名益彰」,使我受到莫大的鞭策和鼓舞。由於《集校》先行出版,因而了我一反又得以的大好,通二十年的「反,反校量」,其中得了很多的新的和收。但同,於及所引各家注中某些研究方法和文字解,我也有不少不敢苟同的人看法。些看法,都已分入拙稿的相篇章中。只就下列,其最突出的列例,加以商榷。 第一、於改字。 校勘古,改字是不可避免的。但一要有可靠的根,二要有所限制,不能改得太多。我曾把《管子?重》原文,和《集校》一中所引各家注一部分所改的字,作了一初步的。或「某字作某字」,或「某字是某字之」,或「 某字某字之假」,或「某某」。原十六篇有正文二五千九百九十八字,而各家所改的字,合算,除正者不外,有五百零二字之多,即大每五十一字,就得改一字。是真的有多的字?仔推敲核的果,我大多都是不改的,有些可改可不改,甚至有些是很明的改了。特是於目字、固有名和特用,不能意改。 首先,目字的改起。 例一:《事篇》上言六,而下言「凡十者有之」。本是指其大而言,乃古人行文常用法。但博改「十」「六」,佩改「十」「七」,以《言篇》,此「去一句」。《集校》更一步,以《言》七《事》六合算,舍同存,成「十」之,而《事》其四,《言》其三,定《言》「七」乃「十」之。事上此文不於《事》及《言》篇,而且又於《七法篇》及一九七二年山沂雀山墓出土之《王兵篇》(一九七六年《文物》十二期《王兵篇》文)。《七法篇》上言「以寡,以治,以富,以能不能,以教卒士白徒」,而下文曰「十十,百百」,《王兵篇》上言「以治,以富,以能不能,以教士民」,而下文曰「此十十之道」。如必甲改乙,或挹彼注,「十」之尚可勉合而成,但「百」又怎呢? 例二:《海王篇》:「今夫之,百倍於上,人以避此者,也。」了「百倍」一,《集校》列了三改法。愈樾「百倍太多」,故以「百」字「衍文」。陶「百」「自」字之。言「不必籍於君吾子,而自然得其倍」。一多也「百」「自」,「自自己,某自己,不定之,今算之X同」。「倍」就是「二」,故「自倍」亦可省言「倍」。案「百倍」乃人言政之常用形容。《。非鞅篇》大夫言「商鞅外百倍之利,收山之」,文也商鞅「外禁山之原,百倍之利」,即其。之「百倍」者,乃作者故意大之,依其言而行,就可以取得百倍的盈利。本言倍之不一而足。「三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36 章 」一(《重乙》),「五倍」五(《揆度》及《重戊》),「六倍」一(《揆度》),「十倍」二十三(《蓄》、《山》、《山》、《山至》、《揆度》、《重甲、乙、丁》),「再十倍」或「二十倍」共七(《 巨乘》、《地》、《揆度》、《重丁》),「四十倍」三( 《重甲、丁》),「五十倍」二(《重丁》),「百倍」十(《海王》、《蓄》、《重甲、乙》)。些都是作者意用鼓吹所重之所盈利之大。《重乙篇》所「施令,物之重相什而相伯」,《重丁篇》所「善者……一可以百,未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使用若河海」,取之不,用之不竭,不百倍而已! 此外,改《巨乘》的「一」「二」,又改「二」「 上」。改《海王篇》的「釜十五」「釜五十」,改《山》的「粟三十」「粟十」,改《地篇》的「金百」「金斤」,改《重乙篇》的「富商蓄藏五十」「富商蓄藏五千」,「水十二空」「水上下控」,改《重戊篇》的「一而八」「一而八百」,「十百」「石百」,「三百七十」「石百七十」。特是《山至》「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七人而奉一乘」一,各家意最多,或《乘篇》改「二十七人」「三十人」(王引之),或同篇改「六」「八」(丁士涵),或又同篇改「二十七」「七十二」(何如璋),或同篇及《周。夏官。目》改「二十七人」「二十五人」()。而言之,只要遇到目字,不用的方式行「是正」。 其次,固有名的改。 所的固有名,包括人名、地名、官名、物名和制度名等。各一例以明: 一、人名的改。例如「金出於汝」一段,除《蓄篇》外,《地》及《揆度》都作桓、管答,《重乙篇》忽武王、癸度。又「吾者衢之也」一段,《地篇》也是桓、管答,《重乙篇》也作武王、癸度。然是各篇不是一一人作品的表,但同也就明本中所有人名,只不是寓言式的人物,根本上就不到正的。佩不明此理,硬《乙篇》的「武王」就是「威公」,「癸度」就是「癸乙」。因此言「迎癸乙於周下原」合一。《集校》也同《乙篇》「武王於癸度」一段,《揆度篇》,而以「揆度」即「癸度」,「武王」即「威王」,也就是「威王因」。真是未免多事!又《集校》把《重戊》「管子令桓公」的「桓公」,改「隰朋」,其理由即管子不桓公下令。「令」就是「教」的意思,《事篇》有「泰奢教我曰」,《山至篇》有「有人教我,之士」的,泰奢、士可以「教」桓公,什管仲就不可以「令」桓公呢? 二、地名的改。例如《地篇》及《重甲篇》都有「梁、、宋、、濮」。《集校》濮於,不於之下出濮。因而抄本《府元》,改「濮」「淮」,又自改「」「」。,大概是把《史。殖》下面的段完全忘了!《殖》: 「夫自以,芒●以北,巨野,此梁宋也。」 「然邯亦漳河一都也。北通燕涿,南有、。、俗相,然近梁、,微重而矜。濮上之邑徙野王……」 明明是的「海一」以後的代地理,既有梁、宋,又有、,也有濮上之邑,非指代的梁、宋、、、濮。本所述地名,此完全相同,正足明本人所作。乃竟有人抓住有梁、宋二字立即武地本之成,不得在威王宋以後和梁惠王梁以前。如所言,那《史》的成年代不也就大成了? 此外,或改《地篇》「渠展」「渠」,即《志》邪郡之奚(文霈);或改《重乙篇》「莒必市里」之「 必市」「密」,即《郡志》淳于之密(佩);或改《 重丁篇》「丘」「乘丘」(俞樾);或又改蛇丘(何如璋),又就是葵丘(尹知章)。明明本所有地名也和人名一都是作者意假之,但者硬要附地去求地,就未免古人所愚了。 三、官名的改。《揆度篇》「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其身以其社」。:「治田土」作「治土」,而「治土」就是「司徒」。《集校》以「『田』字皆『申』字之。『申土』即司徒也。有申田之官,《立政篇》《申》《由》,此《申》《田》。校者不解《申土》之而以意改之」。也大成。《荀子?王制篇》「序官」,有宰爵,司徒、司、大、司空、治田、虞、、工、巫、跛、治市、司寇、冢宰、辟公等等名。又:「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而「 治田之事」,「相高下,肥,序五,省功,蓄藏,以修,使夫力而寡能」。可「司徒」和「治田」,不各一官,而且也不一致。又《管子。大匡篇》也有「戚田」及「草入邑,……臣不如戚,立大司田」的。本「治田土」一凡二(《揆度》及《山》),皆指事而言,若如二氏言,是合官一官了。又改《重甲篇》的「中」「 申」,佩改《重丁篇》的「太宰」「宰夫」,丁士涵改《 巨乘篇》「衡」字「」,此同。 四、物名的改。《准篇》:「立施以守五」,施即通施,就是。立施就是造,和本篇上文「出山金立」《蓄篇》「立」意相同。守五就是用收五,也就是「彼守者守而已矣」的意思。「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乃本作者在政策中的中心思想。而的「立施以守五」,就是明在「非五之所生」的「禽牛羊之地」,封建家要利用官牧所得的利作金,造,以收五之用,正是落「 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一中心思想的具措施,因而可以到「以用之壤藏民之」的最目的。但《集校》出新解,改「施」「」,改「」「●」。把本作者的中心思想,看成是作一木,小畜。把最目的到目的手段,就未免令人有「珠」之感了! 五、制度名的改。《集校》不改人名、地名、官名和物名,而且有朝代特徵的制度名,也若其事地手加以改。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王引之把《重己篇》的「天子服而」,改「天子服赤赤而」。只一字之差,但到不同朝代、不同意形的「服色」制度。《集校》本也感到是王莽「冢赤」思想的反映,但完全不及全中有不少反映王莽代的特徵的同存在(看《〈管子?重〉上──於〈管子。重〉的著作年代》),而定「此一字孤不足」,因而王引之的改,表示同意,就未免和王根「玉起於禺氏」一句,就《管子》是文、景代的作品(《堂集?月氏未西徙大夏故地考》),而「禺氏之玉」列在一起的,有直到武帝太初三年(前一0二)遣徐自五原塞外列城「西北至朐」(《。武》及《匈奴》),才始入代版的「山之?」和到王莽才由西陵改名江的「江之珠」,熟睹,同是犯了「不全面看」的毛病! 次,特用的改。 也可以出例。 一、《巨乘篇》有「之●,音晃,指物。一切什九」的。《集校》「『一切什九』殊不,疑是『一均什斗』之,『均』假『』」,又以《小匡篇》尹注「三十金曰」的「三十金」「三十」,因而作出一什斗就是每石值三十的,以期合於代李悝所的「石三十」之。不地好,把自己早已肯定是文景作品的中的硬要使其百年前的代李悝所的相埒,可苦心!殊不知「一切」二字乃人常用,《史》、《》、《》等及向《策序》。而「什九」本中的特用。《 山篇》:「一十,君常cāo九」。《山篇》:「物一也而十,是九用。」是的原本一,由於通重之策,家所,故坐加十,除原外,利九倍。故曰「之●,一切什九」,也就是所盈利,一切皆百分之九十。本自明,一改,不不好理解,而且代也弄倒了! 二、「大准」一,《蓄篇》一,《揆度篇》二,也是本特用。《揆度篇》自有章,行解。它「天下皆制我而我焉,此大准」。下文例明,意思是封建家的最高治者,在天下大,一切富予之都cāo在手中,毫自主能力。《山至篇》所「天子失其」也就是意思。但佩一定要改「大」「失」,未免多事! 三、《山至篇》「大夫旅壤而封,而上」。戴望:「 旅、列古同。今本作『聚』必『裂』字之。」佩:「旅,列也。列壤而封,言分土封之。」是的。列壤即裂地。「裂地而封」,也是人特用。《史。高》、《黥布》、《 吾丘王》。本《重乙篇》作「列地而封」,「列」即「裂」。《揆度篇》言「割地而封」,「割」也是「裂」。《集校》「以作『聚壤』是。所『富者田阡陌』也。封富厚。『聚壤而封』,下句『而上』文。」似原意不合。 四、《山至篇》:「今刀布藏於官府,巧、物重,皆在人。」(「人」原作「之」,,《揆度篇》改。)《集校》改「巧」「朽弊」,以之上句,以《史?平》「京之累巨,朽而不可校」,是指刀布朽弊而言。案此亦大可商。此以「今刀布藏於官府」句,「巧、物重,皆在人」句。巧者,巧法使用,中取利。此乃代前期一大社。其具容,有下列三。:「之情,非巧,不可得。」《?食志》:「郡,民多jiān。」古云:「巧之,。」是以巧者一。《食志》又云:「今半,法重四,而jiān或摩而取,益薄而物,方用不省。」是以摩取巧者二。又云:「郡,民多jiān。多。而公卿令京官赤仄,一五。……其後二,赤仄,民巧法用之,不便,又。」《。篇》文云:「往古通而民,其後稍去,更行白金,民多巧新。易而民益疑。……商以美,以半易倍,失,失理,其疑惑滋益甚。」是以美,以半易倍巧者三。「巧」和「物重」是事而非一事。是藏在官府,而巧法使用和cāo物格的大,都掌握在商人手中,故曰「巧、物重,皆在人」。若改「巧」「朽弊」,「皆在人」的「皆」字,便不可通了! 第二、於加字。 《集校》及所引各家注,在原文不少地方,或根某,或以己意,增加一些字句。十六篇中,共增加了四百七十四字,即差不多每五十四字,增加一字。其中《蓄》一篇就增加了四十四字,而其根,皆《通典》。是很不可靠的。最可注意的,就是由於加字的果,往往把中的原意思,成了正相反的意,的例子也可以出若干: 一、《揆度篇》「百乘之,中而立市,西南北度五十里」一段文字,乃人古代分地制度《孟子》、《王制》、《新》、《春秋繁露》、《史》及《?地理志》不同的又一法。篇中所「百乘之,千乘之,乘之」的里、和匹,《?刑法志》「百乘之家,千乘之,乘之主」的里、和匹完全相同。列表如左:(九八表)此,可《揆度篇》所「中而立市,西南北度五十里」「度百五十里」「度五百里」,正是《。刑法志》所「一同百里」「一封三百一十六里」「畿方千里」之半,《新。篇》、《。除篇》、《胡篇》及《重乙篇》也相符合。可是俞樾片面地根《荀子?大略篇》「吉行五十里」一,就武地:「此文『度五十里』作『各百五十里』,『度百五十里』,作『二百五十里』。」:「『』字亦不可通。」了配合所「吉行五十里」的孤,把下文「五日而反」和「重毋五日」「 五」字,也改「六」字。一加一改,不原文及《。刑法志》、《新》、《》及本《重乙篇》大相反,而且所「管子多周合」的「千乘之方五百里,百乘之方三百里」,也完全出於捏造。《集校》引用俞氏全文,未加批判,因而者於理解原文造成了很大的困惑。 二、《山篇》:「物有豫,君失而民失生矣。」可原文作者是反「物有豫」的。但《集校》於引用志忠「『君』上『豫』二字」之後,又充:「『豫』即『凡事豫立,不豫』之豫,故 名《揆度篇》名《?刑法志》考 百乘之百乘之(地方百里),中而立,西南北度五十里。百乘,四百匹。百乘之家一同百里,戎四百匹,兵百乘。《新?篇》:「公侯地方百里,中之而都,……其者不在五十里而至。」 《?除篇》:「古者封能,不百里。百里之中而都,疆垂不五十。」 《重乙篇》:「侯度百里。」 千乘之千乘之(地方三百有里),中而立,西南北度百五十里。千乘,四千匹。千乘之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戎四千匹,兵千乘。《重乙篇》:「兼霸之壤,三百有里。」 乘之乘之(地方千里),中而立,西南北度五百里。乘,四匹。乘之主畿方千里,戎四匹,兵乘。《新?篇》:「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都,繇役,其者不在五百里而至。」 《?胡篇》:「古者天子封畿千里,繇役五百里。」 《重乙篇》:「天子中立,地方千里。」 下文『蓄』『』『二豫』。」一加一解,就把原文作者成主「物必有豫」之人,原文宗旨恰恰相反。「豫」字乃《荀子。儒效篇》「之粥牛者不豫」之豫。王引之:「豫,也。」物有豫,就是富商大物,以欺客而牟取暴利。《。力耕篇》文:「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下文又云:「商(崇尚),工。同。就是物。」以「」「不豫」,「」「不」言,益足明「豫」「」之正。又案「二豫」指「工商相豫」而言,《。禁耕篇》有「工商不相豫」,可以,似下文「蓄」之指「」而言者。 三、《山篇》又云:「者民之司命也,智者民之也。民智而君愚,下富而君,下而君富。此之事名二。」有字。但《集校》於列否定各家意之後,又提出了自己的意:「此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本篇未主愚民政策,安得有『民智而君愚』之理。」因而定在「而君」下加「智民愚而君」五字。案此「民」「下」,皆指富商大之以牟大利目的者而言,《山至篇》所「民富君,民君富」「民」字之泛指一般人民而言者不同。前者是本作者必加以情打之象,而後者封建家行徵之大源。因此,於後者,必先在培源上做工夫,故曰「民富君,民君富」。《揆度篇》所「民足君焉不」,此同。於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37 章 前者,只有加封建家之政(君?),所有七能、五技、六家之知技能,完全由封建家先加以,使其不富商大所利用,作cāo市牟取大利之手段,以成其「一而二君之正(徵)」之。如此「事至不妄」,而「失」、「失」、「失利」、「失」之弊自可完全免除。(以上均《山篇》)若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不上文所「此使君不迷妄之」,「故君失,失」,「此君?」之以「君」主者不相符合,而且本作者主之「故予之形,不之理」(《蓄》《重乙》)、「御神用」(《山》)及「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重丁》)之削方,也大相背了! 第三、於大削。 《集校》除了改字和加字外,大量地原文行了削。被削的地方七十,共削了八百五十六字,即每三十字,就得削一字。除被削在二十字以下者不外,其中削最多的,《地篇》二百六十七字,《山篇》二百字,《事篇》一百四十六字,《山至篇》七十字,《山篇》二十二字。些都是可以商榷的。以《事篇》及《地篇》例,我人的意吧! 一、《集校》在《事篇》「彼壤而yù大者」下:「自『定壤之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篇,孱入於此,故所答非所。」又在「夫寒耕暑耘」下:「自『夫寒耕暑耘』至『非怨民心,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篇》本,孱入於此,。」又在「泰奢之,不可用於危隘之」下:「原文『此定壤之也』以下至『不君』五十三字,乃《重乙篇》本孱入於此,。」又在「富」下引何如璋云:「『富』以下十二句《兵法篇》(案:《兵法》是《七法》之),大同小,本文不。疑『十年之蓄』下原句,後人乃《兵法》之文以足其也。」後者五十二字。前者不同,第一「六十四字」,包括「彼壤而yù大者」十一字在;第二「五十三字」。如以第一正,《集校》所共九十四字,何如璋合,一百四十六字。《事篇》原文四百一十九字,竟削了一百四十六字,占原文百分之三十七有奇。事上,本篇原文,共分段,第一段泰奢之,不可用於危隘之。又分二,「此定壤之也」至「不君」第一,乃明「定壤」(即所「地制壹定」)的家,以奢侈而流通於民,然政府得以命令之徐疾,就其有不足者配,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彼壤而yù大者」,至「不可用於危隘之」第二,乃明若在壤之(即所「一股之大如腰,一指之大如股」的家),一切耕女所得之生品,非由封建家管制而占之,使其「力於上」「功於府」,便有「不可用人」「以下」的流弊,故曰「非」。第二段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的也不能成立,其理由「不守不可以持天下」。段都以「蓄」中心。而其理根似完全取材於《新》。第一段「壤之」非有「蓄」「」,不可以「用人」「下」。乃《新?五美篇》「地制壹定,海之,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的翻版。第二段「有十年之蓄」,便可以cāo「十」之。乃《新。蓄篇》「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有十年之蓄,故七年之旱。夫蓄者,天下之大命也。苟粟多而有,何而不?以攻取,以守固,以,附,何招而不至?」的翻版。一一答,相,既「不」,又非「」,乃整密之文字,一大量除,便不成文了! 二、《地篇》全文共分五大段。第一段「桓公曰:地可得乎?」至「坐起之也」,天下之山,乃兵器(戈矛)和(刀)之所自出,自古以代家得失存亡之所。桀不足而有,乃能、拙之果,非天之所。第二段「帝於伯高曰」至「此戈之本也」,占,不以利器人(逃其爪牙),是一、固中央集(陶天下而以一家)的最可靠的手段,否地方分裂力所cāo,必生「戟一怒,伏尸野」的(戈之本)。第三段「桓公於管子曰:天所出」至「文武是也」,金等天地利之所在,特是金,必由封建家行,定上中下三等制,然後以令高下其中而制下上之用。第四段,「桓公於管子曰:吾yù守而外因天下」至「然天下不吾矣」,以人工抬高收物和行的具措施。第五段「吾yù富本而五」至「使非人」,善者,不在於富本,而在於能注意外情的化,取的易政策,以免利「於天下」,而使「天下之壹我用」。起,全文容,有(一),(二),(三)以人工抬高收物和行,(四)取的易政策。段落分明,旨意清晰,冗,也是《重》篇中最完整的文字。但《集校》:「自『帝於伯高曰』至『戈之本也』一,乃前人抄他文字下文『山上有赭者其下有』云云作注,而入正文者。下文有『一曰』云云,亦系抄注入,可互。」同其它零星削,合共二百六十九字之多。殊不知帝伯高答,《重乙篇》武王癸度答,同是本作者意假之人名事,用答明其所重之的具措施,乃篇中心思想所在,不得是「注文入」。至「一曰」云云,乃又一法的意思,故再述之以供考。《管子。法法篇》用「一曰」,尹注彼云:「管子古言,故曰『一曰』。」也:「按此乃集者再述。」此等方法,古如《非子》、《氏春秋》多用之。《史。秦始皇本》及《食其》也有此例。乃是古人行文的常用裁,《管子。大匡篇》「或曰」下尹注所「集者更,故言『或曰』」,情形正相同。 第四、於句。 《集校》及所引各家注在句上也有不少可以作一步商榷的地方。 例一,《乘篇》:「(朝)〔霸〕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而用足。」分即若干分,我在《巨()乘篇》已有的。原文即《揆度篇》「若此重三分,物之重重字衍文三分。人市於三分之」《。富篇》「之六寸,之息耗,取之之」之意,意本清楚,而丁士涵、何如璋、皆「霸守分」句,丁下句「作『上下游於分之而用足』,『分』字涉上下文而衍,『上下游於分之』即下文所『乘之天下』也」。何如璋又以「上分」句,上守之半也。仍半,乃散之百姓,故下游於分之而地力之用既足矣」。以「上分下」句,《集校》同,但又「上分下」即「上下」之,「因『分』字『』字草形近」。,便和原文毫共同之了。 例二,《山篇》:「桓公曰:善天下,海而止,之有道乎?」此「善」字上文「桓公曰善」之善不同。此「 善」字下,「善天下,海而止」十二字句。「 善」即善之善。「」即《史。羽本》「力拔山兮世」之。「天下」者,就是天下的意思。《管子。七法篇》上言「兵未出境而者八」,下即以八事「不天下,不能正天下」反承之。是其。示通,《。高》「羽意」古注。即下文「此有天下之道」之。止在本凡十四,即有期。而止,言「流芳百世」。但佩以「善」字句,又「海」「朝海」。一多以「」「盍」,盍即合,而曰「盍天下海」即「一匡天下,九合侯」。《集校》以通,乃字之,天下海,即《山至》「有海侯」之意。都是既失其,又失其! 例三,《地篇》「以巨之粟二十倍市帛,五毋籍衣於民。」尹桐既「市帛」句,而又:「帛,百也。同,大束也。」《集校》又:「上『巨之粟』粟,二十倍之粟乃民所以避戍者,二十倍之巨之粟乃因粟,而原有之粟亦也。以粟市,以巨之粟衡金,乃分使用之。『市帛』,『市』之。尹桐,是也。」案此有三,其一,原文只「武王令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乃人民只要自己家中有百鼓之粟,就可免戍,有要他把粟家。其二,上文所粟,是指境以之粟包括民所有和家所有在。家所有之粟,只是巨之粟。下文「市帛,衡金」,皆用此粟。言「以巨之粟」者,只是此粟既可用市帛,又可用衡金,是作者有意大後的巨之粟,用很大,不是帛金同收。其三,是句。明明以「帛」字句,「」字下。「五毋籍衣於民」,是所市的帛,可供三五年的衣之用,毋再向人民征。和《山篇》所「丁氏之粟可食三之行五月」、「丁氏之粟中三五月之食」,句例正同。至《集校》又改「衡金百」「衡金斤」,於目字的改,我在前面就已了! 第五、於大搬家。 最令人者,莫於大搬家。除石一、毫根地《管子》全各篇原文完全打,重新改者不值一外,其或把中文字其他篇各取一段,合移至某篇;或甲篇移至乙篇;或本篇甲段移至乙段;或甲乙篇各取一段互相移易。的例子,也不下二十,共一千五百四十四字之多。就是每十六字,就得移一字。最多者有二百四十四字的,有一百二十四字的,也有一百一十五字的。其它或八十四字,或七十九字,不等。分各一例,明如左:一、其它篇各取一段合移至某篇的──《地篇》「此(天地)之所以分壤也」下佩云:「《地篇》首以分壤及戈矛、刀三大,不但言戈矛、刀,而置不。宜以《揆度篇》『一耕』七句、『上五』一及《重丁篇》『正月之朝始也』一割此篇,章旨始明,意始足。此三在《揆度》、《丁篇》前後均不附,一改定,彼去枝,此完血,截之嫌,非好意也。」共移二百四十四字。其所持理由有二,一本篇以分壤及戈矛、刀三提,但缺。二三在《揆度》、《丁篇》均不附。但《地篇》原文共分五段,段落分明,旨意清晰,冗,上已言之。而《揆度》及《丁篇》皆之文字,前者共分十六段,後者共分十五段,都是每段一,也就是每段一「」,如「石璧」、「菁茅」是。段段有系,本《重甲》及《乙篇》相同。不氏所提三前後不相附,其他各,也是每段各自立存在。若必逐找可以附之,重新安排,不文不通,而且弄得原面目全非,必不可。 二、甲篇移至乙篇的──《揆度篇》《集校》云:「《重乙篇》有『武王於癸度曰』一段,於此篇,即此篇命名之所由。『揆度』即『癸度』。彼所『武王』者,『武』殆『威』之。乃即威王因也。」今按「揆」「癸」古字通用,《史?律》、《白虎通》、《名?天》。所「揆度」者,指善於算考而言。《?武五子》:「王自揆度。」又:「安危,揆度得失。」是其。本以「揆度」名篇,亦如以「策乘」、「 乘」名篇,用意全同。各篇同文之甚多。又「武王於癸度」,《地篇》「帝於伯高」,《重乙篇》「桓公迎癸乙於周下原」,些人名中其它人名一,都是作者意假之,非真有其人。若必移彼就此,改甲乙,就未免事自了! 三、本篇甲段移入乙段的──《巨乘篇》《集校》:「自『桓公曰善哉』以下至『不得不然之理也』八十四字,在本篇之末,承接『此有虞之乘也』,於此。下文始言『乘之』,此突言『乘之未也』,於文失序。」首先要弄清楚甚是「乘」。即。「乘」之即《?投篇》「 者立」之。注:「,也。之者,若云技如此,任乘也。」《佩文府》引此注,末有「乘又去」四字。乘去算。氏之意,任算之事。孔疏是「堪而」,完全是解。可,乘就是算,就是。「乘」就是《史.殖》所「策」,《.殖》所「算」。《》第五十五回所「算」。言之,「」(《史.高》及《.》)。本以《乘》名篇,也和以「乘」及「揆度」名篇,用意相同。文中一就「桓公管子曰,乘」,「乘」上「」字,篇名「乘」及「乘」在本篇凡五,《乘篇》凡七(其中「乘之於此乎」上「策」字),可。,上文桓公「乘」,管子答以「乘」(《治河策》之言「策」)之害。桓公善之後,管子又答以以上所言,未乘之能事,故下文又一步「其能事」之具措施。次分明,上下接,「失序」是不的。 四、甲乙篇文字互相移易的──《揆度篇》「管子曰:『 君使正籍者皆以於金』至『利下上之用』,共一百二十四字,《集校》《重甲篇》「王之」一答互易。其理由,在《揆度篇》,曰「此所答非所」,在《甲篇》曰:「 此云『之』,即出百倍之金以山之也。」分作。第一,《揆度篇》所「使正籍者皆以於金」,乃作者所的抬高金之具方法。「珠起於赤野之末光」云云,明上文「以於金」及所以能「以一四」的理由,即所「高下其中,利下上之用」者。一一答,相扣,怎能是「所答非所」呢?第二,《甲篇》的「」字即「乘」之,指用以之而言。「管子曰:以令使、出正籍者必以金」云云,乃答桓公「安用金而可?」的。此令一出,金的需要量必大增加,而金亦必因之「坐百倍」,然後又用此百倍之金以收物。如此一手,政府所盈利之多,有如入之,取。如《丁篇》所「用若挹於河海」,同是比喻之,「山之」之作之用者毫。 第六、於若干特有的解。 《集校》是以利用各版本及其他各家著作,校勘字句同,正其主要目的的,同其中也有不少涉及字之的地方。本是清人炎武、若璩、胡渭等端,至乾、嘉,惠、戴震、段玉裁、王念、引之父子,而盛的研究整理古籍的一方法,即於所理之的宋的考之的的方法。但用方法,必史唯物主和唯物主密切合,才能生作用,得正的果。如果不、地和件,械地死套公式,往往所得果原文恰恰相反。《集校》及所列各家於校勘方面,有多可以商榷的地方,在上面,已有的明。於方面,大上有些是正的;但也有少地方,特是於若干特有的解方面,不可以商榷之。也例子加以明。 一、於「乘」之解──「乘」一,在本凡二十。《巨()乘篇》六,《乘篇》九,《山至篇》五。甚是乘呢?《集校》在前篇均有明。在《山篇》「 乘之」下,有云:「本言乘,即喻流通。古代上jiāo通,莫便於乘,故以之喻之流通也。」又《山至篇》「乘者也」下,亦云:「本之流通『通施』、『通移』、『』,『乘』亦此意。古人上jiāo通工具,莫便於乘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38 章 ,故以喻意。」是就字字的解方法,本原意,毫共通之。本「乘」一,乃指算而言,我在上面乘,已有。至於「乘」,量的算方法,或算行。於此,《山至篇》自己本有定,那就是: 「乘者,方六里,田之美若干?之多寡若干?之若干?凡方六里,用若干?之重用若干?故乘者,布於,一地之,之乘。」 是行量的算方法,以每方六里位。先查此位之土地肥瘠、物量及其市,然後根之以定位用以物所需要之量。由此推,全用以物所需要之量,亦地之大小成正比例。故曰「布於,一地之」。不所需要量,指物所需要的量而言,不包括全一切商品所需要的量在。梁超「《管子》重中需要量,乃指流通之必要量而言」,是不的。若如《集校》所,作乘和,就未免孔《 疏》所「堪而」之所了! 二、於「度」之解──「度」一,只一於《重甲篇》。原文云:「死而不葬者,予之度。」《集校》引了好家的解,而法都不一。安井衡:「度、渡同,之。者予而不收也。」何如璋:予之度,「殆以葬埋之也」。佩:「作『予之度』。即『州之』之,度量葬事。」于省吾:「度、宅古字通。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久之葬地。」一多于氏同。今案以上各都原意不合。古地人稀,民死者不患葬地,而患棺衾。信,他的母找葬地,竟要求「高敞地,令其旁可置家」(《史?淮侯列》),便是明。因此,代帝於死而不葬者,是五千、三千、二千不等(《.成》、《哀》)。因此,所度,一定也有。《.敞》:「子中郎、山郎,移度大司以用。」劭云:「,久也。一之度也。」古云:「言一所用及文之度而移大司,以官供之,更不取於郎也。」可「度」一,乃代政上用。是死而不葬者,即由政府以所「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官府支取官,作棺衾之用,就和今天的款是一的。 三、於「狐白」的解──狐白一凡六於《重戊篇》。狐白本是我史上相最珍的一狐皮衣服。《.玉藻》、《晏子春秋》、《史.孟君》、《氏春秋.用篇》、《 淮南.山》、《苑》、《.散不足篇》及《.匡衡》都有。古:「狐白狐腋下之皮,其毛白,集以裘,柔得,故也。」《重戊篇》原文又有「狐白之,六月而一」,中科院物研究所信,是因哺rǔ物,都有冬、夏毛之,秋季生冬毛,毛厚,於作皮衣。冬毛夏毛半年一。狐白以用冬毛。所狐白,似是取冬毛而非夏毛,故曰「六月而一」。《集校》些法和科解,倡「狐白乃西伯利境所之北狐」。:「古代中北部或北部原始森林西伯利森林接,故北狐在中北部曾有之。其後森林斫伐,失去系,故此狐已。」不知所的「中古代」,是指的什侯?如果古代中果有此狐,那,什在秦始皇八年(前二四六)即距今二千二百一十六年即已成的《氏春秋》,竟要言「天下粹白之狐,而有粹白之裘」呢? 四、於「周」的解──周字在本凡十六,(《蓄》一、《山》二、《山至》一、《地》一、《揆度》一、《准》一、《重甲》一、《重乙》一、《重丁》五、《重戊》二)皆作周王朝或周地,各篇原文一便明。可是《集校》及所引用的各家注人各。在《蓄篇》,曰「周,周也。距周自心至周之距,算家所半者是也」(一多)。在《山篇》,曰「周,匝也」(佩)。在《重丁篇》曰「周指人四周之,其中可包含,下周字亦同此解」( 《集校》)。在《重甲篇》又以「周同州,乃淳于之所都,故城在今山高密北」(尹桐)。以上各,都不能成立,分辨明之。 甲、周周──案《蓄篇》此,在本凡四(本篇、《地》、《揆度》、《重乙》)。或作「距周」,或作「去周」,要皆指上文所述禺氏(或牛氏)、汝、赤野等地到周地的距而言。此《.力耕篇》所「美玉珊瑚出於山,珠犀象出於桂林,此距有里」句例全同。指首都所在地的安,此四「周」字,亦必指周首都或洛而言甚明。原文明明是西南北的禺氏、汝和赤野等地出,到周地,所周者乃是西南北之禺氏、汝和赤野,而周其心。氏地周周,此周之心究在何呢? 乙、「周,匝也」──《山篇》原文明明是以「周岐山至於丘之西」和「周陵而」言。所周岐山、周陵就是周地的岐山和周地的陵。岐山在今西省岐山北。陵有四:一燕之陵,乃燕之邑,《子.秋水篇》成玄英疏。一之陵,在常山,《史.世家集解》,在今河北省元氏西。一秦之陵,即秦孝文王陵,在雍州年北二十五里,《史.不》正,在今西省潼北。一之陵,《.元》:永光四年(前四0)「以渭城陵亭部原上初陵」。渭城本秦咸,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安,武帝元鼎三年( 前一一四)更名渭城,故城在今西省咸。此文既云「周陵」,自是指周地之陵而言。但周以墓地陵之事,而此又人作品,故此陵即指初陵所在地之陵而言。解者不敢面本的地理,本不以春秋代之限,而是以代的境其背景一事,因而凡遇到此有牾的字面,是抹角,企避。但岐山和陵,那就只好又一步改「岐」「●」(山名,在今山省益都一),以陵「兼北海郡平、光地」(佩),以期自其了! 丙、周人四周之──此所持理由是:「均以周周人,周隔,於文亦通。」案此一理由乃列分立而言。若在天下一以後,有如《史.殖列》所云:「,海一,梁山之禁,是以富商大周流天下,jiāo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yù。」在里,也可通商。此周字,也和其他周字一,是指的周地而言。周地包括安(西周)和洛(周)在。所「距周七千八百里」、「周岐山」、「周陵」之周,指安之周。此周字,可能指洛之周。洛之周,俗喜以商。《史.殖》云:「洛、,南梁、楚。」又云:「 周人既,而史尤甚。以百,郡所不至。洛街居在、秦、楚、之中。」《.殖》也:「史既衰,至成、哀、王莽,雒叔、薛子仲,訾亦十千。」此,、秦、楚、、梁、及郡,不於周人活之。、周隔,不是不可能生易的。 丁、「周同州」──本十五周字,既或指周王朝或指周地,此所「周下原」,亦指周地而言。之「下原」者,周有「周原」,《.大雅.篇》及《史。周本》。此言下原,或即周原之下的意思。在今山省高密的淳于首都之州,真是牛不相及。 以上了一大堆,起,就是《集校》一有原文二五千九百九十八字的《管子.重》一部分上,就被各家用改、加、、移的法了共三千三百七十六字之多,也就是占原文百分之十二有奇。同把一些特有,不地件,一律用老一套方法,就字字地加以。整理古籍的方法,是值得商榷的。至中提出的有原作者的所基本思想,如「管子中以本位,尚未充分立,有於之」(《山至篇》「彼重而」下);「水豫」是「作者察知北人水之不,必之豫,故此寓言,武帝而之耳」(《重甲篇》「桓公曰,天下之莫於越」)。以及既承《重》篇是「文景同一派之文」(《集校.引用校目提要》四十二),而在「高田十石」,又安井衡「十石、五石、三石,十所收」,佩「李悝治田百,收一石半,今曰高田十石,恐此理」,而「意者地量不高,即高田亦收一石,其十一之十石耶?」硬要把武帝即已到十石的生水平(《史.河渠》及《.洫志》)拿和百年前李悝代的水平相比(《山篇》「高田十石」)等等。些提法,或到中古代史及理的,或到研究史的方法,都得分作,,就不一一先了! 管子重篇新 管子重〔一〕一──巨()乘〔二〕 〔一〕元材案:重一,最早於《.周》。《周》云:「周景王,患,更大。穆公曰:不可。古者天降戾,於是乎量,重以救民。民患,之作重以行之,於是有母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多作而行之,亦不重,於是有子母而行,大小利之。今王而行重,民失其,能毋乎?……王弗,卒大。」但全文之意,不大之分量重,小之分量。其所之重,乃具之重,本所重之抽象意者不同。史上始用重一本有似之意者,只有一人。文帝除令文云:「於上。上以御重。以之,重以散之,物必平。」此所重,已不是大小之重,而大物(包括在)多寡之重。但尚未重一管仲互相系。至司作《史》,始有管仲通重之。《史.太公世家》云:「桓公既得管仲,重之利。」《管晏列》云:「管仲既任政相,……重,慎衡。」又《殖》云:「桓公用管仲之,通重之,徼山海之利以朝侯。」但於何重及重之容如何,司氏未作出任何解。《史》注者多持「重,也」之,然是重之中的重要工具,而之本身不等於重。根本各篇之合分析,重一,含有二。第一,言之,重一之容至泛,不限於物之多寡。《揆度》及《重戊》篇所列古代帝王在所「以重天下」之前提下所取之各具措施,有「造六?」,「 作九九之」,「五」,「燧生火」,「童山竭」,「曾」,「封土社,置木」,「北用禺氏之玉,南江之珠」,「疏三江,五湖」,「立皂牢,服牛」,「循六?,合」等等,不於所重之的。有重之含竟展至於人事方面,如《揆度篇》所引「重之法」,即其明。《史.索》「《管子》有《理人重之法》七篇」,今已不存。《揆度》所引,或即出於此,今已由判知之矣!第二,言之,所重之者,乃指物政策而言。本各篇所重之,涉及泛,但在此等泛之容中,更重於物政策。於此,本作者之社象中,出不少物有之律。其最根本之一,即《蓄篇》所:「夫物多,寡。散,聚重。人君知其然,故之不足而御其物。」此是本各篇中穿一切政政策之基本律。是然「其有不足而知」(《史.殖》)之理展而。然明「物多,寡」之自然象而加以付,本又一步推演出「聚重,散」之人律,作施「以御重」的依。所「聚重,散」,《揆度篇》又之「臧(藏)重,」。臧即聚,即散。一切物之格,是由物量量之比例所定,但上影物格者,不是全所有之物量量,而只是出於市中之物量量。至於藏不用之保存不售之物,於一切物格不生影。因此,行重之,便不必全所有之物量量,予以真正之增加或少,而只以「聚」「散」之手段行「」「散重」,使流通於市之量或待售於市之物量,依照客之需要而增加之或少之,即可以到「以重shè,以泄平」的目的,既可以得「君必有什倍之利」,又可以起「之●可得而平」之平抑物的作用。本各篇所提出之、外、平、、列分立、天下一等等重原,不由此基本律演而出。在各篇再之,此不先。 〔二〕巨乘,本「巨」作「臣」,元本、朱本作「匡」。何如璋云:「『巨』字,後人乃改『臣』。按『臣』亦解。是『』之。本文有『乘之求』句可。」元材案:「乘」三字本文凡四,《乘篇》亦六,知其著者所常用之。何是也。「」即《.刺篇》「郭偃、孔建策利」及《重篇》「大夫君以心策用」之策,乃、之意。「乘」,《.投》:「者立,一二,三既立,多。」注:「,也。之者,若云技如此,任乘也。」《佩文府》引此注,末有「乘又去」四字。乘去算。意任算之事,非如孔疏所云「堪而」也。可算用之。《.律志》:「其算法,用竹一分,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一握。」此,既一切算之所通用,苟能用之者,心中有,一失。故《.富篇》大夫云:「奉一二策之,浸以致富成。故分土若一,者能守之。分若一,智者能之。夫白圭之居,子之三致千金,必之民哉?之六寸,之息耗,取之之耳。」然乘者,即「之六寸」之意。《史.殖》及《.重篇》之言「策」,《.殖》之言「算」,《》第五十五回之言「算」矣。又案本名,共有三形式。第一,以三字者,如本篇及《乘》、《乘》、《(山)海王》、《山》、《山》、《山至》等七篇是。第二,以二字者,如《事》、《蓄》、《地》、《揆度》、《准》等五篇是。第三,以干支者,如《重甲》以下七篇是。 提要:全文共分三大段。「桓公管子曰」起至「之」第一段,政令失宜,以致「地亡」及「藉而止」之害。「桓公曰善哉」起至「高下之不得不然之理也」第二段,乘之最目的,在於在「不民」的基上,用「高下之」,使民女工所有生品皆入於封建家掌握之中。「桓公曰何乘之」起至「此有虞之乘也」第三段,如何使「 力於上,功於府」之具行方法。又分三步:(一)春以放。(二)秋收後,跌落,以准收回,藏於州里中。(三)既政府所掌握,聚重,重而物,然後又以准,向民收器械物。全文用桓、管答,一呵成,本中首尾最完整之文字。 桓公管子〔一〕曰:「乘〔二〕。」 管子曰:「在令〔三〕。」 桓公曰:「何在令?」 管子曰:「一之量壤百也〔四〕,春事〔五〕二十五日之。」 桓公曰:「何春事二十五日之?」 管子曰:「日至〔六〕六十日而,七十日而〔七〕。而●稷〔八〕,百日不●稷,故春事二十五日之耳〔九〕也。今君立扶〔一0〕,五衢〔一一〕之皆作〔一二〕。君〔 一三〕春而不止,民失其二十五日,五衢之阻之地也〔一四〕。起一人之繇〔一五〕,百不〔一六〕。起十人之繇,千不。起百人之繇,不。起千人之繇,十不。春已失二十五日,而尚有〔一七〕起夏作,是春失其地,夏失其苗〔一八〕,秋起繇而止,此之地亡〔一九〕。失於〔二0〕,君之衡〔二一〕籍而止〔二二〕。民食十伍之,君已籍九矣〔二三〕。有衡求焉〔二四〕。此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39 章 〔二五〕之所以起,刑之所以也。之以暴〔二六〕,之〔二七〕。 〔一〕元材案:桓公管子,及管子曰云云,只是作者假借人答之,以明其封建治者之各有政政策的一些具意,即克思所「召去的亡自己效力」而已。「某甲」「某乙」之意,非真之桓公其相管仲有此一段也。全中所有人名、地名、名、官名,均仿此。 〔二〕元材案:依上下文推之,「乘」上一「」字。下文「乘之未也」句正承此而言。 〔三〕安井衡云:「蓄,在政令失宜。」佩云:「《雅.》:『在,察也。』《月令》注:『令,禁也。』《王制》:『九年之蓄曰不足,六年之蓄曰急,三年之蓄曰非其也。』察令,重制用之要。」郭沫若云:「安井非是。原文『失宜』字。『』指城市言,『』言囤。言城市之蓄或大夫之家不宜有所囤,在上之令有以散之。唯此篇殊甚,『桓公管子曰乘』,而『管子曰在令』,答不相接。」元材案:此「」字即《蓄篇》「有十年之蓄」之,指封建家而言。令即令。《.主父偃》引《 周》曰:「安危在出令。」「在令」「在出令」意全同。本著者於令甚重,令乃所重之中最大要素之一。故「令」字在本中,凡八十。「令有急,物有重」(《 蓄》)。故正面言之,「出令而一之事有二十金之」( 《重甲》)。反面言之,「人君而不其令,一而有二君之正」(同上),「是君朝令一怒,布帛流越而之天下」(同上)。此言家必有蓄。其所以蓄者,乃由於令之不。故宜度其令之徐疾以救之。下文即令不以致之具明。桓公(乘),管子分三答,即先言(亡策乘)而令以致之害;次之最目的,在於用重之,使夫女工所有生品皆入於治者手中;最後「力於上,功於府」之具方法。相,不得「不相接」也。 〔四〕佩云:「『量』作『』。《文》:『,食也。』言夫之食於百,而百之收乎春事二十五日之。」郭沫若云:「『一』古本、本、朱本均作『二』,『二』『上』之古字也。」元材案:量,量也。壤,田地也。《孟子.梁惠王篇》:「百之田,勿其,口之家可以矣。」《 。食志》引李悝云:「今一夫五口,治田百。」又引晁云:「今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百。」可一夫百,乃中古代史上之法。《山至篇》云:「地量百,一夫之力也。」此同。二氏非。 〔五〕何如璋云:「『春事』,春耕之事。」 〔六〕元材案:日至者,依天文日行赤道南北,冬至至南,夏至至北。故日至有二,一夏至,二冬至。夏至又之至,冬至亦之短至。《.》:孟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疏》云:「正月,周正月建子之月也。日至,冬至日也。七月,周七月建午之月也。日至,夏至日也。」此指冬至。 〔七〕云:「,地上也。,地下也。」博云:「『七十』下『五』字。」安井衡、俞樾同。元材案:添五字是。 〔八〕云:「『●』同『』。本作『』。言七十日,稷,若百日不矣。是惟在二十五日之。」星衍云:「『●』,古『』字」。 〔九〕丁士涵云:「『耳』乃『』字。日至百日而不稷,春事二十五日全被也。」佩云:「『耳也』之『也』疑衍」。于省吾云:「『耳』本作『弭』。弭古字通。,也。此言春事二十五日之也。」元材案:「耳」即《.食志》「 既耳矣」之「耳」。王先《注》引沈曰:「耳者且止之。」又引周昌曰:「耳乃助,云『既之矣』。」古籍中用「 耳」字者甚多。《.祭》:「夫者壹而上下皆得焉耳矣。」《孟子.篇》:「人之易其言也,耳矣。」一作。《.雍也篇》:「女得人焉乎?」《孟子.滕文公篇》:「彼有取也。」耳同。皆非。 〔一0〕佩云:「扶未。《志》:邪郡。以地名?」尹桐同。章炳麟云:「扶蒲之假借。如匍匐字或作蒲伏(左昭十三年),或作扶伏(左昭二十一年),是蒲扶通之。」元材案:各皆桓公修建扶之,此亦著者假之,以上各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衢,《雅.》:「四之衢。」《子.九地篇》:「四者衢地也。」五衢一,本篇二,《重丁篇》三。四通八之道路。《管子.重令篇》云:「故令一出,示民邪途五衢。」又《.力耕篇》云:「殷富大都,非街衢五通,商之所臻,物之所殖者。」《通有篇》云:「居五侯之衢,跨街之路。」、秦人常用。此指五方。五衢之,《.王制》之言「五方之民」矣。 〔一二〕元材案:「作」即《史.平》「作者人」之作。惟此用,事繇役。 〔一三〕「君」,安井衡云:「古本作『若』。」元材案:君乃封建家之最高治者,一切施令之皆cāo於君。此「在令」,仍以作君是。 〔一四〕「阻之地」,何如璋云:「五衢乃中近郊之地。言君,必役五衢之。春不止,五衢之地皆阻不耕矣。」元材案:何阻不耕,甚是。惟以五衢中近郊之地,亦未合。五衢即五方,五衢之,西南北中五方之也。佩以「五衢之」作「五之」,以「阻如苴」,一多以「阻菹」,皆不可。 〔一五〕元材案:「起」即《山》「君起十乘之使」之起。尹注:「起,也。」即徵之意。「繇」即《史.高》「高祖常繇咸」之繇,《集解》劭曰:「繇,役也。」 〔一六〕何如璋云:「,土也。」元材案:「不」,言不得耕。上文云,「一之量壤百也。」故起一、十、百、千人之繇即有百、千、、十之田不得耕。此就「春不止,五衢阻」之意而申之。 〔一七〕元材案:「有」「又」通。下文「有衡求焉」之「有」仿此。 〔一八〕安井衡云:「失地不耕,失苗不芸。」 〔一九〕元材案:「止」二字,在本中凡十四。有止境也。上言春繇之害,此言夏作秋繇出不,其害更甚!故曰:「地亡。」亡者,既亡之於春,又亡之於夏秋也。《乘篇》云:「春夏秋冬不知始,作功起,立室榭,民失其本事。君不知其失春,又失夏秋之也。」此同。 〔二0〕戴望云:「元本『於』作『其』。」 〔二一〕丁士涵云:「衡如。下同。」安井衡云:「衡,官名。周有川衡、林衡,以名之官,取其平也。」典云:「衡,官也。山之官有虞衡,地官有林衡、川衡。《左》昭二十年,侯疥一篇,有山林之木,衡鹿守之。舟、虞候、祈望,同官守之名。」石一,衡字均改。郭沫若云:「丁是也。除正之外,又取附加。而,乃也。」元材案:衡字在本,除《重戊》「衡山」之「衡」地名,及《重乙》「以是天子提衡秩於侯」之「衡」「珩」通者不外,其二十一「 衡」字均度量衡之衡演化而。《.律志》云:「物均而生衡。」此衡字之本。而在本中,引申而平之代名。《揆度篇》云:「故守四方之高下,游,相,此衡。」可所衡者,其主要作用,乃在「守四方之高下,游,相」。《史。平》所述:「大官天下之物,之,之。如此,富商大所牟大利,反本,而物不得,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者,容完全相同。惟本衡字,似比《史》更推一步。不消的「守四方之高下」而已,而且又的事於「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之工作,以便收得「一可十,十可百」之大利。故《重乙篇》云:「衡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又云:「衡不可,澄,澄常,常高下不,高下不,物不可得而使固(用),故曰衡。」即其也。此外各衡字,多指平政策之用而言。如《蓄篇》云:「衡重。」《山至篇》云:「人君cāo金衡而天下可定也。」《地篇》云:「以巨之粟二十倍而衡金百,籍於民。」《重甲篇》云:「金之重以衡物。」《重乙篇》云:「故君重重而衡。」又云:「 惟曲衡之可耳。」是也。至此衡字,《重乙篇》「衡寡人曰」及《重丁篇》「寡人多,令衡籍吾之富商蓄家以利吾萌」之衡。作行「衡」即平政策之官或。安井氏及氏最近之。惟此之衡,官而非官。《史.平》云:「初大管,官布多。置水衡,yù以主。及可告,上林物,乃令水衡主上林。」《.百官公卿表》云:「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官有上林、均、御羞、禁圃、濯、官、技巧、六、辨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丞皆焉。」可此所衡者,非水衡都尉,即其官中之衡官。《 .禁耕篇》云:「官衡立,人所yù。」即指此而言。丁、石、郭三氏皆不可。 〔二二〕元材案:籍,征。籍而止,言「度」。 〔二三〕安井衡云:「民食不足,出什五之息以於富者,故云『食什五之』也。云君已九,什四矣。此篇管氏者所作,因其所立,非桓公什四也。」佩云:「『民食什五之』,作『民食之十,君已籍九。』言十籍其九,民食也。」云:「九什相比,不有伍字。下文云:『 之●一切什九』,亦以什九相比。今本『伍』字校者什伍文而妄增之。」一多云:「『伍』疑作『一』。君籍什之九,民食什之一也。」郭沫若云:「『十伍』字不。《.食志》引李悝云:『今一夫五口,治田百,收一石半,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粟九十石。』是民食已超什五之。但有歉,人有老弱,口有多少,李悝其平例,此亦其成而已。民所食及收入之半,而上除正外籍其九,是民所食者不逮其收入十分之一也。」元材案:民食什五之,可作解。《.食志》引董仲舒云:「或耕豪民之田,十五。」此佃其收十分之五於地主,作地租,故所自食者十分之五。此一也。又同上引王莽下令云:「氏田租,三十而一。常有更,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什五也。」此民於封建家之外,又地主田租,合而之,占其收什分之五。故所自食者亦只十分之五。此又一也。此言失其,而衡又籍而止,人民所收者已有百分之五十地主所掠以去,今又加上衡之所籍,是不啻人民收百分之九十,入於治者之手中,故曰「君已籍九矣」。氏皆非。 〔二四〕博云:「有、又同。衡、同。」何如璋、李哲明同。元材案:「衡」即上文「君之衡籍而止」之衡。「有衡」作「衡有」。「有」即「又」。即。衡所籍之,又要求以。氏失之。 〔二五〕元材案:「暴」即暴力。指人民不堪封建家迫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抗。之「暴」者,乃作者污蔑之。《乘篇》作「yín暴」,此同。 〔二六〕元材案:「之以暴」之「暴」,「此暴之所起」之「 暴」意不同。後者指人民不堪封建家迫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抗。前者封建家利用其反政,以暴力人民加以。「之以暴」,《揆度篇》及《重甲篇》均作「之以法」,《 乘篇》作「君行律度焉」,「律度」即「法」。可封建家所之「法」,即暴力之代名,本作者亦自承之矣。 〔二七〕元材案:「」,治者被治者均以暴力相待,於。《揆度篇》之「民」,《重甲篇》之「下艾民」,此同。解各篇。 桓公曰:「善哉!」 乘〔一〕之〔二〕求〔三〕也。彼王者不民〔四〕,故五〔五〕。五,士,民〔六〕。彼善者,使夫寒耕暑耘〔七〕,力於上,女勤於微而於府者〔八〕,非怨民心民意,高下之,不得不然之理也〔九〕。」 〔一〕王念云:「『』上有『管子曰』三字」。戴望云:「 『善哉』下有文。『乘之』云云,是管子。」 〔二〕元材案:「」字在本各篇中凡一百三十七。除《乘篇》「君不知其失春,又失夏秋之也」之「」,是注文入者不外,有作自然之理者,如「民●子者也」(《 巨()乘》)之是也。有作量者,如「乘之人口千也」、「官之」(《海王》)、「而之皆於君矣」(《重乙》)之是也。有作算者,如「之准一上十,之十去九」(《山》),「以冬至日始四十六日冬而春始」(《重己》)之是也。又有作字或字者,如「欺侯者」(《重甲》)之是也。其皆本所用之。此又可以分下列三: (一)某之──如「乘」(《乘》)、「至」(《事》、《山至》)、「」(《山》)、「」、「教」、「」(《山》)、「」、「」(《山至》)、「地」(《地》)、「王」(《准》)、《重丁》)、「壤」(《重乙》)、「衡」(《重乙》、《重丁》)、「」(《重丁》)是。 (二)某人之之──如「泰奢之」(《事《)、「 武王之」(《地》)、「舜之」(《揆度》)、「神之」(《揆度》)、「五家之」(《准》)是。 (三)某事之之──如「乘之」(《巨()乘》、《乘》)、「乘之」(《乘》)、「定壤之」(《事》)、「人用之」(《海王》)、「四壤之」(《山《)、「行三之」、「守三之」、「之」、「柄之」、「使君不迷妄之」(以上均《山》)、「重之」(《山》、《揆度》、《重甲》、《重乙》)、「行乘之」、「守天下之」、「准五之」(《山至》)、「得失之」(《山》、《地》)、「之」、「准衡之」(《地》)、「大准之」、「以不足之」、「五官之」、「之」、「亡之」(以上均《揆度》)、「之」(《重甲《)、「曲衡之」、「重高下之」(《重乙》)、「九九之」(《重戊》)是。 在以上三「」字之中,有作「」字者,如「」一作「」(《山》),「地」(《地》)一作「壤」(《揆度》),「通於高下重之」(《重乙》)一作「通於高下徐疾之」(《地》)是也。有作「道」字者,如「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40 章 寡人yù西朝天子而不足,此有乎」(《重丁》)而在下文作「天子之不足,令於天下,不信侯,此有道乎」(同上)是也。亦有作「法」字者,如《揆度篇》「神之」,《淮南?俗篇》作「神之法」是也。至各「」字之具解,依各字所在篇中上下文文以定,不先。此「乘之」及「得乘之」之「」字,作「」字或「法」字。即「」,法即「法」或「法」。「乘之」《史?黥布》滕公之言「策之」矣。 〔三〕安井衡云:「『求』『未』字之。」佩云:「此上管子未言乘,而桓公忽求乘之,而後乃言何乘之,然。」郭沫若云:「自『桓公曰善哉』以下至『高下之不得不然之理也』八十四字(『管子曰』三字在),在本篇之末,承接『此有虞氏之乘也』,於此。下文始言『乘之』,此突言『乘之未也』,於文失序。」元材案:安井是也。、郭氏皆非。上文桓公「乘」,管子答以乘之害。及桓公善之後,管子又答以以上所言,未乘之能事。故下文即其能事之具行方法。次分明,上下接,「失序」,殆不然矣。 〔四〕郭沫若云:「『王者』,十行注古本作『三者』,指上文春、夏、秋三而言也。」元材案:「王者」一,在本中凡九,或指天下一之君而言,《重甲篇》云:「事至而不妄,故可以立天下王。」又《准》乃《重戊》皆有「帝之王」、「 有虞之王」、「夏人之王」、「殷人之王」、「周人之王」,可。或指「霸者」及「亡家」相之「明主」而言,《山至篇》所「故王者藏於民,霸者藏於大夫,亡家藏於」是也。此王者亦指所「明主」而言。郭氏以,殊不可。「不民」,即《孟子.梁惠王篇》「不」之意,承上文「失於」而言。 〔五〕戴望云:「『』二字不。『』乃『』字之。『 』。,皆也。後人不知『』字之,妄改耳。《山篇》『物』,此同。」元材案:「」二字又分《山篇》及《地篇》。《氏春秋?篇》云:「及之稼。」高注:「,昌也。」又《.小雅》云:「天保定,以莫不。」《》:「,盛也。」《小雅》又云:「在彼草。」《 》:「,茂也。」,即昌大茂盛之意。《重乙篇》云:「其五而不能理也。」或作「」,或作「」,其一也。戴失之。 〔六〕元材案:士指士。,。,《氏春秋.恣篇》高注:「也。」、皆不以重之意。此《山篇》「民其而其」,皆以、文,句法相同。 〔七〕星衍云:「《文聚》五、《太平御》二十四引,『 暑』俱作『』。」元材案:《事篇》亦作「暑」。 〔八〕王念云:「『女勤於微而於府』,依《事篇》作『女勤於徽而功於府。』元本正作功。『功於府』『力於上』文。今本『功』三字。『徽』作『微』,又衍『』『而』二字。」元材案:本各篇同文而字之甚多,此殆由於各篇作者不是一人所致,似不必彼改此。《.力耕篇》云:「汝之金,微之,所以外而羌胡之也。」又《 通有篇》云:「今世俗於yín靡,女微,工技巧。」又《.安世》:「治,累微。」然「微」一,固人之常用矣。即《山》「女帛」之。《文》「,布帛之。」即女工生品。「府」即《山至篇》「府藏」之府。《曲》「在府言府」注:「藏之。」凡掌之官皆曰府,如《周官》「府」、「外府」、「泉府」,及秦代之少府,皆是。 〔九〕元材案:「高下」二字,本凡二十四,皆指四或四方之物而言。「高下之」,指封建家之物政策即所「重之」而言。佩云:「此即『不,不可食』之意。乃以高下之,乖。」今案本作者,在各篇中,用古中意甚多,然此用之意,一至本之中,其含即原不同。不於所「」者如此,即於其它子百家甚至《管子》其它各篇,亦不如此。然「乖於」,正是本之惟一特色。若要求所「」者相合,便不足以通重篇之微言大矣。故「不民」,出於《孟子》,然其《孟子》之以不可食目的者大其趣。此申言上文「未」之意,作到「不民」,而以守之,五之果,必引起士民之心,反非封建家之本意,不唯益而且有害。此《 地篇》所「夫本富而物,不能守,於天下。五,吾而天下,於天下。然吾民常天下矣」及《重乙篇》所:「昔者氏之本用者,其五而不能理也,四流而於天下。若是氏其本用,足以使其民而不能理,天下。是以其亡而身所。」所持全相同。故善者,於不民之後,立即用所高下之,使夫女工在不民的件之下,所有由耕而得之生品,均不得不大部分落入封建家府之中,而毋令其流散於外。然後方所乘之之能事。言之,即封建家之所以要不民,并非以造成「士,民」之自由景象目的,而以培源,使「田野充而民足,民足,君焉不」(《揆度篇》),以便造成一切人力皆封建家而工作目的也。此「不得不然」四字,亦宜注意。不得不然者,人民在封建家行高下之即物政策之下,yù不使其「力於上」「功於府」而不可得也。《山至篇》云「彼善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使不得不用。」《揆度篇》云:「故善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此同。 桓公曰:「之奈何?」 管子曰:「虞〔一〕得乘之矣。」 桓公曰:「何乘之?」 管子曰:「百之夫〔二〕:『予之〔三〕,率二十七〔四〕日子之春事。子之〔五〕。』春秋〔六〕,子大登〔七〕,〔八〕之重〔九〕去分〔一0〕。夫曰:『之在子者以而〔一一〕之州里〔一二〕。』之分在上〔一三〕,之重再十倍〔一四〕。近之里邑百官〔一五〕;『皆奉器械〔一六〕。』曰:『,以准〔一七〕。』之●〔一八〕,一切什九〔一九〕。而,器皆〔二0〕,籍於民〔二一〕。──此有虞之乘也。」 〔一〕典云:「虞,虞叔之,後所者也。在春秋之前,虞盛,必有善政,管子所取法。逮其亡也,之奇、百里奚尚所畏忌。而百里奚入秦,穆公用之以。虞之法,亦必有秦所用者。是以商鞅之,以耕霸。知乘之得矣。」元材案:此甚荒。下文云:「此有虞之乘也。」既曰「有虞」,非春秋之虞可知。此「虞」及「有虞」,亦作者任意假之。然亦一定政治背景下之意形的反映。考《.王莽》:始建元年「王莽曰:『惟王氏,虞帝之後也,出自帝。於是封昌始睦侯,奉虞帝後。』又曰:「予前在,始建郊,定祧,立社稷……以著、虞之烈焉。自帝至於南伯王而祖世氏姓有五矣。帝二十五子,分厥姓,十有二氏。虞帝之先,受姓曰姚。其在陶唐曰,在周曰,在曰田,在南曰王。予伏念皇初考帝,皇始祖考虞帝,以宗祀於明堂,宜序於祖宗之。……姚、、、田王氏凡五姓者,皆、虞苗裔,予之同族也。』又曰:『予之皇始祖考虞帝,受嬗於唐。』又曰:『敢有非井田制,法惑者,投四裔,以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又始建四年,下曰:「伏念予之皇始祖考虞帝受文祖……。」又地皇元年下曰:「予之皇初祖考帝定天下。」又曰:「九:一曰帝太初祖,二曰帝虞始祖昭。」又《元后》:「考元皇后,王莽之姑也。莽自帝之後。其自本曰:『帝姓姚氏,八世生虞舜。舜起,以姓。至周武王,封舜後於,是胡公。十三世生完。完字敬仲,奔。桓公以卿,姓田氏。十一世田和有,三世王。至王建,秦所。羽起,封建安北王。至,安失。人之王家,因以氏。』」由此可王莽、虞二帝之密切。故班固云:「而莽晏然自以、虞出也。」今本,宗明第一章,即提出有虞所乘之立者。《地篇》以帝「陶天下一家」之典型。在《揆度》、《准》、《重戊》,或以帝、、舜,或以帝、有虞。皆一般述古代帝王世系者不同。其必作者受王莽宣祖德之影有以使然甚明。此本之成不得在王莽篡以前之一也。 〔二〕元材案:「百之夫」上「」字。 〔三〕元材案:「予」作「子」,下文四「子」字皆夫之。,也。「子之率二十七日子之春事」,即今俗所「 一日之在於晨,一年之在於春」之意。 〔四〕王引之云:「『七』『五』,上文『春事二十五日之』是也。古『五』字作『』,七相似,故『五』『七』。」 〔五〕元材案:者也。「子之」,以借之於夫,今人之言款矣。 〔六〕王念云:「春秋泰秋。」安井衡同。元材案:泰大通,孟近。《山》有「泰春、泰夏、泰秋、泰冬」。《山至》有「泰春、泰夏、泰秋」。《重丁》作「孟春、大夏、大秋、大冬」,是其。《通典.食》十二引《山篇》注云:「泰,也。」今本《山篇》此注。 〔七〕元材案:《.文》:「一不登。」古注云:「 登,成也。」又《增》:「登,熟也。」 〔八〕元材案:二字,在本中,明二十四,暗二。而以《山至篇》及《地篇》所言,意最明。《山至》云:「 彼侯之十,使吾二十,侯於吾矣。侯二十,吾十,吾於侯矣。」又曰:「故倍重,故侯之至也。」又曰:「山之,常cāo()分之一。汜下多水之,常cāo三分之一。水泉之所,水之,常cāo()十分之三。漏壤之,下侯之五。」《地篇》云:「而二十倍,巨之粟亦二十倍。」前者以侯之言,後者以封建家所有巨之粟言。可知所者,既不是侯之,又非封建家所有之,乃指境以所有之(包括封建家及民所有之)而言。《重甲篇》作「粟」,此同。其他「器」(《巨()乘》、《山至》)、「」(《山》)、「」(《山至》)、「」(《山至》、《地》),皆仿此。 〔九〕元材案:重主要表在物缺乏,格昂,引起人之重等方面。 〔一0〕安井衡云:「分,半也。去分,半也。」何如璋云:「分,半也。言之重其半也。」元材案:分字在本,凡四十五(《巨()乘》二,《乘》四,《海王》一,《山》六,《山至》十六,《地》一,《揆度》四,《 重甲》六,《重乙》二,《重丁》三)。共可分二大。即第一,分字上附有目字者一。如十分、五分、四分、三分、二分、一分是。此分字除《揆度篇》「然之一分在人,……人出其物,之少分於人」,分字,因「一分」「少分」言,作「半」字外,其各分字之意自明,庸。第二,分字之上目字者一。如: 一、之重去分。二、之分在上。(以上《巨()乘》)三、霸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而用足。(《乘》)四、升加分,釜五十也。(《海王》)五、大藏分,亦藏分。六、所以益也,何以藏分?(以上《山》)七、去上之分。八、,重上分。九、以之分布百姓。(以上《山至》)十、升加分耗而釜五十。(《地》)十一、重之分使然也。十二、皮筋角之徵去分,民之籍去分。十三、物之去其分。十四、之籍去分而。(以上《重甲》)十五、分有四。(《重乙》)以上十五,依上下文之,除(十一)( 十五)分字如字,於另一xìng,吾人之外,其之十三,凡十六字,似又可分小,即第一,分字下附有名者一。如(四)(十)是。第二,分字下名,而立使用者一。如(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等是。第一小之分字,均作半字。尹注云:「分,半也」是也。即,耗即毫,均指言。分分耗,半也。百升而釜。升加半,故曰釜五十。若不作半字,便不得云釜五十矣。第二小之各分字,一律作未定,即若干分之意。即如本篇下文「之分在上」一,在其他各篇中,或曰:「三分,二分在上。」(《山至》)或曰:「上之二分在下,下之二分在上,二者四分在上。」(同上)或曰「cāo三分之一」,或曰「cāo十分之三」,或曰「cāo十分之二」。(同上)此因地之肥,之凶有所不同,故所cāo之亦不能一致。故不得不以未定表示之也。然之重去分者,言落若干分之意矣。二氏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此作用,以藏之也。 〔一二〕元材案:州里二字之容各所言不同。《管子?度地篇》云:「州者之,不者之里。故百家里,里十,十州。」是百家里,家州也。《周?地官?遂人》云:「五家,五里。」是二十五家里也。《俗通》云:「五家,十里。里者止也,五十家共居止也。」是五十家里也。又《周?地官》云:「五州」注:「州,二千五百家。」《?公篇》:「州里行乎哉!」朱注:「二千五百家州。」是二千五百家州也。此州里指基行政。 〔一三〕典云:「上即《山篇》『上,下』之上。上下今言市高低,同而小有。之中,更有,是上下。例如金值於,值於。此一定之也。而金之,又自有其一之。此定之上下也。在上今市所看高抬高,疑『在令』同。於之分者,其可以令定之。故曰『之分在上』。」元材案,此之有二:以即家所有之。既家所有,故其可以由家用命令定之。一也。以「在上、在下」「上、下」混一。二也。第一之,上文已辨之。第二所尤大。「在上在下」「上下」只一字之差,而者所含意迥然不同。「在上」之「上」「在下」之「下」乃分,指封建家人民而言。「上」之「上」「下」之「下」,分指物之高低而言。故「在上」「在下」云者,某物退出流通界而由封建家加以藏,某物在民流通。「上」「下」云者,某物之上,某物之退居下。上海人之言看看跌矣。「上」《山至篇》又作「君」。如云「君,下。」君即上也。 〔一四〕元材案:「之重再十倍。」再者,二也。《揆度篇》云:「事再其本,民●者其子。三其本若食。四其本里。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41 章 五其本近通。然後死得葬矣。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止。」《重甲篇》此略同。又《揆度篇》引神之曰:「一不登,一,之法什倍。二不登,二,之法再什倍。」可再什倍者,即二十倍之意。《史.平》云:「於是弘羊爵左庶,金再百斤焉。」《.食志》作「金者再百焉」。古注云:「凡再百金。」亦是以再二。此上文「之重去分」而言。在民之,因散而,因多而。今家所,流通於市者少,聚重,寡,故其可至二十倍也。安井衡以「秋成前,至此,故曰再」,何如璋以「『十』作『一』,言其重一倍也,十大殊矣」,佩以「『再十倍』作『十倍』,即《山》『坐而十倍』」,均失之。 〔一五〕元材案:「官」「工」之借字。百官即百工。《尚.典》:「允百工」,《史.五帝本》作「信百官」,即其。 〔一六〕元材案:奉即《山至篇》「械器不奉」之奉。《.食志》古注:「奉,供事也。」器械兼生工具及兵器而言。即《.本篇》「工所以器械」、「器械不」《 通有篇》「器械之」之。器械乃家必需之物,皆由百工供奉用。博以「械字疑衍」,以「字疑衍」者皆非。 〔一七〕元材案:「以准」一,又《山篇》。「,以准」者,家所有之,前已借之於民,故藏空,不得不以代之。yù以「一切什九」之直而●其器械,非真也。《山篇》收女帛及物梁渭之牛,亦皆用此方法。 〔一八〕朱春云:「今方言大略曰●。」段玉裁云:「●即桄字也。古切。」安井衡云:「《蓄》●字凡三出。玩文意,皆,即儒所月平也。●通,衡通。衡,平也。相。●有平,一定高低,故●耳。」何如璋云:「●者物之限。《》:●同。即衡也。」尹桐改●,石一、皆改衡。梁超云:「按《文》●字下云:『所以庋器也。』李善《文.注》云:『●者窗之通名。』然●也者,物之所藉也,又物之所以之流通者也。今世上之所金融者即此物也。」于省吾云:「安井是也。《 蓄》『而之●可得而平也』。《山》『●』字,●作衡。段玉裁●即桄字,於未符。」云:「《文.木部》:『●,所以几器。』几器庋藏之器。引申量名。而本由量名之名。《山至篇》、《山篇》以『市●』文。市●即市也。又以『●』『市准』相。●准,相也。至云『之●若干,以市●而庚子牛』,●明矣。此云『之●一切什九』,意之值,一律上取什分之九。即《山篇》所云『而假,之九在上,一在下』也。」一多云:「『●』名,至。然疑『●』之,凡之不同。《文》:『榷,水榷,木所以渡也。』《淮南子.篇》高注:『梁,一木之水榷也。』引申榷之榷。《.武帝》:『初榷酒酤。』昭注曰:『以木渡水曰榷。禁民酤,官置,如道路木榷,取利也。』《千秋》:『自以家榷之利。』古注曰:『榷其利使入官也。』是榷即今所政府。榷●俱近。●本木,而●通,故榷一曰●。管言●,政府之格也。」元材案:以●政府之,其最精。惟疑●即榷字之借,有未必。考本著者言,多以含有管制或占意之字。如《蓄篇》:「以守民」之「」字;《乘篇》「章四,守」及《重甲篇》「君章之以物物重,不章以物物」之「章」字;《山至篇》「行牢之」之「牢」字,即其明。此等,人最喜用之,亦惟人始能用之。之初,本。《子.庚桑楚篇》始抽象用之,初云:「以天下,雀可逃。」次云:「以庖人伊尹,秦穆公以五羊之皮百里奚。」然不以其所好之而已。至武帝用、桑弘羊主政,乃特取「」字一切制之名。故《.》云:「承上指,天下,排富商大。」《史.平》云:「大官天下之物。」《.本篇》大夫云:「委府於京以物。」《禁耕篇》大夫云:「未。」文云:「官而一之。」又《重篇》御史云:「大夫君策,建用,天下利以排富商大。」古《》注云「其事,皆令利入官。」此字之也。章即鄣,本有二。一河防。《.祭法》:「鄣洪水而殛死。」《管子.立政篇》:「不遂於隘,鄣水不安其藏。」又曰:「通,修鄣防,安水藏。」是也。二防。《.》:「居一鄣。」古注云:「 鄣塞上要之,一城,因置吏士而鄣蔽,以寇也。」是也。至人言,亦取「鄣」字利占之代名。《.篇》所「王擅鄣海」,《池篇》所:「公家有鄣假之名。」即其例矣。此章字之也。至「牢」二字,本牛之圈。《晏子春秋》:「君之牛老於牢。」《.王莽》:「牛同。」《文》:「牢,牛圈也。牛冬省。取其四周匝也。」《?後刑篇》云:「是其牢。」是也。然尚上之意。至本始以之「」字及「章」字,同被用上之重要。此牢二字之也。此外人所用而本所未及者尚有二字。一曰徼。《史.平》云:「通重之,徼山海之。」徼者,徼也。以木夷界也。又遮。其意「章」字略同。二曰榷。其意,上引氏已言之甚。古又云:「榷者,步渡。《雅》之『石』,今之『略』是也。禁其事,利入官,而下由以得,有若渡水之榷,因立名焉。」以上之造成,或取譬於之牢,或借喻於防之徼鄣,或立名於渡水之榷木,凡皆以明「利之必於君」「塞民之()【】,其利途」之不可或弛而已。本既有明人所作,而中所言又皆於政之管制占。以此例彼,此「●」字,自亦依《》「兵」,方可得其旨趣。其取之由,「徼」字「章」字相同。本中「●」字凡九。之於左: 1之●一切什九。(本篇)2而之●可得而平也。( 《蓄》)3某女者事,其功若干。以功直而●之。,人己衣被之後,衣若干。4之●苦干。5女帛苟合於奉者皆置而券之。以●市曰:上,有,以准。6民四面皆●,坐而十倍。7府官以市●出物,隆而止。8以市●而庚子。(以上《山》)9泰夏以市●。( 《山至》)此,●字有二用。即第一,作用,如(3)(6)是也。第二,作名用,如(1)(2)(4)(5)( 7)(8)(9)等是也。此、徼、榷等字之亦有二用者正同。其作名用者,有指而言,如(1)(4)(8)(9)等是也。有指女工生品之而言,如(3)(5)是也。有又泛指一切物之而言,如(2)(7)是也。、二氏指者,未免失之太。惟此等物,不非出於自然,而政府施重之之後而始生者,而且又有「●」「市●」之。其xìng略同於王莽之「市平」。其作用者,含有「」即「以制之」之意。例如「四面皆●,坐而十倍」,下文「百都百,坐而十倍」,句法即完全相同。「四面皆●」者,四方之,皆由家以而守之,有如兵之束其士卒者然。《山篇》所「置四限,高下令之徐疾,屏物,守之以」,即此意也。 〔一九〕郭沫若云:「『一切什九』,殊不。疑是『一均什斗』之。均、切,斗、九,篆文形近似。『均』假『』也。《小匡篇》云:『小罪入以金,分宥薄罪,入以半。』尹注『三十金曰』。三十金即三十。李悝云:『石三十()』(《.食志》),魏相也。」又云:「按管中所言不一致。《蓄篇》云:『中之,石十。』《重甲篇》『粟釜四十。』又《重丁篇》『西之粟釜百泉,二十也,之粟釜十泉,二泉也。』依制,釜六斗四升,一斗六升。依田氏新制,釜一石二斗五升,二斗五升。三者相差均。此言『一什斗』,由作者作如此假而已。」元材案:此可商。「一切」一,乃秦人常用。《史.李斯》「 一切逐客」。《殖》:「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又《.古篇》:「扇水都尉所言,之利,一切之也。不可以久行而世。」《.平》:「吏在伍二百石以上,一切秩如真。」《禹》:「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匈奴》:「恐者不深其始,yù以一切省繇戍。」向《策序》:「之,君德薄,之策者不得不因而,而。故其扶急持,一切之,不可以教化,兵革救急之也。」古注《平》云:「一切者,之事,非常也。如以刀切物,苟取整,不短,故言一切。」「什九」者,十分之九也。《山篇》云:「一十,君常cāo九。」《山篇》云:「 物一也而十,是九用。」之原本一,由於家所收藏,藏重,故坐加十。除原外,利九倍。故曰「之●,一切什九」也。 〔二0〕丁士涵云:「作『而』。《山篇》曰『然後立乘之。』又曰:『上有,以准,而。』(『以准』,即是,故『』之『』。)又曰:『 家假,皆以准,直而庚之,下,上。百都百,十倍。而假。』是其。」何如璋云:「『』,『』字宜作,沿上而。者准所需之,以其也。」佩云:「,即《周.旅》用粟春秋之法。」郭沫若云:「丁校非是。『而』不。『』者指假於民而使之以。『』者指以代,置器械以公用。承上事而言,故下文之以『器皆,籍於民。』言物器用皆足,而不增加籍。『器皆』,『』字原作『』,因音近而。丁所引《山篇》『家假』云云,乃富家向官家假,官家以之代而之,以其。及,富家乃不得不准之而。故曰『而假。』丁未得其解。」元材案:以上皆非也。《山篇》所「而,奉」,是以准支付「奉」之。所「而假,之九在上,一在下」,是以准,清所委家所假政府之。以彼例此,此「而」,作「而器」。百工所奉器械之,只以「一切什九」之支付之,即足以清而有。故下文即承之曰:「器皆,求於民」也。「」作「 」,字之也。《山篇》。「器」一,又《山至篇》,指合於用之各器械而言。「」字不。 〔二一〕佩云:「籍於民者,邑里之器械本征之於民,今以出入之之,不必取於民。」元材案,此是也。惟於此有注意者三:第一,「器皆」之「」,乃「」之字,上已言之。氏,改正。第二,「籍於民」一之文句,在本中而不一。如《乘篇》云:「故皆在上,求於民。」《蓄篇》云:「故民籍而利於君也。」又云:「故不求於民,而藉於令也。」《山篇》云:「今四壤之,君皆善官而守之,籍於物,不籍於人。」又云:「乘令而退,求於民。」又云:「不籍而,之有道乎?」又云:「守其,又官天,何求於民?」又云:「之之具具於此,求於民,此去丘邑之籍也。」《地篇》云:「五,籍衣於民。」又云:「身籍於民。」《揆度篇》云:「五官之,不籍於民。」《重甲篇》云:「然自足,何求於民也。」《重乙篇》云:「以令山木,鼓山,是可以籍而自足。」《重丁篇》云:「故八而籍。」又云:「故周天子七年不求。」又云:「未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又曰:「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始。」一之中,不三致意焉而已。本著者言政政策,正以籍而用足其中心之主。其所持理由,有三端。《 蓄篇》云:「以室籍,之成。以六畜籍,之止生。以田籍,之禁耕。以正人籍,之情。以正籍,之。」《海王篇》及《重甲篇》略同。此以籍民妨害民之生力,一也。《蓄篇》又云:「今人君籍求於民,令曰十日而具,物之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物之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物之什去半。朝令而夕具,物之什去九。先王知其然,故不籍於民而籍於令也。」此以籍民民之所得,二也。《重甲篇》云:「皮筋角之徵甚重,重籍於民而市之皮筋角,非之。」又云:「今君之籍取以正,物之去其分,皆入於商。」此以籍民足以民而益商,三也。以此之故,著者籍求於民,非理之善法,故主施行重之以代之。梁超名之曰「 籍主」。有味乎其言之也。然此籍主,亦本之於秦代的理家而非著者所特。《.非鞅篇》大夫曾有「商君相秦,外百倍之利,收山之,是以征伐,攘地斥境,不百姓而以」之言。《.王濞》亦:「有豫章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煮海水。以故,用足。」至武帝用桑弘羊大,其所成,更巨大。《史.平》云:「於是天子北至朔方,到泰山,巡海上,北以。所,用帛百匹,金以巨,皆取足大。……而各致粟山,漕益六百石。一之中,太甘泉;。均帛五百匹。民不益而天下用。」又《.重篇》御史云:「大夫君策,建用,天下利,以排富商大,官罪,有,不足,以黎民。是以兵革西征伐,不增而用足。」又《.望之》敞云:「昔先帝(指武帝)征四夷,兵行三十年,百姓不加而用。」所「不百姓而以」,「以故用足」,「民不益而天下用」,「不增而用足」,及「百姓不加而用」,疑是本所「 籍而用足」之所自。此又本之成,不得在秦以前之一也。第三,此籍主,形式上「但予之形,不之理」(《蓄》),但上,其所予人民之危害xìng,更甚於。即以「而器」一事而:同。家既以准掠取民手中因受季xìng影而跌之五,又以准,利用通家囤居奇而暴至重二十倍之五掠取名上百工,上兼手工生之民所有之器械。如此,一手,遂使民於不知不中受到重之削。如列在《帝主是本主的最高段》一中,及德帝主出本所指出:「它要一牛身上下皮,第一皮是款取得的利;第二皮是在同一款用克伯的品或辛迪加的路材料等等取得的利。」仍以十分欣之度,美其名曰「器皆,求於民」。作者之削立,於此殆已暴露。 管子重二──乘 元材案:篇中言「此乘之亡也」。又曰:「乘之於此乎?」又曰:「此之乘之。」可知「乘」即「 乘之」。 提要:本篇共分四段。第一段,「桓公管子曰:有虞乘已行矣」至「求於民」,以「」「王」互文,列分立天下一境之不同,故乘之法亦之而。第二段,「朝(霸)守分上分下」起至「此流已」,此又分三小段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42 章 。「朝(霸)守分上分下」起至「此乘之亡也」第一小段,以「霸」「王」及「亡乘之君」互文,「守分上分下」「守始」「守高下」(即守)之法及「不知始」之害。「乘之准」至「此流已」第二小段,以「」(即)及「王」互文,列分立外易之格律及天下一「持流」之法。《山至篇》所「侯高下物以侯,遍有天下以守物之朝夕,而已」,此同。第三段,「乘之於此乎」至「而物重」,物的jiāo值之比及五物的jiāo值之比。第四段即最後一段,「相壤定籍」及「以」之方法及其功用。 桓公管子曰:「有虞乘已行矣。吾yù立〔一〕乘,之奈何?」 管子曰:「〔二〕修其城池之功,故其常失其地用〔三〕。王以行〔四〕也。」 桓公曰:「何以行?」 管子曰:「出准之令〔五〕。守地用、人〔六〕。故皆在上〔七〕,求於民。」 〔一〕元材案:立者,立也。今言立法。有虞所行,吾亦yù仿而行之。此《地篇》「武王立重泉之戍,今亦可以行此乎」,意略同。日本昌平元本「立」作「主」者非。 〔二〕元材案:「」「王」文。「」下文「」同,皆指列分立之家而言。「王」指天下一之家而言。 〔三〕元材案:地用,土地之生作用,即「地力」或「地利」之意。以力征,民多被征以事於防工事如城池等之工程,暇耕,故田荒,不能生生作用。《巨()乘篇》所「地亡」,即此意也。 〔四〕元材案:「以行」一,又《史.侯世家》:「太后曰:『人主各以行耳。』」《索》:「人主各其而行事,不必一一相法也。」此「以行」,乃下文「此之守也」及「章四」之意。容包括「守地用、人」二者而言。前者重在「不民」,以免失其地用。後者重在「守四之朝夕」,下文便知。 〔五〕石一云:「出准之令,出入皆以令准。」元材案:此即《山》「乘令而退」、《山》「以此令退」之意。 〔六〕元材案:守字在本凡八十。管制而守之也。地用解已上。人即人。守地用不。守人,指霸之「守分上分下」及王之「守始」、「守高下」「持流」等而言。 〔七〕元材案:本篇凡二,《地篇》亦一。《地篇》云:「伊尹善通移重、、塞,通於高下徐疾之,坐起之(案字疑衍)也。」又《七法篇》云:「予也,易也,利害也,易也,也,生也,之塞。」即,今言。皆在上,即一切重、塞、高下、徐疾、坐起、予、易、利害、易、生之皆cāo於封建家治者之手。此言不守地用,地亡,一切用皆所自出。不守人,不凶旱水之以天之,且即「本富而物,如不能理」,亦有「於天下,天下」之危。故治者施令,必以守地用、人二者主要目。如此,皆可治者之自由,不必加於民,而用自不足之患矣。 「朝〔一〕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而用足〔二〕。王守始〔三〕,用〔四〕一不足加一焉,用二不足加二焉,用三不足加三焉,用四不足加四焉,用五不足加五焉,用六不足加六焉,用七不足加七焉,用八不足加八焉,用九不足加九焉,用十不足加十焉。人君之守高下〔五〕,藏三分,十年有五年之〔六〕。若凶旱水〔七〕,民失本〔八〕,修室榭,以前狗後彘者〔九〕庸〔一0〕。故修室榭,非其也〔一一〕,以平也〔一二〕。今至於其亡乘之君,春秋冬夏不知始。作功起〔一三〕,立室榭,民失其本事〔一四〕,君不知其失春,又失夏秋之也〔一五〕。民●子〔一六〕,也〔一七〕。猛毅之人yín暴,病之民乞〔一八〕。君行律度焉〔一九〕。民被刑〔二0〕而不於主上。此乘之亡也〔二一〕。 〔一〕元材案:「朝」依古本、本、朱本、用本作「霸」。本中多以王、霸。本篇下言「王」,此「霸」疑。 〔二〕丁士涵云:「作『上下游於分之而用足』。『分』字涉上下文而衍。上下游於分之,即下文所『乘之准,天下准』也。」何如璋云:「『上分』句,上守之半也。仍半乃散之百姓。故下游於分之,而地力之用既足矣。」典以「朝守分」一句,「上分下」一句,「游於分之而用足」一句。而曰「『朝』,侯之。『分』分之分。三『分』字同」。又云:「『朝守分』,『王守始』文。朝守分者,用民之不出於分之外也。『上分下』者,人君分民之以用也。游於分之而用足者,不求於民而其,同暴君亡之所。立乘之法,不游於分之而已。此之『朝守分』。」于鬯云:「此『霸守分上分下』句。守者勿失之。言勿失之於分之上,亦勿失之於分之下。譬如分十,勿失之於十一,是分之上。亦失之於九,是分之下。故曰『游於分之』。分之者,即分上分下之。游於分之,即申明守分上分下之也。」郭沫若以「朝守分」句,「上分下」句。而曰:「朝,古本、本、朱本、用本以下均作霸。分半也。《事篇》所『 十而守五』。『上分下』,《管子注》作『上下』,是也。『分』字『』字草形近。」元材案:丁、何、、郭皆非也。于鬯句得之,而解有未。此「分」字作未定,已《巨()乘篇》。「分上分下」,指物之重而言。此《揆度篇》云:「若此重三分,物之三分,原文下衍一重字,今。人市於三分之,之物在人」,及《 .富篇》大夫云:「之六寸,之息耗,取之之」,意相同。所「分上分下」,即「重三分,物之三分」之意也。所「游於分之」,即「市於三分之」「取之之」之意也。惟於此有注意者,彼之「市」者「取」者,人及大夫本人,此之「游」者「霸」之治者。又物之或或重,不一定皆「三分」,故此特以未定之「分」字表示之,亦《》之以抽象之「」字表示之也。 〔三〕俞樾云:「按『用一不足加一焉,用二不足加二焉』云云,是乃之甚者。何以之『王』?疑『王』乃『亡』之。上文云:『出准之令,守地用人。故皆在上,求於民。霸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而用足。』夫『求於民』者上也。『游於分之而用足』者次也。然此最下矣。『王』之疑也。」元材案:此非是。考「守始」二字,乃本著者所最津津道之一政策。《揆度篇》云:「人君cāo始,民不得cāo卒。」又曰:「不察於始,不可以至矣。」又曰:「故先王於其始。」《重丁篇》云:「王之守始。」《重戊篇》云:「守物之始,身不竭。」始者物之初生也。故《山篇》云:「布於未形,其已成。」《山篇》云:「於未形,而守事已成。」《重戊篇》亦云:「物之生未有形,而王霸立其功焉。」果如俞氏之,王亡之,亡能守始耶?此言王者之能用所重之,守於物之始,使其不富商蓄所乘,而利於君,故可量出入,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皆得自由之。此如《巨()乘篇》所言以款方式守民之於「春事二十五日」之前,而之於「泰秋子大登,之重去分」之後。又如《重丁篇》所言「守其三原」之法,亦以「籍於布之,籍於之山,籍於六畜之」其唯一之手段。前者之果「之重再十倍」,後者之果「布五十倍其」。故《重丁》又云:「善者守其之,()之以高下,注之以徐疾,一可以百,未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然不加九加十而已。惟此「加一加二」云云,《海王篇》之「升加分,升加二」及「之重加一,刀之重加六,耜之重加七」,微有不同。彼之加一加二,以位,其。此定,其。可以指而言,如上引《海王篇》之例是也。《蓄篇》「中之,石十;凶,石二十」,《山至篇》「侯之十,使吾二十」,《重甲篇》「故善者重粟之釜四百」,及《重乙篇》「重粟之釜三百」,「滕之粟釜百,使吾之粟釜千」,亦於此一。又可以指倍而言。如上引「之重再十倍」,「布五十倍其」,及其它所「坐加十」、「重有加十」,皆其例也。此言霸守分上分下而用足,王守始而用更足。皆申言上文「守地用、人,皆在上,求於民」之意。俞氏不明著者所重之,「一可十,十可百」及「可有」之,妄以「王」「亡」之,殊可哂。又博以「『加』作『假』,也」(郭沫若同),何如璋以「『不足』指歉,『加』者加以所守之以用之不足」,陶以「『守始』『守加』」,典以「『守始』『守守常』」,俞同。 〔四〕元材案:「用」一,又分《山篇》及《地篇》。指家用。《.王制》:「冢宰制用」,注:「如今度支用」是也。又《.力耕篇》云:「物流用。」《 篇》云:「群臣力,滋用。」又《重篇》云:「大夫君策,建用。」可「用」一,亦秦人常用矣。 〔五〕元材案:「高下」解已《巨()乘篇》。「守高下」有二,一「守四之高下」。《重丁篇》所「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始,四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一「守四方之高下」。《揆度篇》所「故守四方之高下,游,相」是也。前者指季xìng之物言,後者指地方xìng之物言。 〔六〕王引之云:「『五』『三』。藏十分之三,至十年三十分。每十分而一年,故三十分而三年之也。」元材案:王是也。《.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制用,有凶旱水溢,民菜色。」《.力耕篇》文云:「故三年耕而一年之蓄,九年耕有三年之蓄。」此正合。 〔七〕安井衡云:「『』『溢』通。」元材案:《王制》云:「 有凶旱水溢,民菜色。」《新.篇》亦云:「有凶旱水溢,民。」即皆作「溢」。 〔八〕元材案:「本」字在本凡四十。有作根源者,如《山》「此刑之所起,而之之本也」,《地篇》「此戈之本也」是也。有作字者,如《地篇》「守圉之本」,「夫善用本者」,「夫衢之本」是也。有作本者,如《蓄》「愚者有不本之事」,「民事不其本」,《揆度》「本者之圃」,「事再其本」云云是也。有作事者,如《重戊》「代民必去其本」,「衡山之民其本」是也。此「本」字亦作事。失本即失去收入。《巨()乘篇》所「春失其地,夏失其苗,秋起繇而止,此之地亡」,此同。安井衡以「本」「 本」,此上下文不合。 〔九〕安井衡云:「前狗,後彘,言甚也。狗守,故云前;彘居牢,故云後。」一多云:「《蓄篇》:『美,市予,而狗彘食人食。』有食以分狗彘,是未甚。若狗彘都,已甚矣。如此者,之以修室榭而之食。此以工代之法也。」元材案:「狗彘食人食而不知」,出《孟子》。原意指地主以人食食狗彘而言。《重丁篇》之言「城大夫嬖被●,含秣」矣。氏以之於民,有欠斟酌。 〔一0〕元材案:庸字在本凡六(《乘》一,《山至》二,《地》、《重甲》、《乙》各一)。尹注《重甲篇》云:「庸,功也。」俞樾云:「按尹未合。庸。《史.涉世家》:『人耕。』《索》引《雅》云:『,役也。』《》每以『庸』之。」今案:庸字亦人通用。《.周勃》:「取庸苦之不。」《司相如》:「庸保作。」《景》「後三年吏民若取庸采金珠玉者坐臧。」又《 .禁耕篇》云:「郡中卒更者多不勘,取庸代。」古注《司相如》云:「庸,作者。」指受人雇用之者而言。 〔一一〕元材案:「室榭」一,最早於《.泰誓》:「惟室榭陂池侈服。」云:「土高曰,有木曰榭。」《.通有篇》及《富篇》亦有「室榭」。「」即《淮南子.精神篇》「今高榭,人之所也」之,高注:「,美也。」「其」「之」同。「非其」,即「非之」,非以美也。 〔一二〕一多云:「『』疑『』。」元材案:「」一,在本中凡十三(《乘》、《山》各三,《山至》五,《揆度》及《重乙》各一),皆指家之政策而言,言也。《宋史.方平》:「方平上十四策。富弼曰:『此大本,非常奏也。』」此策即之。平云者,即《荀子.富篇》「明主使天下必有,而上不不足。如是上下俱富,jiāo所藏之。是知之也」之意。此後世以工代之法。朱春所「周政荒政弛力,而此主役庸。弛者得自力於口,庸者得力食於官工」是也。失之。 〔一三〕元材案:起即征。解已《巨()乘篇》。 〔一四〕元材案:「本事」一,又分《海王》及《重丁篇》。此及《丁篇》之「本事」,均作「事」。《管子.修篇》:「有地不本事。」尹注:「本事,也。」是也。《海王篇》之「本事」,此不同,尹注彼云:「本事,本也。」是也。 〔一五〕元材案:此「」字乃「」字之注文,者以入正文者。《.律志注》引林曰:「,也。」即其。此字皆宜「」。「春」及「夏秋之」,今人之言春及夏秋之矣。 〔一六〕元材案:●,《文》:「糜也。」「●子」,《山篇》凡三,《揆度篇》一。「子」《重甲篇》。又《 揆度篇》云:「重不,●之民不可理,鬻子不可得使。」鬻子即子。可子之之盛! 〔一七〕元材案:「也」之「」作自然之理。《氏春秋.壅塞篇》:「寡不,也。」高注:「,道也。」道也者,云道理固如此也。各本「也」多作「矣」,俞樾以「也」二字衍文;何如璋以「」乃「疏」之,均失之。 〔一八〕元材案:「猛毅」二字又分《管子.法法篇》及《患篇》。惟皆指暴之封建家治者而言,此指年富力而富有革命xìng之人民而言。yín,yín;暴,暴。即《巨()乘篇》「暴」之意。或之「yín暴」,或之「暴」,皆著者蔑人民之。「乞」又《山篇》,即《重己篇》「路有行乞者」之意。此民之富有革命xìng者起而以暴力相抗,病者流乞丐也。《政事疏》云:「有勇力者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43 章 聚徒而衡,夫羸老易子而?其骨。」此同。 〔一九〕元材案:律度指封建家人民之法律及制度。 〔二0〕元材案:同戮,即戮。 〔二一〕元材案:「乘之亡也」,即失之意,《治河策》之言「是策」矣。 「乘之准,天下准。彼物泄,重shè。此相泄,重之家相也〔一〕。至於王,持流〔二〕而止矣。」 桓公曰:「何持流?」 管子曰:「有一人耕而五人食者,有一人耕而四人食者,有一人耕而三人食者,有一人耕而二人食者。此力而功地田相。此之守也〔三〕。君不守以,民且守於上〔四〕。此流已〔五〕。」 〔一〕元材案:乘即算,解已《巨()乘篇》。准者准,言水平。「物泄,重shè」二,又《山篇》。泄即渫字。《.食志》晁云:「粟有所渫」,又曰:「大渫天下粟」,古注云:「渫,散也。」《山至篇》「而天下不吾矣」,作,同。泄,言流散。重shè,言重成之目。即,亦即列。重之家,又《山至篇》及《重甲篇》,通於重之者,今言家、政家也。此言「乘之准,天下准」,列分立,使物物保持一均衡而合理之比率。一之物比率,如低,侯必起而乘吾之弊,以收民之物。而吾之物因而大量流出於外,如《重丁篇》人之失其纂茈。所「物泄」者此也。反之,一之物比率如高,侯又必各出其所藏蓄之物,昂其而售之於吾,以shè取其利,而吾之金又大量流出於外。如《重甲篇》伊尹以文纂一得粟百(粟在古代社中占有特重要地位,故亦得金,下)於桀之。所「物重shè」者,此也。《山篇》云:「泄者失也,shè者失也。」二者有一於此,皆不足以立足於之。故善者,必注意於情之化,而整其物之比率,使其四各相。至其具行之方法,其他各篇系之,似又可分下列二。即:第一、《地篇》所:「夫善用本者,若以身於大海,之所起。天下高高,天下下下。天下高我下,利于天下。」(《重丁篇》云:「昔者癸度居人之,必四面望於天下。天下高亦高。天下高我下,必失其於天下。」此同。)第二、《重乙篇》所云「故善者,天下下我高,天下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後可以朝天下」是也。前者天下高,我亦之同高;天下下,我亦之同下,即《山篇》所「重天下」者也。後者天下下我亦高,即《山至篇》所「彼侯之十,使吾二十,侯吾」,《重乙篇》所「滕之粟釜百,使吾之粟釜千,滕之粟四流而我」者也。大抵本各篇著者之外易政策中世洲之重商派及近世之本主者所持之解大有不同。後二者之外易政策,皆以出超其主要之目。故往往竭其全力以本物之出。而前者之外易政策,除在少之特殊合下可以某物出,如《山至篇》之「漏壤之」,推「文梓器以下侯之五」,《地篇》《重甲篇》之以高推海於梁宋濮而吸收其金,及《重戊篇》之以高推五於所yù征服之梁莒楚代衡山等外,其一律以入外之物重。如《海王篇》之:「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於吾」;《地篇》之「人本者,因吾本,食吾本粟,金然後出,然後天下之壹我用」;《重甲篇》之「高杠柴池,以致天下之牛」;《重乙篇》之「侯之商立客舍,使天下之商若流水」;及《重丁篇》所「石璧」「菁茅」者之吸收「天下侯之金、珠玉、文采、布帛」等等,非提高物、入之具表。在代,各生皆不,物需要超供。故物之入愈多,其度愈富,而力亦因之而愈。《.力耕篇》大夫云:「汝之金,之,所以外而羌胡之也。夫中一端之,得匈奴累金之物,而之用。是以?尾入塞,我有,狐貉采旃文充於府,而璧玉珊瑚琉璃咸之。是外之物流而利不外泄也。物流用,利不外泄民用矣。」特以「物流,利不外泄」行均平政策之主要任,所正可此互相明。 〔二〕元材案:流即然「yù其行如流水」之流。本以「流水」二字用之文句不一而足。如《重甲篇》云「天下之我若流水」,又曰「天下若流水」,又曰「天下之,必其牛而若流(水)」,又曰「民乎其我若流水」,《重乙篇》云「 施乎其我若流水」,又曰「天下之商若流水」,《重丁篇》云「天下之金四流而周若流水」是也。其他言流而不言水者,如《山篇》之「其在流者,百中千之也」,《山至篇》之「市朝同流」,《揆度篇》之「大夫已散其物,人得受其流」,《重乙篇》之「其五而不能理也,四流而於天下」,《重丁篇》之「石璧流而之天下,天下物流而之」,亦皆以流水喻。此今日上所「流通」者取完全相同。惟本著者所指之流通,包括自然之流通人之流通在,而且於自然之流通,亦力主以人力控制之,使其我所使,我所用。其由此引申而成之特定,有下列。即:(一)持流──如本篇云云是。(二)行流──如《山篇》「用:危出,安行流」是。(三)守流──如《山至篇》「守重流」,《揆度篇》「君守其流,民失其高」是。(四)流──如《准篇》「益利流」是。(五)流──如《重甲篇》「故伊尹得其粟而之流」是。(六)流──如《重甲篇》「衡、准、流、、」是。持流守流同。持即《史.殖》「以武一切,用文持之」之持。守即「以末致,用本守之」之守,持而守之也。故本篇下文又云:「君不守以,民且守於上」。上言「持流」,此乃以「守」之。可「持流」即「守流」,著者亦自承之矣。「行流」者,「行而通之,勿令壅塞」。此即《.力耕篇》「凶年,行物流有而不足」上引然「yù其行如流水」之意。又《》御史云:「上大夫君(以)搜粟都尉管大事,炙刺稽,利百,是以物流通,而官富。」此合。「流」之,有二。《文》:「,索持也。」又《史.李斯》:「金百,跖不搏。」《索》云:「攫也,取也。凡翼物,必足取攫。故人取物,亦云也。」故流不可「持流」、「守流」,且含有「流」之。兼「守而外因天下」而言之者也。「流」之,亦有二。《 山至篇》云:「大夫裂壤而封,而上,之以。」又曰:「君用大夫之委以流於上。君用民以於君。」此之流也。上引「伊尹得其粟而之流」,及《重乙篇》云「滕之粟四流而我若下深谷」,此外之流也。「流」,括上述各政策之而言。言之,在消方面,以能自守其流而於天下主。而在方面,又以能天下之流主。上引《》所云:「物流,利不外泄」,即「流」之最高原矣。此文所,天下一之王,列分立之(或),其所之境不同,故所取之政策自亦不能一致。於之合下,故其政策,不在有因防工事之而常有失其地用之困;而且在外,亦以情之化移。否,便有「泄」「shè」之危。若王天下一,侯皆郡,已不存在。故其政策以主,而外之必要。《山至篇》云:「侯,高下物以侯。遍有天下,以守物之朝夕,而已。」所「侯」云云,即「霸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而用足」及「相泄,重之家相」之意。「遍有天下」云云,即「王以行」及「至於王,持流而止」之意也。 〔三〕宋翔云:「,也。以通田之。」佩云:「 此作『功力而地田相』。《.修注》:『,等也。』《.》:『,均也。』即地均,言等其功力之勤惰,均其田地之肥。」李哲明云:「『地』字句,『功』攻,治也。,也。以通田之也。」一多云:「上『此』字衍。『』持。持亦守也。此上文『持流』之。」郭沫若云:「通。不可以改原文。『力而功地』者,民力以攻治土地。『 田相』者以土地政策相而行,也。上『此』字不宜衍。『守』乃守之倒言耳。」元材案:如《地篇》之。《文》:「,物也。囗。凡之皆。」「●,物也。云。」物,●,物之●,即物之。此言力相等(力)而所得果大相庭(功地田相)。故有一人耕而所食有五、四、三、二人之不同也。然使天下皆一人耕而一人食之,勤苦,足口,自利之可言。正因其果不能同,所「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本之事」,而有不足之於是焉起。政府於此,苟不能以有之政策,「委施於民之所不足,cāo事於民之所有」,不「民有百倍之生」,而政府亦有受制於富商大之虞矣。 〔四〕博云:「『上』作『下』。」佩同。郭沫若云:「此『民』字指地主或富商畜而言。」元材案:非,郭是也。即重之。「君不守以,民且守於上」即《山篇》「君不以守,民且守之」「不其皆(者)下制其上」之意。 〔五〕一多云:「『』下有『之』字,『已』『也』。『此之流也』上『此之守也』句法一律。『流』『守』之反,君不守以,而民且守於下,故『之流』。」郭沫若云:「於句法求一律,但於理通。流失也。『此流已』即上文『此乘之亡也』。所『持流』,即防止此之亡失耳。」元材案:以「流」「失」,郭是也。但「持流」之流指商品之流通程而言,此「流」字只「失」字。「此流已」上文「此乘之亡也」皆「失」之意。《.非鞅篇》云:「此之失者也。」又《地篇》:「好事之臣官也。」此同。 桓公曰:「乘之於此乎〔一〕?」 管子曰:「布物,皆立其〔二〕。物之高下,〔三〕谷〔四〕。」 桓公曰:「何?」 管子曰:「重而物,而物重。」 〔一〕元材案:「乘」上「」字。《巨()乘篇》「 乘之」凡二,本篇上下文亦共三,可。 〔二〕安井衡云:「立,定。,也。立其,言定其。」元材案:「立」一,又《山篇》及《揆度篇》。三上下文推之,除定外似立合同有。即《山篇》所「 女帛笱合於奉者,皆置而券之」及《山至篇》所「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物苟合於器君用者皆有矩券於上」之意。一切女工所生之布及百工所生之器械物,皆由政府以一定之格,采用契方式定,以之用也。上文所「守始」「守高下」及「持流」等,均以象。此更一步,用所守之,以收民之布物,方乘之之能事。《巨()乘篇》用再十倍之以收器械,旨意全同。 〔三〕元材案:此二句指立之原而言。「高下」者,力物格互高下,亦即互反比例之意。《山至篇》所「重而物,而物重」者是也。 〔四〕元材案:此句下文「重而物,而物重」( 《蓄》、《山至》及《重乙》均同)及《山至篇》「彼重而物,而物重」、「彼重而金,而金重」(《重甲篇》同)等合考察,方能得正之理解。著者在之社中,以、及物之的重比最重要,因而得出如下之三律:第一,「重而物,而物重。」第二,「重,重。」第三,「重而物,而物重。」第一即「物之高下」之意,亦即力物格之高下互反比例之意。上已言之。第二、第三,正是著者「」之具明。於此,梁超在其所著《管子》中,曾提出解云:「吾初之不解其所。及心探索其理,乃知之兼含有xìng。一曰普通消目的物之xìng,二曰之xìng。其普通消目的物也,其格固百物同之格所左右。其也反是,而其格常能左右百物之格。」又曰:「管子之所以和金者亦然。前此人民以,而其不於媒介之用者既甚多,乃金以代之。故今日之也,金今日之也。今各中央行所以能握全金融之者,皆由得宜。既能以御物,又能以御。管子之政策亦是也。而使在上在下,而使在上在下。此各有之於中央行,有散之於市,凡以其平其用而已矣。」今案梁氏此,本中之或本主家之中央行理,皆似是而非。第一,本既言「」「」之物,之高下,不包括在「重物,物重」的「物」之。梁氏以「之格,固百物同之格所左右」,其胡寄窗所「管子分析物的重,物是包括在物之的」完全相同。(所著《中思想史》上第十章管子。)第二,於之xìng,在本各篇中,亦分明。《蓄篇》云:「五食米者,民之司命也。金刀者,民之通施也。」(《重甲篇》同。《重乙篇》通施作通。)《揆度篇》云:「者民之司命也。刀者也。」《巨()乘篇》及《山篇》均有「以准」及《山至篇》有「以准」之言,亦不在某合下,可以按折算成,或折算成,作之支付手段。但仍是而不是。事上,本中之所「」或「金刀」(《重乙》作刀布)乃真之,而所之「」或「五食米」(《重乙》作粟米),是人民生活之所必需,是一在社中有特重要地位之物品。《蓄篇》所「凡五者物之主也」,即此意也。正由於是「民之司命」,又「物之主」,所以即物中而出,具有「」之可能xìng必然xìng。因此,在著者所重之中,物之重,甚至在一定件下,之重均是於被地位,而之重於主地位。封建家必以全力控制之,《山至篇》所「彼守者守而已矣」是也。而其守之之法,如《蓄篇》所云「其通施以御其司命」(《重乙篇》作「先王善制其通以御其司命」)。言之,即通之收散以整之高下而已。至其具行之情形,於各篇中分之。 公曰:「〔一〕乘之奈何?」 管子曰:「郡〔二〕上臾之壤〔三〕,守之若干〔四〕。壤〔五〕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六〕,振不足,下上〔七〕。故以上壤之,下壤之〔八〕。章四,守〔九〕。民之不移也,如方於地〔一0〕。──此之乘之也。」 〔一〕王念云:「『』字涉上文『』而衍。下文云:『此之乘之也』,『』字。」博同。典云:「管子言『』,又言『』。故公再『乘之。』『』非衍文也。」尹桐云:「『』同『』,行也。文:『躔,也。』《方言》云:『行也。』」郭沫若云:「尹得之。《山至篇》云:『行乘之奈何?』可。『』字不宜。」元材案:「」即「行」字之,字草形近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44 章 而,不必相。 〔二〕典云:「郡衍文。桓未有郡。《管子》中之郡皆人。此篇日原文,必郡字。此郡字唐宋人者妄增。《巨乘篇》『近之里邑』,《山篇》『有』、『某之人若干』,及『』、『百』,皆郡字。可。」元材案:本中言郡者不一而足。除此外,《山至篇》云:「君下令郡大夫里邑。」又曰:「不以守郡。」可以郡,正是本成於秦一以後之又一旁。不得唐宋人所妄增也。 〔三〕云:「臾,古腴字。上臾之壤膏腴之地耳。」元材案:古本、本、朱本即均作「腴」。 〔四〕元材案:《.食志》「或用,百加若干」,古注云:「若干,且之言也。干也。如此耳。」又《》「令楚各若干」,古注云:「若干,豫也。」王先《注》引王盛曰:「凡之不可知而略之,或其文太繁而撮之者曰若干。今人然。」今案本言「若干」二字之甚多,皆作未定,言多少也。 〔五〕云:「中也。」元材案:壤,《山篇》作「 田」,又作「中田」。 〔六〕元材案:「相壤定籍而民不移」,即《.》「相地而衰征民不移」之意。壤即地,籍即征也。又》氏春秋.季秋》云:「侯所於民重之法,之,以近土地相宜度。」此同。 〔七〕王念云:「『下上』上有『而』字。」 〔八〕博云:「作缺。」俞樾云:「字不可通。疑本作『下壤之』。相。《蓄篇》曰:『物之。』又曰:『守之。』其也。」丁士涵同。尹桐云:「同盅,也。」典云:「,。,民。不民浮於食,物浮於食亦也。」元材案:以俞是。 〔九〕典云:「章明也。言塞。管氏之泄重shè,代民利如此。民之需要供求,物之盈歉,四不同。非章之,以平之。不也,四民皆有四。故曰:『工其四,商察其四。』後人但言,偏而不全矣。」元材案:章如《.篇》「王擅鄣海」「故王者外不鄣海」,《池篇》「公家有鄣假之名」及《病篇》「外鄣海」之鄣,障而守之也,亦人通用。其取之由,已《巨()乘篇》。此即《蓄篇》「乘四之朝夕,御之以重之准」,及《山篇》「守其」「春夏秋冬之重在上」之意。《重甲篇》云:「君章之以物物重,不章以物物。」章字亦如鄣,此同。 〔一0〕云:「方不行,故曰方。」博云:「置也。方方物。《子》曰:『方止,行。』」丁士涵云:「 古通置。公羊宣八年注:『,置也。』置者不去也。人。」佩云:「方,《文》:『船也。』置方於水能移,置於不能移。」元材案:方即《孟子.篇》「不以矩不能成方」之方。得之。 管子重三──乘(亡) 佩云:「按《巨乘篇》首云:『乘。』此篇名『乘』,彼重,未所以名篇之旨。人立此名以足篇,而後目之亡篇,可工於作。」典云:「《巨乘》首曰:『桓公管子曰:乘。』是《巨乘》之前半《乘篇》疑。自『乘之求也』以下方《巨乘》本篇。其下篇即《乘》本篇。三篇之中均有逸。後人因《乘篇》入《 巨乘篇》,遂《乘》第六十八,《巨乘》第六十九,《乘》第七十,移《巨乘》第六十八,《乘》第六十九,《 乘》第七十。而所亡之篇遂管子重第三矣。」元材案:《乘篇》原文已亡,其容如何,能推而知。且《巨()乘篇》「乘」一,「乘」上「」字,是彼之乘,乃「乘」,此《乘》亦干。二氏乃必自作明,臆,殆多疑之不符矣。石一《管子今》第三卷《 乘九府答》中,取《山至篇》「桓公乘」一段替,「恰《乘篇》文相承」。尤非。 管子重四──事 佩云:「《策.向》:『中本或曰《策》,或曰《短》,或曰《事》。』此篇亦名《事》。疑子政校中秘,以《事》之述六事近於《策》者入《策》,而其述桓事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名篇。其游士依管子疑。」又云:「此篇必不止二。《山至篇》之『梁聚』、『士』、『特命我曰』三,《重乙》之『衡寡人曰』一,均以入。後人分之以足篇,愈糅不可矣。」元材案:本所述,以桓、管仲答之主,然只是著者假之,桓事初,予在《巨()乘篇》已之。即如氏所云「以桓事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名篇」。然本各篇之假桓事者,不止氏所然,乃此篇可名《事》,不知氏又何以解之?且古人行文,例本不如後世之。多寡,原一定。故《管子》其他各篇亦多短不一。《》、《孟子》及子莫不皆然。若必一一之,古籍之可者,不止《管子重篇》一而已!至本之篇名取,或以篇首所之字,如《巨()乘》、《蓄》、《山》、《山》、《地》、《准》等是。或以篇中之容,如《乘》、《山至》、《揆度》等是。或以干支,如《重甲、乙、丙、丁、戊、己》等是。本篇篇首,即「事之至」,故即以《事》,亦於第一。此等方法,亦古籍中通用之例,正不必以《策》之一名《事》,遂疑此篇《策》之一部分也。 提要:全文共分二大段:第一段「泰奢之」不可用於「 危隘之」。第二段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之亦不合,其理由「不定不可以持天下」。段皆以「蓄」中心。前者「非有蓄、」,不可以「用人、下」。後者「有十年之蓄」,始能cāo「十」之。 桓公管子曰:「事之至〔一〕可乎?」 管子曰:「何至〔二〕?」 桓公曰:「秦奢〔三〕教我曰:『帷〔四〕不修,衣服不,女事不泰〔五〕。俎豆之不致牲〔六〕,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七〕,六畜不育。非高其榭,美其室,群材不散。〔八〕』此言何如?」 管子曰:「非也。」 桓公曰:「何非?」 管子曰:「此定壤之也〔九〕。彼天子之制〔一0〕,壤方千里,侯〔一一〕方百里,海子〔一二〕七十里,男五十里,若胸臂之相使也〔一三〕,故准徐疾〔一四〕不足〔一五〕,在下也不君〔一六〕。彼壤而yù〔一七〕大者〔一八〕,夫寒耕暑芸,力於上,女勤於徽,功〔一九〕於府者,非怨民心,民意也。非有蓄,不可以用人;非有,以下〔二0〕。泰奢之〔二一〕,不可用於危隘之。」 桓公曰:「善。」 〔一〕元材案:「至」一,又《.方朔》。「朔云:『朔狂,幸中耳。非至也。』」但彼是指方朔善於算而言,《後.王》所「神算」之意相同。此「至」之至即《管子.法法篇》「夫至用民者」之至,尹注云:「至,善也。」者,《文》:「也。」至即善。《.本篇》之言「策」,《非鞅篇》之言「巨」,《利篇》之言「策」或「奇」,《秦篇》之言「至」矣。 〔二〕佩云:「此三句乃《山至》篇首。『何至』亦是桓公。」元材案:此非是。本所者,只是一政。反申述,不其宗。故各篇同文之不一而足。必如氏,言至者之《山至》。《地篇》及《重甲篇》之煮,《重乙篇》之鼓,皆之《海王篇》。一切言蓄者皆之《蓄篇》。而其它同文之,亦一一之分重新定而後可矣。至「何至」,明是管子,乃亦必定桓公之。然上文「事之至可乎」,又是何人耶? 〔三〕何如璋云:「所秦奢者,不必有其人,桓公以明重之。下文佚田之仿此。」姚永概云:「『秦奢』,字作『 秦』。後『泰奢之不可用於危隘之』,字又作『泰』。此篇之泰奢、佚田,皆是寓言,非有其人也。作『秦』乃字。」元材案:氏皆是也。 〔四〕元材案:帷二字又《重丁篇》。《.檀弓》:「敝帷不,埋也。敝不,埋狗也。」帷,帷。,。二者皆物,乃女工生品。 〔五〕元材案:「女事不泰」,宋本作「士女不泰」,非是。女事女工生之事。泰,通也。女事不泰,言女工生不。 〔六〕博云:「不作必。」戴望云:「不字衍文。」元材案:「不致牲」依作「必致牲」。下文太牢、少牢,即致牲之等。《.楚》:「侯祀以太牢,大夫祀以少牢。」但太牢少牢之解,者不一。《大戴.曾子天》:「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此一也。又《公羊》桓八年「冬曰」注云:「,天子侯卿大夫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天子元士、侯之卿大夫羊豕凡二牲曰少牢。」程大昌《演繁露》云:「牛羊豕具太牢,但有羊豕而牛,少年。今人以太牢牛,失之也。」此又一也。但祭祀必用牲一,故曰「必致牲」。戴失之。 〔七〕金廷桂曰:「『不若此』三字衍文。」元材案:此乃承上文而言。上文言祭祀之,侯必致太牢,大夫必致少牢。不若此,六畜之需要少,故人民不肯繁育之也。金非。 〔八〕元材案:《.通有篇》大夫云:「《管子》曰:『不室,材木不可用。不充庖?,禽不其。味利,本所出。(文云:味疑末。)黼黻,女工不施。』」所引管子曰云云,似即此所「泰奢之」,惟字句、序皆不相符。 〔九〕元材案:定即《.》「割地定制」及「地制一定」之定。定壤下文「彼壤而yù大」之「壤」即所「 危隘之」互文。前者分授土地,自天子以至於子男皆有定制,而其cāo於天子。故能令海之「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後者之於「一股之大如腰,一指之大如股」之地位者,不可同日而。著者泰奢之,可用於前者而不用於後者。故下文曰「此定壤之,不可用於危隘之」,亦《乘篇》之言「」「王」之分及《山至篇》之言「侯」「 遍有天下」之分矣。 〔一0〕元材案:「彼天子之制」以下五句,又《孟子.章篇》、《.王制篇》及《春秋繁露.爵篇》。本《重乙篇》亦有之。惟彼「」作「」。又取消「五十里」一而於天子之下、侯之上另加「兼霸之壤三百有里」一。《揆度篇》所「千乘之,中而立市,西南北度百五十里」相同。其意於《揆度篇》再之。 〔一一〕博云:「,中也。中侯。」宋翔、俞越同。元材案:即《淮南.原道篇》「靡曼之色」之。注:「,列也。」侯,即列侯,言列侯矣。 〔一二〕元材案:海者,《重乙篇》云:「方之萌山海,北方之萌衍海。」《.地理志》:「太公以地海。」此借用之地之代名。佩以「海」上句,「侯即,海自指言」,宋翔「海子」「夷之子」,均失之。 〔一三〕元材案:「若胸臂之相使也」,《重乙篇》作「若此,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似皆出自《政事疏》。 〔一四〕元材案:徐疾一,在本凡十七,皆指令言。《揆度篇》「令者徐疾也」是也。《地篇》云:「令有徐疾,物有重。」《蓄篇》作:「令有急,故物有重。」可徐疾即急。 〔一五〕元材案:「不足」,《九章算》之一,以御互者。即藉有不足以求之之法也。亦作「盈不足」。又作「盈」。《重乙篇》作「羡不足」,此同。 〔一六〕元材案:「在下」即《山篇》「之九在上,一在下」及「在下,物皆在上」之「在下」,在民流通也。此在定壤之,以奢侈而流通在民,然中央政府得以令之徐疾,就其有不足者而平之,故不足病。《山至篇》所「乘四,行牢之策,以西南北相被原作彼,。《丁篇》校改。用平而准」,即此也。 〔一七〕俞樾云:「『』即『』之而衍者。」汝以意於「」字下增一「兵」字。元材案:即《.安》「」之。古注云:「起兵也。」二氏皆非。 〔一八〕一多云:「『彼壤而yù大者』下有文。」郭沫若云:「自『定壤之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篇羼入於此,故所答非所。」又曰:「自『夫寒耕暑耘』,至『非怨民心,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篇》本。故所答非所。」又云:「『此定壤之也』以下至『不君』五十三字,乃《重乙篇》本,羼入於此。。」元材案:本篇《重》各篇及其他古同文之甚多。如必一一是本而之,能成文耶?原文共分二。「此定壤之也」至「不君」第一,乃明「地制壹定」之,以奢侈而流通於民,然政府得以令之徐疾,就其有不足者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彼壤而yù大者」至「不可用於危隘之」第二,乃明若在壤之,一切非由封建家管制而之,使其「力於上」「功於府」,便有「於天下」而「吾民常天下」(《地篇》)之危,故曰「非」。一一答,段落分明,既文,亦非。似不可。 〔一九〕元材案:功即《山篇》「某女事者,其功若干」之功。此指「徽」等生品而言。 〔二0〕元材案:「蓄」指五,承「夫寒耕暑芸,力於上」而言。「」指女工生品,承「女勤於徽,功於府」而言。前者俸所出,故曰「非有蓄,不可以用人」;後者所出,故曰「非有,以下」也。 〔二一〕郭沫若云:「『』是『教』之。上文『管子曰,非也。桓公曰,何非』,『』字亦同是『教』字之。均承『 泰奢教我曰』而言。」元材案:此可商。「」字乃本各篇用之,已《巨()乘篇》。「泰奢之」,《地篇》「武王之」,《揆度篇》「舜之」,「神之」,及《 篇》「五家之」句例全同。此乃承上文「事之至」「何至」「」字而言。桓公泰奢所教乃所「事之至」,而管子「泰奢之不可用於危隘之」,只能「定壤之」而不能「至」,故曰「非」。非者,《.之篇》及《西域篇》之言「非也」。若改「教」字,不所答非所,而且全文亦不符合矣。 桓公又管子曰:「佚田〔一〕寡人曰:『善者〔二〕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三〕。何不因侯以〔四〕制天下?』」 管子曰:「佚田之言非也。彼善者,壤辟〔五〕民留,知。且委致,城肥致〔六〕。夫不定,不可以持天下。佚田之言非也。」 管子曰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45 章 七〕:「藏一,十年而十也。藏二,五年而十也。十而守五,素〔八〕之,五在上。故而藏〔九〕,〔 一0〕,有十年之蓄〔一一〕。富,勇怯,智愚,微不微〔一二〕,有,士〔一三〕,凡十者有之〔一四〕。故如雨,如雷霆,出入,莫之能禁止〔一五〕,不待〔一六〕。佚田之言非也。」 桓公曰:「善。」 〔一〕何如璋云:「佚田者假之名。上文泰奢一例。」 〔二〕元材案:「善者」二字在本凡六。此外「善者」六,「善天下者」三。《地篇》作「善用本者」。用即,本即也。又《揆度篇》有「善正商任者」一。依各比之,「 善者」二字,可作三解,一即「善者」,二即「善天下者」,三即「善某事者」。本篇下文管子曰:「彼善者」云云,此「善者」二字亦指「善者」而言。 〔三〕文虎云:「用非其有,即所天下之也。使非其人,即所致天下之民也。」元材案:二又分《地》及《重甲篇》。其他子亦多有之。《商君.法篇》云:「故明主用非其有,使非其民。」此人即民也。《淮南.主篇》作人,此同。又《氏春秋.用民篇》云:「武非徒用其民也,又能用非己之民。能用非己之民,小,卒少,功名可立。古者多由布衣定一世者矣,皆能用非其有也。用非其有之心,不可不察之本。」依沅校增下「不」字。又《分篇》云:「先王用非其有,如己有之,通乎君道者也。」又《圜道篇》云:「主也者,使非有者也。」字句皆大同小。古有此而佚田之。 〔四〕王云:「按『以』二字。『以』『』也,古多通用。以也。《重甲篇》:『欺侯者。』即其。《文》:『,也。』『』利。『因侯之』,即『用非其有』。『因侯之』即『使非其人。』故佚田云:『何不因侯以制天下。』管子『善者不待因侯之』也。『』正『以』之文。若『因侯』句,『以制天下』句,管子但云『不待』可矣,何必言『』乎?」 〔五〕元材案:「壤辟」云云,《管子.牧民篇》,又《重甲篇》。惟《牧民篇》及《重甲篇》「壤」皆作「地」。壤、地二字相通。辟即《孟子.告子篇》:「我能君辟土地」之辟。朱注:「辟通,也。」即「百不」、「千不」、「 不」、「十不」之。解已《巨()乘篇》。「 」,指家蓄而言,下文「有十年之蓄」云云可。《牧民篇》之指人民蓄者不同。 〔六〕肥,古本、本、朱本、本均作脆。云:「委,委也。食人yù而取之。脆,不也。,也。城不,人思之。」于鬯云:「。下句『城脆致』之『城』字。」元材案:二又《重甲篇》。本篇主要在蓄之重要,不宜又「委致」之。于非是。肥即《山至篇》「古者而肥籍」之肥。丁士涵云:「肥,古字。《集》:『,薄也。』《列子.帝篇》曰:『所偏肥,黜之。』湛注云:『肥,薄也。』」今案丁是也。《史.三王世家》《燕王策》云:「毋德。」《集解》徐曰:「『』一作『菲』。」《索》引孔文祥云:「菲,薄也。」氏改脆,失其矣。 〔七〕元材案:「管子曰」三字衍,否其上必另有桓公。此承上文「定」之意申言之。 〔八〕元材案:「素」二字不。丁士涵「素」即《揆度篇》之「夷疏」,《重甲篇》作夷。丁氏《重甲》云:「 『夷』二字不可解。《揆度篇》曰:『夷疏之。食者予之,者之新。』又《事篇》曰:『十而守五,素之,五在上。』上下文皆言,必非。夷疏素同。《揆度篇》之『夷疏之』,即《事篇》之『素之』矣。凡夷弟之字,古皆通用。其素疏二字通用者,惟有果蔬之疏古通用素。《禁藏篇》果素食十石。《墨子.篇》:「古之民未知食,素食而分。」《雅》曰:『不熟曰,疏不熟曰。』之外,蔬最重。故管子言,必兼及蔬也。此以推,『夷』之『』,疑本是『疏』字。俗疏形近而。故粟言之。粟言『』,疏言『夷』者,夷如《周官.氏》『夏日至而夷之』之夷。注曰:『夷之,以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先注曰:『夷氏掌草。故《春秋》曰:如夫之去草,芟夷崇之。又今俗下夷下,言芟夷其,以其下禾豆也。』又《稻人》:『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注先:『芟夷如《春秋》曰:芟夷崇之。今禾下夷下。言芟刈其禾,於下也。』案先言夷禾夷,《管子》言夷疏,皆是剪取之意。後又以取茭。草必迫地芟之。蔬是草之可食者,惟夷之乃得耳。《事篇》『』字本是『』字。『夷』之通『』,『荑』之通『』。人因下『素』字,遂取同之『』字改之,而失其解矣。」今案:此甚精。此十分之,政府守其五分,另以百蔬充人民之食用。如《重乙篇》所「山侯之,疏藏菜,此之豫戒」者,亦足以持其生活。政府手中可常cāo百分之五十矣。百疏於民食,本甚重要。《管子.立政篇》云:「六畜不育於家,瓜瓠菜百果不具,之也。」又曰:「六畜育於家,瓜瓠菜百果具,之富也。」又《禁藏篇》云:「夫民之所生,衣食也。食之所生,水土也。所以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而足於卒。兼美,取一石,人有三十石。果素食十石,糠秕六畜十石,人有五十石。布帛麻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故有藏,民有食。」又《荀子.富篇》云:「夫不足,非天下之公患也,特墨子之私也。今是土之生五也,人善治之,盆,一而再之。然後瓜桃李一本以盆鼓,然後菜百疏以量,然後六畜禽一而,?以一而成群,然後雁若海,然後昆物生其,可以相食者不可也。」皆以百疏五六畜提,即此所云「夷蔬之」之。解放前各地之言「糠菜半年」矣。 〔九〕元材案:而藏,即其之上、中、下而定其所藏之。如李悝平法:「上熟三舍一,中熟二舍一,下熟中分之。」即其例也。 〔一0〕元材案:即《山至篇》「死其所」之,同,也。有累之。《荀子。xìng篇》云:「加日久。」注云:「加日,累日也。久,以久。」此同。 〔一一〕元材案:「有十年之蓄」一又《蓄》及《重乙篇》。《新》亦言之,《蓄篇》云:「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有十年之,故七年之旱。」《民篇》云:「王者之法,民三年耕而一年之食,九年而三年之食,三十而民有十年之蓄。」又曰:「王者之法,九年之蓄,之不足。六年之蓄,之急。三年之蓄,非其也。」可「十年之蓄」乃人之最高理想矣。 〔一二〕博云:「『微』疑作『能』。《七法》曰:『以能不能』。」井衡云:「『微』『』。,善也。」李哲明云:「『微』字。疑『』。古美字。美者善也。《孟子》曰:『充之美。』故得富勇字。」元材案:微即《氏春秋.篇》「凡兵之,之失也。失之兵必、必微、必、必。矣,微矣,散矣,矣。攫柢噬之,其用角爪牙也,必於卑微蔽,此所以成」之微。此以「微」「不微」文,彼以「微」「」文,皆指守密不守密而言。氏皆失之。 〔一三〕元材案:「」作。《.信》:「所市人而之也。」古注云:「同。忽入市廛而取其人令,言非素所。」,此同。 〔一四〕博云:「『十』作『六』,不然,上文缺四。」安井衡云:「十,全也。言十一者,藏中有之。」佩云:「『十』只言六。案《言篇》『七』,此大同小。疑十作七,去一句耳。此佚田因侯之。」于鬯云:「此『十』字,否上文有。」郭沫若云:「此言『富,勇怯,智愚,微不微,有,士,凡十者有之。』六而之以『十』。《言篇》『寡,疾徐,勇怯,智愚,善,有,有天道天道,凡此七者。』文互有出入,合之恰是『十』之。本作『寡,富,疾徐,勇怯,智愚,微不微,善,有,有天道天道,士。』『微』乃周密之意。十既,本篇其四,《言》其三。《言》『七』乃『十』之。古文『七』作『●』,『十』作『十』,有短之,易互。」元材案:除郭引《言篇》外,《管子.七法篇》及一九七二年沂雀山墓出土《王兵篇》亦有此相之文字。《七法篇》云:「是故以寡,以治,以富,以能不能,以教卒白徒,故十十,百百。」《王兵篇》云:「夫以治,以富,以能不能,以教士民,此十十之道。」(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雀山墓竹整理小:《沂雀山墓出土〈王兵篇〉文》。下同。)此有十年之蓄,富力雄厚,一切利件皆有之矣。《.食志》所「 苟粟多而有,何而不成?以攻取,以守固,以,附,何招而不至。」此同。共止六而曰「十」者,其大而言,亦《七法篇》共止五,《王兵篇》亦止四,而或曰「十十,百百」,或曰「此十十之道」也。本《管子》其他各篇不是一思想系,不能彼改此,更不能挹彼注。以上均太迂! 〔一五〕元材案:「如雨」四句又《重甲篇》。此事家常用。雀山墓出土《王兵篇》云:「如雷,起如,往如雨,莫其前,莫害其後,出入,莫能禁止。」《管子.七法篇》云:「故之如,之如雷,之如雨。莫其前,莫害其後。出入,莫能禁圉。」《幼官篇》云:「行如雨,如雷。」又《淮南.兵略篇》云:「卒如雷霆,疾如雨。若地出,若天下。出入,莫能圉。」凡皆以描力之大而已。 〔一六〕丁士涵云:「『待』『恃』。『不恃』,正上文『桓公曰何不因侯以制天下』相。因,依也。恃,亦依也。二字同。」元材案:此又《管子.七法篇》、《幼官篇》及雀山出土《王兵篇》。《七法篇》「待」作「恃」。《幼官篇》及《王兵篇》皆作「待」,待字不。 管子重五──海王 元材案:「海王」作「山海王」。山海二字,乃人言政者通用。《》中即有十七之多。本篇中以「山、海」。又前半言,後半言。者海所出,者山所出。正《史.平》所「桓公用管仲之,通重之,徼山海之,以朝侯。用之成霸名」及《.重篇》文所「管仲九府徼山海」之相符合。王即《重甲篇》「故人君而不能守其山林菹草,不可以立天下王」之王,以山海之利而王天下也。尹「海王」「以海之利而王其」者非。 提要:本文共分四段。第一段,「桓公於管子曰吾yù籍於台雉(榭)至「惟官山海可耳」,籍於台雉(榭)等四籍之危害xìng提出「官山海」之主。第二段「桓公曰何官山海」至「 人以避此者也」,正──政策之利。第三段「今官之曰」至「不服籍者」,器政策之利。第四段即最後一段,「人用之」──即本山海因人之山海之。全文用桓管互相答,一呵成。《揆度》及《重甲、乙》等篇之用多不相系的短篇而成者完全不同。 桓公於管子曰:「吾yù藉〔一〕於雉〔二〕,何如?」 管子曰:「此成也〔三〕。」 「吾yù籍於木〔四〕。」 管子曰:「此伐生也〔五〕。」 「吾yù籍於六畜〔六〕。」 管子曰:「此生也〔七〕。」 「吾yù籍於人,何如〔八〕?」 管子曰:「此情也〔九〕。」 桓公曰:「然吾何以?」 管子曰:「唯官山海〔一0〕可耳。」 〔一〕姚永概云:「藉下文一例作籍。下同。」郭沫若云:「 此篇起《重甲篇》第六之起及《蓄篇》文大同小,足乃一人所依。」元材案:姚是也,郭可商。本篇及《重甲篇》《蓄篇》均有此一段文字,但三篇中除字句上有同外,其最大之分歧,即本篇《甲篇》皆「田」「正」二籍而另有「木」一籍,《蓄篇》反是。此由於三篇作者於是否征收田之一,各有其不同之主。於《蓄篇》之。 〔二〕王引之云:「室之名,雉乃之度。、雉二字意不。雉●之也。●shè同,即榭字之假借。《乘》、《 事》、《地》、《重甲》篇言榭者矣,此亦然。《 雅》曰:『之,有木者之榭。』」元材案:此是也。籍於榭,《蓄篇》之「以室籍」,《重甲篇》之「籍於室屋」,均指房屋而言,後世之房捐。典以「雉」「瓦」,穿可哂! 〔三〕元材案:成,《蓄篇》及《重甲篇》同。尹注《蓄篇》云:「是使人室。」安井衡云:「人苦暴,。」尹桐云:「屋成而之以免。」 〔四〕元材案:此又桓公也。下仿此。籍於木,《重甲篇》同,《蓄篇》。後世之森林。 〔五〕元材案:伐生,《重甲篇》同。尹桐云:「伐,也。」 〔六〕元材案:《蓄篇》作「以六畜籍」,《重甲篇》作「yù籍於六畜」。此如翟方之奏「增牛羊算」,即《.西域》忠所「孝武算至舟,訾及六畜」者也。訾亦算也,即籍之意。後世之牲口。 〔七〕元材案:「生」,其牲口以免。《重甲篇》同。《畜篇》作「之止生」。又《管子.八篇》云:「六畜有征,之也。」此同。 〔八〕元材案:「籍於人」,《蓄篇》作「以正人籍」,《重甲篇》作「yù籍於民」。尹桐云:「所丁。《周》太宰之,『以九』。玄以口率出泉。《?昭帝》:『元四年,毋收四年五年口。』如淳引《注》曰:『民年七至十四出口,人二十三。二十以食天子。其三者武帝加口以也。』口籍人也。」後世之人。 〔九〕金廷桂云:「。《蓄篇》曰:『以正人籍,之情。』此作『』解。」安井衡云:「情,也。籍於人,必其口,此情之也。」元材案:安井是也。即《》:「父子,子父」之,匿其口不以告人也。《 重甲篇》同。《蓄篇》作「之情」。情即情之意。 〔一0〕安井衡云:「官,也。使山海供。言其利也。」何如璋云:「官山海者,官於山以,官於海以也。《左》:(昭二十年)『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海之蜃,祈望守之。』殆山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46 章 海之官?」石一云:「因山海自然之利而官,上四弊而用足。」元材案:三氏皆非也。「官」即「管」字之假借。《史.平》:「浮食奇民yù擅管山海之。」《.古篇》:「往者豪大家得管山海之利。」又《富篇》:「食湖池,管山海。」又《.食志》:「商鞅川之利,管山林之。」即皆作「管」,可以。一作。《平》:「桑弘羊大丞事。」或作「斡」。上引《平》「yù擅管山海之」,《 .食志》即作「斡」。《.食志》又云:「莽乃下曰:夫《周》有,《》有五均,各有斡焉。今,五均、斡者,所以庶,抑并兼也。」又云:「羲和匡言:名山大布帛五均,斡在官。惟酒酤未斡。法古,令官作酒。」又云:「莽下曰:夫,食肴之。酒,百之,嘉之好。,田之本。名山大衍之藏,五均,百姓所取平,以澹。布冶,通行有,民用也。此六者非民所能家作,必於市。倍,不得不。豪民富,即要弱。先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科防禁,犯者至死。」是也。管者,《史.集解》引晏云:「若人之管。」《》古注云:「斡主也,管同。」上引各文推之,所「管」者,乃人特用,即上之所「」。山海天地之藏,如及其他各大企之「非民所能家作」者,均家,由家管理之,以免生「浮食奇民」或「豪民富」以「富役利民」或「要弱」之弊。同即以所得之一切官收入,作上述各之代替,以其所「不籍而」之政理想。此塞利格曼《租文集》第一章所述「古代洲政府之收入,泰半於公有」者相暗合。本「官」字凡三十。其假「官」「管」者其大多。於各篇分之。又案:《》中,除「管山海」外,又另有「擅山海」(《古》)、「山海」(《池》)、「徼山海」(《重》)及「障山海」(《病》)等,意皆同。 桓公曰:「何官山海?」 管子曰:「海王之,正〔一〕。」 桓公曰:「何正?」 管子曰:「十口之家十人食,百口之家百人食〔二〕。月〔三〕,大男食五升少半〔四〕,大女食三升少半,吾子〔五〕食二升少半〔六〕。──此其大〔七〕也。百升而釜〔八〕。令之重升加分〔九〕,釜五十也。升加一,釜百也。升加二,釜二百也。二千,十二,百二十,千二百。乘之,人口〔一0〕千也。禺之,商日二百〔一一〕,十日二千,一月六千。乘之正九百也〔一二〕。月人三十之籍,三千〔一三〕。今吾非籍之君〔一四〕吾子而有二之籍者六千。使君施令曰:吾籍於君吾子,必。今夫之〔一五〕,百倍〔一六〕於上,人以避此者,也。」 〔一〕尹注云:「正,也。」石一云:「言籍。」元材案:二氏非也。即《蓄篇》「君其本也」及「守其本委」之,慎也。慎重其事不敢忽略也。正即《地篇》「君伐菹薪,煮水,正而之三」之正。正即征。此征收或征集,其他各之征者不同。本所言政,不由家而已,生亦家。《地篇》「君伐菹薪,煮水」及「春事方作,令北海之毋得聚庸而煮」,即可明。惟家,亦工人。工人不止一人,所在又不止一,故不得不「正而之」,此即正之矣。者政策也,解已《巨()乘篇》。此海王之,以慎重之度用征之政策。之物乃人生生活之必需品,其需要伸力的。用既,故政府利,定能收入大之利也。 〔二〕元材案:此段文字又《地篇》。惟《地篇》「食」作「」。人生日用之所必需,男女大小,有一口即有一口之需要也。 〔三〕典云:「『月』疑。之『期月』,一年也。」元材案:此甚。下文云:「日二百,十日二千,一月六千。」又《地篇》亦作「一月」。原文以月,非以年明矣。 〔四〕尹注:「少半,劣薄也。」元材案,即不及一半之意。 〔五〕尹注:「吾子,小男小女也。」俞樾云:「吾牙。《後.崔》注曰:『童牙,幼小也。』吾子即牙子。其作吾者,牙吾古同。吾之或牙矣。《太玄.勤次三》曰:『 角之吾,其泣呱呱。』此同。《集》有『●』字,音牙。云『人赤子曰●。』即牙字而加子旁耳。」佩同。云:「《地篇》曰:『凡食之,二升少半。』吾子也。吾蛾。《》曰:『蛾子之。』君注曰:『蛾,蛾蜉也。蚍蜉之子,微耳。』吾子即蛾子,皆幼稚之。下文及《 蓄篇》,吾子凡三,尹注皆同。」金廷桂曰:「案《正字通》曰:『吾,古本《管子》作童字。』是。」元材案:「吾子」二字,指未成年之小男小女而言。各家解皆。《地篇》即作「」。至其取之由,是著者手用某某地之方言。《墨子.公孟篇》:「公孟子曰:『三年之,吾子之慕父母。』」下文又云:「子墨子曰:『夫子之智,慕父母而已。』」上言「吾子」,下言「子」,可吾子即,《墨子》中早已言之矣。又案居延出土的《戍卒家食簿》看,在代,凡是年十五以上即大男大女。又《湖北江陵凰山十墓出土》中,有「 大女凡」的。(一九七四年《文物》第七期裘圭:《湖北江陵凰山十墓出土考》。又居延出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冠恩事》中亦有「市庸平大男日二斗」的(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充》:「大豪有罪者一人,四十。中豪十五。下豪十一。大男三千,女子及老小千。」亦以大男及女子老小分言之。此同。所大男大女者乃指成年人而言。惟此老者,是已包括於大男大女中,故不及耳。 〔六〕元材案:《充》又云:「凡二百八十一人,用月二七千三百六十三斛,三百八斛。」每人每月用二升九合。此吾子稍多,大女少,大男相差甚,是男女老小之平均。然即此亦足典解「月」「期月」之矣。 〔七〕尹注:「,。」元材案:大言大略。 〔八〕尹注云:「十二七一黍十分之一升,米六合四勺也。百升之七十六斤十二十九二,釜,米六斗四升。」文虎云:「以後者之,前者云十二六九一黍十分之二升。」元材案:本量名,有、釜、、升、斗、石等字。即。左昭三年晏子云:「四量:豆、、釜、。四升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氏三量,皆登一焉。乃大矣。」杜注:「登,加也。加一,加量之一也。以五升豆,四豆,四釜,二斗,釜八斗,八斛。」德明《文》:「 本或作『五豆,五釜』者,加豆五,亦杜注相。非於五升之豆又五五而加。故曰釜八斗,八斛也。」此,制以四及以十行之法。氏之制稍有更。然皆「百升而釜」之不符。考《重丁篇》云:「西之粟釜百泉,二十也。之粟釜十泉,二泉也。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菽粟其籍。若此,西出三斗而其籍,出三釜而其籍。」知本每釜五,乃晏子所述氏之制,而非之制。惟其算法杜注。以意推之,本是以四升豆,五豆,五釜。如此一二十升,一釜一百升,恰合「百升而釜」之。且一釜百泉,三斗三十泉之亦突。至其何以必如此算?或因人於《左》原文,本有此杜注不同之一解。或左氏所晏子「氏三量,皆登一焉」之「三量」,本是「二量」之。二量者豆也。四豆加一五豆,四加一五。然已由明之矣。尹注文不,石一改「自升而釜」,均失之。 〔九〕元材案:「升加分」之「」字,者可分三。一以有。尹注云:「分,半也。令使官其之重,每一斗(文虎云:「斗作升」)加半合而取之,一釜之得五十合而之。」佩云:「《宋.志》:『一半法以上,排成之。不半法之。少少,半半,大大。』此云『升加分,釜五十』。《雅》:『升四曰豆,豆四曰,四曰釜,釜十曰。』若升加半,豆加二,加八,釜加三十二,不及五十之。故必加半,始合五十之。其一二仿此。言一二有畸也。」是也。又一以附加之。一多云:「附加之曰。《小雅.》:『,益也。』《九章算》:『凡有命曰。』」是也。第三以。博云:「『』作『』,也。」安井衡云:「分,半也。?。?通,也。因遂?。或作,俗字也。……之,升加半。一釜百升,得五十之也。」云:「同。一一,分半也。」是也。今案一、二皆非也。第三中,安井氏及氏不分,均不可。氏最得之。《正字通》云:「音同。之。以索之。」此此字依《通典.食》十二引作「」。即之假借字,指而言。《蓄篇》「凶市釜十而道有民」及「室之都必有之藏,藏千;千室之都必有千之藏,藏百」之「」字指「」而言者,不可混一。此「」字如「」之「」,「升加分」必不止於「釜五十」。而《蓄篇》之「」字如「」之「」,所「凶市釜十」者,乃同篇下文所「中之,石十」者相等,是「凶」「中」矣。重者指而言。分者半也。海一升之除成本外,另加半,每百升可得利五十。故曰「升加分,釜五十也」。下文一二皆仿此。《地篇》「 」作「耗」,耗亦也。之耗者,是著者用某地方言,同篇之以「」代「食」矣。 〔一0〕元材案:「口」二字又分《管子.篇》及《揆度篇》。《篇》云:「原作冗。丁士涵校改。所口而食者何人?」《揆度篇》云:「百乘之,,口十人。千乘之,十,口百人。乘之,百,口千人。」是「口」乃指人口而言。尹注以「口」「大男大女之所食」者非。 〔一一〕尹注云:「禺偶。偶,也。商,也。其大男大女食者之口而立以所之,一日二百,合二百。」博云:「禺、偶同。加二也。商所加之也。言大千,一日食千,故升加二而取之,得二百也。」安井衡云:「禺、偶同。偶,合也。大男食,月五升少半,大女三升少半,吾子二升少半。一家十口,假令大男女四人,吾子六人,一家月所食三斗一升三合三勺三撮。十分之,人得一合有奇。以合算乘之月所食之,千。是商利比日增二百之也。」于省吾云:「『商』本作『●』。●古字。《重戊》『以商九州之高』,『商』亦『●』之。言以九州之高也。安井衡禺合,是也。此言合之,日二百也。」郭沫若云:「『禺』偶然之偶,『偶之』算之也。『商』『●』之,于得之。其算法,乘之口千人,不其大男大女或吾子,平均每月每人可食三升,千人三。月三十日,一日千也。故如升加二,一日所二百。」元材案:禺,合,安井是也。,算也。商即《.洫志》「皆明算,能商功利」之商。古注云:「商:度也。」今言「估」或「」。乘之,口而食之人,不男女大小,共千。所食之,平均每日以千,升加二,合而算之,估每日可收盈利二百,十日二千,二三如六,故一月可得六千也。以上皆非。 〔一二〕尹注云:「乘之,大男大女食者千人,而之一日二百,十日二千,一月六千也。今又施其,以千人如九百之,所之一日百八十,十日千八百,一月五千四百。」王引之云:「正征同。『乘之正』句。乘之正,常征也。yù言征之善,故以常征相比也。『九百也』者,『九』『人』。《揆度篇》曰:『乘之百,口千人,分者百人。』是乘之有口千人,其分之人但有百。乘之征,但征其分之人百。故曰『乘之正,人百也』。」俞樾云:「『九』乃『人』之。『正人』二字文。《蓄篇》云:『以正人籍,之情。以正籍,之。』是『正人』『正』有此名目。尹注彼曰:『正之人若丁也。』此『正人』之亦彼同。《揆度篇》曰:『乘之百,口千人,分者百人。』是乘之正人只百而已。故曰『正人百』也。王氏引之予同,而以『正』字句,征,未得。」元材案:「九」作「人」,王、俞是也。「正」字下句,俞是也。正人百,月人三十,得三千。若九百一人月三十,止二千七百,不得云三千矣。尹氏不知「九」「人」字之,又以常征,模糊已甚,文、失之。 〔一三〕尹注云:「又其五千四百之而籍其,一月每人籍三千,凡千人,三矣。以籍之而比其常籍,一而有三千人矣。」王引之云:「分之人,每月籍其,人各三十。《重丁篇》曰『以令籍人三十』是也。一人三十,百人三千,故曰『月人三十之籍,三千』也。」俞樾云:「此以籍於正人相比,每月每人以三十,正人百,所得不三千也。」元材案:王、俞是也。尹尤模糊,令人不可通。又案「三十之籍」,似以武代背景者。《.西域》:「征和四年台云:『前有司奏yù益民三十助用。是重困老弱孤也。』」王先《》引徐松曰:「《惠》劭:『 《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惟人奴婢倍算。』今口增三十,是百五十一算。其有司有此奏而未行。故《望之》敞曰:『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年,百姓不加。』」可武帝有增人三十之。今本篇及《重丁篇》言籍人三十,有司所奏增加之正相符合。以意推之,《重丁篇》之籍三十,乃救荒而起,不一宜之。本篇常制度上著想,故力反之。上言「以正人籍,之情」是也。正所得之利,非任何收入所能比。即令每月每人加籍三十,所得亦不三千,正所得利之一半而已。而者之,一可以引起「君吾子之」,一「百倍上」而「人以避」,孰孰劣,尤判然乎?不言二十,又不言四十,恰恰以「三十」限,必是有司奏准加一事之反映可疑。此又本之成不得在武帝以前之一也。 〔一四〕元材案:君指大男大女而言。尹注以君「老男老女」,「六十已上老男,五十已上老女」,小男小女均不在征籍之。佩以「君」「都君」,即左昭二十七年杜注「 都君子在都邑之士有除者」之「都君子」,「其人不在征籍。以加,有除者亦不食」。均非。 〔一五〕洪楫云:「『今』作『令』。」王念曰:「案《通典》正作『令』。又案下文『今之重加一也』,『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47 章 今』亦『令』之。上文云:『令之重升加分』,文正此同。」元材案:下文「今之重加一也」,今字作令,是也。此「今夫」即《中庸》「 今夫山」、「今夫海」之今夫,乃古文家常用。如改今令,「 夫」字衍文矣。「」,取。 〔一六〕俞樾云:「『百』字衍文。上云『月人三十之籍,三千』。今吾非籍之君吾子也,而有二之籍者六千。是之常征止三千。之利得六千,加一倍。故曰『倍於上』。若作『百倍』太多矣。」陶云:「『百』『自』之。言不必籍於君吾子而自然得其倍也。」一多云:「陶『百自之』是也。其解『自』『自然』。『自』自己,某自己,不定之。今算之χ同。倍二也。《食志》『自四』、『自三』、『自倍』,言四乘χ,三乘χ,二乘χ也。『自』既等於χ,故『自倍』亦可省言『倍』。」元材案:以上各皆迂拘可笑。之「百倍」者,乃作者故意夸大之。依此而行,取之百倍於平日之,人亦得而避之也。本言倍之不一而足。「三倍」一(《重乙》),「五倍」五(《揆度》及《重戊》),「六倍」一(《揆度《),「十倍」二十三(《蓄》、《山》、《山》、《山至》、《揆度》、《重甲、乙、丁》),「再十倍」或「二十倍」共七(《巨()乘》、《地》、《揆度》、《重丁》),「四十倍」三(《重甲、丁》),「五十倍」二(《重丁》),「百倍」九(《海王》、《 蓄》、《重甲、乙》)。凡此皆著者用以吹其所重之所利益之大。《重乙篇》所「施令,物之重相什而相伯」,《重丁篇》所「善者守其之,……一可以百。未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此之也。然所「百倍」云云,不是本著者所。《.非鞅篇》大夫云:「夫商君相秦也,立法度,……外百倍之利,……不百姓而以。」然所「百倍之利」,在商鞅即已矣。然於此有注意者,即之提高,封建家固然有利,但於人民危害甚大。在封建社中,所大男大女,小男小女,不於不同之地位。而人生之所必需。富人有有,高,於生活影。民除忍受酷削之外,只有行「淡食」(《.水旱篇》良),以示消之反抗而已。宣帝地四年(公元六六),即因「咸,庶重困」,而有「其天下」之(《.宣》)。此乃由於著者地主局限xìng之必然果,不足怪也。 「今官之〔一〕曰:一女必有一〔二〕一刀〔三〕,若〔 四〕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五〕一耜〔六〕一〔七〕,若其事立。行服〔八〕〔九〕者必有一斤〔一0〕一〔一一〕一〔 一二〕一〔一三〕,若其事立。不而成事者天下有。今〔一四〕之重加一也〔一五〕,三十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之重加七〔一六〕,三耜一人之籍也。其重皆准此而行〔一七〕。然臂事,不服籍者〔一八〕。」 〔一〕元材案:官之名始於秦。《史.自》云:「司昌秦主官,始皇之」。惟秦官是否收而?抑已行器之制度?今已不能知。至武帝元狩四年,用郭咸孔之策,行天下,郡置官。不出者置小官。行器禁止私。犯者左趾,入其器物。及桑弘羊政,又大加推。於是全官四十郡官四十八之多。考日官之任,大以(一),(二)作器及(三)器主。《.禁耕篇》文云:「故冶之,大校皆依山川,近炭,其咸而作。郡中卒更者多不勘(堪),取庸代。邑或以口,而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僦,,邑或以。百姓病苦之。」此由官之也。或有「取庸代」及「」之。然此不下行人之流弊,原上亦由政府自,煮同矣。又《本篇》大夫云:「是以先帝建官以用。」《水旱篇》大夫云:「今官器,使民本,不於末,寒之累。何害而?」良曰:「官鼓器,大抵多大器,程。」又曰:「故民得占租鼓煮之,五同,器和利而中用。今官作器,多苦,用不省。」此器由官作之也。《史.平》云:「卜式御史大夫,郡多不便官作,器苦,,或令民之。」又《.水旱篇》良云:「今其原,一其,器多●,善所。吏不在,器得。家人不能多,多生。膏腴之日,市田器,後良。,百姓不便。民或木耕手耨,土淡食。官器不售,或民。」此器由官之也。武帝桑弘羊之法如此。今本篇已用「官」一。且其所「官之」,一、一刀、一、一,亦在查之中,其政府所自作,可疑。而下文「加一、加二、加六、加七」之言推之,此等、刀、、之,又由政府所自,尤明。此二,皆桑弘羊所行之法完全相同。惟《重乙篇》亦有此一段文字,不所各生工具,比本篇大有增加( 女工方面增加二,民方面增加三,工方面增加三),而且於衡所主之政策,反,而另行提出「量重,民七君三」之民官管法以代替。此乃由於《重乙篇》本篇不是一一人之作有以使然。其於《重乙篇》再之。此「」字,指官所掌握之各查字而言。 〔二〕元材案:,所以衣者也。《文》。竹部箴下段注曰:「衣箴也。以竹之,可衣。以金之,乃可衣。」又《.川惠王越》:「以之。」知制。《 重乙篇》作「箴」,同。 〔三〕元材案:刀即《.川惠王越》「去地,得袖中刀」及「刀灼目」之刀,是指女所用之剪刀而言。 〔四〕尹注云:「若然後。」元材案:此是也。《重乙篇》即作「然後」。 〔五〕元材案:耒,《文》:「手耕曲木也。」《易.》:「揉木耒。」可最初是用木制。此既列制工具之一,已甚明。《.未通篇》云:「郡人,……不宜牛,民耒而耕。」又《囗疾篇》云:「秉耒抱chā、躬耕shè者寡。」《 取下篇》云:「以容房之垂拱持案食者,不知耒躬耕者之勤也。」又《.王莽》:「予之巡,必躬耒。每耕,以作。」《考工.人》:「人耒,尺有一寸。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上旬者二尺有二寸。」注:「耒耕耒,耒下岐。」 〔六〕元材案:《易.》:「木耜。」本篇下文言「耜」,此亦已用制。《.月令》「修耒耜」注及《考工.匠人》注,均「耜耒金,金五寸」。但此明言一耒一耜,知者各自一器。《氏春秋.任地篇》云:「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也。其博八寸,所以成也。」云:「耜者今之犁,六尺,旋以耕土。其彼此相向,亦六尺而成一。此之。而百步,之四名。其博八寸,所以成者,犁之刃逐刃而起,其竟,其起而空之,刃同其,此之。」耜耒非一物明矣。 〔七〕尹注云:「大之,羊昭反。」元材案:即草用之大。《.申篇》御史云:「犀利,五之利而草之害也。」文云:「非患耨之不利,患其舍草而去苗也。」是其。 〔八〕尹注:「,名。所以作器人挽者。」元材案:《周》「巾」,《文》:「亦作。」又《》注:「 故作。」,《文》:「也。」段注云:「人挽以行之也。」此乃人通用之工具。《.取下篇》云:「戍漕者相望。」又《和篇》云:「屯乘城,而之。」《史.殖》:「蜀卓氏略,夫妻推行。」皆其。 〔九〕王念云:「『』,依朱本作『』。《通典》引此亦作『』。故尹注云:『大』。」元材案:上文已言「」,即,此不得再言。王是也。亦人通用之jiāo通工具。《史.淮南衡山列》淮南王「令男子但等七十人棘蒲侯柴武太子奇,以四十乘反口。」《集解》引徐曰:「大曰。已足切。」《》作,亦。 〔一0〕元材案:斤,《文》:「斫木斧也。」《正字通》:「以之,曲木柄,剞劂之。」即今木工用之斧。 〔一一〕元材案:,《文》:「唐也。」段注:「唐,人。」徐:「唐,。」《正字通》:「解器也。,其一左一右,以片解木石也。」即今之子。 〔一二〕元材案:,《文》:「器也。」即用以穿孔之工具。《重乙篇》作。 〔一三〕元材案:,《文》:「穿木也。」即挖槽或穿孔用之子。 〔一四〕元材案:「今」依王念校作「令」。上文「令之重」句例正同。 〔一五〕何如璋云:「重加一,比往之加一。下加六加十,准此。」汝云:「加一,加一也。每加一,三十三十。三十一人之籍也。五刀三耜仿此。」 〔一六〕王引之云:「『七』『十』。上文云『月人三十之籍』,每一人月有三十之籍也。今每一耜籍之加十,三耜三十,而每月一人之籍矣。故曰『耜之重加十,三耜一人之籍也。』上文『令之重加一也,三十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皆三十一人之籍。是其例也。」元材案此甚是。「耜」又《重乙篇》,即犁之刃。 〔一七〕元材案:「其」指上文「、斤、、」等制工具而言。准此而行,言以此推也。 〔一八〕元材案:任,音近互通。「臂事者」能任生之人。服即《山篇》「巨家重葬其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者服小租」之服。服假作。《周.考工》「牝服二柯」,司注:「服若。」服籍即服租,租也。不同。是男女老幼皆不可缺,只有有能力之人方有需要,故服籍者以「臂事者」限。惟於此有注意者,此所加一加二云云,均是於外另行加之,正如何如璋所云:「重加一,比往之加一」,上文「之重升加分」云云相同。皆,由家,故可抬出售,以增加家之收入。此一解,甚重要。了解本各重之之重要法。不二者之加一加二如此,即《乘篇》所「用一不足加一焉」云云及《蓄篇》所「中之,石十」云云,亦如此。日者不明此理,咸以加一加二加。如《通考》著者引其父廷之言云:「管仲之,其大法之而已。官自煮之,以取利,亦非久行。官未冶也。桑弘羊之法矣。」甘乃光云:「政不甚佳。因所造者生工具。今及生工具,似非源善政。至後世如武帝有『敢私者其左趾』之命令,未免庸人自。管子本不如此。」因此,甘氏又《重乙篇》「量重,民七君三」之,「管子主之原料征收,因恐品征收,人民得器。」唐增亦云:「管子有,完全收起。」又曰:「管仲二政,而xìng略。由官禁,增出,更至他以利。於於人民之用原料者以。其利率君得三而民得七。利均分,而由人民之。此其政策之特也。以法不良,後世行之者少。桑弘羊、孔曾行之。惟征之於器,管子之征於原料者不同。」三氏之,第一,由於不知本所言「加一加二」云云,封建家行所加之,而非普通之所「征收」。第二,由於不知器作、器二事而非一事。甘、唐氏所引《重乙篇》之例,乃於之。篇著者主封建家所有,但由人民,而由政府按「民七君三」之比例,分配其利,以人民租借地之酬。如此者始可名之曰。若「加一加二」云云,官加,不得名之曰也。第三,由於不知本篇《重乙篇》不是一一人所作。本篇及《地篇》所之政策,即郭咸、孔、桑弘羊等在武昭所施行之政策之反映。如《地篇》云:「苟山之者,封而禁。有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右足。」甘氏所武帝「敢私器者其左趾」之命令及上文所各完全相同。即其明。至《重乙篇》所「量重,民七君三」之法,另一作者於自成帝以官徒迭次暴之教,因而提出行政策相反之修正意之反映。既不同代不同主混一,而又反映代事之管子所反映之代事,管子真是管仲所作,而百端之回,「管子本不如此」。而武帝肆意攻,「未免庸人自」。一事。如此史,是亦不可以已乎? 桓公曰:「然山海不王乎〔一〕?」 管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二〕於吾,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三〕。我未其本事也〔四〕,受人之事,以重相推〔五〕。──此人用之〔六〕也。」 〔一〕元材案:山海,上述之官山海政策亦由施行,故曰「山海不王」也。因著者又有所「人用之」,故特此以便提出。 〔二〕尹注云:「海而假名有海,亦山而假名有山。彼有而於吾(作集,)耳。」丁士涵云:「『之』字句。『名』『命』同。『有』乃『』字。《事篇》曰:『海子七十里。』海之多,令之於吾,即所『因人之山海假之』也。」安井衡云:「,他邦而粥之,是假有之名也。一:『名各,下句。』」佩云:「假之若《春秋》『伯以璧假田』之假。《公羊》曰:『假之何?易之也。易之其言假之何?恭也。』《梁》曰:『假不言以,言以非假也。非假而曰假,易地也。』太公履至海,而桓公之世夷未。其能徼山海之利以立富之基者,已私於,故得假之以利也。」郭沫若云:「抄本《府元》四百九十四引作『集於吾』。考尹注云:『彼有而於吾集耳。』尹所本亦作『集』也。以作『集』是,如『售』字尹不必之作注。」元材案:以上皆非也。此作「因人之山海」句,「假之名有海之」句。「因人之山海」者,正桓公「山海不王乎」之而。本山海,因人之山海亦同可以山海王也。假者假也。「名」作「若」,因字形相近而。「假之若有海之」,《氏春秋.本生篇》「譬之若修兵者」云云,例相同,皆比喻之也。此「因人之海」以例。吾海固亦,但假如有海之,用廉入其成,再以高由政府,果所得利亦不下於自煮。海既如此,山亦如之。如不作例,上文明言「因人之山海」,而下文言海而不言山,便不免缺漏不全,有如佩所云「山海重,而略,疑原本不止此」之嫌矣。,尹注「售」。今本作「集」者,也。《.食志》「收不」,又云「周於民用而不者」,古注皆云:「曰售。」可。 〔三〕尹注云:「受,取也。假令彼平釜十者,吾又加五而取之,所以之也。既得彼,令吾官又出而之,釜以百也。」王引之云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48 章 :「『十五』『五十』。『釜五十』者,升加分也。『出之以百』者,升加一也。上文曰:『百升而釜。令之重升加分,釜五十也。升加一,釜百也。』分者半也。『有海之,於吾』,每升加之半,十升而加五,百升而加五十,故『釜五十』也。吾受而使官出之,倍其而升加一,十升而加十,百升而加百,故『以百』也。若作『釜十五』,『出之以百』多寡不相因矣。」佩云:「『釜十五』作『釜五十』。彼加分,吾加一。此非收榷之利,亦兼防利之落於,故必受而官出之。」郭沫若云:「抄本《府元》四百九十三引正作『釜五十』。」元材案:若如王、二氏言,有海之升加分而五十,在未加之前其原若干耶?吾加一而官出之以百,果包括升加分之五十及有海之之原在耶?抑在外耶?此不得解,所「吾受而官出之以百」者,盈,不可知。古人行文不如此含混。尹注云云,尹所本亦作「釜十五」。仍以作「釜十五」正。釜十五者,每釜十五耳。尹注亦非。「吾受而官出之以百」,作「吾受而官之」句,「出以百」句。《山至篇》云:「侯受而官之」,句法此正同。「官」即「管」,解上文。「出以百」者,吾既以每釜十五之,再以釜百之出,故利甚大。《山至篇》所「藏,出以重」,即此意也。「出之」二字倒。 〔四〕尹注云:「,用也。本事,本也。」元材案:「」,加也。「本事」解已《乘篇》。我未加煮之生程。 〔五〕尹注云:「以重推,加五之也。推度也。」元材案:推作准。《重丁篇》云:「有推」,王同注彼云:「 推乃准之。下文云云可。」此「推」字亦彼同。「准」即上文「其重皆准此而行」及《山至篇》「散大夫皆准此而行」之准。「受人之事,以重相准」者,我不加煮之生程,但受取之既成生品以之。至其格之高低,完全以入之重。入,出之亦;入重,出之亦重也。 〔六〕元材案:「人用」作「用人」。《通考》十五引即作「用人」。,也。用人之,即因人之山海而利用之之策,《事篇》所「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意相同。 管子重篇新 管子重六──蓄 元材案:本凡十九篇,亡三篇,存十六篇。十六篇中有十四篇皆答,本篇及《重己篇》不用答。此可注意者一也。又其他各篇皆用具法,本篇及《重己篇》用抽象法。即前者多以具故事(是假之)述之象,後者以一般原理原述之象。此可注意者二也。又其他篇中,往往有若干段文字本篇或完全相同,或大同小。如本篇「有十年之蓄」一段於《重乙篇》,「凡,不通於重」一段於《揆度篇》,「且君引量用」一段及「是故乘之必有金之」一段均於《重甲篇》,「使室之都必有之藏」一段於《山篇》,「物必」一段分於《乘》、《山至》及《重乙》等三篇,「夫以室籍」一段,分於《海王》及《重甲篇》,「玉起於禺氏」一段分於《地》、《揆度》及《重乙篇》,「今人君籍求於民」一段,分於《揆度》及《重甲》等篇,皆其例也。此外本篇中所有句及各特散在其他篇者,於之。此可注意者三也。又《.食志》管子重之法,而所引用本篇之文。《通典.食》八,《 食》十二重,其於《管子》部分之材料,本篇十九皆被。此可注意者四也。於此象,何如璋曾解云:「本《重》共十九篇,亡三篇。其《蓄》一篇管子所自著。《臣乘》、《 乘》、《事》、《海王》、《山》、《山》、《山至》七篇史之文,《蓄篇》互相明。其《地》、《揆度》、《准》、《重甲、乙、丁、戊》共七篇乃野人之。有不者,是前七篇卷,作者故意以混其真。卷末《 重己》一篇令,非重也。子政校不,入者耳。」(何如璋《管子析疑.》,廷敬印《茶三家文》上《何少詹文抄》卷一。)又《重甲篇》云:「重各篇惟《蓄》是管子言。其《巨乘》以下十一篇,史述之作。自此以至篇,乃後人所附益。文非一手,大都假答以《蓄》重之。」此其所何者管子自著,何者史之文,何者野人之,既具明,不足。但其以《蓄》管子言,《巨乘》以下十一篇史述之作,皆《蓄篇》互相明。自《重甲篇》以至篇,乃後人所附益,大都假答以《蓄》重之,正可一道破本篇其他重篇之相互。意本篇乃全之理。其他篇所提出之具及其解之方法,或就此中之原理原加以充,或提出相反之意,或此中之特加以解,何氏所「《蓄篇》互相明」者,信不也。 提要:本篇全文共可分十段,分明於後: 第一段,「有十年之蓄」至「民力可得而也」,五均由家占其最大部分及用控制五,即「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之。 第二段,「夫民者信而死利」至「故天下也」,政府理政,以「但予之形,不之理」最高原,即是政榨取建立在使人民不易察之基上。如此方能使人民於命。 第三段,「利出於一孔者」至「君若父母」,家利政策之作用及其重要。 第四段,「凡」至「能以治乎」,通於重及通民利之重要。又分五小段:(1)「凡」等五句冒。(2)「是故乘之」八句,者失其利,豪商大而之,必成「臣不忠,士不死」之不良後果。(3)「有凶穰」至「富之不也」,申言利不在,在於商。上失重之,下并兼之,使富者益富,者益,有法令所用之。(4)「且君引量用」至「利有所并也」,民有由於有所藏,民用不足由於利有所并。(5)「然人君」,至「能以治乎」,申不通於重不能治,反之以明其重要。 第五段,「美」至「之●可得而平也」,人民有,不足重。政府取之策以平其而收其利。 第六段,「凡重之大利」至「民事而失利也」,政府分立平准基金。在春夏生季放。到秋收後按市折收物──春以帛,夏以秋──以期收到「民事」(使生者持其再生)「失利」(使政府占高利收入)之效果。 第七段,「凡五者物之主也」至「可而君得其利」,五物之互反比例及政府所以御之之。又分四小段:(1)「凡五者物之主也」至「而利於君」,政府利用物互反比例的,行重之,以期籍而。(2)「夫以室籍」至「遍行而不也」,承「民籍」句言。(3)「故天子籍於」至「千人得」,承「利於君」言,利益之大。(4)「夫物多」至「而君得其利」,多寡不足物之及政府用重之以而收其利之法。 第八段,「前有乘之」至「然後乘可也」,用重之因而不同。 第九段,「玉起於禺氏」至「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之作用在於「以守物,以御民事」。 第十段即最後一段,家令可以引起物之,因而主「不求於民而籍於令」,即通令改商品之重,人地造成物之烈波,大作其投生意以取最大之利。 有十年之蓄〔一〕而民不足於食,皆以其技能望君之也。君有山海之金而民不足於用,是皆以其事jiāo接於君上也〔二〕。故人君其食,守其用,有而制不足〔三〕,故民不累於上也〔四〕。五食米,民之司命也〔五〕。金刀,民之通施也〔六〕。故善者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七〕,故民力可得而也〔八〕。 〔一〕元材案:「有十年之蓄」一又《事篇》及《重乙篇》,解已《事篇》。此句上,《通典.食》十二引有「管子曰:『夫富能,能予,乃可以天下。』」三句。有尹注云:「富者能抑其利,者能恤其乏,乃可君。」此句下亦有尹注云:「用之蓄常十年。」今本皆,宜。又案「夫富能」三句,又《揆度篇》,但尹注。 〔二〕元材案:以上四句又《重乙篇》。惟《乙篇》「年」作「」。「而民不足於食」作「而民食不足者」。「技能」作「事」。「金」作「」。「而民不足於用」作「而民用不足者」。「君上」作「上者」。而意同。「皆以其技能望君之」,元本、朱本「皆」上有「是」字,下文一例,之。「民不足於用」,宋本「足」作「罪」,。「食」指五食米。「用」指金刀。「 技」即《山篇》「有官五技」之技。「能」即同篇「能皆已官」及《山至篇》「何不官百能」、《揆度篇》「能司,能治田土,能官」、《准篇》「官能以物」之能。技能用,包括七能五技六家(《山》)、百官、百工及其他凡有一能一技之者而言。事即。即俸。jiāo接云jiāo。 〔三〕元材案:者持也,即守之。亦守也。制控制。「有」承上「有十年之蓄」及「君有山海之金」而言。「不足」承上「民不足於食」及「民不足於用」而言。「有而制不足」,政府以其有之食,控制食不足之人民,使其命於政府,政府所使用也。《.篇》云:「故人主其食,守其用,制其有,其不足。」文此稍。此因「有十年之蓄,君有山海之金」,有在政府手中,故之「」。彼「物有所并,有所藏」,而「民有相妨之富」,有在富商蓄手中,故制而之也。 〔四〕王念云:「《通典.食》十二引此,『累』作『』。又引尹注云:『食者民之司命。言人君惟能以食制其事,所以民不於令。』今本『』作『累』,又全尹注。」于省吾云:「按每臆改古籍,不可。累本有,不必改。《.儒行》『不累上』,注:『累也。』下云:『列累』,累,累亦也。」元材案:于是也。此「累」字《重乙篇》「若此民疾作而上矣」之「」字及《重甲篇》「然是大臣於朝而列之士於也」之「」字,乃本作者特用。累即下文「累」及《孟子.梁惠王篇》「累其妻子」之累。即下文「」及《.樊.注》「生得曰」之。即《周》「予其拘以於周」之。均作俘。此言人民之所以意竭其技能,努力於事者,徒以食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彼之。故不得不以此作jiāo件,以向政府取得其所需要之食及之惟一手段。故著者只要政府能大量之食及掌握在自己手中,勿使富商蓄所所守,常保持政府有而人民不足之不均衡,有而制不足,人民yù不我使,不我用,亦不可得矣。《事篇》云:「非有蓄,不可以用人,非有,以下。」此合。 〔五〕元材案:此二又分於《山》、《揆度》、及《重乙》等篇。惟「五食米」,《山篇》作「」,《揆度篇》作「五」,《重乙篇》作「五粟米」,字句各有同。郭沫若「食」「粟」者非。司命,星名。《史.天官》:「文昌六星,四曰司命。」《楚.九歌》有《大司命》、《少司命》二篇。五臣注:「司命主知生死,天行化,善也。」此五食米者人得之生,失之死,生死之全於五食米之有,故喻之司命。言其所甚大,今人之言生命矣。 〔六〕元材案:通施即通。《重乙篇》云:「金刀布者,民之通也。」可。此亦人通用。《.篇》大夫云:「jiāo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文云:「故王者外不障海以便民用,不禁刀以通民施。」之「通施」者:《.周南》「施於中」,云:「施,移也。」言得此有可以互相jiāo通移易也。故《重甲篇》作「通移」。本作者之能不是流通手段,而且是流通之渠道。亦即物流通以全社看不能不有之一定通行渠道。而此渠道必通始能。渠道,物流通便法行。克思所「藏表流通中的的引水渠泄水」(克思《政治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第一版第九十一)者也。《揆度篇》云:「刀布者也。」此同。 〔七〕元材案:「」即掌握。御即控制。「其通施」言「守其用」。「御其司命」言「其食」。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者,政府之造及行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後以所造及行之,用之重收大量之食而占之。《山篇》所:「梁山之?夜石之天下有。管子曰:以守。守一分以行五年,之重什倍日。」《山至篇》所:「吾非凶也,以藏之,故倍重。」《准篇》所:「立施以守五。」皆其例也。 〔八〕元材案:「故民力可得而」者,包括上文「以技能望君之」「以事jiāo接於君上」之各人民而言。食既皆政府所占,人民求得食之足起,除竭其技能,努力於事外,他道。故《山至篇》云:「君有山,山有金,以立。以准而授。故斯在上,什倍。夫夜早起,不待使,五什倍。士半而死君,夫夜早起,力作而止。」又曰:「彼七藏於上,三游於下。士其,智士其知,勇士其死。」以「夫」「士」以及「士」「智士」「勇士」,此正合。佩「『民力可得而』『力洫』之意,非竭民之力」,指「民」而言,失其矣。 夫民者信而死利〔一〕,海皆然。民予喜,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予之形,不之理〔二〕。故民可洽於上也〔三〕。租籍者所以求也。租者所而也〔四〕。王霸〔 五〕之君去其所以求,其所而,故天下也。 〔一〕元材案:,也。信,信其己之人。即《孟子.篇》所「人者人恒之」之意。死利者,《史.殖》云:「天下熙熙,皆利。天下攘攘,皆利往。」利之所在,人必之,死不避,故曰死利。言「食亡,人死」也。《揆度篇》云:「重民死利。」《.篇》云:「上好下死利。」又《篇》云:「夫死利。」此同。 〔二〕元材案:以上六句,又《重乙篇》。「故予之形,不之理」者,政府定政政策,必建立在使人民不易察之基上,表面上是人民有所予,而上是之於形。尹注所「民(原『民』『』,佩校改)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者是也。 〔三〕星衍云:「按《通典》十二引『民』作『民』。此『 』字。」元材案:上文言「予之形,不之理」,正是「民予喜」之事,此何得以「民」承之?仍以作「」是。洽即《.大禹》「好生之德,洽於民心」之洽。正:「洽沾渥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49 章 『洽於民心』,言多也。」此言「民可洽於上」,特倒言之耳。尹注「洽」「通」者非。 〔四〕尹注云:「在工商曰租籍,在曰租。也。,求也。」博云:「《重乙》曰『租籍者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求也。』『租籍』彼作『正籍』。正、征同。」洪楫、丁士涵、郭沫若同。元材案:尹甚。亦未得。本各篇同文字之甚多。前者常用彼改此之法,定某某字宜依某某字校改。此不明本例之尤者。事上此同文字,正是後篇作者前篇所用字之翻,亦可以是用更通俗之字或作者所在地之方言以代替前篇不易懂之字。特略例加以明。( 1)本篇及《海王篇》「吾子」,《地篇》作。可吾子即。(2)《海王篇》「食」,《地篇》作「」。即食之另一法。《.王濞》「?糠及米」,古注曰:「?古?字。?,用舌食也。以犬喻也。音食反。」《史》作?。疑、?、?、?皆食字之各地方言。(3)《海王篇》「若其事立」,《重乙篇》「若」皆作「然後」。(4)《地》、《揆度》篇「禺氏山」,《重乙篇》作「禺氏旁山」,旁即也。(5)《蓄篇》「耕田草」,《重甲篇》作「耕草土」,《重丁篇》作「田」。即,dú草也。《丁篇》。(6)《 地篇》「守圉之本」,《重甲篇》作「守圉之」。又《地篇》「夫衢之本」一中「本」字,《重乙篇》皆作「」字。知本字亦有作字者。(7)《海王篇》「升加分」,《地篇》作「升加分耗」。博云:「作,也。」、耗皆之又一名。(8)《揆度篇》「者」,《重戊篇》作「丁者」。即丁也。(9)本篇「通施」,《重甲篇》作「通移」,《重乙篇》作「通」。《史.夏、殷、周本》三代事,所引《尚》,多今本《尚》不同,皆司用人口所翻,而非司所《尚》又另有所秘本。如果史改,或改史,便成天下之最大笑矣。此「租籍」「租」,《重乙篇》「正籍」「租籍」之,亦是篇作者所用之不同,而不是正之。最足注意者,即篇文字中於「」字之用法。字在本篇及《乘篇》「如方於地」之字皆作「置立」。但在《重乙篇》又作「」。博「 作,《重乙》曰:『亡君其所宜得而其所求』,正此反」,郭沫若「,言平其入以利民」者皆非。至本篇所「租籍」(《乙篇》之「正籍」),乃指「以室籍」等籍而言。所「租」(《乙篇》之「租籍」)指所「官山海」「官天」及其他通重之而得之各事的利而言。前者或「成」,或「伐生」,或「止生」,或「禁耕」,或「情」,或「」,皆是一制收入,所「之理」者。故曰「所以求」。後者如《海王篇》之「正」,本篇之「藉於食」,「臂事不服籍者」,「百倍於上而人亦以避之」,所「予之形」也。故曰「所而」。「所而」者,此乃人人心意中之所yù而求之不得者。《乙篇》之「 君之所宜得」,乃政府方面立言,然其意一而已。 〔五〕元材案:「王霸」,《通典》作「五霸」,非。本「王霸」之例甚多,此正同。 利出於一孔者〔一〕,其。出二孔者其兵不〔二〕。出三孔者不可以兵。出四孔者其必亡〔三〕。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四〕,隘其利途〔五〕。故予之在君,之在君,之在君,富之在君〔六〕。故民之戴上如日月,君若父母。 〔一〕尹注云:「凡言利者不必利,威刑皆是。」安井衡云:「孔,穴也。言。出於一孔,出於君也。二孔,君相也。三孔四孔,分出於臣民矣。」元材案:本言利字之不一而足,本篇即十五,大抵皆指利益而言。此尤威刑。尹失之。利孔言利,安井是也。利出一孔,利益一渠道流出,此引申利益,完全由封建家一掌握,例如上言家「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即利出一孔之具用矣。 〔二〕云:「『不』『半』。『其兵半』,言其兵半力,半未力。」元材案:此非是。尹注云:「屈同。屈,也。」其兵不,不,但亦不至所屈。 〔三〕元材案:此商、亦有之。《商君.靳令篇》云:「利出一空者其。利出二空者半利。利出十空者其不守。」又《弱民篇》云:「利出一孔多物。出十孔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又《非子.令篇》亦云:「利出一空者其。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字句此皆大同小,而其意有。商、所「利出一空」者,yù壹民於。乃政治事上立言者也。此一切天地利及其他由而得之各奇入旁利均由家占之,不使人民自由。乃政上立言。即所家政策者也。至《新唐.儒.柳》柳芳之《姓系》及《通典.》六部外郎沈既之,亦皆引本篇此文,尤原旨涉矣。 〔四〕尹注云:「,利也。羊向反。」何如璋云:「塞充也。塞其,民乃足。隘其途,利乃一。」佩云:「如字。《》『遵晦』《毛》:『,取也。』」元材案:「」「 」字之也。《.篇》大夫云:「禁溢,厄利途。」「禁」「塞」同。厄即,隘通。本篇上下文意,《篇》相同者不一而足,此二亦彼有其互相沿之。然塞民之,即禁民溢之意矣。一多予同。 〔五〕元材案:隘即《揆度篇》「乘天以隘制天下」之隘。上引《.篇》作「厄」。厄即,隘通。限制、阻止之意。「塞民之,隘其利途」者,承上文「利出一孔」一段而言。利出多,害既如此其大,政府唯有由家一切利,以免富商蓄所乘而已。 〔六〕元材案:此言予富之,均由家掌握。即《揆度篇》所「夫富能,能予,乃可以天下」之意。《尹文子.下篇》云:「故古之者,使民自富,富皆由於君,君所制,民知所矣。」又《商君.民篇》云:「治之本,令者富,富者。者富,富者,。」此同。又案《史.殖列》亦以富予四字,此及《揆度篇》相同。然而者之意完全相反。《殖》以自由主,故人民之或或富,由各人自己,而以各人能力之巧拙其定之主要因素,任何人可以予之之。故曰:「富之道,莫之予。」「巧者有,拙者不足。」本著者主由政府行家占之政策,以政府之予治社上富之唯一原力。故曰:「予之在君,之在君。之在君,富之在君。」司乃自由主派之代表人物,其在政上之意,著重在於新地主──「世千里之中人所以富者」──服。故力主自由放任,力主「以末致,用本守之」,力主「利以成富」,力主「 故善者因之,……最下者之」。而本著者代表干涉主派,其在政上之意,著重在封建地主治者服,著重在通所重之,以充封建家之政收入。故力主干涉主,力主「其食,守其用,有而制不足」。力主「善者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力主「塞民之,其利途」。力主「以守民」。力主「散聚,不足,分并利而民事」。言之,即司之所「善者」,本著者之所「最下者」,而司之所「最下者」,又本著者之所「善者」。此思想上之大分野,最可注意。如果表在《殖》中的思想,是司武帝、桑弘羊的政策所持的不同政,本著者乃是完全站在捍武帝、桑弘羊政策的立上司的不同政所予的相的有力批判。然本之成,不得在《史》以前,此又其一矣。 凡,不通於重〔一〕,不可〔二〕以守民。不能通民利,不可以制大治〔三〕。是故乘之必有金之,千乘之必有千金之。然者何也?多失利,臣不其忠,士不其死矣〔四〕。有凶穰,故有。令有急,故物有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游市,乘民之不,百倍其本〔五〕。分地若一,者能守。分若一,智者能收〔六〕。智者有什倍人之功〔 七〕,愚者有不本〔八〕之事。然而人君不能,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九〕。夫民富不可以使也,不可以威也〔一0〕。法令之不行,民之不治,富之不也。且君引〔一一〕量用,耕田草,上得其矣〔一二〕。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之矣。本量委足矣〔一三〕。然而民有不食者,何也?有所藏也〔一四〕。人君立〔一五〕,民庶之通施〔一六〕也,人有若干百千之矣〔一七〕。然而人事〔一八〕不及、用不足者何也?利有所并藏也〔一九〕。然人君非能散聚,不足〔二0〕,分并利〔二一〕而民事也,君本趣耕〔二二〕,而自〔二三〕而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能以治乎〔二四〕? 〔一〕元材案:「不通於重」一,又《山至篇》。又《山篇》云「君通於重之」,《重乙篇》云「通於重高下之」,《史.平》云「通於重之」,可「不通於重」,即「不通於重之」或「不通於重之」之意。 〔二〕星衍云:「案《通典.食》十二引此,『』二字。『民』作『人』。」汝勘本,即依《通典》校。元材案:「」字,乃代理家特用。其意及其重要,予在《巨()乘篇》已之。此「」二字必不可。 〔三〕元材案:「通民利」,即下文「散聚,不足,分并利而民事」之意。「制」,求法制。「大治」一,又分《揆度篇》及《管子.任法篇》。惟本所「大治」,《任法篇》所「大治」,容又大有不同。《任法篇》云:「君臣上下皆法,此大治。」其意以只要全上下皆能遵守家法制,即可到大治之目的。至於如何始能使全上下遵守法制,提出「 人不私,人不私,置法,以度是」等就法法的抽象,言之,只要治者能一切按照法制行事,即已足。本著者政策的角度出,「法令之不行,民之不治,皆是「富之不」的果,因而提出如果不能通民利,使人民富不致分殊,所「大治」,不是一句空。此乃本著者《 任法篇》法治思想之承改造。而本《管子》其它各篇成年代之先後,亦可於此之矣。又案:「不能通民利」二,《揆度篇》作「不能民利者不可以大治」,「通」字及「制」二字。然意全同。 〔四〕元材案:此承上文「不通於重,不可以守民」二句而言。「乘之」四句又《重甲篇》。多失利,政府不能行家政策,不能以守民,故商所乘,而利遂多所散失。此如代富商大,在武帝,有郭咸之大煮,孔南大冶(《史.平》)及「世千里之中人所以富者」,蜀卓氏、程氏、宛孔氏、刁、周史、宣曲任氏、姚、氏、中田、田,家栗氏、安陵杜氏、杜杜氏等,或「致累千金」,或「起富千」(《史.殖》)。在成、哀、王莽,又有「成都褒,至,姚,五千」。「 雒叔、薛子仲訾亦十千」。及「京富人杜陵樊嘉、茂陵、平陵如氏苴氏、安丹平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大卿天下高。樊嘉五千,其皆矣」(《.殖》)凡此皆《史.平》所「而富商大或役,百,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冶煮,或累金而不佐家之急,黎民重困」者。故「有金之」,即可作家散失金之明。「有千金之」,即可作家散失千金之明。「臣」指公卿大夫及百官言。「士」指士言。《重甲篇》云:「故冕立於朝,爵不,臣不忠。中行,委予之不,士不死其列。然是大臣於朝,而列之士於也。」亦以「臣」「士」、「大臣」「列之士」互文。利既入商之手,政府政必感困,而之由支付。故百官士皆不肯忠死也。又案此以有富商大「多失利」之果。《重甲篇》以多富商大「中一而二君之正」之正原作二王,。依《丁篇》校改。皆是著者主排斥富商蓄之具表。唐增不察前後文全宗旨,乃章取,此「乘之必有金之」,即管子重商之(所著《中思想史》第六篇第二章二二三),胡寄窗亦以是管子重易之(所著《中思想史》上第十章三四九),失之矣。 〔五〕元材案:自「有凶穰」至「而物利之不平也」,承上文「不能通民利,不可以制大治」二句而言。「令有急,故物有重」。《通典.食》十二引此文注云:「上令急於求米民重米,於求米民米。所,所急。」原作,以意改。其是也。「急」,《地篇》作「徐疾」。徐疾,急,皆指家征收期限有有而言。「不能治」《.食志》引作「 不能理」,理亦治也。蓄,《食志》作「畜」。古注云:「畜曰蓄。蓄人之多蓄者。」「乘民之不」,古注云:「,足也。」《食志》晁粟疏云:「而商……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必倍。」此意略同。又《管子.七臣七主篇》云:「彼有春秋,有凶,政有急。政有急,故物有重。有凶,故民有原作,依王念校改。不足。有春秋,故有。而上不yín,尹注:「yín,也。物於,上收散以之。此之不,故游商得什佰之以其本也。」佩云:「『yín』疑是『准』之。《重篇》。」元材案:「 yín」作「治」。《蓄篇》「然而人君不能治」,又曰「然而人君不能」,即此而分言之。故游商得以什佰其本也。百姓之不田,富之不訾,皆用此作。城郭不守,兵士不用,皆道此始。」此文大同小。 〔六〕元材案:「分地若一」四句,《.富篇》作「故分土若一,者能守之。分若一,智者能之。」又《管子.侈靡篇》云:「者能守之,智者能收之。」《史.殖》亦云:「巧者有,拙者不足。」皆指人而言。《地篇》「能者有,拙者不足」之指封建治者而言者不同。 〔七〕甘乃光云:「什倍人之功,即以一取什之意。」 〔八〕尹注云:「,也。」梁超云:「不本,也。本不能回循也。」元材案:同更。《史.平》:「 悉巴蜀租不足以更之。」《集解》引昭曰:「更,也。或曰:更,也。」是也。又同庚。《.檀弓》:「庚之。」注:「庚,也。」是也。《山篇》云:「直而庚之。」又曰:「以市●而庚之。」即皆作「庚」。「不本」,今俗言「 不?本」,「不本」也。 〔九〕丁士涵云:「作『故民利有百倍之失』。上文云:『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游市,乘民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50 章 之不,百倍其本。』此言智者之多取利,以致愚者之不本,故民利有百倍之失矣。下文曰『夫民利之失而物利之不平也』,是其。今文『利』『相』,又倒置『 有』字下。『失』又『生』。遂不可矣。」元材案:《山篇》云:「而民失生矣。」彼「生」字此「生」字,皆作。《.邶.北》「既生既育」,《》云:「生,也。」又《史.平》云:「皆致生累千金。」《.食志》「生」作「」,即其。「民有相百倍之生」,富相隔百倍,即下文「物利不平」之意。此四句《.篇》作「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人君不,民有相妨之富也。」「」作「 更」,「生」作「富」,相通。丁失之。 〔一0〕元材案:「民富不可以使也」云云,《.篇》作「民太富不可以使也,太不可以威也。」「太」似是「太」之。《管子.侈靡篇》云:「甚富不可使,甚不知。」亦以富互文。民太富百事自足,求於君。《重乙篇》云:「家足其所者,不人。」此民富不可以使之也。至人民生活不安定,最低限度之物生活亦不能令其足,以服政府命令,政府亦法使用之。《管子.治篇》云:「民治也。」《侈靡篇》云:「足其所yù,其所,能用之耳。今使衣皮而冠角,食野菜,野水,孰能用之?」此民不可以威之也。富不之害如此。故著者力主由政府根本上以所重之而治之。 〔一一〕尹注云:「,也。丁劣反。」元材案:此段文字,共分,一言,一言。「本量委」是而言。疑「引量用」句在「民庶之通施也」句下,乃而言。用「本量委」,用「引量用」。分言,界限明。若如今本,此置於「耕田草」之上,便不「本量委」句相重,而且「量用」二字亦「民人所食」不相接矣。即《淮南.道篇》「白公朝而立,倒杖策,上」之。高注:「策,捶,端有以刺,之。倒杖策,故也。」是即策之捶。以策,乃人通俗。《.石》:「太。御出,上『中』?以策,手曰:『六。』」「 引量用」,言以策。尹,有策之。亦可通。 〔一二〕博云:「『土』一作『上』。《重甲》作『躬犁田,耕草土,得其矣』。未孰是」。郭沫若云:「『上』『土』。『草土』文,本。『』『』,《重甲篇》文可,改」。元材案:「」「」,郭是也。惟「 上」字不必改。《重甲》下文云:「本趣耕,草立而止。」「草」下亦「土」字。仍以作「上」字下宜。 〔一三〕尹注云:「委,也。」安井衡云:「本,田所生。委,末也,人所食。言一人食若干步所生之粟,自有定。田所生之本,量人所食之末,其用自足矣。」姚永概云:「『委』如《 》『或原也,或委也』之委。本、委相。尹注非。」元材案:《.食志.注》引李奇云:「委,也。」王先《注》云:「上得民所食若干步之,可本而量其。」仍以尹是。本量委,算生,估量存。 〔一四〕尹注云:「言一之耕之,君悉知之。凡人口授田,家族多少,足以自。而人乏於食者,豪富之家收藏其故。」《.食志》古注云:「言富人多藏,故令者食不足也。」元材案:是也。藏即囤。尹注言「口授田」,此。 〔一五〕王念云:「『人君』『今君』。此上文『且君引量用』云云,皆是指桓公而言。非泛言人君也。今作『人君』者,涉上下文『人君』而。《通典.食》八所引亦。《重甲篇》正作『今君立』。」元材案:此非也。本篇《重甲篇》例不同。《甲篇》用桓公、管子互相答,故曰「今君」云云。本篇泛xìng,不指任何一君,故曰「人君」。且本篇前後「人君」二字用者十二,「君」字用者十九,皆是泛言「人君」,文甚明。若改「今君」,其亦同改而後可矣。又案「立」一,在本凡六。(除此外,《山》、《山》、《山至》、《准》各一,《重甲》二。)皆指造而言。本文下文即有「」,可以。又本言「立」,皆「人君」二字相接。可知在著者心目中,造之,皆由封建家治者行。所「善者其通施」,不掌握行之而已。 〔一六〕元材案:「通施」,《重甲》作「通移」,《重乙》作「通」。解已上。 〔一七〕王念云:「『若干』二字涉上文『人有若干步之』而衍。上文『步之』定,故言『若干』。此既云『人有百十之』(本『十』作『千』,《重甲》及《通典》引改),不得更言『若干』矣。」昌云:「王。此『若干百千之』上文『若干步之』同定之。『若干』二字非衍文。『百千』成名,言若干百若干千也」。元材案:是也。若干百千即百千。《通典.食》八引作「人有若干百十之」,「十」是「千」之。 〔一八〕尹注云:「民事常也,言人之所有多少,各其分而自足。君上不能均其事,豪富并藏,擅其利。是故人常不以致乏。」元材案:此,「人事」作「民事」,乃唐人避而未改正者。《.篇》即作「民事」。「及」「」同。 〔一九〕王念云:「藏字衍。屏同。屏即藏也。上言『有所藏』,此言『利有所』,互文耳。《.食志》引正作『利有所也』。《重甲篇》曰:『有於衢者何也?有所藏也。』又曰:『民有子者何也?有所也。』『』下并『藏』字明矣。」元材案:《.篇》大夫云:「jiāo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也。本量委,民有者,有所藏也。」亦是「」「藏」字分用。王得之。 〔二0〕尹注云:「,也。」梁超云:「『』同『均』。」 〔二一〕博云:「《重甲篇》『利』字,是。」佩同。郭沫若云:「『利』『制』(古作●),下,即『制而民事也』句。」元材案:是。 〔二二〕尹注云:「本。趣促。」 〔二三〕志忠云:「『自』疑『日』字。」 〔二四〕尹注云:「言人君不能其利,制其重,限而人,徒使豪富侵弱,不能致理也。音。」元材案:「 乃今」言「今乃」。「下相役」,即《山篇》之「下相」。即役。弱之人豪富所奴役。以上承「分地若一,分若一」一段而申人君不能之害。 美〔一〕,市予〔二〕而狗彘食人食〔三〕。凶,市釜十〔四〕而道有民。然壤力〔五〕固不足而食固不也哉?夫往之,狗彘食人食,故之民不足也。物,半力而予,民事不其本〔六〕。物,什倍而不可得,民失其用〔七〕。然物固寡而本委不足也哉?夫民利之失而物利之不平也〔八〕。故善者委施〔九〕於民之所不足,cāo事於民之所有〔一0〕。夫民有之,故人君之以。民不足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之以,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之●可得而平也〔一一〕。 〔一〕元材案:《史.殖》云:「大在卯穰,明衰。至午旱,明美。至酉穰,明衰。至子大旱,明美。有水。至卯著率倍。」以衰、穰、美分言。如衰凶年,穰年,美大有年。《孟子.滕文公篇》之言「」矣。 〔二〕俞樾云:「按《方言》:『予,也。』此予。即售字。《文新附》:『售,去手也。』《.抑篇.》:『 物善其售。』《文》云:『售本作。』古售字,即以之。此文『予』即『售』也。《》云『用不售』矣。下文云:『以予食,布帛以予衣。』言以售食,布帛以售衣也。予字亦。」元材案:俞是也。市予,亦法售出。 〔三〕元材案:「狗彘食人食」及下文「道有民」,皆出自《孟子.梁惠王篇》。 〔四〕元材案:,解《海王篇》及本篇下文。 〔五〕一多云:「『力』字涉下文『半力』而衍。」元材案:「 壤力」即「地力」,「力」字非衍文。《史.殖》「李悝地力之教」。地力即土地之生力。氏非。 〔六〕博云:「『半力而予』,物,工人勤力之半而人取之也。」何如璋云:「半力二句,言祗抵功力之半,不足其本也。」佩云:「力勤也。半力而予,言得及其力之半,斯不其本矣。半、倍文。」元材案:三氏皆是也。力即《乘篇》「此力而功地田相」,《事篇》「 力於府」及《揆度篇》「其人力同而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之力。今人之言力也。半力物太低,不及生所力之半。此乃吾古代用力算物之最早文。本自明。俞樾以「半力」「半分」之,汝以「半力」「半」之,尹桐以「力同,之奇也,半者半或得之零」,郭沫若以「半力」「半分」即「四分之一」,于省吾以「半力」「半刀」之者均非。 〔七〕元材案:以上「物」字均指物物而言,即手工品。民事不其本,指生者言。民失其用,指消者言。生者不利,消者不利也。 〔八〕元材案:以上承「有凶穰,有」一段而申「人君不能治」之害。「民利之失」云云,政府未能利用物高下之,以之通民利,而人民又不能自之,遂致物利有如此巨大之差也。一之五物,通凶而之,原可截短,有不足之患。特以政府不能之,遂有此弊耳。《.重篇》御史云:「今以天下之富,海之,百郡之,非特、楚之畜,、魏之也,委量入,急用之,宜乏之。大等以躬稼,(王先云:「,法也」)后稷之烈。四出而用不。非天之少也,用?石均有不足亦非也。」意此同。 〔九〕元材案:委,也。施即《左》「旅有施舍」之施。注:「施,予恩惠。」《周》:「之委,以施惠於民。」此以「 委施」,人民不足,政府以平日之所委者平出售,以救。非件之予,然人民得此救,既可以免除富商蓄之削,又能得需要之足,故曰委施也。 〔一0〕元材案:「cāo事」一又下文及《山篇》。《管子.法法篇》亦有「愚民cāo事於妄作」之。言事。 〔一一〕《.食志.注》引李奇曰:「民之,之。重之,官散也。」何如璋云:「善通重者,因民有之以。因民不足,散之以重。而之,者重。散重而行之,重者。者重故君得其利。重者而之●亦平。斯固上下jiāo利之也。」元材案:《.食志》所《除令》云:「於上。上以御重。以之,重以散之,物必平。……以,以盈,以收奇,官富而末民困。」此容殆全相同。所「之以」,即「以之」之也。所「散之以重」,即「重以散之」之也。所「故君必有什倍之利」,即「官富」之也。所「之●可得而平」,即「物必平」之也。不本篇散之象五物,而所散之象,微有耳。●字解已《巨()乘篇》。●即物之平。 凡重之大利,以重shè,以泄平〔一〕。物之准平而不。衡重〔二〕。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三〕。使室之都〔四〕必有之藏,藏〔五〕千。使千室之都必有千之藏,藏百。春以奉〔六〕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穰〔 七〕食取於君。故大蓄家不得豪〔八〕吾民矣。然何?君其本也〔九〕。春以帛,夏以收秋〔一0〕。是故民事,而失利也〔一一〕。 〔一〕安井衡云:「物重,以我重shè?之。物,以我泄注於平之地。所以也。」何如璋云:「yùshè其也,之以重而者至。yù泄其重也,散之以而者平。」陶云:「重相,正取其平。以泄平,通矣。疑『平』作『』。以重shè,以泄,二句相互文。下云:『夫物多,寡,散,聚重。』亦以重言。可也。」元材案:安井及陶氏非也。何氏於近。此言民有之,,政府宜稍高其以收之,使於上。如此者之「以重shè」。然所「取如珠玉」,白圭所「人我取」,《山至篇》所「 以重藏」,桑弘羊所「之」是也。民不足重之,重,政府於此,又宜以曩所收之物,稍低其而散之於民,使市格於平衡。如此者之「以泄平」。然所「出如土」,白圭所「人取我」,《山至篇》所「五相靡而重去什三」,桑弘羊所「即之」是也。《揆度篇》云:「民重君,民君重。此乃以不足之也。」此同。 〔二〕博云:「『』作『』。」佩同。郭沫若云:「校改『』『』,可。然以『』字句。原文『物之,准平而不,衡重』,『而』亦也。准平物定。以『不衡』句,非是。」元材案:此作「物之准平而不」句,「衡重」句。即有,即不足也。准平即平准。此乃代理家特用。《史.平》「元封元年,桑弘羊置平於京,都受天下委……天下之物,即之,之。如此,富商大所牟大利反本,而物不得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本篇》云:「委府於京,以天下物,即,,是以官不失,商所利,故曰平。」准平者,指下文所「千之藏」及「藏千百」而言,其xìng下引置之「常平重本」,完全相同。以今之,即所「平基金」者也。者波也,此物有有不足之,因政府有充分之平基金可以,其格必可不至生甚大之波。言之,即政府有控制物之能力,故不至於有之患。上文所「而之●可得而平」,此也。「衡重」者言政府既有充分之平基金,自可均重,使其不至生巨大波。然若平毫,物不能高收,物不能出售,有如物而,必失其均衡。失其均衡,畸畸重之形矣。《揆度篇》所「 善者如金石之相,重金」,此之也。以上各皆非。 〔三〕元材案:上「准平」之理,此言施「准平」之法。准平即准平。 〔四〕元材案:「都」,《.食志》引作「邑」。 〔五〕元材案:,《.食志.注》引孟康曰:「,也。」王先《注》引王盛曰:「下文『人』,亦云『』。《通典.注》:『者也,以。一千。《》云:「伊。」』宋人亦以千一。同一,而其名,有大小之。既是千,一百也。室之邑每室粟一。以李悝之言度之,可四五人一月之食。每室千,一,可及耒耜器械之用。曰『必有』,明其不可更少,yù其厚於此也。此藏皆人君所藏以民者。以散,藏以也。」今案王氏以一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51 章 百,只是臆之。佐,似不可信。仍以一千合。上文「凶,市釜十而道有民」,一千,十,言其之。《史.平》云:「,接秦之弊……米石至。」即「 市釜十」之例矣。《通典.食》十及《太平御》八二三引,「」俱作「」者非。《海王篇》「」字注。 〔六〕《.食志》古注:「奉,供事也。」言供。 〔七〕洪楫云:「『』『』。《.食志》引此作『』。古曰:『,五之也。』《山篇》尹注亦作『食』。」俞樾同。元材案:此是也。者,《.食志》古注云:「同。田之具也。」 〔八〕元材案:《.食志》古注云:「豪侮之也。字亦作『●』。通用耳。」今案:《》云:「豪,也。」豪即。言藉行削掠。 〔九〕元材案:「然」是「然者」之。「然者何」,所以如此者何故也。上文云:「然者何也?」即其。「其本」即下文「守其本委」之意。戴望以「『何』字即『』之而衍者」。李哲明「『君』『?』,古『以』字,形似而。『本』作『本委』」。「『君』疑『若』之」。郭沫若「『君』乃『居』字之。『何居』何故也」。均非。 〔一0〕尹注云:「方春家乏,而之,收其帛也。方夏人乏,亦之,取其也。」元材案:此「」字《 山篇》「有者皆勿左右」、「秋十日不害」,《山至篇》「而上」、「出」、「君州藏焉」等「」字皆指「五」而言。《.》「而又受其」,《注》:「,也」,是也。 〔一一〕尹注云:「人之所乏,君悉之,豪商富人不得擅其利。」何如璋云:「者也。春之所,夏其。夏之所,秋收其。故不耕芸之事,而亦不失收之利也。《山》『置公』段,即是引申此文。看自明。」元材案:「民事」,生者能持其再生。「失利」,政府能占高利之收入。又案:此所,唐人所「常平重本」者比研究意更易理解。《唐.食志》下,「建中三年九月,部侍郎上言曰:『伏以制置粟,名曰常平。以,此事。或因凶荒流散,死相食者不可。古者平之法,使室之邑必有之藏,千室之邑必有千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芸。有大富家不得豪吾人(民)者,能行重之法也。自陛下登以,京城市置常平官米。年少雨,米不,乃即日明,要推而之。之,承平或。事兼布泉以需。臣今商量,於都江陵、都、、汴、、洪等州府各置常平重本。上至百,下至十,其所宜,量定多少。置斛斗疋麻等。候物下出,物加收。其重以利疲人(民)。』之。于是奏道要都之所皆置吏,因商人,每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之,以充常平本。」其法全出於此。汝所「後世常平、青苗等法所本」者,此即其一例矣。 凡五者,物之主〔一〕也。物必,物必。者,不俱平〔二〕。故人君御物之秩相〔三〕而cāo事於其不平之。故民籍而利於君也。夫以室籍,之成。以六畜籍,之止生。以田籍,之禁耕。以正人籍,之情。以正籍,之〔四〕。王者不可用,故五者遍行而不也〔五〕。故天子籍於,侯籍於食〔六〕。中之,石十。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凶,石二十。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七〕。是人君非令收而籍也〔八〕。彼人君守其本委,而男女君吾子不服籍者也〔九〕。一人食,十人得。十人食,百人得。百人食,千人得〔一0〕。夫物多,寡。散,聚重〔一一〕。人君知其然,故之不足而御其物。以予食,布帛以予衣〔一二〕。物之重而御之以准。故可而君得其利。〔一三〕 〔一〕元材案:下文「物必,物必」,是物格之高下,全之高下所定,故曰「物之主」。 〔二〕元材案:「物必」云云,「重而物,而物重」意相同,解已《乘篇》。「者,不俱平」者,物之互反比例,故不得於平衡也。 〔三〕尹注云:「秩,也。食民天,故五之要可物,其常不俱平。所以人君事之委可彼此相,重於其,利不散也。」榜云:「秩宜作迭。」王念云:「秩迭。迭,更也。物,物。是物更相也。集『迭』『秩』并『徒切』。相同,故字相通。」宋翔云:「秩,次也。物以次第相。」何如璋云:「秩,《》:『次也,常也,序也。』言物之互。」元材案:以上四氏皆可通,尹注非。秩相者即互反比例之意。政府重之之得以施行,其妙即全在於物之互反比例而不得於平衡。苟非然者,者之同同。同同高下不。有然、白圭,亦所施其技,尚能收「民籍而利於君」之效耶? 〔四〕尹注云:「小曰室,大曰。成是使人室。止生是使人不兢牧。禁耕是止其耕稼。正人,正之人,若丁也。情心也。大蓄家也。正之既避其籍,至浮浪,大蓄家之所役,增其利耳。」何如璋云:「按正籍一止一人,是豪富小民均出,故。注未明。」佩云:「,有利也。《毛》:『,取。』『』即《子》所『取盈』。注非。」姚永概云:「『以正人籍』,口而籍之也。口人免者,故曰『情』。『以正籍』,而籍之也。大口多者利矣。故曰『』。」元材案:籍又分《海王篇》及《重甲篇》。惟「室」《海王篇》作「榭」,《重甲篇》作「室屋」。又篇皆「田」及「正」二籍而另有「木」一籍。可本篇作者是反「籍於木」又不主征收田者,《山篇》「去其田以租其山」相同。胡寄窗管子所「籍於民」是指求的征籍而言,不包括所「君之所宜得」而又人民「所而」的租金土地在。既未注意及本篇《山篇》於取消田之主,而又「地租」是「既是『君之所宜得』的收入,也是各型的土地占有者『所而』的『自愿』,不於制收入的」,有未合。至「」一,似不指大口多者而言,又包括「避籍浮浪,役於大蓄家」者在。《.禁耕篇》大夫云:「是以抑弱而藏於跖也。弱抑,民消。若之盛而害五。」即也。郭沫若「」「羸」者非。 〔五〕博云:「『遍』作『偏』。因其不可用,故偏行之。」元材案:《通典.食》十二引此亦作「偏」。但仍以作「遍」是。《准篇》云:「兼用五家而勿也。」又云:「五家之,皆用而勿。」《重戊》云:「用而毋俱也。」即此「遍行而不」之意。《通典》及氏均失之。 〔六〕元材案:此天子侯宜各以「籍於」、「籍於食」用之主要源,不以「籍於民」。惟、食二者不可分。上文言「其食,守其用,有而制不足」。又云「善者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所「准平」之法,亦以「千之藏」「藏千百」。可二者乃重政策之大工具,如之有左右翼者然。任缺其一,皆法行。而此乃特分言之者,在天下一之,只有中央政府得cāo造行之,至於地方郡,但利用中央政府所造行之,作御物重之之金即已足,固庸自行造行以混全之金融系也。何如璋此文云:「籍於,籍於食,言天子侯所籍不同,以治治天下殊也。《山至篇》『侯,高下物以侯。遍有天下,以守物之朝夕,而已』,即是此。」其是也。又案此「籍於」「籍於食」,《重丁篇》所云「且君籍而,人cāo趣;君籍而,人cāo固」之「籍而」「籍而」意不同。籍而、籍而者,以也。籍於,籍於食,不以食施行重政策之本。前者以籍之目的,後者以食籍之手段。故特加一「 於」字以之。此等最不可忽。 〔七〕尹注云:「六十大男,五十大女,吾子小男小女也。按古之石,准今之三斗三升三合。平每石十,凶二十者,非必其人。於cāo事重之收其利也。」安井衡云:「上文云『凶,市釜十』。然中石十之,不止十。亦所加之邪,故名籍耳。」何如璋云:「中,平。『石十』,言以上所,之中,石加十。故下云『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也。」元材案:此所,即所食政策。其法《海王篇》之政策大致相同。《海王篇》言,曰「令之重升加分,升加一,升加二」,言曰「令之重加一,刀之重加六,耜之重加十」,皆指加而言。此所「中石十,凶石二十」者,亦系指後所得利而言。尹氏所云「於cāo事重之收其利」,安井衡所「亦所加之邪」,何如璋所「石加十」是也。如作之,下文所「月有四十、三十、二十及八十、六十、四十之籍」不可解矣。大男大女及吾子解已《海王篇》。尹注「六十大男,五十大女」者非。又案《.散不足篇》良云:「夫一豕之ròu,得中年之收十五斗粟,丁男半月之食。」半月食十五斗,一月共食三石。又《.匈奴》尤伐匈奴云:「一人三百日食用十八斛。」即乾。一人三百日食乾十八斛,一月食一石八斗。按每斛出乾六成算,《》所合。又《.充》:「合凡二百八十一人,用月二七千三百六十三斛。」每月每人食二斛六斗六升。前者所食本篇大女相同。後者是人食量,依理大於一般人。但所食之,比吾子稍多,去大男大女均相差甚。是良有意大,而本篇作者比良又更大,《海王篇》及《地篇》之言食之矣! 〔八〕尹注云:「,也。」丁士涵云:「『收』疑『』字。」元材案:氏是也。「籍」一又《重乙篇》,亦收。籍者,按而,挨而籍。 〔九〕尹注云:「委,所委之物也。,也。言人君不用下令於人,但守利途,重在我,所逃其也。」元材案:《 海王篇》云:「今吾非籍之君吾子而有二之籍者六千。……今夫之,百倍於上,人以避此者,也。」又曰:「臂事,不服籍者。」此所言,意全同。服籍,解已《海王篇》。 〔一0〕何如璋云:「,也。一人之,十人得仰其。百人千人此。言蓄之要也。」佩云:「,之。文:『,也。』此就上夫食九人之。一人之十人得,十人之百人得,百人之千人得。一:,藏也。此上『有所藏』。言一人所藏之食,散之十人得。十人所藏之食百人得,百人所得之食千人得。」元材案:氏皆非也。上文方食政策利益之大,此不得以私人藏或承之。《.禹》禹上言:「陛下意徵臣……拜大夫,秩八百石,奉九千二百,食太官。」又云:「官奴婢十人游事,良民以之,五六。宜免庶人,食。令代戍卒乘北亭塞候望。」古注前「食太官」云:「太官其食。」注後「食」云:「其食。」是知「食」即食於官。惟此是指向政府中取食而言。即《山至篇》「之重一也,今九」之,盈利也。此食既由政府,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皆在政府掌握之中,非人民所能。如此,但有人依恃政府之以食者,政府所盈利便足以活十人之用。以此推,食之人愈多,可得之愈大,而得之人亦因之而愈。故曰一人十人百人食,十人百人千人得也。以上食政策,承「侯籍於食」而言。以下用行,承「天子籍於」而言。 〔一一〕元材案:此「物」字包括本身及其他一切物而言。然所「其有不足而知」之展而,其含近世者英人休姆之量近似。休姆之意,以一切物之格,由物量量之比例定之。物量或量生重大化,一切物格即有跌。即物量增加,格下落;物量少,格。反之,量增加,格;量少,格下落。又以影一切物格者非全之量,亦非全之物量;而出在市中之物量流通於市中之量。藏不用之於一切物格不生影。保存不售之物於一切物之格亦不生影。故定一切物格者,流通之量待售之物量之比例而已。本文後二句最重要。在然代,尚只「有,不足」,即所「物多,寡」之原理。言之,即然於物之律,尚止其上半截,尚只物之自然律。至於如何此一自然律之人的律,即所「散,聚重」的律,直至本文著者始得完全。政府用「物多,寡」之原理,非全之物量或量予以真正之增加或少,有如一九二二年秋季本主各生危,巴西咖啡入海中,美小代煤用以燃火蒸汽,又牛rǔ入河中,食物入海中,牲畜,摧禾苗,以期少市上之食棉花。(列昂夫《政治》第一章第七)但以散聚之手段,行散重,使流通於市之量或待售於市之物量,依照客之需要而增加之或少之。即可其目的而有矣。於此一原理,本中各篇述之者不一而足。而其最足以明此一原理者,莫於下列二:第一:「之九在上,一在下,重而物。物之以,在下,物皆在上,物重什倍」。(《山》)第二:「一之在上,在下,什倍。也。」(《山至》)所「在上」,即或物市中退出而政府所收藏。所「在下」,或物仍在市中流通。著者之意如果流通中之,由政府收回百分之九十,使流通中之量,只原有十分之一,上升而物大跌。此,政府即宜以出,大量收物,物之大部分退出市,而政府所收藏。于是流通中之量大增加,而待售之物量大少,大跌而物大。因此物之流通於市量之增而跌,而位之值亦流通於市中量之多寡而降升。然所量本身,就是一其的理。然或本著者也好,或者者休姆也好,他都不懂得一道理:「加入流通的候,它的值是已定好了的。」(克思:《本》第一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第一版第七十九)但在一千多年前,本此一,即已有之述,亦不可多得矣! 〔一二〕云:「《通典.注》:『易。』其所而以易取之,重由君上也。」田云:「布帛指作衣之布帛。布帛多,政府出收,以民,故曰『予衣』『予食』。予者也。若遇布帛少,政府出布帛而收回所之。此未言,互文以也。」元材案:此予字亦售,解上文。「以予食,布帛以予衣」者,即《史.殖》「白圭,故人我取,人取我予。夫熟,取,予之漆。凶,取絮帛,予之食」之意。《史》此未言,然下文有「yù,取下。石斗,取上」之。白圭非以物易物者甚明。白圭熟,而漆。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52 章 凶,又絮帛而。本篇所,毫二致也。、二氏皆非。 〔一三〕元材案:准者平准也。「御之以准,故可,而君得其利」,即《揆度篇》所「故守四方之高下,游,相。此衡。以相守,利於君矣」原作「以利相守於君矣」,。以意改。之意。衡亦平准也。又《史.平》云:「大官天下之物,之,之。如此,富商大亡所牟大利,反本,而物不得踊。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意此同。 前有乘之,而後有千乘之,之抵。前有千乘之而後有乘之,之距。壤正方,四面受,之衢。以百乘衢,之食之君。千乘衢,壤削少半。乘衢,壤削太半〔一〕。何百乘衢食之君也?夫以百乘衢,危阻〔二〕千乘乘之。夫之君不相中〔三〕,兵而相攻,必以格蔽圉之用。有功利不得〔四〕。大臣死於外,分壤而功。列累,分而。是壤地於功,而臧於孤也。是特名於君耳,壤之有!有百乘之守而尺壤之用,故食之君〔五〕。然大款,小用,何以及此〔六〕?曰:百乘之,官符〔七〕。乘四之朝夕〔八〕,御之以重之准,然後百乘可及也。千乘之,封天〔九〕之所殖,械器之所出,物之所生,之而重其〔一0〕,然後千乘可足也。乘之,守之,乘民之急,正其令,而御其大准〔一一〕,然後乘可〔一二〕也。 〔一〕元材案:抵,抵抗。距,拒同。此前乘,後千乘,是在前,故之抵。若前千乘,後乘,是在後,故之距。衢,四道也。解已《巨()乘篇》。「衢」一又分《地》及《重甲、乙》等篇。於四通八之地位,即所「壤四方,四面受」者也。食,云寄食。百乘既小,又衢,其君特寓公而已。削,侵削。《.相利篇》大夫云「西於秦,地壤削」,「壤削」即「地削」也。又《商君.兵守篇》云:「四之守。海之攻。四之好兵以距四者危。四之一事,而己四,故曰危。四之不能以室之邑舍之者其危。故曰四之在守。」意此同。 〔二〕元材案:危,言受威。阻,言受包。 〔三〕博云:「『』上疑『四』字。中和也。言四方之不相和。」王念云:「『夫』『大』。此涉上『夫』字而。大即千乘乘之。『不相中』,不相得也。」安井衡同。俞樾云:「按『夫』者彼也。《.》:『夫我危。』古曰:『夫,夫人也。亦彼人耳。』此『夫』字亦彼同。以百乘之千乘乘之,皆彼耳,故曰『夫之君』。王氏非。」元材案:俞是也。「不相中」,《史.封》言:「康王后有yín行,王不相中。」《索》引《三》云:「中,得也。」又《周勃世家》:「子之代侯,六尚公主,不相中睦。」《集解》引如淳曰:「言不相合也。」即不和睦之意。是人常用。 〔四〕云:「一作享。」宋翔云:「『』。亦通『享』。言有功利而己不得享受其功利也。」陶同。元材案:「有功利不得享」言不得享其利之果。博本「」作「卿」而「卿作」者非。 〔五〕元材案:「分壤而功」一句,下「分而」互文。「列」指列之士。同《重甲篇》云:「臣不忠,士不死其列。」又云:「大臣於朝,列之士於。」皆以列大臣,此正同。「累」皆俘之意。《孟子.梁惠王篇》「累其子弟」,《.樊》古注「生得曰」是也。臧即藏。指家所存之收入而言,言府之藏。,也。孤恤亡士之族。于鬯「『臧』疑『』字之」者非。此事即利,而其利之果,亦非己所得享。反以「大臣死於外」及列之士多有累之,以土地奉有功及恤亡士族之用。者,《雅.》一:「列也。」如此不被列名於君之林而已。表面上有百乘之守,上不得尺壤之用,故之「食之君」也。《管子.修篇》云:「有乘之而千乘之用。」《重乙篇》云:「是有乘之而千乘之用也。」此同。本以「分壤而功列」句。梅本以「分壤而功列」句。博以「分而」作「分而」。佩以「壤之有」四字衍文。一多以「功」「封」之。皆非。又案:「食之君」一,又《重丁篇》。但彼是生上立言,非五所生之地太多,故之食之君。此事防上立言,壤地於功,藏於孤,果亦等於食之君。是其不同耳。 〔六〕元材案:款同。《史.自序》:「不中其者之。」《集解》引徐曰:「音款,空也。」《.司》作「 款」,服虔曰:「款,空也。」是其。款即《.本篇》大夫所「空府之藏」之意。「及」通「」。博云:「 足也。」是也。此承上文而言,大空,小用,何以之也。丁士涵「『及』乃『反』字」,陶「『及』『支』字」者,均失之。 〔七〕元材案:「官」即「管」。即上文「春以帛」之,也。符,《文》:「信也。」制以竹六寸分而相合。《周.小宰》「以傅」注:「傅券也。故作傅辨。大夫符。杜子美傅。」符合於客需要之量借券,亦即合於《山篇》所「程」之借券。容包括借借物二。借者,如《山篇》之「」,《山至篇》之「 州里受公」是也。借物者又包括借械器借食二。前者如《 山篇》之「之家皆假之械器,功已而公折券」,後者如《 揆度篇》之「食者予之,者之新」是也。其非家所行者不之「符」而但言「符」。《重乙篇》所云「百符而一」是也。官符者,一切借均由家管制而占之,不得放任人民之自也。《.食志》羲和匡言:「五均,斡在官。」即其矣。 〔八〕安井衡云:「『朝夕』也。物四而,故云『 四之朝夕』也。」何如璋云:「『朝夕』上下也。」尹桐云:「『朝夕』落也。」云:「『朝夕』也。」元材案:安井是也。乘即《史.高》「皆守乘城」之乘。《索》李奇云:「乘,守也。」「朝夕」二字又分《山》、《山至》、《重乙》、《重丁》等四篇。皆如潮汐,乃海水定期落之。本所言朝夕,除《重丁篇》之「朝夕外之」潮汐本外,其或曰「四之朝夕」(本篇),或曰「之朝夕」(《山》),或曰「物之朝夕」(《山至》),或曰「天下之朝夕」(《重乙》),皆假借物落之代名。因物亦常季而有所,故曰「四之朝夕」也。 〔九〕安井衡云:「封者,利自私,不民共之也。天,之不假人功而生者,金珠玉竹石草木之皆是也。」戴望云:「作『千乘之封』,今本倒。」何如璋云:「『天』之『』『 材』,方下文不。《荀子.》『其塞,形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也。』可。『天所殖』三句,山有利者封禁而守之,以所出之物之相乘。」尹桐云:「 封,界也。界而使民不敢侵。《地篇》曰:『苟山之者,君封而祭之。』」昌云:「『封』字下三句。《左》『宿敢不封殖此』,杜注:『封,厚也。』此言天之所殖,械器之所出,物之所生,皆封厚之,然後千乘可足也。」一多云:「封、邦古通。此一本作,一本作邦,者存之,後又改邦封也。《立政篇》『修火,敬(儆)山,林草木,天之所出,以禁焉。』是『天』木。『天之所殖』言木之所蕃殖也。《荀子.篇》『山林川谷之美,天材之利多』,材、同。」郭沫若云:「以何、尹是。《立政篇》云『以禁』,即此『 封』字。」胡寄窗云:「天系指山物之加工品。」元材案:安井是也。「天」一,除本篇外,《山篇》凡,《地篇》凡三。即今日上所「自然源」《管子.立政篇》云:「修火,敬山林草木,天之所出,以禁焉。」《 乘篇》云:「因天。」《荀子.篇》云:「天材之利多。」天材即天也。封者,土以界限,以免人所侵入。械器物及金皆天之重要物。此凡是於自然源而械器物及金之所自出生者,政府皆封而禁之,以家所有。即《山篇》所「官天」者也。又《地篇》云:「苟山之者,君封而祭之。」又云:「苟山之者,封而禁。有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右足入,右足。然其犯之矣。此天地利之所在也。」《重甲篇》云:「故人君而不能守其山林菹草,不可以天下王。」孔、郭咸言:「山海天地之藏宜少府,陛下不私以大。」《.力耕篇》大夫云:「王者塞天。」匡言:「名山大布五均斡在官。」意皆此同。 〔一0〕何如璋云:「作准。上下文可。」元材案:即俸。乃承上文「皆以其技能望君之」「富不可以使也」及「分而」等字而言。凶也。多,凶少。故必重其以之,然後可免不足之患。但「重其」,非直接增加或少之。著者仍主用所重之,使其自增自。《 山至篇》云:「君有山,山有金,以立。以准而授。故斯在上。什倍。夫夜早起,不待使,五什倍。士半而死君,夫夜早起,力作而止。」即重其之矣。何氏非。 〔一一〕佩云:「『大准』作『失准』。」元材案:大准乃本用。《揆度篇》自有定。失之。 〔一二〕元材案:乃澹之字。《山篇》。 玉起於禺氏〔一〕,金起於汝〔二〕,珠起於赤野〔三〕,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壤〔四〕,舟不能通。先王其途之,其至之,故用於其重,以珠玉上,以金中,以刀布下。三〔五〕握之非有於也,食之非有於〔 六〕也。先王以守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今人君籍求於民,令曰十日而具,物之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物之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物之什去半。朝令而夕具,物之什去九。先王知其然,故不求於民而籍於令也〔七〕。 〔一〕元材案:此本凡四,而字句略有不同。禺氏,《地篇》作「牛氏山」,《揆度篇》作「禺氏之山」,《重乙篇》作「禺氏之旁山」。禺氏、牛氏一音之,皆月支之又一翻。於「玉起禺氏」,王曾有如下之考云:「周末月氏故居,在中之北。《逸周.王解》:『伊尹令,列禺氏於正北。』《 穆天子》:『己亥,至于焉,居禺知之平。』禺知亦即禺氏。其地在雁之西北,河之,令合。此二疑皆作。之月氏,在中正北。《史.大宛列》始云:『月氏居敦煌、祁。』已是秦、事。又云:『月氏匈奴所,乃去,宛,西大夏而臣之。遂都水北,王庭。其小不能去者保南山羌,小月氏。』考月氏匈奴所,文帝四年,而其西居大夏,在武帝之初。然月氏既於匈奴以後,徙居大夏以前,果居於何乎?近日西者均以在伊犁方面。其所者,《大宛列》中于言『月氏在吾北』一也。然于之言未必方位。即以伊犁之,亦在匈奴之西,不得云北也。案《管子.蓄篇》云『 玉起於禺氏』。《地篇》云『玉起於牛氏山』。《揆度篇》云『 北用禺氏之玉』,又云『玉起於禺氏之山,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又《重甲篇》云:『禺氏不朝,以白璧乎?之不朝,以琳琅乎?』又云『而不於抱,而不於掖,而辟千金者,白璧也。然後八千里之禺氏可得而朝也。簪珥而辟千金者,琳琅也。然後八千里之之可得而朝也。』《重乙篇》云:『金起於汝之右衢,珠起於赤野之末光,玉起於禺氏之旁山。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皆以禺氏玉之地。余疑《管子重》篇文景所作。其月氏已去敦煌、祁而西居且末、于,故云『玉起於禺氏』也。月氏西徙,由《.西域》之南道,其小保留南山,一也。其也,不臣大宛、康居而臣大夏,二也(《西域》:『南道西,月氏、安息』)。其徙之大夏同(《大唐西域》:『于尼壤城行四百里有睹火故』),三也。月氏去敦煌、祁之後,西居大夏之前,其居必在且末、于,可知也。」(《堂集》:《月氏未西徙大夏故地考》)今案:王氏因此一事,遂判定《管子重》篇全文景所作,而忽本其他各篇涉及文景以後代事之事,未免有「只木不森林」之嫌。然其禺氏即月氏,及禺氏所以玉生之原因,至可信,故之。 〔二〕元材案:「金起於汝」,《地篇》作「金起於汝之右」,《揆度篇》作「金起於汝水之右衢」,《重乙篇》亦作「金起於汝之右衢」。此外,《地篇》又云「夫楚有汝之金」,《揆度篇》亦云「汝水之右衢金,一也」,《重甲》云「 楚有汝之金」。皆以金於汝。《.力耕篇》大夫云:「汝之金,微之,所以外而羌胡之也。」然汝金,乃用金之最主要源。惜其地何在及情如何,今已不能知之矣。 〔三〕元材案:珠之地本有二。一即江,或曰江。《山至篇》云:「江之珠,一也。」《揆度篇》云:「至於舜之王,所以化海者,北用禺氏之玉,南江之珠。」又云:「江之珠,一也。」秦人亦言之。《氏春秋.重己篇》云:「人不山之玉,江之珠。」又《生篇》云:「以侯之珠,千仞之雀。」又《淮南.山》亦有「不江之珠」。即今湖北,正在江之。江有二,一之江,犍郡,即今四川省州市。(《史.惠景侯者年表》有江侯嘉,《索》云:「名,在海。」又《.王子侯表》元六年,封城慧王子仁江侯,注亦云在海。然《志》海郡江。《水.江水注》列嘉封於犍,最得之。)古未有珠之。二王莽之江,《.地理志》,即江夏郡西陵。原文云:「西陵有官。莽曰江。」西陵故城在今湖北省西北。官者,管理之官。有二,分跨今湖北省大江南北。江南,江北,面八九百平方里。今湖北省京山以南,枝江以,春以西,及湖南省北部境,容以北,皆其域。中物富,故除西陵有官外,在南郡遍(今湖北省西)亦有官一。上引各皆言「江之珠」,所江者,也不是犍郡之江,而王莽改西陵江之江,可疑。然江之,秦直至王莽之,百年,固珠地重之一矣。一即赤野,或曰「赤野之末光」。其地在南方。《.力耕篇》文云:「珠犀象出於桂林。」桂林,秦所置郡。有合浦,即今合浦。沿海古珠。孟合浦太守,珠去,世因有「合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53 章 浦珠」之。所赤野之末光,是耶? 〔四〕安井衡云:「《揆度篇》『北用禺氏之玉』,禺氏在北,赤野在墟之西,此二者未近。汝近在、徐之,周相距固七千八百里之,舟相通,未水壤。大抵重篇尤多妄,皆不足辨也。」一多云:「周,周也。『距周』自心至周之距,算家所半者也。」元材案:此一字,在本中凡四,完全相同。此《地篇》及《重乙篇》所「地之西二八千里,南北二六千里」,必皆有其所本。「水壤」,乃武帝人延年上中,《.洫志》。至「周」字在本中凡十六(《蓄》一、《山》二、《山至》一、《地》一、《揆度》一、《准》一、《重甲》一、《重乙》一、《重丁》五、《重戊》二),皆作周王朝或周地。《.力耕篇》云:「美玉珊瑚出於昆山,珠犀象出於桂林,此距有里。」本有不少是人所作,所「距周七千八百里」云者,即「距有里」之,徒以本管子所作,故不得不改「周」耳。若如氏,所心者,究在何耶? 〔五〕元材案:以珠玉、金、刀布同用而之「三」,於古。至秦并天下,始行三等制。《史.平》云:「 至秦,中一之三等:金以溢名,上,曰半,重如其文,下,而珠玉之器藏,不,然各而重常。」(《.食志》「三等」作「二等」。古注云:「上者,二等之中金上而下也。」),制有更改,然大抵仍循秦制。「然各而重常」一,珠玉在秦不,而一般人之心理,以其得,皆甚之。其值地位,往往於金之上,今日本主各之石金不而喜蓄之者情形正相同。之名,而等於最高等之。故《平》即云「秦中一之三等」。事上,在珠玉已取得最高等之地位。故《.景》後三年春正月云:「金珠玉,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用,不知其始。」《食志》晁粟疏云:「夫珠玉金,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人之者,以上用之故也。其物微易藏,在於把握。可以周海而寒之患。」《禹》:「禹言宜采珠玉金之官,毋以。」此皆以珠玉金列,即其明。本所三等制,不是以秦情形其背景,而且其所「三握之非有於也,食之非有於也」二,亦上引景帝文及晁疏文化而。又「先王以守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除禁令文所「以御重,以,以盈,以收奇」云云有因之。此亦本篇人所作之又一也。又案《通典.食》八引此,「平天下也」以下,有「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也」十九字。又引尹注云:「若五物平,人其利。故上中下之而行重之,使一高一下,乃可制利,悉於上。」今本正文注文皆去。《重乙篇》「衡」本此。 〔六〕郭沫若云:「抄本《府元》五百一唐玄宗元二十年秩引作『舍之非有於也』,於。三珠玉金刀布均不可食。」元材案:上引《.景》云:「金珠玉,不可食,寒不可衣。」又《食志》晁疏云:「夫珠玉金,不可食,寒不可衣。」即皆作「食」字。似不可後人引文校改。 〔七〕元材案:此以「不求於民而籍於令」全文作。晁粟疏所云「急政暴虐,不,朝令而暮改,具有者半而,亡者取倍之息,於是有田宅鬻子以者矣」,意相同,凡以「求」之「征籍」人民物所造成失之大而已。政府制征捐,人民得捐之,必出售其所有之物,以便如期jiāo付。催征之期限愈短,富商蓄於物之抑愈甚,而人民物之失亦因之而愈大。恩格斯俄斯印度共主共同之情形有云:「它了要得的,必把它的生物一部分且是一不增大的部分掉。,是家的毫惜的制主非刑拷打求的。生物售,不到生成本。支付的日期到了,民地必有。商人什,他就得什。」(克思《本》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第一版九四六恩格斯《附注》)可政取的限於人民物所造成之害,往往比沉重之捐本身更沉重,不中古代然矣。《揆度篇》及《重甲篇》「 君朝令而夕求具」均本此。 管子重七──山 何如璋云:「『山』字,是『官』字。文中桓公『 官』可。官者官治事以立也。」佩云:「通篇但言『』,未指山。『山』『山至』之『山』字均不可解。」毓棠云:「『山』疑是『上』字之。『上』通『尚』。『山』『山』『山至』皆《墨子》之『尚』『尚同』。《墨子》『尚』,《淮南.》及《.文志》皆作『上』。」郭沫若云:「『山』『山』『山至』之『山』字均衍文。」元材案:三篇篇名皆有『山』字,似不能三篇皆有衍。必有其所以命名之由。《.敞》:「中郎。郎官故事:令郎出市用文,得出,名曰山郎。」晏注曰:「山,用之所出,故取名焉。」《名》:「山,也。物者也。」《.禁耕篇》亦云:「山海者用之也。」此,凡物所生,用所出者,皆可名之山,乃人之俗。本篇及《山》《山至》,皆言物用者。且篇中所又多直接山有。如本篇云:「室器械非山所仰。然後君立三等之租於山。」《 山篇》云:「以山之金,……禹以山之金。」又曰:「梁山之?夜石之天下有。……以守。」《山至篇》云:「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又其他重篇亦多有言山者。如《蓄篇》云:「君有山海之金。」《准篇》云:「出金山立。」《重乙篇》云:「山生金木息。」而尤以《地篇》言之更。《地篇》云:「地之西二八千里,南北二六千里。其出水者八千里,受水者八千里。出之山四百六十七山,出之山三千六百九山。此天地二字原缺,星衍校。之所以分壤也。戈矛之所,刀之所起也。能者有,拙者不足。封於泰山,於梁父,封之王,七十二家,得失之皆在此。是用。」所得失之皆在此,自古至今,封之君不下七十二代之多,得此,失此亡。得失之由,不在此地之。惟《地篇》包括水、、山三者而言,故曰「地」。本篇及《山》、《山至》指山而言,故曰「山」「山」「山至」也。然本之以山名篇,殆亦取於「山者用所出」,人之以山名郎者全相同。此亦本成於人之一也。之下。 提要:此文共分五段。第一段,「官」至「而yù不可」,必先通於。第二段,「行奈何」至「 此君失也」,群,相壤宜。第三段,「意安出」至「之」,「」之具措施。又分八步:(一)查田、人口、食、衣物之。(二)按照上述查所得果,分高田、山田,用放。(三)秋收五登,跌落,按照十七比例,向高田收五,以造成坐十倍之局。( 四)用十倍之收女工帛。(五)散,又大家、委家借用收五,同管制之,使再次坐十倍。( 六)然後用此十倍之按所借家之,使全十分之九又政府所有,造成重物之局。(七)再以重收物,造成物重十倍之局。(八)最後由政府按照售物直到格低落止。第四段,「不籍而」至「此之作」,「官天」之法。即由季xìng引起最迫切需要之各生活生料,由政府囤,以便到民而免商所乘。第五段,「吾yù立官」至「之」。又分二小段。「吾yù立官」至「此去丘邑之籍也」第一小段,用收入作立官之金行下列三事:(一)分在三壤──高田(夏之地)、山田(岐山至塞丘)、中田(陵至少沙)──放,三壤物皆掌握於手中,使提高二十倍。(二)用二十倍之收牛。(三)牛出租於人民,有田者加倍以借,可以得鞍千乘之果。「之朝夕在上」至「之」第二小段,「去其田以租其山」的森林政策。其步有二:(一)禁止人民在「田中」或「屋」,造成「非山所仰」之政府占的局。(二)然後按照木大小及其用途,分木料格定三等,使人民富皆不能逃避服租之。全文除第五段第二小段有外,大是一呵成。 桓公管子曰:「官〔一〕。」 管子曰:「田有,人有,用有,有,人事〔二〕有,有,有,有。不通於而yù,不可〔三〕。」 〔一〕何如璋云:「官者,官治事以立也。」佩云:「 篇名山,下文始言立官。『官』之『官』疑是衍文。」胡寄窗云:「就是封建家的立法或。」元材案:官即管,解已《海王篇》。通。本篇共有三十字,而所言皆於之事。而在《山至篇》,直之「」。如本篇言「管」,《山至篇》之「」。本篇言「之」,《山至篇》言「之」,或曰「之簿」。簿亦也。本篇言「」,《山至篇》言「」。本篇言「有,有」,《山至篇》言「之,壤之肥有」。皆其。梁超所「即」,最近之。《史.平》云:「 桑弘羊大丞,管事。」此「官」,即「管事」之意。三氏皆非。 〔二〕元材案:人事即民事,解已《蓄篇》。下仿此。 〔三〕元材案:即之,《山至篇》之「」,亦之「」。《管子.七法篇》云:「柔也,重也,大小也,也,近也,多少也,之。不明於而yù大事,舟楫而yù於水也。」者,也,《雅.言》。所「不明於」,「不通於」,即不懂之之意。上述各,皆於比。而相互比,非有精之查不功。故者必首重之。《.刺篇》大夫云:「夙夜思念家之用,而忘寐,而忘食。不於前,事於心。」此同。 桓公曰:「行奈何?」 曰〔一〕:「某田若干?人事之准若干〔二〕?重若干?曰:某之人若干?田若干?若干?而中用〔三〕重若干?而中度人食,其若干〔四〕?曰:某女事者,其功若干〔五〕?以功直而●〔六〕之,,人己衣被之後,衣若干?群,相壤宜〔七〕。」 桓公曰:「何群,相壤宜?」 管子曰:「有莞蒲之壤〔八〕,有竹前檀柘之壤〔九〕,有下之壤〔一0〕,有水潦之壤。今四壤之,君皆善官而守之〔一一〕,籍於物,不籍於人。十鼓之壤〔一二〕,君不以守〔一三〕,民且守之〔一四〕。民有移力,不以本得,此君失也〔一五〕。」 〔一〕元材案:「曰」上「管子」二字。此列行查之大概目,即所「事」也。 〔二〕元材案:人事之准若干者,准,平均也。全民生所需食用之平均共何也。 〔三〕元材案:中字在本凡十八。尹注《重丁》云「中,丁仲反」,合也。言相。《》中亦有十一之多。知此亦人常用。中用,言相於全民食用之。 〔四〕元材案:度即《.文》後元年曰:「夫度田非益寡而民未加益」之度。古曰:「量之。」「中度人食其若干」者,一年之中以相之量於人民食用之外,尚能存若干也。 〔五〕元材案:「事」解已《海王篇》。「女事者」指成年有能力之女工而言。其功若干,以一年,此等女工共可得多少布帛也。宋本「若干」二字者非。 〔六〕元材案:●字解已《巨()乘》篇。直而●,按照市加以算。 〔七〕元材案:「群」指上文八而言,即「事」之意。「相壤宜」左氏成二年「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及《周》「辨土宜之法」意相同,指下文「四壤之」而言。土壤於民居及植之物各有所宜,故必先以查之方法辨而利用之。 〔八〕元材案:莞即水,多年生草,高五六尺,而。蒲,《文》:「水草也。」者皆可以席,人常用之。《.方朔》:「莞蒲席。」古曰:「莞,夫也。今之蒲。以莞及蒲席,亦尚也。莞音完,又音官。」《太平御》七百九引《然物》云:「六尺席出河,上七十。蒲席出三,上百。」又《居延文》三九一:「三尺五寸蒲席青布二直三百。」蒲席在值平均值百至一百五十。莞蒲之壤,即盛莞蒲之地。 〔九〕元材案:竹即竹子。前即箭,亦竹之一,高七八尺,大如箬,修,?,可作箭。《文.左思都.注》「 箭竹小而,可以箭」是也。檀,硬木。《.仲子兮》:「折我檀。」朱注:「檀,皮青,滑,材?,可。」柘,《文》:「桑。」柘材,宜用以作弓。《周.考工》:「弓人取之道,柘上。」又可以。《西京》:「安五陵人以柘木,真珠丸,以雀」是也。檀柘皆人最重之木材。《.方朔》:「南山出玉石、金、、豫章檀柘之物不可原。此百工所取,民所仰足也。又有?稻梨栗桑麻竹箭之。土宜芋,水多?。者得以人家足,寒之。故之,土膏。其一金。」又《.殊路篇》云:「令仲由冉求檀柘之材。」《篇》云:「檀柘而有,而有。」本篇下文云:「十鼓之壤。」所「竹箭檀柘之壤」者,即指「土膏,其一金」之南山耶? 〔一0〕元材案:「下」又《山至篇》。「」,《方言》:「也。」「」,也。《六.篇》亦有「下」。言污下多水之地。 〔一一〕元材案:官即管,官而守之,由家管制占之。此左昭二十年晏子所云「山林之木,衡鹿守之;之●蒲,舟守之;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蜃,祈望守之」;及《重甲篇》所云「故人君而不能守其山林菹草,不可以立天下王」;皆所「山之利」者也。《.刺篇》大夫云:「今夫越之具,楚之云,宋之野,之孟,有之富而霸王之也。人君而守之,,不禁亡。」即制。「而守之」,「管而守之」意全同。 〔一二〕元材案:鼓即《地篇》「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之鼓。尹注彼云:「鼓,十二斛也。」十鼓,每地一可十鼓。言上述四壤,其利入之大可「十鼓」之地相。言其地利之多。 〔一三〕元材案:「守」即下文「守其」之意。政府根查所得之,此等地方,列入家制之中。下文所「百都百」,亦即此意。 〔一四〕元材案:此「民」字指富商蓄。 〔一五〕王念云:「『』『通』。《地篇》、《重甲篇》作『通移』,《蓄篇》作『通施』,『施』『移』同。」郭沫若云:「『力』疑『刀』之。《蓄篇》『金刀,民之通施也。』又云:『人君立,民庶之通施也。』《重甲篇》云:『今君立,民通移。』是民所通移者乃刀也。之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54 章 法作刀形,故之曰『刀』也。」元材案:王是,郭非也。「通移」、「通施」、「通」皆之代名。「」上,乃人常用。《.杜周》「奢。」思古注云:「崇之也。」又《.非鞅篇》云:「商鞅峭法利。」又曰:「起兵攻取。」《兵篇》云:「周室文。」皆其。本《重戊篇》亦有「出入者」之言。郭氏彼云:「,尚也,重也。」得其矣。力即力。力者,人民手中握有,必以力尚,而不肯以本之得,是人君之失也。《 .刺篇》大夫云:「今夫越之具,楚之云,宋之野,之孟,有之富,而霸王之也。人君而守之,不禁亡。以其胃予人,家而不制,枝大而折,以巨海之富,而擅之利也。足以使,恩足以下。是以倍而外附,移於臣,政於家。公室卑而田宗,游海者三千乘。失之於本,而末不可救。」此言「四壤之,君不以守,民且守之」,即所「人君而守之,不禁亡」之也。 桓公曰:「意安出〔一〕?」 管子曰:「不其皆下制其上〔二〕。」 桓公曰:「此若言何也〔三〕?」 管子曰:「某田若干?食者若干?某之女事若干?衣若干?行〔四〕州里曰:『田若干?人若干?人田不度食〔五〕若干?』曰:『田若干〔六〕?食若干?』必得程〔七〕。此之泰也〔八〕。然後立乘之〔九〕。田〔一0〕之有於其人食者,置公〔一一〕焉。大家,小家寡〔一二〕。山田田曰:其食不足於其人若干?置公焉以其准〔一三〕。重年〔一四〕,五登。高之萌〔一五〕曰:『吾所寄於子者若干,之●若干,子什三。』上,下〔一六〕。高田田山不被十倍。山田以君寄振其不,未yín失也。高田以於主上,坐加十也〔一七〕。女〔一八〕帛苟合於奉〔一九〕者,皆置而券之〔二0〕。以●市准〔二一〕曰:『上,有。以准。』而,奉〔二二〕。反准,。,重有加十〔二三〕。大家、委家〔二四〕曰:『上且游,人出若干〔二五〕。』曰:『有者皆勿左右。不,且人假其食〔二六〕。』民四面皆●,坐而十倍〔二七〕。上下令曰:『家假,皆以准,直而庚之。』下,上〔二八〕。百都百,坐十倍〔二九〕。而假。之九在上,一在下。重而物。物,之以。在下,物皆在上。物重十倍〔三0〕。府官〔三一〕以市●出物,隆而止〔三二〕。:布於未形,其已成。乘令而退,求於民。之〔三三〕。」 〔一〕元材案:「意安出」,言「以守之」之具措施如何,即其他各篇所「行事奈何」之意。 〔二〕元材案:,密也,言秘密。即《史.奢》「先北山者」之,守也。言占有或掌握。「皆」依元本作「者」。此者如不能各字掌握在自己手中守秘密,便富商蓄所乘。必者,一防富商蓄政府利,二可以愚弄人民使其政府行所重之不敢反抗。《蓄篇》之言「故予之形,不之理」矣。 〔三〕一多云:「此若。若亦此也。」元材案:此在本凡八。又《地篇》亦有「此若言可得乎」,皆以「若言」二字用。《荀子.王霸篇》云:「君人者亦可以察若言矣。」注:「若言,如此之言,已上之。」「此若言何也」,即「此以上之言何也」之意。氏非。 〔四〕汝云:「行作循。」元材案:「行」即下文「行田」及《揆度篇》「君行邑里」之行。此亦人常用。《.》:「徐偃使行俗。者,使行郡。」《?不疑》:「每行。」《平》:「使行流民幽州。」《洫志》:「 宣帝地中,光大夫郭昌使行河。」「丞相御史白博士商治《尚》,善算,能度功用,使行。」「河都尉商丞相史禁共行。」行即巡。此之例不可。又《管子.度地篇》用行字之亦不少。失之。 〔五〕俞樾云:「不度食作不足食。」元材案:度即上文「而中度人食其若干」之度。不度即不足。不改字。 〔六〕丁士涵云:「此四字疑涉上文而衍。『人田不度食若干』者,食不足於其人也。『食若干』者,田之有於其人食也。」元材案:此文前四句冒。行州里分二事:一查其不足之情形,二查其有情形。故以「曰」字之。丁非是。 〔七〕元材案:程即《荀子.致仕篇》「程者物之也」之程,今言也。程即查所得之。《.水旱篇》云:「官鼓器,大抵多大器,程。」又云:「卒徒作不中呈,命助之。」《.尹翁》:「使斫,以程,不得取代。不中程,笞督。」古注曰:「,也。其人及日功程。」此言程,程略同。 〔八〕博云:「作。」李哲明同。元材案:此是也。泰即《揆度篇》之「大」。本「泰」「大」常通用。本篇及《山至篇》之泰春、泰夏、泰秋、泰冬,《重乙篇》泰皆作大,可。大即大。 〔九〕郭沫若云:「『乘之』,就文中所者而推之,是循流通之意。本言『乘』,即喻流通,古代上jiāo通莫便於乘,故以之喻之流通也。周而始,流通不也。」元材案:此非是。本乘一,皆作算,已《巨()乘篇》。此「乘」字亦作算。者周也。「乘」言「」。「乘之」,所得之,即《山至篇》所「 布於,一地之」之意。「立」,乃人常用。上引晁言「立城邑」云云,即其。 〔一0〕丁士涵云:「『田』疑『曰』字。」元材案:「田」,即上文「田有」及「必得程」之意,指田及肥等而言。丁氏非。 〔一一〕梁超云:「置公,即。」陶云:「『置』『寄』,涉下文『置公焉』而也。寄公者,以公寄於民,而以大家小家其多寡,故下文云『重年五登,高田之萌曰,吾所寄於子者若干』云云,即承此而言。高田有食,寄於民之,田、山田食不足,置於公以振之用也。此作『置』,非其旨矣。」郭沫若云:「『置』字不。置之,亦寄也。不改字。」元材案:梁、陶非,郭近之。置寄皆放也。「置」、「寄」言以借於人民。《.古篇》云:「立田官,置入。」此同。公,《 山至篇》作「公」,指封建家自行造之,即所之法(《.食志》)。之「公」者,「私」而言。既曰「 公」,必有「私」存在可知。《史.平》:武帝,「郡多,多。而公卿令京官赤,一五。,官用,非赤不得行。……其後二,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於是悉禁郡,令上林三官。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不得行。郡所前皆之,其三官。而民之益少,其不能相,唯真工大乃之。」王先《注》考,云此事在武帝元鼎四年。赤行使二年而。此所「公」或「公」者即三官之反映耶? 〔一二〕元材案:「大家」即下文之「巨家」,指大地主言。小家指小地主及一般民言。下文云「大家、委家曰:上且修游,人出若干」,又云「巨家以金,小家以」,大小富之差,界限然,是其。 〔一三〕丁士涵云:「『山田』上『』字。」元材案:丁非也。「曰」字衍文。此承上文而言。查既得有之,乃更一步根此作行之依。即田地分三等:凡田之有於其人食者高田。高田者《乘篇》所「郡上臾之壤」也。次曰「田」。又次曰「山田」。「田」者中田也,《乘篇》之「壤」。「山田」「下田」,《乘篇》之「下壤」。皆所「其食不足於其人」者也。《山篇》云:「高田十石,田五石,庸田三石。其皆荒田。」然所「山田」者,殆即所「庸田三石」及「其皆荒田」者耶?此三田之人民,富有不足之情形不同,故款之量及其行款之意亦不一致。高田有,所之款量必多,而其意守其。山田田不足,故其所之款量亦少,而其意一xìng,故曰「以其准」。其准者,即其不足之程度而酌予充之也。以今之,即以款其不足,以足其最低生活水平而已。下文云:「夏之地,布金九千。以金。巨家以金,小家以。周岐山至於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布富而之。周陵而至少沙者,中田也。之以。巨家以金,小家以。」夏之地即高田,故款之量特大。「巨家以金,小家以」者即此「大家,小家寡」之意也。「山邑之田布富而之」者,即此「置公以其准」之意也。 〔一四〕何如璋云:「重年,大熟也。重也。」元材案:此是也。古人自有,《.力耕篇》之言「凶年」矣。安井衡以重比年,梁超以「重」字上句,以「 重」字衍文,郭沫若以重次年者皆非。 〔一五〕云:「萌,田民也。」元材案:「萌」字在本各篇中凡二十三。在《重丁篇》一篇中即有「萌」字二十一。但同篇中又有「民」字二十三,「氓」字二。《丁篇》於分述西南北四方受息之萌各若干家後,又之曰:「凡……受子息民家」。分述曰「萌」,曰「民」,可「萌」即是「民」。又「南方之萌」、「方之萌」、「北方之萌」皆作「萌」,而「西方之氓」作「氓」。又「子吾君四方……其受息之氓何千家」作「 氓」,而下文四「受息之萌」皆作「萌」。可「氓」「萌」二字亦可互用。 〔一六〕安井衡云:「●,也。年,寄什分之三,yù多致也。」佩云:「『什三』,以所寄公,十之七,十之三。年,准必,以凶出之。」郭沫若云:「●比市●●低。但因收,且之故,,故十分之三。去所置,以上,下。高田之萌有,自而不。然以折合,所得之,即除去施予山田之,去可得之多十倍也。」元材案:以上三氏皆非也。●即市,解已《巨()乘篇》。之●,即之市也。此至大熟收之,五既登,政府即始收回款本利。此必,故政府於高田之民所之款,一律按照行格折。「子什三」者,即政府款本利,按十分之七折收回,其三分仍令其以之。《山至篇》所「彼七原十藏於上,三藏於下」者是也。於是高田之遂大部入於政府之手,而仍流通於民。依照散聚重之原,必重而居於上,必而退居下。故曰「上,下也」。「上」「 下」「在上」「在下」不同,已《巨()乘篇》。 〔一七〕丁士涵云:「『高田田』句,『不被十倍』句,衍『山』字,『山田以君寄』句。『』,抵也。以高田抵田之不被者,相去十倍也。山田不被,更不止十倍。故寄以之。下文云:『周岐山至於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布富而之。』是其。下文又云:『周陵而至少沙者,中田也。振之以。』是中田亦寄公。上文云:『山田田曰其食不足於其人若干?置公焉以其准。』是其。」佩云:「《文》:『,安也,一曰循也。』以高田之所得,安田。被,覆也。』山不能覆之,其苦更十倍山田,以公振之,山田之惠未。《.古.高注》:『yín,也。』」昌云:「『山不被』,『山』字衍文,是也。田即中田也。安、之。下文『三壤已而再十倍』,此『』字同。『高田』即《乘》所云『上臾之壤』也。『高田田』,即《乘篇》所『以上壤之下壤之』也。」一多云:「疑本作『田山田』,缺存一『山』字。此以高田抵田,不被之十倍,以田抵山田,不被之亦十倍,言高田所超出田十倍,田超出山田十倍,是高田超出山田二十倍也。『失』通『』,即溢字。yín、溢皆也。」郭沫若云:「『山』字非衍文。『山』下『 田』字耳。,也。被,及也。『被』字句,言以高山之收置之田山田之不及,去超十倍。山田即以往所置施之亦失。」元材案:「山」下「田」字,是也。此「高田」句,「田山田不被」句,「十倍」句。「」即《曲》「君式」之,注云:「也。」「被」即《重丁篇》「以之被西之」之被。高田之已由政府用「十三」之比例而有之。田、山田地所之,一可自,一原本不足,不能互相充,故其至十倍也。yín者也。「山田以君寄振其不,未yín失也」者,山田食本不足,政府以款之,不能得大利,然《乘篇》云:「以上壤之,下壤之」,此乃政府之,不得失之也。至高田之,早已掌握在政府手中,聚重,故得「坐加十」也。「加十」者,加十倍也。上文云「十倍」,今又加十倍,即二十倍。《巨()乘篇》云:「泰秋子大登,之重去分。夫曰:『之在子者以而之州里。』之分在上,之重再十倍。」此同。氏皆非。 〔一八〕佩云:「、工通。《易..》『六爻之易以』,《文》:『,京、、虞作工,荀作功。』」元材案:「 女」亦人通用。《.功篇》文云:「女yín巧之」,《.食志》云:「桑……皆各自占所於其所在之官,除其本,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是其。 〔一九〕元材案:「奉」字解已《巨()乘篇》。奉供家之用。《山至篇》云:「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物,苟合於器君用者,皆有矩券於上。」「器君用」「奉」同。 〔二0〕安井衡云:「合於所供用者,皆留而券之,不即予直。」尹桐云:「置,值也。券若今期票。《墨子.令》『叔粟米布金出畜,皆平直其,主人券之』。」元材案:券即契。《.高》古注曰「以契券」是也。置即《.水旱篇》「民相市……不作,置田器各得所yù」之置,言。「置而券之」,即定收,立合同。 〔二一〕郭沫若云:「『●』是之。定女工之帛而以准者,《蓄篇》云:『五者物之主也,物必,物必。』古人行物jiāo易,帛之必有一定之比值,亦可准而折合值也。」元材案:●指言。市准,指女帛之言。上文云:「谷之●若干。」可。「●」「准」皆含有政府定格之意,故「市准」下文又作「市●」,王莽之「市平」也。本言「以准」,「以准」,皆以物jiāo易之媒介。即《蓄篇》所「其食,守其用,有而制不足」者是也。至何「以准」,何「以准」,完全以封建家有利利及利之大小以移,根本一定比值之可言。郭非。 〔二二〕元材案:「而」,解已《巨(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55 章 乘篇》。「 」即《山至篇》「苟者州,故曰就庸一日而」,《 重乙篇》「君直之重以其,使券契之」及《重丁篇》「其子息之使券契之」居延出土《建武二年候粟君所寇恩事》「粟君因以其予恩,已」及「粟君因以其恩牛,已」(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甘居延考古整理小:同上《文》)之,皆作解除。「奉」者,女工帛等合於奉之各生品,皆由政府定收,有合同。今皆按照行市格,一律折。如此政府另金,但利用之循落所增加之利,即足以解除奉之而有矣。本篇下文收牛、《巨()乘篇》收器及《山至篇》收皮革筋角等物之方法,皆此同。 〔二三〕丁士涵、郭沫若均以「」字上句。丁云:「『奉』言用之以也。上文云:『女帛苟合於奉者』即用也。反,也。『准』,即所『以准』也。上文山田田置公,高田置而,坐加十。此又以准,奉以。故之重又加十也。」郭云:「『而』者,即券也。言照之券以支付。『奉』者,用之帛一以算之。其果以之易得多量之帛。其所多得之帛,如反照核算,多付出物十倍。既少付出物十倍,是谷又增加十倍。」元材案:皆非是。此「反准」句,「」句,「」句,「重又加十」句。「反准」者,政府既以准付女帛之用,是由政府手中散入民。散,故前在政府手中坐十倍,今散入民,又由重反,而回跌至於五初登之原有水平。《山至篇》所「反一」,「准反行」,即此意也。既由重反,政府又宜用上面不同之政策。此政策何?即「,」是也。即由查而得出之一定量的,亦即合於所「程」之。即《蓄篇》「 春以帛」之,予也。此政府以一定量之之於人,此「反准」之而藏之。如此,聚重,可使又加十倍。此句冒,以下乃再言具行方法。 〔二四〕何如璋云:「『大家委家』,多者。」元材案:「 大家」指地主。「委家」即《重丁篇》所「之家」,《史.殖》之「子家」,以高利者,克思之言「 的藏者」矣。(《本》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第一版第七七一) 〔二五〕用云:「一本作『上且循』。」戴望云:「元本『』作『循』。」丁士涵云:「『』『』,『游人』,游士也。具游士出若干,直以假也。」佩云:「《.中庸.注》:『,治也。』『游人』『游民』。」尹桐云:「『 上且游』,游游之,若然。」一多云:「此作『上且循游』句,『人出若干』句。『循』『巡』通,『循游』即巡游也。《白虎通.巡狩篇》:『巡者循也。』《音》上引《 珠》:『循,巡也。』」郭沫若云:「古本、本、朱本作『上且循游』。『循』字即『』字之。古文或作●(金文《妃●》),故致也。上且巡游,故下文有『曰』云云,又有『四面皆●』,之也。」元材案:元本及是也。此言政府先以「上且循游」之名,下令於某都某之大家及委家,其每人借若干,以行巡游之用。《.散不足篇》良云:「秦始皇巡狩五海之,以求神仙蓬之。幸之郡,富人以佐,者道旁。」然此假借名,向人民勒索,秦始皇早已行之,非本作者之所矣。 〔二六〕安井衡云:「,也。勿左右,不出也。」佩云:「『』,也,又也。『勿左右』,勿假於左右也,官且自假之。」郭沫若云:「『勿左右』,勿游移也。民富民也。即上文所『大家委家』或『有者』。」元材案:指言,解已《蓄篇》。「皆勿左右」,《重甲》及《重丁篇》作「皆勿敢左右」。言不得自由理。假即《山篇》「以假子之邑粟」之假,借也。「民」字下。《重丁篇》「此乘天( )而求民之道也」,亦以「民」言,可。此政府既有大量大家、委家借之,因又下令於都之四各都,所有各都有者所藏之,一律加以封存,不自由。如循游之,或借用此藏,供人米之。梁超所「告四各之民,使勿其,君所至,人借食之」是也。安井得之。 〔二七〕郭沫若云:「依下文『百都百』,此『●』字『 』字之,言遵照上命也。」元材案:●字之,解已《巨()乘篇》。此人民四之既政府封存,不自由,在各都域之人民不能得到物之接,聚重,少,因而必之而坐至於十倍也。不必改字。 〔二八〕安井衡云:「令曰家所假之,以准,所假之,相值而之。於是之下流,之上入。」郭沫若云:「此因既已坐十倍,而上且多,故家假,上者以付之,而回收准值折合,望而不。故下文云:『而假,之九在上,一在下』也。」元材案:「庚」同「」,解已《蓄篇》。上、下,解已《巨()乘篇》。家假,即上文用「上且循游」之名向大家委家所借之。此既坐十倍,乃又下令:所有政府大家委家之,一律得以准,即按照之有市,以相於所之之。故散而聚,散,聚重,於是又退居下,而反在上矣。氏皆以「上下」「在上在下」,失之矣。 〔二九〕一多云:「『』『●』,字之也。上文『四面皆●』可。」郭沫若云:「得其反。『』依也,即照令行事。上文『四面皆●』,『●』是『』字之。」元材案:皆不,不必改字。郭氏以「」「遵照上命」( 上)或「照令行事」,殊有未照。●皆有管制,已《巨()乘篇》。都,都市。,邑。云百者,言其。「百都百」亦秦人常用。《商君.靳令篇》云:「使百都之尊爵厚以自伐。」《令篇》云:「百之治一形,法者不敢改其制。」《氏春秋.仲夏》云:「乃命百雩祭祀百辟卿士有益於民者以祈。」此言百都百,乃全之都而言之也。「」按照「程」所揭示之而管制之,即《山至篇》「之以」之意。上文所述,不以一都一例,此指全而言。不一二都而已,即推而及於全百都百,但能之以,皆可使其坐十倍,某都某同。 〔三0〕元材案:既坐十倍,然後按照前例,所有各地之即政府向人民所借之,皆以按照十倍之市付之。如此全百都百之之十分之九,皆可退出流通界而政府所收藏。其中十分之一政府所支出者仍在民流通。於是值上升而物大跌。政府既有大量,民有物,需要之心甚切。政府乃更其目,以所藏十九之大量收物,物之大部分退出流通界而政府所收藏。於是流通中之量大增加,而流通中之物大少。而向之重而物者,令而物重,且至於十倍矣! 〔三一〕元材案:「府官」,《.禹》「禹河南令,以事府官所」,古注云:「太守之府。」此指主持政政策之,如桑弘羊之平均,王莽之五均司市府等而言。《管子.幼官篇》云:「量委之多寡,定府官之。」以「委」「」「府官」列,此同。 〔三二〕愈樾云:「『隆』作『降』,古字通用。《.大》『 隆谷』,注曰:『隆如降之降。』是其也。此言物重出之,及降而後止,故曰降而止。《雅.》曰:『●,也。』『降』『●』同。」佩云:「《.祭.注》:『隆多也。』物少,今以市●平之,物多止。」郭沫若云:「俞是也。以『物』句,未得其。本篇所言乃平政策,『隆』降者,物下降。」元材案:以「物」句,郭是也。惟「本篇所言乃平政策」,似未得其旨。本作者站在封建治立,封建家利益造出一整套「籍而」之理理。在其思想深,亦存在有不同利益之矛盾。持封建秩序之定,需要限制富商蓄之兼并,因而有亦要求商品流通,以小物波之幅度。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人地造供需之失,通大幅度之物波,以攫取最大限度之商利,封建家充其政收入。此立之思想在本各篇中同有所表。但前者只於次要、之地位。可以言,《管子重》一,上是一封建家追求商利而服之理。即以本篇所而言,亦有「山田以君寄振其不」之措施,但上其主要目,皆放在「坐而十倍」「物重十倍」上。所「以市●出物,降而止」者,不在「物重十倍」,物出。但落,即停止,以免受到失。「平政策」,未免有倒主之嫌矣。 〔三三〕元材案:布,布置。「布於未形,其已成」,《山篇》「於未形,而守事已成」,意全同。例如置公於五未登之前,置券于女帛未成之前,而占有其成果於已登已成之後。其中,但以令退,毫籍求於民之象。然,此所「求於民」,只是封建制捐,通所重之即格政策之用而全部嫁於生者身上。使生者始於不自察之中。予在《巨()乘篇》已之矣。 桓公於管子曰:「不籍而,之有道乎〔一〕?」 管子曰:「守其〔二〕,有官天〔三〕,何求於民!」 桓公曰:「何官天?」 管子曰:「泰春,民之功繇。泰夏,民之令之所止,令之所。泰秋,民令之所止,令之所。泰冬,民令之所止,令之所〔四〕。此皆民所以守也,此物之高下之也,此民之所以相并兼之也。君守四〔五〕。」 桓公曰:「何四?」 管子曰:「泰春,民之且所用者〔六〕,君已之矣。泰夏,民之且所用者,君已之矣。泰秋,民之且所用者,君已之矣。泰冬,民之且所用者,君已之矣。泰春功布日〔七〕,春衣,夏衣〔八〕,捍箕屑●〔九〕,若干日之功,用人若干。之家皆假之械器屑●公衣。功已而公衣,折券〔一0〕。故力出於民而用出於上〔一一〕。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冬二十日不害除田。此之作〔一二〕。」 〔一〕元材案:此承上文「求於民」之意而引申之。不籍即籍,解已《巨()乘篇》。 〔二〕元材案:即下文所「此皆民所以守也,此物之高下之也,此民之所以并兼之也」之,指季xìng而言。春耕十日,夏芸十日,秋收十日及冬除田二十日皆能引起人民生及生活料之迫切需要。守即之意,解已上。此政府如不能根查而得之程,及早各必需品,必造成物上,而富商蓄所乘也。《乘篇》「以行」,「此之守也」,「章四」,《山篇》「此之乘」,《山至篇》「王者乘」,白圭「,若猛之」,陶朱公「逐而不於人,能人而任」,司言「既」(《史.殖列》),亦即此「」字。 〔三〕元材案:「官天」之官,亦作管。天,即自然源,解已《蓄篇》。「有」「又」通。《.力耕篇》大夫云:「王者塞天,禁市,守,以重御民。」意此同。 〔四〕元材案:此原文意不甚明。尹注云:「繇,招反。」又云:「山之所禁。」又案《重乙篇》云:「夫有四秋而分有四。故曰事且作,以什伍夫耜,此之春之秋。大夏且至,之所作,此之夏之秋。而大秋成,五之所,此之秋之秋。大冬室中,女事之所作也,此之冬之秋。故有四秋而分有四。已得四者之序,出令,物之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本文所大同小。大即泰。《通典.食》十二引此文注:「泰,也。」所「四」「四秋」,皆指副生季而言。 〔五〕安井衡云:「四,百姓四所也。」元材案:《通典.食》十二引此「君守四」作「君素之,四以守之」。又尹注云:「四人之所要。」皆下文「民之且所用者」之意。左昭二十三年「三成功」,杜注:「春夏秋三之。」此冬言,故曰「四」也。 〔六〕何如璋云:「且所用者,且,也。《秦策》:『城且拔矣。』《.音律》:『且更起。』且字注同。」佩云:「且,也(《.注》)。且所用者,言所用也。」元材案:此是也。且者,《墨子.上》云:「且,自前曰且,自後曰已,方然亦且。」凡事,事前言之,或事言之,皆可曰且。如「 上且循游,且人假其食。」事前之且也。如《》「匪且有且」,《毛》云:「此也。」此方然之且也。惟事後言之,已然之事,不得言且。故曰「自後曰已」。此文「且」字及「君已之」之「已」字互文,正《墨》所相符。于省吾「『且所用』不。『且』本作『宜』」者非。 〔七〕佩云:「『功布日』作『布日功』。」郭沫若云「『 泰春功布日』者,『功』公,之。『日』曰。下文『春衣』,至『折券』,即公家所布之功令。」元材案:布,施也。功布日,施工之,即「其始播百」之也。、郭二氏皆非。 〔八〕佩云:「兼,字之也。《荀子.正名篇》:『 不足以喻兼。』是『兼』『』而言。『兼衣』即衣。衣者,《方言》:『衣,江淮南楚之之,之西之衣。』」元材案:《.外戚》:「翁作衣。」衣即此之衣衣,人本作,似不必改兼。古不知衣是不同之衣,而曰「即今之」。果如此,以民制衣之用,未免太美化封建削矣。 〔九〕洪楫云:「此皆械器名。疑作。●即●字之。」王念云:「?,字之也。《文》:『?,囊也。』《商子.刑篇》曰:『茅岐周之粟,以天下之人,不得人一?。』《 策》曰:『??。』《秦策》『?』作『』,同。屑,碎米也。《雅》作『●』。●,糗字之。糗,乾也。』王引之曰:「捍字之。《文》:『●,也。或作。』《方言》曰:『,之。』《周官..注》引《司法》曰:『一斧一斤一一一。』《孟子.滕文公篇》:『而掩之。』注曰:『,之。』,也。故《 管子》亦以『』言之。」佩云:「《文》:『箕,簸也。』屑筲。《.注》:『筲,竹器也。』●,氏《周.注》:『束也。』筲以盛,●以束禾,固田家之器矣。若改屑糗,事先既以乾藏,功已以乾公,管子能迂若此?」元材案:以上各所不同,未知孰是。之所箕?屑●公衣,即《蓄篇》所「耒耜械器食」之,皆政府平日以「准平」所藏而待用者。上文所「君已之」者,即此物也。 〔一0〕博云:「『衣』字衍。言民功既,而器械之皆之於公,折其券也。」安井衡云:「既物於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56 章 公,乃折假所入之券也。」佩云:「衣字似衍。《.高》:『家常折券。』古曰:『以契券,既不徵索,故折之,其所。』彼以折券,此以公折券。」元材案:三氏皆是也。《重丁篇》「折其券而削其」,尹注云:「之券,皆折之。所之皆削除之不用。」此泰春始施功之,即一年四季之中民所需要者,共春之衣,夏之衣及等器械食各若干,施功若干日,每日力若干人。然後查其苦者,分以所藏之械器公衣及食之。及施功既,令其所假之械器公衣及食,作而折其假所立之券契。如作「公衣」,公衣已服用月之久,能物原主耶?此,封建家在「天」二字上已前後行削三次之多。即第一次「封天之所殖」(《蓄篇》),材料人民作造各械器及女工帛之用。第二次,以「重而物」之收物,而藏之。第三次,藏之物假之於民,至秋收再按收回。然所「守其,有官天」者人民之算,可微不至矣。倘所云「言利事析秋毫」者非耶? 〔一一〕元材案:此「用」字《蓄篇》:「故人君其食,守其用」之用不同。後者指金刀言,前者指上述械器公衣食等用物即生及生活料而言。力出於民而用出於上者,力由人民自出,用物由政府供也。 〔一二〕元材案:不害,不妨害。作及而作。民得政府之假,不虞用物之缺乏,春夏秋不十日,冬不二十日,即可以竣其功矣。十日者,尹桐云:「《臣乘》曰:『春事二十五日之。』此云十日,最急言耳。」其是也。佩以「十日、二十日四用民之力之日」者非。 桓公曰:「善。吾yù立官〔一〕,之奈何?」 管子曰:「之足以立官〔二〕。」 桓公曰:「奈何?」 管子曰:「夏之地〔三〕,布金九千〔四〕。以金,巨家以金,小家以〔五〕。周岐山至於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六〕,布富而之。周陵而至少沙者中田也〔七〕,之以〔八〕。巨家以金,小家以。三壤已而再什倍〔九〕。梁渭之牛衍〔一0〕。之,量其高〔一一〕,曰:『旅,就子之牛〔一二〕。上,以市●而庚子。』牛上,粟二家〔一三〕。二家散其粟,反准,牛於上〔一四〕。」 管子曰:〔一五〕「立於民,有田倍之,毋有,其外外皆壤。被鞍之千乘,之之具具於此〔一六〕,求於民,此去丘邑之籍也〔一七〕。之朝夕在上〔一八〕,山林械器之高下在上〔一九〕,春秋冬夏之重在上。行田〔二0〕,田中有木者,之。中四,其曰害女功〔二一〕。室械器非山所仰〔二二〕。然後君立三等之租於山〔二三〕,曰:握〔二四〕以下者柴楂〔二五〕,把以上者室奉〔二六〕,三以上棺之奉〔二七〕。柴楂之租若干,室奉之租若干,棺之租若干。」管子曰:「。一,十,君常cāo九,民衣食而繇,下安怨咎〔二八〕。去其田以租其山〔二九〕,巨家重葬其者服重租〔三0〕,小家菲葬〔三一〕其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室者服重租,小家室者服小租。上立於,民之富如加之以〔三二〕,之。」 〔一〕安井衡云:「官,量度之官。」元材案:官者主掌事宜之官。如《史.平》云:「桑弘羊大丞,管事」;《丞相列》:「相。一月,更以列侯主四。……又喜用算律,故令以列侯居相府,主郡上者」是也。引申其,平准均等官之xìng亦相同。 〔二〕元材案:全篇除下文「」四字外,更一及於。何以「之足以立官」?是言以政策所之盈利作金,立官之用也。尹桐云:「之策行,可得多之金,便用以人之地。故必先正之,然後足以立官。」其是也。官之立,第一所需要者即大量之金,《蓄篇》所「室之都必有之藏,藏千。千室之都必有千之藏,藏百」者也。夏之地即布金九千,其他自亦不在少,此金自必有其源。否巧不能米之炊,立官,亦於事。之者,即《海王篇》所述之管山海政策,亦即所政策也。彼所算,一,乘之一月之入即可得六千。官之所入此同。有此金,袖善舞,多善。官之立自可利行,有矣。又案此亦根代事而得之。自武帝置官,官二十七郡,官三十有六。官四十郡,官四十有八。《.食志》其成(《 史.平》同)云:「而官以之故,用少矣。」又云:「出兵三,羌,,皆大。大以均助,故能之。」又《.重》御史云:「是之,四方征暴,甲之,克之,以,皆大司。此皆之福也。」又云:「今大夫君修桓管之,一,通山川之利而物殖。是以官用足,民不困乏,本末兼利,上下俱足。」足代桑弘羊所主持之各政策,其所得利益,以一最大最多,而各政策之得以推行,亦皆唯之利入是。此所云「之足以立官」者情形正全相同。且以「」二字亦唯人始有之。《》一中,二字者即三十四次之多。此又本成於人之一大也。 〔三〕郭沫若云:「自此以下,凡『管子』答之,『之』毫,是他篇羼入於此。」元材案:此非也。「之足以立官」,只是明「立官」金之源於政策所得利中取之。自「夏之地」以下,乃「立官」以後之具措施。惟本文有,即下文「管子曰」云云二十五字,在此「管子曰:夏之地」之上,「桓公曰……之奈何」之後,下。夏二字又《山至篇》。彼云:「夏以北至於海,禽牛羊之地也。」「夏以北」「夏之地」自非一地。「夏之地」上臾之壤,即「田之有於其人食者」,故放款特多。夏疑即大夏。《史.殖列》「碣石北多牛羊」,上引《山至篇》所言正相符合。又《始皇本》琅邪刻石云:「六合之,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北,有海,北大夏。」又《李斯》云:「禹,通大夏。」《正》:「杜云:『大夏,太原。』按在今并州。」《山至篇》所「夏以北」,即大夏以北,亦即《史》「之北」也。「至於海」,即《史》「碣石之北」也。此等地名皆著者任意假之,初不必有事根。但亦未始不可以看出其代背景。故言之。 〔四〕元材案:此布字及下文「布」之布,即左襄三十年「皆自朝布路而」之布,注:「布路,分散。」言放。「布金」、「布」金及金,放,以其物。《 史.平》之言「散於邛以集之」矣。《山至篇》「以之分布百姓」及「布於」,「布」字此同。 〔五〕元材案:者助也。以金,以金之也。金,,故巨家以金,小家以。即上文「大家,小家寡」之意。言之,即大家多借,小家少借也。 〔六〕元材案:周岐山即周地之岐山,太王所者,在今西省岐山北。丘又《重丁篇》。玩文意,其地似在西北一。塞丘又在丘之西,疑指西北郡而言。《.食志》云:「初置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田官,斥塞,卒六十人戍田之。中道。者三千,近者千里,皆大。」古注曰:「斥塞,塞令。初置二郡故塞更也。」《 史.殖列》:「塞之斥也,而姚已致千匹。」然所塞丘云云,即武帝所斥之塞之反映耶? 〔七〕元材案:古代陵有四。一燕之陵。《子.秋水篇》:「且子不陵子之步於邯?」成玄英疏:「陵,燕之邑。」一之陵。《史.世家》:「侯十五年,起陵。」《集解》徐曰:「在常山。」一秦之陵。《史.不》:「孝文王后曰太后,孝文王葬陵。」《正》:「秦孝文王陵在雍州年北二十五里。」一之陵。《.元》:「永光四年,以渭城陵亭部原上初陵。」渭城本秦咸,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安。武帝元鼎三年更名渭城。故城在今西省咸。此文既云「周陵」,自是指周地之陵而言。但周以墓地陵之事。疑此陵即陵。少沙,佩云:「即郡之里沙。」一多云:「少沙即夙沙。在今山道境。」今案少沙究在何,今已考。但既云在周陵之,其地是指方某地而言甚明。上言「周岐山至於●丘之西塞丘」,此言「周陵而至少沙」,著者以周畿中地中心。由此以西至西北郡新斥之塞。由此以至海之里沙或夙沙。北至於大夏。由此等地望之,本必非秦以前所作明矣! 〔八〕丁士涵云:「乃振字。」郭沫若云:「丁非是。『陵而至少沙者中田也』,既『中田』,且尚不知之,何以即先『振之以』?不可通。『』枝持也,即之以,以作耕事之,之,尚回收,以物付。」元材案:郭丁是也。但「」即「其」及「」之,乃而守之之意,解已上文。枝持,尚未得其。 〔九〕元材案:三壤即指上文「夏之地」、「周岐山以西至●丘之西塞丘」之山田「周陵而至少沙」之中田而言。此三地之已政府所占有,藏重,故又坐至於再什倍也。再十倍即二十倍,解已《巨()乘篇》。 〔一0〕丁士涵云:「『』字衍。『衍』是繁盛之。《山至篇》云:『伏尸衍』,『衍』二字文。」佩云:「《山篇》『梁山之』,《重丁篇》『於之』。今以意定之,梁者梁也。《》:『古有梁者,天子之田也。』『 渭』『』淄之。『』一作「』,『淄』相近。淄,淄水之。《.地理志》:『郡淄,尚父所封,如水西北至梁入。』《周.大司徒》『衍』,注『下平曰衍』,言牛於之衍也。」一多云:「梁,梁山:渭,渭水。自昔之地。之先祖非子周孝王主於渭之,是也。以梁渭所者佳,故梁渭。『』作『』。左定七年『盟於』。《地道》『元城有城』(今河北大名)。梁渭斥言,然殆斥牛言?『梁渭之牛衍』者,牧牛之地在,其固不妨自梁渭。家或yù『』字,或yù改梁渭梁淄,失之泥矣。」郭沫若云:『梁渭』『』,是二家姓名。下文云『旅,就,子之牛。上,以市●而庚(更)子牛』,『子』字均指此有牛者言。又其下『二家』字,故梁渭必二家姓名,文字始成理。」元材案:梁即梁山,渭即渭水,是也。但「渭」二字。梁渭,即梁山渭。梁山,《方要》:「在乾州西北五里。山迂,接扶、岐山二之境。」渭,《.地理志》:「左翊陵,故弋,景帝更名。莽曰渭。」故城在今西省咸。即左定七年「盟於」之,今地未。衍即《.郊祀志》「其口止於衍」之衍。注引李奇曰:「三山阪衍。」依《山至篇》「伏尸衍」一之,「衍」者,充於之平野,《.取下篇》之言「原被山,牛羊谷」,言牛之多也。此以梁山渭及之牛可以衍,上文以可以在夏岐山以西至塞丘,陵以至少沙等地行,及《重丁篇》以渭水之郊,《重戊篇》以可以令人粟芊之南,可以削衡山之南,皆是著者任意捏造事,以明其所重之之例,初未及所捏造事之是否合於史地理的真情,故遂露此破也。而著者之以周秦代及新莽地望(如周岐山陵及渭江等)及三方言(如衍)言,可其安人或非安人而居住在安者,甚明。佩不知此理,硬yù明中某地春秋之某地,徒其徒功而已!氏以「牛自梁渭」「衍」,郭氏以「梁渭二家姓名」,均嫌附,故不之。 〔一一〕博云:「『』疑作『』。言之以相其也。」佩云:「『之』,作『其』。《》『有白』。《雅.畜》:『的白』。舍人曰:『的,白也。,也。有白毛。」《》融注:『,也。』《後.援》:『臣依氏●中,帛氏口,氏唇?,丁氏身中,以家骨相以法。』其,《周》司注:『三曰,二曰。』文:『二曰,三曰。●,八也。』量其高,《周.庾人》:『八尺以上,七尺以上,六尺以上。』元材案:氏皆是也。之,所以辨之老少;量其高,所以辨之大小。老少大小不同,格亦自不一,故而量之。 〔一二〕元材案:此作「就子之牛」句。此「」字上「」字之作者不同,此「」乃古「」字。「就子之牛」,即《.散不足篇》良所云:「古者侯不秣,天子有牧,以就牧」之意。 〔一三〕佩云:「『二家』作『下』。牛上,粟下,上文所云:『上,下』也。」一多云:「改『二家』『下』是也。『牛』下重『牛』二字。此『以市●而庚子牛』句,『牛上』句,『粟下』句。」郭沫若云:「原文不增改。『上粟二家』者,此粟於『梁渭』『』二家也。於梁渭均作地名多事追求,故於『二家』之不得其解。官家正以粟易牛,安用於粟牛分上下耶?」元材案:是也。「而庚子」即「而庚子牛」之省文,《重乙篇》「以平取之子」,下亦「粟」字可。「上下」乃本特用,解已《巨()乘篇》及本篇上文。政府以准,作牛之之用,於是牛政府所占有,而散入於民。聚重,散,故牛之遂居上,而退居下也。若作「上粟二家」,全文皆不成矣! 〔一四〕用云:「下『二家』一本作『立』。」安井衡云「古本作『立』。」佩云:「元本、朱本下『二家』作『立』,涉下『立』而,不足。『二家』『巨家』『小家』。」郭沫若云:「『二家』即梁渭二家,不改字。作『立』乃涉下文『立於民』而。二家得粟,散之,以求合算。『反准』,即合算也。」元材案:是也。「反准」即「反准」之意,亦本特用,解已上文。二家者指上文「巨家」「小家」而言。此之家或高田之民,或中田之民,皆所「田之有於其人食」者,山田之由政府「布而之」或「以君寄振其不」者完全不同。二家之粟,因政府「以之」而坐至二十倍。今又由政府取以庚牛之主,其粟由二家而散入於民。散,故其必回跌至於原有之水平。如此,一手,民之牛已不政府公帑而家所占有矣。所「二家散其粟,反准,牛於上」,即此意也。郭氏以「反准」「合算」,本宗旨不合,故不可。 〔一五〕元材案:「管子曰」三字衍文。或「管子曰」上有「桓公曰」云云。此言以收之母而假之於民,上文相接,不忽又chā入「管子曰」三字。 〔一六〕佩云:「《文》:『,小以自也。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57 章 倍,反也。如《》『必使反之』之反,覆之也。《.哀帝》『 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田宅,限,民利,其限列。』今曰『毋有其外』,限者不,限外皆受之地。如此,可得千乘之也。」云:「『毋有其外』,不可通。疑作『有』句,『其外皆訾壤』句,『外』字衍其一。」郭沫若云:「『有田倍(培)之,毋有(囿)其外。』有田者之疆界於田之培,不得侵越壤土,囿於田之外。如此畜牧有所也。」元材案:「立」亦本特用,即立合同,已《乘篇》。句及衍一「外」字皆是。「有田倍之」者,放借母,有田者比田者加倍以也。「」指地,「外」指地。牛乃西北地之物,非地所宜。《.未通篇》所「郡人,水泉草不能相,地,不宜牛」者是也。故以地「立」之主要象,而地之。如此被鞍之千乘不立致,而之亦由此得以具,不必另向丘邑之民有所籍求矣。《.食志》云:「令民得畜,官假母,三而,及息什一,以除告,用充仞新秦中。」又云:「乏,官少,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二百石吏以上差出牡。天下亭,亭有畜字,息。」前者《通》列在武帝元鼎五年,後者《集解》在「元鼎六年」。武帝,方北伐匈奴,之建最感需要,故有此。今本文所「之之具具於此」,是耶? 〔一七〕元材案:「去」即下文「去其田以租其山」之去,除去也。「丘邑之籍」者,《.刑法志》云:「地方一里井,……四井邑,四邑丘,丘十六井也。有戎一匹,牛三。四丘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四匹,兵一乘,牛十二。」是籍於丘邑,乃古制也。今立壤以畜戎,不於民而千乘以具,故曰「 去丘邑之籍」。 〔一八〕安井衡云:「『朝夕』也。」佩云:「『朝夕』如日景之朝夕,水之潮汐,言高下。」云:「『朝夕』下『高下』,『朝夕』美也。《管子》一用『朝夕』者矣,往往文,定,此其一也。」郭沫若云:「朝夕即潮汐,言落。安井『』,不。《管子.重篇》每以兼主作用,以此cāo物之重,故曰『之朝夕在上』。」元材案:朝夕指物落而言,安井及郭氏是也。郭氏「以兼主作用」之,除此外,又分於《山至篇》按中。此梁超管中之似於近代之,而金相於近代之」者(梁著《管子》)同一解。本中所言,乃真之,而物是一足重之商品,有亦能代行支付手段之能。本作者之所以物物中抽出列一方者,只是由於已到物所地位之重要。封建家有,即可以在一定件下形成「重而物」或「而物重」之局面。但如此尚有不足,家必同控制物,在一定件下,形成「重而」或「而重」,「重而物」或「而物重」,方能完全控制商品流通,使治者利。《 山至篇》所「人君cāo金衡而天下可定」,即此意也。 〔一九〕博云;「『』字衍。」丁士涵云:「『』字衍。『山林械器之高下在上』,『之朝夕在上』,『春夏秋冬之重在上』相文。械器於山林,故曰『山林械器』也。下文。」元材案:山林、械器原二事。山林於木政策之,械器指兵器器及其他器君用等有之手工生品而言。「 器械」者,即政府所收之械器而藏之,本篇上文所「民之且所用者君已之矣」是也。氏非。 〔二0〕元材案:田一,亦人常用。《》中凡七。《.月令》「可以田」,《疏》引蔡氏云:「田曰田,麻田曰。」 〔二一〕元材案:「田中」,田也。「」即《.大田》「及其蟊」之,《》云:「食曰。」《文》:「,也。」田中有害於,故曰「之木」。即《.食志》所「 田中不得有,用妨五」是也。即《》「直於」之,注:「,屋翼也。」此「中四」句。中四檐之宜以桑主,故《孟子.心篇》云:「五之宅,下以桑。」《.食志》亦云:「桑。」若不桑而其他木,桑缺乏,故曰「害女功」。 〔二二〕元材案:仰即《.匈奴》「匈奴西侯作穹及皆仰此山材木」之仰,恃也、也。此田及房屋之四皆不得植木,使室械器之原料非山所仰,而山固封建家之所「官而守之」者,故人民如yù墓葬,修建房屋,造或使用械器,不得不向封建家原料。此《地篇》及《重甲篇》「令北海之毋得聚庸而煮」者,皆是限制私人生,造成家占之具法。商鞅所「山之利」者,「山林械器之高下在上」殆亦其一端矣。 〔二三〕元材案:「租」即「租者所而也」之租,解已《蓄篇》。此指木料格。 〔二四〕元材案:一把之量曰握。《.楚》:「不把握。」注:「握,不出把者。」《周.醢人.疏》:「一握四寸也。」 〔二五〕星衍云:「楂即槎之俗字。」云:「楂之俗字。《文》木部云:『,木也。』徐《》:『,也。』柴者也。公羊哀四年云:『亡之社之,其上而柴其下。』《周.媒氏》「祝」注『柴』作『』。《淮南.道》云:『柴箕子之。』柴、皆以木,故之。未。」 〔二六〕元材案:「把」即《孟子.告子篇》「拱把之桐梓」之把。注:「把,以手把之也。」奉者用也。室奉作修房屋之用也。下仿此。 〔二七〕元材案:「」即《子.人世篇》「三四,求高名之者之;七八,人富商之家求傍者之」之。崔注:「八尺一。」 〔二八〕郭沫若云:「以上文『高田田山(田)不被十倍』例之,此乃言之利比之常十比一。然此之利,在上者常cāo其九分,而一分在下。」元材案:此非是。「」者,以收入金,而守也。即上文「之足以立官」之意。「一,十,君常cāo九」者,cāo即《山至篇》「常cāo三分之一」、「常cāo十分之三」之cāo。《.助》古注云:「cāo,持也。」言掌握。此在民,其重一。政府以而藏之,可至十倍。除去原有之成本外,其九倍,完全入封建治者掌握之中。《山篇》云:「物一也而十,是九用。徐疾之,重之也。一可以十,十可以百。」意此全同。「繇」「由」通。「安」即《管子.幼官篇》「安入共命焉」之「安」。王念彼云:「安,,乃也。」此政府既常cāo其九,利出一孔,人民衣食所,皆由政府而出,予富之,完全掌握在封建治者手中。人民不悟此中妙,但「予之形,不之理」,必出自政府之恩而表示感激,自怨咎之可言矣。又案,此上下文皆不接,疑在上文「 管子曰:夏之地」以前,「桓公曰……之奈何」後,而其下又「桓公曰:此言何也」句。著者以此提,及桓公再,然後以「夏之地」云云明其施之法。即第一步先以收入守三壤之,第二步以此再十倍之收牛,第三步以牛假於地人民。此一事也。以下「之朝夕在上」云云,直至「之」,「租山」之法,又一事,本固直接也。 〔二九〕元材案:「去其田以租其山」,政府行木材,免收田。此《蓄篇》列反之籍,有田而木者,似是同一主。《海王》及《重甲》之有木而田者又是一主。已《蓄篇》。此本各篇不是一一人之作之又一也。又案:木材在代,社上需要量最大格最高之一商品。《史.殖》以「山居千章之材」及「淮北、常山以南,河之千」「木千章」「此其人皆千侯等」,或「 此亦千乘之家」。《索》:「《》作千章之楸。服虔云:章,方也。如淳云:言任方章者千枚,章,大材也。云:,梓木也,可以。」上文:「封者食租,率二百,千之君二十。」,御史大夫桑弘羊亦以「隋唐之材」言。近年各地出土墓,大都有棺外二,所用木材不在少。此以租山代替田,正此情相符。 〔三0〕元材案:服租即服籍,解已《海王篇》。 〔三一〕元材案:菲葬,薄葬。 〔三二〕元材案:「立於」,即「程」,亦即指上述富家出重租,家出小租之差租金而言。著者在此,然此差租金之行,乃是均富之一具措施。故曰「民之富如加之以」也。此上二相接,合一段,乃梁超所「管子中之森林有政策」者。因有「」一chā入其中,遂被割裂耳。本文著者亦始以所「籍於民」其理之唯一方法,而田「所以求」,租山「所而」。故主去其所以求之田而租之於所而之山林。富者多厚葬其而又求室之美,故需大木者多。使大木之倍於小木,富者重。民以大木之能力,多用小木,故。租之目的物建房屋造棺之林木,而租之重,以人民之富衡。胡寄窗云:「 差租金制度表面上是『加惠』於民,上是更有效更狡猾的政榨取法。」(《中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九)真一血之也。 管子重八──山 王云:「本篇『天以,地以,人以力,君以令」,先言四,下云『失天之人地之亡』,止言三。故桓公曰:『吾yù行三之。』管子曰:『此三之失也。』桓公曰:『守三之奈何?』管子曰:『策三皆在君。』三凡,三凡三,篇名『山』字,疑作『三』。因上篇《山》,下篇《山至》相致耳。」佩云:「者管子重之法。本篇『天以,地以,人以力,君以令』。下云:『吾yù行三之。』似篇名作『三』。」元材案:有用者以「山」名之,乃人之特殊俗,已《 山篇》。篇中一即言「以山之金,禹以山之金」,又曰「梁山之?夜石之天下有……立」,正「 山,用之所出,故取名焉」之例相合。何如璋云:「山者,於山以立也。」最近之。王、二氏皆非。 提要:全文共分五段。第一段「」至「此之」,「三皆在君」之道。又分四小段。「」至「人地之亡」第一小段,「失天之人地之亡」。「何失天之」至「此守以待天之道也」第二小段,用禹明「天失人地之皆失」,正面提出「守十分之三」的「守以待天」之法。「吾yù行三之」至「此三之失也已」第三小段,行三之具措施:第一步利用梁山特控制,提高。第二步五年中提出二年所收立。第三步根物情,定物,使其「天下」。否力待「天」,以致人民自相求,使民成富人之奴。「守三之奈何」至「此之」第四小段,救之法,即「大藏分,亦藏分」。第二段「制」至「此之大者也」。又分二小段。「制」至「」第一小段,「地必有量」。如地量,法施行。「今yù大」至「 此之大者也」,第二小段,yù以小大,必先通於。第三段,「善天下」至「之准道」。又分二小段。「善天下」至「在君之塞」,第一小段,徐疾之、重之可以一十,十百。「何塞」至「之准道」第二小段,提倡仁孝,造成物散而之局,然後用重之散之大部分掌握在政府手中。如此反行,即可以有天下。第四段「教」至「此君?」,「七能」及「管制五技」。第五段「 ?之」至「此之戒」,「度法」「禁」。第六段,「重准施之矣」至「此之乘」,「御神用」之法。又分三小段。「重准施之矣」至「中食三五月之食」第一小段,立,以,假借丁氏家粟,藉充食。「桓公立」至「安行流」第二小段,造三以「危出,安行流」之用。「何行流」至「此之乘」第三小段,「行流」之重要及其方法──用命令退蓄格以免受二豫之害。 桓公管子曰:「〔一〕。」 管子曰:「天以,地以,人以力,君以令。失天之,人地之亡〔二〕。」 桓公曰:「何〔三〕失天之人地之亡?」 管子曰:「七年旱,禹五年水〔四〕,民之●子者〔五〕。以山之金,而民之●子者。禹以山之金〔 六〕而民之●子者。故天失,人地之皆失也。故王者守十分之,三年少半成。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少半。藏三之一不足以民〔七〕,而夫敬事〔八〕力作。故天?〔九〕凶旱水,民入於壑乞〔一0〕者也。此守以待天之道也〔一一〕。」 桓公曰:「善。吾yù行三之〔一二〕,之奈何?」 管子曰:「梁山之?夜石之天下有〔一三〕。管子曰〔一四〕:以守。守一分以行五年,之重什倍日〔一五〕。管子曰:立。以二年之粟之。立黔落力,重天下〔一六〕。彼重shè,泄,故天下。泄者失也,shè者失也〔一七〕。不天,下相求,准下相〔一八〕。此刑之所起,而之之本也〔一九〕。故平不平〔二0〕,民富不如〔二一〕,委矣〔二二〕。此三之失也已。」 桓公曰:「守三之奈何?」 管子曰:「大藏分,亦藏分〔二三〕。」 桓公曰:「者所以益也,何以藏分〔二四〕?」 管子曰:「隘易益也,一可以十,十可以百。以守,之准一上十,之十去九,吾九。於,三皆在君。此之〔二五〕。」 〔一〕元材案:《孟子.梁惠王篇》:「然後知重。」《墨子.大取篇》:「於所之中而重之。」《淮南.篇》:「者所以物也。」公羊桓十一年注:「者也,所以重。」此「」字之本。本「」字亦重家之常用。《揆度篇》以「」「正名五」之首,《重甲篇》以「」「五」之四,其重要可知。者。言行之,《.非鞅篇》文云「商鞅以危秦」是也。 〔二〕元材案:此所列本有四,而只云「失天之人地之亡」,不及君者,三皆定於君也。 〔三〕一多云:「。」 〔四〕元材案:禹水旱,秦人均喜言之。《子.秋水篇》、《墨子.七患篇》、《荀子.富篇》及《氏春秋.民篇》皆有之,惟水旱年限微有不同。初,、晁、安亦有同之述。《新.蓄篇》云:「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有十年之蓄,故七年之旱。」晁粟疏云:「故禹有九年之水,有七年之旱,而捐瘠者,以蓄多而先具也。」《 淮南.主篇》云:「之七年旱。」古有此,故各家皆引用之也。 〔五〕王念云:「民之●子者,依《通典.食》八所引,作『民之●有子者』。言●之民,有其子者也。今本『 有』字。涉下文『民之●子者』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58 章 而。」元材案:此可。●子,解已《乘篇》。 〔六〕元材案:以山之金,又《重戊篇》。《.力耕篇》亦有此一段文字,惟山作山。山即山。避明帝,故改山。山即道山,其山。《史.佞幸》:「 太中大夫通方幸,上yù其富,之蜀道山,得自。氏布天下。」《明一志》:「道,在雅州治。秦始皇楚,徙王之族以其地,故名。」又《太平御》六十六引《蜀》亦云:「秦楚,徙王之族於道。」《括地志》「秦昭王相君疾封於此,故有是」。是山之得名,不是由君疾或楚王,要之皆在末季可定。至其以道山之,直至文帝始由通之。事之彰明著如此,而後之者必本秦以前人所作,真所不解也。山,《史.五帝本》:「 舜耕山。」《集解》引「玄曰:在河」。其他以山名者不止一。此所云禹所之山究在何,今已由指之矣。 〔七〕元材案:此段文字有,各家解,人人不同,以博合。博云:「『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少半』,作『三十三年少半而藏十年』。」惟最後「年」字下句。上文云:「守十分之三,三年少半成。」三三得九,差十分之一,四月乃足,不及半年,故曰「少半」也。今藏十年,故三十三年又四月也。「十年」而非「十一年」者,皆言「十年之蓄」,本《事》、《蓄》及《重乙》等篇亦曰「有十年之蓄」,故知之也。一年藏三之一,多於「守十分之三」,而云「藏三之一」者,其大而言之也。王引之以「『三年』二字因下文而衍,作『守十分之少半』」。俞樾「以『三十一年』作『三十七年』」。文虎以「此文『三年』二字依王衍。『三十一年』衍『十一』字。下『少半』三字在『藏三之一』下」。佩以下「一年」作「三年」。于鬯以「『三年』二字在『少半』之下,『成』之上。下『少半』三字在『藏三之一』之下,『不足以民』之上」。皆不可通。 〔八〕元材案:「敬事」不懈於事。李哲明以「敬」「亟」字之者非。 〔九〕尹注云:「?,古地字。」戴望云:「『?』下疑有文。」一多云:「戴非是。天行地利失,是地天所,故曰『 天地』也。」郭沫若云:「以『而夫敬事力作,故天?』一下。『●』字『故』。《》:『●,量也。』『●天』占守,『地』攻芸土草也。」元材案:以上各皆非也。「?」作。古文「」作「●」,形似而。《乘篇》云:「若凶旱水」,《蓄篇》云「美……凶」,《山至篇》云「吾非凶也」,又《荀子.富篇》云「凶水旱」,《.王制》云「有凶旱水溢」,《管子.立政篇》亦云「凶旱」,皆作「」字可。即溢,已《乘篇》。此言年藏三分之一,不足以民,故民皆努力生。如此有水旱之,而人民亦之虞也。 〔一0〕元材案:「入於壑」即《孟子.公丑篇》「老弱於壑」及《.篇》「死於壑」之意。「乞」解已《乘篇》。 〔一一〕元材案:待即《.》「厚箴戒以待之」之待。注:「也。」「待天」即下文「天」之意。又案:《.力耕篇》大夫云:「昔禹水旱,百姓乏,或相假以接衣食。禹以山之金,以山之以其民,而天下仁。」又文云:「故三年耕而一年之食,九年耕而有三年之蓄,此禹所以水旱而安百姓也。……是以古者尚力本而繁,躬耕趣而衣食足,累凶年而人不病也。」所此大同小。惟彼以禹事大夫,以蓄事文,此作管子一人之言。此事宜注意。如,大夫文管子所言,各取其一半作自己立之根,似乎不大可能。其本抄《》殆可疑。 〔一二〕元材案:「吾yù行」,即以「君令」行之之意,故止言「三之」。 〔一三〕博云:「『?』作『茜』,染赤草也。」丁士涵云:「案『?』字句。文:『,赤也。』《重戊篇》:『 梁之民善。』此『?』字疑『』之。」文虎云:「『?』疑即『茜』之文。《文》:『茜,茅也。』段氏以即『』字。又云:『,赤也。以茜染,故之。』本一字。」李哲明云:「字『?』。疑『茜』。《史.殖》『若干?茜』,《集解》:『茜,一名。其花染,赤也。』《文》『茜,茅也。』又:『,赤也。以茜染,故之。』定四年《左》『』,注:『,大赤也。取染草名也。』是、茜本一。作?者涉旁糸而。」元材案:此文似多,不可解。大意梁山之有特,一即?,一即夜石之。因其「天下有」,故政府可利用之以藏之。梁山之即梁山之南(梁山在乾州西北五里),解已《山篇》。 〔一四〕元材案:此及下文「管子曰」,皆衍文。或「管子曰」前,「桓公曰」云云等字。 〔一五〕于鬯云:「『一』作『二』。故下文云『以行五年,之重什倍日』。必守二分五年而什倍。若守一分,五年止五倍,下文不合矣。」元材案:此非是。「分」指量言,倍指言,者不能混一。《事篇》云:「藏一,十年而十。」《巨()乘篇》云:「之分在上,之重再什倍。」然守一分以行五年,五分。之五分在上,故其重什倍日,乃重之之必然果矣。 〔一六〕元材案:此作「立」句,「以二年之粟之」句,「立黔落力」句,「重天下」句。立即造,解已《 蓄篇》。,指境以所有之而言。即《?食志》所「法使天下公得租」之,古注云:「 租庸之直,或租其本。」「黔落力」三字不,疑有。此既多政府所藏,其必。然後提出一部分所藏之(二年所,即上文「守一分以行五年」之五分之二)募人,以造之用。而於之物,必使其之物,保持一均衡而合理之比例,故曰「重天下」。「重天下」者,即所「乘之准,天下准」者也,解已《乘篇》。 〔一七〕元材案:「彼重shè,泄」二,解已《乘篇》。「泄者失也」,王念云:「『泄』上亦有『』字。『 泄』『shè』,皆承上文而言。」 〔一八〕元材案:此作「不天」句,「下相求」句,「准下相」句。「天」即上引《.力耕篇》文所「水旱」之意。「下相求」,即上引同篇大夫所「百姓乏,或相假以接衣食」之意。政府如不能事先有所,每凶旱水、臻之,人民只有向大家委家乞求借以自。如此,其有者半而,者取倍之息。於是有田宅鬻子者矣。准即「以准」之准,此「中」字之用法相同。相即《蓄篇》「乃今使民下相役耳」之意。者私也。民下相役,非法令所能公然允,故必私行之。准下相,等於使人民私相奴役也。佩以「」『」之,「准」「」之,「准」作「 」。一多亦以「求」字句,「准」上「不」字,而「 此言不天民相乞求,不准民私相役」。均不合。 〔一九〕王念云:「『而之之本』,衍一『之』字。」何如璋云:「『之』字乃『亡』字,以形近致。『亡』『刑』。」元材案:下文云:「此之至也。」亦是「」字用。仍以王是。 〔二0〕元材案:平不平,指富殊而言。 〔二一〕元材案:民富不如,富指富商大而言。在富殊情之下,人民太不可以威,固非好事,但太富又不可以使,果可能削封建政之治能力,其危xìng更巨大。《重乙篇》所「家足其所者,不人」,此同。 〔二二〕元材案:委,政府既不能守以天,故物皆富商蓄所并藏,而政府之空所有。《史.平》之言「府益」矣。 〔二三〕元材案:此「分」字仍作「若干分」。即凶,《.元帝》「百姓仍遭凶」是也。此宜藏其五之若干分,凶亦宜藏其若干分。《事篇》所「而藏」,李悝所「善平者,必其上、中、下熟,上熟三舍一,中熟二舍一,下熟中分之」,即其矣。 〔二四〕俞樾云:「此本作『者所以隘也』。故管子曰『隘易益也』,正承桓公此而言。今作『所以益也』,即涉下句『益也』二字而耳。《.器篇》:『君子以隘矣。』《文》曰:『隘本作。』是、隘得相通,故曰「者所以隘也』。隘作益,於通。且《管子》『隘易益』之言矣。」元材案:、隘古字通,解已《蓄篇》。此作窘,《策.策》「若自在隘窘之中」是也。「益」仍作「益」。益者增益也,今言助。亦即《山篇》所「山田以君寄振其不」之意。桓公之意,凶之,正村窘之,政府方助而之之不暇,能藏其五之若干分同耶?俞非。 〔二五〕元材案:「隘易益」者,此益字上益字不同。上益字人民言,此益字政府言。正惟村窘之,更易用重之,造成占格,故一可以而十,十可以而百。《重丁篇》所「一可以百」者是也。「以守」者,以守者守。上者加也。去者也。(《山至篇》尹注)凶之,物缺乏,人民食用不足。不足其必,故其重之准,恒「一上十」。「一上十」者,政府收物之初,其本一,及藏既久,市需要增加,必可坐而至十倍。即《山篇》所「,坐十倍」者也。之,粒米狼戾,市予,而狗彘食人食,其必,故其重之,恒「十去九」。「十去九」者,政府若於此收物,往往本值十倍者,只一倍之即可得到。然一手,一可十,十可百,而政府常有九之矣。《山篇》所「一十,君常cāo九」,本篇下文所「物一也而十,是九用」者皆此意也。「於」者,即「山」之,亦即《揆度》「人君以制之」之,即。即、策。「於」,言於,守三之道他,在能用重之,以守者守,使富商蓄所乘,政府必有十倍百倍之利矣。如此者之。者,《策.楚策》云:「是以於毛而重於泰山。」君cāo在自己手中,否不益而且有害,故曰「君以令」。 桓公於管子曰:「制。」 管子曰:「制,地有量〔一〕。」 桓公曰:「何制,地有量?」 管子曰:「高田十石,田五石〔二〕,庸田〔三〕三石,其皆荒田。地量百,一夫之力也〔四〕。粟一,粟十,粟三十,粟百〔五〕。其在流者,百中千之也。然百乘千乘也,千乘乘也〔六〕。故地量,〔七〕。」 桓公曰:「善。」 「今yù大,大yù天下,不通,其能者矣〔八〕!」 桓公曰:「今行奈何?」 管子曰:「君通於之,不以畏;通於重之,不以少畏多。此之大者也〔九〕。」 〔一〕元材案:制即《孟子.滕文公篇》「取於民有制」之制。家之制取於民,土地之量以移。量有「高田十石,田五石,庸田三石」之不同,制取之方亦因之而。故曰:「制,地有量」,非真制也,以量耳。 〔二〕安井衡云:「高田,上腴之地。十石、五石、三石,十所收。治篇:『常山之,河汝之,早生而晚,五之所蕃熟也。四而五,中年二石。』」佩云:「《.食志》:『李悝地力之教,治田百,收一石半,粟百五十石。上熟其收自四,四百石。中熟自三,三百石。下熟自倍,百石。小收百石,中七十石,大三十石。』然一之收,大熟之年收亦止四石。今曰『高田十石』,恐此理。」郭沫若云:「李悝云:『治田百,收一石半,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十五石,百三十五石。』此云『高田十石,田五石,庸田三石』,收之不合,十一之亦不合。意者地量不高,即高田亦收一石,其十一之十石耶?田、庸田可推。」元材案:《史.河渠》,使水工秦,令水自中山西邸瓠口渠,北山注洛三百里,yù以溉田。……秦以然,卒使就渠。渠就,用注填之水,溉之地四,收皆一。於是中沃野,凶年。」又《殖》云:「名家之城郭千之田……此其人皆千侯等。」本《重乙篇》亦有「河●侯之也」。有算法。《海王篇》「百升而釜」算,十釜,是每可收十石。孟康《.食志.注》「六斛四斗」算,亦可收六石四斗。《河渠》又云:「河守番言『穿渠引汾溉皮氏、汾下,引河溉汾、蒲阪下,度可得五千。五千故河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二百石以上。』」五千得二百石以上,是每可得四石。又云:「其後熊言:民穿洛以溉重泉以故地。得水,可令十石。」又《淮南子.主篇》云:「夫民之生也,一人耒而耕,不十。中田之,卒之收,不四石。」又《.洫志》《治河策》,亦有「高田五倍,下田十倍」。彼所「高田」,乃指地高亢,灌溉不及之山地而言,相於本篇之庸田。所「下田」,指水利富足,便於灌溉之沃野而言,相於本篇之「高田」。如以晁所言「百之收不百石」基,高田可收五石,下田可收十石。如以李悝「收一石半」基,高田七石半,下田十五石。又《民要.第三篇》引成帝家之云:行田法後,可以「收百斛」及「美田十九石,中田十三石,薄田十一石」。可代愈晚,量愈高。此在代,有其科上之根,非大之。第一,由於田面之大。《.未通篇》御史云:「古者制田,百步。……先帝(案指武帝)哀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是面比以前增加至百分之一百四十。按李悝量水平,此一即可得三石六斗。第二,由於大模水利事之推行。此只看《史.河渠》及《.洫志》便可明。第三,由於制生工具之。《.地理志》所代官之,四十八之多。第四,由於明代田法及之明田法,耕作方法不有所改善。凡此皆食量增加之有利件。本篇所言量,然是代史之反映。此又本成於人之一矣。三氏皆失之。 〔三〕王引之云:「『庸田』字不可通。『庸』『庳』,字形相似而。庳田,下田也。」安井衡云:「『庸』,凡庸。『庸田』,下田也。」元材案:安井是也。今人用之人庸才,然庸亦有下。「高田」即上田,「田」即中田,「庸田」即下田。《乘篇》所「上臾之壤」、「壤」、「下壤」,此正同。 〔四〕元材案:「地量百,一夫之力也」,即「一之量壤百也」之意,解已《巨()乘篇》。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59 章 〔五〕王引之云:「『粟三十』,衍『三』字。粟一者,令增其而十。粟十者,令增其而百。故百可以千,百乘之可以千乘,千乘可以乘也。」元材案:此非是。此言上述四田之,因量有多少而不同。高田每可得十石,其量特多,多必而。田以下,量依次,愈少愈重而。之,量之多寡成反比例。故高田一,田十,庸田三十,而荒田百。《重乙篇》云:「狄侯之也,故粟十而金。程侯山侯之也,故粟五釜而金。」《重丁篇》亦云:「之粟釜百泉,二十也。西之粟釜十泉,二泉也。」即其例矣。 〔六〕元材案:「在」通「察」。流即《山至篇》「守重流」之流,流即「守重流」之。政府苟能明察於「守重流」之,以高田田之而有之,勿令其自由流散,可坐加十,而百之可以千之用也。推而之,百乘千乘,千乘乘,理此同。中即「而中用重若干」之中,解已《山篇》。 〔七〕佩云:「此反言以足上意。言地若量,矣。」元材案:此是也。《重丁篇》「而一,;而十,有百」,此同。古本本朱本作「地有量」及博「 疑作『地有量,制』」者皆失之。 〔八〕佩云:「『yù大』上『小』二字。『今小yù大』以下,管子之言。」元材案;此句管子,是也。下文「桓公曰今行奈何」,正承此「不通」而者。故此文之上「管子曰」四字。惟「yù大」,即包括「小」在,不加「小」二字亦可通。即。通,即明於行之。不明於行之,不能化小大也。此承上文「其在流者百中千之也」而言。《史.殖》白圭云:「其智不足,yù吾,不告之矣。」「不通」,「其智不足」意全同。 〔九〕丁士涵云:「案『通於重之』下,『不以畏重,通於多少之』十一字。上文云:『通於之,不以畏。』是其句例。」佩云:「『重』作『多少』,上句一例。重是名。人因下有重之,妄改之。」郭沫若云:「丁、之均非。重者格之也。物少而有以其,不畏多矣。原文不增改。」元材案:郭是也。物多,少重。此即上文所「通」之意。言若能通於之,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而王天下(《孟子》),管仲以之一匡天下,九合侯,故曰「不以畏」。若能通於重之,固可益,亦易益,一可以十,十可以百,故曰「不以少畏多也」。「」即。《荀子.富篇》云:「是知之也。」「之大」,即「之」之意。 桓公曰:「善天下,海而止〔一〕,之有道乎?」 管子曰:「有。」 曰〔二〕:「守其,准平其流〔三〕。於未形,而守事已成〔四〕。物一也而十,是九用。徐疾之,重之也。一可以十,十可以百〔五〕。引十之半而藏四,以五cāo事,在君之塞〔六〕。」 桓公曰:「何塞〔七〕?」 管子曰:「君不高仁,不相被。君不高慈孝,民其而。此之至也〔八〕。君以十分之一者〔九〕表置高〔一0〕,之孝子聘之,孝子兄弟寡不旅之事〔一一〕。表置高而高仁慈孝,散而。乘而守之以,十之五有在上〔一二〕。五如行事,如日月之。此有天下之道,之准道〔一三〕。」 〔一〕元材案:此「善」字上文「桓公曰善」之善不同。此善字下,「善天下,海而止」十二字句。善即善之善。即《史.羽本》「力拔山兮世」之。「天下」者,言天下也。《管子.七法篇》兵之,上言「兵未出境而者八」,下即以八事「不天下不能正天下」反承之,即其。「」「示」通。《.高》:「因王道,羽意。」《史》「」作「示」。古注云:「《》多以『』『示』,古通用字。」是也。即下文「此有天下之道」之。止,即。「而止」,《.振篇》之言「以永」矣。佩以「善」字句,又「海」「朝海」。一多以「」「盍」,盍即合,而曰「『天下海』,即所『一匡天下,九合侯』」。郭沫若以「」「」通,「」乃「」字之,「天下,海」,即《山至》「 有海,侯」之意。既失其,又失其,故不之。 〔二〕元材案:「曰」字上「桓公曰云云」,此「曰」字乃管子答桓公。 〔三〕元材案:「守其」,以之一切物盈之字而守之。即《乘篇》所「郡上臾之壤守之若干,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及《山至篇》所「十鼓之壤,君皆善官而守之」,《山篇》所「其」「守其」之意。「准平其流」,以平准之法平衡一切物之,以免「shè」「泄」之患。《蓄篇》所「凡重之大利,以重shè,以泄平。物之平而不。衡重。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即此意也。 〔四〕元材案:「於未形」二句,即「布於未形,其已成」之意,解已《山篇》。博「『事』作『於』」,佩「『守事』作『守其』」,皆非。 〔五〕元材案:「物一也而十,是九用」者,《山篇》所云「一十,君常cāo九」,意全同。「徐疾」,指令言,解已《事篇》。此物之重一,政府用重之後,可令其重至十倍。除本重一外,利九。例如有百石,每石十元,合千元。政府藏後,至每石百元,合共得元。除去原千元外,尚可盈九千元。此他,乃政府用徐疾之重之,故可以收到「一可十,十可百」之效也。「『是』之也。言用十分之九」,句及意失之。 〔六〕元材案:此「引十之半而藏四」句,「以五cāo事」句。「cāo事」解已《蓄篇》。此「物一也而十」之十,分十分。十之半即五分,藏其四分,其一分作下文「表置高」之用,另以五分作政府cāo事之支。至所cāo何事?如何支?一政府之塞而已。下文「散而,乘而守之以」,即cāo事之一例也。 〔七〕元材案:「塞」即塞。《.非鞅篇》大夫云:「 商君明於塞之,假世之,秦致利成。」一作塞。《淮南.泰族篇》云:「今商鞅之塞,申子之三符,非之孤,秦之衡,皆掇取之,一切之也。非治之大本,事之恒常,可博而世者也。」今《商君》有「塞」篇。《史.商君列》所「余商君塞、耕」者也。本皆作塞。《山至篇》:「守之以塞。」《地篇》云:「伊尹善通移重塞。」所塞者,者行之使通,塞者止之使也。其意重等略同。《管子.七法篇》云:「予也,易也,利害也,易也,也,生也,之塞。」又云:「不明於塞,而yù移民,使水逆流。」又《君臣下篇》云:「明主立世,民之制於上,草木之制於也。故民迂流之,民流通迂之。之行,塞之止。有明君能之,又能塞之。之君子行於,塞之小人於。」法家通用而本著者亦借用之。 〔八〕元材案:高,也,敬也。即《.女曰篇》:「佩以之」之,《》:「也。」被,加也。、二字,解已《巨()乘篇》。此君如不提倡仁,人民不肯互相。不提倡慈孝,人民不肯重其而易於生失。故曰「此之至也」。 〔九〕安井衡云:「十分之一,即上藏四以五cāo事之也。」元材案:上文云:「引十之半而藏四。」「十之半」即五分。藏四,藏其五分之四即四分。尚一分。此「十分之一」,即所之一分也。 〔一0〕尹桐云:「表,立表也。置,植也。高植高以示也。若今桅匾牌坊之。」元材案:表即立木表。置高,即《 重丁篇》所「表之家,皆白其而高其」之意,篇。尹失之。 〔一一〕元材案:「聘之」,以存之。「孝子兄弟寡不旅之事」,凡孝子之家不其兄弟有多少人,皆予以免除兵役之待也。 〔一二〕元材案:「表置高」等四句,由於政府仁提倡慈孝,故人民咸以物互相,可免「富不仁」之弊,而物必因此流散於外。此之使行之也。散,然後政府乘其而守其流,於是民物之十分之五又可以政府所占有。此塞之止之也。此《重甲篇》所「好心物之可因」,《重丁篇》所「召城大夫而之」「●丘之」,皆是著者用儒家仁孝弟等道德教宗法思想而提出之空想的和富政策,企以此加其人民之削效能,而不知在以私有基之封建社中,之可能也。然亦有其史背景,於《重丁篇》再之。 〔一三〕安井衡云:「『如』『而』。」佩云:「『如行事』之『如』涉下而衍。」郭沫若云:「疑本作『如五行事,如日月之』。《素.天元大》:『五相而皆治之,期之日,周而始。』」元材案:三氏皆非也。此政府既得此十分之五之,又宜依照去行事之成例,用,有如日月之往而,有止之。恒足而可以有天下矣。「准道」,平准之道,即「准」也。 桓公於管子曰:「教〔一〕。」 管子曰:「民之能明於事者,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二〕。民之能蕃育六畜者,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者,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瓜瓠菜〔三〕百果使蕃者〔 四〕,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已疾病者〔五〕,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知,曰『且』〔六〕,曰「某不登』,曰『某』者,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通于桑,使不疾病者,皆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七〕。其言而藏之官,使旅之事所〔八〕。此之者也〔九〕。用相靡而足,相因揲而●〔一0〕。然後置四限,高下令之徐疾,屏物〔一一〕,守之以,有五官技〔一二〕。」 桓公曰:「何五官技〔一三〕?」 管子曰:「者所以物也。者所以也。春秋者所以成也。行者道民之利害也〔一四〕。易者所以守凶吉成也。卜者卜凶吉利害也。民之能此者皆一之田〔一五〕,一金之衣〔一六〕。此使君不迷妄之也。六家者〔一七〕即其,使豫先蚤之日受之。故君失,失,物失利〔一八〕。占得失以末教,人失,行道失,易守福凶吉不相〔一九〕。此君?〔二0〕。」 〔一〕元材案:教教育之。《孟子.告子篇》云「教亦多矣」是也。 〔二〕元材案:置,立也。直,也。「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立金,定金一斤或以相於金一斤之凡八石也。 〔三〕元材案:即《.士相》「膳」之,注:「,辛物,蔬之。古文『』作『薰』。」後世之以ròu食者不同。 〔四〕王念云:「『』作『●』,字之也。《玉篇》、《 》『●』字『裕』同。蕃裕蕃衍耳。世人多『裕』,少『●』,故『●』、『』。」洪楫同。 〔五〕元材案:已即《氏春秋.至忠篇》「病乃遂已」之已。高注:「已,愈也。」 〔六〕志忠云:「且乃字。」丁士涵云:「作『且』。上文云:『大藏分,亦藏分。』言。且,下文『某不登,某』,亦相成。」元材案:且者,也,解已《山篇》。此三「曰」字乃「知」之具容。即且,一也;某不登,二也;某,三也。知,乃能防。知某不登某,乃能有所。故不言也。、丁二氏皆非。 〔七〕丁士涵云:「『皆』字衍。」元材案:此承上「民之通於桑」及「使不疾病者」二事而言,「皆」字不衍。 〔八〕元材案:文中定被之事分七能,即一,二牧畜,三森林,四,五,六令,七桑。此二句乃上七者而言。政府於人民之具有七能中之任何一能者,除以金一斤直食八石之金及免除兵役之待外,宜「其言而藏之官」,人民所造之林等予以保存,以宣推之用。《管子.法禁篇》所「藏於官法,施於成俗」,此之也。 〔九〕王念云:「『之』下有『大』字。上文云:『不以畏,不以少畏多,此之大者也。』是其。」元材案:《史.秦始皇本》:李斯言:「臣史官非秦皆之。非博士官所,天下敢有藏百家者悉守尉之。……所不去者,卜筮之。」此所列七能下文「有官五技」云云,李斯所「卜筮之」容全相同。此又本秦以後人所作之一也。 〔一0〕金廷桂云:「按《易》『我有好爵,我靡之』,注:『 靡,散也。』相靡而足,言分散而各自足也。」王引之云:「『●』『澹』,字之也。「澹』,古『』字也。上句言足,下句言,亦足也。『相困揲而●』『相揲而澹』。《雅》曰:『 揲,也。』言用相而也。『相揲而』,『相靡而足』文,困衍字耳。以●咨字,不可通。朱本改咨,益甚矣。又《重甲篇》:『不者得振』,宋本『』作『●』,亦是『澹』字之。民不振之。《山篇》曰『振其不』是也。下文『不者振之』,及《山至篇》『散振不者』,『不』皆『不澹』。又《蓄篇』:『千乘可足,乘可』,『』『足』文,亦是『澹』字。」元材案:靡散,●作澹,氏皆是也。字在《》中凡三十一,《史》、《》中所尤多,亦人通用。惟金氏「分散而各自足」,王氏言「困衍字」,可商。「用」解已《乘篇》。此文足皆指用而言,人民,不得云「分散而各自足」。「困」依宋本作「因」。《山至篇》云:「重之相因,之化,不。」《重甲篇》云:「故物主,事接,近以相因,四夷不得而朝矣。」《重乙篇》云:「故君重重而衡,物而相因,可成。」《揆度篇》云:「左右,以重相因,二十之也。」皆以「相因」二字用,可「相因」亦是本著者特用。《山至篇》尹注云:「重之相因,若春也。之化,若秋收也。因之重,不以之。」此云「相靡而足,相因揲而」者,相靡指人民,《管子.侈靡篇》所「富者靡之」可。相因揲指封建家。足者者皆指家。物因散而,因而重,,重。政府因此得以散重,取大利,故用由之而足也。 〔一一〕安井衡云:「四限,四境也。置四境中之准。」尹桐云:「『置』同直,也。『限』,竟也。」元材案:此作「置四限」句。置四限者,《氏春秋.用篇》「先祝者置四限」,注:「置,也。」高下在此作「度」。「高下令之徐疾」,《地篇》之言「先王度其令之徐疾」。屏即《蓄篇》「 有所屏也」之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60 章 屏,藏也。「屏」而藏之。此言政府先四限,然後度其令之徐疾以屏物,使其入於四限之中,而所逃於天地之。此《蓄篇》所「以守民」,《山篇》所「民四面皆●」,《山至篇》所「行牢之」,意全同。《史.殷本》之言「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矣。氏皆非。 〔一二〕元材案:「有五官技」,作「有官五技」。《山篇》云「有官天」,句例此正同。官即管,有即又。於七能、置四限之外,又管制五技能之人,使其皆政府之政政策服也。 〔一三〕元材案:此亦作「官五技」。 〔一四〕元材案:行,指掌祭行神之人而言。行神即道路之神。《.聘》「於行」,注:「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今民春秋祭祀有行神。」胡培《正》:「古有始教行之人,後遂祀道路之神。其名未也。」《.月令》:「其祀行」,希旦《集解》:「行道路之神也。行神所主不同。《月令》『冬祀行』,《聘》『於行』,此中之行神也。《聘》云:『 出祖』,,祭行神。此外之行神也。行神皆主道路,但所主不同耳。」又《.江王》「行祖於江陵北」,古注云:「祖者送行之祭,因也。昔帝之子祖好而死於道,故後人以行神也。」道同。指也。掌祭行神之人以指人民在行路之利害,使其知所避也。安井衡「行者三所之」,佩行「指五行」,尹桐「《子.天下篇》『 以道行』,然行或」者皆非。 〔一五〕安井衡云:「四井邑,四邑丘,四丘甸。出牛十二,戎四匹。一之田,一丘十六井之地也。」何如璋、尹桐同。元材案:氏皆非也。一之田,即《揆度篇》所「匹之壤」,乃指一匹一日所能耕之田土面而言。《.未通篇》云:「夫以耕。」又《散不足篇》云:「庶人之乘者足以代其步而已,故行服,止就犁。」可以耕田,乃人通俗。若如安井氏言,方里而井,井九百,十六井一四千四百,未免大矣。李哲明以「,俗之。一之田,言其少也」,亦不可。 〔一六〕李哲明云:「『金』疑『?』之。『一?之衣』,言衣祗一。《》『?同襟。或作衿』。《氏家.》:『古者斜下於衿,故衿。』《.青青子衿.》:『青衿,青也。』」元材案:此是也。安井衡、何如璋皆以一金金一斤者非。 〔一七〕元材案:六家:一,二,三春秋,四行,五易,六卜。上言五技,此六家者,朱春云:「易、卜一官。」是也。 〔一八〕元材案:「失」,《》「好事而亟失」,後於,《巨()乘篇》所「失於」者也。失策即《乘篇》「君不知其失春,又失夏秋之」及本篇下文「君失而民失生」之意。《.刺篇》丞相史云:「故及下者失策。」失即失也。一,又分《巨()乘》及《 地篇》,解已《巨()乘篇》。失利,解已《蓄篇》。 〔一九〕元材案:失言失。《》:「不以言。」故曰「人失」也。若。《易》注:「,明也。」此四句上文重,又缺春秋二,有。 〔二0〕元材案:?,《文》「柄」同。一作秉。《史.侯世家》「持秉」,《索》:「秉音柄。」又《.刺篇》文云:「家之柄以行海。」君柄,即家之柄上文所「 」,皆指政而言。又案此段文字多有,不可解。大意政府於六人才,亦分加以管制。使其在暇之,以其所有之,先人民宣授,能知所避,不致入迷途。古人重迷信,缺乏科知,得此指,可免失失失利失之弊。而其指之,完全cāo在封建治者手中,故曰「此君柄」也。 桓公於管子曰:「?之,吾已得之矣。守之固奈何?〔一〕」 曰〔二〕:「能皆已官,皆已官,得失之,物之始,君皆已官之矣〔三〕。其皆以行。」 桓公曰:「何以行?」 管子曰:「者民之司命也。智者民之也〔四〕。民智而君愚,下富而君,下而君富〔五〕。此之事名二〔六〕。,徐疾而已矣〔七〕。君道,度法而已矣〔八〕。人心,禁而已矣。〔九〕」 桓公曰:「何度法?何禁?」 管子曰:「度法者,量人力而功。禁者,非往而戒〔一0〕。故不萌通而民患咎〔一一〕。」 桓公曰:「心禁〔一二〕。」 管子曰:「有臣不忠於其君,其主,之公〔一三〕。公之家毋使得事君。此之失也。之公,坐立差〔一四〕。乎刑,善善乎。戒也。此之戒〔一五〕。」 〔一〕元材案:?即柄。《.向》「大臣cāo柄,持政,未有不害者也。」固又《重丁篇》。《管子.立政篇》云:「治有三本而安有四固。」又《七臣七主篇》云:「不法日衰,而失固。」《.和篇》云:「城者之固也。」又《固篇》云:「梁者邦之固。」然固云者,即立於安固之基上之矣。 〔二〕元材案:「曰」上「管子」三字。 〔三〕元材案:能者,指上文「民之能明於事者」等七能而言。得失之者,指五技六家而言。上文云「者所以也」,又曰「六家者即其」,又曰「故君失」,又曰「占得失以末教」是也。物之始,指「置四限,守之以」而言。佩以「『』作『技』,『能皆已官』,能明事之。『技皆已官』,五家之」。以「『能』即指上文五官技言。下『皆已官』三字涉上下文而衍。『』『之』通。此作『能皆已官之』句,下『君皆已官之』句法正同」。皆非。三「官」字皆借「管」。七能五技六家皆已由政府管制之也。《山至篇》「何不官百能」,《准篇》周人之王,官能以物」,二「官」字亦借「管」,此同。 〔四〕元材案:「者民之司命也」,《蓄篇》作「五食米者民之司命也」,《重乙篇》作「五粟米者民之司命也」,解已《蓄篇》。「智」指七能五技六家之知技能而言。有此知技能,即可免於「失」「失」「失利」「失」之弊,故曰:「智者民之也。」 〔五〕博云:「『下而君富』上疑『民愚而君智』一句。」丁士涵、何如璋同。安井衡云:「『下而君富』五字衍。」佩云:「『民智而君愚,民愚而君智』,作『君智而民愚,君愚而民智』十字。各其半。」郭沫若云:「何、丁、之均非。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本篇并未主愚民政策,上文明言『民之能明事者』云云,『皆置之金一斤,直食八石,其言而藏之官,使旅之事所』,其重民智如此。故云『智者民之也』。安得有『民智而君愚』之理?抄者疏忽,在『而君』下跳『智民愚而君』五字也。下文『下富而君,下而君富』,亦『下富而君富,下而君』。因上文既『 民智而君愚』,後之校者未深加思索,援例而改之也。《山至篇》云:『民富君,民君富』,即『下富而君富,下而君』之意,正此文之。又《荀子.富篇》『下上,下富君富』,此同。安井衡『下而君富五字衍』,亦失之。」元材案:、丁、何、是,安井、郭非也。此「民」「下」,皆指富商大之以「牟大利」目的者而言,《山至篇》所「民富君,民君富」「民」字之泛指普通人民而言者不同。前者是作者必加以情打之象,而後者封建家行削之大源。因此,後者必先在培源上下工夫,故曰:「民富君,民君富。」《揆度篇》所「民足君焉不」者,此同。於前者,只有加封建家之政(君?)所有七能五技六家之知技能,完全由封建家先加以,以免富商大所利用,以cāo市牟取大利之工具,以成其「一而二君之正」之。如此,「事至而不妄」,而「失」「失」「失利」「失」之弊自可完全免除。若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不上文所「此使君不迷妄之」、「故君失,失」、「此君?」之以「君」言者不相符合,而且本主之「故予之形,不之理」(《蓄》及《重乙》)及「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 重丁》)的削方,亦大相反矣。 〔六〕博云:「《揆度》曰:『天,也。壤,也。此事名二。』此不合。此六字疑衍。」汝云:「是《揆度篇》文。」元材案:「事名二」三字又分《揆度篇》及《管子.言篇》。《揆度篇》云:「桓公曰:『何事名二』?曰:『天也,壤也。此事名二。』」《言篇》云:「凡人之名三,有治也者,有也者,有事也者。事之名二,正之,察之。五者而天下治矣。」前者以天地之事名二,後者以正之察之事名二,可所「事名二」者,乃古本有此。至其容,可各人自作解。此明是以「」「智」「事名二」,《揆度篇》及《言篇》皆不同。亦《揆度篇》之以「衡矩准」及「五色五五味」解「正名五」也。及氏皆非。 〔七〕元材案:,又《揆度篇》。,要。徐疾指令。此家之要,在于掌握令之徐疾。故曰:「,徐疾而已矣。」 〔八〕元材案:度即制度,法即法令。者皆封建家治者所不可缺少之工具,故之「君道」。 〔九〕元材案:禁,禁止。同。《.大》:「五者一物」,《文》:「,本作。」罪。人心禁,即《.刑德篇》文所「《春秋》之治,心定罪:志善而於法者免,志而合於法者」及《後?霍》所「《春秋》之,原情定,赦事意。故止君而不罪,盾以而」之意,加罪於人,不其事而其心意,言否效果,。 〔一0〕元材案:量人力而功,即《管子.牧民篇》「不不可成者,量人力也。量民力事不成」之意。非,《氏春秋.安死篇》高注:「罪也。」非往而戒,言前毖後。 〔一一〕元材案:萌,萌芽。通,通,言展。不萌通,害不至由萌芽展成大。「患咎」作「怨咎」。《山篇》云:「下安怨咎。」是其。不萌通,承「非往而戒」句而言。民怨咎,承「量人力而功」句而言。 〔一二〕元材案:「心禁」即上文「人心禁」之,即「原心定罪」及「原情定」之意。 〔一三〕一多云:「,也。『』『』,即猾字。公猾公也。」郭沫若云:「『公』,今言政治犯也。不改字亦可通。」元材案:郭是也,不必改字。 〔一四〕元材案:定罪坐。幼之。差,次也。坐立差,即罪定首之意。安井衡「差」「等」,佩以「『差』『表差』」,以「差」「增加」,均失之。 〔一五〕元材案:「乎刑』二本自《公羊》。《公羊》昭二年云:「君子善善也,也短,止其身,善善及子。」戒即善之意。戒言法。又案:此段文字所提公之不同理,郭沫若以春秋代之之。郭氏云:「『坐立差』,即罪分主。原文『有臣不忠於其君,其主(者),之公,公之家毋使得事君』,即是一人有罪,全家坐。如『 、、胥、原,狐、、、伯,降在卑』,(《左》昭三年文)是也。又如叔向乃之名臣,其弟羊舍虎有罪被,叔向坐,被奴(《氏春秋.春篇》),亦其比。管仲者此加以非,『此之失也』。下言『之公坐立差,乎刑,善善乎』,明示法不同。罪分主,者有刑,善者有;以善定刑,不以族。」今案:郭氏「坐立差」是也。二字之理解有未照。此以昭帝中代表政府之御史代表反派之文於坐法之背景者。《.周秦篇》御史云:「一室之中,父兄之,若身相,一而知於心。故今自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乎?」此代表政府方面之意,坐之法不可少。但代表反派之文方面,不能行。故其言曰:「法者人情而制,非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心定罪:志善而於法者免,志而合於法者。」(《刑德篇》)又云:「《春秋》曰:『子有罪,其父;臣有罪,其君。失之大者也。』今以子父,以弟兄,戚小坐,什伍相,若引根本之及,小指之累四也。如此以有罪及罪,罪者寡矣。」又云:「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ròu之恩而刑罪多。父母之於子,有罪匿之。不yù服罪?子父,父子,未父子之相坐也。兄弟追以免,未兄弟之相坐也。止其身,疾始而首,未什伍之相坐。」方持,互不相下。而其所根之理,在御史方面,商、、申、(《刑德》、《申》等篇),在文方面《春秋》。商鞅、起魏人,申不害、非人,皆於三。《春秋》在指《公羊》,而《公羊春秋》之始者公羊高及初《公羊春秋》之胡母生皆人。由此可以得出:第一,《公羊》之,始於景帝,盛於武昭。其後宣帝提倡《梁》,《梁》之乃代之而起,但《公羊》并未因之。《.王莽》居三年群臣奏言:「《春秋》善善及子。者之後宜有土地。」又天五年莽曰:「《春秋》之,君,而焉。……」云云,在王莽,《公羊》仍有法律效力,可以。第二,公羊高人,但《公羊春秋》至景帝始由其公羊成。而《公羊春秋》派申派生面面的直接立,在以前所。今此文著者用其之手法,方之中心概括「公」理意之分歧,而於之方,概括之「」、「」派。甚至引用景帝才始成的《公羊春秋》中,作派理之根,而作者亦然站在派一。故此所,既不是指春秋代之,亦不是指代之,而是指武昭代在政治上生直接立之派派而言,甚明。然本之成,不得在《》以前,此又其一矣。 桓公管子曰:「重准〔一〕施之矣,於此乎?」 管子曰:「未也。御神用〔二〕。」 桓公曰:「何御神用?」 管子曰:「北郭有掘〔三〕而得者,此〔四〕百里之地也。」 桓公曰:「何得百里之地〔五〕?」 管子曰:「北郭之得者,令之平〔六〕之中。君起十乘之使,百金之提〔七〕,命北郭得之家曰:『若服中大夫〔八〕。』曰:『海之子於,舍於若。若大夫之服以而身,若以百金〔九〕。』之,而藏泰,一日而之以四牛,立曰〔一0〕。四年,伐孤竹。丁氏之家粟可食三之行五月〔一一〕,召丁氏而命之曰:『吾有之於此。吾今有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61 章 事〔一二〕,以於子,以假子之邑粟〔一三〕。』丁氏北再拜,入粟,不敢受。桓公命丁氏曰〔一四〕:『寡人老矣,子者不知此。受吾!』丁氏,革室,藉藏〔一五〕。四年,伐孤竹,丁氏之粟中食三五月之食〔一六〕。桓公立〔一七〕:文行中七年中四千金,黑白之子千金〔一八〕。凡制,中二之壤也〔一九〕。用:危出,安行流〔二0〕。」 桓公曰:「何流〔二一〕?」 管子曰:「物有豫君〔二二〕,失而民失生矣〔二三〕。故善天下者,cāo於二豫之外〔二四〕。」 桓公曰:「何二豫之外?」 管子曰:「乘之,不可以金之蓄〔二五〕;千乘之,不可以千金之蓄;百乘之,不可以百金之蓄。以此令退,此之乘〔二六〕。」 〔一〕元材案:重准即「重之准」。《蓄篇》云:「物之重而御之以准。」又曰:「乘四之朝夕,御之以重之准」,是也。 〔二〕丁士涵云:「《文》:『,祀也。』御、古通。下文云『海之子於』,尹注:『海之子,海神之子也。』以神而祀之,故藏泰,日四牛。」安井衡云:「御,使之也。神怪也」。元材案:安井是,丁非也。御神即《重丁篇》所「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之意,言「神道教」。 〔三〕尹注云:「掘,穿也。穿地至泉曰。」王引之云:「『掘』字衍文。『掘』『』音同,『』即『掘』字假借,注分。」文虎云:「掘固不,然掘下似一字,但云掘,文不成。」佩云:「『而得』,文不成。『掘』作『 掘』。古『』『穴』通。《埤雅》『蜉蝣掘』,引《管子》『掘得玉』。王氏《》云:『「掘得玉」,恐常如此。掘,挑貌,《》故云。《管子》「掘得玉」,始知穴通。』源《毛稽古篇》:『今《管子》「掘得玉」,惟《山》「北郭有掘而得者」。「掘得玉」他篇,而近本逸之乎?』今案、王所引,即此文。『掘』即『掘』疑。」元材案:是也。惟掘得玉,玉是字之。上文云:「御神用。」下文云:「立。」又曰:「吾有之於此。」又曰:「危出。」省●,遂坯而玉耳。至何以掘穴乃得?考《史.策列》:「古五帝三王事,必先蓍。《》曰:『下有伏,上有菟。上有蓍,下有神。』所伏者在菟之下,似之神。新雨已,天清。以夜捎菟去之。即以此地,之火,即其,以新布四丈置之。明即掘取之。入四尺至七尺,得矣。七尺不可得。伏者千松根也,食之不死。蓍生百者,其下必有神守之,其上常有青覆之。」可知所神者不必皆出於水中,亦有生於蓍草之下,土壤之者。其掘取之法掘取伏相同,故略而不言也。 〔四〕尹注云:「比也。以此用者,其可比百里之地。」何如璋云:「,《雅》:『同也。』」佩云:「通。《文》:『,收也。《孟子》不知,《食志》作不知。『』字即『』字之衍者。原非。」陶云:「尹注云:『比也,以此用者,其可比百里之地。』是其所元文本作『此百里之地』也。下文云:『桓公命丁氏曰:『寡人老矣,子者不知此。』尤其明。」元材案:何是也。此得之利,得百里之地相同也。尹近之,、陶皆非。 〔五〕博云:「『得』下『』二字。」佩云:「『得』下『』字。」元材案:此上文「掘而得者此百里之地也」之文,上文「心禁」「人心者禁而已矣」之文者,句例同,不必添字。 〔六〕尹注云:「令,力呈反。之,置之也。平者,大也。」佩云:「「『令』作『今』。『』『』。《文》:『,剔人ròu置其骨也。』」元材案:令,尹注是也。●,是也。《子》:豫且得白,之,以卜。仲尼曰:「智能七十而,不能避刳剔之患。」「刳剔」即●之矣。令,桓公命令得者之家也。 〔七〕尹注云:「起,也。提,也。」佩云:「《文》:『提,挈也。』言挈百金。」郭沫若云:「提,疑惕字之。惕、古通用。《孟介》『?王之惕金,以祠器』,惕金即金也。」元材案:尹、是,郭太附。 〔八〕尹注云:「若,汝也。中大夫,爵也。」元材案:中大夫又《重戊篇》,乃著者任意假之,爵。中大夫服,可以服中大夫之服,後世之捐官,乃有其名,非真除之中大夫也。 〔九〕尹注云:「海之子其,假言此海之子耳。海之子者,海神之子耳。舍,寄居也。,也。」一多云:「 管子之言止此。」元材案:本篇全是桓公管子答之。「北郭之得者」起至「安行流」,皆管子桓公。著者每明一重之,大抵皆用故事形式加以描,而故事之展往往持至若干年之久始能束。因而在描程中,不得不在答中兼用事。遂使者之,一若真有其事其人也者。此古之所以也。若如氏,「之」以下又是何人耶?而下文「桓公曰:何流」云云,又是何所根而者耶? 〔一0〕尹注云:「之,是也。是至而也。,也。泰,高也。立,曰。」元材案:此亦管子。桓公於封官金之後,即宜立,名。日四牛者,故意神奇其事,取信於人也。 〔一一〕尹注云:「四年,後四年。丁氏,之富人,所丁、惠也。食音嗣。下,以意取。(「下,以意取」,本、中立本作「可,以意料」。)行五月,五月。」元材案:《公羊》僖二年虞郭事,亦有「四年」。孤竹,古北方名。此亦假之。「丁氏之家粟可食三之行五月」作一句。丁家所有之粟,估可以供三行五月之食用也。 〔一二〕元材案:大事即事。左成十三年「之大事,在祀戎」是也。 〔一三〕尹注云:「邑粟即家粟。」 〔一四〕元材案:此「桓公」及下文「桓公立」之「桓公」,皆作「公」字看,亦管子假之。 〔一五〕尹注云:「革,更也。,敷也。藉,席也。」 〔一六〕丁士涵云:「此十九字疑衍。」一多同。元材案:此不宜衍。上文估丁氏有此家粟。此丁氏之粟,果能中食三五月之食也。 〔一七〕元材案:「桓公立」至「安行流」亦管子。於御神用之外,又主立也。下文「桓公曰:何流」便知。 〔一八〕佩云:「『』『』。(下二字同。)『文行』作『文』。《雅.》:『一曰神,二曰,三曰,四曰,五曰文,六曰,七曰山,八曰,九曰水,十曰火。』郭注:『文,甲有文采者。』上四以神,之品自文始矣。『中七』下『千金』二字,下文句例合。『年』作『冉』。《文》:『●,甲也。天子巨尺有二寸,侯尺,大夫八寸,士六寸。』《.食志》:『元冉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大十朋。公九寸,直五百,十朋。侯七寸以上,直三百,?十朋。子五寸以上,直百,小十朋。是四品。』『千金』,『』宜作『中』。此冉即元。黑白之子即子也。」又曰:「《史.策》:『江郡常生尺二寸者二十枚太卜官。』又云:『千乃尺二寸。』或『年』即指千之。不必改字。」元材案:以「文行」「文」,「年」「千之」,又「千金」二字,均是。惟「」字不必改。此三各有定,即所「立」也。 〔一九〕元材案:「中二之壤」,相於二倍土之。《海王篇》「今吾非籍之君吾子而有二之籍六千」,《揆度篇》「左右以重相因,二十之也,二十之也,金二十之也」,《重甲篇》「如此而有二十之故」,句例全同。 〔二0〕元材案:此以「用」句。「危出」句,「安行流」句。「行流」解已《乘篇》。生之,出其物,如上文以之而假借丁氏之家粟以三五月之食,即其例。平安之,促物之流通。二者皆所制,皆足以二倍地之者也。佩改「」「」,以「用危」句,「出安」句。而以「行流」另提一行。「不足用,足出也」,又曰「『行流』上有『』字」,既其,又失其矣。又案:《史.平《:「虞夏之,金三品,或或白或赤,或或布或。及至秦,中一之三等。金以名,上,曰半,重如其文,下。而珠玉之器藏,不。然各而重常。」此,之得器藏而重常,其制始於秦。《子.秋水篇》:「吾楚有神,巾笥而藏之堂之上。」《外物篇》:「宋元君夜半而人被阿,曰:『予自宰路之。予清江使河伯之所。者余且得予。』元君,使人占之,曰:『此神也。』君曰:『者有余且乎?』左右曰:『有。』君曰:『令余且朝。』明日,余且朝。君曰:『何得?』曰:『且之得白焉。其五尺。』君曰:『若之。』至,君再yù之,再yù活之,心疑,卜之,曰:『以卜,吉』。乃刳,七十二而。」是在子,尚止以其「七十二而」而之神,未臻於得器藏之地位。言之,即至子,尚有宗教上之值,而上之值也。自秦以器藏之後,至而之值,乃益其宗教值而增高。《史.策列》云:「古五帝三王事,必先蓍。《》曰:『上有蓍,下有神。』」又曰:「蓍生百者,其下必有神守之。」又曰:「神出於江水中。今高中有室,藏之以神。」又曰:「有神在江南嘉林中,左文曰『得我者匹夫人君,有土正。侯得我帝王。』」此之宗教值也。又曰:「曰:能得名者,物之,家必大富,至千。」又曰:「近世江上人有得名,畜置之,家因大富。」又宋元君得白,本「往古故事」。然至,《史.策》所,已子大。除以元君元王,余且豫且,及端又抬出平、泉令等人物以故事之陪外,最可注意者,即子所未曾提及之值一。如平曰:「者是天下之大也。王能之,侯服。」又曰:「今大也。」此之值也。今本文所述,以御神用言,《策列》所言殆全相同。甚至掘取方法及御神式亦有暗合者。前者如掘得,乃生於土中,《策列》之「上有蓍,下有神」者毫二致。後者如《策列》「於是元王向日而,再拜而受,日戒,甲乙最良。乃刑白雉牛,以血灌於中央」,即本文所「而藏泰,一日而之以四牛」之也。此外,本文之「之」,《策列》之「者是天下之大」,本文之「立曰」,《策列》之「留神以重」,亦均有同一之意。考《策列》褚少所述。褚宣帝博士,仕元成。其自云,《策列》取材之源,共有三端。即(一)「 之太卜掌故文老事者取卜事」。(二)「臣郎,朱方」。(三)「往古故事」。而由今之,此三源,皆出於人之。前二者固矣,即所「往古故事」之宋元王白事,容亦已《子》所不同,而本文全之合。至「 文中七千金,年中四千金,黑白之子千金」云云,又下王莽之「四品」有其因之痕。丁士涵不知此乃人所作,乃以「此文《子》及《史.列》褚先生所述豫且事所本」,非倒果因之耶? 〔二一〕元材案:「流」字上「行」字。「出」,上已之,故此以「行流」也。 〔二二〕志忠云:「『君』上『豫』二字。」佩云:「 豫,干也。(《.薛宣》。)言物有干豫吾重之令者,君失其而民失其生。二豫,上干君之,而下民之生也。《 蓄篇》:『乘之有金之,千乘之有千金之。』今蓄之相,蓄不能乘民之不,百倍其本,而不流於外矣。」郭沫若云:「是也。豫即『凡事豫立,不豫』之豫。故下文『蓄』『』二者『二豫』。」元材案:以上三皆非也。如、郭,作者乃主物必有豫之人矣,原文宗旨恰得其反。亦不合。豫即《荀子.儒效篇》「之粥牛者不豫」之豫。王引之云:「豫也。《周官.司市.注》曰:『使定物,防豫』是也。豫同。《淮南.冥篇》曰:『帝治天下,市不豫。』《史.循吏》曰:『子相,市豫。』《苑.反篇》曰:『徒沼治魏,而市豫。』此同。者皆豫『凡事豫立』之豫,望文生,失其久矣。」物有豫者,富商蓄定物以人,而牟取暴利也。《.力耕篇》文云:「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下文又云:「商,工」原作,上下文校改。,。上,尚也,解已《山篇》。以「」「不豫」言,益足明豫之正。 〔二三〕元材案:失即失,解已上。生,解已《蓄篇》。失生言失。 〔二四〕元材案:「二豫」者,指工商相豫而言。《.禁耕篇》文云:「富而教之以,行道有而工商不豫。」工商相豫,即上引《力耕篇》文所「商,工」之意。cāo即cāo事,解已《蓄篇》。cāo於二豫之外,政府此不能以豫豫,在二豫之中之,而在二豫之外,用重之,根本上加以解。下文所「蓄」之,即cāo於二豫之外之具措施矣。 〔二五〕王引之云:「『』字不可通。『』作『』。蓄者,蓄所也。金千金百金,即所之也。《重甲篇》曰:『 蓄藏羡而不息。』」何如璋云:「『蓄』即指之言。」郭沫若云:「『蓄』『』即上文所『二豫』。『蓄』粟之羡;『』指珠玉等重器。《史.平》『珠玉之器藏』。然『蓄』『』二者均『乘』而『令退』,故曰『cāo於二豫之外』。」元材案:王非,郭亦有未照,何得之。「」即《平》「珠玉之器藏不」之,蓄即「蓄」。「蓄」者,如上文所述立曰,乃事先,以便用,作取丁氏所豫藏之家粟之工具。若如王氏作「蓄」,仍是以豫豫,乃cāo於二豫之中,而非「cāo於二豫之外」矣。如郭氏以「蓄」「」即「二豫」,是以作者所「君失而民失生」之「豫」,即是「乘千乘之」所「不可以」之「金千金之蓄」矣。 〔二六〕元材案:「以此令退」,「此」者指「蓄」而言。此如上文先令北郭得之家,使其所藏之,成「之」,然後又令豫藏家粟之丁氏,以此之而取其粟。乘者守也(《.高》李奇注)。乘,即守,指上文「危」「安」之而言。 管子重九──山至 何如璋云:「目曰山至者,山有金玉可以立,以准,以物,以物,cāo以衡物,重在上,如端,故名至。」佩云:「此篇文已。《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62 章 事篇》『桓公管子曰:事之至可乎?管子曰何至?』乃此篇宗。『何至』,是桓公。今已由理董。就此篇析之,一之前,有准衡重。依《通典》取《地篇》准衡之一,入此篇。《揆度篇》『之』一,此篇『之』、『之簿』相。拾佚,略,未知其有否也。」云:「至,言重之致也。山字衍文。」元材案:以上各皆非也。山字非衍文,解已《山篇》。至即善,解已《事篇》。山至者,言至善之理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一段,每段明一。段段除有用一「又」字表示互相接外,在容上毫有之系。其例《揆度》及《重甲》以下各篇相同。第一段,梁聚「而肥籍」之批判。第二段士「官百能」之批判。第三段天子失之原因。第四段身有天下之道。第五段所「」之意及其措施。第六段特所主的厚葬之批判。第七段不予人以壤及不授人以。第八段行乘之。第九段牢策。第十段准五之。第十一段侯遍有天下取不同之政策。 桓公管子曰:「梁聚〔一〕寡人曰:『古者而肥籍〔二〕,取下于此者矣〔三〕。』梁聚之言何如?」 管子曰:「梁聚之言非也。彼。肥籍械器不奉,而侯之皮不衣〔四〕。,〔五〕。外,皮不衣於天下;,〔六〕。梁聚之言非也。君有山,山有金,以立。以准而授〔七〕,故斯在上〔八〕,什倍。夫夜蚤起,不待使,五什倍。士半而死君,夫夜蚤起,力作而止〔九〕。彼善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之,使不得不用〔一0〕,故使民有不得不使者〔一一〕。夫梁聚之言非也。」 桓公曰:「善」。 〔一〕文虎云:「『梁聚』如前《事篇》『佚田』,此篇『梁聚』、『士』、『特』及《重甲篇》『癸乙』,《乙篇》『癸度』、『衡』,皆寓言,其人。」 〔二〕何如璋云:「肥厚也。者正供,者,籍折徵其。言收正供之,厚取以也。」佩云:「《秦策》:『省攻伐之心而肥仁之。』高注:『省,。肥,厚也。』彼以省肥,此以肥。」元材案:肥,古字,解已《事篇》。肥籍,即薄籍。何、二氏皆非。郭沫若以「肥」字「非」字之,亦非。 〔三〕元材案:取即《孟子.滕文公篇》「取於民有制」之取。即《管子.牧民篇》「政之所在民心」之。本著者根本主「不籍而」,於儒家及《管子》其他各篇之主薄籍者尤反,故特梁聚之言而斥之。 〔四〕元材案:一本「械器不奉」下又有「械器不奉」四字,《御.治道部》引此「衣」作「至」,均不可。「械器」「皮」文。械器相於《巨()乘篇》「里邑百官皆奉器械」之器械,皮相於《山篇》「女帛苟合於奉者」之帛,衣即《史.殖列》「故冠衣履天下」之衣。此言器械帛皆出於百工女,若徵太薄,一方面兵器田器不供於用,又一方面冠衣履不能大量出。故曰「肥籍械器不奉,而侯之皮不衣」也。此二句又上文「」句互文。下文乃分承而申言之。 〔五〕元材案:「」字在本中凡十(本篇二,《重甲篇》四,《乙篇》、《丁篇》、各二)。有作名用者,此字是也。有作用者,如《重甲》及《重乙》之「戟」,《重甲》及《重丁》之「耜」是也。戟、耜解《重甲篇》。此字皆「士」字通,士也。下文「士半而死君」,即承此「」句而言。以「吏通,事同」者非。又案《史.平》云:「是,士不得矣。」(《.食志》同)又《.力耕篇》云:「往者用不足,士或不得。而山被,大。均之富,之,士以奉,民以。」所「士不得」,「士或不得」,此所云:「」,意正同。然之通士,此又其一旁矣。 〔六〕元材案:《御.治道部》七引此「外」字,「」作「 」,「衣」作「至」。文虎云:「『而』字之。『而』即『』也。」今案外文。且上文相接,理甚分明。《 御》引及氏皆非。 〔七〕元材案:「以准而授」,以奉,代替物也。下文又云:「士受以,大夫受邑以,人受食以。」又云:「君以。」以授,其制亦始於代。《.方朔》:朔曰:「朱儒三尺,奉一囊粟,二百四十。臣朔九尺,亦奉一囊粟,二百四十。」此武帝事也。然此尚是粟行。至元帝,完全以而不以。《禹》「禹言:……拜大夫,秩八百石,奉月九千二百。……又拜光大夫,秩二千石,奉月二千。」又:「宜珠玉金之官,亡以。……租,皆以布帛及,使百姓壹於,古道便。」可元帝,租皆以徵收及支付。故禹遂有改用布帛及以古道之建。此文之成,不得在元帝以前,此又其一矣。 〔八〕李哲明云:「斯,也。言在上也。《》:『王赫斯怒』,《》:『斯,也。』《.更篇》:『斯食之』,注:『斯也。』此斯字同。」元材案:「斯在上」言皆家所占。 〔九〕佩云:「『夫』二句,下文而衍。『五什倍』,作『五之什倍』。及覆上文,在下句『夫夜蚤起』上。『半』曰判。《文》:『判,分也。』半言分。一,《.籍》:『卒食半菽』,注引孟康曰:『半,五斗器名也。』言士沾升斗之而即君效死也。什倍,夫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自力於畎矣。」陶云:「『什倍』以下,句多衍。原文云:『什倍,士半而死君。夫夜蚤起,不待使,力作而止。』」一多云:「『五什倍』即『什倍』之文,。『力作而止』,升在『夫夜蚤起』句下。下『夫夜蚤起』句即上句之。。『不待使』在『士半而死君』下。士不待使而君致死也。『夫夜蚤起,力作而止』,『士半而死君,不待使』,法一律。『止』『 使』。」元材案:三氏皆非也。「五什倍」「什倍」不同。後者指五之格而言,前者五之生量。安井衡云:「 什倍,夫喜其利己,夜深始,早旦乃起,以勉其,不待上使之,五之多什倍於他日。既,半所得,五倍於他日,故亦感恩死君也。」得其矣。本作者,固力主籍於民者。「薄籍」,既有「」及「器械不奉」「侯不衣」之弊,而重之厚之,又有求而致之虞。故特提出山金,立授之策,使五政府所有,造成五之占格。既,夫其有利可,不封建家之役使,必夙夜寐,自勤勉,以期收之增加,故曰「五什倍」也。「士半而死君」者,士即,士也。「半」者,「全」而言。《管子.侈靡篇》云:「毋全,而用不足。」云「半薪」矣。此既之后,乃一反以前之所,改「以准」「以准」,支付其俸。所得及未前之一半,而此一半之收入,已五倍於他日。例如以准之,每人月十石,每石五元,合不五十元。及什倍之後,以准,即以月五石算,每石五十元,合亦有二百五十元,故能忠死於君也。然今日本主家提高名工向工人行削之最dú辣的手段,本著者在二千年前即已明而用之矣。 〔一0〕元材案:此段文字又《揆度篇》。唯彼「善」作「 善天下」,「不曰之」作「不曰用之」。王念云:「『』字不可通。《揆度篇》『』作『用』,是也。『使』字『用』字皆上下相。」 〔一一〕丁士涵云:「『不得不使』,疑作『不用不使』。承上『 不得不使』『不得不用』言之,言使民有不我用不我使也。」 桓公又於管子曰:「有人教我,之士。曰:『何不官百能?』〔一〕」 管子曰:『何百能〔二〕?」 桓公曰:「『使智者其智,士其,百工其巧。』〔三〕若此可以乎?」 管子曰:「士之言非也。肥士不死,士,物士偷幸。三怠在,何之有〔四〕!彼十藏於上〔五〕,三游於下,士其,智士其知,勇士其死。士所妄言也。不通於重,之妄言〔六〕。」 〔一〕何如璋云:「士之名梁聚一例,不必有其人。」元材案:此言是也。此官字亦管。官百能即《山篇》「能皆已官」、《准篇》「周人之王,官能以物」之意。 〔二〕元材案:「百能」上似「官」字。 〔三〕元材案:「使智者」三句,是桓公述士之言。「若此」云云,方是桓公。 〔四〕元材案:「肥」云云,戴望云:「此肥字亦薄。上『肥籍』同。」佩同。值低落。即低落,物即物低落也。,解已《巨()乘篇》。偷,偷安。幸,。三怠,指士不死、士、士偷幸而言。有三怠,yù管制百能,亦不能有良好果也。 〔五〕博云:「十作七。」戴望同。郭沫若云:「此有文。士『使智者其智,士其,百工其巧』,而管仲以『肥士不死,士,物士偷幸,三怠在,何之有?』不相。」元材案:是,郭非也。十分,而以其七集中於政府手中,以其三流通於市,五之占格即可造成。人民yù取得政府手中之,以自其生命,不得不任其能,竭其智,其,其事以忠於政府。政府不必管制百能而自不死、、偷幸之患矣。《蓄篇》云:「故人君其食,守其用,有而制不足,故民不累於上也。」此同。 〔六〕元材案:《山篇》云:「能皆已官,皆已官,物之始君皆已官之矣。」「能皆已官」,即「官百能」之意。可《山篇》是主「官百能」者,而本篇作者此表示不能同意。故士之言而斥之,一曰「士之言非也」,再曰「何之有」,三曰「不通於重,之妄言」,此亦本各篇意不一致之。陶以「『不通於重』二句乃注之入正文」者非。 桓公於管子曰:「昔者周人有天下,侯服,名教〔一〕通於天下,而於其下〔二〕。何也?」 管子曰:「君分壤而入,市朝同流〔三〕。金,一也;江之珠,一也;秦之明山之曾青,一也〔四〕。此以寡多,以。出〔五〕之也。」 桓公曰:「天下之於出之也」〔六〕? 「今重什倍而物〔七〕,大夫之〔八〕:『子吾而。』之重一也,今九〔九〕。重而物,若此九在大夫矣。反一〔一0〕,物之九者倍重而出矣。物在下,之九在大夫。然羡在大夫也〔一一〕。天子以客行令以出,熟之人亡〔一二〕,侯受而官之〔一三〕,朋而聚〔一四〕,高下物以合民用〔一五〕。大夫自〔一六〕而不忠,外侯朋合,熟之人去亡〔一七〕,故天子失其也。」 桓公曰:「善。」 〔一〕佩云:「《.表.注》:『名者也。』」元材案:《.周》「言以信名」,注:「名,令也。」教亦令也。《史.商君列》「教之化民也深於命」,《索》引氏云:「教商鞅之令」是也。名教通於天下,即令於天下,言其力之大也。《禹》:「教敷於四海。」此同。氏非。 〔二〕郭沫若云:「『』字是『』,即『敷』之古字。『名教於其下』不。」元材案:於其下,天子令之下所。下文云「故天子失其也」,可。郭氏非。 〔三〕元材案:市朝又《揆度篇》,即市。《史.孟君列》「市朝者」,《索》云:「市之行位有如朝列,因言市朝也。」《.本篇》云:「市朝以一其求。」《力耕篇》云:「 市朝生草。」《篇》云:「古者市朝而刀。」可此亦人常用。「分壤而入,市朝同流」者,按照各地特,定品,使其在市中流通也。 〔四〕星衍云:「《揆度篇》:『汝水之右衢金,一也;江之珠,一也;秦明山之曾青,一也。』上『之』字衍。『金』上依『汝水之右衢』六字。」丁士涵云:「『金』上亦有所出之地名,下文一例。『秦之明山』衍『之』字。《揆度篇》云云是其。」元材案:本言金出地不一其。或曰:「金起於汝之右」(《地》),或曰「金起於汝水之右衢」( 《揆度》),或曰「金出於汝之右衢」(《重乙》),或曰「楚有汝之金」(《重甲》、《地》),似不可《揆度篇》改。「江之珠」又分《揆度篇》,解已《蓄篇》。「之」字亦不必衍,秦明山即秦之明山也。秦之明山,其地自在中,但所在已不可考矣。佩「秦之明山即秦之南山」,于鬯「秦之明山作秦明之山」,均根,故不之。曾青即精,其色青,可供。《荀子.王制篇》。 〔五〕佩云:「『』『宄』通,也。出,生也。此皆易生,周人之利乃所。」一多云:「『』疑『九』。」元材案:「出」不,疑「重」二字之。《揆度篇》云:「此以寡多,以,天下之,於重矣。」即作「重」,可以。下仿此。郭沫若予同。、二氏皆非。又案:《管子.乘篇》云:「市者之也。……故曰:市者可以知多寡而不能多寡。」而此云:「此以寡多,以,重之也。」《揆度篇》亦云:「此以寡多,以。天下之於重矣。」又《山篇》云:「君通於之,不以畏。通於重之,不以少畏多。」《乘篇》不能多寡,而重篇云重之以寡多。前者以物言,後者以言。物之生通全而之,本有一定之量,且市在流通,而不在生,故曰「不能多寡」。至之利,固重之之用而一可十,十可百,可有,可富。此其所以不同耳。 〔六〕郭沫若云:「自『金一也』以下至『天下之於出之也』,乃《揆度篇》玉七本之,羼入於此。七去四半。可注意者『秦之明山之曾青一也』『此以寡多,以』之,去『禺氏山之玉一也』九字,恰去一。其八寸,故能容此字也。」元材案:本各篇同文之不一而足。如「玉起於禺氏」一段,分於《蓄》、《地》、《揆度》及《重乙》等四篇。「吾yù籍於榭」一段,分於《 海王》、《蓄》及《重甲》等三篇。「有十年之蓄」一段,分于《蓄》及《重乙》篇。「十口之家十人食」一段,分於《海王》及《地》篇。「夫衢之本」一段,分於《地》及《重乙》篇。「彼侯之十」一段,分於《山至》及《重乙》篇。「夫寒耕暑芸」一段,分於《巨()乘》及《事》篇。「楚有汝之金」一段,分於《地》及《重甲》篇。「事再其本」一段,分於《揆度》及《重甲》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63 章 篇。各篇所言,不文字上有差,甚至容亦多有相反者,如《蓄篇》有「以田籍之禁耕」,而《海王》及《重甲篇》之。此外,同是封地制度,而《事》及《重乙》不同。同是生工具,而《海王》及《重乙》不同。同是古史,而《揆度》、《准》及《重戊》不同。以彼例此,此篇《揆度篇》所之玉制度,亦不能是某篇羼入某篇。此由于各篇不是一一人所作,故所反映之容亦自因之而不能一致。若必一一甲改乙,未免事自矣。又按:此「出」二字亦是「重」二字之。「也」「邪」通。 〔七〕戴望云:「『今』上『管子曰』三字。」陶同。元材案:作「管子曰」,上文同。 〔八〕元材案:「大夫之」一句。「之」是「人」字之。《揆度篇》云:「然之一分在人。」又曰:「之少分於人。」又曰:「之物在人。」皆以「人」,此正同。下文「巧物重皆在之」,「之」字亦「人」字之。于鬯以「之」字下者非。 〔九〕安井衡云:「一,同也。什倍同於前,一什,故九。」郭沫若云:「『重』『量』。量、重形近,涉下文『重一也』而。言大夫藏之量本增加,惟因『重什倍而物』,即使投出藏十分之一以收之物,亦有九倍之藏也。」元材案:上文「子吾而」,乃大夫人。「大夫旅壤而封,而上」(下文),故其必多。此之,之,其什倍。重而物,故大夫必乘行其之。未之前,之一。今重什倍,什一九,是盈九倍。《山篇》云:「一十,君常cāo九。」《山篇》云:「物一也而十,是九用。」此同。以九倍之收物,故之十分之九又入於大夫之家矣。二氏皆失之。 〔一0〕博云:「『』疑作『藏』。」安井衡云:「以,故九在大夫,而王每反得其一。」郭沫若云:「『反一』者,之回原。即因大夫投出藏以收物,市多故跌。」元材案:郭是也。此即《山篇》所「反准」,及本篇下文所「准反行」之意,解已《山篇》。大夫之既以收物而散於市,散,故其又反於一也。及安井皆非。 〔一一〕丁士涵云:「『之九在大夫』云云,作『之九在大夫,然羡在大夫也。』今本『』『』,又衍一『』字,遂不可通。上文云『吾而』,即也。云『九在大夫』者,即以之也。云『反一,物之九皆倍重而出』者,即以准,仍反之民也。故此云『物在下』也。物在下,在上,故云『之九在大夫』也。在大夫,重一而九,故云『羡在大夫』也。管子立乘之,不重重,一上一下,於,自其法也。」佩云:「始以,之九既在大夫。又用以,故之羡均在大夫。」郭沫若云:「原文不。丁氏未得其解。大夫高投出物,故『物在下,之九在大夫』,果大夫既有多之羡,又有多之,故曰『然羡在大夫也。』」元材案:丁氏改「」「」,又衍一「」字,以「」即「」,穿已甚。亦有未照。郭得之。又案:《.敬王彭祖》:「王擅,使使即人榷。(昭曰:「平家之者。榷者,禁他家,王家得也。」古曰:「即,就也。就而榷人之,若今和市矣。」)入多於租,以是王家多金。」可在封建社中,封建族商人互相勾,狼jiān,乃有之史事。此所言,非矣。 〔一二〕元材案:客即《荀子.君子篇》「天子四海之客」之客,注引《》云:「天子客,莫敢主焉。」《.禁耕篇》文云:「天子侯,升自阼,侯管,策而命,示莫主也。」此同。此言羡既在大夫,天子之主下所,是以主位而退居於客位也。「天子以客行令以出」,作一句。令即令。即「急政暴虐,不」之。天子以客位而施令,其效之微,不言可知。而其令又不出,有限制。熟之人身受政治上上之重迫,只有「逝去女,彼土」,以自求生存而已。熟之人,安井衡云「夫也」。今案:下文云:「侯受而官之,朋而聚,高下物以合民用。」所熟之人,既可以「侯朋聚,高下物以合民用」,是普通夫所能任?疑指作食投生意之地主兼商人而言。尹桐以「令」大夫,「熟」「精熟」,「」「善」,「熟之人」「天子精善之人」者尤非。 〔一三〕元材案:此「官」字亦管。「受而官之」,收容熟之人而管制之。《.王濞》:「有豫章郡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又云:「其居,以故,百姓。卒更,予平。存茂材,里。它郡吏yù捕亡人者共禁不。」所「招致天下亡命者」,所「它郡吏yù捕亡人者共禁不」,即此文「侯受而官之」之意。又《重乙篇》云:「境侯受君之怨民,之善。」此同。 〔一四〕元材案:「朋聚」,即《.武五子》燕王旦疏「 成朋」之意。古注云:「,也。」《.禁耕篇》云:「邪群聚,私成。」此同。 〔一五〕元材案:合言兼并。「高下物以合民用」,即《.禁耕篇》「豪民擅其用而其利,市巷,高下在口吻,常,端坐而民豪」之意。言cāo物,投倒把矣。 〔一六〕王念云:「『』『』同,自也。」俞樾云:「 『』『』。《非子.五蠹篇》曰:『自者之私。』」 〔一七〕元材案:「去亡」二字乃秦人常用。湖北出土秦代法律中,「去亡」一凡九。(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八期《秦文》(三))又《管子.法法篇》云:「道正者不安,材能之人去亡矣。」《患篇》云:「道正者不安,才能之人去亡。」《史.秦始皇本》:尉曰:「秦王……不可久游,乃亡去。」又生相曰:「始皇人……未可求仙,於是乃亡去。」又《.未通篇》云:「民不堪,流亡去。」去即去,亡即流亡也。又《重甲篇》云:「民以待之,走亡而山阜」。《重乙篇》云:「今徒而作之,逃亡而不守。」或作「去亡」,或作「亡去」,或作「走亡」,或作「逃亡」,其一也。文虎《患篇》,「『去亡』不,衍其一」者失之。 桓公又管子曰:「身有天下而勿失,之有道乎〔一〕?」 管子曰:「勿施於天下,施之於吾〔二〕。」 桓公曰:「此若言何也?」 管子曰:「之、壤之肥有,食有,彼守者守而已矣〔三〕。」曰〔四〕:「某之壤若干,某之壤若干,必委,於是州里受公〔五〕。泰秋,去之一,君下令郡大夫里邑皆籍粟入若干。重一也,以藏於上者,分,二分在上矣。泰春,倍重,也〔六〕。泰夏,以市●,民皆受上以治田土〔七〕。泰秋,田『之存子者若干,今上以』,民曰『以』,民之三有於上矣〔八〕。重之相因,之化,不。君用大夫之委,以流於上。君用民,以於君。藏,出以重,也。彼安有自之大夫委之〔九〕。彼侯之十,使吾二十,侯吾矣。侯二十,吾十,吾於侯矣。故善天下者,守重流,而天下不吾矣〔一0〕。彼重之相,如水之就下。吾非凶也,以藏之,故倍重,故侯之至也〔一一〕。是藏一分以致侯之一分,利不於天下,大夫不得以富侈。以重藏,常有十之也。故侯服而止,臣●而以忠。此以重御天下之道也。之〔一二〕。」 〔一〕元材案:上天子於其下之原因。故此身有天下而勿失之道。 〔二〕元材案:先本作起也。 〔三〕元材案:指面言,肥指量言。音敲,瘠土也。有即有,解已《山篇》,有通查而得之。尹注所「之、肥,人之所食多少,其君素皆知之」是也。此善者,以守惟一要政,而查又守之最可靠的方法。此《山篇》所以「不通於而yù不可」也。 〔四〕元材案:「曰」字上「桓公曰云云」及「管子」等字,「曰」以下乃管子。 〔五〕元材案:「委」二字用,蓄也,一作「委」,《 管子.幼官篇》所「量委之多寡」是也。公即公,解已《 山篇》。此守之第一步也。其法:以位,查其土地之肥、人之所食多少而之,以委之根。即下文所「布於,一地之」者也。尹注云:「各於州里蓄。所室之邑必有之藏,藏千,千室之邑必有千之藏,藏百。」又曰:「公即委之。」其是也。然後以此所委之公,之於中州里之夫。《巨()乘篇》云:「百之夫:子之率二十七日子之春事,子之。」《山篇》云:「然後立乘之,田之有於其人食者置公焉,大家,小家寡。」即受公之矣。 〔六〕尹注云:「去,也,丘反。一其以收藏之。言先於邑,秋,下令收也。魏李悝行平之法,上熟三一,中熟二一,下熟中分之,出於此。今言『去三之一』者,中熟准耳。」郭沫若云:「『去』有藏。《左》昭十九年『 焉以度而去之』,疏:『去即藏也。《字》去作?,掌物也。今西仍呼?,人言去。』《.武》『掘野鼠,去中而食之。』古曰『去,藏之也。』此言『泰秋去之一』,藏三分之一於民也。尹注『去,也』,疑『』乃『藏』字之。《三志.佗》『急去』,裴松之云:『古以藏去。』尹知此李悝平法相同,甚有地。然『李悝平之法出于此』,不免先後倒置耳。非李悝出於此,乃依本篇及《 管子重》篇者乃李悝之私淑耳。」元材案:去乃本常用。《巨()乘篇》云:「之重去分。」《山篇》云:「去其田以租其山。」《山篇》云:「之十去九。」本篇下文云:「去上之分。」「五相靡而重去什三。」「君出,什而去七。」「物物去什二。」《重甲篇》云:「若此之籍去分而矣。」「而靡弊之用,日去千金之。」皆作「」字,尹是也。「去三之一」,即三分之一。此乃著者所「 守」之第二步,《巨()乘篇》「泰秋子大登」一段,文全同。秋收之五登,必多,多而,故其跌落三分之一。「重一也,以藏於上者」,「一」即上文「之重一也,今九」之一,一本也。民有之,故人君之以。於是下令於郡之大夫:凡各里各邑均按照曩昔所受公之,以准,而分籍入之。如此三分,而二分在上矣。此之,之本一,但以三分之二政府所占,聚重,故一泰春,之必重於泰秋,此乃一定之理也。下文「吾非凶也,以藏之,故倍重」,此同。郭失之。 〔七〕元材案:此「守」之第三步也。市●即市,已《 巨()乘篇》。泰春既已倍重,泰夏必更高,人民此青不接之,非以行生。政府乃乘此,去秋所收之,按照行市之於民,以其耕治田土之。「民皆受上谷」者,因三分之二皆政府所占,富商蓄所牟大利,故者不得不向政府行。《蓄篇》所「耒耜械器食取於君」,即此意也。 〔八〕尹注云:「言春之,其以人,秋其。此令,本意收其。人既,,故於上。」博云:「『三』疑作『一』,『有』『又』同。」安井衡云:「今令,字之也。」戴望同。陶云:「『田』『曰』,涉上句『民皆受上以治田土』而也。『曰之存子者若干,今上以』二句,乃上令民之。『民曰以』,上下相。《山篇》『高田之萌曰:吾所寄於子者若干』,例此同。」元材案:此守之第四步也。「今」字不,「三」仍作「三」。尹、陶二氏皆是。惟此文本云「泰夏以市●」,《蓄篇》所「夏以收秋」,情形正同。尹氏以「夏」「春」,未免解。 〔九〕尹注云:「『重之相因』,若春也。『之化』,若秋收也。因之重,不以之。」郭沫若云:「疑『委之』下一『民』字,民富商蓄,『委』私家囤也。上文『君用大夫之委以流於上,君用民以於君』,正以『民』『大夫』。」元材案:尹是也。郭可商。此言物之重而化常,善者因而之,不可供家政策之利用。《重甲篇》所「重,物而之,而乘之」者也。如上所述,是一方面政府既利用大夫之委(重之相因),使其不至流散於外而政府所占有,又一方面利用春秋之(之化),以收民之所藏。前者之「守流」,後者之「守」。藏者,其,而藏之,《蓄篇》所「民有之,故人君之以」也。「出以重」者,既已藏之,俟其再重然後出之,《蓄篇》所「民不足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也。其所以能如此者,乃政府用重之之必然果。有自私自利之大夫,亦不能起而占一切,使之羡皆在其手中矣!「君用民」之民即上文「民皆受上以治田土」之民,乃指事生之苦民而言,富商蓄。 〔一0〕尹注云:「『重流』守,不使流散。,散也,吾不散出。」元材案,此守之又一步也。《重乙篇》所「天下下我高,天下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後可以朝天下」者也。惟上述四步之政策,即上文所「施之於吾」者是也。此之政策。故前者之「善」,此之「善天下」,固然矣。至政策之唯一法,即提高,以外之入,使本常高於他,一般出口商人必以入吾,以求厚利。「重流」者,即下文「重之相,如水之就下」之意。吾重流於吾,侯重流於侯,故必守之,始能免於流散之患也。 〔一一〕元材案:此申述上文「守重流而天下不吾矣」之意。侯之所以於吾,非由於吾凶缺有以使然,而因政府以藏,故之大部分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流通於市者已少。于是聚重,少,之自倍。而侯之亦源源而,如水之就下,沛然莫之能矣。又案:《重乙篇》「滕之粟釜百,使吾之粟釜千」一段,此文大同小,可互。 〔一二〕元材案:自「是藏一分以致侯之一分」至「之」,乃全文,古文家所「收法」者也。於藏一分,即可以吸收侯之一分。如此,外既「利於天下」之虞,在大夫「而上」之弊。此他,即「以重藏」之果,故一可以常有十之也。本「止」二字凡十三(《巨()乘》二,《山》一,本篇二,《揆度》一,《重甲》六,《重乙》一)。止,不也。即《重甲篇》「天下若流水」之意。「臣●而以忠」,博云:「●字疑衍。」丁士涵同。今案此可。《管子.度地篇》云「臣服之以忠於君」,句此略同。有十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64 章 之,既富且,故侯服,臣民忠也。安井衡「●,平也。平,平心以君」。佩「●」即《.南山》「衡其」之衡,「言臣不忠也」。改「正」「征」(一多同),改「●」「朴」。石一改「●」「」。非。者,定,效果。此乃行重之之必然效果也。 桓公管子曰:「〔一〕。」 管子曰:「君失大夫伍,失民失下〔二〕。故守大夫〔 三〕以之〔四〕,守一以一之,守一以一家之,守家以一人之〔五〕。」 桓公曰:「其奈何〔六〕?」 管子曰:「准之〔七〕,一必有一中田之,一必有一中田之,一家必有一家直人之用〔八〕。故不以守郡,不以守伍〔九〕。」 桓公曰:「行此奈何?」 管子曰:「王者藏於民,霸者藏於大夫,亡家藏於〔一0〕。」 桓公曰:「何藏於民?」 「散之散城,鹿台之布散〔一一〕。君下令於百姓曰:『民富君,民君富。故布,府藏,藏於民〔一二〕。』,五登,五大,去上之分〔一三〕。以〔一四〕之,君,下。在下,,重上分〔一五〕。上之二分在下,下之二分在上,二者四分在上。之一分在下,三倍重〔一六〕。邦布之籍,十。人家受食,十加十,是一家十也。出於而藏於者也〔一七〕。以之分布百姓。四,三在上,一在下。也〔一八〕。大夫旅壤而封〔一九〕,而上〔二0〕,之以。」 桓公曰:「何之以?」 管子曰:「粟之三分在上,民萌皆受上粟,度君藏焉。五相靡而重去什三,以,准反行,大夫什於重。君以,什在上。君出,什而去七。君三,上七。散振不者,仁也。五相靡而,也。以完重而籍,也。出,散仁,物,也。乘退〔二一〕。故曰:『王者乘,人乘易〔二二〕。』」 桓公曰「善。」 〔一〕元材案:者,《周.天官.小宰》:「出入以要。」注:「最之簿。月曰要,曰。」又《天官.司.注》:「,大也。」今言。,指有家政之各事而言。《史.平》所「管事」是也。《 山篇》之「」及本篇下文之「簿」,意全同,已《 山篇》。 〔二〕佩云:「『失下』作『』,下文可。」尹桐云:「伍,人伍也。《小匡篇》曰:『士伍。』」元材案:《.》「士伍」,昭注:「伍,伍也。」今言孤立援。「失下」即「」之意。《重甲篇》云:「 重籍其民者失其下。」亦作「失下」。不必改。 〔三〕佩云:「『大夫』作『一』。涉上『失大夫』而。」元材案:下文「故不以守郡」,「守大夫」即「守郡」之意。於郡,於,家於,人於家,故曰云云也。失之。 〔四〕元材案:「以之」,古本作「以一之」。 〔五〕金廷桂云:「按中二句作『守以一之,守以一家之』,『一』字衍。」佩云:「守家作守一家。」元材案:二不同,而皆可通。 〔六〕元材案:同,即之,解已《山篇》。 〔七〕元材案:「准之」,准之量。政府行,原yù使其供求相,足以平衡物,故其量不宜太多,亦不可太少。《蓄篇》云:「物之,准平而不。衡重。」此言准,即准平之也。 〔八〕元材案:中,也。,也。中田之,即下文「一地之」之意。直亦也。所需之量,各田地之肥及物量之有不足相。一家所需之量,各家人口之多寡富之大小相。《山篇》所:「 必得程,然後立乘之。田之有於其人食者,置公焉。大家,小家寡。山田田曰,其食不足於其人若干,置公焉以其准。」即此意也。 〔九〕元材案:「」「伍」,皆孤立援之意。不以由家而守之,必豪家所乘。《山篇》云:「不其者,下制其上。」此同。 〔一0〕元材案:,筐也。大曰筐,小曰,皆所以藏物者也。《荀子。王制篇》云:「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存之富大夫,亡富筐,府。筐已富,府已,而百姓,夫是之上溢而下漏。」《。禁耕篇》文云:「民人藏於家,侯藏於,天子藏於海。故民人以垣藏,天子以四海匣……是以王者不蓄聚,下藏於民。」字句此略同,而意大,下文便知。 〔一一〕博云:「『散』上『管子曰』四字。『散』字衍。」王念云:「『散』之『散』涉下文而衍。《太平御.部》十六引『散』字。」安井衡、佩皆以「散」句。郭沫若云:「以『散』句,安井得之。『之』《重丁篇》作『之』。於彼校云:『乃字之』,是也。此『』字亦『』字之。」元材案:以「散之散城,鹿之布散」句。上「散」字散之鹿之布,下「散」字指所散之地而言。布即刀布,亦也。散即《史.平》「散於邛以集之」之散。《公羊》十二年:「散舍中。」注:「散,放也。」以布放於人民。《山篇》之言「置公」「寄」及「布金」矣。又《重丁篇》,鹿皆假之。以上皆非。又案:城又於《重丁篇》。城、,皆初名。城古莒地。其以城者,始於《策》。楚之,亦曰城。置城,治莒,《志》所「文帝二年置城」者也。,《志》:「,故梁。景帝中六年,。」王先《注》云:「 《水注》『景帝以水出其北,注,分梁於定陶,置。』指北而定名也。」然本不得作於景帝中六年以前,此又其一矣。 〔一二〕元材案:「民富君」二句,即《》「百姓足,君孰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足」及《荀子.富篇》「下上,下富上富」之意。「布」之,上文「泰夏」之不同。後者作予,此字指而言。府即「藏之」,解已《巨()乘篇》。,物。指。包括上文「布」及「藏」在。此言政府既不向人民徵布,中亦不蓄藏物,一律藏之於民。《管子.修篇》云:「府不,藏於民也。」《.禁耕篇》云:「民人藏於家,侯藏於,天子藏於海。……是以王者不畜聚,下藏於民。」同是主「藏於民」,而意完全相反。《修篇》《》所「藏於民」,表面上是以「富民」目的,上所「富民」之民,乃指封建社中之地主削而言。而此所「藏於民」者,非而之於民,而先放,以便令人民以准,,使政府得「三倍重」之最大利而不至富商大所乘也。 〔一三〕安井衡云:「上,去年也。分,半也。守也。」元材案:以上去年,守,安井氏是也。惟分字在此仍作若干分,已《巨()乘篇》。「去分」下文「上分」文。「去分」其低若干分,「上分」其上若干分也。《山篇》云:「之准一上十,之十去九。」亦以「上」「 去」互文,此正同。 〔一四〕云:「振,形近之也。《山篇》『之以』,丁士涵云「『乃振字』,是其例。《月令》『振乏』,注:『振救也。』」郭沫若云:「者,支持也。以收半之而蓄之,寓有平之意。」元材案:者守也,已《山篇》。以之,言「以藏之」。非是,郭近之,但平。 〔一五〕安井衡云:「『君』依《山》作『上』。君上近,之耳」。佩、戴望同。元材案:「君」即「上」也。原文不。此城、地既皆收,必跌。因政府早已用之及鹿之布而守之,政府所占有,而散在民。聚重,散。是居上,居下,故曰「,重上分」也。 〔一六〕元材案:「上」指去年,「下」指本年。四分,上之二分在下,二分在上。下之二分在上,二分在下。二分加二分,共四分,故曰「二者四分在上」也。「之一分在下」者,因在上者之四分可以蓄不用,而在下者上年之二分早已消耗存。故二者,可以四分在上,而在下者二分。在上之四分加在下之二分,合六分。六分之中,在下者只二分,六分之二,即三分之一,故曰「之一分在下」也。「三倍重」者,可至三倍也。 〔一七〕元材案:「邦布之籍」一,又《重甲篇》。邦布,《 周.天官.外府》:「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物而待天之用。」康成注:「布,泉也。其藏曰泉,其行曰布。」「人家受食」者,人民政府物以食也。此政府徵收口,每年每不十。若用重之,行,假每田十,利十。地量百,一夫之力也,一夫之家便可利百。是一家所之利,可抵十邦布之籍。言利之大,非邦布之籍可比也。「出於而藏於」者,「」即家之政策,此一家可抵十之盈利,非直接取之於任何徵籍,乃cāo事於重之,以,行之必然果也。 〔一八〕元材案:「以之分百姓」,政府既以三倍重之,人民得一家可抵十之盈利,於是在上,在下,故重而。此政府又宜以其所之若干分,放之於民而收其,於是之四分之三,又政府所占有,其存留於民者不四分之一而已。「四」者,此「」字,作「加乘除」之「除」字,分四分也。者反之意。初以,次以,今再以。往循,行不已,而政府因之大其利,故之「」。者,不是一次而是行多次之也。以上「以守」之法。以下「以守郡」之法。 〔一九〕戴望云:「『聚壤』宋本作『旅壤』。『旅』『列』古同,如『旅』即『列』。今本作『聚』,必『裂』字之。」郭沫若云:「以作『聚壤』是,所富者田阡陌也。封富厚。『聚壤而封』,下句『而上』文。」元材案:戴是也。「裂地而封」,乃人常用。《史.高祖本》:「群臣皆曰:大王起微,暴逆,平定四海。有功者裂地而封,王侯。」《黥布列》云:「臣大王提而,王必裂地而封。」又《吾丘王》云:「三公有司或由巷起白屋,裂地而封。」裂壤即裂地也。又《重乙篇》云「故未列地而封」,列即裂。《揆度篇》言「割壤而封」,割亦裂也。 〔二0〕元材案:,也,解已《蓄篇》。此大夫有大之土地,故能多物。物既多,必上而害於政。故政府以之收而用之。 〔二一〕元材案:此段文字,甚多,不易理董,其大意如下。「粟之三分在上」,指上文「四,三在上」之而言。三分在上,大夫亦以「」,粟之存於民者少。少重。此之,政府宜速以所藏三分之粟大量出,以其所藏度。如此,五以相散而於,故曰「重去什三」。重去什三者,跌落十分之三也。「准反行」即上文「反一」之意,解已《山篇》。政府之既散,所者惟有。在下,在上,重而,於是衰回跌。大夫所之多,然已重一九之利矣。「什於重」,即「重於什」之意,乃古文家所倒句法,左昭十九年所「室於怒,市於色」者句例略同。「什於重」,大夫所之,不可能至於什倍之重也。「君以,什在上」,即上文「以准而授,故斯在上,什倍」及下文「士受以,大夫受邑以,人受食以,一之在上,在下,十倍」之省文。一手,大夫所之,已入於政府手中矣。上文所「之以」,即此意也。政府占之局既成,乃又出其所藏之,於是散,散。「什而去七」者,上文「重去什三」不同,「重去什三」以言,「什而去七」以量言。作,已《山篇》。此政府所大夫之分十分,除留三分外,其之十分之七,而之於民,作不,平抑物之用。此乃「有以不足」之道,仁之也。「五相靡而」,即上文「五相靡而重去什三」之意。「以完重而籍」,「完」,元本作「」,佩云:「作。」今案:「完」疑「家」字之。即郡,指大夫封地。利用家之之重,以籍大夫之。上文所「故守大夫以之,守以一之,守以一家之,守家以一人之」,即此意也。,即大夫所之。即物。散,布也。散仁,布施仁之政,《孟子》之言「施仁政」矣。物聚而在上重,散而在下。政府出物,既博仁之名,又可以收平抑物之效,故曰「出,散仁,物」也。乘,解已《山篇》。 〔二二〕何如璋云:「易者也,化也。消息盈,偕行者也。」元材案:二《重甲篇》作「王者乘,人乘幼」,解《甲篇》。 桓公管子曰:「特〔一〕命我曰:『天子三百,泰。而散大夫准此而行。』此如何〔二〕?」 管子曰:「非法家也〔三〕。大夫高其,美其室〔四〕,此事及市庸〔五〕。此非便之道也。民不得以而之於地〔六〕。彼善者,乘徐疾而已矣。之〔七〕。」 〔一〕俞樾云:「特者人名也。命告也。《.衣篇》注曰:『傅作以命高宗。』是古者上下不嫌同,以君告臣之命,以臣告君亦之命也。《事篇》曰:『泰奢教我曰』,『佚田寡人曰』,及此篇『梁聚寡人曰』,『有人教我,之士曰』,《重乙篇》『衡寡人曰』,人言以管子。『特命我曰』,亦同也。」元材案:特亦假之,非真有其人。 〔二〕云:「百音,勉力也。,去也。特教我如古之天子去泰奢,省其用,以散之大夫,使大夫不致取民,依此而行何如。」姚永概云:「《墨子.葬篇》云:『古王制葬埋之法,棺三寸足以朽,衣衾三足以覆。』『三百』衍『百』字。」元材案:此作「天子三百泰」句,「而散大夫准此而行」句。《海王篇》云:「其重皆准此而行。」即其句例。「此何如」,此言何如也。衣一件之一。《..注》:「要,衣要也。,衣也。凡持衣者要。」《荀子.篇》云:「刑罪人之,棺三寸,衣衾三。」《揆度篇》云:「衣衾三,木必三寸。」是也。散者列也。散大夫即列大夫。此天子之葬衣以三百限,太於吝。列大夫亦准此加。《 管子.侈靡篇》云:「巨,所以便民也。美墓,所以文明也。巨棺,所以起木工也。多衣衾,所以起女工也。不,故有次浮也。有差樊,有藏。作此相食,然後民相利。」亦力主厚葬,特所言用意殆同。章炳麟所「意yù籍厚葬以裕民生」者也。、姚二氏失之。 〔三〕何如璋云:「非法家者,非重家之法也。」元材案,此是也。一多以「家」「冢」之者非。 〔四〕尹桐云:「,冢也。《晏子春秋.篇下》:『我yù厚我葬,高大其。』室冢也。《.葛生》:『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65 章 於其室。』《荀子.》:『,其?象室屋也。』」元材案:指墓。室指墓中安置尸及殉葬品之所。 〔五〕云:「庸,用也。『高其美其室』事,『衣三百』市用。」元材案:庸即,指受人之者,解已《乘篇》。「市庸」一,乃人常用。居延出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寇恩事》云:「又恩子男以去年十二月?日粟君捕,今年正月、月、二月,作三月十日,不得直。,市庸平大男日二斗,二十石。……」(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寇恩事文》)此市庸指在市受作衣衾及墓室之手工者而言。「高其」,用力,故曰「事」。「美其室」,用巧工,故曰「市庸」。失之。 〔六〕元材案:即《巨()乘篇》「女勤於微而於府」,及《山篇》「女帛」之,指各物。即《.檀弓》「幕」之。注云:「幕所以覆棺上也。,也。如。」借埋。此言以各品棺之用而埋之於地,未免浪,故曰非便之道。 〔七〕元材案:此三句正是作者之正面主。特之所言,以崇尚奢侈主,不重原理。故於斥其之,又提出自己意,而曰:善者,固不必借厚葬以靡富人之,但行重之,乘四之朝夕,而度其命令之徐疾,大夫之自散而民得受其流矣。「之」者,此亦於所「」之一例,不上述「 之以」之一事而已。 桓公管子曰:「之事何如〔一〕?」 管子曰:「以戚始〔二〕。」 桓公曰:「何用〔三〕戚始?」 管子曰:「君人之主,弟兄〔四〕十人,分十;兄弟五人,分五。三世昭穆同祖,十世〔五〕。故伏尸衍〔六〕,兵〔七〕而止。重之家游於其〔八〕。故曰:『毋予人以壤,毋授人以〔九〕。』有始,四起〔一0〕。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塞,之以重,行之以仁,故天壤同。〔一一〕。此王者之大也〔一二〕。」 〔一〕元材案:生之根本原因何在? 〔二〕元材案:戚,也。《.大雅》:「戚戚兄弟。」:「 戚戚,也。」正:「戚戚,也。」之事始於戚。 〔三〕元材案:用,以也。 〔四〕一多云:「弟兄互易,以下文一律。」 〔五〕宋翔云:「三世四世,十世五世。」佩云:「《文》:『,宗主也。』《周》有『郊宗室』。《五.古春秋左氏》:『古者日祭於祖考,月於高曾,享及二祧,袷及,及郊宗石室。』《.祭法》:『王立七,一,一,曰考,曰王考,曰皇考,曰考,曰祖考,皆月祭之。祧,有二祧,享乃止。去祧,去。有焉,祭之,乃止。去曰鬼。』以此之,八世,九世。十世在祭法鬼,在左氏石室。管子之左氏合。宋改三世四世,改十世五世,甚。」元材案:此言世代愈,其情愈疏。之事,即由此而起。李斯所「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然後疏,相攻如仇,周天子弗能禁止」(《 史.秦始皇本》),意完全相同。以是。 〔六〕元材案:衍,平野也,解己《山篇》。《地篇》即作「伏尸野」。 〔七〕元材案:兵即,言武力解。《.充》:「今兵久不。」又曰:「兵何得?」又曰:「兵可期月而望。」可「兵」二字,亦人常用。 〔八〕元材案:「重之家」一,又分《乘》及《重甲篇》。此指善於囤居奇、投倒把之商而言。分愈多,世愈,愈疏,隔亦愈甚。一有不合,便以兵相。方死亡遍地,尚不肯休。又商逐利之徒,大肆其挑之,以中取利。之事更已矣。 〔九〕元材案:「毋予人以壤」,不以土地封人也。即《史.秦始皇本》李斯封建所云:「今海陛下神,一皆郡。子功臣,以公重之,甚足易制,天下意,安之也。置侯不便」之意。「毋授人以」者,此字上文「出」之不同。出之,乃指物而言。此字《山篇》「有官天」之。一切自然源皆由家管制之,不得以人。《.古篇》大夫所「古者名山大不以封,下之利」者即此意也。又案此所提「毋予人以壤,毋授人以」之意,似皆以王濞事背景。考《.王濞》:高祖立濞於沛王。王三郡五十三城。孝惠高后,天下初定,郡侯各自拊循其民。有豫章郡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煮海水。以故,用足。由是王稍失藩臣,疾不朝。至景帝,王卒七反。此事在,一大。之於前,晁之於後,而皆救於。其在政治上所予人之教,甚深刻。以此直至昭帝始元六年召,代表政府之大夫方面,尚再三提出其事,作政策之最大理由。如《.篇》大夫云:「文帝之,民得冶煮。王擅障海,通西山。山jiān滑咸聚,秦雍蜀因氏。天下,故有之禁。」《禁耕篇》大夫云:「未,布衣有朐邴,人君有王,山之,薄其民,小以成私威,私威而逆之心作。」凡皆「予人以壤,授人以」之必然果也。佩不知此理,乃「此上『以戚始』,意不相承」,而武「自他篇入」,非不思之甚耶? 〔一0〕丁士涵云:「『』字『四』字衍。」元材案:此非是。「有始」一,又分《重乙》及《重丁篇》,亦本常用。指物而言,四指春夏秋冬而言。此天地物生生不已,前者已去,後者。如《重乙篇》所「夫海出止,山生金木息,草木以生,器以靡敝,水之以日消,有始,天壤」,春夏秋冬四之互相起有已,情形正同。 〔一一〕元材案:「天壤同」《重乙篇》作「天壤」,意略同,解《重乙篇》。 〔一二〕元材案:,御之索也。大言家最高力。 桓公於管子曰:「乘〔一〕。」 管子曰:「始取夫三大夫之家,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七人而奉一乘〔二〕。乘者,方六里,田之美若干,之多寡若干,之若干,凡方六里用若干,之重用若干。故乘者,布於,一地之。之乘〔三〕。」 桓公曰:「行乘之奈何〔四〕?」 管子曰:「士受以,大夫受邑以,人受食以〔五〕,一之在上,在下。什倍,也。物物去什二,也〔六〕。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物,苟合於器君用者,皆有矩券於上〔七〕。君州藏焉〔八〕,曰:『某月某日,苟者,州。」故曰『就庸一日而』〔九〕。出於,之,乘者也〔一0〕。今刀布藏於官府,巧、物重皆在之〔一一〕。彼重而物,而物重。彼谷重而。〔一二〕人君cāo金衡而天下可定也〔一三〕。此守天下之也。」 〔一〕元材案:乘即算,解已《巨()乘篇》。此作。乘者,即之意,包括需要量及政策之用而言。以下即就此方面分明之。 〔二〕王引之云:「大字衍。三夫之家,三夫一家也。《乘篇》曰:『邑成而制事,四聚一,五一制,五制一田,二田一夫,三夫一家。』是也。《乘篇》又曰:『白徒三十人奉。』上一字,乘篇。此『二十七人』亦作『三十人』。『三』『二』,又衍『七』字也。」丁士涵云:「『六』字皆『八』字之,《乘篇》同。」何如璋云:「疑『二十七』乃『七十二』,者倒其字耳。」云:「《周.夏官.》曰:『二十五人。此『二十七人』,『七』『五』之。」元材案:衍「大」字是也。其字,各所言多不相同,不必彼改此。 〔三〕元材案:此明算之法。即以每方六里位,先查此位之土地肥瘠,物量,及其市,然後根之以定位用以物所需要之量。由此推,全用以物所需要之量,亦地之大小正比例,故曰「布於,一地之」。惟此所需要量,指物所需要之量而言,不是全一切商品所需要之量。梁超「 《管子重》中需要量,乃指流通之必要量而言」者失之。 〔四〕元材案:「行乘之」,指如何用政策之具方法而言。 〔五〕元材案:士,士。受受也。邑者邑入也。受邑以,封君之采邑收入皆以徵收,即所「地租」,《子.外物篇》之言「邑金三百」矣。「人」之「人」,指皂之而言。此等人夫及匹所得之食物,亦一律以支付之。 〔六〕博云:「『』作『皆』。」元材案:「」即上文「藏於民」之,即。「」、「」皆著者特用,不宜妄改。此如能一切以支,一之控制在政府手中,而一之皆散之民。聚重,散,故可至什倍。重而物,故物物之,可跌落其十分之二。此乃一定之理也。 〔七〕尹注云:「矩券,常券。」元材案:矩即《周.考工》「人必矩其」之矩,注:「矩刻之也。」券即契,解已《山篇》。古,多以竹木,故用刀刻而之。此言物中如皮革筋角等物凡有合於器君用者,均宜按照「去什三」之市,由政府定之立契。《山篇》所「女帛苟合於奉者皆置而券之」,此同。 〔八〕佩云:「『』,《.表.注》:『也。』《准南.精神》:『名不入』,高注:『,帛之。』《原道》『名同居』,注『,之也。』此『君』亦。」元材案:非是。此「」字即《蓄篇》「夏以秋」及《山篇》「有者皆勿左右」及本篇上文「而上」之。尹注《蓄篇》云:「方夏人乏,亦之取其也。」此亦作「」字,指「一之在上」之而言。「君州藏焉」者,政府所有之,本已分藏在各各州。《巨()乘篇》所「之州里」,《重甲篇》所「州有,里有五」者是也。若如氏言,解,「在下」,散,以跌之清理,不利之可,而且本作者「御物之秩相而cāo事於其不平之」之宗旨亦不相符合矣。 〔九〕尹注云:「曰。」元材案:《.淮王》古注:「,假人物未者也。」即《重乙篇》「君直之重以其,使券契之」及《重丁篇》「以吾萌其子息之,使券契之」之。《曲上.注》:「,也。」言解除也。就庸僦。《史.平》「而天下或不其僦」,《索》「不其僦,服虔云:雇云僦。言所物不足其雇之也。僦音子就反。」又《.》:「任人客僦」,古云:「僦受雇而也。言保任其客於司也。」又《.禁耕篇》云:「良家以道次僦,。」又曰:「郡中卒更者多不勘取庸代。」可僦庸者乃指之及人而言。此各器械物,既政府定,有契,然後下令於民,凡持有此契者,限於某月某日就近器械物至所在州,按照「什倍」之,取藏。如此,不一日之,即可以政府人民之完全解除,故曰「就庸一日而」,言其便易行也。 〔一0〕郭沫若云:「於『』字句。『五者民之司命也』,故曰『出於』。使行者之流通,故曰『之,乘者也』。本之流通『通施』、『通移』、『 』,『乘』亦此意。古人上jiāo通工具莫便於乘,故以喻意。故《山篇》有『乘之』之名,『乘』周也。」元材案:「策出於」,即上文「出於」之倒文。此家之政策,全由於用「之朝夕在上」之果,即《山篇》所「而」者也。「之」不,作「重之」。《山篇》云:「於未形,而守事已成。物一也而十,是九用。徐疾之,重之也。」即其。乘解已上。惟「」字不知何字之。大意此即重之,乃所乘者也。正是答桓公「行乘之奈何」之。郭氏以「乘」指之流通者非。 〔一一〕佩云:「『巧』『』,字之也。『之』下『子』字。本篇『大夫之子』,是其。」金廷桂云:「『巧』『朽』,『之』『子』。」郭沫若云:「『巧』上句,乃『朽』之。原文『今刀布藏於官府朽,物重皆在人』。刀布朽,如《史.平》『京之,朽而不可校』,是也。」元材案:之是人字之,已上。此仍作「巧、物重皆在人」句。「巧」者巧法使用。此乃代一大社。其具表可分三:《.食志》引云:「法使天下公得租,敢以它巧者其罪黥。然之情,非巧,不可得。而之甚微,利甚厚。」《食志》又云:「郡,民多。」古曰:「巧之,。」又云:「唯真工大之。」古曰:「其巧妙,故得利。」此以巧者一也。《食志》又云:「今半,法重四,而或摩而取,益薄而物,方用不省。」此以摩取巧者二也。又云:「郡,民多,多。而公卿令京官赤仄,一五。,官用,非赤仄不得行。白金稍,民弗用。官以令禁之,益。,不行。其後二,赤仄,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又《.篇》文云:「往古通而民。其後稍去,更行白金,民多巧新。易而民益疑,於是天下,而命水衡三官作。吏匠原作近,依郭沫若校改。侵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重。人不,物比之。信故疑新,不知真。商以美,以半易倍。失,失理。其疑惑滋益甚。」此以「以美,以半易倍」巧者三也。「巧」「物重」乃二事而非一事,此藏在官府,但巧法使用cāo物重之皆掌握在商人手中,故曰「今刀布藏於官府,而巧、物重皆在人」也。三氏皆非。 〔一二〕佩云:「『彼重而』,作『彼而重,重而』。『而重』,是其」。陶云:「此文疑本二句,其文云:『彼物而重,物重而』,上文『 彼重而物,而物重』,句法一例而亦相承。《重乙篇》云:『粟重而物,粟而物重。』文此同。今本,文不成。」元材案:二氏皆非也。此作「重而金,而金重」。「而」字下「金」二字,「」下「而金重」三字。下文「人君cāo、、金衡」云云,正承此而言。又《重甲篇》云:「故粟重金,金重而粟。者不衡立。」亦以「 粟」、「金」互文,可旁。 〔一三〕佩云:「『金衡』作『准衡』。下『准衡重』,可。」元材案:此非是。cāo,即掌握,解已《山篇》。金衡者,以、、金三者衡物而又互相衡也。《地篇》云:「以巨之粟二十倍而衡金百,身籍於民,准衡之也。」此以衡金也。《重甲篇》云:「金之重以衡物。」此以金衡物也。《揆度篇》云:「桓公曰:『之平也,金之平也。吾有伏金千斤,此奈何?』管子曰:『君使正籍者皆以於金,吾至四,此一四矣。』」此以衡金也。、、金而不及物者,金主,,而在古代社中又有特重要之地位,三者皆衡物之工具故也。此刀布藏於官府,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66 章 而物重之全人所把持,然是物皆在人掌握之中矣。故人君惟能深明於重物、物重及重金、金重之理而自cāo其金衡之,富商蓄所牟大利而天下可定矣。「天下可定」指物言,《重乙篇》所「天下之朝夕可定乎」,是其。 桓公于管子曰:「准衡、重、,吾得之矣。〔一〕。」 管子曰:「狼牡以至於之日,夏以北至於海〔二〕,禽牛羊之地也,何不以此通哉〔三〕!」 桓公曰:「何通?」 管子曰:「市一吏直事〔四〕,若其事唐圉牧食之人〔五〕不失殂者,去其都秩其秩〔六〕。大夫不合游者,之,大夫幽其春秋,列民幽其山之祠,夏牛羊牲月十倍日〔七〕。此出,籍於用之地,因牢也〔八〕。之通〔九〕。」 〔一〕元材案:准衡,又《地篇》。《地篇》云:「以巨之粟二十倍而衡金百,身籍於民,准衡之也。」此,准衡乃指上文「人君cāo金衡而天下可定」之政策而言。亦即《蓄篇》「准平」,《揆度篇》「衡」之意。重、,均上文。即之,亦即上文所「守之」也。 〔二〕志忠云:「『日』乃『口』字。」元材案:狼牡、之口、夏、海,皆著者任意假之地名。夏解已《山篇》。 〔三〕元材案:《史.殖》云:「碣石北多牛羊。」《重丁篇》云:「海原作●,依洪楫校改。夏,其于四分之一也。朝夕外之,所地者五分之一,非之所生也」。非之所生,宜於禽牛,故著者主即因此提倡畜牧以通。 〔四〕元材案:同,依也。市,市入口。言登。,《.武》「毋聚」,注云:「也。」直,也。「直事」,言按照聚之情加以登也。 〔五〕元材案:事,事。唐圉,何如璋云:「唐乃字。人圉人皆司牧者。」食通。牧食今言放牧及。其事圉牧食之人,指在牧事畜牧之人。 〔六〕元材案:「」乃人常用口。《.霍光》:「孝武皇帝曾病已,武帝有掖庭。」《霸》:「天子以霸治行者,下曰:『川太守霸……寡,。』」《外戚》:『掖庭令以恩皇曾甚厚。』又云:「孝王薨,有一男嗣王,未,有眚病,太后自。」此指放牧及牛羊而言。「殂」作「阻」。「」者御其患,阻者防其逸。都秩卑,秩尊。「去其都秩其秩」者,撤其原有之都秩而另之以新升之秩,所以之也。 〔七〕朱春云:「大夫家合游,列民春秋二社,幽所以也。」又云:「大夫,列民二社,不者幽。幽或之也。」佩云:「疑作『其春秋,大夫不列合游者,之,大夫幽其,民囚之』。囚而●也。幽,也。《荀子.王霸篇》:『公侯失幽。』」云:「此文,不可通。疑作『其春秋大夫不合游者,之。大夫幽,列民幽其。』『』於通yín,在《春秋》《》《》有明文。『 合游』即《氏春秋.季春》『合牛游牝於牧』,『大夫幽』《荀子.王霸篇》所『公侯失幽』。注『幽,囚也。』『列民』黎民。幽其,囚其全家也,以示其重於大夫。」郭沫若云:「『不合游』上『大夫』二字即『春秋』二字之,其下『春秋』二字即此二字之校注。校者注於眉端,抄者所羼。原文『春秋不合游者,之。大夫幽其列,民幽其』。幽之言也,不光彩也。『山之』者,『山』『』,笑之也。『祠』字下。」元材案:以上各皆改多,距原文本太。此作「大夫不合游者之」一句,「大夫幽其春秋」一句,「列民幽其山之祠」一句。合游,即《 氏春秋.季春》「乃合牛游牝於牧」之意,高注:「牛,父牛也。,父也。皆群游牝於牧之野合之。」言在村聚牛,行配。大夫不合游,大夫及列民所蓄父牛父均按至村加配工作,有故者,之,即受到相之分。「大夫幽其春秋」者,《事篇》云:「俎豆之必「必」原「不」,依博校改。致牲,侯太牢,大夫少牢。」幽者禁也,禁止其以牛羊牲供春享秋之用也。「列民幽其山之祠」者,「山之祠」不可通,疑作「出之祠」。《 .散不足篇》云:「古者庶人菽之祭,春秋修其祖祠,士一,大夫三,以有事於五祀,出之祭。今富者祈名,望山川,椎牛鼓,倡舞像。中者南居路,水上,屠羊狗,鼓瑟吹笙。者豕五芳,保散,社。」可出之祭,富者椎牛鼓,中者屠羊狗,者豕五芳,皆牛羊牲有。若畜有父父牛之私人不肯加配,牧事之展影甚大,故必分分之,大夫禁其春秋,列民禁其出之祠。列民指「富者」「中者」「者」三者而言。如此,一方面既可到畜牧展之目的,另一方面又可造成畜牧之占格,夏等牧牛羊牲之格自可十倍於日矣。又案:此一段文字,《准篇》「成菹丘立牢以民」一段,皆於封建家畜牧之。考代畜牧已有相。《史.殖》:「地:牧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中:千足彘……此其人皆千侯等。」而其在商上之利亦大可。《殖》又云:「蹄千,牛千足,羊彘千……此亦比千乘之家。」事上,事畜牧以致富者亦大有人在。《殖》又云:「氏?畜牧,及,斥,求奇物戎王。戎王什倍其之畜。畜至用谷量牛。秦始皇帝令?比封君,以列臣朝。」「塞之斥也,唯姚已致千匹,牛倍之,羊,粟以。」又《平》云:「卜式者河南人也,以田畜事。死,式有少弟。弟,式身出分取畜羊百,田宅物予弟。式入山牧十,羊致千,田宅。……」以此,畜牧自亦不能逃出「言利事析秋毫」者之中。《.池篇》大夫云:「是以官池,山海,致利以助。修渠,立,田牧,原作收,《西域篇》「匈奴擅田牧之利」及《史.平》「卜式以田畜事」「式田牧」等句,均作「田牧」校改。下同。盛苑囿。大水衡少府大入田牧之利,池之假。……」文云:「今不除其本而yù其末,利,造田畜,百姓草,商市利。」可武昭有畜牧之。今此文,「出之祠」,古人所,至初始有之。「月」一,直至王莽立五均官「令司市常以四中月定所掌物上中下之,各自用其市平」,方始出。本篇所「籍於用之地」《准篇》所「此以用之壤,藏民之」者,即暗指「田牧」或「 造田畜」等事而言,殆可疑也! 〔八〕丁士涵云:「疑字之。《晏子》:『君之牛老於牢。』《》『是其牢。』《重戊篇》:『殷人之王,立皂牢,服牛。』牢即皂牢也。下文『行牢之』同。」元材案:丁是也。牢者所以管制牛者也。此《蓄篇》「以守民」,《山篇》「民四面皆●」,《山篇》「置四限」及《揆度篇》「守四方之高下」,皆是借以形容家政策之意。故下文云:「行牢之,以西南北相被,用平而准。」西南北,即所「四面」、「四限」或「四方」之矣。 〔九〕元材案:「通」下有「」二字。此答上文桓公「何通」之。若作「之通」,便不矣。 桓公曰:「〔一〕。」 管子曰:「有山之,有下多水之,有山地分之,有水之,有漏壤之,此之五,人君之所也〔二〕。山之常藏三分之一〔三〕。下多水之常cāo〔四〕三分之一。山地分之常cāo十分之三。水泉之所,水之常cāo十分之二。漏壤之下侯之五〔五〕,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六〕此准五之也。」 桓公於管子曰:「今有海,侯,不用已乎〔七〕?」 管子曰:「今以侯●公州之焉〔八〕。以乘四〔九〕,行牢之,以西南北相彼,用平而准〔一0〕。故曰:侯,高下物以侯。遍有天下,以守物之朝夕,而已〔一一〕。利有足行,不有止〔一二〕。王者州以察之,〔一三〕故利不相〔一四〕,死其所〔一五〕,君守大奉一,之簿〔一六〕。」 〔一〕元材案:家之自然地理形。 〔二〕元材案:山者,山多地少也。下,解已《山篇》。下多水者,水多地少也。山地分者,山平地各半也。同溢,在《乘篇》。水溢者即下文所「水泉之所」者也。此下多水之不同。後者水多地少,但尚未受水之害,前者水所矣。漏者漏也。漏壤水泉漏,不居地上也。以上五,皆於家不利,故曰「人君之所也」。 〔三〕安井衡云:「古本藏下有『』字。」 〔四〕元材案:cāo即掌握,解已《山篇》。 〔五〕元材案:即《海王篇》「正」,《蓄篇》「君其本也」及「守其本委」之,慎也,解已《海王篇》。漏壤之,收有限,故必注意招外之五也。博以「『之五』四字疑衍」,一多以「『漏壤之』下似有文」,郭沫若以「『漏壤之』下『』字句,『』假『』」者皆非。 〔六〕戴望云:「『』疑『』字。」佩云:「『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乃五。『雕文』『女工』,『 梓器』『百工』。此太公、管子所以富之法,以工商事之不足。」元材案:此接上文「漏壤之下侯之五」句而言,乃申明「下侯五」之具方法,上述四之cāo有者不同。工,惠工也,即梁超所工之意。梓即《周.梓材.注》:「治木器曰梓」之梓。又《周.考工》:「攻木之工七:、、弓、、匠、、梓。」又《曲》:「器之溉者不」,疏:「杯盂之亦曰梓。」然雕文梓器者乃指木工所制作雕有精美花之各木器而言。梁超所「按言工,外以工品而易取其」者是也。梁氏又云:「此泛之。言各所地位不同,其政策亦之而。然苟得其以御之,得天薄之,足以存而致也。夫管子所用之,其非得天厚也。……以之宜其永侯弱。而管子乃能用之以致富,匡天下者何也?所以善用外政策者得其道也。」此信《重》篇管仲所作,且以中所言管仲相,未免失考。然其本文之了解,正,故之。 〔七〕元材案:「有海,侯」,即《.篇》「今九州同域,天下一」,《重篇》「今天下合一家」及《繇役篇》「今中一」之意。一天下,以侯郡也。《揆度篇》作「天下服,有海」,此同。此承上文之五云云而者也。列分立之,因地制宜,固上策。今海一,侯皆郡,峙之局已不存在,上述「五之」,不亦因之而失其效乎?又案:「有海,侯」二,李斯帝所言:「今陛下平定天下,海郡,法令由一」,「 今海陛下神,一皆郡」云云口吻全同。至,「海」一,殆成通用。《》中「海」一凡十二,可以。博所「此秦皇一以後之言」者也。且冠之曰「 今」,此之成不得在秦始皇一以前明矣。 〔八〕元材案:「今以侯●公州之焉」,文有。各家所,均不可通。似以疑宜。 〔九〕元材案:「以乘四」,即《蓄篇》「乘四之朝夕,御之以重之准」之意。《山篇》云:「春夏秋冬之朝夕在上。」《重乙篇》云:「故有四秋,而分有四。已得四者之序,出令,物之重相什而相伯。」此同。 〔一0〕元材案:牢作牢,上文。彼,戴望云:「疑『被』字。」佩同。「以西南北相被,用平而准」者,即《重丁篇》所云:「若此西之相被,近之准平矣」之意,截短,《乘》之言「以上壤之下壤之」矣。 〔一一〕元材案:已,止也。「而已」《山篇》「隆而止」,《揆度篇》「重於而止」,句例全同。 〔一二〕佩云:「『利有足行』,作『利足有行』。」李哲明同。元材案:此是也。足有,不不足。行即《山篇》「安行流」之行。某地物有而行之,使其外出。某地物不足,塞而止之,不使外流。亦即上文「以西南北相被」之意。 〔一三〕元材案:「王者州以察之」,大一之家,查研究全州之有不的情,以便取相之政策。即上文「以守郡,以守」之意。 〔一四〕元材案:相一,亦人常用。《.篇》及《重篇》凡四。「不相」,言富相差不,而互相迫削之象也。 〔一五〕元材案:此余去曾以「死其所君」句,人民皆死於其所君,即《蓄篇》「故民不累於上也」之意,今案此非是。此以「死其所」句,「君」字宜下。「所」字在本中,除本篇外,凡五。《地篇》云:「民所最粟以避重泉之戍。」《重甲篇》云:「故三月解●而弓弩匡●者,此何故也?以其家其所也。」又云:「夫舍牛之力所因,牛而相死其所者相望。」又云:「有富乘者之卿侯。足其所,不其游者之令大夫。」又《重乙篇》云:「家足其所者不人。」所者,郭沫若《地篇》云:「所最粟者,以其所有以聚粟也。」引《重甲.乙》文云:「所,即所有,此同。」但以「所有」「所」字,不能普遍用於一切「所」字。考「所」字除本外,人亦常用之。例如下:一、《史.封》:「人皆以不治生而,又不知其何所。」二、《史.侯世家》:「此非不足君所乎?」三、《.曹》:「既洗沐,,自其所。」古注云:「自其所,言自出其意也。」四、《疏》:「子其昆弟老人所信者曰:『宜丈人所君田宅。』」展注云:「宜令意自丈人所出,泄吾言也。」五、《薛宣》:「令掾,自其所宣不教戒惠吏之意。」古注云:「若自出其意,不云惠使之言也。」合而之,「所」字作代名。所代之容因上下文而定,不可一概而。即以本六及《史》《》五共十一而言,亦可分四:第一、《史》《》二、三、四、五等四一,此似皆可作「意」字。第二、郭氏所三及《史》一合一,此皆可作「物」。第三、「以其家其所也」一,此「」,制造弓弩,乃其所素之家。《西方言》:「致力於一事所,所利一源也。」(《 康熙字典.卯集中》所字)第四、此及《重甲篇》「牛而相死其所者相望」一。此二「所」字,皆指「地」而言。「死其所」,牛死於高杠柴池之。,也,《文》。「死其所」,人民老死於故本土,不肯去。《管子.治篇》之言「富安重家」,《乘篇》之言「民之不移也,如方於地」矣! 〔一六〕元材案:此承上句而言。人民之所以死其所而不肯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67 章 去者,乃以人君所守者大,利上出,利出多孔之弊,故人民所者亦自於一也。簿即《.倪》「上畜簿」及《禹》「於簿」之簿。古注云:「簿文也。」言簿。「簿」「」「」,皆指家事而言。 管子重十──地 元材案:本文「地」字包括天地利在。文中天所出,地利所在,及以天地利立功成名於天下之典型人物守而外因天下之法,故以地名篇。 提要:全文共分五大段。第一段,「桓公曰:地可得乎?」至「坐起之也」,天下之山,乃兵器(戈矛)和(刀布)之所自出,自古以代家得失存亡之所。桀不足而有,乃能、拙之果,非天之所。第二段,「帝於伯高曰」至「此戈之本也」,占,不以利器人(逃其蚤牙),是一、固中央集(陶天下而以一家)的最可靠的手段。否地方分裂力所cāo,必生「戟一怒,伏尸野」的(戈之本)。第三段,「桓公於管子曰:天所出」至「文武是也」,金等天地利之所在,特是金,必由封建家行,定上、中、下三等制,然後以令高下其中而制上、下之用。第四段,「桓公於管子曰:吾yù守而外因天下」至「然天下不吾矣」,以人工抬高,收物和行的具措施。第五段,「 吾yù富本而五」至「使非人」,善者不在於富本,而在於能注意外情的化,取的易政策,以免利「於天下」,而使「天下之壹我用」。 桓公曰:「地可得乎?」 管子曰:「地之西二八千里,南北二六千里。其出水者八千里,受水者八千里。出之山四百六十七山,出之山三千六百九山。此之所以分壤也。戈矛之所,刀之所起也。能者有,拙者不足。封於泰山,於梁父,封之王七十二家,得失之皆在此。是用〔一〕。」 桓公曰:「何得失之皆在此〔二〕?」 管子曰:「昔者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有七十里之薄〔三〕而用有。天非雨菽粟,而地非出物也。伊尹〔四〕善通移重、、塞,通於高下徐疾之,坐起之也〔五〕。帝於伯高曰〔六〕:『吾yù陶〔七〕天下而以一家,之有道乎?』伯高曰:『刈其莞而之〔八〕,吾逃其蚤牙〔九〕,天下可陶而一家。』帝曰:『此若言可得乎?』伯高曰:『上有丹沙者下有金〔一0〕,上有慈石者下有金〔一一〕,上有陵石者下有赤〔一二〕,上有赭者下有〔一三〕,此山之〔一四〕者也。苟山之其者,君封而祭之,距封十里而一〔一五〕。是使乘者下行,行者〔一六〕。若犯令者罪死不赦。然折取之矣〔一七〕。』修教〔一八〕十年,而葛之山而出水,金之,蚩尤受而制之,以矛戟〔一九〕,是相兼者侯九。雍狐之山而出水,金之,蚩尤受而制之,以雍狐之戟、芮戈〔二0〕,是相兼者侯十二。故天下之君戟一怒,伏尸野〔二一〕,此戈之本也〔二二〕。」 〔一〕元材案:此段文字,又全《山海.中山》,惟字句略有不同。「地之西二八千里,南北二六千里」二,又《 重乙篇》。《御》引《尸子》,同三十六及《文聚》引《 河括地象》、《氏春秋.有始》、《淮南.地形》、《雅.地》,所言里,均此同。可此乃秦代公之中地理常。「其出水者八千里」二句、《氏春秋.有始》、《淮南.地形》、《雅.地》同。「出之山」二句,《史.殖列.正》、昭《郡志.注》,《御,地部》一引同。惟「出之山」句上,有「凡天下名山五千三百七十」一句,《中山》亦有之。又「出之山」句,《中山》作「出之山三千六百九十」,多一「十」字。「此之所以分壤也」句,《中山》「 之所以」上有「天地」二字,。「刀」,《中山》作「刀」。「能者有,拙者不足」二句,又《管子.形篇》及《史.殖列》。惟昭《郡志.注》作「有,奢不足」。「封於泰山,於梁父」二句,又《管子.封篇》及《史.封》。《淮南.俗》亦有「尚古之王,封於泰山於梁父七十,法度不同」。之封者,《史.封.正》云:「泰山上土,以祭天,天之功,故曰封。泰山下小山上除地,地之功,故曰。言者,神之也。」此南北西之地,共分水山三者,乃天地分壤之所在,戈矛刀之所由生。均是地也,能者之用有,拙者之用不足。自古至今封之君不下七十二代之多,得之,失之亡。得失之由,不在此三者之。言地用之密切也。又案:《.富篇》大夫云:「道於天,物布於地。智者以衍,愚者以困。」意此同。「用」二字解已《乘篇》。 〔二〕丁士涵云:「『此』下『』字。上文。」 〔三〕元材案:以七十里云云,又《孟子》及《淮南子》。《 孟子.梁惠王篇》云:「臣七十里政於天下者是也。」又《公丑篇》云:「王不待大。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淮南.兵略》亦云:「之地方七十里而王者,修德也。」所言里皆同。薄,安井衡云:「亳假借字。」王考,「即山郡薄地,在今山曹州府曹南二十里」(《堂集林》卷十二《亳》)。 〔四〕元材案:本凡用伊尹事,一本篇,一《重甲篇》。以伊尹通於重之,管子有薪火之源。人本有此,故本遂之言也。《太平御》四百七十二富下引《太史公素王妙》云:「管子重九府,行伊尹之,桓公以霸,九合侯,一匡天下。」《.力耕篇》文亦曰:「桀女充室,文衣裳。故伊尹高逝亳,而女其。」即其矣。 〔五〕元材案:「通移」二字又《重甲篇》,但意不同。《甲篇》之「通移」,是名,即《蓄篇》之「通施」,作通。此之「通移」,是,作「化」。伊尹善於促使重、、塞矛盾互相向自己相反之方向化。言之,即善於用重之之意。「」字不可解,疑是「昔」字之,在下文「帝」上,「昔者帝」云云也。「通於……坐起之」,即《山至篇》「乘退」之意。《史.仲尼弟子列》云:「子好,。」即坐起也。郭沫若「『坐起之也』,『坐起之弗背也』之,『弗背』二字合而『』」者失之。 〔六〕佩云:「管不入帝之。且上文不相承。在『天所出,地利所在,管子曰』之下。」郭沫若云:「 自『帝於伯高曰』至『此戈之本也』一,乃前人抄他文字下文『山上有赭者其下有』云云作注,而入正文者。下文有『一曰』云云,亦抄注入,可互。」元材案:此著者管子引帝伯高答之,《重乙篇》「武王於癸度曰」云云,皆是意假之人名及事,以答明其政策上之主,初非帝伯高武王癸度桓公管仲日真有此等也。「一曰」云云亦非抄,下文。氏皆非。「帝」上有「昔」字,即衍在上而字者。伯高乃《帝.》中假之人物。《 路史.帝》作柏高,苹注云:「柏高云岐伯之名,非。《 》帝曰:『予yù之。』岐伯曰:『岐先之所秘,柏高不能明。』是柏高非即岐伯。」又《山海.海》:「山青水之有山名曰?山,有人名曰柏高。」郝懿行云:「郭注《穆天子》云:『古伯字多木。』」然伯高即古之柏高矣。 〔七〕元材案:陶即陶冶之陶。《管子.君臣上篇》云:「如冶之於金,陶之於埴,制在上也。」《任法篇》云:「昔者之治天下也,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金之在,恣冶之所以。」陶天下一家,即家一,亦即固一,防止分裂,加中央集,如埏埴器也。 〔八〕元材案:莞,草名,解已《山篇》。即《山篇》「表置高」之,立作界限。《路史》引作「」,即,亦之也。 〔九〕云:「『吾』『五』,下又『』字。刈其莞而之五,言芟草而也。本『』字,校者於五下著一『□』,者不,遂『吾』字矣。」佩云:「『逃』『兆』。《揆度篇.注》以『逃其爪牙』『藏秘芒』,非是。《 子.天下篇》『兆於化』,《文》:『兆本作逃。』是其。《文》:『兆,分也。』兆其蚤牙,分其蚤牙,即下所也。」元材案:二甚。「吾」字下。「蚤牙」即爪牙。《揆度篇》及《准篇》皆有「帝逃其爪牙」之,《路史》引亦作「 逃其爪牙」。逃者去也(岐《孟子.心篇.注》)。此山中可兵器,而兵器之於人,禽之有爪牙。苟yù防其,必先禁其擅管山海之利,去其爪牙,以免虎附翼。故《 揆度篇》曰:「逃其爪牙,不利其器。」不利其器,所以,而天下一家,自可陶埴而成矣。 〔一0〕尹桐云:「凡金苗?多疵人金相。疵人金色,在空中相合丹色。雨水刷成碎粒,故曰『上有丹沙者下有金』。丹沙形如粟,故一名丹粟。郭璞《江》又之『丹』。《荀子》之『丹干』。《逸周.王》:『卜人以丹沙。』《西山》:『皇人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中多丹粟。●山多石金,多丹粟。槐江之山其上多藏金,其多丹粟。』均丹沙之也。」 〔一一〕尹桐云:「『慈』之言孳也。慈石即石。石受水及空之化,成土。受植物酸化,消化其中,即成磁土,多含等,故曰『上有慈石者下有金』,非指xìng能吸之慈石言也。xìng能吸之慈石於山。《寰宇》:『淄川,商山在北七十里,有,古今焉。亦出磁石。』《淮南.山》:『慈石能引。及其於不行。』均是。金即也。金有五色,其赤者之曰,仍金耳。《中山》『密山西百里曰石之山,多金玉』,即慈也。」 〔一二〕安井衡云:「陵。石,石之有角者,方解石之。」尹桐云:「陵石有之石。凡火成石均有角度,如花石、石等是也。此石多等。《北山》『之山有金,有,多石』,即陵耳。《十三州志》『利有陵石城』,以所石而名。《寰宇》即石,矣。,青金也。,也。有赤白青之。赤,《神》之丹,今。其用最。《中山》『吾之山,其上多赤。』《西山》:『京山多赤。』」 〔一三〕尹桐云:「赭,赤土也。今土珠。未空相,深色。其表面空中之相配者赭色,故曰『上有赭者下有』。《中山》:『求山、求水中有美赭,多金,多。』《北山》:『少之山下多赤,水中多美赭。』注引此作『 山上有赭者其下有』。」 〔一四〕元材案:今言苗。 〔一五〕元材案:封,土以疆界也。,也,重其事。《北堂》一百四十四引作「」,非是。,又《重乙篇》,用土所之。古有大事,多,如朝、盟誓、封拜大皆用之。此所以而祭之者,yù神奇其事,使人民此者不敢任意侵犯之也。《重丁篇》云:「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此同。 〔一六〕元材案:「乘者下行,行者」,即《氏春秋.慎大篇》「表商容之,士者,者下」之意,清人之所「文武官至此下」矣。 〔一七〕安井衡云:「折。音,挑摘也。《文》:『,上山空青珊瑚之。』」尹桐同。元材案:「折」即《墨子.耕柱篇》「昔者夏后使蜚廉折金於山而陶之於昆吾」之折,也。取者也。「折取之」者,文霈云:「言山不封禁,民折取。今封禁其山,守,民折取相去矣。」得其矣。 〔一八〕元材案:教,令也。解已《山至篇》。 〔一九〕元材案:葛,地名。《後.郡志》:「郡葛有尤涉亭。」《史.五帝本.索》引此作「蚩尤受山之金而作五兵」。,。制,管制,言。即《.尹》「被持刀兵者」及《王莽》「禁民不得弩」之,古注云:「,甲也。」《周.夏官.司甲.注》:「古用皮之甲,今用金之。」《初》:「首之兜鍪,亦曰。臂之,之。」此及矛戟皆最利之武器,故尹及王莽皆以及其它兵器列禁品。 〔二0〕元材案:雍狐、芮亦地名。《荀子.辱篇》「所以狐父之戈牛矢也」,注:「人有此,喻以而用於也。狐父,地名。《史》伍被曰:『王兵於狐父。』徐曰:『梁之也。其地出名戈。』其未。《管子》曰:『蚩尤雍狐之戟。』狐父之戈近此耶?」此氏以「雍狐之戟」,即「狐父之戈」。然《典》云:「周雍狐之戟,狐父之戈。」雍狐狐父又二地。之,本所有地名人名,皆著者任意假之,不必指zhēn rén真地而言,姑以某甲某乙之可矣。芮戈,即芮地之戈。疑芮地亦出名戈,如雍狐之戈矣。安井衡「芮」「短」,「 戈短於戟,故曰芮戈」者非。 〔二一〕元材案:如《左襄四年》「甲兵不」之,注「,也。」《正》:「挫折。」《.助》:「不一卒,不一戟。」古注云:「,也。一曰如。」又《史.主父偃》:「古之人君一怒,必伏尸流血。」此言「戟一怒,伏尸野」,意相同。 〔二二〕丁士涵云:「『戈』疑『得失』之字。上文云:『得失之皆在此。』是其。」姚永概云:「上文『是相兼者侯九』,又曰『是相兼者侯十二』,『戈』作『兼』。作『 戈』者涉上文『芮戈』而。」元材案:戈者兵也。戈之本兵之根源也。此言帝行封山之令十年之後,而葛雍狐山之金先後蚩尤所,故得之以造各兵器之用,遂以生兼侯,伏尸野之。此它,由於之未能由帝底制有以致之。言之,即不能「逃其爪牙」之也。《.古篇》大夫云:「器兵刃,天下之大用也,非庶所宜事也。」故主「名山大不以封」,以免「下之利」,此同。丁、姚二氏皆失之。又案:蚩尤本古史中人名。《.刑》:「蚩尤惟始作,延及於平民。」《史.五帝本》:「蚩尤作,帝徵侯,蚩尤於涿鹿之野,遂禽蚩尤。」至高祖定天下,立蚩尤之祠於安。(《史.封》)。《.和篇》及《功篇》亦之,作好弄兵者之代名。一九七三年沙王堆墓出土帛,有「十大」一,全共分十五篇,述帝平定蚩尤,固一的故事更。此所蚩尤,似是初王濞之反映。上引伍被言「王兵于狐父」,又《史.五帝本.索》引此文作「蚩尤受山之兵而作五兵」,上葛字,山在今江西,正王地,《.王濞》所「有豫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68 章 章郡山」者也。又《.禁耕篇》云:「夫利之,必在深山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未,布衣有朐邴,君有王。山之利,薄其民,小,以成私威。私威而逆之心作。夫不早其原而其末,若梁,沛然其所必多矣。太公曰:『一家害百家,百家害侯,侯害天下,王法禁之。』今放民於利,以暴,遂其心,邪群聚,私成,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形成也。」此亦可互。 桓公於管子曰:「天所出,地利所在〔一〕。」 管子曰:「『山上有赭者其下有,上有者其下有〔二〕。』一曰〔三〕:『上有者其下有〔四〕,上有丹沙者其下有金,上有慈石者其下有金。』此山之者也。苟山之者,封而禁。有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右足入,右足〔五〕。然其犯之矣〔六〕。此天地利之所在也。」 桓公於管子曰〔七〕:「以天地利立功成名於天下者子也〔八〕?」 管子曰:「文武是也〔九〕。」 桓公曰:「此若言何也?」 管子曰:「夫玉起於牛氏山,金起於汝之右,珠起於赤野之末光。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其涂而至,故先王各用於其重,珠玉上,金中,刀布下。令疾金重,令徐金。先王度其令之徐疾,高下其中而制下上之用〔一0〕。文武是也。」 〔一〕元材案:天解在《蓄篇》。地利即地中之利。《管子.乘篇》云:「因天,就地利。」又《度地篇》云:「以其天材地利之所生其人以育六畜。」材即。三文皆以天地利,均指自然源而言。《孟子.公丑篇》「天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之地利以山川之言者不同。 〔二〕尹桐云:「均含有,故可名。今常北水口山其一例也。」 〔三〕宋翔云:「『一曰』以下十一字皆校者,而作正文。校入正文者多矣。故《管子》也。」元材案:「一曰」云者,乃又一法之意,故述之以作考。《管子.法法篇》用「 一曰。」尹注云:「管子古言,故曰『一曰』。」云:「按此乃集者再述。」其是也。此法《非子》及《氏春秋》多用之。《史.秦始皇本》及《食其》亦有此例。是古人行文之通用裁。《大匡篇》「或曰」下尹注之言「集者更,故言『或曰』」矣。 〔四〕俞樾云:「按《玉篇.金部》『,送死人具也。』然『 』『金』,殊不可通。疑『』字之。《五音集》曰:『 ,金也。』」元材案:金,是。似不必以意改。 〔五〕元材案:「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云云《史.平》孔郭咸所「敢私器煮者,(音第,)左趾,入其器物」,意相同。 〔六〕元材案:犯即上文「有犯令者」之犯。「犯之矣」,上文作「折取之矣」,折取即犯之之具表也。「犯」「掘」者非。 〔七〕元材案:「於管子」四字衍。何如璋云:「文非更端,作『公又曰』便合。」其是也。 〔八〕佩云:「『立功成名』,作『立刀成布』。『子』,『子』字涉下而衍。」元材案:此非是。立功成名亦人常用。《.富篇》文云:「故士之立功成名,因而假物者也。」《褒篇》大夫云:「非立功成名之士,而亦未免於世俗也。」《遵道篇》文云:「是以功成而不,名立而不。」是其。又《揆度篇》云:「臣之能以兵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作「成功立名」,此同。「子」即何人。 〔九〕元材案:周文王、武王也。此亦假之。 〔一0〕王念云:「『牛氏』作『禺氏』。《蓄》、《揆度》、《重甲》、《重乙》四篇。」星衍云:「《揆度篇》《重乙篇》『』皆作『衢』。」俞樾云:「『各』『』,之也。《蓄篇》作『先王其途之,其至之,故用於其重』,可。《揆度篇》作『先王度用其重』,『度』亦『』。」文霈云:「《揆度篇》作『度用於其重』,此篇之『各』,《蓄篇》之『』,皆『度』字之。言先王揆度而用其重也。」氏又云:「『高下其中而制下上之用』,《揆度篇》作『先王高下其中利下上之用』。『制』字即『利』字,形近之。」元材案:本文同而字句各之甚多。且「牛」「禺」一之。牛氏、禺氏皆月支之音,美利之或米利,意大利之或大利,俄斯之或露西也。「各」「」「度」字,而句略同。「各用於其重」者,分其重而用之。依其重而用之,度量其重而用之也。制利亦不突。消方面言之之制,方面言之之利。凡事皆有正反方面,《蓄篇》言「王霸之君去其所以求,其所而,故天下也」,而《重乙篇》曰「亡君其所宜得而其所求,故下怨上而令不行」矣。此等正可明各篇不是一一人所作,不必一一彼改此。度者,《孟子.梁惠王篇》:「然後知重,度然後知短,物皆然,心甚。王度之。」朱注:「,也。度,丈尺也。」度之量之也。言物之重短,人所,必以度度之而後可。「高下其中」云云,《管子.乘篇》「金者用之量也」有同一之意。量者量度。用即「以制下上之用」之用,乃指值而言。三行,若一定之尺度,一定之衡,一切jiāo借,均感不便。故以金主,不於物品可值之尺度,於借可格之。而且上下之jiāo比例,亦皆得以主其公量焉。故《揆度篇》云:「桓公曰:之平也,金之平也。吾有伏金千斤,此奈何?管子曰:君使正籍者皆以於金,吾至四,此一四矣。吾非埏埴橐而立金也。今金之重一四者,也。」又《重甲篇》云:「得成金一斤。桓公曰:安用金而可。管子曰:以令使出正籍者必以金,金坐而百倍。金之重以衡物,於君。」即此所云「高下其中而制下上之用」之例也。 桓公於管子曰:「吾yù守〔一〕而毋於天下〔二〕而外因天下,可乎?」 管子曰:「可。夫水激而流渠〔三〕,令疾而物重。先王理其令之徐疾,守而外因天下矣。」 桓公於管子曰〔四〕:「其行事奈何?」 管子曰:「夫昔者武王有巨之粟,之〔五〕。」 桓公曰:「之奈何?」 管子曰:「武王立重泉之戍〔六〕,令曰:『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七〕。』民所最粟〔八〕以避重泉之戍,而二什倍,巨之粟亦二什倍。武王以巨之粟二什倍而市帛,五毋籍衣於民。以巨之粟二什倍而衡金百,身籍於民。准衡之也〔九〕。」 桓公於管子〔一0〕曰:「今亦可以行此乎?」 管子曰:「可。夫楚有汝之金,有渠展之,燕有之煮〔一一〕。此三者亦可以武王之。十口之家,十人〔一二〕。百口之家,百人。凡食之,一月〔一三〕丈夫五升少半,人三升少半,二升少半。之重,升加分耗而釜五十,升加一耗而釜百,升加什耗而釜千〔一四〕。君伐菹薪〔一五〕,煮水〔一六〕,正而之〔一七〕三。至春,籍於。」 桓公曰:「何籍於?」 管子曰:「春事方作,令民毋得垣,毋得冢墓。丈夫〔一八〕毋得治室,毋得立榭。北海之毋得聚庸而煮〔一九〕。然之必四什倍〔二0〕。君以四什之〔二一〕,河之流〔二二〕,南梁宋濮。食〔二三〕。守圉之本,其用重〔二四〕。君伐菹薪,煮水以籍於天下。然天下不矣〔二五〕。」 〔一〕云:「『yù』下『』字。下文云『守』,是其。」 〔二〕王同云:「『』『』。者之假字也。《重甲篇》『知物之可因而不因者,於天下。於天下者,之大也』,此『yù守而毋於天下而外因天下』,正相同,故知『』即『』之假字也。下文云:『夫本富而,不能守,於天下。五,巨而天下,於天下。』『』亦作『 』。」文霈同。元材案:即租之。「於天下」者,天下侯所得,如以租奉之也。本自明,何必多曲折耶?安井衡「」「」,郭沫若以「之,舍也」,亦皆不可。承上文天地利而言。 〔三〕博云:「『渠』作『遽』,疾也。」安井衡云:「 渠、巨通,大也。」佩云:「『流渠』作『渠流』。《文》:『渠,水所居。』言水激止水皆流。」元材案:以是。渠即《荀子.修身篇》「其渠渠然」之渠。注:「渠如遽。古字渠遽通。渠渠,不泰之貌。」流渠言水流甚急也。 〔四〕何如璋云:「『於管子』四字衍。」一多同。 〔五〕尹注云:「武王既殷,得巨粟,yù使。巨在今平郡曲周也。」佩云:「此也。武王之粟,典,作解者。使出自管子,胡舍《周》之成法而此不根之言乎?」元材案:此亦借武王明之例,非真有其事也。之,言提高粟之。 〔六〕尹注云:「重泉,戍名也。假此戍名,yù人役而收粟也。」元材案:《史.秦本》:「公六年,洛城重泉。」《 集解》:「《地理志》重泉翊。」《正》引《括地志》:「 重泉故城在同州蒲城四十五里。」重泉之名至秦公始有之,此亦本非秦以前人所作之一也。 〔七〕元材案:鼓,解已《山篇》。「民自有」者,指人民自藏之粟而言,非其粟於政府也。 〔八〕尹注云:「,也。最,聚也,子外反。」云:「『 最』『』。尹注音『子外反』,『最』矣。」陶云:「武王之令,使民自聚百鼓之粟,非其粟於公。今云所聚粟,文不通矣。所下有字。民如其所有以聚粟,故之二十倍(之散在民者),巨之粟亦二十倍。所『物而重』也。」元材案:最即《公羊元年》「最也」之最,注:「最,聚也。」不改字亦通。此「所」字指物言,解已《山至篇》。「民所最粟」者,人民出其所有物以聚粟也。《揆度篇》云:「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物其五。」《重甲篇》云:「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所」即「肆其物」「出其」之矣。 〔九〕佩云:「『巨之粟二什倍』,後作『以二什倍』。其意以粟便,以金府也。」陶云:「巨之粟二什倍,武王以二什倍市帛,又以二什倍衡金,合之四什倍,其不相矣。『以巨之粟』下『二』字皆衍文。武王以粟什倍之市帛,又以什倍之衡金,合之正二什倍也。所『重而物』也。」尹桐云:「『市帛』,帛,百也。同,大束也。」郭沫若云:「上『巨之粟』『粟』。『 二』字不去。上文云『民所最粟,以避重泉之戍,而粟二什倍,巨之粟亦二什倍』,二什倍之粟乃民所以避戍者,二什倍之巨之粟乃因粟,而原有之粟亦也。以粟市,以巨之粟衡金,乃分使用之。『巨之粟』不重出。『市帛』『市』之。尹桐『』『』,是也。『衡金百』『衡金斤』。之『万』『百』,而斤『万』也。《通典。食》十二引『百』字,以意。」元材案:此以「帛」字句,「」字下。又全文一衍字或字。此即所「武王之」。其法:先以急命令立重泉之戍,而定人民自有百鼓之粟者得享免戍之利。於是人民避免戍役,相其家之所有物以粟之用,因而二什倍,巨之粟亦必因之同二什倍。然後用此二什倍之巨之粟,或收帛,即可以供全五年服之用。或收金百,可以身不加於民。此「自有」二字注意。人民只自己家中藏有百鼓之粟,便可免戍,非政府也。政府之意,希望提高,使巨之粟之提高,即已其目的。所「」,是指之而言,解已《巨()乘篇》,非家所有之粟也。家所有之粟,只是「巨之粟」。故下文「市帛」,「衡金」,皆用此粟。言「以巨之粟」者,乃此粟可以分作不同之用途,非帛金同收也。之「百」者,亦著者大之,《海王篇》之言「百倍」矣。以上各皆非。准衡,解已《山至篇》。 〔一0〕何如璋云:「承上文。『於管子』四字亦衍。」 〔一一〕元材案:此三句又《重甲篇》。尹注彼云:「渠展,地。水所流入海之,可煮之所也。」何如璋云:「汝、二水在楚界,渠展地,燕界。煮即煮。上句互文。」今案:汝在秦金,已《蓄篇》。《.地理志》,地置有官者有勃海郡之章武,千乘郡,及邪郡之海曲、斤、。不知此渠展指何地。又燕地置有官者,有西郡之海及郡之平郭。此准衡之,不限於粟之一端而已。即楚之金燕之亦可同之,故曰「亦可以武王之」也。 〔一二〕星衍云:「,《御.食部》三十二引俱作?。」佩云:「『』,『?』俗字,作『?』。然非以舌食者,作『●』。《文》:『●,美也』《周.人》注:『,之●者。』是其。言人不以美。」文霈云:「、通,以舌探物也。」元材案:《荀子.篇》云:「是伏而天。」注云:「?同。」?,俗?字。《文》「?,以舌取物也。」又作?。《.王濞》:「?糠及米」。《文》:「?,犬食也。」可?即食也。《海王篇》及下文「凡食之」皆作「食」,即其。 〔一三〕典云:「『一月』二字『一』之。後人因《海王篇》有『月』之,而不其,遂妄改『』『月』,遂下文『春』之不相。」元材案:原文不。之,辨已《 海王篇》。 〔一四〕文霈云:「此作『升』字句。『加』字下『五』字。下文『千』字下『升』字。言以重一升率,加五分耗,一釜可五十升;加一耗,一釜可百升;加十耗,一釜可千升也。以重,而耗以升斗者,度量衡咸起於,衡量之可互也。」元材案:此甚。耗,《海王篇》作「」,皆指而言,解已《海王篇》。 〔一五〕元材案:菹薪又《重甲篇》,尹注彼云:「草枯曰菹。」《重甲篇》又云:「山林菹草者,薪蒸之所出。」然菹薪即山林菹草之矣。 〔一六〕元材案:煮水,注者不一其。洪楫「『』作『沸』」,戴望同。何如璋「『』作『海』」,一多「『』『沛』」,均不可通。惟于鬯「之」,最近之。于氏云:「之。者已煮之,者未煮之。海水之可以煮者,正以其水中有此耳,故曰『煮水』。『』非水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69 章 名之『』。水名之『』,《管子》中自通作『』字,不作『』字。洪楫《管子》水清,不能,因援《重甲篇》作『煮沸水』,以『』『沸』字之。戴望《校正》宋本此『』字正作『沸』。然、沸二字既各本岐出,未可偏。且在古音,●、弗同部,又安不可相假?要作『』非水名之『』。洪『水清,不能』,矣。若作沸,亦非煮海水使沸涫之(沸涫之沸,《文.鬲部》作●),通指海水中而已。何以之?《重乙篇》云:『夫海出止。』是明明出於海水。出於海水而可,非之乎?若水名之,水何出於海?彼文『』字,宋本亦作『沸』。若煮海水使沸涫,曰海出沸,可通乎?抑之言●也。至今俗●,●、●,然作『』殆作『沸』近云。」此,水云者,即今之所水。胡寄窗「煮沸水,即等於煮白水」(所著《中思想史》第十章三五八),失之更矣! 〔一七〕元材案:「正」之,解已《海王篇》。 〔一八〕洪楫云:「『丈夫』『大夫』。《重甲篇》『孟春既至,事且起,大夫毋得冢墓,治室,立榭,垣。』其也。《御.食部》二十四引此亦作『大夫』。」博、安井衡同。 〔一九〕元材案:尹注《重甲篇》云:「北海之,北海煮之人。本意禁人煮,以事,有妨。先自大夫起,yù人不知其,斯。」又云:「庸,功也。」今案:此即所杜,限制生之意,所以造成之占格也。庸通,解已《巨( )乘篇》。《.景》後三年云:「吏民若取庸金珠玉者坐臧。」所取庸,即此之聚庸矣。又《.古篇》云:「往者豪大家得管山海之利,石鼓,煮,一家聚或至千人。大抵收放流人民也。」亦作「聚」,不作「取」。(昭注《》以取庸「用其以庸」者非。) 〔二0〕元材案:「然之必四什倍」,然即《蓄篇》「然者何也」之然,指上文云云而言,言「如此」也。《重甲篇》即作「 若此必坐而十倍」。一多以「然」「然」者失之。 〔二一〕丁士涵云:「『四什』下『倍』字。」 〔二二〕王念云:「案『』『循』。言循河而南也。」元材案:此是也。《太平御》八百六十五引此,正作「循」。 〔二三〕元材案:食所食不美也。《史.殖》:「以,芒以北巨野,此梁宋也。山川之,能衣食,致其畜藏。」然食者乃梁宋一之通俗矣。又案:「梁宋濮」,又《重甲篇》。梁又《重戊篇》。梁指梁孝王之梁而言,《重戊篇》。亦三家分後之名。管子安得有梁?至「濮」二字,既非名,又非特重要之地。惟《策》不濮人。至《史.殖》始有「濮上之邑徙野王」之。代天下一,用郡行制。有不少侯名,多沿用周末侯名。本所提名,共有虞(《巨乘》、《乘》、《准》、《重戊》)、夏(《准》、《重戊》)、殷(《准》、《重戊》)、周(《蓄》、《山》、《山至》、《地》、《揆度》、《准》、《重甲、乙、丁、戊》)、(凡五十七,不具引所篇名)城、(《山至》、《 重丁》)、(《山》)、孤竹、枝(《山》、《重甲》)、秦(《山至》、《揆度》、《重戊》)、楚(《地》、《重甲》、《重戊》)、燕(《地》、《揆度》、《重甲、戊》)、梁、、宋、、濮(《地》、《重甲、戊》)、越、(《重甲》)、、朝(《揆度》、《重甲》)、禺氏(牛氏)(《蓄》、《地》、《揆度》、《重甲、乙》)、氏(《重乙》)、、莒(《重乙、丁、戊》)、滕、(《重乙》)、衡山(《重戊》)、代(《重戊》)等三十。其中,、楚、、衡山、、城、燕、、梁、、代等十一,於《史.景》及《以侯年表》,滕於《史.惠景侯者年表》,(北)、禺氏(月氏)於《.王恢》及《西域》,朝、越於《史.平》、《朝》及《 南越》。以上皆於代所建名或兄弟民族名。又除、莒、滕、、枝、孤竹、禺氏、城、等九外,其二十一皆於《史.殖》中。《重戊》一篇所虞、夏、殷、周、、、梁、、莒、楚、代、衡山、燕、秦、共十五中,即有、梁、楚、代、衡山、燕、、八《史.景》相同,及虞、夏、殷、周、、秦、代、、、燕、梁、楚、衡山等十三《殖》相同。而且《殖》以「梁」及「燕代」,《 重戊篇》亦以「梁」「燕代」。又本所名,如、、周、、燕、楚、宋、、梁、、越、秦、衡山、孤竹、令支、、虞、夏、殷、朝等二十,皆於《》中,《殖》司中主要是代活之具,《》加各方代表之言。不能所有名,皆是《重篇》抄而,而必《重篇》抄。於此,予在有各篇中分之。此又本人所作之一也。 〔二四〕云:「本也。《重甲篇》作『守圉之』,足『本』『』同。」郭沫若云:「『本』乃『邦』之替字。人邦,或易以同之「」,或代以音近之『本』。」元材案:是也。尹注《重甲篇》云:「本自,而食。圉同。」 〔二五〕佩云:「『天下不矣』,依《山至篇》作『天下不吾矣』,意始明。」元材案:此是也。即泄,解已《乘篇》。文霈「,也,言不於文武之」者非。此正承上文桓公「毋於天下而外因天下」及管子答「守而外因天下」之意而言。「然之必四十倍」以上,即「守」之事也。自此以下,即「外因天下」之事也。若作不,不可通矣。 桓公於管子曰:「吾yù富本〔一〕而五,可乎?」 管子曰:「不可。夫本富而物,不能守,於天下。五〔二〕,巨〔三〕而天下,於天下。然吾民常天下矣。夫善用本者,若以身於大海〔四〕,之所起。天下高高,天下下下。天高我下〔五〕,利於天下矣。」 桓公於管子曰〔六〕:「事於此乎?」 管子曰:「未也。夫衢之本〔七〕,通〔八〕所出也,游子商之所道〔九〕。人求本〔一0〕者,食吾本粟,因吾本,〔一一〕金然後出。令有徐疾,物有重,然後天下之壹我用。善者用非有,使非人〔一二〕。」 〔一〕元材案:本「本」字凡七,皆作「」字,上文「守圉之本」之「本」字相同。 〔二〕戴望云:「『』乃『』字之。,皆也。言五皆也。」佩云:「『』『』之。」元材案:「」一在本凡四,即盛之意,乃本用,解已《巨()乘篇》。二氏非。 〔三〕俞樾云:「此本作『吾而天下』。言五,吾之而天下矣。故曰『五,吾而天下,於天下,然吾民常天下矣』。今作『巨』者,『吾』字缺,止存上半之『五』,遂『巨』。至『』之『』,字形相似,音又相同,致尤易矣。」佩同。 〔四〕戴望云:「『身』疑『舟』字之。」 〔五〕王念云:「『天高』作『天下高』。《重丁篇》作『 天下高我下』。」安井衡同。元材案:「天下高」二句,解已《乘篇》。 〔六〕何如璋云:「文承上。『於管子』四字衍。」一多同。 〔七〕元材案:「夫衢之本」云云,又《重乙篇》。惟彼作癸度答武王,又改「」「吾」。衢之,已《蓄篇》。惟此及《重乙篇》所之「衢」,《蓄篇》及《重甲篇》所之「衢」,容略有不同。《蓄篇》及《重甲篇》,防上立言,故有「食」「壤削」之虞。此及《重乙篇》上立言,故jiāo通愈便利商愈,家所得之利益亦因之而愈大。《史.殖》云:「洛街居在、楚、秦、之中。」「街居」即「衢」也。又《.通有篇》大夫云:「燕之涿,之邯,魏之,之,之淄,楚之宛邱,之翟,二周之三川,富冠海,皆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居五侯之衢,跨街之路也。故物者民衍,宅近市者家富。富在不在身,利在居不在力耕也。」所,亦是上立言者也。 〔八〕戴望云:「『』字是『道』字之。」文霈同。元材案:《荀子.王霸篇》:「通之莫不服。」《儒效篇》同。注:「通之,舟所至之也。」《子》:「通之中有。」又《史.食其》:「夫留天下之,四通五之郊也。」此「通」,承上文「衢」而言,即「四通五」之意。戴氏非。 〔九〕博云:「『游子商』,《重乙》作『游客蓄商』。」丁士涵云:「『』作『媵』。《方言》《雅》曰:『媵,寄也。』『寄商』『客商』也。」尹桐云:「『商』,任商也。行商而自任物也。」元材案:「」作「?」。?即。《 策.秦策》:「履。」,囊也。《左成三年》:「人有於褚中以出。」郭藩注《子》,褚囊,云:「褚可以囊物,亦可以囊人也。」然?褚皆商身必之物,?商云囊之商人也。 〔一0〕俞樾云:「『求』乃『』字之。言人吾也。」 〔一一〕元材案:因者用也。「因吾本」,使用吾之。 〔一二〕元材案:「金然後出」,《重乙篇》作「然後金而出」。皆指外人之吾者其之金入吾而言。天下名都,街衢五通,乃商之所臻,物之所殖者,故天下之商人易者必多。司所「人物之,至而」者是也。此等商人既至,不能食用。而yù有食有用,非以彼之金及其他物成之以之商人jiāo易不可。故所食者必之粟,所用者必之。然後政府用命令之徐疾,重其食用金物之比。若是天下之物本非之所有者,皆可源源而,我所利用矣。所「善者用非有,使非人」,即此道也。何如璋以「金然後出」「外人吾之金以出」,文霈以「金」四字在「然後」之下,「天下之」之上者皆非。又案此段文字及《重乙篇》癸度所言,皆前在《乘篇》所引《.力耕篇》大夫「物流,利不外泄」一段意略同。所「金然後出」及癸度所「然後金而出」,即彼「夫中一端之,得匈奴累金之物」「?尾入塞,我畜」之也。所「天下之壹我用」,即彼「羌胡之」,「狐貉采旃文充於府,而璧玉珊瑚琉璃咸之」之也。「善者用非有,使非人」二又《事篇》及《重甲篇》。惟《事篇》此二乃桓公述佚田之言而管子非之,此及《重甲篇》又口之,此又本各篇不出自一一人之手之一也。 管子重篇新 管子重十一──揆度 佩云:「此篇皆泛言重之,重篇糅重,未篇名『揆度』之。……或曰:『重以甲乙分篇,不至庚篇而止,此必癸篇也。癸揆度,故篇名揆度而大名曰重癸。人以辛、壬并亡,而《志》八十六篇之已足,故削足就,致十干之不全,而《管子》之次第益。』此有,姑附之以核。」郭沫若云:「《重乙篇》有『武王於癸度曰』一段,於此篇,即此篇命名之所由。『揆度』即『癸度』。彼所『武王』者,『武』殆『威』之,乃即威王因也。」元材案:揆即《孟子.篇》「上道揆」之揆,朱注:「揆,度也。」度即《孟子.梁惠王篇《「然後知重,度然後知短,物皆然,心甚,王度之」之度。朱注:「度之,量之也。」揆度言衡、酌量、考、核,人常用。《.泰誓.》:「揆度劣,可。」《史.律》:「癸之言揆也,言物可揆度,故曰癸。」《文》:「癸,冬水土平,可揆度也。」《白虎通》曰:「 癸者,揆度也。」《名.天》:「癸,揆也。揆度而生乃出也。」《.武五子.昌邑王》:「王自揆度。」又《方朔》:「揆而度之,使自索之。」又曰:「安危,揆度得失。」即其。《重乙篇》及《丁篇》之「癸度」亦即「揆度」。著者或以此名篇,或以此名人,皆指善於考核重而言。《史.平》云:「桑弘羊以算用事。」又云:「弘羊洛人子,以心,年十三侍中,故三人指郭咸、孔及弘羊。言利事析秋毫矣。」《.食志》云:「大司中丞耿昌以善算,能商功利得幸於上。」又《洫志》云:「博士商治《尚》,善算,能度功用。」即「揆度」之矣。又本各篇同文之甚多,不必移彼此。氏皆非。 提要:全文共分十六段,每段一。段段毫系,例亦不整。而用桓管答,而用「管子曰」,而直引他,而用答而又不著答者之人名,而用直法。似由多不同料而成。 桓公於管子曰:「自燧人以,其大可得而乎〔一〕?」 管子曰:「燧人以,未有不以重天下也。共工之王〔二〕,水什之七,什之三,乘天以隘制〔三〕天下。至於帝之王,逃其爪牙〔四〕,不利其器,山林,破增〔五〕,焚沛〔六〕,逐禽,以益人〔七〕,然後天下可得而牧也。至於舜之王,所以化海者,北用禺氏之玉,南江之珠。其禽之仇,以大夫之〔八〕。」 桓公曰:「何也?」 管子曰:「令:『侯之子〔九〕委者〔一0〕皆以武之〔一一〕皮,卿大夫豹〔一二〕,列大夫豹〔一三〕。』大夫散其邑粟其物以市武豹之皮,故山林之人刺其猛若戚之仇〔一四〕。此君冕服於朝,而猛於外〔一五〕。大夫已散其物,人得受其流。──此舜之也〔一六〕。」 〔一〕戴望云:「《路史.前》五引此文云:『桓公於管仲曰:重安施?曰:自理伏羲以未有不以重而成其至者。曰:燧人以,其大可得乎?曰:燧人以未有不以重而天下者也。』今本多二十五字,宜以入正文。」元材案:此二十五字《重戊篇》。《路史》引文,抄篇之文揉合而成,非《揆度》原文也,不宜彼此。,,解已《山至篇》。大,言大。 〔二〕尹注云:「帝共工氏,女而有天下。」元材案:此所燧人、共工云云,亦是著者假之。惟於此有注意者,本中言古史者共有三,而其容完全不同。其一:本篇以燧人、共工、帝、、舜五代,《准篇》以帝、有虞、夏后、殷人、周人五代,而《重戊篇》以、神、燧人原帝,立《白虎通疏?二篇》校改。三皇,帝、有虞、夏、殷、周五代。其二:本篇以「逃其爪牙,不利其器,山林,破增,焚沛,逐禽,以益人」於帝一人,在《准篇》,以「逃其爪牙」於帝,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70 章 「增,焚沛」於夏后,而在《重戊篇》,又以《准》之夏后者改之於有虞。本篇以「山林……」「以益(隘)人」,《准篇》亦曰「不益民之利」,而《重戊篇》以是「以民利」。《准篇》以「枯童山」於有虞,而在《重戊篇》,又改之於帝。《准篇》曰「殷人之王,侯牛之牢,不利其器」,而在《重戊篇》曰「殷人之王,立皂牢,服牛以民利」。在同一中,述同一古史,而容之岐如此,本乃一一人之所作耶? 〔三〕元材案:「隘制」言限制,解已《蓄篇》。 〔四〕元材案:「逃其爪牙」,解已《地篇》。 〔五〕博云:「增疑作,巢也,言破禽所。」李哲明云:「增,古通用。《?》:『夏居巢。』《文》:『,本又作增。』是其。《家。。注》:『聚柴。』《雅?》:『,圈也。』即其。」元材案:此破禽所息之,言「覆巢」矣。 〔六〕尹注云:「沛,大也。一水草兼曰沛。」何如璋云:「沛,中草棘生者。《俗通》:『沛者草木之蔽茂,禽之所匿也。』」 〔七〕元材案:此「益」字如「隘」,「人」指富商蓄。「 以隘人」,即上文「逃其爪牙,不利其器」之意,皆《蓄篇》所「隘其利途」者也。 〔八〕尹注云:「益也。禽之仇者,使其逐禽如仇也。以大夫之者,使其大夫散其邑粟物,山之人求其禽之皮。」王引之云:「『禽之仇』,不可通。禽安得有仇乎?下文曰『禽於外』,所者禽,非禽之仇也。『之仇』二字因下文『若戚之仇』而衍。尹不能正而曲之,非。」郭沫若云:「『其禽,以大夫之』者,言禽既,『大夫散其邑粟其物以市虎豹之皮』,大夫亦禽而被克制也。」元材案:「其禽之仇」,即下文「制其猛若戚之仇」之。言「禽仇」也。王太迂,郭「以大夫之」「大夫亦被克制」亦不合,仍以尹注是。 〔九〕尹注云:「君之子,若公子方、公子季友之。」 〔一0〕元材案:如。古人相,必以,如「卿羔,大夫雁」之。《左僖二十三年》:「策名委,乃辟也。」即其。 〔一一〕尹注云:「虎之皮以裘。」元材案:唐高祖李之祖名虎,故唐人「虎」「武」。《通典》十二、《路史》十一,引此俱作「虎」。 〔一二〕尹注云:「卿大夫,上大夫也。袖之。」佩云:「 《》:『羔裘豹,孔武有力。』《》:『豹,以豹皮也。』《.玉藻》:『羔裘豹,衣以裼之。』注:『褒也。』《唐.羔裘.》:『在位卿大夫之服也。』此取《管》《》者。」 〔一三〕尹注云:「列大夫,中大夫也。襟之,音昌詹反。」何如璋云:《》:『,披衣也。』豹以豹皮之。」佩云:作。《雅.器》:『衣蔽前之。』本或作。《 文》同。」元材案:列,多,「」字同。列大夫即大夫。大夫有上、中、下之分,不指中大夫而言,尹失之。 〔一四〕云:「《.篇》:『肩兮。』《毛》:『,逐也。』戚父母也。言若追逐父母之仇也。」 〔一五〕一多云:「『此』作『故』。」元材案:此者,是也。冕,冠也。此言人君但垂衣拱手於朝,即能猛於外。《 秦》之言「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也。不必改字。 〔一六〕元材案:人得受其流者,大夫既以市虎豹之皮而散其邑粟物,凡人之事於取猛者皆得以力受取其散出之邑粟物也。舜之言舜之。舜亦假之,非舜真有其事。尹注以「舜用此」者失之。 桓公曰〔一〕:「『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何『事名二』?」 曰:「『天也,壤也〔二〕,此『事名二』。」 「何『正名五』〔三〕?」 曰:「也,衡也,也,矩也,准也,此『正名五』〔四〕。其在色者,青白黑赤也。其在者,商羽徵角也。其在味者,酸辛苦甘也。二五者童山竭〔五〕,人君以制之。人〔六〕味者所以守民口也,者所以守民耳也,色者所以守民目也。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大夫失二五者亡其,民失二五者亡其家。此之至也。之〔七〕。」 〔一〕王念云:「『桓公曰』作『管子曰』。下文『何事名二』,『何正名五』,方是桓公。」文虎云:「『桓公曰』三字疑在『天下治』下。」元材案:「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是古成,已《山篇》。本篇著者此另有解,故特分提出以相。王、二氏皆非。 〔二〕元材案:天壤,言天地。 〔三〕元材案:此又桓公也。 〔四〕元材案:《.律志》云:「衡,平也。,重也。衡所以任而均物、平重也。其道如砥,以准之正,之直。左旋,右旋矩。……物而生衡。衡生。圜生矩。矩方生。直生准。准正平衡而矣。是五。者所以圜器械,令得其也。矩者所以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矩相,位序,圜方乃成。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者上下端直,四通也。准,衡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所五,此所「正名五」,容全同。 〔五〕云:「『二五者』下不有『童山竭』四字。此四字疑在上文『舜之王』中。《准篇》『有虞之王,枯童山』,可。」俞樾云:「案『童山竭』四字在上文『至於帝之王』句下。《重戊》云:『帝之王,童山竭。』是其明。」何如璋云:「『童山竭』四字乃上『帝之王』下之文入者,宜。」元材案:「童山竭」四字此上下文皆不相接,其衍文疑。但《准》《重戊》篇此四字亦所不同,可各篇不是一一人之作,上已言之。似不可意移。 〔六〕云:「下『人』字衍。」俞樾云:「『人君以制之人』句,不可通,疑下『人』字衍文也。此文本云:『二五者人君以制之。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大夫失二五者亡其,民失二五者亡其家。』至『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在『二五者人君以制之』之上。如此文俱矣。『二五者人君以制之』又承『事名二、正名五』而言,下接『人君失二五者亡其』。今於中又入『 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文不矣。幸其衍一『人』字,知『以制之』下本『人君』相。其未泯,尚可正。」元材案:俞氏此一大段,全「人君以制之人」之下一「人」字出。下「人」字下,乃「夫」字之。如此,文字,毫不矣。「人君以制之」,即《山篇》所「以行」之意,以重之管制之也。 〔七〕佩云:「案此《山》『戒』。彼篇『』『君道』『人心』三端。其後有『君道度法人心禁』,而『』乃於此。此篇『事名二、正名五』端。正名有味色三疏解,而事名之。彼篇乃有『智』二句承之,而『此之事名二』又於彼,其一疑。」元材案:「天也,壤也」二,即是「事名二」之疏解,何得云?本各篇同文字之不一而足,既非互相,又非完全抄,而是借以各自其所有於重之之主。此象,正足以明各篇不是一一人之作。若必一一之「以意定」,原文之可者殆何矣。,要。,治理家之要。 重之法〔一〕曰:「自言能司不能司者,其身以其鼓〔二〕。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三〕,其身以其鼓。自言能官不能官者,?以父〔四〕。」故敢能〔五〕至於君者矣。故相任寅官都重柝不能去亦之以法〔六〕。 〔一〕元材案:「重之法」重之家所立之法典也。《史.太公世家.索》云:「管子有《理人重之法》七篇。」此明「重之法曰」云云,所《理人重之法》有。惟不知所七篇者,究在重十九篇之,抑在其外耳。 〔二〕元材案:司,《.百官公卿表》劭注云:「主武也。武官亦以。」即字。鼓社,人以祭,以血涂鼓社也。《左成三年》:知曰:「臣不才,不其任,以俘馘。事不以鼓,使即戮,君之惠也。」《僖三十三年》:秦孟明曰:「不以臣鼓。」杜注:「人以血涂鼓,之鼓。」此鼓之也。《管子.小篇》云:「桓公位,令社塞。」尹注云:「生以血落於社曰社。」《公羊僖十九年》:「邾人子用之。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奈何?叩其鼻以血社也。」《梁》「血社」作「社」。范注:「,也。」此社之也。 〔三〕云:「上文例,『能治田土』均作『能治土』。治土即司徒。古彝器司徒多作●土。治、●古一字。土、社古亦一字。司徒之兼土地人民社稷。司徒以社,正其所在耳。」郭沫若云:「『能治田土』『田』字『申』字之,申土即司徒也。有『申田』之官,《立政篇》『申』『由』,此『申』『田』,校者不解『申土』之,而以意改之。《 山至篇》『泰夏以市●,民皆受上以治田土。』殆即校改者之所本。」元材案:《荀子.王制篇》序官,有宰爵、司徒、司、大、司空、治田、虞、、工、巫跛、治市、司寇、冢宰、辟公等名。又言「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而「 治田之事」,「相高下,肥,序五,省功,畜藏,以修,使夫力而寡能」。可「司徒」「治田」不各一官,而且亦不一致。又《管子.小匡篇》亦有「?戚田」及「 草入邑,辟土聚粟多,地之利,臣不如?戚,立大司田」之文。本「治田土」凡二,皆指事而言,《荀子》「治田」及《管子.小匡》「田」、「大司田」意全同。惟《山至篇》之「治田土」,乃指民而言,此指主管治田土之官而言,微有差耳。二氏皆非。 〔四〕佩云:「『?』『刖』,字之也。《周.秋官.司刑》:『刖者使守。』」元材案:是也。父,守之也。古代犯法者或俘,多刖其足以守之。《左》「鬻拳自刖,楚人以大」,又「吾君以起」,注:「刖足使守也」,又「王楚人,刖之使」,皆其例也。又案「父」以上重之法之原文,以下乃著者所推之意。 〔五〕元材案:「能」,疑作「能」。《荀子.君道篇》云:「臣不能而能。」王先注云:「能,自以能。《 大略篇》曰:『不能而居之,也。』又《非子.二柄篇》云:「 君好群臣能。」《八篇》云:「是以者不能以事其主。」《管子.乘篇》云:「君事,臣不敢其所不能。」又《法法篇》「能」一凡五。《.刺篇》亦云:「多文能以耶?何士之睹也。」皆作「能」,即其。「」即「干」。《管子.法法篇》云:「明主不以爵私所,忠臣不能以干爵。」是也。 〔六〕俞樾云:「按寅字,疑更字之。相任更官都者,言使之相保任而更迭官都也。官都《篇》。《篇》曰:『五官有度制,官都其有常,今事之稽也何待?』然官都者,五官之司也。《淮南子.天文篇》曰:『何五官?方田,南方司,西方理,北方司空,中央都。』都即此所官都也。上文云:『自言能司不能司者,其身以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其身以其社。』司也,田也,五官中之二也。然『相任更官都』,殆使四官相保而更迭官都乎?『去』字乃『者』字之。此言重柝不能者亦之以法,不以其而免之也。『重柝』言『抱柝』。」戴望云:「《路史.後》十一引此正作『者』。」佩云:「『任寅』作『任』,本。」陶云:「『寅』疑『』之,。官官府,都都邑。官以事言,都以地言也。『相任官都』,上文『自言能』者而言。『重柝』,上文司以下大官而言。此而不能者亦之以法。一不以而免之,一不以微而之也。」一多云:「『寅』『庚』,字之也。『庚』『更』通。」郭沫若云:「『寅』乃『矣』字之。『故相任矣』,相臣其任也。司、司徒、官都,均相任也。『官都重柝』,即官都之重柝。」元材案:此以「故相任寅官都重柝不能者亦之以法」一句。「寅」,也,《雅.》。「官都」作「都官」。《.宣》本始四年曰:「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入安助民……得毋用。」古注云:「都官令丞,京署之令丞。」「重柝以待暴客」,本《易.》中。《.固篇》引作「重柘」。《.王莽》引作「重?」。柝、柘、?三字古通用,即行夜者所之木梆也。上言「自言能」乃出於自,此言「相任寅」,出於保。自而不能者固重,保而不能者亦以法之,皆所以防制能之患也。 桓公於管子曰:「大准〔一〕。」 管子曰:「大准者,天下皆制我而我焉,此大准〔二〕。」 桓公曰:「何也?」 管子曰:「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三〕定名者〔四〕,割壤而封〔五〕。臣之能以兵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然是天下封君之臣也,非君封之也。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矣〔六〕,天下每,重封君之民〔七〕二十里。君之民非富也,?富之。?每,重富君之民。者重,富者重富。大准之也。」 桓公曰:「何也?」 管子曰:「今天下起兵加我,民其耒耜,出持戈於外,然不得耕。此非天凶也。此人凶也。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物其五〔八〕,而去,人受而之,然之一分在人〔九〕。,民反其事,物反其重〔一0〕,人出其物,之少分于人〔一一〕。若此重三分,物之重三分〔一二〕。人市於三分之,之物在人,而君焉〔一三〕。民更相制〔一四〕,君有事焉。此重之大准也。」 〔一〕佩云:「『大准』均作『失准』。」石一同。元材案:「大准」一又《蓄篇》。本篇下文,即此一下定者。可「大准」乃本著者特用之。若作「失准」,《蓄篇》所「御其大准」及本篇所「大准之」及「此重之大准」云云皆不可通矣。 〔二〕郭沫若云:「作『天下皆制我,我而焉,此失准。』上『我』字一重文符,下『我』字乃『』之。」元材案:此即本著者「大准」一所自下之定。「天下皆制我而我」,即一切皆人所制而不能自主之意,下文乃例明之。郭氏非。 〔三〕俞樾云:「利。即利也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71 章 《史.杞世家》『是公』,《索》曰:『、利相近。』《策.秦策》曰:『甲兵。』高注曰:『,利也。』」佩云:「『』作『』。《文》『,勉力也。』《.立政》:『用相我家。』」元材案:俞是。 〔四〕何如璋云:「定名,言定主尊之名。」元材案:何是也。一多「『名』『民』」者失之。 〔五〕元材案:割,裂也。割壤而封,即裂地而封。解已《山至篇》。 〔六〕元材案:此所,似是以王莽居翟、信及明、霍益州夷及金城塞外羌等起兵反莽之後,大封功臣事背景。第一,所「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兵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云云,即王莽於翟、信,下「先封都尉等五十五人列侯」,及明、西羌等,「置酒白虎殿,大封拜……以小大差,封侯伯子男凡三百九十五人」(均《.翟先》)之反映。第二,所封地十里,古此制。《王制》言方千里者、方百里者若干、方七十里者若干、方十里者若干,但此乃算方之,而非封之。此外,《孟子.章篇》、《.王制》、董仲舒《春秋繁露.爵篇》封建,皆「封地十里」之。《史.以侯年表》言「武王成康所封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百里,下不三十里」。又云:「高祖末年,子弟同姓王者九,唯沙姓。而功臣侯者百人。……地大者或五六郡,城十。」又云:「天子於上古,然後加惠,使侯得推恩分封子弟邑……大不十城,小侯不十里。」是代事上亦有「封地十里」者。至王莽,立「附城五差」之制,而後有所「自九以下降以,至於一成」之定。所「降以」者,王先《注》引王文彬云:「《左襄二十六年》『自上以下,隆以』,以相,此自九以下而七而五而三以至於一也。」「至於一成」者,如淳云:「十里成。」此文云「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正是王莽制度之反映。至下文又言「天下每,重封君之民二十里」者,人利用所得之利,相於方二十里之封君。《史.殖》之言「今有秩之奉、爵邑之入,而之比者命曰素封」矣。 〔七〕博云:「『民』作『臣』。『二』字衍。」佩云:「『重封君之民二十里』,『民』作『臣』。」陶云:「 重,益也。『重封君之民二十里』,本作『重封君之臣二十里』,上文意相承。今本涉下句『君之民』而也。」郭沫若云:「此『 民』字不改『臣』,『民』指下文『人』而言。言有之臣,既因事而得裂土分封,而之富商蓄,亦因事而囤居奇,所利更多一倍。民有富,故下文云:『?每,重富君之民,者重,富者重富。』」元材案:三氏非,郭是也。此文「 臣」「民」提,界然。臣指「能定名」及「能以兵退成功立名」之士,民指下文「人」而言。使一起,必抵抗,臣之有功者皆裂地而封之。不此也,而以之故,令有急,故物有,人得乘其,cāo物,而役,所之利,之有功之臣又多一倍,是不啻又一封君也。?每,而吾臣民之富因之,是富予之皆cāo之於?而非君之自主,《蓄篇》所「予之在君,之在君,之在君,富之在君」者得其反,故曰「大准之」也。又此「重」字下文「重富君之民」「者重」「富者重富」及《重甲篇》「者失其,是重也,夫失其五,是重竭也」等「重」字,皆作「增益」。《.文》:「是重吾不德也。」古注云:「重,增益也。」是也。《.重篇》文云:「今yù有,不足,富者愈富,者愈矣。」文云:「本『愈』作『益』。」此同。 〔八〕元材案:肆,鬻物之所。此作用,列其物五於市而售之也。,售也。「肆其物其五」,「其」字皆指民。 〔九〕郭沫若云:「『而去』,古本、本、朱光本均作『分而去』,是也。分半,『分而去』者半而去。」元材案:「而去」,作「分而去」,郭是也。惟此「分」字作若干分,已《巨()乘篇》。即左文二年「及父盟以之」之,注:「,也。」其之若干分而去之也。此言家一旦生,夫皆被征,持戈出,不得耕,以致食缺乏,造成。而政府之令又十分迫,民以上令,不得不以其所有之物五售之於商人。「分而去」者,物五,民迫於上令,不能待而沽,只有忍痛自失,出手而已。《重甲篇》云:「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有者其衣,夫其五,三分而去。」《.本篇》文云:「今其所有,其所,百姓物,以便上求。」所述情,此正同。 〔一0〕元材案:事束。反,也。上文云:「民其耒耜。」「民反其事」,人民回。「物反其重」,物之又回至原有之水平。 〔一一〕元材案:此「少分」上文「一分」之分,均作「半」字。已《巨()乘篇》。 〔一二〕佩云:「『重三分』,作『之重一分』。『物之重三分』承上。」郭沫若云:「『物之重三分』,衍『重』字,人投出其囤物跌。三分之一入人手,因而力增大。人於前後均能cāo物,控制金融,故言『人市於三分之,之物在人,而君焉。』」元材案:郭衍「重」字是也。惟此「三分」二字,均作「十分之三」,不作「三分之一」。「物之三分」,「重三分」互文。之少半人所占,而物仍散在民,聚重,散,故之必上十分之三,而物之必下跌十分之三也。氏非。 〔一三〕元材案:「人市於三分之」云云者,人利用重物之,以上十分之三之,收下跌十分之三之物,於是全物又人所占。一出一入,其全cāo人手中,政府於此,完全於束手策之地位,故曰「而君」也。《乘篇》云:「霸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而用足。」《.富篇》大夫云:「夫白圭之著,子之三至千金,必之民哉?之六寸,之息耗,取之之耳。」「游於分之」,「取之之」,即此「市於三分之」之也。 〔一四〕戴望云:「元本、宋本『更』作『吏』。」郭沫若云:「作『吏』者是也。『制』(古作●)乃『利』之。『民吏相利』,大夫商人狼jiān。《山至篇》『大夫人,子吾而』,即其例。」元材案:此可商。更者也。制即控制。民更相制,即《蓄篇》所「民下相役」,《山篇》所「下相」之意。《史.殖》云:「凡之民,富相什,卑下之;伯畏之;千役;。物之理也。」《.殖》亦云:「其民,同列而以力相君,,亡色。」即「民更相制」之矣。 管子曰:「人君cāo本,民不得cāo末。人君cāo始,民不得cāo卒〔一〕。其在涂者籍之於衢塞,其在者守之春秋。其在物,立而行〔二〕。故物之〔三〕。故其涂,民遵。君守其流,民失其高〔四〕。故守四方之高下,游,相。此衡〔五〕。以利相守,於君矣〔六〕。」 〔一〕元材案:cāo即掌握,解已《山篇》。cāo本、cāo始,皆守始之意。守始解已《乘篇》。 〔二〕安井衡云:「『衢塞』市。」佩云:「『衢塞』即『通塞』。」郭沫若云:「所『通塞』,乃法家言『塞』之,然而非也。原文『其在涂者籍之衢塞,其在者守之(於)春秋,其在物者立而行』,『在涂()者』指商旅言,『在者』指民言,『在物者』指工虞之言。商旅於市廛塞而征籍之,民其年之而役之,工虞取工制。《地篇》云:『春,事方作。……北海之毋得聚庸以煮』(亦《重甲篇》),其也。」元材案:安井、、郭皆非也。此籍字即《蓄篇》「籍於令」之籍,非指「所以求」之租籍而言。衢塞通衢要塞。通衢要塞乃商必之地,物萃之。《.力耕篇》所「自京西南北,山川,郡,殷富大都,非街衢五通,商之所臻,物之所殖者」是也。此凡百物必先於通衢要塞尚未登途之前,布置。若至途中再行征,已及矣。「其在者守之春秋」者,春,以民,秋,按照市,以准,收回本利。《巨()乘篇》云:「百之夫:『子之率二十七日子之春事,子之。』泰秋,子大登,之重去分,夫曰:『之在子者以而之州里。』」《山至篇》亦云:「泰春倍重,也。泰夏以市●,民皆受上以治田土。泰秋,曰:『之存子者若干,今上以。』民曰『以』。民之三有於上矣。」皆其例也。「其在物者立而行」,即《乘篇》所「布物皆立其」,《山篇》所「女帛苟合於奉者皆置而券之」,《山至篇》所「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物苟合於器君用者皆有矩券於上」之意。解已《乘篇》。 〔三〕元材案:「物之」,《重甲篇》作「物而之,而乘之」。此在理各政策,必能在事生之加以付,不能柱鼓瑟。《史.殖》所「范蠡乃治居逐」,「白圭……若猛之」,即此意也。 〔四〕元材案:「豫其途」,即《蓄篇》「塞民之,隘其利途」之意。遵,行也。高即《.禁耕篇》「豪民擅其用而其利,市巷,高下在口吻。常,端坐而民豪」之高,今人之言「囤居奇」矣。佩「『民失其高』有字,『高』涉『高下』而衍」,李哲明「『高』作『用』」,郭沫若「『高』疑是『章』字之」者皆非。守流,即「守重流」之意,解已《山至篇》。文中四「民」字皆指富商蓄而言。「民遵」,「民失其高」,即《史.平》所「富商大所牟大利」之意,故下文曰「游」也。 〔五〕元材案:「衡」「准」同,皆指家之平准政策而言,即所「重之」也。此四句《史.平》「名曰平」一段容完全相同。所「故守四方之高下」,即《史》「天下之物,即之,之」之意也。所「游」,即《 史》「如此富商大所牟大利,反本」之意也。所「相」,即《史》「而物不得踊,故抑天下物」之意也。所「此衡」即《史》「名曰平」之意也。抄之然,不字句微有化而已。 〔六〕郭沫若云:「此『利』字『制』(●)。本利制二字每互。」元材案:「利」字不。「以利相守,於君矣」,作「以相守,利於君矣」。《山篇》云:「今四壤之,君皆善官而守之。」《山篇》云:「守三之奈何。」又云:「守其,准平其流。」又本篇上文云:「二五者人君以守之。」此「以相守」之也。《蓄篇》云:「失利。」又云:「而利於君矣。」又云:「而君得其利。」此「利於君」之也。此衡之道,在於守其本始,而豫其利途。即政府事先用重之,一切取主,毋人所乘。如此富商蓄所牟大利,物可平,而利於君矣。 管子曰:「善正商任者〔一〕,省有肆。省有肆市朝,市朝田野充,田野充民足,民足君焉不〔二〕。今不然,民重而君重,重而不能;民而君,而不能重。天下善者不然,民重君,民君重〔三〕。此乃以不足之也〔四〕。故凡不能民利者,不可以大治。不察於始者,不可以至矣〔五〕。左右以重相因,二十之也〔六〕。,二十之也。金,二十之也。五官之,不籍於民〔七〕。」 〔一〕元材案:任即《淮南子.道篇》「於是商旅任」之任。高注:「任,也。《》曰:『我任我。』」商任指商旅任而言。正,征也。《.武》「元光六年冬,初算商。」李奇曰:「始商船,令出算。」正商任,即算商之意。 〔二〕博云:「『省』同『眚』,也。『有』作『宥』。『肆』,赦也。」佩云:「『有』作『』,周:『肆各掌其肆之政令,其。』是其。」云:「『肆』,聚也。『省』者察其不中度量,伐及色而禁之。省有肆,不得,材不得枉,不得作,而又yín巧惑世,欺病民。以有易,jiāo易而退,,上有司,朝市所以也。」郭沫若云:「以、是。省是,省察也。『有』可。『省肆』稽察市廛耳。」元材案:三非是。省指禁或官府而言。《.昭》「共省中。」伏偃曰:「蔡邕云:『本禁中,有禁,非侍御之臣不得妄入。行道豹尾中,亦禁中。孝元皇后父名禁,避之,故曰省中。』」周昌云:「《文.魏都》『禁台省中』,李善注引《魏武集》荀欣等曰:『制王所居曰禁中,公所居曰省中。』是制原有『禁』『省』之,不是避王禁始。且昭帝下距元后甚,何以遽避禁。若班氏追,班氏已在中後,更何所忌於王氏而必之避也。」然余考《》公所居可曰省中,帝王所居亦曰省中。《方朔》「上乃起入省中」,《充》「辛武上告泄省中」,《年》「 石奏白咸漏泄省中」,此皆帝王所居之省中也。《孔光》「令太,省中坐置几,太入省中用杖」,此公所居之省中也。改禁省,不始於昭帝,在武帝已然。然非武昭所避改,而必武昭以後人所追改甚明。且蔡邕人,其於代史及制度之了解,比魏武人荀欣更透更深。然此所「省有肆」之省,其禁或官府,均政府之代名,可言。市朝即市,解已《山至篇》,此指自由市。焉,乃也。此善算商者,由政府官,自商,之,之,人民咸不肯至自由市jiāo易,而自由市必之空。自由市空,利可,故一般逐什二以者必返於,而田野遂之而日繁。田野繁社富裕,社富裕源充足,自可矣。惟此「」一,亦是指「所而」之「租」而言,「所以求」之「租籍」,大其趣。之「」者,《乘篇》所「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及《重甲》所「用若挹於河海」,同著者故意大之。言「省有肆」之利益之大也。又案:此所,武帝大桑弘羊所主持之均平政策容相同。《史.平》云:「桑弘羊以官各自市,相,物故,而天下或不其僦,乃置大部丞十人,分部主郡。各往往置均、官,令方以其物商所者以而相灌。置平於京,都受天下委。召工官治器,皆仰大。大之官天下之物,即之,即之。如此,富商大所牟大利,反本,而物不得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又云:「卜式言曰:『官食租衣而已。今弘羊坐市列肆,物求利。』」又《.禁耕篇》亦云:「官衡立,人所yù,使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72 章 五尺童子市,莫之能欺。」所「置平於京,都受天下委」,所「大官天下之物,即之,之」,所「令吏坐市列肆,物求利」,所「官衡立」,即皆此所「省有肆」之矣。 〔三〕元材案:「民重而君重」云云,不善正商者不能行商,於物之或或,一商人之自由,政府毫控制之能力。「民重君」云云,即《蓄篇》「民有之,人君之以。民不足重之,人君散之以重。之以,散行之以重」及上引《平》「即之,之」之意。《史.殖》:「白圭,故人我取,人取我。」此同。 〔四〕博云:「『』作『裁』。」文虎同。佩云:「『』作『』。以不足之。『』『不足』文。《蓄篇》。」元材案:是也。「」即《.翼奉》「惟陛下察」之。古注云:「裁同。」省之。以不足,言「截短」也。《.食志》晁云:「取於有以供上用,民之可。所有不足,令出而民利也。」《.重篇》大夫曰:「有不足以黎民。」「」即「有」之矣。佩非。 〔五〕元材案:「故凡不能通民利者,不可以大治」二,解已《蓄篇》。「不可以至矣」,佩云:「『至矣』作『 至矣』,《山至》篇名。」今案:至即善,解已《事篇》。 〔六〕佩云:「『左右以重相因』,疑『』字衍。左右,相也。『二十之也』上二字。」郭沫若云:「『左右以重相因』,衡(天秤)也。此以衡喻重之()。」元材案:「 左右以重相因」,不可通。《重甲篇》云:「言,民可得而。」《重丁篇》云:「君言,左右之流,君因之。」又云:「之以言,之以,可以基。」疑此文本作「言,左右之流,以重相因」。此即《蓄篇》及《重乙篇》所「籍於令」之意。本作者家令有物之作用,所「令有急,物有重」。如武王立重泉之戍而及巨之粟皆二十倍;令北海之不得煮,而所三之坐而四什倍。故「言」亦得、、、金同抵於一入之二十倍也。、郭二氏失之。 〔七〕何如璋云:「五官承上言。市也,也,也,金也,以重,奚必籍民以用乎?」佩云:「五官既非《山》之六家,亦非《幼官篇》之五官。是《志》之工官、服官、官、官、官之。」元材案:「五官」之「官」亦「管」。五管者,一管,一管,、金各一管,共四管。此外,「言,左右之流,以重相因」,即所「籍於令」者亦一管。家有此五管之(),可以「民不益而天下用」,故曰「不籍於民」也。何、二氏皆非。又案:《。食志》「羲和匡言:『名山大布帛五均斡在官,惟酒酤未斡。法古,令官作酒。』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人,皆用富。莽下曰:『夫,食肴之。酒,百之,嘉之好。,田之本。名山大,衍之藏。五均,百姓所取平,以。布冶,通行有,民用也。此六者非民所能家作,必於市。倍,不得不。豪民富即要弱。先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科防禁,犯者罪至死。』」以、酒、、名山大、五均、布冶六斡。此以「言,左右之流,以重相因」及、、、金五管者,容及管不一致,然其以目字冠於管之上,而特之曰「五管」、「六管」,其造完全相同。考「管」字之用,始於孔桑弘羊。《.食志》大上孔、咸言:「浮食奇民yù擅管山海之以致富羡,役利民。」又:「桑弘羊大司中丞,管事。」「大斡,官布多,置水衡yù以主。」又;「元封元年,卜式太子太傅,而桑弘羊治粟都尉,大,代管天下。」然此尚管管之名。昭帝始元六年,,良文均酒榷「三」(《.利篇》),然三非三管也。可五管六管云云,乃王莽代之特定。在此以前,有「山海之」、「管」、「管事」等名,尚以目字冠於管之上之。且本管之,不五。《 海王篇》有「管山海」,一也。《蓄篇》有「管符」,二也。《山篇》有「管」,三也,又有「管天」,四也。《山篇》有「管五技」,五也。《山至篇》有「管百能」,六也。此明言必由政府管制之者也。此外言「」言「守」言「障」言「塞」言「隘」言「」言「cāo」言「」言「御」言「●」言「牢」,而是。乎事物不在封建家管制之中。此不概括其重要者事而已。之大,非孔、桑弘羊等所及。尤其所「管符」之一管,乃王莽「五均」之另一,在王莽以前焉。惟桑弘羊有酒榷法,王莽亦有沽酒之官,而本不言酒者,酒在桑弘羊,其重要xìng本不及均,故至征和四年始此制。然行未年,因良文之反,旋即止。王莽初五管,酒沽亦不在。至羲和匡言之,乃始令官作酒,合六管。以意推之,本著者於酒榷不甚重,故不言及酒榷之事,或曾言之而另在各亡篇中,今已考知之矣。 桓公於管子曰:「重之〔一〕?」 管子曰:「若四之更,所。有患,重五以用,臧以。天下服,有海,以富信仁之士。故民高,奇怪者。彼重者,侯不服以出,侯服以行仁〔二〕。」 〔一〕元材案:,《》:「汪切,音污,何也。」用重之何始能止也。 〔二〕元材案:更,迭也。,起也。四春夏秋冬更迭往,有已,重之亦如是也。患指言。「天下服有海」,即《山至篇》「有海,侯」之意。陶「『有』字在『海以富』句下,下句之,而在上者」非。此言重之,不平,列分立或天下一,不咸宜。如在列分立,有,可用重之高下五之以用,行藏羡以士之。若至一之,天下太平,侯服,可籍其利入以信仁之士之用。如此而知,衣食足而知辱。故人民皆能自自重,相以高,一切奇怪之行,自可於社矣。《管子.任法篇》所「服,奇行,皆囊於法以事其主」,《史.平》所「故人人自而重犯法,先行仁而後辱焉」,即此意也。故夫重之,其作用概有二端,即(一)「侯不服以出」,(二)「侯服以行仁」,是也。《.力耕篇》大夫云:「往者用不足,士不得。而山被,大。均之富,之,士以奉,民以振。」所「士以奉」,即「侯不服以出」之例也。「民以振」,即「侯服以行仁」之例也。然重之所,不已彰明著耶? 管子曰:「一耕五食,粟五倍。一耕六食,粟六倍。二年耕而十一年食〔一〕。夫富能,能予〔二〕,乃可以天下。且天下者行,若此而天下可壹也〔三〕。夫天下者,使之不使,用之不用。故善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也〔四〕。」 〔一〕丁士涵云:「『十一年』疑作『十二年』。下文亦有『 粟十二倍』五字。即上文『一耕六食,粟六倍』之倍也。」文虎云:「上文有『五』『六』,正得十一年,丁君言『 作十二年』非。」佩云:「『一耕』至『十一年食』,下文不相承,乃他篇。作『一耕三食,粟三倍。二耕六食。三年耕而十一年食,粟十一倍。』此《山》『守十分之』一合。」尹桐云:「『十一年食』,合上五、六也。」郭沫若云:「原文,不增改。」元材案:(文虎)、尹、郭三氏是也。五六一十一。「二年耕而十一年食」,正是上文之和。《.律志》云:「《》曰:天六地五,之常也。天有六降生五味。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言而始。」所言字,此文「五食、六食、十一年食」正同。然此文恐有,不可解。 〔二〕元材案:《通典.食》十二引此注云:「富者能抑其利,者能恤其乏,乃可君。」即「予之在君,之在君,之在君,富之在君」之意。解已《蓄篇》。 〔三〕元材案:「行」云「念在」。壹,而一之也。即《地篇》所「陶天下而一家」之意。此天下者,一一,皆以富予,有不足以黎民念。如此上下壹,而分崩析之患矣。《商君.民篇》云:「治之,令者富,富者。者富,富者,。」此同。 〔四〕元材案:「毋曰使之」云云,又《山至篇》。此必古有此成,故皆引用之。 管子曰:「善者如金石之相,重金〔一〕。故治重,治道羸〔二〕。今〔三〕重於吾,於天下,侯之自泄,如原水〔四〕之就下。故物重至,去。有以重至而者〔五〕。我而之,天下即已於我矣〔六〕。物臧重,,散多〔七〕。重民死利,而不用。故重於而止〔八〕。」 〔一〕何如璋云:「金五金之物。石者四也。」郭沫若云:「 金指言。百二十斤石,故何以『四』解之。石指五。二者重量不能相等也。」元材案:金指金。、石皆衡名。《.律志》云:「二十四,十六斤,三十斤,四石。」此皆指言。,也。《墨.》:「衡,加重於其一旁,必捶。同垂。重相若也,相衡本短。加焉,重相若,必下,得也。」又《太平御》八三。引《慎子》云:「君臣之衡也。,左右重,右左重。重迭相橛,天地之也。」此言「重金」,即「加重於其一旁必垂」及「左右重,右左重」之意。郭非,何近之。 〔二〕佩云:「『羸』作『』。、。」郭沫若云:「非也。『道』『』,『羸』『重』。《揆度篇》作者取慎到重之,用而正道。道金石之相比。如金石等重金受失矣。如道重,受失矣。,二而一者也。故曰『如金石之相,重金,故治重,治道羸』。氏未得其解。」元材案:此即《.非鞅篇》「今商鞅道而用」之意。以金相衡,之一端重,金之一端必。治亦然,之以治之,其重,常之道以治之,其羸。羸者弱也,亦有,故可「重」文。下文即於此一原理──治重,治道羸──之具用。非,郭金石及其相比之意亦有未照。 〔三〕元材案:「今」作「令」。 〔四〕元材案:「原水」即源水。 〔五〕丁士涵云:「亦去也。《左僖二十六年》:『能左右之曰以。』《梁桓十四年》:『以者不以者也。』注:『不以者,本非所制,今得以之也。』『有以重至而』,言物非端而重至,端而去,必有以之者,是也。」佩云:「,:『居也。』去彼居此。」元材案:「」「去」文,留而不去也。天下之物,因而。然及其既至,或因到多,或因政府忽於此有藏之物大量出,供超需要,格低落,而主免除往返之失起,不得不出售。物本重至而去者,今以重至而亦留而不去,故曰「有以重至而」也。此法古人用之以救荒而其效者多。唐坦宣察使,,日增,或之,坦曰:「所部土,少,仰四方之者。若,不,民益困矣。」既而米商,市估遂平,民以生。宋神宗熙中,知越州。浙旱蝗,米踊,州皆榜道路,禁人增米,人多死。榜通衢,令有米者任昂之。於是米商,米更,而民者。又范仲淹知杭州,二浙阻,米方踊,每斗一百二十文。仲淹增至一百八十文,不知所,仍多出榜文,具述杭及米所增之。於是商先,惟恐其後。米既,亦。又包拯知州,不限米,商之,日集其境,不日而米大平。皆重至之例也。丁、二氏皆失之。 〔六〕丁士涵云:「作『我而之天下』句。本『天下』下者非。」文虎云:「作『天下即於我矣』,『已』字衍。」何如璋云:「『即已』作『已即』。即,就也。」佩云:「案已,止也。」元材案:氏皆非也。「已」是「泄」之字。此作「我而之」句,「天下即泄於我矣」句。而之者,其行,使其不常物定律──即物重至去──所限制,天下之物皆泄於我矣。天下即泄於我者,上文言「侯之自泄」也。泄字之,解已《乘篇》。 〔七〕佩云:「『散多』作『散寡,多』。《蓄篇》:『夫物多,寡,散,聚重。』是其。」一多云:「作『聚多,散少』。」毓棠云:「疑作『聚寡,散多』。」郭沫若同。元材案:、本《蓄篇》所之物律──「夫物多,寡,散,聚重」──恰恰相反。亦非。臧同藏。「物藏重」,即「聚寡」之意。「 」即《孟子.心篇》「人皆以夫子棠」之。「散多」者,承「」句而言,散於市而不囤,取之左右逢其源,物缺乏之感,故其多也。 〔八〕元材案:重力大,力小。死利利而死。此亦人通用。《.篇》云:「上好下死利也。」《篇》云:「夫死利。」此力大,故民取之,死不避。力小,多有之亦利益,故去之而不肯用也。量。重於而止者,政府於流通之量,必其重而之,使其合於社之需要,不可於,亦不可於膨。所「以之,重以散之,物必平」,即「重於」之矣。 「五者〔一〕,民之司命也。刀者,也。令者,徐疾也。令重於,社稷重於戚。胡也〔二〕?」 曰:夫城郭拔,社稷不血食,生臣。之後,死子。此社稷之所重於戚者也〔三〕。故有城人,之守平。有人而甲兵而食,之居〔四〕。」 〔一〕元材案:此文上有「桓公於管子曰」一句,「胡也?」及下文「曰」便知。 〔二〕元材案:「五者民之司命也,刀者也」二句,解已《蓄篇》。「徐疾」解已《事篇》。「令重於」二句,又分於《管子》篇中。如《七法篇》云:「故不重其命,故曰令重於。不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於。」又《法法篇》云:「令重於,社稷先於戚。……故不重令,不戚後社稷。」可此等文句,乃最通行之成,故特而之。 〔三〕元材案:「曰」上有「管子」二字。生臣,臣社稷而死也。所重,作「所以重」。城破亡,臣必死之,而之後,不有子父母而死者,故曰「社稷重於戚」也。上文提出「五」、「刀」,「令」,共是三事。而下文又以成作答之中心。而且在答中,又就「社稷重於戚」一,加以解。中提到「食」不可少,可算是「五」句有所照,然嫌不?接,必有疑。 〔四〕元材案:墟同。城之墟。如夏墟,殷墟、姚墟之。「有人而甲兵而食」,安井衡云:「『甲兵』下疑『有甲兵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73 章 三字。」今案不加此三字亦可通。此言城人守,有城平墟同。有人而兵食不足,守不固,故之「居」。《管子.修篇》所:「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故地不辟城不固。」此同。 桓公於管子曰:「吾海玉〔一〕有七,可得而乎?」 管子曰:「山之?〔二〕,一也;燕之紫山白金〔三〕,一也;、朝之文皮,一也;汝水之右衢金,一也;江之珠,一也;秦明山之曾青,一也;禺氏山之玉〔四〕,一也。此以寡多,以。天下之於重矣。」 〔一〕于鬯云:「玉字疑衍。者通名也。所『珠玉上,金中,刀布下』。若玉必以玉矣。而下文所不定是玉。」元材案:玉者珍也,《.洪》:「惟辟玉食。」《文》:「《》云:『玉食,珍食也。』」玉,以各珍物也。于失之。 〔二〕元材案:山又下文。《.匈奴》侯曰:「臣北塞至外有山,西千里。草木茂盛,多禽。本冒于依阻其中,治作弓矢,出寇,是其苑囿也。至孝武世,出征伐,斥此地,攘之於幕北。建徼塞,起亭隧,外城,屯戍以守之,然後境得用少安。幕北地平,少草木,多大沙。匈奴寇,少所蔽,塞以南,深山谷,往差。老言,匈奴失山之後,之未不哭也。」山在今蒙古自治境,障漠北。起夏山,河套北,拉特化城,蜿蜒而。地易名,千里。即地家所山山者也。作。?作●。司相如《子》「石」,《.聘》「君子玉而●」,皆石之次玉者也。《.音》:「石出雁。」雁山山,故曰「山之●」。 〔三〕元材案:燕之紫山地望未。白金,也。《雅》:「白金之。」又《史.平.集解》引《音》曰:「白金,也。」是也。之出於紫山者。 〔四〕元材案:「、朝」又《重甲篇》。,名。《逸周.王解》「燕人」。一名北。《史.五帝本》:「北山戎息慎」。《.武》:「海外北渠搜氐羌服。」灼曰:「《王恢》『北月氏可得而臣』。似名也。」此以朝言,北在朝附近。何如璋《重甲篇》所「即北,近朝」,是也。文皮,虎豹之皮。《重甲篇》云:「 、朝不朝,文皮●服而以乎?」又曰:「一豹之皮容金而金也。然後八千里之、朝可得而朝也。」又《雅》:「北之美者,有斥山之文皮焉。」斥山在今山城南。登州、朝之通商口耳。江又《山至篇》。禺氏又本篇下文,及《蓄》、《地》、《重乙》等篇,解均已《蓄篇》。又案此段文字又《山至篇》。惟彼只三,此有七,是其不同耳。 桓公於管子曰:「山之具者千乘。之平也,金之平也〔一〕。吾有伏金千斤,此奈何〔二〕?」 管子曰:「君使正籍〔三〕者,皆以於金,吾至四。此一四矣〔四〕。吾非埏埴而立金也,今金之重一四者,也〔五〕。珠起於赤野之末光,金起於汝水之右衢,玉起於禺氏之山。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六〕。其涂,其至。故先王度用其重而因之,珠玉上,金中,刀布下。先王高下其中,利下上之用〔七〕。」 〔一〕元材案:「平」一,又分《重甲》、《重乙》及《重丁篇》。此乃人通用。《.王濞》:「百姓,卒更予平。」《洫志》:「治河卒,非受平者,著外繇六月。」又《.水旱篇》大夫云:「故有司,一其用,平其,以便百姓公私。」又甘居延出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寇恩事》,「平」一凡六。(一九七八年《文物》一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寇恩事.文》)指封建家定之官而言。「之平,金之平」,每匹之官值一,金每斤之官亦值一也。古平之,武帝始有之。《.武》:「元狩五年,天下少,平牡匹二十。」又《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梁期侯千太始四年,坐一匹十五,平,臧五百以上免。」平,超定之。元狩五年平二十,此言十五平,可元狩五年以後太始四年以前又有一次平之,而其在十五以下。又金之平,始於王莽。《.食志》云:「莽即真,……金重一斤直。」又《王莽》:「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金二斤,二。」事在始建二年。又山本匈奴故地,至武帝,始收入中版。本篇上文既言「山之?」、「江之珠」,此又言「山之」,又言有平,又言「金之平」,本之成乃在王莽即真以前耶? 〔二〕元材案:伏,藏也。伏金即藏金。此山之千乘,每乘四匹,合四千,而藏金一千斤,得一千,今yù以此金此,用何法也。 〔三〕元材案:「正籍」又《重甲篇》。。正如征。征籍者,於人之列,即有之人也。《重甲篇》又云:「以令使出正籍者必以金。」《重乙篇》云:「民之入正籍者……。」「出正籍」、「入正籍」「正籍」意全同。 〔四〕元材案:如「而假」之,也。以於金者,政府下令於民,凡者均以金jiāo。但人民手中金,必用重向市收,如此市之金必坐四倍,政府藏金亦因之坐四倍,向之平金者,今高至四倍矣,故曰「此一四」也。《重甲篇》「以令使出正籍者必以金,金坐而百倍」,亦是用此法。此封建制租通格政策之用而全部嫁於人肩上之方法,即本各篇著者所津津道之「籍於令」的真容也。 〔五〕洪楫云:「『』作『●』。《埤》?作?,家用以吹火令者也。」王念云:「『』『?』,字之也。《老子》:『天地之其?乎?』王注曰:『?,排橐也。』《淮南.本篇》:『鼓橐吹唾以。』高注曰:『橐,冶排橐也。』《俗篇》曰:『工掘橐乃成器。』故曰『橐而立金』。」元材案:王是也。埏音,水和土也。埴音,黏土也。此作造金之坩。橐即鼓。立即《蓄篇》「立」之立,即造之意。此言金之,非真有金之。其所以能以一四者,乃施行重之策之必然果也。金而如故,於是伏金千斤之由一千四千,恰具千乘(每乘四匹)之相,而不足之患矣。 〔六〕云:「『度』『皆』,涉下文而。《地篇》、《重乙篇》作『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是其。」元材案:度即量,解已《山篇》,乃「大」之,不必改字。 〔七〕郭沫若云:「此所答非所,疑《重甲篇》『王之』一答互易。」元材案:「使正籍者皆以於金」,乃抬高金之具法。「珠起於赤野之末光」句,明上文「以於金」及「以一四」之理由,即所「高下其中利下上之用」者也。一一答,相扣,不得「所答非所」也。 百乘之,中而立〔一〕,西南北度五十里〔二〕。一日定,二日定,三日出竟,五日而反。百乘之制,重毋五日〔三〕。百乘耕田,〔四〕,口〔五〕十人,分者人〔六〕,百乘〔七〕,四百匹。千乘之,中而立市,西南北度百五十里。二日定,三日定,五日出竟,十日而反。千乘之制,重毋一旬。千乘耕田十,十,口百人,分者十人,千乘,四千匹。乘之,中而立市,西南北度五百里。三日定,五日定,十日出竟,二十日而反。乘之制,重毋二旬。乘耕田百,百,口千人,分者百人,乘,四匹。 〔一〕元材案:「中而立」下「市」字。下文「中而立市」,皆有「市」字,可。 〔二〕俞樾云:「『度』『各』,之也。西南北各五十里也。上文『故先王度用其重而因之』,《地篇》作『故先王各用於其重』。『度』『各』近而,在本篇即可矣。又案:此文作『西南北各百五十里』,故其下云『三日出竟』,明每日行五十里也。《荀子.大略篇》所『吉行五十』是也。下文『千乘之中而立市,西南北度百五十里』,作『度二百五十里』,故其下云『五日出竟』,亦是每日行五十里也。何以明之?下文曰『乘之中而立市,西南北度五百里』,其下即云:『十日出竟』。夫五百里而十日出竟,日行五十里可知。前後必一例,故知此文有也。《管子》之意,乘之方千里,是古王畿之制。千乘之方五百里,是《周》公之之制。百乘之方三百里,是《 周》伯之之制。《管子》多《周》合也。古者公侯一等,伯子男一等,故《左》曰:『在,卿不公侯,伯子男可也。』此文言公以侯,言伯以子男耳。若如今本,百乘之方百里,千乘之方三百里,乘之方千里,差不矣。又五十、五百均,於百五十言,亦不可通。」元材案:俞氏之,迂拘可笑。古今中外有土整一如此之家耶?且行路之速原一定。赤壁之,曹cāo一日夜行三百里,俞氏又以「 行三十」之之乎?此所「百乘之」、「千乘之」、「 乘之」,相於《.刑法志》所述「百乘之家」、「千乘之」、「乘之主」。《刑法志》云:「一同百里,提封井。除山川沉斥城池邑居囿路三千六百井,定出六千四百井,戎四百匹,兵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井。定出六四千井,戎四千匹,兵千乘。此侯之大者也。是千乘之。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井。定出六十四井,戎四匹,兵乘。故乘之主。」本篇所列里及完全相同。而「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一之,更足明本篇所「西南北度百五十里」,正是「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半。《重乙篇》所「兼霸之壤三百有里」者,亦此合。「度」即「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之度,度之,解已《 山篇》。又案:於封建制度,古代者所言多不一致。《孟子.章篇》云:「天子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於天子,附於侯,曰附庸。」《.王制》《孟子》同。《新.篇》云:「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都。繇使,其者不在五百里而至。公侯地方百里,中之而都,繇使,其者不在五十里而至。」董仲舒《 春秋繁露.爵篇》云:「其地列奈何?曰:天子邦圻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史.以侯王年表》云:「周封五等,公、侯、伯、子、男。然封伯禽康叔於,地各四百里。……太公於兼五侯地。……武王成康所封百……地上不百里,下三十里。」《.除篇》云:「古者封能,不百里。百里之中而都,疆不五十。」又《胡篇》云:「古者天子封畿千里,繇役五百里。」《.地理志》云:「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附庸。」可《孟子》至《.地理志》,皆「三百有里」之。疑《.刑法志》所,是、董及司氏以後代者所持之新。本《事篇》及《.地理志》沿用,而本篇及《重乙篇》《.刑法志》用新。此又本各篇非出自一一人之手之一矣。附本文《.刑法志》照表: 《揆度篇》《刑法志》附注 百乘之地方百里。百乘。四百匹。百乘之家一同百里。戎四百匹。兵百乘。《?安世?注》:「,古之。」 千乘之地方三百有里,(之半一百五十里)千乘。四千匹。千乘之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戎四千匹。兵千乘。 乘之地方千里。乘。四匹。乘之主畿方千里。戎四匹。兵乘。 〔三〕元材案:定制定。定物。竟即境。出竟出境。重毋五日,外通重,回不超五日也,愈樾「五日」「六日」者非。 〔四〕元材案:百里,亦代通行字。《.百官公卿表》云:「令掌治其。以上令,。」又云:「 大率方百里。」又《王莽》:莽策命孺子曰:「封安定公,永新室。……其以平原安德漯鬲重丘凡,地方百里定安公。」又下曰:「公一同,有。」又莽以「扶崇公殷同心殄反,嘉其忠,其殷,地方百里。」皆其。又下文「乘之口千人,分者百人」《海王篇》「乘之,人口千也。……乘之正人(原九,依王校改)百也」,字全同。 〔五〕元材案:口人口,解已《海王篇》。 〔六〕丁士涵云:「下文云『分者十人』,『分者百人』,皆有『』字,宜。」元材案:丁是也。分如「名分」「分」之分。「分者」指有之人而言。佩「 『分』『介』」者非。 〔七〕元材案:即,人用。《.西域篇》云:「利不能得也。」又《.安世》:「安世薨,天子印,送以介士。」古注云:「,古之。」《刑法志》作「兵」。 管子曰:「匹夫,匹寡,老而子者〔一〕。君其若有子弟役而死者,父母〔二〕,上必葬之,衣衾三,木必三寸〔三〕,吏事,葬於公壤〔四〕。若而弟兄〔五〕,上必之匹之壤〔六〕。故之其子以上用,不苦也〔七〕。君行邑里〔八〕。其人力同而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九〕,脯二束〔一0〕、酒一石以之。力足游不作,老者之,者遣之戍〔一一〕。民之本者之圃〔一二〕。故百事皆,留力〔一三〕失之民。此皆之也〔一四〕。」 〔一〕元材案:「匹夫,匹寡,老而子曰」,即《孟子.梁惠王篇》「老而妻曰,老而夫曰寡,老而子曰,幼而父曰孤」之意。《重己篇》云:「民生而父母之孤子,妻子之老,夫子之老寡。」意此略同。 〔二〕元材案:「有子弟役而死者」云云,亡士之父母,亦得以「子曰」也。 〔三〕元材案:衣衾三,衣衾三件。解已《山至篇》。木必者,必通●。《集》:「●,力切,音逼。也。」木●即木棺。《荀子.篇》:「棺三寸,衣衾三。」是其。 〔四〕元材案:公壤即公地。葬於公壤,以公地墓而葬之,今人之言公墓矣。 〔五〕佩云:「『若而弟兄』,言止生一子也。」元材案:今言生子。 〔六〕郭嵩云:「上文『百乘耕田,四百匹』,『 匹之壤』,耕田二十五。」云:「《山篇》有『一之田』,是人以名田壤之。」元材案:「匹之壤」即「 一之田,」解已《山篇》。郭、非。 〔七〕何如璋云:「者也。其不若其子之厚也。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74 章 」元材案:此言家於亡士既之田以其生,又葬之地以送其死,生送死恨,其子弟而其身,之父母者亦不以苦也。何失之。又案:《.高》「八年十一月,令士卒死者,其。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吏葬。」然此所言者,亦制之反映矣。 〔八〕安井衡云:「『』,也。」元材案:此是也。行,巡,解已《山篇》。 〔九〕元材案:「力」字不同。上「力」字指力,下「力」字指勤。此言政府行查研究,以室之美,作定人民品良窳及其勤惰之。《非子.篇》所「今夫人相若也,年旁入之利而以完者,非力也。人相若也,疾疚罪之殃,以者,非侈惰也。侈而惰者,而力而者富。今上徵於富人以布施於家,是力侈惰也」及《.授篇》大夫所「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害疾疫,以,非惰奢也;奇旁入而以富,非力也」,同是片面「是一切富的源泉」之,削打掩。殊不知在私有制社中,一除自己力外其他任何之人,如不有生料之削者作奴,便之,更造富之可能。而且在此件之下,所造之富,亦只能由削者所完全掠以去,如何能得美室?克思所「不是一切富的源泉」(《哥批判》),正可作此一之批判。 〔一0〕元材案:脯,即《.方朔》「乾ròu脯」之脯。《 文》:「ròu乾也。」束即《》「束」之束。朱注:「十曰束。」《.王吉》:「使者千秋中尉牛ròu五百斤,酒五石,脯五束。」可以酒脯人,亦人通行。 〔一一〕于鬯云:「『』『』,尚,例得通借。者,也,下文戍比。下文云:『者遣之戍。』者可遣,而老者不便遣,故同一『游不作』之罪,但之於而已。,之。」元材案:此作「老者之」句,「」字下。「者」一又《重丁篇》。《商君》亦有「者於,老弱者於守」,王注云:「,丁也。」《重戊篇》云:「丁者胡丸cāo居其下。」又云:「丁者而薄。」《.和篇》亦云:「丁弧弦而出,老者超越而入葆。」即皆作「 丁」,可以。「」即《管子.立政篇》「里尉以於游宗,游宗以於什伍,什伍以於家,敬而勿」之「」。《子.方言》:「,也。楚宋之曰。自而西秦之,凡言相曰。」此言老而不作,之;而不作,遣戍之。于氏非。 〔一二〕何如璋云:「『』『疆』。民,力皆出于南而五,固富之也。」郭沫若云:「『』假『』。《山至篇》所『州里受公』也。」元材案:「」即《海王篇》「升加分」之,即「」字之假借,也。已《海王篇》。 〔一三〕元材案:《.篇》云:「力其不出於身也,不必己。」「留力」即「力不出於身」之。《.水旱篇》之言「力作不」矣。 〔一四〕元材案:「」即,解已《乘篇》。 上五〔一〕,中四,下三。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有常,女有常事。一不耕,民有之者。一女不,民有之寒者〔二〕。寒,必起於土〔三〕,故先王於其始。事再其本〔四〕,民●者其子〔五〕。三其本,若食〔六〕。四其本,里。五其本,近通,然後死得葬矣〔七〕。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止〔八〕,然涂不可遵〔九〕,不安於拘〔一0〕。之以法,中民也〔一一〕。重不,●之民不可理,鬻子不可得使,君失其民,父失其子。〔一二〕亡之也。 〔一〕博云:「疑作食。言之善力者,一人生五人之食。下仿此。」安井衡云:「、通,周匝也。」俞樾云:「也。。古字,故以之。之言周也,遍也。故有足之。《荀子.解蔽篇》『已不足物之』,注:『 ,周也。』《文.京》『饔乎家陪』,注:『,遍也。』足相近。此言上足以五人,中足以四人,下足以三人。下文『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同。」佩云:「,《雅.言》:『藏也。』言藏五人所食之。四、三。」云:「接、捷通。《孟子.心上篇.注》:『,接也。』《雅.》:『接,捷也。』《淮南.精神篇》:『食足以接。』《.篇》『接以太牢』,注:『 接,捷。』《氏春秋.威篇.注》:『捷,也。』俞亦通。」元材案:「」即《.食志》李悝云:「今一夫五口,治田百」之。此以女,衣,即食也。五四三,即食五口、食四口、食三口。《孟子.章篇》之言:「上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矣。皆非。 〔二〕元材案:「一不耕」四句,又《重甲篇》。《氏春秋.篇》:「神之教曰:『士有年而不耕者,天下或受其矣。女有年而不者,天下或受其寒矣。』」《淮南.俗篇》:「故神之法曰:『丈夫丁而不耕,天下有受其者。人年而不,天下有受其寒者。』」《.食志》上曰:「 古之人曰『一夫不耕,或受之;一女不,或受其寒。』」或作「 神之教」,或作「神之法」,或作「古之人」,下文「神之曰」云云,此必是出于家者流,即《孟子》所「神之言」者。有此古,故各家均得引用之。 〔三〕丁士涵云:「『必起於土』,『起』疑『赴』之。《重甲篇》曰:『勿使赴於之中。』是其明。」于鬯云:「『土』是古,惰之也。寒必起於土者,寒必起於惰耳。以足上文『一夫不耕,一女不』之意。《.公冶篇》宰予,而孔子以『朽木』『土之』喻。土朽,可也。」于省吾云:「丁殊。壑可言赴,土不可言赴。且下云『故先王於其始』,『始』字正『起』字相。上文以耕言。桑以土本。今不以耕,故云『寒必起於土』。」元材案:丁固,于亦未得也。既曰桑以土本,而又言「寒必起於土」,是寒起於桑之本矣。于鬯得之。 〔四〕梁超云:「事再其本,人民生事所之利能倍於其本也。下仿此。」 〔五〕王念云:「『』上有『不』字。●即粥之。言事再其本,民而亦不其子也。《重甲篇》曰:『事再其本,其子者。』是其。」安井衡云:「《重甲篇》似。『 ●者』二字,衍文耳。」郭沫若云:「王有未。民既『』,焉能『不其子』。『』下有重文。即是『民者其子』。《重甲篇》去『』二字。二者可互校。『●子』之,《乘》《山篇》等。」元材案:「●子」一,凡一於《乘篇》,三於《山篇》。且下文「●之民不可理,鬻子不可得使」二之,以「●之民」「鬻子」承,此文。「民●者其子」者,事再其本,只有●者乃有其子者耳。若有●者不子明矣。《重甲篇》之意正同。三氏皆失之。 〔六〕丁士涵云:「《重甲篇》曰:『事三其本,衣食足』,疑此文有。」云:「丁是。『若』下『』互文,若亦也。」元材案:「若食」之若,即《海王篇》「一女必有一一刀,若其事立」之若。尹注彼云:「若然後。」此三其本,然後衣食足也。《重甲篇》作「事三其本衣食足」,此同。丁、非。 〔七〕元材案:里,家人足。近通,不可以自自足,且有以通移於四近。如此死者得以安葬,而暴骨露骸之象矣。又案以上「再其本」、「三其本」、「四其本」、「五其本」,皆指事及女工而言。 〔八〕一多云:「『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止』,『而』『』也。」元材案:此人民生事既不能再其本,而政府又度,故人民不得不起而反抗之也。《巨()乘篇》云:『 失於,君之衡籍而止。」句例此正同。失之。 〔九〕元材案:涂不可遵,指各地人民反抗蜂起,以致道路生阻塞,身法通行。之「」者,污蔑之。 〔一0〕李哲明云:「『拘』字疑,或『徇』,『遵』『民』,字形似拘。言人君徇於,即不得安。徇之云者,所『上之求焉止』也。」云:「『拘』『』同。《文.手部》:『,戟持也。』『持,握也。』言不得安於握持。《 重甲篇》作『不可拘止』,拘止握持相因。」郭沫若云:「此『拘』「抱』之。『不安於抱』者,即不安於抱也。」元材案:「拘」作「抱」,郭是也。抱即《重甲篇》「而不於抱」之抱,也。途中多反抗者所,行,常不免遭「人越」之虞。在襄十五年云:「小人璧不可以越。」杜注:「言必所害。」此同。 〔一一〕李哲明云:「『』『』。言民於中,是芟割其民也。,芟也。」于省吾云:「『中』『民』文成。《淮南子.原道》:『是故好事者未不中』,注:『中,也。』《.何武《『yù以吏事中商』,注:『中,之也。』中民中其,而夷其民也。」元材案:氏皆非也。中者,也,乃人口,解已《山篇》。即《?器篇》「有而播也」之,注:「之言芟也。芟、芟草也。」「民」《重甲篇》作「下艾民」,艾通刈。刈,也。又左昭二十年:「刈民力。」即,刈即艾,此同。中民,相於部自其人民也。 〔一二〕元材案:「鬻子」「●之民」,互文。鬻子被之子,指奴言。●之民指自由民而言。《重乙篇》云:「今徒而之,逃亡而不守。民下疾怨上。境有患,宿怨而不。」亦以「民」「徒」互文,此正同。「君失其民,父失其子」,即《.食志》晁所「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之意。 管子曰:「神之〔一〕曰:『一不登,一,之法什倍〔二〕。二不登,二,之法再什倍。』夷蔬之〔三〕,食者予之,者之新〔四〕,故什倍之,倍之民。〔五〕」 〔一〕郭沫若云:「『神之』,『神之教』。《.篇》作『神之教』可。」元材案:「神之」,《.食志》晁粟疏作「神之教」。上引《氏春秋.篇》亦作「神之教」。《淮南.俗篇》作「神之法」。《孟子.滕文公篇》作「神之言」。本篇上文「此舜之也」。《事篇》「泰奢之」,《地篇》「武王之」,《准篇》「五家之」等例之,作「」者乃本之用,似不必彼改此。已《事篇》。 〔二〕何如璋云:「者其所而散之。」郭沫若云:「『法』殆假『』,散也。金文以『法』『』,,法可,亦可矣。」元材案:登,熟也,解已《巨()乘篇》。即少。法言定律。一不熟,即少一之收。依照多少之物定律,其之必至十倍。下仿此。二氏皆非。 〔三〕元材案:「夷蔬」,《事篇》作「素」,《重甲篇》又作「夷」,此文不,已《事篇》及《重甲篇》。 〔四〕元材案:此二又《重丁篇》。惟彼「食」作「本」,「」作「予」。放食,乃王朝代奉行之一社政策。《.文》:「二年,民……食未入,入未者皆赦之。」《昭》:「始元二年三月,遣使者振民毋食者。秋八月曰:『往年害多,今年。所食,勿收。』」《宣》:「地三年,春三月,曰:『前下假公田,食,……』冬十月,又……『流民者假公田,食。』」《元》:「初元元年,不千者食。」「永光元年三月,田者皆假之,食如民。」《平》:「元始二年,募徙民……至徙所,田宅什器,假犁牛食。」古注云:「者,五之也。食者,所以食也。」「」即《.大田》「我取其,食我人」之,也。新,新也。 〔五〕元材案:「」即上文「游」之,人。「什倍」指利言。「倍」亦人通用。《.食志》晁上疏云:「亡者取倍之息。」如淳曰:「取一二倍。」古曰:「,也。今俗者也。」即用高利息向人借也。此食者以之,者以新之,如此民所必需之食取於君,而富商蓄不得豪吾民矣。此亦著者海中存有幻想之表。在封建社中,「夷蔬之」「予」「新」之「 有名」的救政策,真能到「什倍之,倍之民」之目的哉! 管子重十二──准 元材案:准一,除本篇三外,《重甲篇》一,《 重丁篇》三。《揆度篇》所「衡」,皆指家之平政策,亦即重之而言。提要:全文共分四段。第一段「准可得而乎」,至「五家之殊而用一也」,准因而不同,故五家之殊而其用一。第二段「然五家之籍何者善」至「五家之殊而用一也」,五家之,各有各的作用,善不善之。第三段「今之王者立何而可」至「皆用而勿」,兼用五家之但不能完全照搬。第四段「五代之王」至「此五家之准也」,王不能事先作具定。 桓公於管子曰:「准可得而乎?」 管子曰:「准者而立〔一〕。」 桓公曰:「何而立?」 曰:「帝之王,逃其爪牙〔二〕。有虞之王,枯童山。夏后之王,增,焚沛,不益民之利〔三〕。殷人之王,侯牛之牢〔四〕,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物〔五〕。五家之殊而用一也〔六〕。」 〔一〕元材案:,法也。《管子?任法篇》云:「置立法。」又曰:「置法。」《七法篇》云:「制法。」《禁藏篇》云「法者天下之也。」是也。而立,平之法因而制宜,不可一概而。商鞅所「而立法,因事而制」(《商君?更法》),非所「世事,事」(《非子?篇》),桑弘羊所「shè者因,治者因法……各有所施」(《?大篇》),此同。 〔二〕丁士涵云:「『逃其爪牙』下『山林,破增,焚沛』九字。下文可。」佩云:「《揆度篇》『逃其爪牙,增,焚沛,不利其器』之帝,《重戊篇》『童山竭』亦之帝,此乃分虞夏殷三朝。疑《揆度》、《戊》,而此子政所者。」郭沫若云:「丁近是。《揆度篇》云:『帝之王,逃其爪牙,不利其器,山林,破增,焚沛,逐禽,以益人,然後天下可得而牧也。』即其。唯在本篇『山林』等九字在『逃其爪牙』上,始成。此去『山林』等九字,下文去『逃其爪牙者』六字,恰可互。」元材案:「逃其爪牙」「山林」云云,本是一事。逃其爪牙乃提,山林云云其具措施也。上提,下文乃以具措施明之,古文例本如此,非有文也。至於古史,本篇《揆度》及《重戊篇》所言各不相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75 章 ,此正可明三篇不是一一人所作,予在《揆度篇》中已之矣。「逃其爪牙」,解已《地篇》。 〔三〕元材案:此「益」字下文「不益民利」之益字,《揆度篇》「以益人」之益字不同。後者即「隘」字之假借,而此「 益」字仍作「增益」。此「民」字《揆度篇》之「人」字,皆指富商蓄而言。不益民利,即不增益富商蓄之利。「 以隘人」,皆《蓄》所「塞民之羡,隘其利」之意。不「以隘人」正面言之,而「不益民之利」反面言之耳。此一字用之例,本他亦有之。《蓄篇》云:「王霸之君去其所以求,其所而,故天下也。」而《重乙篇》曰:「 亡君其所宜得而其所求,故下怨上而令不行。」同一「」字,而前者作「置立」,後者作「止」,即其明。何如璋「不」字乃「以」字之,佩「『益』作『隘』,言大其利途也,即益烈山而焚之」,李哲明「不」字衍,引《揆度篇》「以益人」,而曰「此所以益民之政」,皆失之。 〔四〕元材案:「侯牛之牢」,畜牧事由封建家最高治者行占,侯不得自由,以免利旁落,而天子失其。《.大篇》所「伐冰之家不畜牛羊」是也。 〔五〕元材案:官能即管能,已《山篇》。物即《易》「物致用,立成器以天下用」之意。 〔六〕元材案:「五家」一,又《史.天官》太史公曰「 及至五家三代」,《正》:「五家,帝、高、高辛、唐虞、舜也。」此指帝、有虞、夏、殷、周而言。者策也。五家之策世而,而其功用在於由家行,一而已矣。 桓公曰:「然五家之,籍〔一〕何者善也?」 管子曰:「山林,破增,焚沛,禽也〔二〕。童山竭者,君智不足也。增,焚沛,不益民利,逃械器,智能者,己者也〔三〕。侯牛之牢,不利其器者,曰yín器而一民心者也〔四〕。以人御人,逃戈刃,高仁,乘天以安己者也〔五〕。五家之殊而用一也。 〔一〕元材案:籍通藉,借也。此用何家之法善也。 〔二〕丁士涵云:「『山林,破增,焚沛』上『逃其爪牙』五字。」陶云:「『增,焚沛』云云,下文『夏后之王』,此文不出。上文云:『帝之王逃其爪牙,有虞之王枯童山,夏后之王增,焚沛,不益民之利,殷人之王侯牛之牢,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物』。此文自『童山竭』以下,皆上文相值,首『帝之王』,云『逃其爪牙者,猛也』。今本涉下文而耳。」郭沫若云:「丁近是。然『逃其爪牙』在『山林,破增,焚沛』下。此九字不。本篇所述帝、有虞、夏、殷、周,其化之可。帝之『 山林』等等有虞氏之『枯童山』相差。至夏后氏『破增,焚沛』,而不『山林』,此一著化。然而於民之利所增益者,不用器械,民智未故也。此即所『逃械器,智能者己』。至有殷氏服牛乘,引重致,是又一著化。然畜牢,器械不利,未原始。至周『官能以物』,可文教大。次明如此,解者在枝字句上追求,未能得其通。」元材案:丁、陶二氏非也。郭以化明五家政策之化,甚有地。但所行政策之容不解。本文作者於古史中各家所行之政策,一律以「重」二字穿之,《揆度篇》所「自燧人以,未有不以重天下也」,《重戊篇》所「 自理以,未有不以重而能成其王者也」,即其明。三篇皆言古史,在人物及其具措施上各有不同,而其所立之「」,皆於家xìng,毫例外。此文上文列五家所立之「」,下文就其具容,分加以解。所「禽」,「君智不足」者,古禽,故人民之利孔多,而治者尚自行充分利用之知技能,故之破之焚之,童而竭之,即所以「逃其爪牙」,「隘其利途」也。所「不益民利,逃械器,智能者,己者也」,前三句是人民而言,後一句封建治者而言。其所以之焚之,正是人民取愚民政策,而增封建治者自身之能力也。所「侯牛之牢,不利其器,曰yín器而一民心」,「不利其器」即「逃其爪牙」及「逃械器」之意。畜牧事,由封建家最高治者行,侯不得自由。《。大》所「伐冰之家不畜牛羊」,即此意也。所「以人御人,逃戈刃,高仁,乘天(固)以安己」,「以人御人」,承「官能」言,「逃戈刃」承「物」言。五家之具政策不同,而其功用全在於由家行,一而已矣,故曰「五家之殊而用一」也。 〔三〕何如璋云:「『逃械器』二句,上文不接,疑有。」佩云:「『逃械器』『逃戈刃』『逃』字,明是『逃其爪牙』之文。『智能』,『能』字即『官能物』之文。明是策,者以意附。」郭沫若云:「文,亦非是。『逃械器』者,如《子.天地篇》之丈人,羞用桔槔而抱灌,『有械者必有事,有事者必有心』。『逃戈刃』者,即指武王殷,『散之山之而弗乘,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服』(《.》)。」元材案:逃者去也,解已《地篇》。械器戈刃,出於增沛,《地篇》言「之山……戈矛之所」,即其。之焚之,即所以去其械器戈刃之根源也。「智能己」者,《山篇》云:「智者民之也,民智而君愚。」此言「智能」,指堵塞人民之智能而言。「己」,指增加治者之智能而言。凡皆以使「民智而君愚」化而「民愚而君智」,以期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之目的而已。三氏皆非。 〔四〕博云:「『曰』作『禁』。」佩云:「『曰yín器』作『毋yín器』。《月令》『毋作yín巧以上心』是也。」姚永概云:「『曰』乃『遏』之字。去下半,只存一『曰』字耳。」金廷桂云:「按文『曰』字『止』字之。其民不事畜牧而好yín器不利於用者,禁yín器,所以一民心也。下文『立牢以民』可。」元材案:「曰」作「固」。固即下文「立祈祥以固山」之固,乃「」之假字,禁也。禁止奇器yín巧以一民心也。 〔五〕元材案:「以人御人」,指「官能」言。「逃戈刃」,指「 物」言。「乘天」,依明十行注本作「乘天固」。《管子.度地篇》云:「此因天之固。……命之曰金城。」尹注彼云:「 所之地自然不,故曰因之。」此「乘」字亦「因」之也。以上二者──以人御人,逃戈刃──乃所以崇重仁之行,置身天固之上,使治者之地位得以安如金城者也。 桓公曰:「今之王者立何而可〔一〕?」 管子曰:「兼用五家而勿〔二〕。」 桓公曰:「何?」 管子曰:「立祈祥以固山〔三〕,立械器以使物,天下皆利而cāo重〔四〕,童山竭,益利流〔五〕。出金山立,成菹丘〔六〕,立牢,以民〔七〕。彼菹菜之壤〔八〕,非五之所生也,麋鹿牛之地,春秋生老〔九〕,立施以守五〔一0〕。此以用之壤臧民之羸〔一一〕。五家之皆用而勿〔一二〕。」 〔一〕元材案:立何而可,何立而可。 〔二〕元材案:五家之皆可用其意,而不必全泥其法。今人之言活用矣。下文便知。 〔三〕元材案:祈祥即祥。《周.犬人》「凡珥沈辜」,《肆》「及其祈珥」,是祈可通。《史.五宗世家》「彭祖不好治室祥」,《索》:「按《埤》云:『,祥也。』《列子》云:『人鬼,越人。』楚信鬼神,越信祥者也。」又《.景十三王》古注云:「,鬼俗也。字或作?。《 淮南子》曰:『人鬼,越人?。』祥,鬼神之事也。」固,禁也。《淮南.篇》云:「是故因鬼神祥而之立禁。」《.散不足篇》云「秦始皇怪迂,信祥。」此所「立祈祥以固山」,即「因鬼神祥而之立禁」之意。《地篇》云:「苟山之其者,君封而祭之,距封十里而一。」即「立祈祥以固山」之例也。又《重甲篇》「立五之祭」,上言「君籍于鬼神」,下言「此之之以祈祥」,所「祈祥」者乃「鬼神之事」,甚明。一多「祥」作「羊」,「祈」「」,乃沿用俞樾《管子.形篇》「祈羊」之,而不知彼「祈羊」亦「祥」,真所以者矣。 〔四〕元材案:「天下皆利而cāo重」,言政府不取「不益民利」之消政策,而取「天下皆利」之政策。但在取政策,必以「cāo重」前提。cāo者守也。cāo重即「重之相因,之化,不」及「善天下者守重流」之意,解已《山至篇》。 〔五〕安井衡云:「『』『博』。『博流』,移其利也。」何如璋云:「『流』作『持流』。《乘》云:『至於王持流而止矣。』足。持流者即cāo重之。」李哲明云:「宋本作『』是也。。」一多云:「『益』隘。《蓄篇》云:『隘其利。』擅也。各本作『搏』,疑。本利流,《重甲篇》:『故伊尹得其粟而之流。』」郭沫若云:「非是。『益』不破字。『』『搏』,溥。言官山煮海亦近於『童山竭』,而其利溢,其流普。此即用有虞氏之策而有充足之智慧者也。」元材案:「益不破字」,郭是也。「流」,何得其,但不必改字。「流」亦本特用,「 持流」、「守流」、「流」同,已《乘篇》。「益利流」,即上文「天下皆利而cāo重」之意。政府用有虞氏「 童山竭」之,使天下皆得其利,然後守其物之流通,而富商大所乘。《揆度篇》所「以相守,利於君矣」,此之也。安井、李、皆失之。 〔六〕佩云:「『出金山』依明十行注本、本、梅本作『出山金』。『成』亦依本作『存』。言取金之外,菹丘之利存之,不用也。」元材案:「出金山立」,言出金於山以造。即《山至篇》所「君有山,山有金以立」者也。成菹丘,即成立牧之意。作「存」者非。 〔七〕丁士涵云:「『』字乃牛二字相并而。上文云:『侯牛之牢。』《重戊篇》曰:『立皂牢,服牛而天下化之。』」元材案:丁非也。物相并曰。牢即列成排之牛也。《路史.夏禹本》亦有「立牢以民」之,即本此文,不必改字。 〔八〕王念云:「『菹菜』作『菹』,字之也。菹或作沮。《孟子.滕文公篇.注》曰:『菹,生草者也。』《王制.注》曰:『沮沛。』《周官..注》曰:『,休不耕者。』是菹皆生草之地也。《重乙篇》『菹菜斥山畏不用之壤』,『』字亦作『菜』。《重甲篇》『山林菹草』,『 』字不。」 〔九〕博云:「『生老』,麋鹿牛。」何如璋云:「春生以稽,秋老以筋骨。」郭沫若云:「『生』者牝牡也。畜以春秋二季jiāo尾,故曰『春秋生』。『老』者,牲畜之老者以供祭祀,以食用。」元材案:「」即《蓄篇》「春以帛」之,予之也。「春秋生老」,春以新生予於人民,秋其老者以供祭祀而食用。郭氏以「生」「牝牡」者失之。 〔一0〕博云:「『施』金。」何如璋云:「『施』,量地之度。《地》:『其施七尺』是也。言立法度,以畜牧之息守之。」佩云:「施,用也。『立施以守五』,以金守五。《蓄篇》『五食米民之司命也,金刀民之通施也,故善者其通施以御其刀』,即此『立施以守五』。」郭沫若云:「『立施』之『施』『』,《文》『,落也。』《通俗文》:『柴垣曰。』『五』之『』作『●』,子畜也。『立以守五●』者,圈以幼畜也。」元材案:及是也。「 立」即上文「出金山立」之立,「施」即「通施」之施。「立施」即造。《蓄篇》云:「金刀,民之通施也。」又曰:「 人君立,民庶之通施也。」《.篇》亦有「jiāo通施」及「王者不禁刀以通民施」之言,亦人常用。「立施以守五」,即《蓄篇》「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之意,乃本作者之中心主,若改「立以守五●」,下文「此以用之壤,臧民之羸」不可通矣! 〔一一〕安井衡云:「『臧』、藏同。『羸』『』。」何如璋云:「化用有用,而可藏民也。『羸』宜作『』,民食有也。」郭沫若云:「『臧』『羸』二字均不破字。臧者善之也。善之也者也。故『臧民之羸』即民之不足。臧字,明抄本作『』,。」元材案:安井及何氏是也。所「用之壤」承上文「彼菹之壤,非五之所生,麋鹿牛羊之地」而言。「臧民之」,承「生老,立施以守五」而言。《山至篇》所「狼牡以至於之口,夏以北至於海,禽牛羊之地也,……此出,籍於用之地」,同是主畜牧事由封建家自行。文甚明,似不必另有解。 〔一二〕元材案:以上所言,即著者於所「兼用五家而勿」之具明。如五家「山林,破增,焚沛」,而著者主「立祈祥以固山」。五家「逃械器」又「不利其器」,而著者主「 立械器以使物」。五家「不益民利」,而著者主「天下皆利而cāo重」,主「益利流」。五家「侯牛之牢」,而著者主「成菹丘,立牢,以民」,主「以用之壤藏民之」。此等措施表面上之,似其法皆五家相反。然察其容,完全是一相承。所不同者,只是五家消方面禁止人民自由各生利事,以免富商蓄所乘。而著者方面,在取「天下皆利」「益利」及「以民」的措施之同,又取「守重」「流」及「立施以守五」「臧民之」等措施。如此,可以收到「民足君焉不」之效果。《山至篇》所「重之相因,之化,不」者,此之矣。 桓公曰:「五代之王以〔一〕天下矣。世之王者可得而乎?」 管子曰:「好而不,亟而不〔二〕。至,去〔三〕。王不可豫致〔四〕。此五家之准也。」 〔一〕安井衡云:「以,已也。」 〔二〕安井衡云:「『』,察也。」郭沫若云:「『亟而不』,殊不。下『』字『』字之。《文》:『,慕也。』字亦作『』。『亟而不』者,即,不稍留。即《正世篇》所云『不慕古,不留今,,俗化』。」元材案:下「」字不。上「」字指依客事物之展化而定之具政策而言,下「」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76 章 字指原而言。具政策可以依客事物之展化而化,但原必持,不能任意改。《管子.心下篇》云:「人之道,……而不化,物而不移。」《篇》云:「是故人而不化,物而不移。」所「 不化」「不移」,即此「不」之也。《心下篇》又云:「慕者所以等事也,者所以物也。慕而不,而不。」「慕」「好」同,皆「善於查研究」之意。亟通,也。不即不,今言「不搞哲」。《史.自序》司《六家要指》云:「道家……移,物化,立俗施事,所不宜。指而易cāo,事少而功多。」「指易cāo,事少功多」,即「不」之矣。郭似可商。 〔三〕佩云:「《乘篇》:『之事精矣,不可藏而舍也。故曰:今日不,明日亡。昔之日已往而不矣』。即『至,去』之意。」元材案:《乘篇》此段文字,主要在明「 不再」,即《.篇》所「日月逝矣,不我」之意。此所言「至,去」,指一代有一代之具政策,合於代需要者之,不合於代需要者去之。《管子.心上篇》云:「君子之也若知,言至也。其物也若偶之,言也。若影之象形,之也。故物至,舍矣。舍矣者,言所於也。」又《.安》安云:「臣子曰:『政教文者,所以云救也。用,舍之。』」可此亦人政常用。《乘篇》所意不相。失之。 〔四〕元材案:王言帝王之政策。「不可豫致」不能事先作出定。 管子重十三──重甲 元材案:《.宣》地四年九月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文曰:「何承秦法所作律令律是也。天子所增不在律上者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 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古曰:「如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又《方朔》:「推甲乙之。」《禹》:「去甲乙之。」《望之》「故《金布.令甲》曰」,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金、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西域》:「造甲乙之。」古曰:「其非一,以甲乙次第名之也。」又《西京》:「家世有子《》百卷,首尾名,但以甲乙丙丁其卷。後好事者以意次第之,始甲之癸十帙,帙十卷,合百卷。」然以十干,乃人所常用者。本以甲乙篇名,用意此同。 提要:全文共分十七段,每段明一,段段有系,《揆度篇》例一致。自此以下除《己篇》外,其各篇皆仿此。 桓公曰:「重有〔一〕乎?」 管子曰:「重。物而之,而乘之〔二〕。故不能天下之,致天下之民,不可成。」 桓公曰:「何天下之?」 管子曰:「昔者桀之,女三人,端晨於三衢〔三〕,是不服文衣裳者。伊尹以薄之游女工〔四〕文纂〔五〕,一〔六〕得粟百於桀之。夫桀之者,天子之也。桀天下,女鼓之,故伊尹得其粟而之流〔七〕。此之天下之。」 桓公曰:「何致天下之民?」 管子曰:「使州有一掌,里有五〔八〕。民以正籍者予之假〔九〕,死而不葬者予之度〔一0〕。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不●者得振〔一一〕,天下之我者若流水。此之致天下之民。故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一二〕。言,民可得而〔一三〕。」 〔一〕元材案:「重」指物政策言。「」即定。《管子.小篇》:「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尹注云:「yù致精材者必其,故他直五,我酬之六。他直九,我酬之十。常令其一分,不可定。如此天下精材可致也。」是也。又《重乙篇》桓公「衡有乎」,管子曰「衡也」,衡即平,亦即物政策,即定,此同。 〔二〕元材案:「物而之」,《揆度篇》作「物而之」。即也。此重之,根客事物之生展,定其付之策,不能在事物生展之前,即主地。《准篇》所「王不可豫致」,即此意也。 〔三〕星衍云:「『端晨於三衢』,《太平御》四百九十二引作『晨於端,於三衢』,此有。《御》八十二又引作『晨於衢』。」王念云:「《御.人事部》百三十四引作『晨於端,於三衢』,是也。今本既且倒,文不成。」何如璋云:「端,端。晨句。言在端徵歌,侵作,於之通衢。《.侈》『竹歌舞之若』是也。」元材案:此必有,不可解。 〔四〕元材案:「薄」即「居亳」之亳,解已《地篇》。「 游女」二字又《.篇》。彼出游之女子,此指游惰之女而言。 〔五〕元材案:《.景》後二年云:「纂,害女者也。」文即。纂,臣曰:「慎云:『赤也。』」言色。 〔六〕元材案:「」字又四《重丁篇》。《策》「千」,高注:「音屯,束也。」《史.秦.集解》云:「 ,匹端名。」《.索》云:「凡布帛等一段一。」又《淮南.地形篇》「里九,丈五尺。」注:「,量名也。」一今言一匹。 〔七〕元材案:流,解已《乘篇》。又案桀好女而亡事,秦人多有此。《太平御》引《墨子》云:「桀女三人,晨于衢,服文衣裳。」《管子.七臣七主篇》云:「夫男不田,女不,工技力於用,而yù土地之毛,,不可得也。土地不毛人不足,人不足逆生,逆生令不行。然而起,善者不能存。昔者桀是也。忠,近之士而人。好而不勇,好富而忘。,鼓。玉不足,千不足乘。材女三千人,石竹之音不。百姓乏,君子死,卒莫有人,人有反心。遇周武王,遂周氏之禽。此於物而失其情者也,愉於yín而忘後患者也。」又《.力耕篇》文云:「昔桀女充室,文衣裳。故伊尹高逝亳,而女其。」本篇所,皆以好女桀亡之主要原因。然於此有注意者,《墨子》及《七臣七主篇》均不言伊尹,一也。《 七臣七主篇》上文以桀、提,而下文言而不及桀,二也。《 》提及伊尹,但又只言伊尹去桀,不及得粟流事,三也。至本篇始桀好女重之密切系,然後此一史故事,方能在原有的基上增加具有生命力之富容。而在此一故事之演程中,以本篇最晚出,此又其一左矣。 〔八〕王引之云:「『掌』字不可通,是『』字之。,古字也。皆所以藏。《晏子春秋.篇》:『命吏公之粟。』《荀子.兵篇》:『必夫之粟以食之。』今本『 』字『掌』。」佩云:「案王非也。《周.序官.注》:『掌,主也。』『州有一掌』,即《周》『州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是也。『里有五』,即《周.人》『掌里之委以恤民之』是也。」元材案:二氏皆非也。不三皆。掌是古名。《孟子.心篇》「人皆以夫子棠」,疑「棠」亦「掌」字之。朱注棠之棠邑。大,一棠邑之粟可于事?必掌明矣。《孟子》言「掌」,《荀子》言「必夫掌」,《晏子》言「公掌之粟」,意皆同。同窖。《氏春秋.仲秋》「穿」,《月令》作「穿窖」。注云:「入地隋曰,方曰窖。」即《秦.律》:「入禾,石一」,「二石一,咸十一」及「稿各石一,咸二一」(一九七六年《文物》第七期《秦.文》之,言蓄。此指。五,指所之。每州必有一掌,每里必有藏五之窖五也。 〔九〕元材案:正籍,解已《揆度篇》。假有二:一即假,《山篇》所「之家皆假之械器」,《重丁篇》所「 子之假吾萌」是也。二即障假,《.池篇》所「池之假」「公家有障假之名」是也。此言予之假,指第二言。民之、能力者,由政府以有苑囿公田池期假之。《.宣》地元年三月,「假郡民田」。三年三月曰:「前下假公田,食,其加寡孤高年帛。」十月,又:「池未御幸者假民。流民者假公田,食,且勿算事。」《元》初元元年四月:「江海陂湖池少府者以假民,勿租。」二年三月:「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外池池田假民。」即其例矣。 〔一0〕安井衡云:「度、渡同,之。皆云者,予而不收也。」何如璋云:「予之度,殆以葬埋之也。」佩云:「『 予之假』『予之度』作『予之假』『予之度』。《立政篇》:『分以五州,州之』。即州有一掌。度量葬事,如《.霸》:『寡孤有死以葬者,部言,霸具,某所大木可以棺,某亭子可以祭。』即其矣。」于省吾云:「度、宅古字通,此例古籍。《尚》『度』字,古文作『 宅』,今文作『度』。《.士》『筮宅』注:『宅,居也。』《服小》:『葬者不筮宅。』注,『宅,葬地也。』《雅.邱》『宅,葬地也。』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久之葬地也。」一多同。元材案:安井、、于三氏皆非也,何近之。古地人稀,民死者不患葬地,而患棺衾。《史.淮侯列》云:「吾如淮,淮人余言:『信布衣,其志。其母死,以葬,然乃行高敞地,令其旁可置家。』余其母冢良然。」此不患地之也。《.成》:「河平四年二月,遣光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河之郡。……其水所流死不能自葬,令郡葬埋。已葬者人二千。」《哀》:「和二年,曰:者河南川郡水出,流人民。……已遣光大夫循行籍,死者棺人三千。」又《哀》:「元始二年,郡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此棺之也。之「度」者,《.敞》:「子中郎,山郎,移度大司以用。」劭云:「,久也。一之度也。」古曰:「言一所用及文之度而移大司,以官供之,更不取于郎也。」可所「度」者,乃代政上用。此言死而不葬者,即由政府以所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官府支取官,作棺衾之用。今人之言款矣。 〔一一〕元材案:不●即不,下仿此。已《山篇》。 〔一二〕文虎云:「『故人善』下二句。『用非其有』即所『天下之』也。『使非其人』即所『致天下之民』也。《事篇》云:『佚田寡人曰: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此正同。」佩云:「『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承『』『民』言。」 〔一三〕元材案:「言」,《重丁篇》作「言cāo」,皆《易.下》所「理正」之意,施令也。民可得而者,以其所施之令,能人心,故下令如流水之源。晁所「令出而民利」者也。又案:沂雀山墓出土《王兵篇》云:「取天下精材,百工利器,收天下豪,有天下俊雄。」(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管子幼官篇》云:「求天下之精材,百工之器,……收天下之豪,有天下之材。」《七法篇》云:「故聚天下之精材,百工之器,……收天下豪,有天下俊雄。」《小篇》云:「公曰:『之器。』管子曰:『天下之豪,致天下之精材,天下之良工,有之器矣。』公曰:『攻取之何如?』管子曰:『其,散其,之食,固城矣。』公曰:『然取之若何?』管子曰:『假而之,厚而勿欺,天下之士至矣。』公曰:『致天下之精材若何?』管子曰:『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公曰:『工若何?』管子曰:『三倍不千里。』」此所皆可互。 桓公管子曰:「夫以七十里之薄,兼桀之天下〔一〕,其故何也?」 管子曰:「桀者冬不杠,夏不束〔二〕,以溺〔三〕。弛牡虎充市,以其〔四〕。至而不然,夷而粟〔五〕,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者振之,天下若流水。此桀之所以失其天下也。」 桓公曰:「桀使得是,其故何也?」 管子曰:「女者,桀之所也,事之以千金。曲逆者,桀之所善也,事之以千金。有女之,外有曲逆之,之合,而得成其天子。此之也〔六〕。」 〔一〕元材案:「以七十里之薄」,解已《地篇》。兼,并也。 〔二〕元材案:杠即《孟子.下篇》「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梁成」之杠。朱注:「杠,方也。徒杠,可通徒行者。」束,何如璋云:「以木桴,相比束之,浮水以渡也。夏水大,故束。」今案:束,湖南人之木排。 〔三〕元材案:冬杠渡水者,夏渡水者溺,桀之以也。 〔四〕元材案:「弛牡虎充市」,弛,也。《御.人事部》一百九引作「放虎入市」,《部》三引作「放虎于市」,《事》二十引同。「其」,指市人虎所。 〔五〕元材案:「夷」是「夷蔬」之,已《事篇》。「『兢』『』,即古『境』字,言平治疆界之道」,佩「夷」「事」之,郭沫若「夷」「夷」之者均非。 〔六〕用云:「以至仁伐暴,何必如此?是之,非管氏也。」元材案:假某甲某乙明一重理之例,乃本通用之裁,固不必真有其事,予在《巨()乘篇》之已,不一人而已。惟此「曲逆」二字似曲逆侯平有。考《史.丞相世家》高祖被匈奴于白登,用平奇,使使厚于氏,以得解。高祖南曲逆,乃御史更以平曲逆侯。此高祖七年事也。於此有可注意者:第一,曲逆平封。在此以前,史上另曲逆其人。第二,平之被封曲逆侯,是由於有功。《世家》平自初至平、黥布,凡六出奇。不高祖解白登之,而且在楚期,即已受到高祖「出金四斤平,恣所,不其出入」之信任,使其多以金反於楚,破羽范增等之。此所言「 事之以千金」正相暗合。第三,高祖在白登被得解,是得匈奴冒于氏之力。而氏之所以甘出力,又是通大曲逆侯平所出之奇,「使使厚之」之果。此「以千金事女」及「有女之,外有曲逆之,之合」云云,亦完全符合。可此文所述,既不是高祖,亦不是。著者只是就自己中有反一之人物事件,信手拈,成故事,作明其重政策之具例而已。迂拘可笑! 桓公曰:「重之,准之分〔一〕,吾已得而之矣。用兵奈何?」 管子曰:「五而至於兵。」 桓公曰:「此若言何也?」 管子曰:「衡,准,流,,〔二〕。此所五而至於兵者也。」 桓公曰:「善。」 〔一〕元材案:「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77 章 重之」承上文言,「准之分」,承上篇言。五家之准,其本殊,故曰「准之分」。分者之也。又案:「准之分」一之,本篇上篇之,似有系。明本篇之成,在《准篇》之後,或者篇皆出自一人之手。佩「依《准篇》」者失之。 〔二〕元材案:衡有「衡」、「衡」、「准衡」、「曲衡」、「衡」,解已《巨()乘篇》。准即平准,解已《准篇》。流有「持流」、「行流」、「守流」、「流」、「流」,解已《乘篇》。有「」、「?」、「」、「」,解已《山篇》。亦有二。一即《山至篇》所「」,即家之五地理形,「准五之」。之宜於五者,守其五,其不宜於五者,「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故亦被列政策之一也。二即《揆度篇》所「治重,治道羸」之,亦即所重之。而言之,所衡、准、流、、者,皆於政策之。一之政策苟得其宜,自可不而屈人之兵。何如璋所「重以列邦相,即今之商」者,得其矣。 桓公yù死事之後〔一〕,曰:「吾者,衢之,食之都,虎狼之所也〔二〕。今每,死扶〔三〕,如孤荼首之,仰戟之〔四〕,吾由予之。之奈何?」 管子曰:「吾之豪家〔五〕封〔六〕食邑〔七〕而居者,〔八〕君章之以物物重,不章以物物〔九〕。守之以物物重,不守以物物。故封食邑富商蓄藏蓄之家〔一0〕,此吾之豪也。故君素〔一一〕而就士室〔一二〕,朝功臣世家封食邑藏羡蓄之家曰:『城肥致,委致〔一三〕。天下有,不其〔一四〕。子大夫〔一五〕有五菽粟者勿敢左右〔一六〕,以平取之子。』之定其券契之〔一七〕。釜之,不得侈焉〔一八〕。困之民而之,釜止,通不推,粟之坐而四十倍〔一九〕。君出四十倍之粟以振孤寡,牧病〔二0〕。老而子者靡得相鬻而之,勿使赴於之中〔二一〕。若此,士前行〔二二〕,不偷而用,死扶,死者半。此何故也?士非好而死,重之分使然也〔二三〕。」 〔一〕元材案:死事之後,亡士族。 〔二〕元材案:「衢」解已《蓄篇》及《地篇》。「食」又下文,尹注彼云:「本自,而食。」惟彼所者,此五耳。《史.平》:「千里」,千里即「」之矣。虎狼所,言山多田少,《山至篇》所「禽牛羊之地」也。 〔三〕元材案:「死扶」在本篇凡三。死同尸。《氏春秋.期篇》云:「扶死。」注:「死尸同。」 〔四〕云:「『如』字作『之』字,言死扶之孤也。『 荼首』,白首也。『』字或是『室』字,言持戟死事之室。此三等人皆所恤也。」何如璋云:「『如』『而』。『荼首』,白首也。戟之,『』作『室』。」佩云:「『荼首』『 子』二字之。孤之子即死事之後。下文『振孤寡,牧病』,是其。『』作『室』,下文『就士室』,是其。『仰戟之室』,言仰持戟而食也,即《孟子》所『持戟之士』。」郭沫若云:「『如』疑『孺』字之,『』疑『俯』字之形(草略近)。『孺孤荼首之俯仰』,『仰事俯畜也』。」元材案:「」是「寡」字之。《管子.篇》「死事之寡,其何如」云云,本篇下文又有「以振孤寡」。孤寡即承「如孤」及「仰戟之寡」而言。「戟」二字又下文及《重乙篇》。惟下文及《乙篇》之「戟」皆作建立,此作「持戈之士」。「 仰」即《孟子.篇》「良人者所仰望而身也」之仰。言依靠持戈之丈夫以食也。 〔五〕元材案:「豪家」「封食邑」及下文「功臣世家富商蓄藏蓄之家」而言,故曰「此吾之豪」。非此等之外,又另有所豪家也。 〔六〕何如璋云:「者,登也,升也。封言官。」元材案:「封」即「徙封」。如文帝徙城王王淮南故地,徙淮南王喜王故城。景帝徙衡山王王北,徙江王王衡山(均《.淮南.衡山.北王》),即其例。 〔七〕元材案:「食邑」,指封邑中所食而言。如《史.高祖功臣侯年表》所列「平侯六百」、「信武侯五千三百」是。《殖》云:「封者食租,率二百,千之君二十。」但事上食邑收入不止於此。《.孝昭功臣表》言安世封凡三千六百四十。如以率二百之,三千六百四十不二百七十二八千耳。而《安世》云:「富平侯安世,在留,邑在魏郡,租入千。」可削之率,必有大於「二百」者矣。 〔八〕元材案:居即《史.殖》「乃治居逐,而不於人」及《平》「居居邑」之居,《集解》徐曰:「居者,蓄之名也。有所,有所蓄,言其乘shè利也。」今人之言囤居奇矣。 〔九〕元材案:「章」即障,亦有守,解已《乘篇》。此豪家如封食邑之,不各有所囤。政府其所囤之五菽粟,法加以障守,物之重皆在政府掌握之中矣。 〔一0〕文虎云:「『』作『』,《文》作『』。」元材案:「蓄」即蓄。《後.章》:「所道上郡得。」注:「,也。,具也。言不有蓄。」 〔一一〕元材案:《.玉藻》:「冠素」,注:「,生也。以冠,凶服也。素,熟也。,冠及卷下畔之也。冠素,冠卷身皆用,但以素之耳。」此指服言。《.高》「兵皆素」是也。 〔一二〕元材案:「士室」即《管子.八篇》「毋游,里毋士舍」之士舍。尹注云:「士里尉。每里置舍,使尉居焉。」後世之公所矣。 〔一三〕元材案:朝,朝,言招集。功臣世家一,又《重丁篇》,亦人通用。《史.自序》:「功臣世家大夫之不述,先人所言,罪莫大焉。」《平.集解》如淳曰:「世家,有秩家。」「城肥致」二,解已《事篇》。 〔一四〕戴望云:「,高注《氏春秋》曰:『,也。』」元材案:「」即《.武》「武以故二千石立宣帝」之,古注曰:「曰。」不其,不干其事。不干其事,之平安可知。凡此皆死事者之功也。 〔一五〕元材案:子大夫,人常用。《.武》元光元年,良曰:「此子大夫之所睹也。」《董仲舒》「子大夫」一凡八。《燕王旦》凡三。《方朔》亦有「子大夫修先王之,慕人之」。《.病篇》大夫亦云:「子大夫京之日久。」《武.注》服虔云:「子,男子之美也。」古云:「子者人之嘉。大夫,官也。志在,故之子大夫。」 〔一六〕元材案:「勿敢左右」,解已《山篇》。 〔一七〕尹桐云:「《文》:『券,契也。契之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判契即判。,刻也。刻其旁也。《易林》:『符左契右,相合。』《列子.符》:『宋人有游于道,得人契者。而藏之,密其。』」元材案,古人立契,中分二,其分必有,以便合。「定其券契之」,言立合同。 〔一八〕博云:「侈云翕。口大曰侈,口小曰。」元材案:《周.春官.典同》:「侈,。」注:「侈中央也。侈迫出去疾也。中央也。郁勃不出也。」此口大而中央小者之侈,口小而中央大者之。引申之即大或小之意。此侈二字《重乙篇》「皆按而不能挹焉」之挹,意相同,不得多,亦不得少也。「釜」解已《海王篇》。 〔一九〕戴望云:「『通』乃『道』字。」佩云:「『通』作『近』。不推即不推而往,不召而。即近之者大至也。」元材案:「通」即《揆度篇》及本篇下文「五其本近通」之意。既可通,近不待言矣。此民者或釜或,不,不路途之近皆不推而自往也。下文「●之通」,「通」字亦不。戴、二氏皆失之。此言之豪,不封食邑而已,凡功臣世家富商大藏羡蓄之家不之。君者身服服,自下,分於各地士室之中,招集地之功臣世家及一切豪富行,令其所有之五菽粟,量以平政府,不得有以多少,及以少多等情弊。然後由政府之立合同,所收之五菽粟,就地封存。五菽粟既皆政府所占,自由流通於市者已少,困之民向石斗之,非以高不可,其之有或釜或之不同,而以迫切需要之故,不千里,不。如此,少,聚重。其坐至四十倍之多,亦只有政府之「高下在口吻」而已。所「章守之以物物重」者,此之也。 〔二0〕戴望云:「『牧』朱本作『收』。」元材案:《重丁篇》云:「又收中之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得焉。」字即作「收」。又《.成》「吏民以收食民」,古注云:「收食民,收取而食之。」此言「收病」,民之而有病者由政府收而治之也。 〔二一〕元材案:即洫,此作壑。老而子曰。有老而子之夫,又困而不能生者,防止其身奴,而收之,以免其流失所,致有死於壑之。「赴於」即《山篇》「入於壑」之意,《孟子》及《.篇》之言「死於壑」矣。 〔二二〕元材案:「行」「雁行」,人常用。《.助》淮南王安云:「以逆事之行。」文曰:「行雁行。在前行,故曰也。」 〔二三〕元材案:分如本分之分,有必然之意。此士之所以能死如,此他,乃行重之之必然果也。又案此法殊不。第一,豪富之家非「素」所能其心者。《史.平》「山被水,民多乏。於是天子遣使者郡以振民。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尚不能相救。……而富商大之或累金,而不佐家之急,黎民重困。」又曰:「是豪富皆匿。」可豪富不可能因「素」之故,遂其所藏之,用空支票之平全部售出。第二,所「釜止,通不推」前者,大抵皆「困之民」。此所「四十倍」之,乃全「困之民」身上削而。之倍愈高,困之民所受削愈重,而豪富之匿者得利亦愈厚。是富者愈富,者愈,之得哉? 桓公曰:「皮筋角之征甚重。重籍於民而市之皮筋角,非之也〔一〕。」 管子曰:「以令高杠柴池〔二〕,使西不相睹,南北不相。」 桓公曰:「。」 行事期年,而皮筋角之征去分,民之籍去分〔三〕。 桓公召管子而曰:「此何故也?」 管子曰:「杠池平之,夫妻服簟〔四〕,至百里。今高杠柴池,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五〕,十人之力不能上。〔 六〕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夫舍牛之力所因〔七〕。牛,而相死其所〔八〕者相望,皮筋角徒予人而莫之取〔九〕。牛之必坐而百倍。天下之,必其牛而若流〔一0〕。故高杠柴池,所以致天下之牛而民之籍也。《道若》云:『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一一〕 〔一〕元材案:,《雅.畜》:「也。」此指肋骨言。此言皮筋角,兵器所需。《史.殖》列通都大邑盈利最大之商品,三十八之多,而「筋角千斤」「皮革千石」,皆足「比千乘之家」。政府徵皮筋角於人民,其量甚多。人民政府之求,不得不以重向市收。是政府此,足以使市皮筋角之提高,使少之富商蓄得以牟其大利而已。著者此非之善,故特提出之。 〔二〕戴望云:「柴●,古深字。作,因柴耳。」何如璋云:「高杠柴池,柴塞也。架渡水,高其而塞之也。」于省吾云:「按柴池即差池。柴亦作。《文.司相如上林》『池茈,旋乎後』,注引揖曰:『池,差也。』高杠柴池,言高杠差不平,故下接以『使西不相睹,南北不相』。又下云『杠池平之』,『池』字是羡文。後人不解『柴池』之,以『高杠』『柴池』文,故加『池』字耳。」云:「 《子.天地篇》『且夫舍色以柴其』,培《子校》云:『柴通。』是也。《文.木部》:『,木也。』《 通俗文》云:『木垣曰。』《淮南.道篇》『柴箕子之』,高注:『箕子亡之朝,居空,故柴之也。』亦以柴木垣而之也。此云柴池,以木垣其池。故下云『使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若深其池,不得云西南北不相睹也。」元材案:戴是也。下文「杠池平之」,「杠」「池」承,明「高杠」「柴池」本文。杠高不平矣。深者之,池深地必洼下,亦不平。人高杠深池,皆可以使西南北不相睹。下文又云:「天酸然雨,十人之力不能上。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上二句承「高杠」言,下二句承「深池」言,仍是「杠」「池」承。「相睹」又《重丁篇》,即相。亦人常用,《.世篇》。天酸然雨,小雨也(下)。小雨路滑,故杠高十人之力不能上。遇雨,指大雨言。大雨池水必,洼下地中之道路必泥所阻,故池深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若如,以木垣其池,不使池水道路更加隔,何至十人之力亦不可恃?如于氏,不下文「杠池平」之「池」字衍文,即「遇雨」二句亦冗矣。 〔三〕元材案:分,若干分也。行高杠柴池之令一年以後,而政府於皮筋角之征果能少若干分,人民之亦因之少若干分也。 〔四〕洪楫云:「服。《考工.人注》。簟依宋本作,盛食之器。言夫妻而往者,不以百里。今本作簟,。」王引之云:「簟字不可通,字之。夫妻服者,言杠池平之,民夫妻服而行,不用牛,亦不假多人挽之也。《海王篇》『行服者』,服即服也。字亦作。《淮南.人》『粟而至』,今本字,《淮南》。《御.治道部》八引作『服』,是也。服之言也。任重之名也。《史.殖》:『卓氏略,夫妻推行。』服者或推或挽,前後各一人,故夫妻可以服也。下文云:『今高杠柴池,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十人之力不能上。』正推不能上高梁也。《子.外右篇》『子引上高梁而不能支』是也。杠池平之,夫妻二人即可以服而。及其高杠柴池也,天雨苟下,十人之力不能服而登,地高而重也。若作『服』,盛食之器甚,何至十人舁之而不能上乎?今人之二把手,前後各,一人手持挽於前,一人如之推於後。亦有夫推者,以挽於前,夫持推於後,此所夫服也。」元材案:以王是。佩「即字,服服而言」者失之。乃人常用之工具,已《海王篇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78 章 。 〔五〕洪楫云:「『酸』通作『●』。《文.雨部》:『●,小雨也。』」俞樾同。 〔六〕元材案:指深池言。 〔七〕王念云:「『所因』作『所因』。人力不足恃,必借牛之力,故曰『夫舍牛之力所因』。」元材案:此是也。《纂》本正作「所因」。 〔八〕元材案:死其所即死其,解已《山至篇》。 〔九〕元材案:徒,但也。不索而但予之,亦人受取也。 〔一0〕元材案:《重乙篇》「公家之不其牧」之。安井衡云:「去也。」牛,天下之牛商人必相其牛其本以於,有如流水之就下,沛然莫之能矣。又案此文所,以人工破jiāo通,造成本牛因而大量死亡,用以抬高牛之格以招致外牛之入,以足封建治者皮筋角之需要。名上是「民之籍」,上等於挖ròu,充分暴露出作者的代削局限xìng。 〔一一〕安井衡云:「《道若》名也。」尹桐云:「古道名。魏武帝《陌上桑》:『受要道精神。』」元材案:安井是也。其亦言重之者,「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即中,修精神之道者,尹非。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者,直接生活所收入,不如通囤居奇方式所得利之大。此情,在古代大都如此。商鞅桑弘羊即曾先後指出民「 最苦而利少,不如商技巧之人」(《商君.外篇》)及「富在,不在身;利在居,不在力耕」(《.通有篇》)。司亦「夫用求富,不如工,工不如商,刺文不如倚市」(《史.殖》)。下至十七世,威廉.配第亦有「造的收益比多得多,而商的收益又比造多得多」之( 《政治算》,商印一九六0年初版第十九),此所言可巧合。然此巧合,尚只限於形式,至其所代表之,大有不同。威廉.配第在封建生方式崩,本主生的第一段,故其所工商者是指新之而言。商鞅、桑弘羊、司及本著者同於封建地主前期或中期,而其又有。司代表自由主派,故主此利最大之工商,由「世千里之中所以富者」的人自由,而商鞅、桑弘羊及本著者皆於干涉主派之代表人物,故其於此利最大之工商,主完全收封建家行管制或。此本思想核心之一,故特之。 桓公曰:「弓弩多匡●〔一〕者,而重籍於民,奉工〔二〕,而使弓弩多匡●者,其故何也?」 管子曰:「之舍近,●之通〔三〕。之所在,君式璧而聘之〔四〕。」 桓公曰:「。」 行事期年,而上者,前人〔五〕。三月解●〔六〕,弓弩匡●者。 召管子而曰:「此何故也?」 管子曰:「之所在,君式璧而聘之。菹之民之,越平而shè〔七〕,非十之弩不能中●。彼十之弩,不得●不能自正〔八〕。故三月解●而弓弩匡●者,此何故也〔九〕?以其家其所也〔一0〕。」 〔一〕尹注云:「●,苦切,也。」登云:「匡●,弓弩之戾不能弦以shè者之名。俗之打也。」文虎云:「《考工》『敝不匡』,注:『匡,枉也。』」戴望云:「匡如《 》『月盈而匡』之匡,言不正,如月之缺也。」 〔二〕元材案:即《左成十六年》「甲兵」之,注:「,治也。」《.息夫躬》「修干戈」,注:「,也。」《周.夏官》之有「人」,「掌王之弓弩矢弋拾,掌王shè。」此工即人也。重籍於民奉工云云,政府重民以供工,而反作此不堪使用之弓弩,其原因何在也。 〔三〕王念云:「通道,字之也。去人近,●去人,故曰『之舍近,●之道』也。」安井衡云:「 舍,也。似而大。大於雁,羽毛白。●同,似雁而大,後趾,毛有豹文。通道也。」郭沫若云:「『通』『』,形近而。」元材案:通即上文「通不推」之通,不必改字。 〔四〕元材案:所在,指shè取之人家而言,非息之地。「式璧而聘之」一又《重丁篇》。式即《周.天官.太宰》「以九式均用」之式,注:「式用之度。」此是指用璧之制度。《重丁篇》,璧有「尺者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中四百,瑗中五百」等五等之分。式璧言按照被聘者功之大小,分用各不同等之璧作品。shè取多者用重璧,少者用璧,所以嘉其能,慰其勤勉,使其更能改善弓弩之造也。尹注以式用,段玉裁以式字之假借者均非。 〔五〕于鬯云:「『期年而上者前人』,此十一字殊意,衍文也。且下文云:『三月解●,弓弩匡●者。』既言『期年』,何得又言『三月』?十一字之衍文。」郭沫若云:「『 上』『工』,工也。『前』『箭』。弓不待,故工足用。弓不偏戾,故箭不人。」元材案:「行事期年」,「式璧聘之」之後一年也。「上者」,上供所短也。「前人」,皆散之人走於眼目之前,《重己篇》之言「 室女,路行人」矣。此明式璧聘之之後一年以人民集中精力,心改善弓弩以期弋取更多之象。下文「三月解●」,其事又在「期年」之後,非在「期年」之中也。于、郭二氏皆失之。 〔六〕王引之云:「《文》、《玉篇》、《》、《集》皆『●』字。『●』『』。同,弓衣也。」安井衡云:「『●』『●』。●音。音同通。,也。弓弩既成,三月解其所束之,不匡●也。」俞樾云:「字『●』字。疑『●』字之。《文.?部》:『●,盛弓弩矢器也。?矢。』《》曰:『兵不解●。』」何如璋同。佩云:「《 文.部》:『,弓衣也。』以『●』『蜀』之亦通。似王太迂,不及何之。」元材案:俞、何二氏是也。《管子.小匡篇》亦有「兵不解●」之文,即其。解●者解其盛弓之器而查其弓弩也。 〔七〕何如璋云:「平,近也。越平shè,yù得也。」元材案:平即平地。越平shè,越平地shè向方。故下文云「非十之弩不能中●」也。三十斤。十之弩,有三百斤之力始能之。今人之以力器矣。 〔八〕王念云:「案《文》、《玉篇》、《》、《集》皆『●』字,是『』字之。《文》曰:『,也。』徐曰:『即弓●也,故木。』《文》又曰:『榜,所以弓弩。』又曰『●,榜也。』、榜、●三字皆木,其一也。此文曰:『彼十之弩不得●,不能自正。』《荀子.xìng篇》曰:『繁弱黍,古之良弓也。然而不得排●,不能自正。』《苑.建本篇》曰:『之弓良,不得排●不能自正。』『排●』『●』同。《子.外右篇》曰『榜●者所以不直也。』《.申篇》曰:『若栝●之正弧剌也。』、、榜一之。或言榜●,或言●,或言●,其一也。」 〔九〕王念云:「『此何故也』四字涉上文而衍。上是桓公,此是管仲桓公,不言何故。」博同。于鬯云:「此二自自答。前文云:『此何故也?士非好而死,重之分使然也。』亦管子桓公。用『此何故也』云云,亦自自答,此文法正同。若此四字衍,彼四字亦衍矣。而王又不彼衍,何也?」佩云:「案『此何故也』,《考工》之『此故』,乃承而申言其故,非衍文也。」元材案:于、是也。 〔一0〕安井衡云:「所,事也。」元材案:「所」字之解已《山至篇》。此作家。《西方言》:「致力於一事所,所利一源也。」(《康熙字典》部所字)安井近之。 桓公曰:「寡人yù籍於室屋。」 管子曰:「不可,是成也。」 「yù籍於民。」 管子曰〔一〕:「不可,是情也。」 「yù籍於六畜。」 管子曰:「不可,是生也。」 「yù籍於木〔二〕。」 管子曰:「不可,是伐生也。」 「然寡人安籍而可〔三〕?」 管子曰:「君籍於鬼神〔四〕。」 桓公忽然作色〔五〕曰:「民、室屋、六畜、木且不可得籍,鬼神乃可得而籍夫!」 管子曰:「宜乘,事之利得也。因,事之囿大也。〔六〕王者乘,人乘幼,物皆宜〔七〕。」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曰:「昔之五更五官所食〔八〕,君立五之祭,祭之五吏〔九〕。春,秋落〔一0〕,原以脯,以〔一一〕。若此之正伯倍日〔一二〕,屋粟邦布之籍。此之之以祈祥,推之以也。然自足,何求於民也〔一三〕?」 〔一〕元材案:「管子曰」作「管子曰」,上下文一例。 〔二〕元材案:以上籍,解已《海王篇》及《蓄篇》。籍中「田」一籍,又下文有「租九月而具」,可本篇作者是不反征收田者,《蓄篇》及《山篇》不同,而《海王篇》同。 〔三〕元材案:安籍即何籍。 〔四〕元材案:籍於鬼神,即《山篇》「御神用」及《重丁篇》「役使鬼神」之意。利用人民迷信鬼神之心理,因以神道教,向人民行削也。 〔五〕王念云:「『忽然』非作色之貌。『忽然』作『忿然』。《晏子春秋.篇》曰:『公忿然作色。』《子.天地篇》曰:『圃者忿然作色。』《策》曰:『王忿然作色。』皆其。」 〔六〕安井衡云:「,禳也。祭社曰宜。囿,有也。因而,事之所包有者大也。」佩云:「,。《.王制》『宜乎社』,注:『、宜、造皆祭名。』『囿大』作『有大』。」于省吾云:「『宜』『』。相近,宜相近。《.周》『克帝心』,注:『,合也。』『宜』即『合宜』。『囿』作『侑』。《.器》『侑武方』,注:『 侑或作囿。』是其。侑之通助。此言合宜而乘,事之利得也。而因,事之助大也。」元材案:「宜即合宜」,「囿作侑」,于是也。宜乘即因制宜。因,即。如此,利多而得助大也。 〔七〕丁士涵云:「『幼』『幽』。《大戴.志篇》、《 史.》并云:『幽者幼也。』古『窈』字作『幼』。《雅》、《毛》云:『冥,幼也。』《.文》:『幼本作窈。』幼冥即窈冥,窈冥即幽冥矣。《淮南子.道》『可以明,可以窈』,注:『窈如幽。』《.玉藻.注》:『幽如黝。』《周官.牧人》『守祧』,司并云:『幽黝,黑也。幽、黝古今字。』《毛》云:『幽,黑色也。』黝幼,黝之黑,幼亦之黑矣。」俞樾同。安井衡云:「幽,微也,人智明,故能乘幽。」郭沫若云:「作『人乘易』,《山至篇》作『王者乘,人乘易』。易即『一一之易』之易。幼字古每作●,形近而。」元材案:「王者乘,人乘幼」,《山至篇》作「王者乘,人乘易」。依《海王篇》「食」「吾子」,《地篇》作「」「」,《蓄篇》「通施」,《重乙篇》作「通」等例之,此之「」「幼」,亦即《山至篇》之「」「易」。幼即幽,也,易者言其化不。「乘易」「乘幽」皆含有神秘之意,不必改字。「物皆宜」者,言以神道教,人人皆以宜,《重丁篇》之言「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亦本著者用愚民政策之一端矣! 〔八〕何如璋云:「『之五吏』,羲和、共、之。『五官』即五行之官。食,祀也。左昭二十九年:『魏子曰:社稷五祀,氏之五官?蔡墨曰:少●氏有四叔,曰重、曰、曰修、曰熙,能金木及水。使重勾芒,蓐收,修及熙冥,世不失,遂桑。此其三祀也。有子曰犁,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后土。此其二祀也。』是五官之祀皆非吏也。」一多云:「 『更』各本作『吏』,下文仍作『吏』,不。『五官』二字宜衍。下文『君立五之祭,祭之五吏』,不言『五官』,可。二字注之入正文者。左昭二十九年:『故有五行之官,是五官。』注以此五官之『五吏』,未知然否。」郭沫若云:「『 五官』二字非衍文。《山篇》有『五官技』,以、、春秋、行、易之。《揆度篇》言『五官之不籍於民』。是所『五官』者言百官耳。『五官所食』者官家未予以祀。」元材案:「五更」「五吏」,「五官」二字衍文,是也。五官即注文用以解「五吏」者,下文「五官」二字可。食如左六年「抑社稷不血食」之食。所食,言人祭祀之也。《揆度篇》「 五官之」,乃「五管之策」,篇,此。郭可商。 〔九〕安井衡云:「主後曰。」何如璋云:「『』前代有功之人而主後者,立祀以其功,使之鬼不也。《.祭法》有泰、公、族。五官皆有所食,所食而有功者之。泰有功於天下,天子立之。公者有功於一,侯立之。族者有功於一家,大夫立之。『之五史』即泰、公也,故仲桓公立之。左昭七年:『今熊入於,其何鬼也?子曰:昔殛於羽山,其神化熊,入於羽,夏郊,三代祀之。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乎?』乃五吏之一,故此云『立五之祭』也。」元材案:於之五吏,各家注者多以左昭二十九年蔡墨所述之五祀之。然五祀皆非吏。疑所五吏者,指禹司空,?陶士、契司徒、后稷田之而言。此等人皆社民生有密切之,故人民多崇拜之。著者主政府即利用此崇拜之心理,提倡祭祀,定以牲,因而可以收到「之正伯倍日」之大利,即所「籍於鬼神」之矣! 〔一0〕戴望云:「『』疑『』字。」何如璋云:「,花之最,故春以。落,果也,秋熟而之。」佩云:「《文》:『,香草也。』《雅.》:『落,死也。』《.司相如上.集注》引郭璞:『落,也。』」云:「戴是也。惟落不可通,疑『落』作『菊』,字之也。春秋菊相文。《楚.九歌.魂》云:『春兮秋菊,兮古』,此相,是其。」一多同。 〔一一〕文虎云:「『』字右旁。」佩云:「『原』作『』,避唐改。《文》:『,刺也。』宋玉《楚王》:『尺之。』《子.庚桑楚》:『常之,巨所其,而?之制。』又云:『趣灌,守。』」云:「『原』,疑字分二字。『以脯』『以』相文。(《雅.》『』,郭注:『,也。』)《山海.山》郭注:『即?也。』而《文.部》?二篆割分,然?二篆以相。此,其比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79 章 正同。《周.●人》:『春王。』《月令》:『以季春。』《夏小正》:『二月祭。』彼言生於宗,此言脯於故祀,其殊而用一也。」郭沫若云:「『原』是『』字,析二。字金文作『●』(《毛公鼎》《父辛卣》),『原』二字相似。《..敝笱》『其』,:『,大也。』《本草》即?,其大者重三四十斤。『』同『』,之小者也。以大小。」元材案:各家皆在「」字上作文章。「」非字。《史.封》云:「古者天子常以春解祠,……祠武夷君用乾。」所「乾」,即此「以脯」之「脯」。又《重己篇》云:「牲以。」《管子.禁藏篇》云:「以牲。」是既可以作「乾」,又可以作「牲」。又《.通有篇》大夫云:「江湖之,之,不可食,而、、周、藜藿蔬食。」「」又可以「」相成文。之「 原」者,是不加烹,即用生作脯,以牲也。本文自明,何必臆改而後快意耶? 〔一二〕元材案:之正,指言。在代已甚。《史.殖》言:「水居千石陂……此其人皆千侯等。」《正》:「言陂,一收得千石也。」《殖》又云:「 通都大邑,千斤,千石,千,此亦比千乘之家。」可利益之大。在代行均平政策之前提下「大之官天下之物」(《平》),於此「比千乘之家」之,不可能不在所物之中。《.通有篇》大夫云:「江湖之,之,不可食,而、、周、藜藿蔬食。天地之利不,而山海之不富也。然百姓乏,用不足,多寡不,而天下不散也。」又《.食志》云:「宣帝即位,大司中丞耿昌白增海租三倍,天子其。御史大夫望之言:『故御史徐家在,言往年加海租,不出。老言武帝,官自海,不出。後予民,乃出。……昌於商功分之事,其深未足任。宜如故。』上不。」此,武帝曾行,其後乃改民官。至宣帝,又增加海租三倍。此文特以「之正,伯倍日」言,或亦增加海租之反映也。 〔一三〕元材案:屋粟一,又《周.地官.旅》。注云:「 屋粟,民有田不耕所三夫之粟。」邦布,指口,解已《山至篇》。祈祥即祥,解已《准篇》。「之以祈祥」云云,祭祀鬼神,乃合乎封建社之。如此,不待求之於民而用自不足之虞矣。 桓公曰:「天下之,莫於越。今寡人yù北事孤竹、枝,恐越人之至〔一〕,此有道乎?」 管子曰:「君遏原流,大夫立沼池,令以矩游〔二〕。越人安敢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曰:「以令三川〔三〕,立都〔四〕,立大舟之都。大身之都有深,十仞〔五〕。令曰:『能游者千金〔六〕。』」 未能用金千,民之游水不避越〔七〕。 桓公北事於孤竹、枝。越人果至,曲以水〔八〕。管子有扶身之士五人〔九〕,以待於曲,大越人。此之水豫〔一0〕。 〔一〕元材案:越,南方名。孤竹、枝,北方名。《.伐功篇》大夫云:「桓公越燕伐山戎,破孤竹,令支。」《史。太公世家.集解》:「《地理志》云:『令支有孤竹城。』疑枝即令支也。」《索》:「枝、孤竹皆古名。秦以枝。故《地理志》云『西令支有孤竹城』。」此言yù北伐孤竹、枝,恐越人乘而其後也。「北事」下「於」字,下文可。 〔二〕俞樾云:「矩作渠。《文.水部》:『渠,水所居。水,渠省。』」何如璋云:「此借?渠也。非字。」佩云:「案矩作,字之也。《文》:『方,船也。』《淮南..高注》:『方,也。』《》:『就其深矣,方之舟之。就其矣,泳之游之。』深方舟,游泳,故曰『游』。」于省吾云:「按上言大夫立沼池。此言矩游,即就沼池而言,不再言渠。矩作距。《周.考工.人》『必矩其』,《注》:『故矩距。』《名.形》:『曲曰距。距,矩也,言其曲似矩也。』是矩、距二字通之。左僖二十八年『距三百』,注:『距,超越也。』然距游即在水距游泳之意也。」元材案:于是也。《史.王翦》:「方投石超距。」《索》:「超距,跳也。」字亦作距。古代中基本目之一也。 〔三〕安井衡云:「此『以令』句。以令之,使越人不。」云:「。《毛.小雅.》『士不塞』,《文》云:『本作偃。』、偃字同。《荀子.非相篇.注》云:『梁所以制水。』《周.●人.注》云:『 梁,水偃也。』」元材案,氏皆非也。即《.山》「 以金椎」之。服虔云:「,也」。此「以令三川」句,下令堤壅三川之水而立都也。下「」字此同。三川有三:一即越之三川。《.西域篇》所「越迫於江海,三川循之」。二即秦之三川郡,以河、洛、伊三水得名。三即西周之三川。《.周》「西周三川皆震」,注:「三川:、渭、洛。出於岐山也。」《史.周本》「西周」作「西州」。《集解》徐云:「、渭、洛也。」又《初》引《中》云:「渭、洛中三川。」下文考,本文容武帝事之反映,此三川乃指西周之三川而非越秦之三川甚明。《淮南.真篇》「三川涸」,高注:「、洛、?也。」以?代渭,、徐不同。 〔四〕安井衡云:「、,都、,皆通。,水所聚也。」元材案:此是也。堤壅水,立池,今之游泳池也。佩以「立都」衍文,「即『大舟之都』而」者非。 〔五〕王念云:「『大身之都』亦『大舟之都』,此上文以起下文也。都即《禹》『大野既』之。注云:『水所停止,深者曰。』《史.夏本》『』作『都』。」元材案:王是也。大舟即大船。同。八尺曰仞。十仞,不止一十仞,言其深也。丁士涵以「大舟」之「舟」作「周」,「大舟」即《重乙篇》「期於泰周」之「泰周」,安井衡以「大舟」「 大身」皆地名者皆失之。 〔六〕生云:「『未能用金千』句,此上句『千金』,『千』乃『十』字之。」 〔七〕元材案:避,也。不避越,人游泳技之高,不在越人之下也。 〔八〕戴望云:「『』『』字之。『曲』,水之曲也。水流城南,又折而北其中(《水注》),故有曲之名。若後人之言曲江矣。」元材案:水即《.》「 水章邯」之水。劭云:「章邯雍王,高祖以水灌其城破之也。」「曲以水」者,堤壅曲之水以灌都也。 〔九〕安井衡云:「扶浮。」云:「『扶身之士』通,疑『身』『舟』之。上文『大舟之都』作『大身』,可。」何如璋云:「『扶身』作『扶舟』。言有水五待於曲淄。」佩云:「『扶』乃『』之。《文》:『,方舟也。』《》:『天子造舟,侯舟,大夫方舟,士特舟。』《》『 一杭之』,即『』字。『扶』『杭』均形近『』耳。」一多云:「『扶』疑『』。、音近可通(大,世古音近,故大子一曰世子)。《淮南子.道篇》『非船者曰』,注曰『,也。』舟之士即船之士也。」元材案:安井是也。扶身即浮身。《水.沂水注》:「浮光山一曰扶光山。」即扶浮通用之。浮身之士,即水能游之士也。 〔一0〕元材案:此豫字《山篇》「物有豫」之豫作解者不同。此豫字即《.中庸》「凡事豫立」之豫。此言事先有游水之,得以越人,故之水豫。士豫水xìng也。又案此文容,似是以武帝代之事背景者。越於春秋最後起,在桓公尚未通於中。以後勾北上中原,夏霸,然距桓公之卒已百七十年。且未久,即又寂焉。至,之始大。武帝即位,猖獗尤甚。是,正匈奴抗,而常侵,北征後之。武帝之yù此朝食也,非一朝一夕之故矣。《史.平》:「故吏皆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又云:「是,越yù用船逐,乃大修昆明池,列之。治船,高十丈,旗加其上,甚。」《索》云:「昆明池有豫章。豫章,地名。以言出於豫章也。」初修元狩三年事,大修元鼎二年事。至元鼎五年,才三年耳,而伏波路博德等果江淮以南船十人(《平》作「因南方船卒二十人」)越侯所巴蜀夜郎之兵咸番禺。次年,即定越地,以南海等九郡,列入大版矣。今此文,有云「天下之莫於越,寡人yù北事孤竹枝,恐越人之至」,非即影shè武帝yù北伐匈奴而先征南越之事耶?「三川立都,立大舟之都」,非即影shè穿昆明池之事耶?其他如「大舟」云云,影shè所「高十丈而旗加其上,甚」之船。如「扶身之士五人」,影shè路博德等所率江淮以南船十人。如「曲」影shè番禺。所不同者,只人南征,改人北犯耳。然本文之成,不得在武帝元鼎五年平定南以前,不已彰明著耶?郭沫若氏於以上所,表示反。其言曰:「辨,然出以臆。此所言固是代事之反映,然不必即是影shè武帝治船事。古越兵,必水,景帝建元三年即有助稽兵浮海救事(《史.越列》)。作者察知北人水之不,必之豫,故此豫言。武帝而之耳。」今案:此有可商者二。其一,建元乃武帝年。建元元年即公元前一四0年,乃中史上帝王有年之始。在此以前,如文景皆只有前中後若干年之分。此以建元三年(前一三八年)景帝元,。其二,及一知行孰先孰後之。《史.平》云:「故吏皆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通》及《本》皆列在元狩三年。《索》引荀云:「昆明子居滇河中,故水以伐之也。」此昆明湖建立之最初。《平》又云:「是越yù用船逐,乃大修昆明池,列之。治船,高十丈,旗加其上,甚。於是天子感之,乃作柏梁。」柏梁之作,《本》作於元鼎二年(前一一五)。《索》云:「始穿昆明池,yù滇王。今乃更大修之,南越嘉逐,故作船。於是有之。」又下文云:「因南方船卒二十人南越。」此第二次大修昆明池之。初建或增修,皆是出於前事上之需要。若如郭氏:武帝之大修昆明池,乃由於本著者「故此豫言」,而武帝不是「而之耳」,未免有把事情足倒置之嫌矣! 之北,火光照堂下〔一〕。 管子入桓公曰:「吾田野辟,夫必有百倍之利矣。」 是租〔二〕九月而具,粟又美。 桓公召管子而曰:「此何故也?」 管子曰:「乘之千乘之不能薪而炊。今北,莫之。是夫得居而其薪〔三〕,一束十倍。春有以耜,夏有以芸〔四〕。此租所以九月而具也。」 〔一〕尹注云:「而行火曰。」元材案:烈火所也。堂下,朝堂之下。《孟子.梁惠王篇》「有牛而堂下者」,《.刺篇》云「鼓巴俞作於堂下」是也。 〔二〕元材案:此租二字,《蓄篇》「租者所而也」之租不同,彼租,指各官收入而言,此租指田。此夫因有薪之利,故租九月而具,拖欠者。 〔三〕元材案:,。居,也,解已上文。,《文.赭白.注》引《淮南.注》:「束也。」夫得以其束薪而之也。薪,尹注云:「大曰薪,小曰。」 〔四〕元材案:「春有以耜」二,又《重丁篇》。如《史.耳》「慈父孝子不敢刃於公之腹」之,「 戟」之之立者不同。李奇注云:「方人以物chā地皆曰。」耜以耜chā入田中而翻其土也。,去也。芸,《文》:「草也。」芸,去田中之草也。又案上文言:「夫必有百倍之利矣。」又曰:「夫得居而其薪,一束十倍。」均之,事上不如此。 桓公北郭民之,召管子而曰:「北郭者,之也,〔一〕以唐〔二〕本利。此有道乎?」 管子曰:「以令:禁百之家不得事●〔三〕,千之家不得唐,去市三百步者不得葵菜〔四〕。若此,空有以相〔五〕,北郭之有所其手搔之功〔六〕,唐之利。故有十倍之利。」 〔一〕俞樾云:「按『』二字。乃『』之假字。《名.姿容》曰:『局,皆小之意也。』然之,小民也。」元材案:《孟子.滕文公篇》「身,妻辟以易之」,即也。,《史.涉世家》「之人」,《集解》:「 田民曰。」民也。之,人民皆以辟,言其也。俞氏非。又案《氏春秋.士篇》云:「有北郭者,罘,捆蒲,葩,以其母。」此云北郭者之,即取於是耶? 〔二〕于省吾云:「按『唐』即『』。《氏春秋新.尊篇》。下云:『千之家不得唐,去市三百步者不得葵菜。』葵菜正所生,尤其明徵矣。」元材案:《荀子.大略篇》云:「大夫不」,注云:「治稼曰,菜蔬曰。」其字即作「」。惟乃植菜蔬之所,治稼。《.未通篇》云:「丁者治其田里,老者修其塘。」《孝篇》云:「 老之腹非唐,唯菜是盛。」又《取下篇》云:「第唐良田比者不知道路之,宅者之役也。」或以「田里」「良田」唐言,或言唐唯菜是盛,即其。失之。 〔三〕丁士涵云「上文云,『北郭之,之也。』『●』即『』,履也。集:『,或作●。』」安井衡云:「『●』同『』,草履也。『事』作之。」 〔四〕尹桐云:「『葵菜』,辛菜,今原荽。文作,云『,可以香口。』《既夕》之。《雅》『,菟葵,旱芹也。芹,楚葵,水芹也。』均以香同葵而冒名葵耳。《楚.七》:『蓼不徙乎葵菜。』」 〔五〕王念云:「『空』依宋本作『空』。以空之地民。」郭沫若云:「『空有以相』,『北郭之有所其手搔之功』文。『空』指失者。」元材案:郭是也。千之家不得唐,去市三百步者不得葵菜,然此可唐、可葵菜之土地仍各原主所私有,初非主之物,肯之民乎?此言富有之家不得兼此等副生以民利耳。社上於●及葵菜等之需要,原有一定之量。如富有之家皆得兼其,不富有之家於此等需要能以自足自,再向民,且其力往往可以去民之其他市,茫茫禹域,乃真民生之地矣。故政府以令禁止之,不普通人民之需要鞋履者皆不之百之家而之之,需要葵菜者不之千之家去市三百步自葵菜之人,而之北郭之之以唐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80 章 利者,即百千之家去市三百步之人亦唯北郭之是。所「空有以相」者,此之也。王失之。 〔六〕元材案:者售也。手搔之功,指及葵菜等手工生物而言。《荀子.大略篇》云:「故天子不言多少,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士不通。有之君不息牛羊,之臣不息豚,卿不修,大夫不。士以上皆羞利而不民,分施而藏。然故民不困,者有所其手。」又《史.循吏》:「公休相,食茹而美,拔其葵而之。其家布好,而疾出其家,燔其。云:『yù令士工女安所其乎?』」又《.救篇》良云:「夫有所施其功,女工有所粥其。」之言易也。即《孟子》「身妻辟以易之」之易,jiāo易也。粥,也。「其手」、「其」、「粥其」,此「有所其手搔之功」意同。以容,「容集其手而力作也」,王先以「其手」「措其手」,皆不可。 管子曰:「王〔一〕之有三,而在焉。」 桓公曰:「此若言可得乎?」 管子曰:「楚有汝之金,而有渠展之,燕有之煮,此王之也。且楚之有金,中有石也〔二〕。苟有cāo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倪而是耳〔三〕。使夷吾〔四〕得居〔五〕楚之金,吾能令毋耕而食,女毋而衣。今有渠展之,君伐菹薪,煮沸火〔六〕,正而之〔七〕。」 桓公曰「。」 十月始正,至於正月,成〔八〕三六千。 召管子而曰:「安用此而可?」 管子曰:「孟春既至,事且起。大夫得冢墓,理室,立榭,垣。北海之得聚庸而煮。若此,必坐而十倍〔九〕。」 桓公曰:「善。行事奈何?」 管子曰:「以令之梁宋濮〔一0〕。彼食之也,。守圉之,用重〔一一〕。」 桓公曰「。」 乃以令使之,得成金壹千斤。 桓公召管子而曰:「安用金而可?」 管子曰:「以令使、出正籍者必以金〔一二〕,金坐而百倍。金之重以衡物,於君〔一三〕。故此所用若挹於河海〔一四〕,若之〔一五〕。此王之。」 〔一〕安井衡云:「,影也。侯而有王者之利,故曰影王。」尹桐云:「,殷也,富也。」元材案:《揆度篇》云:「天也,壤也。」楚燕三各有自然特其他各所,足以造成占之局,以cāo天下,所得地厚者,故之「王」。《海王篇》之以有海之「海王」矣。二氏皆失之。 〔二〕王念云:「『』亦『』。中,也。言楚之有金,之有石也。《重丁篇》『使玉人刻石而璧』,尹注:『刻石,刻其●石。』『石』、『●石』皆『石』之也。」元材案:此是也。何如璋「『石』乃『菜莒』之,『菜莒』即下文所『菹薪』」者非。 〔三〕博云:「『倪』、『睨』同。『是』疑作『走』。言望而去。」洪楫同。宋翔云:「『是』『』通用。」安井衡云:「『倪』、『睨』同。『是』『●』。●,也。」佩云:「『是』『?」,之也。《名》:『,是也。』『倪而是』,即睨而之。洪非。」一多云:「『是』『』。《文》:『,迎也。』《文.都》『弦不禽』,《思玄》『所而弗兮』,注:『,也。字一作●』。《雅.》:『●,也。』」郭沫若云:「《重乙篇》:『民之入正籍者亦有里,故有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睨)而是者。』彼言道路有近,故至者有易。『睨而是』指近而易者言,言瞬即至。此文『苟有(又)cāo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睨而是耳』,二『不』字『丕』。『天下睨而是』者,言天下可眼得之也。」元材案:「倪」同「睨」,是也。「是」仍作「是」。「不」字亦不。「有」仍「有」。此「倪而是」,《重乙篇》意不同。彼作「瞬即至」,此有金及石,然如不善於用,土同耳。土同,天下俯拾即是,足乎?今俗所云「著眼睛也摸得著」,即「倪而是」之矣。 〔四〕元材案:「夷吾」二字又《重丁篇》,乃管仲之字。一多「此『夷』字」者非。 〔五〕元材案:「居」即上文「吾之豪家封食邑而居者」「 夫得居」之居,蓄也。 〔六〕博云:「『沸火』依《地》作『水』。」何如璋云:「『沸火』乃『海水』之。《通典》引此作『煮水』,『 沸』字,殆其而之。然注有『煮海水』三字可。」郭沫若云:「抄本《府元》四百九十三引作『使人煮水』,下亦有注『煮海水也』四字。注既云『煮海水』,原文不有『』字或『 海』字。」元材案:是。「水」及「菹薪」,解已《地篇》。 〔七〕元材案:正,解已《海王篇》。 〔八〕元材案:「成」上「得」字。「成」下文「成金」法相同。成即《.檀弓》「竹不成用」之成,注云:「成,善也。」善善金,言金。 〔九〕元材案:《通典.食》十引此「孟春」上有「下令曰」三字。《通志》及抄本《府元》引同。已《地篇》。 〔一0〕郭沫若云:「『濮』,《地篇》同。抄本《府元》四百九十三作『淮』,似。『』乃『』之。濮於,不於之下出濮也。」元材案:「梁、、宋、、濮」皆人言代地理用地名之部分例,已《地篇》。本皆作濮,不得後人抄本字擅改古也。 〔一一〕元材案:「之」《地篇》作「南」。「食」解已上。《地篇》。 〔一二〕元材案:「」二字又分《重乙》及《重丁篇》。即朝,即。《.高》十一年二月曰:「yù省甚。今未有程,吏或多以,而侯王尤多,民疾之。令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及郡各以其口,率人六十三以。」朝即也。出正籍,解已《揆度篇》。於侯王通侯,正籍民之。及出正籍者必以金,侯王通侯之朝者及人民各租,皆一律用金,不得以代也。 〔一三〕元材案:「」即《山篇》「五如行事」之。「金之重以衡物」句下「物」二字。金既以需要增加而大,金重而物,即可用金之重以衡物,因之物可政府所占有,故曰「物於君」也。 〔一四〕元材案:挹,《》:「酌也。」「用若挹於河海」,言用之多,如酌水於河海之中,取之不竭也。《荀子.富篇》云:「如泉源,如河海,暴暴如丘山。」此同。 〔一五〕佩云:「『』作『』。《苑.指武篇》:『如之守,如之逐。』是其。」云:「是。『故』也。『』『及』通。『及』『逐』字而同。」郭沫若云:「此『管子曰以令使出正籍者必以金』以下,《揆度篇》『山之』一『管子曰君使正籍者皆以於金』以下,文互易。此云『之』,即出百倍之金以山之也。『』字不改。」元材案:三氏皆非也。「」即「乘」之,指用以之而言,解已《巨()乘篇》,山之毫。此「管子曰以令使出正籍者必以金」云云,乃答桓公「安用金而可」之。此令一出,金之需要必大增加,而金亦必因之而坐百倍。然後又用此百倍之金以收物,如此一,政府利之多,有如入取也。 管子曰:「乘之必有金之,千乘之必有千金之,百乘之必有百金之〔一〕。非君之所也,君之所〔二〕。故人君而不其令,中一而二君二王也〔三〕。」 桓公曰:「何一而二君二王?」 管子曰:「今君之籍取以正,物之去其分,皆入於商,此中一而二君二王也〔四〕。故人乘其弊以守民之。者失其,是重也。夫失其五,是重竭也。故人君不能守其山林菹草,不可以立天下王〔五〕。」 桓公曰:「此若言何也?」 管子曰:「山林菹草者,薪蒸之所出,牲之所起也〔六〕。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之〔七〕。私之於民,若弟之兄,子之父也,然後可以通jiāo殷也〔八〕。故取君之游而邑里布之〔九〕。春,桑且至,以其口食●曲之〔一0〕。若此,之籍去分而矣〔一一〕。且四方之不至〔一二〕,六制之。春日耜,次日,次日薄,次日麻,次日菹,次日大雨且至,趣芸壅培〔一三〕。六制之,臣至於都〔一四〕。善者因其重,守其委〔一五〕,故事至而不妄,然後可以立天下王〔一六〕。」 〔一〕元材案:「乘之」云云,又《蓄篇》。惟彼少「 百乘之」一句。 〔二〕陶云:「『君之所』下有『也』字。言君以令cāo其重,人民之富出於君上之,君不人民而富也。《揆度篇》『君之民非富也,富之』,此正相反。」郭沫若云:「陶非是。管重之,在抑制富商大。『君之所』,『』『』(、古今字),此如《周.地官.司》『凡物犯禁者之』之。又有抗,即之意。」元材案:此文「也」字在「君之所」下。即《.食志》「法若此,上何焉」之,古注云:「,利也。一曰恃也。」即《山至篇》「故不以守郡」之,也。此二句作一,「非」字直至「君之所」。有金千金百金之皆於家不利,故曰「非君之所君之所」也。二氏皆非。 〔三〕元材案:「二君二王」文,不可通。「二王」是「之正」二字之。《重丁篇》云:「不君之有萌,中一而五君之正也。」是其。下仿此。 〔四〕尹桐云:「『籍取以正』,言不。」元材案:「籍取以正」,即《蓄篇》「租籍者所以求也」及《重乙篇》「正籍者君之所求也」之意,指直接征於人民而言。「物之去其分」,物之若干分。《蓄篇》云:「今人君籍求於民,令曰十日而具,物之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物之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物之什去半。朝令而夕具,物之什去九。」此所言意相同。彼分言,故曰去「一」、「二」、「半」、「九」。此概言,故曰「去其分」也。「皆入於商」句上「物」二字。《揆度篇》云:「若此重三分,物之三分。原作重三分,。依郭沫若校。人市於三分之,之物在人。」是其。此物之既皆去其分,人只以廉之支付,即可得人民所有之物。是人民除政府正籍外,尚以物之之若干分,件送之於人,非重乎?所「一而二君之正」,此之也。 〔五〕元材案:「弊」各本多作「」,非是。「乘弊」亦人用。《.篇》大夫云:「乘弊。」又文云:「初乘弊而不改易。」乘其弊以守民之者,言乘人民政府令所困弊,而以廉掠取其物之後,又而以所掠取之物作守民之之工具。「民之」者,即《山篇》所「泰春泰夏泰秋泰冬物之高下之」,亦即尹注所「四之」。然不民以出正籍失其物而重,即民亦以四必需之物失其五而重竭。一而二君之正之害如此。天下者可不其令而思所以防之乎?然如之何?於是著者乃又提出其所「守山林菹草而後可以立天下王」之政策。 〔六〕元材案:「薪蒸」二字又《重丁篇》。《.小雅.羊》「以薪以蒸」,朱:「曰薪,曰蒸。」「出」,《氏春秋.大篇》高注:「出,生也。」「起」即《.》「起死人而ròu白骨」之起,生也。所出、所起,言所自生。 〔七〕元材案:藉●通。《列子.仲尼篇》「幼群聚而牢藉」,湛注云:「藉本作●,戟反。」字又作「措」。《.王莽》「迫措青徐」,《集》、《》「音窄,追捕也」。此山林菹乃薪蒸及牲所自生之地,今既政府所,社上之需要薪蒸牲者,非政府所仰,於是政府乃使民求索其薪蒸,刺捕其牲,然後按官收,同人民之事此一工作者亦得以解其生活。所「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之」,此之也。 〔八〕王念云:「殷字不可通。殷?(即今假字)。jiāo借也。」元材案:王是也。「jiāo假」言互通有。 〔九〕元材案:游即《.衣》:「故大人不倡游言」之游。注云:「游浮也。」浮言多之。「而邑里布之」者,以多之分藏於邑里之中,以行之。《山至篇》所「必委,於是州里受公」者也。 〔一0〕洪楫云:「字●字。《月令》『具曲植匡』,《氏春秋》作『●』。『●』即『●』之字。」安井衡云:「『●』疑『筐』。《月令》云:『具曲植筐。』形相涉而耳。」何如璋同。佩云:「『●』『●』不相似。『●』乃『●』之。《文》:『●,收者也。』其下『又』字可。」元材案:安井是也。《月令》「曲植筐」,《氏春秋.季春》作「 曲筐」,《淮南.篇》作「曲莒筐」。然其以「曲」「筐」二字文,三皆同。「曲」同「●」。《文》:「●,簿也。」筐,《氏春秋》高注云:「底曰,方底曰筐。皆受桑器也。」可「筐」「曲」乃不同之器,一簿,一受桑器。唐以「『●』『莆』之,『莆』即『薄』字」,引《史.周勃世家》「勃以曲薄生」,「●曲即曲簿」,是器一器矣,似不可。即,也,已《海王篇》。 〔一一〕元材案:,之者,今之。,成,有所者,功後,理之以用也。,精言。去分即上文「去其分」之意。此功後,所生之必多。多,乃令民以折合而,政府可得廉之,故曰「 去分而」也。《蓄篇》所「春以帛」,此同。 〔一二〕元材案:「四方之不至」之至,即《史.殖》「其子而至」之至,也。 〔一三〕登云:「六,『春日耜』以下六日之。」佩云:「六『日』字均作『曰』,即所六也。」元材案:「六」言六生季。「」作「」,《文》:「,刈也。」「薄」,薄敷通。《.蓼序.注》:「外薄四海也。」《文》:「薄本作敷。」敷者附也。,《文》:「壅禾本也。」《.食志》:「苗生以上,稍耨草,因其土以附根苗。故其《》曰:『或芸或,黍稷。』芸,除草也。,附根也。言苗稍,每耨附根。比盛暑,而根深,能旱,故而盛也。」然薄,即「因其土以附根苗」之意矣。麻即麻。《民要.麻篇》:「麻夏至前十日上,至日中,至後十日下。麻,麻,亦良候也。」,也。菹,即苴。《氏春秋.生篇.注》:「苴,草蒯也。」菹除草。「大雨且至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81 章 」二句,即《月令》「季夏土溽暑,大雨行,行水,利以草,如以,可以田,可以美土疆」之意。 〔一四〕元材案:「臣」二字不。「臣」作「?」,即「以」字。「」即上文「以其口食●曲之」之,即款也。此就上文之例而更推及其之各,如四方之民有不心者,政府在下列六生季中通加以管制。六生季者,即(一)春曰耜,(二)次曰,(三)次曰薄,(四)次曰麻,(五)次曰菹,(六)次曰大雨且至,趣芸壅培是也。此六生季,皆事方殷,青不接之。苟政府能於此分行以解其困,一方面民本身不致受富商蓄之迫削,又一方面民所有之一切生品,亦皆可由政府去分而,上述之完全相同。如此,四方之民皆以得款之故,不先恐後,至於都矣。 〔一五〕元材案:「善者」,解已《事篇》。「委」,何如璋云:「居也。委即居也。」今案「委」作「委」,也。《蓄篇》「守之」,即其。「善者因其重,守其委」,即《山至篇》「以守」及「王者州以察之」之意。 〔一六〕元材案:「不妄」即《山篇》「不迷妄」之意。言不迷失方向。事至善之,有迷妄,失事,而可以立天下王矣。 管子曰:「一不耕,民或之。一女不,民或之寒。故事再其本,其子者。事三其本,衣食足。事四其本,正籍。事五其本,近通,死得藏。今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止,是使涂不可行,不可包止。之以法,是下艾民〔一〕。食三升〔二〕,有正食〔三〕而。食二升,里有正食而。食一升,家有正食而。今cāo不反之事〔四〕,而食四十倍之粟〔五〕,而求民之失,不可得矣。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有者其衣,夫其五,三分而去〔六〕。是君朝令一怒〔七〕,布帛流越〔八〕而之天下。君求焉而止,民以待之〔九〕,走亡而山阜。持戈之士〔一0〕不,家族失而不分〔一一〕。民走於中而士遁於外,此不待而。」 〔一〕元材案:此文又《揆度篇》。藏,葬也。《.檀弓篇》云:「葬也者藏也。」《揆度篇》即作「死得葬」。不可包止,洪楫云:「包作拘。拘,留也。《揆度篇》作『不安於拘』。包、拘因字形相近而。」今案:包即抱,解已《揆度篇》。洪失之。「下艾民」解已《揆度篇》。用以「艾」字句非。 〔二〕佩云:「升非升斗之升。梁襄二十四年:『一不升之,二不升之,三不升之,四不升之康,五不升之大侵。』食三升,二不升也。二升,三不升也。一升,四不升也。《梁》、《外》均合。」元材案:是也。梁超「得三升之食有」者非。 〔三〕王念云:「此正字?之。《雅》曰:『?,求也。』俗?字作丐,正相似。襄三十一年《左.文》:『丐,本或作正。』昭六年《文》:『士?,或作王正。』是其。」王引之云:「正字不可通。正乏。乏者也。《史.高》曰『 乏食』是也。乏食不忍而矣。宣十五年《左》曰:『文反正乏。』」佩云:「王氏父子通,小王是。?食非矣。」元材案:小王近。然予意正或作。《.武》元狩元年曰:「朕嘉孝弟力田哀夫老孤寡或於食。」《昭》始元四年曰:「比不登,民於食。」元二年曰:「者民被水,於食。」可食乃人常用。者乏也。匚,遂正耳。 〔四〕文虎云:「『不反』疑即上文『下艾』之。」何如璋云:「不反收不反其本也。」佩同。梁超云:「事不能其本,本一,而回,故曰不反之事。」元材案:何、梁是,文虎非。 〔五〕梁超云:「四十倍之粟,四十倍也。」 〔六〕梁超云:「三分而去,其所有而售之,得十分之三也。」元材案此承上「有者出其,有者其衣,夫其五」三句而言,急售而「」及「衣」「五」均只得十分之三也。《.本篇》文云「百姓物以便上求」,此同。 〔七〕俞樾云:「按怒弩。《方言》:『凡人而,在之,或之弩。』是人而者弩。朝令一弩,正其之也。怒者弩之假字。管子人,故耳。」元材案:《孟子.梁惠王篇》:「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而武王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又《滕文公篇》:「一怒而侯,安居而天下息。」此「一怒」二字彼同。 〔八〕元材案:「越」即《左昭四年》「不越而」之越。注:「越,散也。」「之」,梁超云:「往也,流往外也」。 〔九〕云:「《》『厚戒箴以待之』,注:『待,也。』《周》『外』,注:『,也。』此言民不能供。」 〔一0〕元材案:持戈之士,士。 〔一一〕梁超云:「『不家族失而不分』,疑有。」郭沫若云:「『分』『合』字之也。」元材案:《荀子.富篇》云:「男女之合,夫之分,婚姻娉送逆,如是人有失合之而有色之矣。」注云:「合,配也。分,人各有偶也。失合失其配偶也。」此作「不」句,「家族失而不分」句。由於人民多走亡而山阜,故持戈之士回家,不得其人相。失而不分者,夫失散,不能相配偶也。梁、郭二氏皆失之。 管子曰:「今有地牧民者,在四,守在。多者,地辟民留,知,衣食足知辱〔一〕。今君躬犁田,耕草土,得其矣,民人之食,有人若干步之〔二〕,然而有於衢者何也?有所藏也。今君立,民通移,人有百十之〔三〕,然而民有子者何也?有所并也。故人君不能散聚,高下,分并,君本趣耕,草立〔四〕而止,民若不足也〔五〕。」 桓公於管子曰:「今yù高下,分并,散聚。不然,世且并兼而止,蓄藏而不息,寡老不得〔六〕焉。散之有道,分之有乎?」 管子曰:「惟重之家〔七〕能散之耳。以令重之家。」 桓公曰:「。」 五乘,迎癸乙於周下原〔八〕。桓公四〔九〕因癸乙、管子、甯戚相四坐。 桓公曰:「重之。」 癸乙曰:「重籍其民者失其下,欺侯者〔一0〕。」 管子差肩〔一一〕而曰:「吾不籍吾民,何以奉革?不籍吾民,何以待〔一二〕?」 癸乙曰:「惟好心〔一三〕可耳。夫好心物通,物通物,物物,物物可因。知物之可因而不因者,於天下。于天下者,之大也。」 桓公曰:「好心物之可因。」 癸乙曰:「有富乘者,之卿侯〔一四〕。足其所,不其游者〔一五〕,之令大夫。若此物通,物通物,物物,物物可因矣。故知三准同者〔一六〕能天下,不知三准之同者不能天下。故申之以令,抗之以徐疾也,民乎其我若流水〔一七〕。──此重之也。」 〔一〕元材案:此出自《管子.牧民篇》,人在其上文帝《》及司在《史.殖》中,皆有所引用,本《事篇》及本篇同。但於此有注意者,即司及《事篇》之引用,或以之作的重要xìng之明,或以之作「人富而仁附焉」的主之理根,不同,而其於《 管子》原文持肯定之度,完全一致。至本篇亦引用此,而目的只是作批判之象。作者所「,衣食足」,必先解「」者「足」者何人之。如果社上尚有「於衢」「子」者存在,政府「本趣耕,草立而止」,亦不能免於「民若不足」之流弊。因而提出「散聚、高下、分并」之所「通民利」的意。此不是《管子.牧民篇》及《事篇》思想之一步的,而且特是司富崇拜的思想之有力的批判。以下即而「散聚、高下、分并」之具措施。 〔二〕王念云:「『有人若干步之』,依《蓄篇》作『 人有若干步之』。」 〔三〕佩云:「『百十』亦依《蓄篇》作『若干百千之』。」元材案:所用字,各有不同,不必一一彼改此。 〔四〕丁士涵云:「『草』『立』言不。疑涉上文而衍。」佩云:「草立,《重戊篇》『莒之山生柴,山之金』是也。」元材案:丁非是,尤。莒之山生柴,柴乃茈字之,《戊篇》,山之金。即《.大雅.噫嘻篇》「私」之。草即上文「山林菹草」之草。草即耕草,《商君》之言「草」矣。此乃承「躬犁田,耕草土」一段而言。立承「立」一段而言。文甚明,非衍文也。 〔五〕安井衡云:「『若』作『苦』。字之也。」戴望同。元材案:古籍中「若」二字用者其例甚多,用法可分:一用「(或非)……若」之形式,作「是」。如《氏春秋?用篇》云:「不足,若有跖。」《徒篇》云:「不肖者若之。」《知士篇》云:「今有千里之於此,非得良工,若弗取。」又一用「若……而」或「若……又」之形式,作「尚且」。例如《知度篇》云:「舜禹若困,而俗主乎?」《有度篇》云:「污之心若止,又乎人?」其他《察今篇》凡三,《》、《言》、《》、《壅塞》等篇各一。《荀子.不苟篇》亦有「作於心,於色,出於言,民若未也」之言,句例此同。若改「若」「苦」,便不矣。二氏皆非。 〔六〕元材案:此又《管子.侈靡篇》。《侈靡篇》云:「寡老不得焉。」上「」二字。「」即本篇上文「天下有,不其」之。「不得」言分也。《重丁篇》亦有「又收中之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得焉」之言,取此而反用之。 〔七〕元材案:重之家又分《乘》及《山至篇》,解已《乘篇》。 〔八〕博云:「『』作『束』。」丁士涵云:「『』乃『束』字。束,也。《策》曰:『子。』又曰:『王百金。』」何如璋云:「下原,成周地名。癸乙殆明重之者。《.地理志》:『周人之失,巧利,,高富下,熹商,不好仕官。』周地四,居土中,其民好言重,也。」元材案:各皆以束之例,此「」字似不必改。周下原不其是在中,或在洛,而言,皆在西方。而今言「以迎癸乙於周下原」者,正可藉此明本著者言地理史皆是意假之。此如《山篇》以梁渭?之牛可以衍,《重丁篇》以於之即之郊,《重戊篇》以楚山之,皆所桓公之方位不符。本著者似安人,或非安人而在此身在安,故不知不,往往以安中心耳。 〔九〕博云:「『四』二字疑衍。」一多同。元材案:此是也。因下文「相四坐」及「重之」而衍。何如璋以「四因」「即下三准之相因」,于鬯以「四因」「指下文『夫好心物通』四句而言」,而曰「癸乙四因之必甚,故人之曰『桓公四因』,其篇名亦必曰四因篇」,皆非。 〔一0〕元材案:「失下」,解已《山至篇》。「」,解已《事篇》。「重籍其民」,指言。「欺侯」,指外言。 〔一一〕安井衡云:「差肩,肩差在後也。癸乙,故差肩而焉。」元材案:差肩又《重乙篇》。差即《山篇》「坐立差」之差,次也。次肩,不敢肩也。 〔一二〕元材案:革即《.中庸篇》「衽金革」之革,注云:「 革,甲之。」待即上文「民以待之」之待,也。又案籍於民,乃本各篇所述管子理之重要方。此忽又作管子口,一似管子本不成籍主也者。著者只是要用答,反明其在政上之主,初不此者及答者之究何人也。且著者之意,yù加其所籍主之信心,故特捏造一所「重之家」之癸乙,力抬高其身,使人人皆知管子亦不敢之肩而言。此《子》中常以帝舜及孔子其所捏造之所zhēn rén、神人、人、至人等互相答者同於所「寓言十九,重言十七」之,凡以使其所主之理,取得更有威信之效果而已。 〔一三〕安井衡云:「『好』,孔也。曰:『吾人心有七。』古有智者,心有孔也。」佩云:「《名》:『好,巧也。如巧者之造物,不皆善,人巧之也。』」郭沫若云:「『好心』二字未得其解。下文以『有富,乘者之卿侯,足其所,不其游者之命大夫』明『好心』。其旨在分散卿大夫附庸侯之聚。准此,『好』空。《雅.器》:『ròu倍好之璧,好倍ròu之瑗,ròu好若一之。』『好』乃璧等之中孔。是『好心』即空其中心之意。卿大夫附庸侯在居心腹地,使其不蓄聚,以妨坐大。直不便,故此『好心』之耳。」元材案:以上三皆非。「好心」即慈善心,言同情心,亦即《孟子》所「之心」或「不忍人之心」。指封建社之道德念,如「仁」、「孝悌」等而言。本中有不少篇提出此方案,例如《山篇》所「高仁慈孝」,《重丁篇》所「 召城大夫而之」,所「表之家」,皆不切之幻想。在以私有制度基之社中,yù一之命令,使富有者出同情心,自削而之,件分於人,非痴人?然此等幻想之提出,亦有其史背景,《重丁篇》。 〔一四〕博云:「卿侯、令大夫,之爵也。」佩云:「『卿侯』,作『卿族』。侯、族形近而。『令大夫』即『命大夫』之。」同。郭沫若云:「、均非。文正宜以『卿侯』句。《重乙篇》亦『卿侯』『令大夫』之名。俞樾『卿侯』大之孤。余疑『卿』『侯』二。『侯』者附庸之君也。《侯因●敦》『朝侯』,知有群小侯。卿乃臣,侯乃外臣,令先而後外。」元材案:《氏春秋.孟春》:「立春之日,天子率三公九卿侯大夫以迎春於郊,乃卿侯大夫於朝。」(《孟夏》、《孟秋》、《孟冬》各均有三公九卿侯大夫)卿侯者九卿及侯也。郭「卿侯二」,甚是,但此秦一以後之官制,春秋之。此家有富者,必使其有乘,否使卿侯而足之,以免此富之囤。、及俞氏皆失之。 〔一五〕博云:「足其所不其游者,足其家而不通於jiāo游也。」佩云:「《文》:『,也。』游即上文之『游』。『令大夫』即『命大夫』之。」郭沫若云:「有不以分人,即自得其所而不jiāo游。」元材案:「所」即上文「以其家其所也」之所。所字之含,上下文而不同,已《地篇》。此所字,《重乙篇》「家足其所者不人」同一意。「足其所」即「足於」。「游者」即《管子.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82 章 篇》「子弟之游於外者何人」及「外人游在大夫之家者何人」之「游者」。此亦兼指「游於外」及「外人游」之人而言。,安井衡云:「以人曰。」此有游於外或外人游者,使令大夫以己分而予之。此上文有富乘者之卿侯皆有「散其物,使人得受其流」之作用。《侈靡篇》所「富者靡之,者之」者也。 〔一六〕安井衡云:「、、三准。重而之同。」尹桐云:「三准者,一高下,二分并,三散聚也。」郭沫若云:「『三准』即物通,物,物。上文云:『夫好心物通,物通物,物物,物物可因。』yù使有相通,物流入市,物下跌,必有所准。而所准惟此『好心』之一耳,故曰『三准同』。」元材案:尹是,安井及郭非也。此承上文而言。高下一准,分并一准,散聚又一准。准有三,而其行事一「好心」而已矣,故曰「三准同」也。 〔一七〕元材案:「申」即《.文》「申教令」之申,古注云:「申束之。」此三句又《重乙篇》,惟「申」作「辟」,「抗」作「引」,「民」作「施」。彼篇。 桓公於管子曰:「今戟十,薪菜之靡日十里之衍〔一〕。戟一,而靡〔二〕之用日去千金之。久之,且何以待〔三〕之?」 管子曰:「粟平四十,金四千〔四〕。粟釜四十,四百也,十四千也,二十者八千也。金四千,二金中八千也。然一之事耕百,百之收不二十〔五〕,一之事乃中二金之耳。故粟重金,金重而粟,者不衡立。〔六〕故善者重粟之,釜四百,是四千也,十四,二十者八。金四千,是十金四也,二十金者八。故出令曰一之事有二十金之〔七〕。然地非有,非有富也,通於出令,於重之然。」 〔一〕佩云:「薪菜作薪采。《公羊哀十四年》:『然孰狩之?薪采者也。薪采者微者也。』」元材案:《管子.五篇》云:「其庶人好耕而食,於是用足而食薪菜。」《.池篇》文云:「粟米薪菜不能相。」皆薪菜文,薪以造,菜以佐餐也。非。戟解已上文。靡,言消耗。 〔二〕丁士涵云:「者敝之假字。《文》:『敝,也。一曰衣也。』《重乙篇》曰:『器以靡。』」佩云:「『靡』作『靡敝』。《.少》:『家靡敝。』此言兵有薪樵之,用兵有之。」元材案:「戟」解已《地篇》。「靡」作「靡敝」,是也。「靡敝」亦人常用。《 .主父偃》:「靡敝中。」又云:「使境之民靡敝愁苦。」又云:「百姓靡敝。」又《安》:「靡敝家。」又《.伐功篇》云:「未蠡之功,而靡弊之效。」古注《安》云:「靡,散也。音縻。」《.刺篇》文云:「旅相望,甲士糜弊。」糜弊即靡弊,言消耗。 〔三〕元材案:待即上文「民以待之」之待,也。此言十甲兵每日所消耗之薪菜,可以使十里之地平。每日所消耗之器,可以使千金之化有。日持久,用,故之之策。又案《管子.患篇》云:「故一期之,十年之蓄。一之,累代之功。」又《子.作篇》云:「凡用兵之法,千,革千乘,甲十,千里,外之,客之用,漆之材,甲之奉,日千金。然後十里之矣。其用也,久兵挫,攻城力屈,久暴用不足。」又《用篇》云:「十,出兵千里,百姓之,公家之奉,日千金。」意均此同。如此大模之,非秦以前春秋代所能有也。 〔四〕博云:「『平』依下文作『釜』。『』字衍。」王引之云:「『粟平四十金四千』,作『粟平,釜四十,金四千。』言今之粟平,每粟一釜,其四十。金每一金( 《孟子.公丑》注曰:『古者以一一金。,二十也。』)四千。二者皆之也。下文『粟釜四十四百也,十四千也,二十者八千也』,即承『粟平,釜四十』言之。『金四千,二金中八千也』,即承『金四千』言之。今本『四十』上『釜』字,『金』上衍『』字,而文遂不可通。」何如璋云:「『平』中平之。『粟四十』以釜言。『金四十』以言。『』字作『而』,文始。二立案,下乃申言之,以明重。王云『平下宜加釜字,字衍』。但言金知,言粟知釜,或者古之通例也。」元材案「平」作「釜」,是也。「」作「而」,何是也。惟本言金皆以斤位,不以位。《山篇》七言「置之金一斤」,《揆度篇》「吾有伏金千斤」,本篇上文「得成金一千斤」,《重戊篇》「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又云「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是也。秦制,斤制。(《史.平》「一匹百金」《集解》引臣注。)本人所作,此又其一矣。 〔五〕安井衡云:「《重乙篇》『狄侯,之也』,百百,而此云『百二十』。《揆度篇》曰『金之平也』,而此云『金四千』。《管子》百年之久,而成於十人之手,是以僭差戾至於如此。」元材案:田有上、中、下之分,其位量自亦不能一致。《山篇》云:「高田十石,田五石,庸田三石。其皆荒田。」可「」「百二十」,突。又金高低亦一定。即以《揆度篇》而,上文言「金之平也」,下文即曰:「君使正籍者皆以於金,吾至四,此一四矣。吾非埏埴而立金也,今金之重一四者,也。」在同一篇中,金既可由一至四,此之金四千,正合《地篇》所「先王高下其中而制下上之用」(《揆度》及《重乙》略同)之原。且本各篇中所有字,大抵皆著者意假,作明其所「一可十,十可百」之重之之用,非日有如此事也。安井氏不明此理,妄肆指摘,徒其所之而已! 〔六〕元材案:「粟重而金」二句解已《乘篇》。衡,平也。者不衡立,即《蓄篇》「者不俱平」之意,即今所「互反比例」者也。《管子.修篇》云:「金粟。」此同。 〔七〕元材案:「出令」四字又四《重己篇》,即「施令」之意,乃人通用。《淮南子.本篇》云:「施令,天下莫不。」《.王莽》「施令」四字凡。是其。「故出令曰一之事有二十金之」作一句。「曰」「而」字之。一之事所以能由「中二金之」而「有二十金之」者,乃「重粟之,釜四百」之果,亦即出令之果。非由地之有,之有富也。全文,著者之意上述,在金高於粟情之下,法解。但如能出令,釜四十之粟提高至釜四百,一之事亦可之由「中二金之」提高至「有二十金之」,而自不足之虞矣。此晁《 粟疏》所「方今之,莫若使民而已矣。yù民,在于粟」,用意正同。惟晁以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即在於「募天下入粟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民有,粟有所渫。取於有以供上用,民之可」。此言「重粟之釜四百」,而未明其重之之法。重之之法,本各篇已述之甚。如《巨()乘篇》之州里,「之重再什倍」,《山篇》之「高田以於主上」,「坐加十」,及「三壤已,而再什倍」,《山篇》之以「?夜石之守五」而「之重什倍日」,《山至篇》之「一在上」,「十倍」,《地篇》之「武王立重泉之戍」而「二十倍」,及本篇上文之朝吾之豪,使其「有五菽粟者勿敢左右」,而「粟之坐而四十倍」,皆其例也。佩不全著眼,乃「此言兵有薪樵之,用兵有之,疑管子之不迂若此。有一而今去。其下意yù省士之,而管子又明其不可,始完足」者,失之矣! 管子曰:「然鼓,士忿怒。然金〔一〕,士然。桐鼓之〔二〕,死扶〔三〕,而止。口用,手〔四〕,非大父母之仇也〔五〕,重重之所使也。故冕立於朝〔六〕,爵不,臣不忠。中〔七〕行,委予之不〔八〕,士不死其列。然是大臣於朝,而列之士於也〔九〕。故使父不得子其子,兄不得弟其弟,妻不得有其夫,惟重重然耳。故不道里而能威域之民,不山川而能服有恃之。若雷霆,若雨。出入,莫之能圉〔一0〕。」 〔一〕何如璋云:「然,鼓。然,金。」元材案:金,也。《淮南.山篇》:「范氏之,有其而走者,然有。」是也。 〔二〕安井衡云:「、率通。然,急遽貌。」佩云:「桐,字之也。文:『,鼓杖也。』《淮南.形.高注》、《文.西征》引《淮南.注》均云:『,杖也。』《小匡篇》:『鼓立於。』《左氏》:『左援而鼓。』《》:『之,如也,如也,以成。』知『之』鼓之次。」郭沫若云:「『然金,士然』。然者,然也。『桐』『』,衍文。者注『』於『』字下,被混入正文耳。『』。『鼓之,死扶』,文字,音亦。」元材案,安井是也。《.方朔》:「今先生率然高。」古注云:「率然然。」「士」上文「士忿怒」之士皆下文所「列之士」。士然,不加考,金之,即起相,《》之言「子路率而」矣。「桐鼓」三字疑有。下文「死扶,而止」,「之」云者,乃指向攻而言。若作「桐鼓」,攻之具耶?郭作「鼓之」,亦不可通。 〔三〕元材案:「死扶」,解已上文。 〔四〕登云:「用,食用也。言人勇於攻,死而不者,有重而口食用,有重而手,利所也。」郭沫若云:「 用未注明,前人以。然非是。此乃形容士在疆之貌。『用』『涌』,不怒,致口角流沫也。『』『』,互相斫,致手痍也。」元材案,此二句在「非大父母之仇也」句下。此士之所以能「死扶,止」者,非真有大於父母之仇,乃由於有吃有用,重重之所致耳。仍以是。 〔五〕博云:「『大』作『有』。」佩云:「『大父母之仇』,《曲》、《周.人》均言『父之』,《檀弓》言『居父母之仇』,皆不及『大父母之仇』。《周.人.疏》引《 .古周》:『可五世之。五世之外,施之於己,施之於彼罪。所者,唯於者之身及在被者子,可五世得之。』之也。《曲.疏》文有略。、皆主《周》,不主《公羊》,是大父母之仇亦不反兵而,父母同。故《管子》引之以喻,合。」云:「『大』字作『』,『』字偏旁『大』形近,故『大』。『』即『』字。《揆度篇》云:『若戚之仇。』戚亦父母也,追逐也。」郭沫若云:「『大』疑『又』字之,『有』。」元材案:「 大」即《孟子》「後大」之「大」。言非有大於父母之仇而赴之。皆非。 〔六〕尹桐云:「立,位也。居君位。」 〔七〕尹桐云:「中,主。」云:「『中』作『申』。『申』『行』平列。古之言兵者往往申、守。左哀二十六年『申守陴』,本《幼官篇》『申守不慎』。此文申遣、。後人中,故改申中耳。」元材案:「中行」「冕立於朝」互文。冕指君,中指主。若作申,全句主矣。古代制,多分兵中、左、右三,中施令之所,主自之。《左桓五年》:「王以侯伐,王中,虢公林父右,周公黑肩左。」即其。非是,尹得之。 〔八〕佩云:「『委予之』句。《策.高注》:『委,付也。』言以付之也。」元材案:此非是。委,也。予,予也。以蓄之或蓄之之也。《事篇》云:「非有蓄,不可以用人;非有,以下。」即「委予之」之。若作「 委予之」句,下文「不」三字所矣! 〔九〕博云:「『朝』疑作『』。」、何如璋、佩、于鬯同。云:「、是也。『』也。《 氏春秋.遇合篇》『故嫫母乎帝』,高注:『帝之。』以『』『』,亦也。《子新.文》作『皇嫫母之貌』。此同之也。」郭沫若云:「『』,意近似,尚有一。乃外,『於』,『於』,殊不。『』假『』,情意至之。又通作『』,勇之。《氏春秋.遇合篇》『嫫母乎帝』,情意至之比也。此言作之士,以勇之意切,所重之下有勇夫也。」元材案:太拘。爵乃朝廷所出,「於朝」,即「於」之也。即《.酒》「拘以於周」之,有累之。大臣朝廷之爵所累,不得不忠以事君。列之士委予之所累,不得不竭死以。後人之言「名利」矣。《蓄篇》云:「民不累於上。」《重乙篇》云:「民疾作而上矣。」或曰「累」,或曰「」,或曰「」,其一也。、郭皆非。 〔一0〕元材案:「故不道里」云云,又雀山墓出土《王兵篇》及《管子.七法篇》。《王兵篇》云:「不道,故擒地之民。犯山河,故能制恃固之。制而,故令行天下。伐破邑,不待(□)。」(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沂雀山墓出土王兵篇.文》)《七法篇》云:「不道里,故能威域之民;不山川,故能服恃固之。行,故令行而禁止。故攻救邑,不恃之,故所指必。」後四句,分《王兵篇》、《管子.七法篇》、《淮南子.兵略篇》及本《事篇》。引文已《事篇》。惟《王兵篇》「如雷」等句在前,「不道」等句在後。《七法篇》「不道里」等句列在《兵之》,「故之如,之如雷」等句,列在《》。此合在一起,而次第恰《王兵篇》相反。不字句不同,而先後次序亦不一致。又《事篇》及本篇皆「」句,又「雷」皆作「雷霆」,《王兵篇》及《七法篇》不同,而《淮南子.兵略篇》相同。 桓公曰:「四夷〔一〕不服,恐其逆政游於天下而寡人〔二〕。寡人之行,此有道乎?」 管子曰:「越不朝,珠象〔三〕而以乎?、朝不朝,文皮●服而以乎〔四〕。禺氏不朝,以白璧乎〔五〕。之不朝,以琳琅乎〔六〕。故夫握而不於手,含而不於口,而辟〔七〕千金者珠也,然後八千里之越可得而朝也。一豹之皮,容金而金也〔八〕,然後八千里之、朝可得而朝也。而不於抱,而不於掖〔九〕,而辟千金者,白璧也,然後八千里之禺氏可得而朝也。簪珥而辟千金者琳琅也,然後八千里之之可得而朝也。故物主,事接,近以相因,四夷不得而朝矣〔一0〕。」 〔一〕元材案:《.秦篇》云:「秦既并天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83 章 下,沛水,并朝,南取梁,北胡狄,西略氐羌。立帝,朝四夷。」可朝四夷始於秦。此四夷指下文越等四方之而言。以越代表南方,、朝代表方,禺氏代表北方(《揆度篇》「北用禺氏之玉」可),之代表西方。全文,似亦以武帝代之形背景者。首即以「四夷不服」之主,便非武帝以前任何封建治者所有之口吻。而文中所列之四夷之名及其方位,亦唯武帝代之疆域始足以之。所越者即武帝代之也。所、朝者即武帝代之貊、朝也。所禺氏者即武帝代之大月氏也。至之,武帝代此名,然《史.大宛列》云:「使河源,河源出於。其山多玉石,采。天子案古,名河所出山曰云。」所之者,乃指山周之西域各而言。然本之成不得在武帝以前,此又其一矣。 〔二〕元材案:逆,不也。逆政言反史展潮流而行之落後政策。游,流行。,害。四夷之所行之反史展潮流而行之落後政策流行於天下,必使本威信受到害也。 〔三〕王念云:「『珠象』上『』字,。」 〔四〕元材案:、朝及文皮,解已《揆度篇》。●,尹注云:「他切,落毛也。」何如璋云:「●同。《博雅》:『解也。』解毛羽也。郭璞《江》『羽,往勃碣』,注:『音唾,落毛也。●同。』」以落毛之皮衣服,故曰「●服」,《.禹》之言「夷皮服」矣。 〔五〕元材案:禺氏解已《蓄篇》。白璧即玉,所「禺氏之玉」者也。 〔六〕星衍云:「『之』,《御》八百九引『之』字。《雅》有『之琳琅焉』,又云『河出●』。此不宜有『之』字。」元材案:《山海.海西》亦有「海之」,此同,不必。琳、琅皆玉名。《.禹》云:「 厥惟球琳琅。」《注》云:「石而似玉。」《疏》云:「石而似珠。」《.力耕篇》文云:「美玉珊瑚出於昆山。」又《通有篇》文云:「而昆山之玉不至。」是也。 〔七〕佩云:「辟、譬通。《大.注》:『辟喻也。』言一珠一皮如千金。」元材案:辟如上文「不避越」之避。言一珠一皮值之,可使千金之退也。氏非。 〔八〕云:「『容金而金』,上『金』字疑。」丁士涵云:「『而金』作『千金』。」元材案:此有,不可?解。 〔九〕元材案:掖同腋。 〔一0〕元材案:主主要特,即上述文皮白璧等是。此言四方之皆各有其所之特,如yù使其朝服,即利用此等特作各互相jiāo之媒介。否近以相因,而jiāo亦不可得而睦矣。 管子重十四──重乙 朱春《甲》《乙》等七篇云:「文俱鄙,不足。」又云:「按《管子重》十二篇,本矣,有可。所云《甲》《乙》七篇,又後之好事者借名而演之。改面,附根生枝,至之所不屑,童之所不可欺。如是能乎?於霸。既陋鄙,文亦屑。者取可。施之於行,矣。《己》集次天,稍可。《甲》尚未,《乙》以下可。」何如璋云:「文乃後人所作,以《蓄》重之。有三五文稍精,多重。亦有妄乖事者。」元材案:氏皆《甲》《乙》等篇其《重》篇不是一一人之作,所甚是。《甲》《 乙》等篇本身亦不是一一人之作。故其中所提,有其他各篇完全相同,另明者。亦有其他各篇提出修正意者。亦有同一前提而所得不一致者。此等象,既可以看出篇篇之相互,又可以看出各篇所反映之代精神。即以本篇第三段而,前半《海王篇》「官之」略同。後半提出反山及主山民之意。其晚出,不表在民之上,而且表在所列生工具之多寡上。其它各篇重之甚多,但往往由于有一二字之不同,可以作分代之。正不必以其後人所作而遂而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三段,亦是每段一,段段均系。例《揆度篇》及《重甲篇》全同。 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一〕?」 管子曰:「身不定〔二〕。」 桓公曰:「其不定之,可得乎?」 管子曰:「地之西二八千里,南北二六千里〔三〕。天子中而立,之四面,面有里〔四〕,民之入正籍者亦有里〔五〕。故有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而是〔 六〕者。者疏,疾怨上,境侯受君之怨民,之善,缺然不朝。是天子塞其涂,熟者去〔七〕,天下之可得而霸〔八〕。」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曰:「之立壤列天下之旁〔九〕,天子中立,地方千里,兼霸之壤三百有里〔一0〕,侯度百里〔一一〕,海子男者度七十里。若此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然小不能分於民,推徐疾不足,在下不君〔一二〕。夫海出沸止〔一三〕,山生金木息。草木以生,器以靡〔一四〕,水之以日消,有始,天壤〔一五〕,是立壤列也。」 〔一〕佩云:「『之』字衍。桓公yù以一朝夕定天下,言速也。故管子答以『身不定』。」李哲明云:「『朝夕』上『』字。『天下之』《山》、《山至》等篇。『』字,句意不完足。」郭沫若云:「『之』字不衍。『之』下亦文。『朝夕』潮汐,喻言起伏。」元材案:「朝夕」即潮汐,指物落,解已《蓄篇》。「天下之朝夕」,天下物格之落也。、李二氏皆非,郭亦欠明晰。 〔二〕元材案:定,定也。身不定,永定之。《揆度篇》云:「重之,若四之更,所。」本篇下文云:「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皆身不定之也。 〔三〕元材案:「地之西二八千里」二,解已《地篇》。 〔四〕元材案:中,中央也。《荀子.大略篇》云:「yù近四旁,莫如中央。故王者必居天下之中。」《氏春秋.慎篇》云:「古之王者天下之中而立。」《管子.度地篇》云:「天子有侯也。其中有公侯伯子男焉。天子中而。」皆所「天子中而立」之也。由中央至四面,西一四千里,南北一三千里。故曰「之四面,面有里」,《揆度篇》之言「乘之,中而立市,西南北度五百里」矣。 〔五〕何如璋云:「正籍,定民征之籍也。以天下郡,故入正籍者有里。有周封建,王畿千里,畿外侯甸男采各服,服五百里,建邦牧,制,里皆入正籍者。此乃秦制,作者附之管子,矣。」元材案:本篇下文所,此乃代史之反映。既管仲,亦非秦制。入正籍,解已《揆度篇》。 〔六〕元材案:「倪而是」又《重甲篇》。倪同睨。此作「瞬即至」,言其路之近也。 〔七〕元材案:熟,解已《山至篇》。此由于之四面,面有里,路有近,故至有易。有百倍十倍之力而尚不能至者,亦有瞬而即至者。如此,之民以中央疏隔之故,不免生疾怨之心,而心力亦必之而起。境侯乘中央力之不及,招亡人,施以恩惠,以成私威。此他,天子不能立壤列之制,自塞其命之途有以使然也。《.》上疏云:「今淮南地者或千里,越侯而於。其吏民繇役往安者自悉而,中道衣敝,用此。其苦而yù得王至甚,逋逃而侯者已不少矣,其不可久。」所此正同。 〔八〕博云:「『之』作『不』。」丁士涵云:「『之』乃『不』字。《山至篇》曰:『天子以客行令以出,熟之人亡。』又曰:『自而不忠,外侯朋合,熟之人去亡,故天子失其也。』此言『熟者去,天下不可得而霸』,《山至篇》文略同。」佩同。 〔九〕丁士涵云:「『壤列』二字文。下文云:『有始,天壤,是立壤列也。』或『列』字下,非。」何如璋云:「 『壤列』即『地列』之。」郭沫若云:「『天下之旁』,『天下四旁』,旁方也。又此文所答非所。上言距中央有近,正籍者逸不均,理所答均,而乃答以封建,可。」元材案:丁、何二氏是也。董仲舒《春秋繁露.爵篇》云:「然其地列奈何?曰:天子邦圻千里,公侯百里,子男五十里,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五十里。」所「地列」即「壤列」之矣。此「之立壤列天下之旁」一句。「旁」「方」通。《文.京.薛注》「四方也」是也。立壤列於天下之四方也。故下文即接以「天子中而立」。所「中而立」,即「天下之旁」而言,不必改字。又此「立壤列」,《事篇》「定壤之」,於封地里不一致,但皆力主封建家於封地必有定制,使其大小相,然後可以收到「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之效。《.》:「是天下初定,制度疏,侯王僭,地古制。」上疏政事,多所yù匡建。以「yù天下之治安莫若建侯而少其力」,「令海之,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故力主「割地定制,令、、楚各若干,及燕、梁、他皆然」。如此,「地制壹定,宗室子莫不王,下背叛之心,上伐之志」,即可以「大治,後世」矣。此文上云,距中央有近,「者疏,疾怨上,境侯受君之怨民,之善,缺然不朝」,正是「制度疏」,「地古制」之必然果,故作者即以「立壤列」之策答之。似不能「所答非所」也。 〔一0〕何如璋云:「兼霸之壤,土之最大者,殆上公之封也。」佩云:「之始封侯爵,地方百里。而有海之利,亦兼霸之壤相准。故《小匡》亦云『地方三百六十里』也。」元材案:此兼霸之壤《揆度篇》所「千乘之」,皆指《.刑法志》所「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千乘之」而言,解已《揆度篇》。二氏皆望文生,不可。 〔一一〕用云:「音此,小也。」同。俞樾云:「、一之,之也。」佩同。元材案:俞、是也。如訾。《後.勤.李注》:「訾同。」《 考工.注》:「故作。」《管子.七臣七主篇》及《禁藏篇》「富之不訾」,《蓄篇》作「富之不」。然、訾、皆可通矣。侯即列侯,解已《事篇》。 〔一二〕何如璋云:「『不』乃『大』之。分地小大以封也。」元材案:此非是。「推」依《事篇》作「准」。此言所立之壤列,既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大小相,中央有支配之力,侯之力已甚微小,必不能天子民矣。如此准徐疾、不足之果,挹於此者注於彼,散而在下,尚何害耶? 〔一三〕戴望云:「宋本『』作『沸』。」元材案:仍作,解已《地篇》。 〔一四〕元材案:此「靡」亦作「靡敝」,解已《重甲篇》。此草木以而生,器物以而,乃承「山生金木息」而言。下句「水之以日消」之承「海出止」而言者互文。若作靡,不可通矣。 〔一五〕元材案:「有始」,又《重丁篇》,有又通,即而始之意。天壤者,天壤即天地,即。但於此有注意者,即此之「天壤」,今日「和天」「和地」,亦即毛同志所召之「向自然界」(一九五七年六月人民出版社出版《於正理人民部矛盾的》第十三),有其本上之。後者是人民以自力更生之革命精神,敢於和天地自然行,敢於向天地自然要食要富,人民增福利。而前者是指物有消耗之,然天地仍生生不已,故善天下者,必先通於「有始」之理,而施行其重之。天地出止,重之策亦之而止。天地生金木息,重之亦之而息。此正上文「天下之朝夕身不定」之意。《山至篇》云:「有始,四起。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塞,之以重,行之以仁,故天壤同。此王者之大也。」《揆度篇》云:「重之,……若四之更,所。」此同。 武王於癸度〔一〕曰:「不重,身不於君。左右不足,支〔二〕不善於群臣。故不yù收籍〔三〕而左右之用,之有道乎?」 癸度曰:「吾者衢之也,秸之所通,游客蓄商之所道,物之所遵〔四〕。故苟入吾之粟〔五〕,因吾之,然後金而出〔六〕。故君重重而衡,物而相因,可成。〔七〕故毋失其度未民可治〔八〕。」 武王曰:「行事奈何?」 癸度曰:「金出於汝之右衢,珠出於赤野之末光,玉出於禺氏之旁山,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其涂,其至,故先王度用於其重,因以珠玉上,金中,刀布下。故先王善高下中,制下上之用,而天下足矣〔九〕。」 〔一〕文虎云:「癸度即揆度。」佩云:「『癸度』篇名,今作人名,非是。或疑『武王』即威公,『癸度』即癸乙,『迎癸乙於周下原』合一。」元材案:《史.律》:「癸之言揆也。言物可揆度也。故曰癸。」武王、癸度皆作者任意假之人名,已《揆度篇》。佩非。 〔二〕戴望云:「宋本『友』作『支』,疑。」佩云:「『 支』,各本作『友』,。『支』作『枝』。此言仕者,君既以而始,群臣又以而始善,故yù重以左右之用,而不yù出於正,所答殊非所,原本佚,而妄人意掇拾成之。」云:「各本『支』作『友』,改。此『左右不足』句,『友不善於群臣』句。『友』『有』通,有,又也。下文云:『故不yù收籍而左右之用。』因『左右不足』,故云『左右之用』也。」郭沫若云:「作『友』是也,但不又。原文『不重,身不重於君;左右不足,友不善於群臣』,『友』『 身』文,身言自己,友乃指左右也。言己之不重,故身不重於君;而左右亦不,故左右之人亦不善於群臣,『收籍而左右之用』,但又不。故除此之外,尚有道可否也。」元材案:仍作「支」。「支」即肢,四肢也,「身」文。「不足」「左右不足」亦文。「身」指封建君自己,「 支」指君左右,「君」指天子,「群臣」指天子大臣。君之於天子必有,不足,不能得天子之信任。君左右之於天子大臣必有,不足,不能得天子大臣之善。此,不君天子有之,君之左右天子大臣亦有之,重重削,出不,而人民之,重不可言矣。之制,始於高祖,已《重甲篇》。左右,代亦多有之。《.主父偃》:「偃上疏言事……上其。尊立皇后及燕王定事,偃有功焉。大臣皆畏其口,累千金。」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84 章 其矣。此言yù不籍而左右之用,下文答以外易,吸收外金,然後「善高下中」以「制下上之用」,文通字,一呵成,所答非所,徒其不通而已! 〔三〕戴望云:「『不yù』作『yù不』,二字倒。」元材案:戴是。「收」即「」之,已《蓄篇》。 〔四〕博云:「『秸』疑作『近』。」佩云:「秸者,『百里,二百里,三百里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融注:『秸,去其。』注:『秸,又生也。四百里入粟,五百里入米,也。』『秸』,以粟米言,言方之通涂也。」郭沫若云:「『秸』乃『●』之字。金文《大克鼎》『能●』,《番生●》同,即《.典》、《命》、《.大雅》之『柔能』。王云:『●通。《典》格於祖,今文作假於祖,知、同用。《立政》之人表臣,人即人,表臣文。』(《克鼎.考》)今作『秸』者,乃後人不●字,而。《姜鼎》『●君子』,宋刻本『●』『●』,即其比。」元材案:仍以作「秸」是。「秸」括「 百里,二百里,三百里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而言。「通」、「道」、「遵」皆往之意。此吾jiāo通四,凡方之人及商物皆往其地。《史.殖》所「陶天下之中,侯四通,物所jiāo易」者,是其例矣。 〔五〕博云:「『入』作『食』。《地》曰:『食吾本粟。』」丁士涵同。陶云:「『故苟入吾』句。『之粟』上『食吾』三字。其文云:『故苟入吾,食吾之粟,因吾之。』皆指游客蓄商言之。今本三字,遂以『之粟』二字上之,於通。」元材案:皆可通,然以而,之。 〔六〕元材案:「然後金而出」,即《地篇》「金然後出」之意,外商人其向吾入金也。已《地篇》。 〔七〕元材案:重重而衡,指以金之重衡物之而言。是之,我既有大量之金,即用重之,以金之重而衡物之,然後再用物以cāo一切,如此我之政策乃可有成矣。此《重甲篇》「金坐而百倍,金之重以衡物,物於君」,意全同。博及戴望皆以「衡」衍字者非。 〔八〕丁士涵云:「案『故毋失其度本,民可治』。今本『本』字『未』,又『本』二字倒。『』字上文『可成』句。上文曰:『故苟食吾之粟,因吾之。』粟、皆本也。故《地篇》曰:『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故毋失其度本,民可治』上文『故君重重而衡,物而相因,可成』,文法一例」。郭沫若云:「不改字亦可通。原文『故毋失其度。未()?民可(何)治?』古文例以『』『』,『可』『何』。」元材案:《地篇》之「本」字乃「」字之意,已篇。丁氏以粟本,又解彼之「 本」字,失之。然此句必有,郭亦不可通。不必解,疑可也。 〔九〕元材案:此承上「重重而衡」而言。旁山,星衍云:「《地》、《揆度》二篇皆作『山』,因●旁字形相近而。」今案旁一音之,且意相同,可以互用。亦禺氏、牛氏之互用也。又案:此段文字,已分《蓄》《地》及《揆度》等篇。上段文字《地篇》亦有之。然各篇除《蓄篇》外,其皆作管子桓公。此忽然改癸度武王答之,益足明各篇所用人名,全意假,史事初。佩不明此理,乃以「 揆度篇名,今作人名」非是,又疑「武王或即威公,癸度即癸乙,『迎癸乙於周下原』合一」,附,可笑之至! 桓公曰:「衡寡人〔一〕曰:『一之事必有一耜一一一一椎一〔二〕,然後成。一必有一斤一一一一一一〔三〕,然後成。一女必有一刀一一箴一〔四〕,然後成女〔五〕。以令山木,鼓山〔六〕。是可以籍而用足。』」 管子曰:「不可。今徒而作之,逃亡而不守。民,下疾怨上〔七〕。境有兵,宿怨而不。未山之利而矣。故善者不如民〔八〕,量其重,其,民得其十,君得其三〔九〕。有之以重〔一0〕,守之以高下。若此,民疾作而上矣〔一一〕。」 〔一〕元材案:衡,政名,解已《巨()乘篇》。上又借人名。何如璋所「衡亦假之名以明重者」是也。 〔二〕元材案:耜、,解已《海王篇》。,《集》「或作」。《子方言》:「刈自而西或之。」即今之刀。同耨。《》「乃」,《》:「,也。」《疏》:「或作耨。」》?王莽》:「予之南巡,必躬耨,每薅,以南。」古注云:「耨,也。薅,耘去草也。」《字》云:「六寸,柄一尺。」《策》:「cāo人居之中。」《淮南:山篇》:「治者若田,去害苗者而已。」《.申篇》:「非患耨之不利,患其●草而去苗也。」耨不同。是大,耨是小。椎,《文》:「椎也」。《.山》「以金椎」,服虔云:「以椎之。」即土用之工具。,《文》:「禾短也。」《王莽》:「予之西巡,必躬,每,以西成。」即收用之刀。 〔三〕元材案:斤、,解已《海王篇》。,。《方言》:「,燕海岱之之,或之。自而西之。盛膏者之。」《疏》:「之言空也。口之,以金嵌之曰。」《文》:「,中也。」王氏以「中」字未明,改「口」,云:「口者之。每一,外口,皆有。」一,有四,之一者,此只算需要用之各器物,非按件算也。不悟此理,「此云一,不可通。之」者失之。,《文》:「所以穿也。」即穿孔用之子。《海王篇》作「」。,解已《海王篇》。,尹注云:「奇收切,。」《.豳》「又缺我」《》:「木曰。」《文》:「。一解云:『今之斧。』」,丁士涵云:「『』『柯』,即斧柄。」今案:斧柄乃木,何必列工具之一?《文》:「,接也。」於中持而者之。接,即之端以包之,以免所磨。丁失之。又案:《方言》,及皆以西人用,在。此亦本文作者不是人而是以西人之一也。 〔四〕元材案:刀,解已《海王篇》。此字《海王篇》工之不同。彼「」字即此工之「」,此「」字女工用以打鞋底之子。「箴」即,《海王篇》作「」。《太平御》八三0引作。,尹注云:「橘切,也。」 〔五〕元材案:以上文字又《海王篇》。惟彼「衡寡人曰」作「官之曰」。又所列各生工具,此《海王篇》多。《海王篇》所列女工之具,只刀、二,此有刀、、箴、四,增加二。《海王篇》所列具只耒、耜、三,此有耜、、、、椎、六,少一,增加四。《海王篇》所列工工具只斤、、、四,此有斤、、、、、、七,增加三。此又不同代有不同反映之一也。 〔六〕安井衡云:「山木,以?也。鼓山,鼓橐也。」戴望云:「『鼓』乃『』字之。《文》:『,有所治也。若。』此因以得。在山中,利治之也。」元材案:安井是,戴氏非也。鼓者鼓也,此人通用。《史.殖》:「蜀卓氏之邛,即山鼓。」又云:「孔氏南,大鼓。」《.》:「徐偃制使鼓煮。」《淮南.本篇》云:「鼓橐吹以。」《.古篇》云:「往者豪大家得管山海之利,石鼓煮。」《水旱篇》云:「故民得占租鼓煮之。」又云:「官鼓器,大抵皆大器。」又《刺篇》云:「鼓金煮,其必深居幽谷。」皆其也。至其取之由,《.如淳注》云:「,扇火,之鼓。」以今之,即用鼓冶。《揆度篇》之言「橐而立金」矣。 〔七〕元材案:「」字皆作徵。徒,刑徒。,奴。作,指事「山木鼓山」之而言。《.惠》:「三年六月,侯王列侯徒二人城安」,即「徒」之例。「逃亡不守」者,徒不而逃亡,法管理之也。民,徵良民事。《.景》:「後三年,令吏民若取庸采金珠玉者,坐臧。」昭注云:「民,用其民。」「民下怨上」,即《.水旱篇》良所「卒徒作不中程,命助之。徵限,更繇以均,故百姓疾苦之」之意。 〔八〕元材案:「民」即《.食志》董仲舒所「皆於民」,《.能言篇》良所「利官,一之於民」及《相刺篇》文所「商工市井之利未於民,民望不塞也」之意,言放任人民自由也。 〔九〕安井衡云:「『十』『七』,字之也。」元材案:此是也。此政府山jiāo由人民,按三七比例分配盈利,自行也。 〔一0〕元材案:,。「之以重」言「之以高下」。言使物或或重,不可捉摸。 〔一一〕丁士涵云:「『』乃『庸』字。」李哲明同。佩云:「,《文》:『也。』上,言上力而大。怨不言。」元材案:皆非。疾,力也。《氏春秋.尊篇》「疾」,注:「疾,力也」是也。即下文「天下」及《地篇》「然吾民常天下矣」之,即俘之意。民之力作,有如俘者然,yù不上用而不可得。《蓄篇》所「故民不累於上也」,此同。又案此文於衡所主之山政策表示反之意。其理由即力之源。如以徒之,恐其不易管理而或致逃散,若以良民之,又因其外的力役之征,必引起其於政府之感。不平有「下疾怨上」而令不行之象,而且一旦境生,亦皆宿怨而不肯君致死。故山,不惟益於,而且其害有不可言者。此思想之生,亦有其代之背景,非病呻吟之。考代政策,在孔,本官民合。所「募民自,因官器作煮,官牢盆」是也。至桑弘羊主政,始一律改。故《.古篇》大夫云:「故扇水都尉彭祖,言『令品』,令品甚明。卒徒衣食官,作器,用甚,妨於民。」夫既曰「衣食官,用甚」,其粹而非民或官民合可知。又曰「卒徒」,其所用工人,有奴(徒)亦有良民(卒)又可知。此一政策施行之果,完全由私人自者,代表政府之大夫所言,其固甚多。《.禁耕篇》大夫云:「卒徒工匠以官日作工事,用,器用。家人合,褊於日而勤於用,力不,柔不和。故有司,一其用,平其,以便百姓公私……吏明其教,工致其事,柔和,器用便。」括而言之,即山私人自所不可及者,有六端。即(一)有充分之(日作工事),(二)有雄厚之金(用),(三)有一之格(一其用),(四)有公平之格(平其),(五)有任指之工程(吏明其教)及依照指而工作之熟的工人(工致其事),(六)有合於科水平的冶金比例(柔和)。如此,由私人自而生之(一)「褊於日而勤於用」(及金不足),(二)「力不」,(三)「柔不和」等弊端,便可完全免除,而所造之器物,亦自不用之患矣(器用便)。然以上所,不理上言之耳。事上能否如其所期一一,全各地主持人──官吏等之是否格奉行法令以定。《.水旱篇》良云:「官鼓,大抵多大器,程,不民用。民用弊,割草不痛。是以夫作,得者少,百姓苦之矣。」又云:「今官作器多苦,用不省。卒徒而力作不。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售)。事急,衍之阡陌之。民相市,得以五新弊易,或。民不失作,置田器,各得所yù,更繇省。官以徒作治道,民便之。今其原,一其,器多硬,善所。吏不在,器得。家人不能多,多生。膏腴之日,市田器,後良。,百姓不便。民或木耕手耨,土啖食。官器不售,或民。卒徒作不中程,命助之。徵限,更繇以均。故百姓疾苦之。」又《禁耕篇》文云:「故冶之,大抵皆依山川,近?。其咸而作。郡中卒更者多不勘,取庸代。邑或以口而平其。良家以道次僦,。邑或以。百姓病苦之。」可代政策中,所用工人主要皆出於徒。但亦有因卒徒作不中程而徵良民以「命助之」者。故一曰「百姓苦之矣」,再曰「百姓疾苦之」,三曰「百姓病苦之」。「下疾怨上」甚矣。行於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八一年),上距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一一0年)桑弘羊治粟都尉兼大,代孔管理天下之,不二十九年耳。其桑弘羊尚健存,而其流弊即已如此。但良文於奴逃亡,均一及之。《史.平》卜式御史大夫,因孔言,亦只列「官作,器苦,,或令民之」等三弊,而不言奴逃亡。至成帝,始生川及山之次官徒暴。《.成》:「朔三年(公元前二二年)夏六月,川官徒申屠等一百八十人吏,兵,自,九郡。遣丞相史御史中丞逐捕。以事,皆伏辜。」又:「永始三年(公元前一四年)十二月,山官徒令等二百二十八人攻吏,兵,自,郡十九。郡太守汝南都尉。遣丞相史御史中丞持督趣逐捕。汝南太守捕令等。大司,金百斤。」於後者,《.天文志》及《五行志》亦各有。《天文志》云:「永始三年,十二月庚子,山官亡徒令吏民,篡出囚徒。取兵、聚百人大。年,郡四十。」《五行志》云:「山亡徒令等百人取兵,郡四十。皆年乃伏。」一曰「山官亡徒」,一曰「山亡徒」,足日官徒之逃亡不守,已成不可否之事。而其暴所之地方竟四十郡之多,占代全郡一百三之百分之四十。其之,之大,之以斯巴卡斯(?──元前七一)首之奴大起,可西相映,有偶。於此,吾人可得下列,即本文著者在政策上之意,桑弘羊已完全不同。其所以生不同意之原因,第一,由於著者於政,素持「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之主,故其自行生,不如使人民生而以重之cāo之,反可收到「 一可十,十可百」之效果。第二,由於吸收桑弘羊政策施行以後生流弊之教,故遂提出此修正之意。惟於此有特注意者,即「善者不如民」一,亦自有其代背景。武帝行政策,一始即遭到不少人之反。郭咸、孔所「沮事之不可」(《史.平》)者,全事。董仲舒即曾提出「皆於民」之建(《.食志》),司亦「上者因之,……最下者之」(《史.殖列》)之言。至昭帝始元六年,行,代表反派之良文,更大肆鼓吹其「宜修孝文政」(《.杜延年》)的古主,一曰「今郡有、酒榷、均,民利,……酒榷均」(《.本篇》),再曰「文帝之,之利而民富」(《非鞅篇》),三曰「利,造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85 章 田畜百姓草,商市利,……愚以非先帝之苑囿池?可之於民」(《池篇》),四曰「商工市井之利,未於民,民望不塞」( 《相刺篇》),五曰「利官,一之於民」(《能言篇》)。可以民,乃是自董仲舒、司以直至良文,所共有之一主。今本在多政策方面,基本上是桑弘羊一派相同,至山一,又取桑弘羊相反之良文的意。因此,不可以明本之成,在成帝次官徒暴以後,而且可以明本《》之,是本抄《》而不是《》抄本,殆已毫疑矣!又案:郭沫若於引用拙稿本前半段文字之後,又加以案云:「氏以《管子重》篇作於王莽,故以此徒逃亡作成帝徒暴之反映,新,但大有可商。考春秋中公器《叔夷》,已有『造徒四千汝寮』,而秦代亦有『官』(《史.自》『司昌秦主官,始皇之』)。是可初固主要官。官,徒逃亡乃常事,不必至成帝始有徒暴生。奴暴,非至大火燎原,例史官所不。且如涉起,亦徒大暴,非官徒,然不能言其中固毫官徒存在也。《.食志》董仲舒疏:『(秦)田租口,之利,二十倍於古。……民愁聊,亡逃山林,』,此尤足徒逃亡暴之事,不始於。」今案:此有注意。第一,於《叔夷》「造徒四千」云云,原文作「●(省作陶,或造)●徒四千」,近已有人。:「叔夷公(公元前五八一──前五五四年)器。中心是『●』可否。文字衍看,●、●的出,自早於。●、●●同,都是指黑色,引申徒或庶人的代名。所指身份,『土』(即『徒御』)相近。有人『●人』和『陶●徒』都是一服兵役的自由民。上引《叔夷》的前後文看,陶●。也有可能是地名。之,字。」(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八期展岳:《於中始冶和使用器的》)第二,一史,不能孤立地去求解。毛同志教云:「世界上的事情是的,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定的。看要各方面去看,不能只方面看。」此吾人分析之最要法。即以《重乙》本篇而,篇中有「壤列」一,乃董仲舒《春秋繁露,爵篇》「地列」二字之演。又有「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二,抄自《政事疏》。「善者不如民」,董仲舒及《》良文之意完全相同。而其所「兼霸之壤三百有里」,竟下《.刑法志》所毫二致。至「汝之金」「禺氏旁山之玉」,亦皆代事之反映,前者於《.力耕篇》,後者王考,亦文景事。此外,本所列工生工具,比《海王篇》所列多,器一,即有、、椎、四《海王篇》所未有。而,乃王莽巡狩所自?以天下之倡者。又工所用之「」,《方言》乃以西人用,在人之「」。此文作者似亦是以西人,而非人。又「通」一,在《》中,尚只「通施」,本《蓄篇》亦「通施」。至本篇乃忽改「通」。若上面所述各事系之,此「」字亦只能是王莽所造五品之反映,而不是所「邦法化」「即墨法化」之化,亦甚明。而言之,本所言政策,其全部建制,及由此建制而派生之各有,如「管」「」「鄣」「衡」「准」「度」「巧」「公」「公」「平」「月」,殆一而不是代行政策及社生活之反映。然,亦有若干字句或事,曾孤立地於古文物之中,如「」字於《.周.臣工》,「官」於秦始皇。此如《墨》中有於光之,事。但如果此即定今日之光化等科原理及其律,在二千年前之《墨子》中即已形成,未能免於「但木不森林」之矣! 桓公曰:「壤〔一〕。」 管子曰:「河●侯,之也〔二〕。●〔三〕,山侯之也。河●侯常不山侯之者,豫戒者也。」 桓公曰:「此若言何也?」 管子曰:「河●侯,之也,故多而不理,固不得有。至於山侯之,蔬藏菜,此之豫戒〔四〕。」 桓公曰:「壤於此乎?」 管子曰:「未也。昔狄侯〔五〕,之也,故粟十而〔六〕金。程侯,山侯之也,故粟五釜而金。故狄侯十而不得戟〔七〕,程侯五釜而得戟。十倍而不足〔八〕,或五分而有者,通於重高下之〔九〕。有十之蓄,而民食不足者皆以其事望君之也。君有山海之,而民用不足者皆以其事jiāo接於上者也。故租籍,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求也。亡君其所宜得而其所求〔一0〕,故下怨上而令不行〔一一〕。民,之怒,予之喜。民情固然。先王知其然,故予之所,〔一二〕不之理。故五粟米者民之司命也,金刀布者民之通也。先王善制其通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也〔一三〕。」 〔一〕元材案:壤即地。但此之壤《地篇》之地不同。《地篇》之象「天地利」即自然源,此壤指耕地而言。耕地之肥瘠厚薄一之政策有密切之,故《乘篇》云:「相壤定籍而民不移。」《山至篇》云:「 有山之,有下多水之,有山地分之,有水之,有漏壤之。此之五,人君之所也。」此同。 〔二〕博云:「●、淤同。水中可居者曰淤。言近河之沃土,每收粟一也。《史.河渠》曰:『渠就,皆一。於是中沃野。』」何如璋云:「●淤通。地近水,水退受淤,收倍。」元材案:,即每可收十石,或六石四斗,已《山篇》。《.洫志》奏言:「若有渠溉,下隰,填淤加肥,故禾,更?稻,高田五倍,下田十倍。」此「河淤侯之」,即所言「填淤加肥,下田十倍」者耶? 〔三〕博云:「『●』土。下曰『程侯,山侯之也』。『●』下『侯』二字。」何如璋云:「●作,山地,土兼沙石也。山地少,故能戒而豫之也。」元材案:何是也。「●」《文》未收,是「」之字。《文》:「,水渚有石者。」山侯者乃沙之。杜甫之言「今君渡沙,累月人」矣。丁士涵以「『●』『百』二字之,百即百倍,言之百倍於山侯之」,佩以「『●作『』,河淤侯之,山侯食之,常河淤侯之」,郭沫若「『●』疑作『』,在『山侯』下」者皆非。 〔四〕元材案:理,治也。《蓄篇》云「人君不能治」,《.食志》引,「治」作「理」,是其。下同。又《地篇》云:「本富而物,不能守,於天下。五,吾而天下,於天下。」即此「多而不能理,固不得有」之也。此言之,得天厚,故不知惜,而有「粒米狼戾」及「狗彘食人食而不知」等象。果,其必流越而之天下,有而亦等於。山侯之自知其不足,故能未雨,不五所浪,且能蔬藏菜,以不虞。《.》所「沃土之民不材,瘠土之民莫不向」,此之矣。 〔五〕元材案:「狄侯」「程侯」,不知何所取。大抵亦是意假之名,言甲侯乙侯也。 〔六〕元材案:,古衡名。《文》:「六也。」重六百黍。或曰六,《淮南子.言篇.高注》。或曰八,《 荀子.富篇.注》。未知孰是。 〔七〕元材案:戟,解已《重甲篇》。 〔八〕王念云:「『十倍』上有『或』字,下文文。」博同。 〔九〕郭沫若云:「『十倍』『五分』均以位而言。上云『狄侯十而不得戟,程侯五釜而得戟』,十自之十倍,故『不足』。分半也,『五分』二五釜,故『有』。」元材案:上文明言「五釜而一」,依照「釜十」算,所「五分」乃十分之五。若作「二五釜」,云「二五倍」,不得云「五分」矣。此「分」字因其上有「五」字,作「十分之五」,不作「半」。已《巨()乘篇》。此言狄侯之,故多而,每金一可得十。程侯乃山侯之,故少而,每金一能得五釜。是狄侯之每釜值金六黍,而程侯之每釜可值金一百二十黍,相差恰二十倍。( 即10:05=20:1)。依照《山至篇》「侯十,吾二十,侯之吾」之例,狄侯之必於程侯,故狄侯有十倍之,尚不足建立之用,程侯有五分之,反能建立而有者,乃由於程侯能通於重高下之有以致之耳。《地篇》云:「昔者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有七十里之薄而用有。天非雨菽粟而地非出物也。伊尹善通移重塞,通於高下徐疾之,坐起之也。」此同。郭失之。 〔一0〕安井衡云:「正籍,正正人之籍。」于省吾云:「按安井非是。正作征。征籍上文租籍文。」元材案:此「正籍」即《蓄篇》之「租籍」。而此「租籍」相於《蓄篇》之「租」。,也,《蓄篇》「其所而」之「」作「 置立」者不同,《蓄篇》。何如璋不明篇作者所用不同而意完全一致之理,乃「故租籍者八句,乃其大《蓄》相反。《蓄》意在田租,以舒野之力。此意在取田租而物之征」。既解《蓄篇》「其所而」除田租,又解本篇「租籍君之所宜得」取田租。文失之。 〔一一〕元材案:「故下怨上而令不行」,《管子.修篇》云:「 ,下怨上矣。民力竭,令不行矣。下怨上,令不行,而求之勿己,不可得也。」此似出於彼。 〔一二〕博云:「故予之所,『所』《蓄篇》作『形』,是。」星衍、戴望同。 〔一三〕元材案:「五粟米」,《蓄篇》作「五食米」。「刀布」《蓄篇》作「刀」。「通」《蓄篇》作「通施」。「制」《蓄篇》作「」。此一段文字撮引《蓄篇》而略通其字句,以申明上文「通於重高下之」之意。何如璋所「有十年之蓄一,此作者撮《蓄》之文以上文之」是也。佩「前後均不相承,定是重出」者失之。又案「通」一,在本中只此一。《蓄篇》作「通施」,《重甲篇》作「通移」,《.篇》亦作「通施」。可在,尚只有「 通施」一。此作「通」,然本篇之必晚出,殆可疑矣。 管子曰:「泉雨五尺,其君必辱。食之必亡。待五者也〔一〕。故木之霜露者不受令於天,家足其所者不人〔二〕。故然後予,高然後下,喜然後怒,天下可〔三〕。」 〔一〕博云:「待、同,也。言雨足,食多收,君必辱,必亡。所以然者,下蓄五者多,而不上之令也。」安井衡云:「五尺及泉,言雨入地五尺,百必穰。如此其君必辱。食民,未缺乏,其必亡。所以然者何也?五者,令不行於下也。待,也。」元材案:氏皆是也。待即《事篇》「不待」之待,言依。泉,泉水。雨,雨水。泉雨五尺,言水量充足。食之,其所生之五其人口之多寡相。《山篇》云:「田若干,人若干,人田不度食若干。」「人田不度食」即「食不」之也。此水量充足,五之收必,而民食可以有。五之生量人口之多寡相,民食不虞不足。或可以有,或不虞不足,是全之人民皆所需於其君。所需於其君,不君用不君死矣。如此其君安得不辱,其安得不亡乎?此即《蓄篇》所「民富不可以使」及本文下文所「家足其所者不人」之意。何如璋「『泉』者泉刀也。『雨五尺』,泉流於下也。在下,故辱。『食』也。之,如泉之流於下也。散,故亡。」佩:「『食』,疑作『』,去『』字耳。」李哲明(郭沫若同):「即,言恃而食,其必亡。」:「『泉雨』疑『暴雨』之。暴雨臻,而水入地五尺深,言之甚也。『食』作『食』。」皆原不符,故不之。 〔二〕王念云:「『露』『雪』。木霜雪,冬而不凋,故曰『不受令於天』。《侈靡篇》曰:『木之霜雪者不於天。』是其。」何如璋同。元材案:以「霜露」言者,人亦多有之。《史.公弘》「君不幸罹霜露之疾。」《索》:「言罹霜露寒之疾。」《》同。又《.淮南王》:「高帝蒙霜露,沐雨。」又《爰盎》:「淮南王人,有如遇霜露行道死,……」似不改字亦可通。「足其所」,解已《重甲篇》。此承上文「待五者也」之意而申言之。木之能後凋者即非天所能制。人民皆家人足,求於人,人亦能役使之。《侈靡篇》云:「之不食者不出其,木之霜雪者不於天,士能自治者不人。」彼作「能自治」,政治言。此作「足其所」,言。是其不同也。 〔三〕元材案:然後予者,善者必先用重之,人民之五物及移其所有於政府手中。然後通政府之令,或以爵之形式,或以之形式,或以平之形式,或以之形式以回於人民。《蓄篇》所「予之在君,之在君」,《揆度篇》所「富能,能予」是也。高然後下者,政府先使物高,然後以平售之於民,《山篇》所「物之以。在下,物皆在上,物重十倍。府官以市●出物,隆而止」是也。喜然後怒,似指士而言。必先使其心中喜,方能激其同仇之情。本篇下文所「素之」,《重甲篇》所「 死扶,而止」,「非大父母之仇也,重重之所使也」,是其矣。即《孟子.梁惠王篇》「五旬而之」之,天下可,言天下可攻而取之。 桓公曰:「本用〔一〕,可以存乎?」 管子曰:「可以益愈〔二〕而未足以存也。昔者氏之〔三〕本用者,其五而不能理也,四流而於天下。若是,氏其本用,足以使其民而不能理,天下〔四〕,是以其亡而身所。故可以益愈而不足以存。故善者,天下下我高,天下我重,天下多我寡〔五〕,然後可以朝天下。」 〔一〕元材案:本即本。《淮南.修篇.高注》:「,力也。」本,《地篇》「吾yù富本」之本作字者不同,此指而言。本即力,意加生。《.力耕篇》文所「尚力本」,《.洫志》所「令吏民勉,地利」者是也。用即支。《荀子.天篇》云:「本而用,天不能。」至司在《史.自序》中引其父司墨家要旨,更特此一主予以肯定。一曰:「然其本用,不可也。」再曰:「要曰本用,人家足之道也。此墨子之所,百家弗能也。」提到既是「不可」,又是「百家弗能」的重要地位。而本篇著者以本用,不但不足以存,而且可以引起人民苟且偷安之心,其果,必然如(范)氏之「亡而身所」。此特提出一「存」字,可注意。「存」「」互文。明此一段文字,不是在批判荀子,而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86 章 司的《史.自序》的相的有力批判。 〔二〕佩云:「《文》『愈』字,愈即。《雅.》及《.角弓.》:『,病也。』《言篇》:『病加於小愈。』『益愈』益之疾,故其弊至於亡而身所。」郭沫若云:「『益愈』即差可之意,殊泥。下文言『氏之本用,其五而不能理』,乃『不能理』之害,非『本用』之害也。『本用』而能理,可以存矣」。元材案:益,《.高.古注》云:「多也。」愈即《.淮南王安》「王亦愈yù休」之愈。王先《注》引王念曰:「『愈』『偷』,故《史》作『王亦偷yù休』。言偷安而不yù兵也。」此言本用,然可以使五,但同亦能引起人民苟且偷安之心,而家又不能用重之策以守之,以致粒米狼戾,狗彘食人食而不知,而四流於天下,(范)氏之「亡而身所」者,同亡身之而已。氏非。 〔三〕元材案:「氏」依《.力耕篇》作「范氏」。《 力耕篇》云:「昔管仲以霸,而范氏以大亡。使治家生必於,舜不甄陶,而伊尹不庖。故善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我重。以末易其本,以其。」此文略同。惟彼「大」是「本」之。《.》范中行氏自亡,「以宗之畎之勤」,即文所本。各皆言氏本用之事者。圻以彼「范氏」「氏」之,何如璋、佩均以此氏即左四年「侯大去其」之者皆失之。 〔四〕何如璋云:「天下者,本用多,多而上不能守,,人所泄,而流於天下。是我民力而坐而食也。非奴而何?」 〔五〕元材案:此,又《.力耕篇》。惟《力耕篇》有「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我重」句,本篇於上述句之外,又增加「天下多我寡」一句。此重要。《力耕篇》所言「重」「高下」,皆只就原言,本篇一步提出「多寡」二字,作此一原之具措施。如果《蓄篇》「散,聚重」二句,是《史.殖》然之展,本篇「天下多我寡」一句乃是《.力耕篇》桑弘羊之展。天下多我寡者,多,寡重,物重至,去,故天下多而我寡,亦所以致侯之而天下之之也。惟寡之之法,非有之物行消,但由政府法而藏之,勿使其在市中流通,即可以其目的矣。《山至篇》所:「吾非凶也。以藏之,故倍重,故侯之至也。」此同。已《乘篇》。 桓公曰:「寡人yù毋一士,毋一戟〔一〕,而辟方都二〔二〕,之有道乎?」 管子曰:「水十二空,汶洙浩三之於〔三〕,乃以令使九月,日至日〔四〕,雨〔五〕未下而利事矣。」 桓公曰:「。」 令以九月,日至而。量其艾,一收之中方都二〔六〕。故此所善因天,於地利〔七〕而辟方都之道也。 管子入〔八〕桓公曰:「之租金四二千金〔九〕,以一朝素士〔一0〕。」 桓公曰:「。」 以令至鼓期於泰舟之野期士〔一一〕。桓公乃即〔一二〕而立,甯戚、叔、隰朋、易牙、胥皆差肩而立〔一三〕。管子〔一四〕而揖士曰:「能陷破者,之百金〔一五〕。」三不。有一人秉而前,曰:「何人之也?」 管子曰:「千人之。」 「千人之,臣能陷之〔一六〕。」之百金〔一七〕。 管子又曰:「兵接弩,能得卒者,之百金。」 曰:「何人卒之也〔一八〕?」 管子曰:「千人之。」 「千人之,臣能得之。」之百金。 管子又曰:「能旌旗之所指,而得〔一九〕首者,之千金。」 言「能得者」千人〔二0〕,之人千金。其言能外〔二一〕首者,之人十金。一朝素,四二千金廓然〔二二〕。 桓公惕然〔二三〕太息曰:「吾曷以此〔二四〕?」 管子曰:「君勿患。且使外名於其,功於其,家德於其妻子〔二五〕。若此,士必名德,北〔二六〕之意矣。吾兵而攻,破其,并其地,非特四二千金之利也。」 五子〔二七〕曰:「善。」 桓公曰:「。」乃大曰:「百人之,必之朝。千人之,必拜而送之,降〔二八〕。其有戚者,必之酒四石,ròu四鼎。其戚者,必其妻子酒三石,ròu三鼎〔二九〕。」行教半,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三0〕,妻其夫,曰:「其若此其厚〔三一〕,而不死列,可以反於乎〔三二〕!」 桓公衍兵攻〔三三〕,於莒必市里〔三四〕。鼓旗未相望,少未相知,而人大遁。故遂破其,兼其地,而其。故未列地而封〔三五〕,未出金而,破,并其地,擒其君〔三六〕。此素之也。 〔一〕元材案:戟,解已《地篇》。 〔二〕元材案:辟同,解已《事篇》。方,《博雅》云:「大也。」方都即大都。 〔三〕元材案:水,一曰河。有二源,皆出甘省境。南源出化平西南大山麓,北流合北源。北源出固原南笄山,南流,隆德、平二南源。二源既合,南流至川入西省境,再南、醴泉、,至高陵入渭水。空即《.洫志》御史淮牧言「秦攻魏,河灌其都,遂大,不可,宜徙完平更空」之空。古注云:「空,穿也。」水十二空,疑水岸,穿有十二水,利於灌溉,《後.王景》之言「十里立一水,令更相洄注」矣。汶,汶水。洙,洙水。汶水源出山省北原山,亦曰大汶河,泰安,蜿蜒西南流,至平,合大小清河至汶上入河。此水在平南入水。《.地理志》所「泰山郡原山,汶水出,西南入」是也。自明永平阻其入,遂成今道。洙水亦在山省境,泗水之支流。《.地理志》云:「洙水出泰山郡,子山,西北入泗。」其流有二,一出曲阜北,南合沂水入泗;一出北,西流入泗。「浩」宋本作「沿」。「於」「淤」同。此二不可通,有,不可解。 〔四〕博云:「日至,夏至也。下『日』字作『而』。」戴望云:「元本下『日』字作『而』。」元材案:作「而」字是。下文「日至而」即作「而」。又「日至」有二,一夏至,一冬至。此「日至」指夏至。《重丁篇》「日至百日」之「日至」,指冬至。 〔五〕元材案:「雨」,《孟子.心篇.朱注》:「及之雨也。」又案:此文似是以代史背景。《.食志》董仲舒上曰:「《春秋》他不,至於禾不成之。以此人於五,最重禾也。今中俗不好,是失《春秋》之所重而生民之具也。陛下幸大司使中民益宿,令毋後。」此「九月」之所自也。又《史.平》云:「及可告,上林物……乃分官,而水衡、少府、大、太各置官,往往即郡比入田田之。」又曰:「初置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田官,斥塞,卒六十人戍田之。」又《 .池篇》大夫云:「是以官池,山海,致利以助;渠、立,田牧(原作收,《西域篇》校改,下同),盛苑囿。太、水衡、少府、大入田牧之利,池之假,及北置任田官以用而未足……」又文云:「今官之多苑囿、公田、池,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家。」可武昭,曾有田之事。今此文言西自今西省境之水,至今山省境之汶水洙水等地方,均於九月,如果所指者不是田,而民田,以命令一行之可能。本各篇所言地名,大都以天下一,不限於春秋之一地。佩不明此理,乃「」「淄」,必使其管仲之地相合,真未免「 子之不」矣!郭沫若以「水十二空」「水上下控」,「水乃小水,小水因地形之高下加以控制,不使流失,汶洙沿之水量因而,可增加三倍」者,改字太多,亦不可。 〔六〕丁士涵云:「『艾』『刈』同。『收』『』。『中方都二』之不止一之,要其所量可於一知其也。」于省吾云:「按丁氏改『收』『』,殊可。田有一二,此言一收,但就其一量之,已可抵方都二也。」元材案:「一收」一之收也。《.食志》云:「一之收常田?一斛以上。」又《重甲篇》云:「一之事耕百,百之收不二十。」皆其。本篇下文所「之租金四二千金」,即此一之收之字也。氏皆非。 〔七〕元材案:「善因天」,承「九月,日至而」言。「 於地利」,承「水十二空」云云言。 〔八〕元材案:「入」二字又《重丁篇》。即《管子.小篇》「以於管仲」之。尹注:「告也。」「入」今言向上。各本均以「管子入桓公曰」,上段隔,一,殊不合。玩「入」二字及「之租金」云云,即知此本承上段而言。若一,不所「之租金」不知何而,即「入」二字亦根矣。 〔九〕元材案:租金即上文一之收。租而曰金,指地租而言。地租,始有之。《策.周策》:「綦母恢魏王曰:『周君事秦而好小利。今王戍三人,囿,周君必不合於秦。臣囿之利,八十金。周君得囿,其以事王者百二十金。是上患而四十金。』」高注:「囿於魏王八十金耳。周君得之,百二十金,故曰是四十金也。」又《子.外物篇》「周家,yù往粟於河侯。河侯曰:『,我得邑金,子三百金,可乎?』」是皆地租之例,在此以前有也。至代田,亦以主。《.昭》元二年曰:「三太常郡得以菽粟今年。」六年曰:「夫。今三太常常,其令以菽粟今年。」古注云:「出算租者皆以菽粟物也。」此言租金四二千金,亦本文晚出之一也。 〔一0〕博云:「『素』,豫也。」洪楫云:「『素」古通作『索』。索,也。」安井衡云:「『素』,空也。功而,故曰『素』。」戴望云:「『素』『索』。注《檀弓》云:『 索散也。』」佩同。于鬯、昌同安井。元材案:以素空,安井是也。但此素不指「功而」而言,而且含有空支票之意。下文云「故未列地而封,未出金而」,上文所「之百金千金十金」者乃之,非真,乃空也,故之「素」。 〔一一〕王念云:「下『期』字依《治要》作『朝』。言士期於泰舟之野而朝之也。」佩云:「《治要》作『朝』,涉上文『一朝』而。『以令至鼓期』句。『至』『致』。『期』『旗』。《》『巫期』,《史.弟子》作『巫施字子旗』。《.shè》『耄期』,《文》『本作旗』。是其。《周.大司徒》『以旗致民』,《大司》『以旗致民』,注:『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下文『期士』及『鼓旗未相望』,正承『鼓旗』言。」元材案:是也。「致」,《周.地官.遂人》「凡治野以下致」,注:「致也。」今言召集。下「期」字,如《史.羽本》「乃期洹水南殷墟上」之期。《文》:「期,也。」王失之。 〔一二〕元材案:,土,解已《地篇》。此作期之所,今日大中之主席。 〔一三〕王念云:「易牙二字,後人所加也。《小匡篇》云:『其相曰夷吾,大夫曰甯戚、隰朋、胥、叔牙。』易牙小臣,得四大夫差肩而立乎?《文聚.居部》四引此『易牙」二字,明是後人所加。下文『五子曰善』,『五子』本作『四子』。因增入易牙,故又改『四』『五』耳。」文虎云:「『易』字衍。『 牙』字在『叔』下,倒在『朋』字下,後人遂妄增『易』字耳。」元材案:此皆是著者就中所及之桓公臣姓名,意列充,非日真有此事也。王、二氏太迂。差肩,解已《 重甲篇》。 〔一四〕元材案:,《文》:「鼓杖也。」即鼓。 〔一五〕星衍云:「『能陷破』云云,《史.李牧.集解》引作『能破禽者百金』。」 〔一六〕元材案:此又秉者之言也。 〔一七〕元材案:下文「故未列地而封,未出金而」之,非真以百金之,祗是以命令之而已,故曰「此素之也」。下仿此。 〔一八〕陶云:「『卒』字衍。文本云『何人之也』。上文『曰何人之也』句例同。」金廷桂同。元材案:「卒」字不衍。作「何人之卒」。上文所「能得卒者」。可「卒」乃一官名。《周.大司》「卒」,《尉子.兵教》「什教成,合之卒」,沂墓出土《子兵法》第一九四亦有「卒之罪也」一(《文物》一九七四年第十二期《沂雀山墓出土子兵法.文》)。是其。 〔一九〕俞樾云:「即主也。《淮南.山》『牢者病』,高注:『,主也。』」戴望同。佩云:「『得首』,作『得首』。,囚也。或生其,或得其之首。」于省吾云:「『』即『』之。」云:「首,言甲首。《氏春秋.士篇》『皆先登而甲首』,《外》十『甲首而之』,《苑.思篇》亦有『甲首』。」元材案:以俞是。此上文「能得卒者」,皆以「得」字。故下文「言能得者」云云,亦承此「得」字言之。若如于、,「得」字重出,如下文不接矣。 〔二0〕安井衡云:「『千』『十』。」何如璋云:「『千人』作『十人』。若『千人』,四二千金不敷矣。」佩、陶、于鬯同。元材案:此是也。同,解已《重甲篇》。 〔二一〕安井衡云:「外,出列迫也。」佩云:「外字涉下『 外名』而衍。」郭沫若云:「『外』即『能』字草之。原本作『能』,本『外』,校者不察而存之。」元材案:安井是。 〔二二〕元材案:廓然,又《重丁篇》,空之貌。《.方朔》:「今世之士魁然徒,廓然居。」 〔二三〕元材案:惕然,貌。言之一。 〔二四〕安井衡云:「,志也。吾何以志此受者以其成功哉?」戴望云:「,之借字。」昌云:「戴非也。此言上文所素之人各自其能者,吾何以之以其後效耶?」元材案:「 」即《.景》「朕既不敏,弗能」之,古注曰:「 ,知之。」即了解之意。吾曷以此,言我不解所。皆非。 〔二五〕安井衡云:『且使外名於其,功於其』,『』『』,倒耳。」志忠、陶、金廷桂皆同。郭沫若云:「『』二字未倒。此『外』『』,『』『』,『家』『妻子』。『』可以包含、、家妻子,之中又有也。『外名於其,功於其,家德於其妻子』者,言一人在外建立功名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87 章 ,增光,父母,妻子有德色也。」元材案:仍以安井是。外、、家文,、、妻子文。 〔二六〕元材案:北即《氏春秋.篇》「卒北」之北,高注云:「北,走也。」言逃。 〔二七〕元材案;五子指上文甯戚等五人而言。王念、何如璋去「易牙」改「五」「四」,未免多事! 〔二八〕安井衡云:「百人之朝,必之容,不得坐受之。千人之拜而送之,降二等。」 〔二九〕元材案:戚父母,解已《揆度篇》。,也。 〔三0〕元材案:行教之教,令也,解已《地篇》。「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二,又《重丁篇》。此「教」字,皆作。 〔三一〕王念云:「『其』依《群治要》作『』。二字承上文而言。今本『』作『其』者,涉上下文『其』字而。」姚永概云:「『其』之『其』作『期』。《子.寓言》『以期年耆者』,注:『期,待也。』此『期』字其半而『其』。『期如此其厚』,即待如此其厚。」于省吾云:「上『其』字作『期』,期待也。其、期古字通。《武梁祠像》『樊於其』,『其』同『期』。是其。」云:「下『其』字『 之』也。《治要》引『其厚』非是。」郭沫若云:「上『其』字乃『共』字之,供也。」元材案:以姚、于是。《治要》往往以意改古,不可。共乃下上之,郭亦不合。 〔三二〕元材案:「可以反於乎」,言必死。《商君.策篇》云:「之民,父教其子,兄其弟,妻其夫,皆曰:『不得,返。』」此同。 〔三三〕戴望云:「宋本『』字。」云:「墨堂本『 』字。此『衍』字校者本『』字而注『衍』字於『』旁,今本混入正文,。」 〔三四〕元材案:必市里,莒地名。此亦假之。 〔三五〕元材案:「列」同「裂」。「裂地而封」,解已《山至篇》。 〔三六〕佩云:「桓公之世,伐事。左氏襄四年:『公,王湫正子奔莒。』之士因此附之也。」元材案:此亦著者此役以明其所「素之」之例。乃承上文「 辟方都之道」而言。《地篇》之「武王有重泉之戍」《重甲篇》之「水豫」,《重丁篇》之「石璧」「菁茅」,及《重戊篇》之以重之征服、梁、、代、楚、衡山等,同一xìng。非武王桓公真有此等事也。 桓公曰:「曲防之〔一〕,民多假而上事者。寡人yù之出〔二〕,之奈何?」 管子曰:「以令令富商蓄百符而一,有者取於公家。〔三〕若此,必坐而百倍其本矣。是公家之不其牧〔四〕,而曲防之足矣。」 〔一〕元材案:曲防,地名,未所在。《孟子.告子篇》言桓公葵丘之,「五命曰曲防」。乃「不得曲防,壅泉激水以小利,病」(用朱熹《集注》),此曲防。亦著者假之。 〔二〕何如璋云:「出,yù代民所也。」元材案:言解除。 〔三〕安井衡云:「符,券也。於人,符券及百者使之一匹,有者之公家。五十符者二家一,二十五符者四家一,其不止百符也。」佩云:「《外》六:『古者有命,民之能敬孤取舍好居事力者告於其君,然後君命得乘。未得命者不得乘,皆有。』《尚大》同。《史.平》:『天下已平,高祖乃令人不得衣乘,重租以困弱之。』制古命。管子此策,商有二百券者之乘,傅古者取舍好之科,以一百符,命民之。其者取公家。如此人以得乘,而公私均之耗。若弛商之律,而官民之。古法商甚,故能行一宜之。後世富商大役,百,其策不直一矣。」郭沫若云:「大。此乃控制富商蓄之策。凡有券者必登,及百枚者一匹,者向公家以。如此,富商蓄必先,故下言『必坐』,而『公家之不其牧』也。」元材案:安井及郭非也。本著者最主「故予之形,不之理」者。若令於人者酬,是「其所宜得而其所求」也。不著者之主不合,而且亦必不「或累金而不佐家之急」之富商蓄所迎,能免於「」之患乎?氏以「百符一」政府特商人乘,其甚卓。惟按原文之意,乃商人持有借券百件者,即可自一以之用,者得向公家,非令民以也。且政府之所以特商人乘者,正yù借此提高以代民之用也,若仍令人民,未完,又百倍之新,得之「出」耶?又案:人不得乘,乃高祖之制。此文作者乃yù利用商之心,大弛商之律,不要求高利者自放,而且可以使家得百倍其本之暴利。此《重丁篇》所「」之或用「罪」方法或用「 旌表」方法,促使高利者自放其高利削行者,同不合之幻想而已。 〔四〕元材案:即《.》「牛同」之,古注:「,也。雄《方言》云:『梁宋楚燕之曰。』」《史..集解》引《音》云:「,食牛器也。以木作,如槽。」此言牧,即今言槽。《重戊》「立帛牢」,「帛」即「」之。 桓公於管子曰:「崇弟弟丁惠〔一〕之功世吾罔〔二〕,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菹菜斥山?●不用之壤〔三〕,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一。列稼封十五里之原,耕而自以落〔四〕,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焉。是寡人之,五分而不能cāo其二,〔五〕是有乘之而千乘之用也。以是天子提衡秩於侯,〔六〕之有道乎?」 管子曰:「唯籍於令可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曰:「以令置屯籍〔七〕,十之家不行,百之家不行,千之家不行。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之皆於上矣〔八〕。君案之,令之曰:『而用不足,以平取之子,皆案而不能挹〔九〕焉。』君直之重以其〔一0〕,使券契之〔一一〕,藏之皆於君矣。故九州,竟上患〔一二〕。」 令曰:「,所用之〔一三〕。」 管子曰〔一四〕:「天下有兵,藏之粟足以其。天下兵,以。若此,菹菜斥山?●之壤不草。此之籍於令〔一五〕。」 〔一〕何如璋云:「崇、二家可考。丁是丁公之後,惠是桓公之後,惠公乃桓公子。足此文後人所也。」元材案:此亦著者假之。且正因其丁惠,《重丁篇》之以丁惠高者,同足明篇所述日之史初,本篇上文之言「 程侯」「狄侯」,《重甲篇》之言「癸乙」,《重丁篇》之言「癸度」及《重戊篇》之言「王邑」「王北」矣。「功世」疑作「功臣世家」,《重丁篇》「功臣世家」一凡四,可。 〔二〕俞樾云:「『吾罔』者,即吾也。罔、一之。《尚.誓》『罔有攸赦』,《西伯戡黎》『罔敢知吉』,《微子》『乃罔恒』,《金》『王其罔害』,《史》易以『』字,是其。『』即『凶』。或疑『罔』『凶』字之,非是。」元材案:「吾罔」三字,疑有,依俞亦上下文不相接,仍以疑是。 〔三〕元材案:「去」字,疑衍,下。「菹菜」乃「菹」之,下同。「」,地。「斥」,《.刑法志》古注云:「斥,之地。」山言山中。「?●」,安井衡云:「?●之字。?●,不平也。」今案《子.庚桑楚篇》作「畏」。《史.老申》作「畏累」。「不用」,何如璋云:「言不可耕也。」 〔四〕元材案:「去一」二字疑衍,下。列即本篇上文「立壤列」之列。稼,稼,此指田。,。封,封疆。原,平地。此靠近封疆十五里之平地,皆大小不等之田所布。此等田皆人所私而自成村落者,故下文云「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也。佩「『列稼封』,『稼』作『冢』,山曰冢,上所言『山』乃群山,此指泰山言」者非。 〔五〕俞樾云:「按此文凡三云『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句下有『去一』字。言如此是去其一分也。今第一句下有『去』字而『一』字,第二句下『去一』字俱存,而下,第三句下『 去一』字俱矣,而句上有『其民』字,甚不,『其民』即『去一』之。古文『一』作『?』,因『民』。?民,因改『去』『其』,之句上,而全失矣。『不能cāo其二』作『不能cāo其三』。上文三言『去一』,是去其三分,故桓公言五分不能cāo其三也。如今本皆不得其指矣。」元材案:此文甚多,不可解。俞甚辨,但增改字太多,未免有削足之嫌。且「其民」者,佩云「言此等人寡人亦不得籍」,郭沫若云「言民在疆隙地,力耕作,自部落而不籍」,文皆,何得「不」?意此文上「去」字下「一」字,「去一」下「去一」皆是校者按照下文「五分而不能cāo其二」句而添注於「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句旁者,後人遂以入正文而又其「一」字耳。朱春此文云:「其一,公族采地世,不入於公也。其二,土不毛,不入於公也。其三,近郊村落,自占土耕,不入於公也。」亦以「其一」「其二」「其三」原文行分析,即「去一」云云之矣。「五分而不能cāo其二」句亦不必改。上述三土地有大有小,不是每一皆等於五分之一。此五分之二,乃上述三土地已占去公五分之三以上也。佩「五分作四分,四分而去其三,故曰不能cāo二」者亦不可。 〔六〕尹注云:「提,持也。合弱以事一者之衡。秩,次也。」元材案「提衡」二字,《非子》用之。《有度篇》云「愚智提衡而立。」《八篇》云:「大臣重,提衡而不者曰卷。」《邪篇》云:「自以秦提衡。」又《.杜周.》云:「杜周俱有良子,爵位尊,世立朝,相提衡。」臣曰:「衡,平也。言二人也。」皆是肩而立,不相上下之意。「衡」亦有作「珩」者。《.功篇》云:「七之,皆乘,南面王,提珩累世。」是也。之象之云:「提,也。珩,佩玉也,所以行止也。行止之相同,故可以互相平行。」尹氏非。秩一,又《重丁篇》。先後位次。如《左氏哀十三年》「先」,是其例也。此天子,先後位序於侯。文虎「『子』疑作『下』」者失之。 〔七〕尹注云:「屯,戍也。置屯,人有粟者不行。」元材案:置屯即立戍。《地篇》云「武王立重泉之戍」是也。籍,登民藏之。又案「置屯籍」本一事,佩乃分之三,「桓公所三端,管子以令答之」,穿之至! 〔八〕陶云:「『十』『千』互易。初令止及『千之家』,次及『百』,又次及於『十』。至十之家亦不行,行者少。故曰『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之皆於上也』。今本倒,不通矣。」元材案:陶大迂。此家有十百千者皆可免役,非分三次令也。「」,解已《重甲篇》。「」即《.信》「情力屈」之,古注云:「,露也。」令言暴露。 〔九〕尹注云:「挹,其。」安井衡同。何如璋云:「 挹言加,必如其所存之也。」元材案:《荀子.宥坐篇》云:「此所挹而之之道也。」注:「挹亦退也。挹而之,言之又。」尹注合。然考《重甲篇》云「用若挹於河海」,「挹」字不能「退」或「」。挹有取。此益,挹言益,即《重甲篇》所「侈」之意。《荀子》上文云:「孔子曰:明智,守之以愚。功被天下,守之以。勇力世,守之以怯。富有四海,守之以。」正是上句言益,下句言也。又《史.十二侯年表.序》云:「七十子之徒口受其指,有所刺褒挹之文不可以也。」亦作益。何得之。 〔一0〕尹注云;「直也。其粟之。」元材案:解除,解已《山至篇》。 〔一一〕尹注云:「分之曰券,合之曰契。曰。使百姓皆於君,契券之。」元材案:「使券契之」一。又《 重丁篇》,唯此券契《丁篇》微有不同。《丁篇》券契指人民向之家借而立之借而言,此指政府定存所出之支款。使券契之,政府以款按市支付之,不再於藏之家也。尹「使百姓皆於君」,失其指矣。 〔一二〕元材案:九州有二,一大九州,衍主之,《史.孟荀列》及《.篇》。二中境之九州。此又有《禹》九州(冀、、青、徐、、、豫、梁、雍)《雅》九州( 冀、幽、、、徐、、、豫、雍)及《周》九州(冀、幽、并、、青、、、豫、雍)之分。(王莽九州《禹》,《 .王莽》。《.地理志》《周》。)人最喜以九州代表全。《》一中,九州者,即八之多。除《篇》之九州指大九州而言者外,其皆指中境以之九州而言。此及《重戊篇》之九州亦然。「九州」者,《孟子》之言「天下」矣。竟同境。此民之既於政府,於是政府手中掌握有大量之,以攻天下,以守境上患。所「苟粟多而有,何而不成?以攻取,以守固,以,附,何招而不至」,意此同。 〔一三〕佩云:「『所用之管子曰』,有字句。」元材案:「令曰」作「公曰」。乃桓公於取上述之後,追管子之。「」「置屯」而言。置屯之初,假名防,其本意在取民之藏,今已於君,是取藏之目的已,然之後,此藏究何以用之耶?下文「管子曰」云云,即答桓公此者也。若作「令曰」,「管子曰」三字重出矣。 〔一四〕博云:「『管子曰』三字衍。」何如璋、一多同。元材案:此上文「公曰」云云一一答,何得衍文。唯「曰」字上有「」字。 〔一五〕元材案:「」字及「草」之,解已《重甲篇》。「兵以」者,假於民,使作耕草之用,非徒之而已。此於桓公「,所用之」之疑加以解。藏之,不不可或缺,即平亦有其必要也。《揆度篇》云:「彼重者,侯不服以出,侯服以行仁。」又《.力耕篇》云:「往者用不足,士不得。而山被,大。均之富,之,士以奉,民以。故均之物,府之,非所以民而奉兵之用,亦所以困乏而水旱之也。」此同。 管子曰:「滕之粟釜百,使吾之粟釜千。滕之粟四流而我,若下深谷者,非凶而民也。辟之以令,引之以徐疾,施平其我若流水。」〔一〕 〔一〕安井衡云:「辟,召也。『平』『乎』。『施乎』,舒行貌。」俞樾云:「『施』乃『也』字之,『乎』上有『粟』字。《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88 章 甲篇》曰:『故申之以令,抗之以徐疾也,民乎其我若流水。』文法此同。知此文是『粟乎』非『民乎』者,以本文是言粟事耳。」佩同。元材案:安井是,俞、非也。施,《 文》:「旗貌。」徐曰:「旗之逶迤。」施乎其我若流水,言滕之粟逶迤而,如水之就下也。又案《山至篇》:「彼侯之十,使吾二十,侯吾矣。侯二十,吾十,吾於侯矣。故善天下者,守重流而天下不吾矣。彼重之相,如水之就下。吾非凶也,以藏之,故倍重,故侯之至也。」文此略同。 桓公曰:「吾yù正商之利而益夫之事〔一〕,此有道乎?」 管子曰:「粟重而物,粟而物重,者不衡立〔二〕。故正商之利而益夫之事,重粟之金三百〔三〕。若是田野大辟〔四〕,而夫其事矣。」 桓公曰:「重之有道乎?」 管子曰:「以令大夫城藏〔五〕,使卿侯藏千,令大夫藏五百,列大夫藏百,富商蓄藏五十〔六〕。可以委,外可以益夫之事〔七〕。」 桓公曰:「善。」 下令卿侯令大夫城藏。夫辟其五〔八〕,三倍其。正商失其事,而夫有百倍之利〔九〕矣。 〔一〕何如璋云:「,也。正世商者。」佩云:「《 通典》『正』字。一本作『』,一本作『正』,校者《通典》加『』字耳。『正商失其事』,『正』字衍。」云:「《 通典.食》十二引『正』字。『』甚也,其多,今存此。『正』如『征』。征,也。下文同。」一多云:「下文『正商失其事』,云『正任』,是也。余此『正』亦『任』之,『商』下又衍『』字。下文『正商失其事』,下『』字,即其。,也。任商之事,益夫之事,文相偶。」郭沫若云:「『正』疑『巨』字之。下文『正商』同。」元材案:何是,皆非。《》、《集》、《》音,降也,削也。下文言「正商」,「正」字非衍非可知。又云「正商失其事」,「正商」文名,「正」不「征」又可知。《史.平》「人末作居邑稽物及商以取利者,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二千而一算。」此,商有「有市籍」「市籍」之分。此言「正商」,即有市籍之商,言正式商也。正商利多,故yù削之以益夫。下仿此。 〔二〕元材案:粟即。「重而物」二,解已《乘篇》。「者不衡立」,即「者不俱平」之意,解已《重甲篇》。 〔三〕安井衡云:「古本『金』作『釜』。」丁士涵云:「元本作『釜三百』,是也。每釜加三百。下文所『三倍其』也。」俞樾云:「按此言粟而云『金三百』,不可通。『金』乃『釜』之。『釜』字其上半,故成『金』字矣。《重甲篇》云:『 故善者重粟之釜四百,是四千也。十四,二十者八。』然此文亦彼同。『三百』作『四百』。古『四』字或作『 ?』,因『三』耳。」元材案:「金」「釜」,是矣。提高粟每釜三百,下文所「三倍其」也。丁氏「每釜加三百」,俞氏「三百作四百」者皆非。 〔四〕元材案:辟即上文「辟方都二」之辟,解已《事篇》。《.食志》云「田野益」,即「田野大辟」之也。 〔五〕王引之云:「此作『以令卿侯令大夫城藏』。城藏者,藏粟於城中也。下文曰『下令卿侯令大夫城藏』,正承此句言之。其曰『使卿侯藏千,令大夫藏五百,列大夫藏百』,分承此句言之也。今本『大夫』上『卿侯令』四字,下文不合。」何如璋云:「『令』下『卿侯』三字。卿,王朝之卿。城藏者,於城中。『令』字卿侯大夫,令也。」元材案:「令」下「卿侯」三字,何是也。下文城藏者有四人,此言卿侯大夫者,概括言之也。下文「下令卿侯令大夫城藏」,例此同。卿侯解已《重甲篇》。城藏非藏粟於城中,亦非於城中。此「城」字即《周.考工.匠人》「城」之城。注云:「地上之,曰,方曰。穿地曰。」之「城」者,《荀子.富篇.注》所「垣,四周以藏」之「垣」矣。一九六九年,洛市文物管理委掘隋唐洛含嘉,即周有城。基最十七米,城西六百一十二米,南北七百五十米。城有分布密集,排列整之地下窖,大小有百座之多。窖大相似,皆是口大底小之形土坑,坑底十分硬。(一九七二年九月人民美出版社出版,《文化大革命期出土文物》三十五,《隋唐期的洛含嘉》。)此「形土坑」,即《周.注》所「穿地曰」也。 〔六〕安井衡云:「古本『十』作『千』。」郭沫若云:「依古本作『五千』。足富商蓄之雄厚五倍於卿侯,此其所以『二君二王』也。」元材案:此文「城藏」者,「卿侯」至「富商蓄」凡四人,所城藏之,亦分四等,即:「千」「五百」「百」「五十」,按排列,秩序井然,似不改「十」「千」。又「二君二王」,乃「二君之正」之,已《重甲篇》。 〔七〕元材案:委,委也。城藏之令一下,既可以增加之蓄,又因卿侯至商皆相,而必,故夫得利必多也。 〔八〕元材案:「辟」即上文「田野大辟」之辟,言夫因受高之刺激,相草,大耕地,以期增加五量也。 〔九〕元材案:上言「三倍其」,此言「百倍之利」,乃著者故意大之。本此法皆是。予在《海王篇》已之矣。 桓公於管子曰:「衡有〔一〕乎?」 管子曰:「衡也。衡者使物壹高壹下,不得常固〔二〕。」 桓公曰:「然衡不可耶?」 管子曰:「不可。澄〔三〕,澄常,常高下不,〔四〕高下不物不可得而使固〔五〕。」 桓公曰:「然何以守〔六〕?」 管子曰:「夫有四秋〔七〕,而分有四〔八〕。故曰:事且作〔九〕,以什伍夫耜〔一0〕,此之春之秋。大夏且至〔一一〕,之〔一二〕所作,此之夏之秋。而大秋成〔一三〕,五之所,此之秋之秋。大冬室中〔一四〕,女事之所作也,此之冬之秋〔一五〕。故有四秋,而分有四。已得四者之序,出令,物之重相什而相伯〔一六〕。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 〔一〕元材案:衡字之,解已《巨()乘篇》。此作平,即物政策。「定」。下文「衡」,即「重」之意,解已《重甲篇》。 〔二〕王念云:「『固』『』。(下文固字同。)『 』『周』,又『固』耳。下文『衡不可』,即承此句而言。《蓄篇》云:『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也。』(今本此文,《蓄篇》。)是其。」何如璋云:「重者物,使之高下者衡。固者也,固而不通,所施矣。固下、音。王云『固乃之』,非。」郭沫若云:「王校非也。『不得有』即『不得常固』。如改『不得常固』『不得常』,是可以不常而成『有』矣。,衡乃物之意,本中常以●字之。何以天秤解,亦非。桓公『衡有乎』,管子答以『衡』,乃物定。故申之以『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而下文更云『物之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衡』。在社中,物不能常固定,此乃常。『』是一物之意。物一死,死物不能。故云『不可』,或『不得有』;故云『澄,澄常,常高下不,高下不,物不得而使用』。『澄』者止也。『』,如字,不改。『使用』,『用』字作『固』,校改。」元材案:王、何皆非,郭近之。但「衡」「物」,似不妥。若如所云,「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乃「物者使物()一高一下」,殊不。衡指平政策言。此乃作者反物定之意。善於行平政策者只有使「物不得常固」,「物之重相什而相伯」,然後封建家始能得最大之利,否物即「不可得而使用」。(用原作「固」,,以意改,下。)物之不定,乃私有制社中值律自作用之自然表。但此文所,不是此一客律之有意或意的,而只是作者主上有此要求。胡寄窗以此作者要使「商品格不一中心而上下的均衡」( 所著《中史》上第三四六),未免估高。事上,本各篇所之物波,根本中心之可言,而且作者亦不要求「均衡」。上文云:「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管子曰:『身不定』。」《重丁篇》亦云:「而一,而十有百。」即其矣。又即或,解已《蓄篇》。惟以前各篇「」字凡十六,皆言「」之重要,此「衡不可」者,表面上似矛盾,但上不矛盾。本作者一方面持封建秩序之定,必限制地主及富商蓄借助於流通程而行商兼,因而要求商品流通,以小物波之幅度。但另一方面,可能充封建家之政收入,又要求人地造供求之失,通物之大幅度的波,以便攫取最大限度之商利。此思想,在全中皆有所表。然前者只於次要之地位,事上本所提出之各措施,只不是一封建家追求最大限度商利而服之一理而已! 〔三〕王引之云:「『澄』清,字常字不相承,是『 ?』字之。《文》:『?,平也。』物之高者有而下,下者有而高,其不能均平。之前後相等而高下平矣,故曰『?』。平高者常高,下者常下矣,故曰『?常』。」元材案:《增》:「澄,水而清也。」然澄本有清二。即止,亦即定。因物一以力,便入於定之中。如此有化,有化之常,不得云字常字不相承也。王失之。 〔四〕王念云:「。音他得反。,善也。言衡有常,高下不善也。」元材案:此亦非。即二,不二即一也。重之大利,原在物之有高下。而高下之生,有因地而起者,《 揆度篇》所「守四方之高下」是也。有因而起者,《山篇》所「此物之高下之也」,《重丁篇》所「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始,四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然此自然之高下,守之乘之尚不足以重之之能事。必也本高下,而以人之力造成之,或更一步以人之力造成自然高下相反之高下。上文所「衡者使物一高一下」,即以人之力造成高下之也。 〔五〕何如璋云:「『物』下衍『不』字。上下文可。」一多云:「『固』作『』。」元材案:「固」作「用」,字之也。《事篇》云:「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地篇》云:「善者用非有,使非人。」《重甲篇》云:「故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山至篇》云:「彼善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原作之,,依王念校改),使不得不用。故使民有不用不使者。」又《揆度篇》云:「夫天下者使之不使,用之不用。故善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也。」《重丁篇》云:「使用若河海。」皆以「使用」二字言,此正同。物之能我使、能我用者,正以其有高下之分。若高下之分,不可得而使之用之矣。何、氏皆非。郭沫若予同。 〔六〕元材案:守,即守物之高下之。 〔七〕元材案:秋者成也,收也。四皆有所收成,故曰「有四秋」也。 〔八〕王念云:「按此言以四秋分四也。『分』下不有『 有』字。涉上『有』字而衍。(下文同。)《太平御.序部》二引此『有』字。」何如璋云:「『分』乃分之分,物之本也。王yù去『分』下『有』字,解分四,殊失本旨。」元材案:「分」即《蓄篇》「分并利而民事」(《重甲篇》作「 分并」)之分,即再分配之意。,指季。「分有四」,承「有四秋」而言。一年之中,有四季,皆「物之高下之,民之所以相兼并之」,亦即人民受物律自作用支配而向富分化之。政府如yù行再分配之政策,此其最好,故曰「分有四」也。王、何氏皆失之。 〔九〕星衍云:「《太平御》十七引『且』作『既』。」戴望同。何如璋云:「『事且作』上『大春』二字,宜,下三句一例。」佩云:「春非事既成之,今本。」一多云:「『曰』字衍,事上『大春』二字。」郭沫若云:「『故』字亦衍,『故曰』即『大春』二字之蠹字。」元材案:何、是也。「事且作」即《地篇》「事方作」及《重甲篇》「 事且起」之意。「故曰」二字不衍。 〔一0〕郭沫若云:「『什伍』作用,言制也。」元材案:言制,意未。《史.商君列》「令民什伍而相收司坐」,《索》:「氏云:『五家保,十家相也。』」《正》:「或十保,或五保。」「以什伍夫耜」者,言令夫什伍相保而之以器也。耜解已《海王篇》。 〔一一〕一多云:「依前後文例,『大夏』下有缺文。」郭沫若云:「『且至』乃『日至』之,日南至也。『大冬室中』同例,均就天象而言。」元材案:「且至」即至之意,下文「大秋成」同例。又下文「之所作」,即「大夏且至」之主要容。即非字,亦缺文。氏皆非。 〔一二〕戴望云:「《御》『』作『』。」郭沫若云:「以作『』是,事在春,不在夏也。」 〔一三〕王念云:「『而大秋成』,『而』字衍。」元材案:《御》「而」字。成,成熟也。秋物皆成熟,故曰「大秋成」也。 〔一四〕何如璋云:「室,星名,北方之宿。此星昏中夏正十月,可以室,故名室。《》『定之方中,作於楚』,即此星也。」元材案:室即室宿。在二十八宿中,北方玄武七宿之一。共有二星。十月昏,於南方之正中之。「大冬室中」者,言大冬正室星出之。以天文季候,《.豳》之言「七月流火」,「九月繁霜」矣。 〔一五〕元材案:《.食志》云:「冬民既入,人同巷相夜。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者,所以省燎火,同巧拙而合俗也。」女事成於冬,故曰「冬之秋」也。 〔一六〕元材案:「伯」,古本作「百」。相什十倍,相百百倍。《蓄篇》云:「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枚乘》:「 此其秦,地相什而民相百。」古注云:「地十倍於秦,百倍於秦。」是也。 桓公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89 章 曰:「皮筋角竹箭羽毛革〔一〕不足,此有道乎?」 管子曰:「惟曲衡〔二〕之可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曰:「以令侯之商立客舍〔三〕,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菽,五乘者有伍〔四〕,天下之商若流水。」 〔一〕元材案:皮筋角,解已《重甲篇》。此等皆古代造兵器之必需原料品,防至重要,故著者再三提出之。 〔二〕何如璋云:「曲衡者非常之。」郭沫若云:「下文所解『侯之商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菽,五乘者有伍』,所『曲衡之』,即『yù取之,必先予之』之意。《牧民篇》所『知予之取者,政之也』。」元材案:《易》「 曲成物而不」,《疏》云:「屈曲委。」曲衡者,言委曲求矣。 〔三〕元材案:侯之商,即外之商。客舍,即旅。《史.商君列》「商君亡至下,yù舍客舍」是也。王莽之「舍」。《.食志》:「人坐肆列里舍。」如淳注云:「 舍,今之客舍也。」商居住jiāo易物之所,清代之州十三行矣。 〔四〕元材案:菽所以。炊烹之人。《公羊宣十二年》「冢役扈」,何休注:「艾草防者曰冢,汲水者曰役,者曰扈,炊烹者曰。」又《史.儒林》云「常弟子都」,《索》:「家,弟子造食也。」伍者,有冢之卒五人也。此言外商有一乘者,供其食,三乘者兼供其料,五乘者供其冢之人,所以示待招也。如此,天下之商皆yù立於其市矣。胡寄窗云:「在中古代,粹出,公鼓易者,只有管子作者。」(所著《中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0)最得之。 管子重十五──重丙(亡) 管子重篇新 管子重十六──重丁右石璧右菁茅 元材案:本各篇均於正文後及下另加子目者,本篇有之而又不全。依有二子目之例,下文及《揆度》、《重甲》、《乙》《戊》各篇每段皆另加子目。至少本文所「丘之」者既「里之」及「菁茅之」例全同,即取得同有子目之格,而竟付之缺如,足此二子目非原所本有。乃後之者《管子》其他各篇,如《言》中之《牧民》、《立政》、《乘》、《七法》、《幼官》及《篇》中之《九守》,皆有子目,故亦仿其例而以子目注之。妄人不知,遂取以入正文耳。《牧民》等篇之子目是否原著人之意,亦可疑。《群治要》所引《牧民篇》即子目,今本,即其矣。 提要:全文共分十五段,亦是每段一,亦可以是每段一「」。段段皆系,《重甲、乙》等篇例全同。 桓公曰:「寡人yù西朝天子而〔一〕不足,此有乎?」 管子曰:「以令城里〔二〕,使其三重而九〔三〕。因使玉人刻石而璧〔四〕,尺者泉〔五〕,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中四千,瑗中五百〔六〕。」 璧之已具〔七〕,管子西天子曰:「弊邑之君yù率侯而朝先王之,於周室〔八〕。以令使天下侯朝先王之,於周室者,不得不以彤弓石璧〔九〕。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 天子之曰:「。」 令於天下。天下侯金珠玉五文采布泉〔一0〕以收石璧。石璧流而之天下,天下物流而之,故八而籍。里之也。 右石璧。 〔一〕元材案:,解已《重甲篇》。 〔二〕尹注云:「城者,城也。里,地也。」佩云:「 里即《水.淄水注》『又北里西』之里。」元材案:此亦著者假之,不必有其地。太泥。 〔三〕尹注云:「亦重也。yù其事密而人不知,又先城。」 〔四〕尹注云:「刻石,刻其●石。」元材案:「刻其●石」,作「刻其石」,已《重甲篇》。 〔五〕元材案:本篇「泉」字凡十,「」字只一。其中除了「天下侯金珠玉五文采布泉」及「守泉布之物」「泉」字「泉」字之外,其八「泉」字皆作「」字。《周.地官.泉府.疏》:「泉,今古名」是也。之泉者言其流行如泉。 〔六〕尹注云:「好倍ròu曰瑗。」元材案:,古圭字,玉之剡上方下者。有大事,以瑞信之物,亦之圭璧,如「躬圭蒲璧」是也。瑗,大孔璧也。《雅》:「好倍ròu之瑗。」言孔大於也。中,直也。一圭之直四千,一瑗之直五百也。 〔七〕元材案:璧之,指上述五之璧每各若干之。 〔八〕安井衡云:「『』疑『』。」元材案:「於周室」是武帝元鼎四年十一月幸洛封周子南君中(《.武》),不改字。 〔九〕尹注云:「彤弓,朱弓也,非之所出。不可言石璧,兼以彤弓者,藏其。」佩云:「彤弓作弓。《荀子.大略篇》云:『天子弓,侯彤弓,大夫黑弓,也。』《公羊定四年》何注:『,天子弓,侯彤弓,大夫弓,士弓。』此彤弓作弓。形近而。」元材案:此言侯朝周自佩之弓,仍以作「彤弓」是。 〔一0〕王念云:「『泉』『帛』。下文亦云:『有五菽粟布帛文采者。』《通典.食》十二引此正作『布帛』。」元材案:王是也。《史.殖》云:「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布帛。」亦以「布帛」「文」言。采、古通。 桓公曰:「天子之不足,令於天下不信侯〔一〕,此有道乎?」 管子曰:「江淮之有一茅而三脊,母至其本〔二〕,名之曰菁茅〔三〕。使天子之吏封而守之。夫天子封於太山,於梁父。令天下侯曰:『〔四〕天子封於太山,於梁父者,必抱菁茅一束以籍〔五〕。不如令者不得。』」 天子下〔六〕侯其金,秩〔七〕而走。江淮之菁茅坐而十倍,其一束而百金。故天子三日即位,天下之金四流而周若流水。故周天子七年不求者,菁茅之也。 右菁茅。〔八〕 〔一〕佩云:「『令於天下不信侯』,作『令於天下侯不信』。」元材案:此令於天下,不侯所信,言侯不肯服也。非。 〔二〕俞樾云:「『母』作『』,古字。者通也。茅之三脊,由其末梢以通至於本根也。」元材案:「母」元本作「每」,亦。俞得之。 〔三〕元材案:《.王莽》「菁茅四色之土,告於岱宗泰社」,古注云:「《尚.禹》:『苞菁茅。』儒者以菁,菜名也;茅,三脊茅也。而莽此言以菁茅一物,是善茅菁茅也。」又《郊祀志》管子曰:「江淮一茅三脊,所以籍也。」又云:「天子上泰山……江淮一茅三脊神籍。」皆不言菁茅。此以「江淮一茅三脊」「菁茅」合而一,王莽所云相同。 〔四〕云:「,凡也。」元材案:「封於太山,於梁父」二,解已《地篇》。 〔五〕王念云:「『』字涉上『於梁父』而衍。『籍』『藉』。藉,也。《史.封》:『江淮之一茅三脊,所以藉也。』是其。」元材案:而藉,故之藉。《封》又云:「江淮一茅三脊神藉。」神藉即藉也。字不衍。王非。 〔六〕博云:「『下』上『天』字。」王引之云:『不如令者不得』句,『天下侯』。其『子』字因上文『天子』而衍。」佩同。元材案:上文「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亦於「朝」字句,不作「不得入朝天子之」。以彼例此,以王是。 〔七〕云:「『秩』疑作『』。『』『』通。」于省吾云:「按『秩』作『程』。秩、程一之。程程。程而走,言程而走也。」元材案:《重乙篇》亦有「提衡秩」之。上下文之,秩仍作秩。秩即次序。秩,言先恐後。于、皆非。 〔八〕元材案:以上二,似皆以武帝一代事背景者。》史.平》武帝元狩四年,「天子公卿更造以用,而摧抑浮yín并兼之徒。是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自孝文更造四至是四十年。建元以用少,官往往即多山而。民亦,不可。益多而,物益少而。有司言曰:『古者皮,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金上,白金中,赤金下。今半法重四。而或摩取,益薄而物,方用不省。』乃以白鹿皮方尺,以藻,皮,直四十。王侯宗朝聘享必以皮璧然後得行。又造白金。以天用莫如,地用莫如,人用莫如。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圜之,其文,名曰白撰,直三千。二曰重差小,方之,其文,直五百。三曰小,之,其文,直三百。」又曰:「上既造白鹿皮,()。曰:『今王侯朝以璧直千,而其皮反四十,本末不相。』天子不。」又《梁孝王世家》褚先生云:「侯王朝天子,法:凡四。始到,入小。到四月朔旦,奉皮璧玉,正月,法。後三日,王置酒,金物。後二日,入小,去。留安不二十日。」所法,即施行白鹿皮政策以後之法。就以上所述比而之。所「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非即「王侯宗室朝聘享必以皮璧然後得行」之意耶?所「尺者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中四千,瑗中五百」,非即「白金三品,重八者直三千,差小者直五百,小者直三百」之意耶?至「於周室」一,《.武》所武帝元鼎四年洛文全同,其抄之,益明。此石璧之所自也。又《史.封》,自古封之主,云有七十二君,而其有事可考者,有秦始皇武帝二人。而始皇之上太山,中阪,遇暴雨未得上。故丁公云:「始皇帝不得上封。」然得上封者,武帝一人而已。故有司曰:「陛下建家封。」司亦曰:「今天子建家封,五年一修封。」明其武帝所初,非古已有之也。且始皇,之儒生博士七十人封各乖,施用。武帝,儒及方士言封亦人人殊,不,施行。然封之事,於古徵明矣。又始皇封,席用苴?。?者,劭云:「禾?也。去其皮以席。」苴者,灼云:「藉也。」至武帝始用江淮一茅三脊藉,始皇之席用苴?者不同。《封》上文有「管子曰江淮之一茅三脊所以藉」之,然此乃日儒方士假之,非真出自管仲之口。即令管仲真有此言,而《 封》云,乃管子事以桓公者。不得在武帝以前,即有以茅藉之前例也。此菁茅之所自也。然皆武帝事演而,但其以「菁茅」二字文,王莽有。然本文之成,不得在王莽以前明矣! 桓公曰:「寡人多〔一〕,令衡籍吾之富商蓄家以利吾萌〔二〕,夫不失其本事。反此有道乎〔三〕?」 管子曰:「惟反之以令可耳〔四〕。」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曰:「使胥而南,隰朋而北,?戚而,叔而西。四子之行定,夷吾令四子曰:『子皆我君四方之〔五〕,其受息之氓〔六〕何千家,以吾〔七〕。』」 叔而西。反曰:「西方之氓者〔八〕,河,菹之萌也。取薪蒸而食〔九〕。其之家多者千,少者六七百〔一0〕。其出之,也一〔一一〕。其受息之萌九百家。」 胥而南。反曰:「南方之萌者,山居谷,登降之萌也〔一二〕。上,下采杼栗,田而食〔一三〕。其之家多者千,少者六七百。其出之,中伯伍也〔一四〕。其受息之萌八百家。」 ?戚而。反曰:「方之萌,山海,苦,上福,〔一五〕之萌也。治葛〔一六〕而食。其之家下惠高〔一七〕,多者五千,少者三千。其出之,中五釜也〔一八〕。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 隰朋而北。反曰:「北方萌者,衍海,煮〔一九〕,梁取之萌也〔二0〕。薪食〔二一〕。其之家多者千,少者六七百。其出之,中伯二十也〔二二〕。受息之萌九百家。」 凡之家出泉千,出粟千。受子息民家〔二三〕。 四子已。 管子曰:「不〔二四〕我君之有萌,中一而五君之正也〔二五〕,然yù之,兵之弱,安可得哉?」 桓公曰:「此有道乎?」 管子曰:「惟反之以令可。以令者皆以枝鼓〔二六〕,必坐什倍其本矣。君之之〔二七〕亦坐什倍。以令召之家,君因酌之酒,太宰〔二八〕行。桓公衣〔二九〕而曰:『寡人多,令衡籍吾。子之假吾萌,使有以其上令〔三0〕。寡人有枝鼓,其中泉也。以吾萌其子息之,使券契之。』之家皆首而稽曰〔三一〕:「『君之萌至於此!再拜以堂下〔三二〕。』桓公曰:『不可。子使吾萌春有以耜,夏有以芸〔三三〕。寡人之德子所〔三四〕,若此而不受,寡人不得於心。』故之家曰:『皆再拜受。』〔三五〕所出之未能千也,而四方子息之,使券契之〔三六〕。四方之萌之,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三七〕曰:『夫田,上之所急〔三八〕,可以庶乎〔三九〕。君之我至於此!』此之反准〔四0〕。」 〔一〕元材案:,事也。多需要理之事甚多。 〔二〕元材案:「衡」,主掌政之官,解已《巨()乘篇》。。《孟子.滕文公篇》云:「又而益之。」朱注:「,也。,借也。取物於人而出息以之也。」家以放高利者。《史.殖》之言「子家」矣。萌字解已《山篇》。 〔三〕王念云:「『反此有道乎』依上下文作『此有道乎』。今本『』作『反』者,涉下文『反之』而。」佩云:「案此後曰『反』、『反之令』,正承上『反此』而言,『反』字不。」郭沫若云:「此『反此』及下文『反之以令』『反』字殆『』字之,草形近。」元材案:王、郭非,是也。上言「令衡籍吾之富商蓄家」,然「反此」云者,乃「不籍」之意。下文管子言「反之以令」,即所「反之有道」也。 〔四〕元材案:惟令可以反之。即《蓄篇》所「不求於民而籍於令」之意。 〔五〕丁士涵云:「『』乃『』字。下文曰:『表之家,皆其而高其』。」佩云:「下文言『之家』,此不得言。作『之家,其受息之氓何家以夷吾。』」元材案:察,言查。者,泛指其所之也。如言「行」「田」「人」等皆是。丁、皆非。 〔六〕郭沫若云:「『受』『授』通,『授息之氓』即之家。」元材案:「受息之氓」「之家」文。後者指放者,前者指借者。借接受利息之件,故曰「受息」。若「受」「授」,是反客主矣。郭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90 章 可商。 〔七〕王念云:「『何千家』,作『何家』。其『千』字涉下文『千』而衍。」元材案:「何」一,最早於《左僖二十七年》「所何」,又《史.孔子世家》亦有「孔子居得何」「人何」。《管子.篇》,用之尤多。乃意未定而之之,言多少。何千家即多少千家也。今世字,有以位者,亦有以百、千、、或百、千……位者。此以「千家」位,故曰「何千家」耳。下文云:「受子息民家」,其字之大可以想。王失之。「以吾」作「以夷吾」,「夷」字。上文可。 〔八〕元材案:氓通。《.》「氓之蚩蚩」,《石注疏》作「」,即其。字解已《重甲篇》。 〔九〕元材案:取薪蒸而食者,《重甲篇》云:「山林菹草者,薪蒸之所出,牲之所起也。」西方之氓既河菹之萌,故皆取薪蒸以食,言其生活之苦也。 〔一0〕元材案:之家即高利者。《史.殖》之「子家」。千、六七百,之家所借出之。 〔一一〕博云:「『也一』,疑作『中二釜也』。」洪楫云:「上『』字作『中』,下文『其出之中伯伍也』,『 其出之中五釜也』,『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字皆作『中』。此涉上『中』字而。」丁士涵云:「『也』字亦在『一』下。例下文。」安井衡云:「亦一,收息本同。」何如璋云:「『 出之』下『中』字。中即息也。言所出中息,一者加息一。下文一例。」佩云:「洪非也。『也一』,以一,息亦一。『中伯伍』者,百而息五十。『中五釜』者,一而息五釜。『伯二十』者,百而息二十。或倍息,或半息,或二分息。如洪所改,中一也,何而一?不可通矣。」于鬯云:「此本作『其出之中一釜也』。『也』字在句末。上『』字不,而上一『中』字。下『』字作『釜』。出者入而言。入一者,出一外又加一釜之息。故曰『其出之中一釜也』。」姚永概云:「下文云云,疑作『其出之中釜也』,但不可知釜耳。』」元材案:安井及氏是也。也一,即利率百分之百之意。 〔一二〕元材案:「山居谷」四字,又《.重篇》。山居登,谷降,故曰「登降之萌」。 〔一三〕元材案:「上」,「」,截。上山砍伐木以造及之用也。「杼栗」即《子.徐鬼篇》「先生居山林食栗」之栗,小栗也。南方之萌,或以造之生,或以取栗及田生,其困上述西方之萌同。 〔一四〕安井衡云:「伯伍,百收息五也。上下相比,太少。且此以息重次,『伍』字下疑『什』字。」元材案:伯伍即百分之五十,上引佩已言之,不必改字。此下文北方之家,其之象,皆以,上文西方及下文方之皆以者不同。故南方北方皆曰「多者千,少者六七百」。西方方曰「多者千,少者六七百」及「多者五千,少者三千」,而下文亦必曰「凡之家出泉千,出粟千」也。又案中字除上、中、下及中之中不外,在本中凡十八。乃人常用,即相之意,解已《山篇》。何如璋「中即息」者失之。 〔一五〕博云:「『苦』作『谷』。『福』作『』。或云『苦上福』五字衍。」王念云:「『苦』『谷』。上文『山居谷』,即其。『上福』三字不可通。案上文云:『上』,此『上福』是『上』之。上言『』,此言『』,若《》之言『伐伐』矣。」郭沫若云:「 『苦上福』涉上文『山居谷』『上』而衍,『谷』又『苦』或『若』,『』又『福』耳。。」元材案:上文已有「谷」,此不宜重出。《雅.言》:「,苦也。」注:「苦即大。」是「苦」意土地,不生五。即《史.殖》「地」之意,今言地也。「上福」即「上」。上文「山居谷」「上」,是「南方之萌」的生活之描,此「苦,上」,「方之萌」的生活之描。「苦」承「海」言,「上」承「山」言。既不改字,更非衍文。 〔一六〕元材案:葛,以葛藤,之衣履。民所服。 〔一七〕元材案:「下惠」「丁惠」之。解已《重乙篇》。高即高子子。《左氏襄十二年》「天子之二守高在」是也。此亦假之。 〔一八〕元材案:釜十,已《海王篇》。今出一,而息五釜,是其利率亦百分之五十,南方同矣。 〔一九〕元材案:「衍海」上文「山海」文。此「衍」字《山篇》「梁渭?之牛衍」及《山至篇》「伏尸衍」之衍不同。彼「衍」字皆原野,此衍字作「」字。《小雅》云「之者之衍」是也。「衍」於卑之地。《.通有篇》之言「山居」矣!煮,解已《地篇》。 〔二0〕元材案:梁,即《.小雅》「敝笱在梁」之梁。《》:「梁也。」即堰水孔以捕之。「梁取」者,言梁於水之中以捕取其也。佩以「」「渡」者失之。 〔二一〕元材案:「薪食」即「取薪蒸而食」之意。》。朱臣》:「艾薪樵以食。」即其。 〔二二〕元材案:「中伯二十」,言其利率相於百分之二十。即《 史.殖列》所云「中什二」者也。 〔二三〕安井衡云:「古本『』字。上所,四方受息之萌三千五百家。作千。」元材案:古人文,於字本不十分究,往往只言其大概,本作者更喜大。此例而有,若必一一之校改,迂矣。易於明了起,特表如左: 四方高利情查表 查域地理境人民生活之象及其量利率受息者之查人 西方海,菹之萌。取薪蒸而食。粟多者千,少者六七百。也一九百家叔 南方山居谷,登降之民上,下杼栗,田而食。泉多者千,少者六七百。中伯伍也八百家胥 方山海,苦之民。上,治葛以食。粟多者五千,少者三千。中五釜八九百家甯戚 北方衍海之民。煮,梁取,薪食。泉多者千,少者六七百。中伯二十九百家隰朋 泉三千,粟三千。三家 〔二四〕志忠云:「『』乃『意』字。」姚永概云:「『』乃『幸』字之。」佩云:「不古人常。《》『不我遐』是也。《史.范睢》秦王曰:『寡人得受命於先生,是天所以幸先王,而不其孤也。』」元材案:附太甚,姚亦,近之。《。延年》:「我不意老子被刑戮也。」古注云:「言素意不自如此也。」俗之言「有想到」矣。 〔二五〕丁士涵云:「『之正』二字是『五王』二字之。五王五君也。《重甲篇》曰:『故人君而不其令,中一而二君二王也。』是其。」元材案:《重甲篇》「二王」乃「之正」之,已彼篇。此言西南北四方之民皆各域家之高利所削,每年除家租外,尚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百之高利的利息,是一之民不啻同有五君之正矣。丁氏非。 〔二六〕何如璋云:「『枝鼓』,殆戟枝兵架之,上此旌而富民可以得者。《山》之表置高,此也。」佩云:「作『鼓枝』。」并引鼓器,枝兵器。而曰:「之家皆卿大夫,以金石之,列戟,以代民子息。」元材案:下文云:「寡人有枝鼓,其中泉也。」又曰:「所出之未能千也,而四方子息之,使券契之。」是其物皆以「」算位。乃布帛等匹端之名,解已《重甲篇》。器兵器以言者。故枝鼓是一美之特有名。其取之由或因其上有象形「枝鼓」之花耳。何、二氏皆非。 〔二七〕博云:「『』作『藏』。下同。」志忠同。何如璋云:「《山至》『之』,此亦作『』。下文『之未能三千也』,『』『』,之也。」云:「『』乃『』字之,下文同。,布帛之名。下文云『所出之未能千也』,即匹端名,是其。《山至篇》云『散之』,帛以相也。」元材案:《史.秦始皇本》「非博士官所,天下敢有藏百家者,悉守尉之。」者,主也,亦有藏。原文不。 〔二八〕佩云:「『太宰』作『宰夫』,或衍『太』字。《》均言『膳宰』,以太宰行者。」元材案:太宰,奉常官,《百官公卿表》:「奉常官有太、太祝、太宰……六令丞。又有太宰、太祝令丞。」古注云:「雍,右扶之也。太宰,具食之官。」是太宰本具食之官。失之。 〔二九〕安井衡云:「古本『衣』作『哀』。」文虎云:「哀疑●字之。」佩云:「『衣』『哀』均『辰』之。『●』,古文『』。『●』省『辰』而『衣』,或作『哀』。《酒》、《燕》、《特牲食》均有之。君拜,不●也。」郭沫若云:「『衣』或『哀』殆『卮』字之。」元材案:作「衣」者是。者提也,也。「衣而」即衣起立而,所以示尊敬客之意。《管子.小篇》「管子衣冠起曰」云云,即其。及郭氏皆非。 〔三0〕王同云:「『』『』。下文『民多子息以上之急,度上之求。』是其。」陶同。一多云:「『令』作『今』,下。」元材案:王、陶是,非也。下文云:「吾子假吾民,使有以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使吾萌春有以耜,夏有以芸而上事,子之力也。」此言「其上令」,「寡人之急」「上事」,句例正同。 〔三一〕佩云:「『首而稽』,作『拜手而稽首』。酒之稽者。《》作『再拜稽首』。」元材案:下文亦有「首稽」之,明此乃著者用,古。首,首地;稽首,以叩地,乃封建社中最恭敬之。太拘。 〔三二〕元材案:堂下,堂陛之下,解已《重甲篇》。不言君而言堂下者,敬君之。 〔三三〕元材案:「春有以耜」二,又分本篇下文及《重甲篇》,解已《甲篇》。 〔三四〕丁士涵云:「『』疑『』字。」于省吾云:「按丁。。《楚》『其大矣』注:『,也。』此言寡人之德子而於子所也。」元材案:于是也。《.成》朔五年曰:「其力。」古注云:「力田之人。」此字用法正同。 〔三五〕博云:「『故』字『曰』字衍。」王念云:「衍『 曰』字。」一多云:「『曰』『皆』二字互易。」元材案:是也。 〔三六〕元材案:「使券契之」,解已《重乙篇》。 〔三七〕元材案:「父教其子」二句,解已《重乙篇》。 〔三八〕王引之云:「『』下『草』字。《蓄篇》曰:『耕田草,上得其矣。』《重甲篇》曰:『今君躬耕田,耕草土。』又曰:『本趣耕,草立而止。』是也。『』字下。上之所急者,也。者上之所急也。」元材案:此以「夫田」句,「上之所急」句,「可以庶乎」句。同。《郡志》「弘郡有」,《玄》「」作「」,即其。者,李注云:「音莫老反,《字林》云:『 dú草也。』因以地名。」是即草。以草,是著者用某地方言文,《海王》《蓄》篇之以「吾子」代「」矣。王失之。 〔三九〕佩云:「『庶』即『』。庶,亦,形近而。」郭沫若云:「近是。本作『』,『』即也。《形篇》『怠倦者不及,者疑神』。『』『庶』形近而。」元材案:、郭二氏皆非。「庶」二字不,「庶」作「度」,形近而。度即下文「上之急,度上之求」及「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之度。「度上之求」「度寡人之求」,乃桓公自言。「上之所急,可以度乎」,受息之民之言。或曰「度求」,或曰「度急」,其一也。 〔四0〕安井衡云:「反准,以重物也。」元材案:此非是。准者,平也。平准之意,本yù治富,平其不平。今乃先某物特提高,然後利用此高之物,代人民其子息之,然反准云者,即提高物以民之意。若如安井氏,是倒果因矣。又案此文全著者用管子口,明其所「反准」政策之具施方法。文中桓公之家之互相退四方之民之而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亦管子假之。如此桓公如何,之家如何,四方之民之又如何也。故文中「桓公衣而」,「 桓公曰不可」句中之「桓公」二字,皆作「君」字,使上文「君之之」、「君因酌之」二句用字相合。此事全著者假管子帷幄之言,更彰明著矣。此文法,《策》最常用之。《史》蒯通范令事,亦此同。 管子曰:「昔者癸度〔一〕居人之,必四面望於天下〔二〕。下高亦高〔三〕。天下高,我下,必失其於天下。」 桓公曰:「此若言曷也?」 管子曰:「昔人善染,茈之於,之於亦也〔四〕。其周,中十金〔五〕。人知之〔六〕,纂茈空〔七〕。周且作於人cāo之〔八〕,有推〔九〕。是自失纂茈而反准於也〔一0〕。故可因者因之,乘者乘之,此因天下以制天下。此之准〔一一〕。」 〔一〕元材案:癸度之名,已《重乙篇》,即武王所者。《重甲篇》桓公所迎之癸乙,皆著者所假之「重之家」,而同以「癸」。《史.律》:「癸之言揆也。言物可揆度也,故曰癸。」本其人,故意命字。解已《揆度篇》及《重乙篇》。 〔二〕元材案:四面望於天下,注意及之情。情常因因地而不同。故善者,必以敏之眼光,用精密之查,外各不同之情比研究,以定其因化之。夫然後可以行衡、、、流、乃至兵而於。此白圭所以「」,而然所以「睹物之情」也。《唐.晏》晏之理「四方,莫不先知」,作用正此同。 〔三〕佩云:「『下高亦高』作『下亦下,高亦高』。《地篇》:『天下高高,天下下下。天下高我下,利於天下矣。』是其。」一多云:「作『天下高亦高,天下下亦下』。《地篇》可。」元材案:「下高亦高」上「天」字。此天下高我亦之同高。若天下高而我下,我之利流越而之天下,而我必不免於亡矣。此又《地篇》。解已《乘篇》。、二氏非。 〔四〕元材案:此以「昔人善染」句。善染者,擅於染色之工也。,《文》:「厚也。」茈,茈草也。《山海.西山》「山多茈草」,《御》引《文》作「紫草」。段玉裁云:「茈、紫同音。司彪注《上林》曰:『茈,紫色之。』知古茈紫通用。」茈即染有紫色之。音,即《史.滑稽列》「佩青」之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91 章 。,也,即,以承受印者。紫青色之,故曰。《後.南匈奴》「于冠衣裳金……」,注云:「音戾,草名。以戾草染,因以名。侯王制。戾色。,古蛙反,《文》曰:『紫青色也。』」茈、者均人特,而其低廉,不每直金一而已。、皆量名,解已《重甲》及《重乙篇》。 〔五〕郭沫若云:「『其周中十金』,均以『周』周人。周隔,於文亦通。『周』指人四周之,其中可包含。下『周』字亦同此解。」元材案:「郭氏以周隔,於文通,乃列分立言之耳。若在天下一以後有如《史.殖》所云:「,海一,梁,弛山之禁,是以富商大周流天下,jiāo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yù。」在里,亦如在目前矣。「 周」字在本凡十六(《蓄》一、《山》二、《山至》一、《地》一、《揆度》一、《准》一、《重甲》一、《重乙》一、《重丁》五、《重戊》一),皆作周王朝或周地,已《蓄篇》。此「周」字及下「周」字,亦指周地而言。周地包括安(西周)及洛(周)在。所「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指安之周。此「周」字似指洛之周而言。洛之周,俗喜以商。《史.殖》云:「洛,南梁楚。」又云:「周人既,而史尤甚。以百,郡所不至。洛街居在、秦、楚、之中,人事富家,相矜以久,邑不入。任此等,故史能致七千。」《.殖》亦云:「史既衰,至成哀王莽,雒叔、薛子仲,訾亦十千。」此,、秦、楚、、梁、,不於周人活之,、周隔,又何患耶?「其」字下「於」字。「其於周中十金」者,茈及在周地特重,每可直金十斤,章炳麟所「在周中十金」是也。郭太拘。 〔六〕郭嵩云:「『人知之』者,言四面望於天下,高下至也。」元材案:人,之商人。知之,知周地格殊之情也。 〔七〕何如璋云:「纂者集也。人知之高,恐茈草不,乃以染。」佩云:「,少也。」元材案:何氏以纂集是也。惟此茈字仍作染物。上言在周地直十金,是周人所重者乃而非茈草,甚明。「」即《史.殖列》「氏?求奇物,戎王」之。《集解》:「徐曰:『一作jiān。不以公正,之jiān也。』」《索》:「私也。」「空」即《.小雅》「杼柚其空」之空,也。此商人既知周,以收集染物事,故全之一空也。 〔八〕朱春云:「空市得,故以作而易之。」佩云:「周以重致綦茈。及之綦茈既空,以作直,易之人。」元材案:即《.投》「者立,一二,三既立,多」之,注:「,也。」言。此指某通行於之票而言。作即作,言抵押。cāo即《 山至篇》「常cāo三分之一」之cāo,持也,亦也,即有之意。周人以此染物既已由人收集一空,因又以票抵押,人手中全部其掌握於自己手中。朱、二氏既之之,又不知所「作cāo之」者即人所收集之染物,失之矣。 〔九〕安井衡云:「俗本『推』『准』。」王同云:「『推』乃『准』之,下文云云可。」佩云:「『有』『又』,又多以至反准其金,失之於綦茈而得之於。」郭沫若云:「 『推』疑是出售之意,如今言推也。『有(又)推』者,以四周之集中於,因多而,四周因少而,故人又之大量推。是四周因人之綦茈有所失,反而求得平衡於之jiāo易也。此番周,均以明『天下高我下』之害,人本所者,未必即因此而失,足供作者借喻之便。」元材案:王是,郭非也。周即周人,乃,「有」有之有。「准」即「以准」之意。「有准」者,由周cāo,有也。 〔一0〕元材案:「是自失綦茈而反准於」,作「是自失纂茈而反准於」。反准者,前以准,今以准。通周人以重及准之後,人遂自失其所收集之各染物,而所得者不是以准向周人收回而已。 〔一一〕元材案:「乘者乘之」上亦有「可」字,上句同。此言善者必能因其可因,乘其可乘,因天下以制天下,如周人之因人以制人,然後其乃不天下所矣。此「准」二字,《 准篇》及本篇下文之「准」,有外之不同。後者於而言,其。前者於而言,其。今人之言易平衡矣。惟又有不可不知者,本作者言易,中世重商主者完全不同。重商主於本主原始累期,故多以出物入金其主要之目。而且只有通外易,始能增加一之富。本作者於自然占治地位期,故力主以高吸收外之物,而惟恐自之物流於外,天下所泄。此思想穿於本各篇中。本文所周人不惜重以套人之纂茈,不事例中之一例而已! 桓公曰:「西水潦而民,庸〔一〕而。yù以之被〔二〕西之,之有道乎?」 管子曰:「今西之粟釜百泉,二十也〔三〕。之粟釜十泉,二也。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菽粟其籍。若此,西出三斗而其籍,出三釜而其籍。然釜十之粟〔 四〕皆於。西之民者得食,寒者得衣,本者予之,者予之新〔五〕。若此,西之相被,近之准平矣〔六〕。」 〔一〕尹注云:「庸,用也。稔而足用。」俞樾云:「案『庸』乃『康』字之。《淮南.天文篇》『十二一康』,高注云:『 康,盛也。』然康者,盛也。尹注非。」郭沫若云:「庸者也,庸工高。」元材案:郭是也。惟此工,是指工而言。由於低落,工之名工不,但工之力提高,可以多,故曰庸也。克思在其所著《雇本》一中有云:「的格仍然未,可是一切品和工品由於使用新器、年成好等等原因而降低了格。工人拿同的可以到更多的各商品。所以他的工正因工的值仍然未而提高了。」(《克思恩格斯集》第一卷第三六八──三六九)俞氏不明此理,自妄改古,失之矣。 〔二〕元材案:被字解已《山至篇》。 〔三〕尹注云:「五釜。斗二升八合曰。」王念云:「西之粟三斗三十,二斗二十,而亦二十,是二斗一也。尹注失之。」佩云:「案王非也。《周.人》、《考工》、《》『之釜』融注均曰:『釜六斗四升。』按此文釜百二十,釜十二,五釜剖之,正得斗二升八合。王氏二斗之,兼取昭二年杜注,以二斗,釜八斗。乃四釜,非五釜,本篇不同。」元材案:本豆、、釜、是按氏新制「四升豆,五豆,五釜,釜十」算,制之以「四升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者不同,已《海王篇》。尹、皆,王得之。 〔四〕王念云:「『釜十之粟』,十斗。『釜斗之粟』即承上『三斗』『三釜』而言。」俞樾云:「上云『西之粟釜百泉,之粟釜十泉』,然所『釜十之粟』者,乃一釜十泉之粟,指而而言也。西粟,。故均是籍人三十泉,而西只以粟三斗泉三十,必以粟三釜泉三十。于是西之粟所入多,而之粟皆於矣。其下曰『西之民者得食,寒者得衣』,以此故也。管子因桓公yù以之被西之,故此法。其所注意者本在一釜十泉之粟,故曰『然釜十之粟皆於』。王氏yù改『十』『斗』,全失其矣。」元材案:俞是也。 〔五〕郭沫若云:「抄本《府元》引此二句。又《揆度篇》作『食者予之,者之新』,疑是篇此。上文云:『西出三斗而其籍』,民出三斗,所予新之可言。」元材案:郭氏定民出三斗,即予新之可言,「民出三斗」之後,不一定家有。而且有,此三斗亦由借或物而。《.食志》引晁云:「急政暴虐,不,朝令而暮改,具有者半而,者取倍之息,於是有田宅鬻子以者矣。」又《.未通篇》文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田三十,而以出,粒米粱,而寡取之,年,而必求足。加之以口更繇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夫悉其所得,或假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寒遂及己也。」然予新,未始此必要明矣! 〔六〕尹注云:「君下令人三十,准以五,令西之人三斗,之人三釜,以西之人,西俱平矣。管子智用,以之一匡天下,本仁祖,成其霸。所行,因而,非常道,故篇云:『偏行而不也』。」 桓公曰:「衡〔一〕吾已得之矣。准。」 管子曰:「孟春且至,阮而不遂,谷上之水不安於藏〔二〕,室屋,垣,外田野,禾稼,故君守泉金之物,且之〔三〕。大夏,帷衣幕之奉不〔四〕,守泉布之物〔五〕,且之。大秋,甲兵求,弓弩求弦,麻之物〔六〕,且之。大冬,任甲兵〔七〕,食不,金之不足,守五金之物,且之。已守其,富商蓄不得如故。此之准。」 〔一〕元材案:衡,解已《重乙篇》。 〔二〕王引之云:「『阮』『●』,『』『鄣』,皆字之也。《立政篇》曰:『不遂於隘,鄣水不安其藏。』又曰:『通,修障防,安水藏。』『隘』『●』同,『鄣』『障』同。」 〔三〕元材案:即《淮南.真篇》「代舛」之。「物」二字文,代之物,即因新需要而去之物,科家之言新代矣。即《史.仲尼弟子列》「子好」之,《 索》引氏云:「物而之,物而之。」政府不,求不一。孟春修水利,需要金。大夏供奉帷衣幕,需要布帛。大秋修甲兵弓弩,需要麻。大冬任甲兵,需要五金。此等需要品又非人人所能即可具者,不得不向富商蓄重。而yù重,又非自己家中所有其他生活必需品出售或重利抵借不功。《揆度篇》云:「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物其五,分而去。」《重甲篇》云:「且君朝令而夕求具,有者出其,有者其衣,夫其五,三分而去。」上引《.食志》晁云:「具有者半而,亡者取倍之息。於是有田宅鬻子以者矣。」所「肆其物其五」,所「有者出其,有者其衣」,所「夫其五」,所「具有者半而」,即因供此等新需要,而去之物也。政府於此,不事先守其物而已,而且必此等物行收,以免因一急需而流入於富商蓄之手中。如此富商蓄不得乘民之弊以牟取大利,如日之所矣。故下文特之曰:「富商蓄不得如故」也。佩以「『』作『shè』」,章炳麟以「『』『豫』」,郭沫若以「」即《周.地官.司》「凡物犯禁者之」之「」,即「」者皆非。 〔四〕郭沫若云:「以下文『大秋甲兵求,弓弩求弦』例之,『 不』字是『求』之。又下『大冬任甲兵,食不,金之不足』,『不』字亦『求』。」元材案:「帷」解已《事篇》。「幕」「帷」不同。《周.天官.幕人。注》:「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帷幕皆以布之。」此四者──帷、、衣、幕,皆用品,乃女工所。《.主父偃》:「女子,不足於帷幕。」不足即不。郭失之。 〔五〕王念云:「『泉布』『帛布』布帛或曰帛布。下文『 帛布之』,即其。此承上文『帷衣幕之奉』而言,云『帛布』,不云『泉布』。帛泉字相似,又涉上文『泉金』而也。」 〔六〕博云:「『』下『守』字。」丁士涵、何如璋、陶同。 〔七〕元材案:「任」疑是「作」字之。《.燕王旦》:「旦遂招郡jiān人,,作甲兵。」《江都王非》:「 遂作兵器。」《康王寄》:「私作兵矢。」可。或曰「 任」即「」,意人cāo作,亦通。 於之,牛山之〔一〕。 管子入〔二〕於桓公曰:「天使使者君之郊,使大夫初,左右玄服,天之使者乎〔三〕!天下之曰:『神哉桓公,天使使者其郊!』不待兵,而朝者八侯。此乘天威而天下之道也。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四〕。」 〔一〕安井衡云:「古本『』作『』。」佩云:「『』『』皆『』字之。『』即也。」生云:「『 於』五字疑衍文。」元材案:、。古本「」作「」,亦不可通,有。,相也。《左昭十九年》:「大水,於之外洧。」「之」未。牛山《孟子.告子篇》。岐注云:「牛山,之南山也。」此亦作者假之。 〔二〕元材案:入,言,解已《重乙篇》。 〔三〕千里云:「『初』是『』字之。『使大夫』句。『服』下一字。」陶云:「『』『』。『初』乃『』之字,本作『』。《文》:『,玄服也。』《.五行志》:『服振振。』僖五年《左》『以均之』,服注:『黑服也。』『大夫』『左右玄服』,文而同。水族之,故必黑服以事也。『天之使者乎』上有字。」金廷桂云:「『天之使者』上『祠』字,玄服以祠也。」元材案:以上各皆是也。者,蔡邕《》云:「也。」班固《都.注》云:「皂也。音。」即《揆度篇》「卿大夫豹」之,尹注彼云:「袖之。」佩以「『初』『祈』,『使大夫祈』句,『左右玄服』句」,以「『初』作『服』」者皆失之。又案:《通志》十《器服略》一云:「秦,郊祀服用皆以玄。草,仍秦之。」然玄服,亦代之通制矣。 〔四〕元材案:「天下之曰」至「而愚者信之」,皆是著者假管子之,文法上文「四方子息之」一完全相同。又《.翟方》云:「王莽之起,乘天威。」「乘天威」亦人也。 桓公神〔一〕。 管子入桓公曰:「地重投之哉兆,有。重投之哉兆〔二〕。有星,其君必辱。有星,必有流血〔三〕。浮丘之,之所出,必服天下之仇〔四〕。今星於之分〔五〕,以令朝功臣世家〔六〕,令於中曰:『星出,寡人恐服天下之仇。有五收粟布帛文采者,皆勿敢左右〔七〕。且有大事〔八〕,以平取之。』功臣之家〔九〕、人民百姓〔一0〕皆其〔一一〕菽粟泉金〔一二〕,其物〔一三〕,以佐君之大事。此乘天而求民之道也〔一四〕。」 〔一〕安井衡云:「,也。」于省吾云:「按神不。神即崇神。、崇古字通。」元材案:,卒也。神者,祀神之事也。神言祭神完竣,不必有附。 〔二〕丁士涵云:「『哉』乃『?』字。」安井衡云:「哉、?通。《尚.康》『乃惟眚』,《夫》作『哉』。」何如璋云:「『地重』『重』『重』字疑作『』。」佩云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92 章 「『重』作『』。『有』句衍。『』涉上文『』字,『有』涉下文『有』字而衍。」郭沫若云:「『重』乃『』之假字,金文每以『童』『』。又『投』乃『疫』之字。《文》:『疫,人皆疾也。』《史.天官》:『氏天根,主疫。』此地兆疫或不,地天根之不也。」元材案:「地重」「重」,疑卜筮之事,其未。《管子.侈靡篇》有「地重人,敝而不足」之,然亦不可通。「重投之哉兆」下疑一句,「有」句互文。下文「有星」,宜下,「有星」互文。然嫌不可理解,疑可也。 〔三〕元材案:以察星宿判吉凶之根,起源甚古,而人尤盛行。《史.天官》:「天丈,()。其所之,不可事用兵。」《正》:「天者丈,,出西南方。其不三月,必有破君,伏死其辜。」《天官》又云:「三月生彗星,二丈,彗。」《正》:「天彗者一名星,本星,末彗。小者寸,或竟天。而光,假日之光,故夕指,晨西指。若日南北,皆日光而指。光芒所及。兵起。」流血,兵起而人血流也。《天官》又云:「秦始皇之,十五年,彗星四。久者八十日,者竟天。其後秦遂以兵六王,并中,外攘四夷,死人如麻。因以楚并起。三十年之,兵相藉,不可。」又云:「楚七叛逆,彗星丈。及兵起,遂伏尸流血其下。」又《淮南衡山王列》云:「先起,彗星出,丈。然尚流血千里。」《.天文志》於述上列事之後,又:「元帝初元五年四月,彗星出西北。」「 哀帝建平二年二月彗星出牛七十日。」并言事之後,皆有兵。此所言略同。星即天,即彗。 〔四〕元材案:服即《.舜典》「四罪而天下咸服」之服。疏:「天下皆服之。」仇,指人。「服天下之仇」,征服天下之仇。 〔五〕元材案:分,分野也,星宿所之域。《.地理志》云:「地,、危之分野也。」「於之分」,彗星在分野之出也。 〔六〕元材案:「世家」一,最早於《史》。其有二,一指《史》中侯王及功臣事之篇而言,《史》中有「世家」三十篇是也。一指累世仕宦之家而言,如《史.平》「 世家子弟」,《集解》:「如淳曰:『世世有秩家。』」是也。又《史.自序》云:「且余掌其官,明盛德不,功臣世家大夫之不述,先人所言,罪莫大焉。」然以「功臣世家」言,亦人通用矣。下文「功臣之家」凡三,「之」字皆「世」字之。 〔七〕王念云:「『收』『叔』,叔即菽字,下文。《重甲篇》亦云:『子大夫有五菽粟者勿敢左右。』是其。」安井衡同。元材案:此是也。「勿敢左右」,解已《山篇》。 〔八〕元材案:大事用兵。《左成十三年》:「之大事,在祀戎。」戎即兵也。 〔九〕元材案:「功臣之家」,「之」作「世」,上注。此承上文「以令功臣世家」句而言,下「人民百姓」四字承「令於中」句而言。 〔一0〕元材案:若璩《地.又》云:「『百姓』二。有指百官言者,《》『百姓』『黎民』,《.大》『百姓』『庶民』是也。有指小民言者,不必夏代,亦始自唐虞之,『百姓不,五品不』是也。又《周》富辰云:『百姓兆民』,《注》:『百姓,百官也。官有世功,受氏姓也。』」此「人民百姓」,「百姓」亦指「百官」而言。下文「百姓民」仿此。 〔一一〕元材案:「」上「五」字,上文可。 〔一二〕王念云:「『泉金』『帛布』。上文作『五菽粟布帛文采』,是其。」元材案:「泉金」二字又上文,指金及而言。此言所者除物外,尚有金也。不改字。 〔一三〕元材案:「」即《.微子篇》「人女」之,通。「其物」,所有物,之封建家也。 〔一四〕王念云:「『』『甾』,『甾』即『』字。星,天也。因星而物,故曰『此乘天而求民之道也』。」博、俞樾同。元材案:此是也。「求民」者,「」即《尚》「臣哉哉」之。《山篇》亦有「民四面皆●」之。「乘天以求民」,上文「乘天威而天下」,皆所「知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之例也。《重甲篇》有「藉於鬼神」之法,此同。 桓公曰:「大夫多并其而不出,腐朽五而不散〔一〕。」 管子曰:「以令召城〔二〕大夫而之〔三〕。」 桓公曰:「何哉?」 管子曰:「城大夫嬖被●,含〔四〕,鼓之,吹笙〔五〕,同姓不入〔六〕,伯叔父母近兄弟皆寒而不得衣,而不得食。子yù忠於寡人,能乎?故子毋寡人。其位,杜其而不出〔七〕。功臣之家〔八〕皆其藏,出其,以予其近兄弟。以未足,又收中之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得〔九〕焉。故桓公推仁立,功臣之家兄弟相戚,〔一0〕骨ròu相,民。此之〔一一〕。」 〔一〕元材案:并屏同,藏也,解已《蓄篇》。腐朽五者,久藏必致腐。《史.平》云:「京之累百,朽而不可校。太之粟相因,充溢暴露於外,腐而不可食。」腐朽即腐之。 〔二〕元材案:城地名,解已《山至篇》。 〔三〕王念云:「『之』『之』。下文『其位,杜其』,是之之事也。今作『之』者,涉上文『以令』而。」佩云:「《.》:『水加,造室而罪耳。』劭曰:『室,罪之室。』《史.爰盎》『侯徵清室』,《》作『室』。『而之』之,即罪之。不必改字。」元材案:是也。《.高》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之。」劭云:「言耐罪已上皆先也。」《景》中六年:「 三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之。」後二年:「其令二千石各修其。不事官耗者,丞相以,其罪。」《王莽》:「 敢有犯者,以名,其罪。」又云:「捕,其罪。」可「之」云者,即「其罪」之,乃、新代常制矣。 〔四〕元材案:「●」,「」之字,音隙。《五文字》:「 作●,。」《.周南》「」,朱:「精曰,曰。」「」朱本作「秫」。金廷桂云:「或本作秣,然《文》亦秣字。《策.策》:『而君有粒。』恐作『粒』。」今案:,《五音集》「音末」。《博雅》:「也。」言剩。《史.孟君》:「今君後蹈,而士不得短褐。妾粱ròu,而士不糟糠。」《平原君》:「君之後以百,婢妾被,粱ròu,而民褐衣不完,糟糠不。」意此略同。 〔五〕志忠云:「『笙』下『之』二字。《重己篇》有。』佩云:「按《己篇》云『吹之,金石之音』,此文不同,所未必是『之』字。太武。」姚永概云:「『 之音』二字。」元材案:「之」「之音」皆可通,未知孰是。 〔六〕博云:「『不入』疑作『之人』。」云:「 入,得也。《雅.》。」元材案:《重己篇》云:「天子祀於太宗,……同族者入原作人,。依王念校改。殊族者。」今此云「同姓不入」,城大夫宗族之情,在酒作,即同一族姓之人亦不得加也。氏非。 〔七〕何如璋云:「杜塞其不得出入也。《夏官.大司》『 犯令陵政杜之』,《史.商君列》『公子虔杜不出既八年矣』,同。」元材案:「其位」,取消其在朝列有之位次也。 〔八〕元材案:此「功臣之家」下文「功臣之家」,「之」字均依上文作「世」字。 〔九〕元材案:「得」二字解已《重甲篇》。 〔一0〕元材案:戚,也,解已《山至篇》。 〔一一〕佩云:「『此之』句衍。下文『惟可耳』,故曰『此之』。此句乃衍之未者。」元材案:此所之事下所之事,皆各所「」之一例。而下承此而言,其意若曰,亦惟有以此同之「」付之云。桓公已知「」之意,故但「」而行之,不再「何」之,此句之非衍文可知矣。者,尹注下云:「曰,假此以其事也。」今案:即《.司相如》「邛令恭敬」之,古曰:「,也。」安井衡所「行,而收其利,故名曰『』」是也。言。《通典》引此「」作「」,佩「作『』。,固也。言以恩固之,故曰『』」者非。又案「自城大夫」至「故子毋寡人」一段文字,皆管子教桓公「罪」城大夫之。「其位」二句,如王念氏所云「乃管子教桓公以之之事」。自此以下,仍是管子。如能以上述之及事罪之,其所生之效果,必可如此云云也。「故桓公推仁立」之「桓公」,作「公」字或「君」字看,上文「四方子息」中之「桓公」用法全同。 桓公曰:「丘之〔一〕,民多,子息,以上之急,度上之求。寡人yù,此何以洽〔二〕?」 管子曰:「惟可耳〔三〕。」 桓公曰:「。」 令左右州曰:「表〔四〕之家,皆白其而高其〔五〕。」州通之〔六〕折●曰:「君且使使者〔七〕。」桓公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以菜之用〔八〕。之家皆首稽而曰:「何以得此也?」使者曰:「君令曰:寡人之,《》曰:『悌君子,民之父母』也〔九〕。寡人有丘之。吾子假吾萌,使有以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使吾民春有以耜,夏有以芸,而上事,子之力也。是以式璧而聘子,以菜之用。故子中民之父母也。」之家皆折其券而削其〔一0〕,其藏,出其物,以振病,分其故,故中大〔一一〕。丘之也。此之〔一二〕。 〔一〕尹注云:「丘,地名。未。即葵丘。」元材案:丘解已《山篇》,此亦著者假之。 〔二〕尹注云:「者,本也。洽,通也。言百姓戎事失其本,今yù之,何以通於此也。」王念云:「『洽』『』。下文云『中大』,即其也。尹注非」。元材案:即恢生。民因供,以致破,故yù代清,恢生。 〔三〕元材案:著者於述上「此之」之後,又想及另一之例,故又此及之。此上文因述「乘天威以天下之道」,而又及另一「籍於鬼神」之法,即所「乘天甾以求民之道」者,章法同。 〔四〕尹注云:「旌,表也。」王念云:「『表』依宋本作『 旌』。故尹注云『旌,表也』。今作『表』者涉注文而。」佩云:「本文作『表』,注作『表,旌也』亦通。」元材案:是。《通典.食》十二引即作「表,旌也」。表即《山篇》「表置高」之表,解已篇。 〔五〕尹注云:「亦所以重之。」元材案:,也。白其,以白色其也。即里。高其,即里放高放大。《 .于定》云:「始定父于公,其,父老方共治之。于公曰:『少高大,令容高。』」古注云:「,里也。」 〔六〕元材案:,也。《管子.立政篇》云:「分以五,之。分以五州,州之。」又《修篇》云:「置以道之。」「州通之」者,通即向上,州旌表既,乃以其事於。《立政篇》之言「里尉以於州,州以於」矣。 〔七〕安井衡云:「『●』『篆』。折篆折也。」李哲明同。元材案:折●指官府命令。敦煌候官之令「官」(《 流沙》簿.二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寇恩事策》(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太守府之令「府」,後世之令牌。折●,取得令牌以通告之家。「君且使使者」,即通告之,不必改字。 〔八〕尹注云:「令使者石璧而,仍存之,言菜之用。」元材案:八使者,使者共八人也。考代自武帝以直至平帝,代皆有派遣使者循行天下之。武帝元狩六年有博士大等六人,昭帝始元元年有故廷尉王平等五人,宣帝元康四年有大中大夫等十二人,五四年有丞相御史椽二十四人,元帝初元元年有光大夫褒等十二人,建始四年有大夫博士等二十一人,成帝河平四年有光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其以八人同出使者至平帝始有之。《.平》:「元始四年遣大王等八人置副假分行天下俗。」五年,「大王等八人使行俗,宣明德化,同,皆封列侯。」此事又《王莽》,其五年之一次述特。原文云:「俗使者八人,言天下俗同。郡造歌功德,凡三言。莽奏定著令……崇等皆封列侯。」又《外戚恩侯表》,并八使者姓名及封。足八使者同分行天下,又同封侯,在日政治上一最重大之事件,乃王莽篡前奏曲之一在此以前有也。此文言桓公「使八使者」,平帝事正相符合。此又本文晚出之一也。 〔九〕元材案:「《》曰『悌君子,民之父母』」,是《史.文》十三年《除ròu刑》文中。 〔一0〕元材案:折券削,解已《山篇》。 〔一一〕郭沫若云:「『分其故』,『』是『』之。」元材案:分,散也。故,包括上文「藏」及「物」而言。故既散,人得受其流,故曰「中大」也。若如郭,「分散他的故」,未免不通矣。 〔一二〕元材案:此上所言,同「」,但其容有消之分。上以「罪」主,此以「表」主。著者之意,yù用罪之法,促使功臣世家自分出,振困,用表之法促使高利者自放削行,既不使家增加政支出,又能使民及解除入高利者之。在私有制社中,此所「」者然是一不可能之幻想。然亦有其史背景。《.哀》:「元始二年(公元二),郡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公、四、三公、晏曰:王莽太傅,孔光太,王舜太保,甄少傅,是四。莽兼大司,司徒,王崇司空,是三公。卿大夫、吏民百姓困乏,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民。」又《王莽》:「莽yù以名太后,白言承前孝哀、丁、傅奢侈之後,百姓未者多,太后宜且衣,膳以(『示』通)天下。莽因上,出百,田三十,付大司助民。於是公卿皆慕效焉。」又敞竦大司徒司直崇草奏,莽功德,其中亦有「又上孝哀皇帝所益封邑,入田,,倡始。於是小大和,承化。外王公列侯,幄侍御,翕然同,各竭所有,或入金,或田,以振,收不足」之。此本王莽有意作假,以取元后之信用,即安井衡所「」者。即此亦足以明本著者王莽在立上有一相通之矣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93 章 ! 桓公曰:「四郊之民,商之民富。寡人yù商之民以益四郊之民〔一〕,之奈何?」 管子曰:「以令洛〔二〕之水,通之杭之〔三〕。」 桓公曰:「。」 行令未能一,而郊之民殷然益富,商之民廓然益〔四〕。 桓公召管子而曰:「此其故何也?」 管子曰:「洛之水通之杭之,屠酤之汁肥流水〔五〕,怠擦尘扌邸财摺场Ⅳ溲嘈▲B〔八〕皆之,宜昏〔九〕。此水上之也。人蓄物而,取〔一0〕。市未央,而委舍其守列〔一一〕,投〔一二〕稻扌邸P鹿谖宄摺惨蝗痴淹栌嗡希溲嘈▲B〔一四〕,被於暮〔一五〕。故而。四郊之民,何不富哉?商之人何不乎〔一六〕?」 桓公曰:「善。」 〔一〕元材案:,削。商之利,即削商之利。此即《 重乙篇》所「吾yù正商之利而益夫之事」之意。因本文著者又有所「洛」之,故提出之。四郊之民即民也。 〔二〕佩云:「《文》:『,雨流下貌。』《山海.西山》『有yín水,其清洛洛』,郭注:『洛洛,水流下貌也。』《 子.逍》『剖之以瓢,瓠落所容』,司『瓠音』,《注》云:『瓠,布也。落,零落也。言其形平而,受水零落而不容也。』『瓠落』『洛』均,言霖潦所容之水。」元材案:洛之水,言地之水。 〔三〕王念云:「『杭』『抗』,抗古若康,杭即康。」佩云:「王非也。《.河.》、《雅.》云:『杭,渡也。』『杭之』,《孟子》言『之』。二里名。此杭亦二里名。近市,而杭本有渡,或如乾之。今以霖潦之水之,始能通舟,故百翔集於此。若如王,水溢通衢,既不能舟,又不能,其策不亦迂乎?」元材案:「杭」作「抗」,王是也。《史..索》引崔浩云:「抗,也。」即左襄二十八年「得父之木百於」之,云:「,六之道。」《雅.》云:「六之。」然抗者即立之意。故《事物名》云:「《管子》抗若雁翅。」若雁翅者,立,如雁之有翅也。氏非。 〔四〕李哲明云:「『郊』上『四』字。上下文『四郊之民』凡三,此亦有之。」郭沫若云:「『而』即『四』字之」元材案:郭是也。下文「行令未能一,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 五衢」上「而」字,可。殷然,盈之貌。廓然,解已《重乙篇》。 〔五〕元材案:屠,屠。酤一作沽,酒者也。《尸子》云「屠者割ròu,知牛之多少,沽者亦知酒之多少也」是也。汁肥流水,指中酒及宰羊所之肥汁流入於水中。 〔六〕佩云:「案『怠划鳌骇浮弧!牛B》『 ,浮唬骸核气B●而大,白文,如,今江呼蚊母。俗此常吐蚊,因以名云。』」元材案:此是也。讣唇裰媚给B,大如,灰白色,及背腹部有黑斑,尾黑褐色。夏日居於黑江等,冬赴地。伏森林,夕翔河。食蚊虻羽。嘴小深裂,之成大口,食蚊算,故益。唐《史》:「江有蚊母,亦吐蚊。夏夜,吐蚊於草。」即此也。 〔七〕丁士涵云:「『巨』、『渠』假字。『雄』『庸』。《 上林》有『庸渠』,水也。《文》:『●,●。』」于省吾云:「丁『巨、渠假字』是也,以『巨雄』『庸渠』殊。『雄』乃『雒』之。《.古今人表》『雒陶』,《尸子》作『雄陶』,是其。『巨雒』即『渠略』。《.蜉蝣.》:『蜉蝣,渠略也。』雒、略各。《雅.》『蜉蝣,渠略』,《文》:『略或作●。』《文》『●,巨●也。一曰蜉蝣,朝生暮死者。』《方言》十一『蜉蝣,秦之之●。』然巨雄即渠略矣。」元材案:丁非,于亦不合。下文云:「投fù扌邸!谷S渠略,如何投之?投之又有何用?仍作「巨雄」。巨雄者,大也,指付浴Ec下文「翡燕小」互文。 〔八〕元材案:翡即翡翠,禽。亦名赤。形似狗,九寸,之上面呈赤褐色,臀部中央上尾有白色一,又以青色斑。巢於山中洞,捕食昆。人最喜捕之。《.通有篇》文指摘俗云:「今世俗而於yín靡,女於微,工技巧。雕素而尚怪,山石而求金,深而求珠。陷求犀象,求翡翠。求貉之物以眩中,徙邛之致之海。jiāo里之,日功,益於用。」翡翠小,不如钢螅试弧感▲B」也。 〔九〕元材案:昏即日落酒之意。 〔一0〕博云:「『,取』,者速售,者速取也。」 〔一一〕元材案:央者,半也。市未央,尚未完成其半也。委,也。舍,去也。委舍去之。《孟子.公丑篇》:「委而去之。」《後.光武》李注:「委守,其所守也。」即其矣。列即《.食志》「商大者倍息,小者坐列」之列,古注云:「列者若今市中物行也。」守列即坐列,今日之言「站」矣。 〔一二〕佩云:「《文》:『投,也。』《.望之.注》:『shè之言投shè也。』以矢石之,皆可曰投。《》『投』,《左氏》『石以投人』,皆是。」 〔一三〕尹桐云:「年二十曰新冠。五尺五尺之童。」 〔一四〕志忠云:「『』乃『』字。」云:「『』作『者』,因『者』『』,『』。」元材案:氏非是。者,安井衡云:「新冠少年,五尺童子皆其父兄,丸小於水上,以及昏暮」是也。 〔一五〕安井衡云:「被,及也。」 〔一六〕博云:「『』二字衍。」王念云:「『』作『』,言四郊之民多物,所以致富也。」陶云:「 原文作『而』。此上文商之人『而』事正相因。三字文不完。」元材案:三皆可通。此於之,水通之,使市中屠酤所肥汁流入水中,百翔集,人多,商少年童子,相以shè,而委其用而之物於守列而不。及至天色既暮,有售,迅速收而已,故四郊民得以收。如此,民自富,商自矣。此事在今日之,未免幼稚可笑,然亦以代社之情背景者,初非毫根之也。考丸,遨山上,不正,在代一。其事起于之。《策.楚策》:「左,右丸。」《子》:「以侯之珠千仞之雀,所用者重,所要者。」《氏春秋.生篇》亦有此言。及於代,其益。焦氏《易林》:「公子王,把丸。」《西京》:「嫣好,以金丸,所失者日有十。安之曰:『苦寒,逐金丸。』」又云:「安五陵人以柘木,真珠丸,以雀。」下至,仍未有已。王符《夫.侈靡篇》云:「丁夫不扶犁,而丸,?手上山遨。」又《北堂》一百二十四引《.》曰:「三皆好。一大老旁身曰:『噫嘻哉!』」其中尤以嫣五陵人最可注意。嫣乃武帝臣,至乃以金丸。五陵人以金珠丸。日社人士崇尚此之狂,可想。本篇及《重戊篇》均以此事言。後者以「沐涂之枝」直接禁止之,此之以水致而示提倡者用意不相同,然禁止或提倡,概皆社生活之反映。此如在日代之,番之盛行,而治者亦有禁止,有放。若在地各省,本不知番何事,治者自禁止放之需要,其理甚明也。 桓公曰:「五衢之民衰然〔一〕多衣弊而穿。寡人yù使帛布之,之有道乎?」 管子曰:「以令沐途旁之枝,使尺寸之〔二〕。」 桓公曰:「。」 行令未能一,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三〕。 桓公召管子而曰:「此其何故也〔四〕?」 管子曰:「途旁之未沐之,五衢之民男女相好〔五〕,往之市者市相睹〔六〕下,日不。男女〔七〕,扶推,相睹下,笑超距〔八〕,日不。父兄相睹下,玄〔九〕,日不。是以田不〔一0〕,五不播,桑麻不,?不治〔一一〕。〔一二〕一家而三不〔一三〕,帛布之安得不?」 桓公曰:「善。」 〔一〕元材案:五衢,解已《巨()》乘篇》。「衰」即《 史.平》「衰耗而不」之衰。衰然,衰耗之貌,言困也。 〔二〕震云:「沐,去枝也。沐途旁之枝以息,人皆本而以富。」安井衡云:「沐洗也。枝在上,在上,故不言洗而言沐。」元材案:《.檀弓》「沐」,注:「沐,治也。」此云沐者,亦修治而去其枝也。通,木景也。《荀子。篇》:「成而息焉」是也。 〔三〕元材案:完,《文》:「全也。」「完」「穿」文。 〔四〕王念云:「『此其何故也』作『此其故何也』。下文同。」 〔五〕元材案:男女相好,即男女相。今人之言互相矣。 〔六〕元材案:《文》:「睹,也。」「睹」「相睹」皆人通用。《》「睹」字凡十七。又《世篇》大夫云:「 宋元、楚司子反之相睹也,符契合,有以相信也。」即相、相晤之意。州人之言「相睇」矣。 〔七〕元材案:即丁,解已《揆度篇》。 〔八〕元材案:笑。超距,《史.廉》「方投石超距」,《索》:「超距,跳也。」此指男女舞蹈互相而言。今西南各兄弟民族中尚存此俗。 〔九〕文虎云:「『玄』『互』字之。往往相。」姚永概云:「管子安得有『玄』?『玄』作『立』。」元材案:玄即《老子》「玄之又玄,妙之」之玄,理之微妙者也。言不切。雄《解嘲》所作「大玄五千文,支扶疏,十言。深者入泉,高者出天,大者含元,者入」者是也。、姚二氏皆非。 〔一0〕陶云:「『田』下有『草』字。『田草不』下『 五不播』等句句法一律。《蓄篇》云:『耕田草,上得其矣。』《重甲篇》云:『本趣耕,草立而止。』皆其。」 〔一一〕元材案:「?」,《》:「即『』之俗字。」承桑言,承麻言。 〔一二〕丁士涵云:「『』乃『瞰』之借字。《雅》:『瞰,也。』《孟子.篇.注》曰:『瞰,也。』《音》:『或作瞰,同。』《文》作『』,云『望也』。《集》有『●』字,云『瞰同,也』。」佩云:「『』作『』,字之也。《文》:『,望也。』或作『瞰』,注《孟子》:『瞰,也。』《集》作『●』。」元材案:即●字之借,不必改字。 〔一三〕元材案:此文《重戊篇》亦有之。其意,似皆是取《史.殖》「管子亦有三」之而附之,所三究何所指、者不一。然若果如著者所言,以「三」即上文所述之「其三不」,孔子所「焉得」者有何?惟所述「三不」之事,亦代本有此俗,上之「丸遨山上」者相同。然依修剪道旁枝,破自然景,促使所「三不」之人皆而事生,此影「半夜叫」中周扒皮所用,殆全相似。作者人民之取,真可所不至其矣。 桓公曰:「,寡人恐五之於侯。寡人yù百姓民〔 一〕藏之,此有道乎?」 管子曰:「今者夷吾市,有新成京者〔二〕二家。君式璧而聘之〔三〕。」 桓公曰:「。」 行令半,民之,舍其作〔四〕而京以藏菽粟五者半。 桓公管子曰:「此其何故也?」 管子曰:「成京者二家,君式璧而聘之,名於中,中莫不。是民上功名〔五〕於百姓也,功立而名成,下其京,上以上君,壹而名俱在也〔六〕。民何也〔七〕?」 〔一〕元材案:「百姓民」解已上。 〔二〕尹注云:「大曰京。」元材案:「」字解已《重甲篇》。「京」即《史.公》「建家京下之石」之京,《集解》引徐曰:「京者,之也。」京文,乃人常用。《 .孝篇》文云:「京而以,非孝也。」《急就篇》云:「井灶京。」惟《》「京」「」,俞樾已言之。 〔三〕元材案:「式璧而聘」一,解已《重甲篇》。 〔四〕元材案:「作」一,人常用。《史.平》云:「,接秦之弊,丈夫旅,老弱,作而。」《.散不足篇》云:「作怠。」《水旱篇》云:「不作。」《.洫志》云:「民常於救水,半失作。」又《 望之》云:「今有西之民,民失作。」皆指本或而言。 〔五〕丁士涵云:「『』疑『垂』字。」元材案:成京以藏,乃人民自己之事,非有功於家,而政府之,使之名於百姓,故曰「功名」也。丁非。 〔六〕佩云:「『功立而名成』,『上君』,皆注文入者。『上以』,『上』亦字。上功而名,下其京以,故曰『名俱在』。」元材案:「上功名於百姓也,功立而名成」二句,「下其京,上以上君」二句,互文。前二句於名,後二句於。「壹」者,指成京以藏而言。文甚明,何必多所臆改?失之。 〔七〕戴望云:「『民何也』作『民何不也』。『不』字。」何如璋云:「民之者不此而何乎?反言以其必也。」元材案:以何是。《.篇》云:「禁之法立而jiān息,jiān息民不期於妄得,而各其,不反本,何?」句法此略同。不必加字。 桓公管子曰:「王之守始〔一〕,可得乎?」 管子曰:「正月之朝〔二〕,始也。日至百日,黍秫之始也。〔三〕九月,平之始也〔四〕。」 〔一〕博云:「『王』作『五』。」元材案:王即帝王之政策,解已《准篇》。「王之守始」,即「王守始」之意,解已《乘篇》。非。 〔二〕元材案:朝,旦也。《洪范五行》云:「平旦至食日之朝。上旬月之朝。自正月至四月之朝。」此言「正月之朝」,正月上旬也。《巨()乘篇》云:「百之夫;子之率二十七日子之春事。」《山篇》云:「春十日不害事。」《 重甲篇》云:「春日耜。」皆指而言。故曰「正月之朝,始也」。 〔三〕元材案:日至冬至。黍秫即黍稷。《巨()乘篇》云:「日至六十日而,七十日而,而稷。百日不稷。故春事二十五日之耳也。」此所言「日至百日黍秫之始」正同。 〔四〕何如璋云:「『平』作『牟』,以形近而。」佩、李哲明同。元材案:牟通。《孟子.告子篇》云:「今夫,播而之。」注:「,大也。」之播,多在秋收之後,故曰「九月,之始也」。《重乙篇》云:「以令使九月。」此正合。又案:此文大意,以上三始,乃民始生之,亦即青不接之。政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94 章 府於此,事先守之以,使民所需要之耒耜械器食,皆取於政府,以免富商蓄所乘,民事,而失利矣。《揆度篇》云:「其在者守之春秋。」此同。 管子於桓公曰:「敢方于〔一〕何里?」 桓公曰:「方五百里。」 管子曰:「壅城之地〔二〕,其於三分之一,非之所生也。●、夏,其於四分之一也〔三〕。朝夕外之,所地者五分之一,非之所生也〔四〕。然吾非食之主〔五〕耶?」 桓公遽然〔六〕起曰:「然之奈何?」 管子曰:「之以言,〔七〕之以,可以基〔八〕。且君籍而,人cāo趣。君籍而,人cāo固〔九〕。君言cāo〔一0〕,左右之流君因之〔一一〕。」 「物之始吾已之矣。物之吾已之矣。物之吾已之矣。」〔一二〕 管子曰:「城之,也。城之,也〔一三〕。三君二重臣定社稷者,吾此皆以狐突之地封者也。故山地者山也,水地者也,薪之所生者斥也〔一四〕。」 公曰:「食之主及吾地〔一五〕亦有道乎?」 管子曰:「守其三原〔一六〕。」 公曰:「何三原?」 管子曰:「君守布籍於麻,十倍其,布五十倍其,此也〔一七〕。君以籍籍於糸。未系,籍系,再十倍其。如此,云五之籍〔一八〕。是故籍於布之系,籍於之山,籍於六畜之〔一九〕。籍於物之始而善御以言〔二0〕。」 公曰:「善。」 管子曰:「以一籍臣右守布而右麻籍四十倍其,衍布五十倍其〔二一〕。公以重布侯,如此而有二十之故〔二二〕。是故於制畜者物於四之〔二三〕。善者守其之〔二四〕,之以高下,注之以徐疾〔二五〕,一可以百〔二六〕。未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二七〕,有始〔二八〕。此守物而御天下也。」 公曰:「然可以有乎?可以富乎〔二九〕?」 管子曰:「物之生未有刑,而王霸立其功焉〔三0〕。是故以人求人,人重矣。以求物,物重矣〔三一〕。」 公曰:「此若言何也?」 管子曰:「而一,而十有百〔三二〕。然吾以徐疾御之,若左之授右,若右之授左,是以外不,身咎。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始,四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三三〕。源泉有竭,鬼神有歇。守物之始,身不竭〔三四〕。此源究〔三五〕。」 〔一〕博云:「『于』字衍。」丁士涵云:「『于』即『方』字之而衍者。」于省吾云:「案丁非是。『于』作『宇』,『方于』即『方宇』。《左氏昭四年》『失其守宇』,注:『四方曰宇』是也。」郭沫若云:「『方于』『方』。《易.卦》『坤大』,《淮南.原道》『以地』,宋玉《大言》『方地,天』。《史.三王世家》『御史奏地』,《索》:『天地有覆之德,故天,地。』天地方,故地即『方』。重篇乃人所作,特言『方于』,以示其高古耳。」元材案:于是也。惟「方于」二字互倒。孔《正》:「于屋宇,于四垂宇。」此桓公是之宇共方多少里,故下文答云「方五百里」,不再以「方于」二字言,可。 〔二〕元材案:指平。雍即《周.秋官.司寇》「雍氏」之雍,《注》:「防止水者也。」《文》:「雍,於勇反。」《 史.秦》燕王曰:「吾有清河可以固,城防足以塞。」《集解》徐曰:「北有防。又有城,至海。」《正》:「城西在州平界。」《水.水注》云:「水自邑,又北平城西。」京相曰:「平地,在北故城西南十里。南有城,至海,西至。河道所由名防,去平三里。侯防,即此也。」然雍城,即指平之防沿河而泰山所之城防而言。《泰山》「 太山西有城,河,太山一千里至琅邪入海。」所土地甚多,故曰「其於三分之一」也。 〔三〕洪楫云:「《山至篇》:『夏以北至於海,禽牛羊之地也。』此『●』字本『海』二字并作一字。」王念云:「洪是也。俗『』字作『?』,因而『●』。加『?』『●』矣。」丁士涵云:「『四分之一也』,『也』字上亦有『非之所生』五字,上下文一例。」元材案:皆是。夏,解已《山篇》。 〔四〕安井衡云:「『朝夕』『潮汐』。『外之』,其外也。」元材案:此是也。即《楚》「霓旌之翳」之,遮之意。除雍城地三分之一,海夏地四分之一外,此包其外之潮汐所遮者又居地五分之一也。此三地者皆不能生五。下文所「山地者山,水地者,薪之所生者斥也」,即承此而言。 〔五〕俞樾云:「『吾』字乃『君』字之。管子桓公食之主,故桓公遽然起曰『然之奈何』也。」戴望同。 〔六〕元材案:遽然,惶之貌。 〔七〕元材案:即《.邶.谷》「有有」之,《注》:「,怒也。」言指令言,之以,即《重甲篇》「朝令一怒」之意。何如璋「作●」,李哲明「」,一多「yín之」,郭沫若「乃字之」者皆非。 〔八〕元材案:基者,立之基也。《管子.四篇》云:「 惟人知四。不知四,乃失之基。」《左昭十三年》:「仲尼子於是行也,足以基矣。」《.非鞅篇》文云:「善者建周而不疲(拔),善基者致高而不蹶。伊尹以舜之道殷基,子位,百代不。商鞅以重刑峭法秦基,故二世而。」又《重篇》文云:「者之基也。」此同。 〔九〕元材案:「而」即。《荀子.王霸篇》云:「若夫一相以兼率之,使臣下百吏莫不宿道向方而。」注云:「臣下皆以宿道向方,不敢也。」是也。此言「籍而」、「籍而」者,以,也。趣,家旨趣,言家。《史.酷吏》:「上曰:『吾所,人先知之,益居其物。是有以吾告之者。』」所「吾所」,所「吾」,即「趣」之也。「人先知之,益居其物」,「人cāo趣」之也。人指地主言。固解已《山篇》。此政府如以籍取五,人民之者亦所有之或物以地主行jiāo易,如此而物,而人民之司命,家之根本,乃全地主所把持,而政府有事焉。所「人cāo固」,即此意也。 〔一0〕王引之云:「『cāo』作『』,『』即『言』,古人自有耳。《重甲篇》云:『言,民可得而。』是其。」郭沫若云:「『cāo』,『藻』字之。因藻或作,故cāo。《重甲篇》之『言』,又由『cāo』『』耳。王氏『』而改『cāo』,得其反。」元材案:cāo可以互用,亦「制上下之用」、「利上下之用」,「利」「制」互用;「用於其重」、「各用於其重」、「度用於其重」,「」「各」「度」互用,乃本各篇常之例。何必彼改此耶?言cāo,即施令之意,解已《揆度篇》。 〔一一〕元材案:「左右之流君因之」者,即《山篇》所「 置四限,高下令之徐疾,屏物,守之以」及《揆度篇》「守四方之高下」之意。如能籍於令,而不求於人,左右四方皆在政府掌握之中,所逃於天地之也。《山至篇》所「守重流」,亦即此意。 〔一二〕尹桐云:「此均桓公。」元材案:尹是也。其上有「桓公曰」三字。者,知也,三者吾皆已知之也。下文「管子曰」云云,乃再答桓公之。管子之意,以不但地非之所生者太多,故食之君,不可不注意之,尚有「削壤」之事亦一大。如此前後文方可一。若如今本,下文「管子曰」三字重出矣。 〔一三〕元材案:城即城,解已上。城西,在其南,在其北,故曰城之,城之也。《史.殖》云:「泰山之,其。」此正同。因城在泰山北,山南曰,山北曰,故曰云云也。 〔一四〕汝云:「此作『三君二』句,『重臣定社稷者吾』句。『吾』『五』。」佩云:「『三君二重臣』,三曹沫三,君子般公,二重臣叔牙、父。『定社稷者吾』使高子南之甲立僖公而城。」元材案:此句有,不可解。「孤突」宋本作「狐突」。《木》云:「海之,突孤。」所孤突之地者乃孤立突出之地,如之突孤於海面者然。《.地篇》所「斗辟之」者是也。仍以作「孤突」合。此毗,不生事,人三於,但亦折兵,果割地以和,如《左》所云「人我汶之田」者,是直吾以地封之人等也。如此,每有,以吾地封之人,所存者仍只是原有雍城等非五之所生之地,非所「山地者山,水地者,薪之所生者斥」耶?又案此所上文不是一事。上文以地「非之所生」者太多,故以「食之君」主。此以壤削主,故下文桓公即以「食之主及吾地亦有道乎」合提出也。 〔一五〕丁士涵云:「『及』乃『反』字。」元材案:此分承上文二事而言,故曰「食之主及吾地」。丁失之。 〔一六〕元材案:「原」即《史.殖》「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原大,原小,上富,下富家」之原。原者源也,亦始也。三原者指下文「」、「山」、「」三者而言。 〔一七〕元材案:「十倍其」上「麻」字。政府如yù守布疋,必先守麻作起。守麻之初,假其十倍,麻成布之後可得五十倍之利。「此也」者,即「此乃一定之理」之意。 〔一八〕元材案:即物,解已《巨()乘篇》。系作糸。《文》:「糸,也。」「云五之籍」,云:「『 云』疑作『去』。」其是也。此依守布籍麻之例,政府守物,亦必先守作起。若能更早在未成之前即始行,如《重甲篇》所「取君之游而邑里布之,春桑且至,以其口食曲之」者,「之籍去分而」,及其成物,亦不得再十倍之利。布物之利既皆提高,政府之收入,已足一切用之支,五之籍,便保留之必要,所「不加而用」,然非五之所生,亦非致命之矣。 〔一九〕元材案:通遂,郊外地也。《.》「有序」,《 注》:「遂。《周》『二千五百家遂』。遂在郊之外。」此言yù籍於布(包括物在,下同),先其(包括麻在,下同);yù籍於,先之於山;yù籍於六畜,先之於。布之所出,山桑之所出。籍,可以去五之籍,故又相於之所出。六畜之所出。此如《揆度篇》所「人君cāo本,民不得cāo末。人君cāo始,民不得cāo卒」。下文所「物之生未有形,而王霸立其功」者,此之也。 〔二0〕元材案:言,令也。善御以言,即《重甲篇》「其令」之意。其令,事至而不妄。事至而不妄,可以立天下王矣。 〔二一〕丁士涵云:「『以一籍五』云云,『以一籍五』句,『臣』乃『五』字。『君守布』句,『右』乃『君』字。上文云『君守布』,是其。『而后籍麻』句。『麻十倍其』句。『布五十倍其』句。今本『籍麻』二字乙,又『麻』字,衍『 四』字。『』字宋本作『衍』,『衍』字校孱入。上文云:『 君守布籍於麻,麻十倍其,布五十倍其。』是其。」元材案:如丁氏,「君守布,而后籍麻」,是守布在先,籍麻反在後矣,上文「君守布籍於麻」之程序不合。言之,即「守其三原」之原不合。「以一籍五」,文亦不乎?此句有,仍以疑宜。 〔二二〕丁士涵云:「『如此而有二十之故』,朱本『二十』作『 也』,『廿』字。『故』乃『』之。」汝云:「『二十之故』,言之日加二十倍也。」元材案:丁非,是也。以重布侯者,以重五十倍之布,去所侯物之。《重甲篇》所「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纂,一得粟百于桀之」者也。「故」「古」字通,《.西域》古注「故也」是也。所得利,二十倍於之有收入也。《.食志》董仲舒云:「力役二十倍於古,田租口之利二十倍於古。」文法此同。 〔二三〕元材案:「是故於』云云共十八字,必有,不可解。 〔二四〕元材案:「守」,解已《地篇》。 〔二五〕王念云:「『』若『』。」安井衡同。元材案:《.力耕篇》大夫曰:「故善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我重。以末易其本,以其。」即「之以高下」之。之以高下,言「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也。注即《.洫志》「注填之水溉舄之地」之注,古注云:「注,引也。」《 重乙篇》即作「引之以徐疾」。 〔二六〕王念云:「『一可以百』,作『一可以十,十可以百』。《山篇》云:『徐疾之,重之,一可以十,十可以百。』是其。」何如璋云:「一可百,言重相因,而究其也。《山》:『一可十,十可百。』一者之始,十者之,百者之重。言一及百,十在其中,殆省文也。」元材案:各篇所用字,多不相同,不必《山篇》相比。王太拘。 〔二七〕元材案:「使用若河海」,即《重甲篇》「用若挹於河海」之意,言取之不,用之不竭。言其利之大也。 〔二八〕元材案:「有始」,「有」「又」同,解已《重乙篇》。 〔二九〕元材案:此就上「一可百」,更推一言之。 〔三0〕戴望云:「朱本『刑』作『形』。」何如璋云:「『刑』如『形』。物之生,其形未著,乃物之原也。能守其原,王霸之功立焉。」汝云:「『刑』『形』。」江瀚云:「『刑』『 形』同。」尹桐云:「『刑』,法也。」郭沫若云:「家均在『 刑』字上咀嚼,似於原未得其解。《重篇》所言乃事。『物之生』者物之生或物之。『生』乃『治生』之生,非生死之生。《史.殖》引白圭曰:『吾治生,生下本有字,《》。伊尹尚之,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故智不足,勇不足以,仁不足以取予,不能有守,yù吾,不告也。』又言『天下言治生者祖白圭』。知此,可知『物之生未有刑』之解。刑型,言治生之道通,本定型。定型,能通者能掌握之,故曰『而王霸立其功焉』。『伊尹尚之,用兵,商鞅行法』,用於治生富商蓄;用於治『王霸』。小大不同,其一。」元材案:何是也。此言物之初生,尚形象,正王霸立功之。如上文守布籍麻,籍糸,麻尚未形成布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95 章 ,而糸亦尚未形成也。《山篇》云:「布於未形,其已成。」《山篇》亦云:「於未形,而守事已成。」此同。郭失之。 〔三一〕郭沫若云:「上『人』字『仁』,下句『』字文。人物生之要素,故求之以仁,而重之。」元材案:此非是。以人求人人重者,直接籍求於人,可不可之在人手中,是人反主,而政府乃客矣。《山至篇》所「天子以客行令以出,故失其」者也。即《山篇》「守其」、《山篇》「以行」及《揆度篇》「人君以制之」之,此指重之而言。即用重之以籍求之於物,可有,可富,物之利百倍於上,人不yù,而亦以避之矣。 〔三二〕郭沫若云:「『而一』就求人言,如一,利不可量。『』者如《山篇》北郭之名『』之。『而十』就求物言,生繁,多方也。」元材案:此亦非。一,一也,即「高下不」之意。言物以化宜,若一致,皆高下之分,利可,故曰「而一」也。反之,若物,各地不同,甚至於有十倍之差,可以中得百倍之利。此於上文所西相被之例,即可知之,故曰「而十有百」也。 〔三三〕博云:「,屈也。」何如璋云:「『』作『倦』,『外不倦』,是能通其也。」佩同。郭沫若云:「得之。『外不』,即外均,不破字。」元材案:《玉篇》:「,不伸也。」此言善者,最重要之措施,即在能以令之徐疾,物行cāo,使其一高一下,不得常固。然後之,即之,所yù,若取之左右逢其源,外皆可舒展自如,永束手束之患矣。此王霸之君之所以必求之於物之始,四之高下,令之徐疾,而不求於人也。《蓄篇》云:「故不求於民而籍於令也。」此同。 〔三四〕王念云:「『身』上有『』字。上文『身咎』,即其。」云:「『始』二字互倒。『守物之始,身不竭』,四字句。」元材案:篇首本言「王之守始」,此以「守物之始」作,正合首尾相章法。以王是。此言源泉、鬼神亦各有竭歇止之,惟能守物之始,可以生生不已,天地同其久。《山至篇》所「有始,四起。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塞,之以重,行之以仁,故天壤同」者,凡皆力所重之所利益之,非其他常事物所可比而已。 〔三五〕元材案:源,根源。究,究竟。源究即《易.》「原始要」之意,《疏》:「言《易》之原其事之初始。《乾初九》『勿用』,是原始也。又要其事之末。若《上九》『亢有悔』,是要也。」原始要,即「求之始」之矣。 管子重十七──重戊 元材案:本篇亦,《揆度》及《重甲》、《乙》、《丁》等篇相同。惟本篇言古史不《揆度》及《准》所言大,而且《管子.封篇》及其他古籍所言亦不一致。《封篇》言伏羲、神、炎帝、帝,而不及燧人。《俗通》引《 含文嘉》列燧人於神之前,《尚大》列燧人於伏羲之前。《疏》引《六》及《易.注》亦均以燧人在伏羲之前。《 白虎通》言三皇有。一:「三皇者何也?伏羲、神、燧人也。」又一:「或曰伏羲、神、祝融也。」本篇所言三皇,《白虎通》第一正合。此是西晚出之,故本篇著者《 白虎通》皆得用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七段。第一段三皇五帝各有其重之策,今以弱。第三段其三不,《丁篇》重,是一事,不一定有抄。其二、四、五、六、七等五段,皆是用所重之以征服之之具例。 桓公於管子曰:「重安施〔一〕?」 管子曰:「自理〔二〕以,未有不以重而能成其王者也。」 公曰:「何?」 管子曰:「作〔三〕,造六?〔四〕以迎,作九九之〔五〕以合天道,而天下化之。神作,五淇山之〔六〕,九州之民乃知食,而天下化之。帝作〔七〕,燧生火,以熟臊〔八〕,民食之,●之病〔九〕,而天下化之。帝之王,童山竭〔一0〕。有虞之王,曾,群害以民利〔一一〕,封土社,置木〔一二〕,始民知也〔一三〕。是其〔一四〕,民不服〔一五〕,而天下化之。夏人之王,外二十?,〔一六〕十七湛〔一七〕,疏三江,五湖,道四〔一八〕之水,以商九州之高〔一九〕,以治九〔二0〕,民乃知城郭室屋之,而天下化之。殷人之王,立帛牢〔二一〕,服牛以民利,而天下化之。周人之王,循六●〔二二〕,合,而天下化之。」 公曰:「然世之王者何行而可?」 管子曰:「用而勿俱也〔二三〕。」 公曰:「何?」 管子曰:「帝王之道〔二四〕矣,不可加也。公其行而已矣。」 公曰:「其行奈何?」 管子曰:「天子幼弱,侯亢,聘享不上。公其弱,率侯以起周室之祀〔二五〕。」 公曰:「善。」 〔一〕元材案:安,何也。施,施行。下文云:「然世之王者何行而可?」「安施」即「何行」也。 〔二〕元材案:理在下。《.重篇》御史云:「 夫理之道,除豪,然後百姓均平,各安其宇。」理即治。即伏羲。 〔三〕元材案:作即《易.》「包氏,神氏作」之作,起也。下同。 〔四〕洪楫云:「『?』作『●』。『●』,古文『法』字。」述祖云:「『?』作『●』,古『法』字,亦通『政』。《大戴.盛德篇》有『六政』,疑即『六●』。」俞正燮云:「下有『 九九之』,『?』,『』字也。」何如璋云:「按八卦始於。六?者六,即雨晦明也,故云『以迎』。造者作推之器以之。《子?逍》『乘天地之正而御六之』,即此也。法日月而作《易》,天象以造,演九九以作,天道明焉,人文焉。」佩云:「明十行注本此『六?』作『 大』,『大』乃『八卦』二字之。周『循六●』,乃『六爻』之。」元材案:此二字有,各家解者甚多,然皆猜之,不可信。仍以疑是。 〔五〕元材案:九九,算法名。《.梅福》云:「臣桓之,有以九九者。桓公不逆,yù以致大也。」古注云:「九九算,若今九章五曹之。」 〔六〕元材案:淇山,未。《路史.炎帝.注》引此,「」作「」,『』下有『於』字。 〔七〕佩云:「『帝作』作『燧人作』,涉下『帝之王』而。句容立《白虎通疏》亦以管遂人帝。」元材案:是也。《路史後》三注引此文曰:「此正言炎燧改火事,字帝。下乃言『帝之王,童山竭』云云,可。」 〔八〕元材案:臊,《荀子.富篇》:「然後菜百疏以量。」注云:「,辛菜也。」又《哀公篇》:「志不在於食。」注云:「,薤之也。」《文》:「臊,豕膏臭也。」《正》:「大膏也。」又凡ròu之腥者皆曰臊。《史.世家》:「犯ròu腥臊何足食?」此兼蔬菜及ròu食二者而言。《路史》引作「 腥臊」者非。 〔九〕星衍云:「《北堂》一百四十二、《太平御》七十九引,『●』作『●』。《集》:『胃,古文作●。』」戴望云:「《路史.注》引作『腥●之疾』。」佩云:「『●』作『胃』。《文》:『,草木多益。』引申之,凡物之多益皆曰。《文》曰:『滋,益也。』『』,『滋』省,典『滋』多作『』。《氏春秋.重己篇》:『味珍胃充,胃充中太鞔,中太鞔而不。以此生不得也。』『胃充』,即此『胃之疾』也。」一多云:「『』『』,字之也。《雅.》:『胃之。』《篇》引《通俗文》:『有角曰,角曰肚。一曰胃之厚ròu。』《字》:『,肚也。』《象名》:『,胃厚。』胃之病,即胃疾耳。」元材案:「?」作「 」。?二字出而不同。《文.部》云:「?,草木多益也。,省。」《玄部》云:「,黑也。二玄。《春秋》曰:『何故使吾水。』」朱《通定》以「?」部,以「」坤部,二字不得假借。此字乃黑之「」,非草木多益之「?」。引《春秋》,《左襄八年》,本亦作「?」,孔本加水旁作「滋」。然杜解云:「滋,也。」《玉篇?玄部》云:「,也,黑也。」明文本作「」,引必不。《管子?禁藏篇》云:「所以去?dú也。」「?」亦「」之。黑,又,「dú」相,故「dú」二字文。尹注「滋之dú」,以「」「」矣。然所「●之病」,乃指食物中dú而言甚明。以上各皆失之。 〔一0〕元材案:《揆度篇》及《准篇》均言「帝之王逃其爪牙」,又《准篇》言「有虞之王枯童山」,此以「童山竭」之帝者不同。 〔一一〕元材案:《揆度篇》以「山林,破增,焚沛,逐禽,以益人」帝事,《准篇》以「增,焚沛,不益民之利」夏后事,此以「曾,群害以民利」有虞事者亦皆不同。曾即增,解已《揆度篇》。 〔一二〕元材案:社,土地神主也。《白虎通》云:「人非土不立。封土立社,示有土也。」,里,解已《重丁篇》。 〔一三〕汝云:「『始民知也』,『始民』互倒。」 〔一四〕元材案:「是其」,「其」「之」也。 〔一五〕汝云:「『民不服』,『』『』。」元材案:,怨恨。,凶。不必改字。 〔一六〕元材案:外即《孟子?滕文公篇》「禹八年於外」之外。,也。?,《偶》云:「同。《文》『,水也。』」 〔一七〕博云:『』作『渫』,通也。」何如璋云:「『 』作『渫』。《荀子?成相》:『北九河,通十二渚,疏三江。』《?攻》:『若燕、秦、、山居,能五湖九江越十七而有哉。』『湛』或是『』之,又疑『渚』之。」章炳麟云:「『』借『渫』。《易井?九三》『井渫』,向注:『浚治去泥也。』『湛』者,《文?注》引《篇》云:『 湛,水不流也。』」元材案:章氏是也。《氏春秋?慎人篇》云:「禹周於天下以求者,事利黔首,水潦山之湛壅塞可通者禹之。」又《文?海》「百川渫」注引《周》云:「禹渫十七川,大利天下。」然渫十七湛者,禹除去其湛壅塞者而通之,凡十有七也。 〔一八〕佩云:「『四』作『四』。」元材案:即《子?秋水篇》「流之大」之,司彪云:「,通也。」今州曰某某。道四之水,四通之水而入之於河海也。 〔一九〕戴望云:「朱本『商』作『』。,『商』作『 奠』,皆字之。」俞樾云:「『商』『障』。古音商章近。《尚?誓篇》『我商女』,《文》曰『商,徐邈音章』是也。障章,故得以商之。《氏春秋?勿躬篇》『臣不如弦章』,《非子?外》作『弦商』。然以商障,以商章矣。」佩云:「《文》:『商,外知也。』《雅?》:『商,度也。』商度九州之高以其就下之xìng。朱本作,非。」郭沫若云:「依古本、本及朱本『●』作『』推之,原本作『●』。●者,厚也,大也。作用,使之厚大。」元材案:戴、俞、郭皆非,是也。《史?夏本》:「禹左,右矩,四,以九州,通九道,陂九,度九山。」《河渠》亦有「以九州,……通九道,陂九,度九山」。《集解》云:「言於地所宜,商而度之,以制。」又古注《?洫志》云:「言通九州之道,及障遏其,商度其山也。」然「商九州之高」,即「商度九州之山」之意矣。 〔二0〕元材案:九者,《周?夏官?方氏》,州曰具,州曰,豫州曰圃田,青州曰孟,州曰泰?,雍州曰弦蒲,幽州曰,冀州曰舒,并州曰昭祁。此外《氏春秋?有始》及《淮南?地形篇》亦有於「九」之,而其名《周》又各有不同。《文》及《?地理志》《周》,《雅?地》作十。 〔二一〕王念云:「『帛』『』,字之也。以,牢以牛,故曰『立牢,服牛』。」何如璋云:「《准篇》『殷人之王,侯牛之牢,不利其器』,此文。足徵不明,言古事者各所,家而不同也。」佩云:「王非也。《公羊桓公八年》注:『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羊豕凡二牲曰少牢。』此言帛牢,他言牲耳。《周?肆》:『立大祀用玉帛牲,立次祀用牲,立小祀用牲。』立帛牢,立祭祀之,殷人尚鬼也。服牛,乘殷之也。立帛牢以民利,《左氏》季梁所『上思利民,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是也。服牛以民利,《易》所『服牛乘引重致以利天下』是也。殷制最善,故管氏之。孔子之殷。若如王,殷人但立之,牛之牢,以王天下之基,不亦戾於理乎?」元材案:何、非,此仍以王是。《准篇》云:「殷人之王,侯牛之牢,不利其器。」又曰:「侯牛之牢,不利其器者,固yín器而一民心者也。」即皆言牛之牢,而不言所「牲」。殷代中古代史上畜牧之代,而《山海》所,服牛乘又皆殷人祖先之所明,牛乃日社之主要。著者固主家者,故殷代不以立牢之分之侯。此即所「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之意。惟本文所述各代之措施,《准篇》不相同。《准篇》所述,只帝、虞、夏、商、周五家,本文於五家之外,又增加、神、燧人三家,合八家。此其一。《准篇》「枯童山」有虞事,「增」夏后事。本文以前者之帝,後者之有虞。此其二。《准篇》言「增,不益民之利」,又言「殷人之王,侯牛之牢,不利其器」,本文言「 曾,立牢,服牛,皆所以民利」。此其三。《准篇》言「周人之王,官能以物」,全在人事上立。本文言「周人之王,循六●,合」,所重乃在。此其四。然者表面上似互相矛盾,上相反相成,各有。《准篇》所注重者在「 塞民之,隘其利途」,使利於君,而富商蓄所乘。本文所注重者,在去民之害,使人民皆能事生,民足而君亦可而不。即以立牢一事之,《准篇》只是不侯有牛之牢耳,未言殷王亦不能自立之也。然本文之立牢,服牛,乃殷王自立之,《准篇》之不侯立之者,非一事之方面耶? 〔二二〕元材案:「六●」二字亦未。 〔二三〕元材案:「用」,《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96 章 准篇》作「兼用」。「毋俱」即「俱毋」之意。《蓄篇》云:「五者不可用,故王者遍行而不也。」此同。何如璋「『俱』字衍」者非。 〔二四〕元材案:末以前之人言及帝道者。孔子但言王道,《孟子》始王霸之,荀子亦有《王霸篇》。《非子》始以帝王。至代「帝王之道」一乃成常用之口。《?相刺篇》及《之篇》此凡。《?王莽》王莽策命中亦有之。此又本成於代之一也。 〔二五〕元材案:亢,也,又也。之者曰亢。聘,也。享,也。《?曲》「五官致曰享」,孔安云:「奉上之享。」起,也。考桓公之,周天子弱,但甚年幼者,桓公生於周王十二年,卒於襄王九年。王立十五年卒,子王立。王立三年,桓公始霸。王立五年卒,子惠王立。惠王立二十五年卒,子襄王立。襄王有弟曰叔。襄王即位,叔王立,次逐王於外。文公王而叔,大始平。以上各王,有子有弟,皆非幼主可知。依照本各篇所反映之史事,已人作品。此所「天子幼弱」者必著者於意中以事入,其他各之涉事者情形完全相同。代共十三帝,幼主凡三:一昭帝,即位年八。二平帝,即位亦九。三孺子,即位年二。平帝,「侯亢,聘享不上」之事。惟昭帝,燕王旦上官桀等有昭帝位之行。孺子,亦有安侯崇其相等百人起兵攻宛及郡太守翟立侯信天子,移檄郡,共起莽之。然昭帝,武帝有子甚多,天子云幼弱,但不得言「」。惟哀帝死後,有「大」情事。《?王莽》:「哀帝崩,子。太皇太后即日之未央,遣使者召莽,拜莽大司,立嗣。莽白以安侯王舜,使迎中山王奉成帝後,是孝平皇帝。帝年九,太后朝制,委政於莽。」又云:「竦嘉作奏曰:『建平元之,大,宗室。蒙陛下德,扶服振救,遮匡,命延。』」可此文容,必暗指王莽居而言,甚明。此本篇成於末王莽之又一也。 桓公曰:「梁之於也,千也〔一〕,蜂螫也〔二〕,之有也。今吾yù下梁,何行而可?」 管子曰:「梁之民俗〔三〕。公服,令左右服之,民而服之。公因令勿敢,必仰〔四〕於梁,是梁其事而作矣〔五〕。」 桓公曰:「。」 即服於泰山之〔六〕,十日而服之。 管子告梁之人曰:「子我致千匹,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是梁不於民,用足也。梁之君之。教其民。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梁〔七〕。梁郭中之民道路,十步不相,而踵相〔八〕,,伍而行〔九〕。 管子曰:「梁可下矣〔一0〕。」 公曰:「奈何?」 管子曰:「公宜服帛,率民去〔一一〕。,毋梁通使〔一二〕。」 公曰:「。」 後十月,管子令人之梁。梁之民相及〔一三〕,之正以上〔一四〕。梁之君即令其民去修〔一五〕。不可以三月而得。梁之人十百,十〔一六〕。二十四月〔一七〕,梁之民者十分之六。三年,梁之君服〔一八〕。 〔一〕朱春云:「『千』即『阡』。阡之畔食之,比於界也。」俞樾云:「按『千』字一本作『子』,之。『子』之不成者,言『童?』矣。《文?部》?篆下云:「禾粟之●(音穗)生而不成者,之童?。』子、童?,其一也。」王云:「『千』『干●』之。《文》●文,引《周》云『●乃干』。此言干不可●,蜂不可螫,不可,以不可梁。因yù服而下之,以有矣。」金廷桂云:「按文『千』疑作『』,如之有也。三句言其利害之切。」郭沫若云:「『千』即『蜂螫』二字之,一本『千』,一本作『蜂螫』,後人乃之。」元材案:「千」,各家所亦不可通,疑原文有,不可解。 〔二〕尹注云:「『唬拧悍洹蛔帧sб羰喾础Q贼憾常患也。」何如璋云:「《通典》引此只『蜂螫』二字。『千』字,『』之喻不一。注『蜂螫』,是『千』『 唇』二句或唐以後所加,《通典》去。」一多云:「尹注云『言梁二常患』,是『之有』作『之有●』。《 文》:『●,蠹也。』重文作。人相依之喻,因改●,失其矣。」郭沫若云:「『之有也』不。蜂去螫死,寒,故而及。《通典》句者,乃因解蜂螫患害而去之。」元材案:蜂螫,是方面分析梁之。前者指jiāo破裂期而言,後者指jiāo和睦期而言。jiāo破裂常患,jiāo和睦相依靠也。尹注是,何、失之。郭以蜂螫非患害,亦有未照。 〔三〕尹注云:「,徒奚反。之厚者之。」元材案「」,人常用之衣服原料。《史?文》:「上常衣衣。」《集解》如淳云:「云:『身衣皂』。」是其。 〔四〕元材案:仰即「室器械非山所仰」之仰,解已《山篇》。 〔五〕元材案:,《》:「舍也。」《?食志》「其耒耜」,此同。此言梁之利大,故皆舍其事而事之生也。 〔六〕尹注云:「梁二在泰山之南,故服於此,近其境也。yù梁人速知之。」宋井衡云:「春秋有梁,地近秦,秦伯城之。《 重》篇固不足信,然至地理,必不以近秦之梁近在泰山之。此梁邑之近境者,下文因其梁之君,非梁二也。」佩云:「梁二,地不相接。春秋,梁近秦。《志》『左翊夏地』,《左氏》襄公十八年『楚侵滑,於雍梁』,三十三年『伯有奔雍梁』,江永『雍即雍氏。梁者,河南郡之梁』。哀四年『楚一昔之期,梁及霍』,杜注『梁,河南梁西南故城』。《志》『河南郡梁?狐聚,秦西周,其君於此』,亦甚。惟《志》『平,故梁,治,莽曰有』,州,在今泰安府平州三十里。所故梁者,乃之梁孝王故,非春秋梁。此即人管子,不郡不知而疏舛若此。」金廷桂云:「春秋之梁,周平王少子康所封,在夏,西近秦,小而於,何足患。《地篇》言梁,指三之魏言,管子未也。殆傅玄所好事者之。」元材案:以上各拘甚。本著者只是任意借用其所能之名人名以明其所重之之例耳。至於所借用之地名人名,古今近,皆不在其考之列,予在以前各篇中固已之矣。桓公,附近梁。至魏都大梁,始以梁名。人喜以梁。如《史?殖》云:「俗相,然近梁。」又云:「洛,南梁。」又云:「故秦夏梁好而重民。」此文亦以梁。又《地篇》及《重甲篇》皆有「梁宋濮」之,不梁桓公以後之,即亦桓公以後之,即其矣。惟氏以梁梁孝王故,有。考《?文三王》:「梁孝王武以孝文二年太原王、梁王揖同日立,武代王。四年,徙淮王。十二年徙梁。」又云:「立太子(案在景帝四年),梁王最有功,又大,居天下膏腴。北界泰山,西至高,四十城,多大。」又《》:「梁王死,上疏曰:『臣之愚,淮南地以益淮,而梁王立後。割淮北二三列城郡以益梁。不可者可徙代王而都睢。梁起於新以北著之河,淮包以南捷之江。大侯之有心者破而不敢。梁足以捍,淮足以禁楚。陛下高枕,山之矣。』文帝於是。乃徙淮王武梁王,北界泰山,西至高,得大四十城。」此,是「北界泰山」之梁,至文帝十二年用言始有之。今此文言梁既皆在泰山之,更足其所梁者,不近之梁而非近秦之梁,而且文帝「 割淮北二三列城郡以益梁,而起於新以北著之河」以後「 北界泰山」之梁。然本篇之作,至早不得在文帝十二年徙淮王武梁王以前,不亦彰明著耶? 〔七〕元材案:「令人之梁」,派人前往梁二,密探其之情也。下仿此。 〔八〕尹注云:「也。,息列反。,丘反。」博云:「『』『曳』同。,履也。」王念云:「『 』『』同(《集》:『或作』)。『』作『曳』。曳,引也。言引而踵相也。今作『』者,因『』字而加糸耳。尹注非。」元材案:氏是也。《?玉藻》:「玉,前曳踵,如也。」《疏》:「踵足後跟。行之,初足前,後曳足跟,行不地,足也。」「曳而踵相」「前曳踵」意略同。梁郭中道路,行人但能步而前,足不踵也。 〔九〕尹注云:「,也,士角反。言其往相,而西而行,皆利耳。」安井衡云:「始於武王胡服。然宣十二年之,穿以其良二其兄叔父,古未必法。但如『伍』,春秋之恐未有焉。」桂馥云:「案《文》又云:『,也。』『,也。』注合。但『』未安。《文》又云:『,一曰口中橛也。』『』言伍受橛。司相如云:『有橛之。』揖曰:『橛,口也。』」元材案:此作「」句,「伍」句,二句互文。《史?秦》所「淄之,人肩摩」者,法相同。即也。《秦》又云:「不得方,不得比行。」《 ?延》:「五伍。」「比行」,「五伍」,皆「伍」之也。桂失之。 〔一0〕元材案:「可下」言可以征服。根上述情分析,梁之民皆利,事必,故曰「可下」也。 〔一一〕元材案:《非子?外左上》云:「桓公好服紫,一服紫。是也,五素不一紫。桓公患之,管仲曰:『寡人好服紫,甚。一百姓好服紫不已。寡人奈何?』管仲曰:『君yù,何不勿衣紫也?左右曰:吾甚紫之臭。於是左右有衣紫而者,公必曰少,吾紫臭。』公曰:『。』於是日,郎中莫衣紫。其明日,中莫衣紫。三日,境莫衣紫也。」此文言「服帛去」之法,此略同。 〔一二〕元材案:此「不通使」一,重要。下文云:「梁之十百,十。」是梁之高而之下。然而之不流越而於梁者,有此耳。下文下楚制衡山二段,亦皆有「不通使」一,足古人行文用心之密。 〔一三〕尹注云:「相及,相也。」 〔一四〕尹注云:「之正,急速之。正音征。」李哲明云:「『』疑作『』。俗『』或『●』,『』字形近,因。」郭沫若云:「『之正』本篇中凡三。尹『急速之』,意指外,於理不合。梁之民既『相及』,即正亦以付矣,何能付及外哉?余『』假『程』,『程之正』即法定之正也。古『』字或假『』,『』壬,程呈而呈壬。故『』既可假『』,亦可假『程』矣。(古程字亦作呈。)元材案「」一,乃古籍中常用。《管子?任法篇》云:「然故下之事上也,如之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形也。」《心上篇》云:「若影之象形,之也。」又《荀子?篇》云:「夫下之和上,譬之之,影之像形。』《氏春秋?卒篇》云:「所矢者,其而至。日而至,至同。」之如此。本篇「之正」一凡三,平不待日而至之正常,《蓄篇》之言『朝令而夕具』也。李、郭皆非。 〔一五〕元材案:去修,停上生,重新修治事。 〔一六〕尹注云:「十百,斗千。十,斗十。」郭沫若云:「正文有。『十百』,『石百』,如此方近情理。」元材案:尹注二「斗」字作「石」字,下文「十五,隰朋取之石五十」,即以「石」言,是其。之十百者,言其也。郭非。 〔一七〕星衍云:「『二十四月』,《通典》十二引作『周月』。」元材案:下文有「二十八月」、「三月」、「二十四月」、「十七月」等,此「二十四月」不。 〔一八〕元材案:服即降服之意,梁之君自降服於之也。此以下服莒、服楚、服代、服衡山等段,均是以重之亡人之具教,而其中心思想,只是一,即用「天下下我高」之原,某外特之格提高到比出更高之法,使其成一之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而已。 桓公管子曰:「民而食,寒而衣,之正以上,室屋漏而不居〔一〕,垣而不,之奈何?」 管子曰:「沐涂之枝也〔二〕。」 桓公曰:「。」 令左右伯〔三〕沐涂之枝。左右伯受沐涂之枝〔四〕。其年,民被白布〔五〕,清中而〔六〕,之正有以上,室屋漏者得居,垣者得。 公召管子曰:「此何故也?」 管子曰:「者,夷之〔七〕也。一而百乘息其下者,〔八〕以其不●〔九〕也。居其上,丁者胡〔一0〕丸cāo居其下,日不。父老拊枝〔一一〕而,日不。市〔一二〕亦惰倪〔一三〕,日不。今吾沐涂之枝,日中尺寸之,出入者〔一四〕,行者疾走,父老而治生,丁者而薄〔一五〕。彼臣其三不,此以不也〔一六〕。」 〔一〕王念云:「居治,字之也。《民要》一、《太平御?木部》一引此作『治』。下文『室屋漏者得居』,二『 居』亦作『治』。」元材案:「居」治,亦由「治」字。疑是「●」字之。《玉篇》「●,力反,音即,理也。」理,即治也。 〔二〕沐字解已《重丁篇》。涂之枝即道路旁木之枝。《丁篇》正作「涂旁之枝」。 〔三〕元材案:於左右伯,余在本第三稿中,曾根《?王莽》始建二年用甄子言:「新室分立二伯,以右伯,太傅平晏左伯,如周召故事」,拜右伯,此文所述,即王莽作品的。但沐涂之枝,乃一小事,而竟命大司徒及大司空之,未免其位殊不相。後李勤同志《概述(上)》一九五九年《文物》第七期)一文《》一中引用有於左右伯者若干:「●鄙,●,左?,●●釜」(方清霖拓本);「……右?,●亳釜」(藏陶一一,一八,四【陶量】);「鄙右?」(周秦古精一二二);「●?左?」(尊古古集林二,一,一八);「右?●鄙尚里季●」;「右?●鄙●里□□(季木藏陶八0,七);「王卒左?城里土」(古陶萃一,六);「王卒左【●】城□里人曰得」(季木藏陶六0,一0);「王卒左●□北里五」(藏陶一,四);「王卒左?甘里?」(古陶萃三,六)。案「●」「伯」通,《文》。由此可以得出:一、此等左右伯均王卒,即制中的成。二、但既名曰「伯」,似又是中的官,普通一兵的身份微有不同。三、此等王卒在是兵士,但同又可以被使用於陶器生。此,左右伯既可以被使用於陶器生,然亦可以被使用於「沐涂之枝」。可此文所之左右伯,乃指此等王卒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97 章 的左右伯而言,《王制》及《王莽》中之左右伯不可等同。本是王莽人所作,但既管子,用制,亦然之事,不足也。 〔四〕安井衡云:「,疏也。枝既沐,故疏。」俞樾云:「『』字,乃『』字之。『其』如『期』,古字通用也。此以『期年』三字句。尹氏以『』字上,注云:『,洽也。』非是。」元材案:「其」如「期」,俞是也。字上,安井得之。即《?洫志》「所以大害」之,古注云:「,稀也。」沐後情景,然稀疏。即下文所「 日中尺寸之」者也。又案今本尹氏注,不俞何。 〔五〕戴望云:「白,帛假字。」佩云:「白,帛。」元材案:《民要》卷一引此正作「民被布帛」。又《重丁篇》云:「 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又云:「帛布之安得不。」字亦作「帛」。 〔六〕王云:「按『』『』。以形近,且涉上文『清中』而也。白布中清而外。《凡篇》『蜀布』云『美宜』矣。」 〔七〕元材案:《史?太公世家》「武王已平商而王天下,封尚父於邱。就,……侯伐,之邱。邱,人,夷也。之,而周初定,未能集方,是以太公。」故「者夷之」也。 〔八〕元材案:「一而百乘息其下」,言木之大,枝之多,故所者也。《子?人世篇》云:「南郭子綦乎商之丘,大木焉,有。千乘,芘其所。」此同。 〔九〕戴望云:「宋本『●』作『捎』」。宋翔云:「『●』字字所,作『捎』是也。《文》:『捎,自以西凡取物之上者捎。』『捎』芟其上枝,不能密。不捎不芟也。」元材案:俞樾、何如璋此略同。捎,《》:「芟也。」《史?策列》:「以夜捎菟去之。」王念以「『●』『俏』,『俏』『肖』同,言此息於下者皆游惰之民」,未免曲解。 〔一0〕戴望云:「『胡』乃『』字。《重丁篇》正作『』。」佩云:「『胡』『』形俱不近。疑『胡丸』作『丸』。『』俗作『』,『胡』形近而。《楚策》:『左,右丸。』《易林》:『公子王,把丸。』」元材案:「胡」即「●」之假字。《雅》:「之●。之。」王氏《疏》引此云:「胡●通。」瑞辰《毛通》云:「●亦意。」《重丁篇》即作「丸」,是其。戴、二氏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依古本作「拊」。《集》:「拊,方遇切,音付,以手著物也。或作?。」拊枝,扳枝也。 〔一二〕王念云「『市』下有『者』字。『市者』上文『 丁者』及『父老』而言。」郭沫若云:「『市』二字,是『女』之。《重丁篇》沐涂言『男女相好』或『男女』,此言『丁者胡丸cāo居其下』,『胡丸cāo』非女所,故出之。」元材案:皆以「父老」「丁」及「市民」三人言,此「市者」即《重丁篇》之「往之市者」,今人之言集者xìng相同。此本著者管子「三」之解,故所言容略同,不必改字。 〔一三〕何如璋云:「『倪』作『睨』。惰坐下,睨而相也。」元材案:惰倪二字又《管子?正世篇》,其言曰:「力不能倪。」即惰字之。倪即睨字之。人民之市者此大之下,亦有力思睡之意,故yù在此休息,不肯去也。《氏春秋?壹行篇》云:「今行者大,必解衣冠倚而其下。」即其矣。 〔一四〕佩云:「,《?文王》『永言配命』《》:『 ,常也。』《雅?》:『,常也。』言出入有常也。」郭沫若云:「尚也,重也。」《侈靡篇》『好之君,虎豹之皮』,同例。」元材案:郭是也。字乃人常用,已《 山篇》。「出入者」,言日中尺寸之,出入之人可以休息,故皆重,取提前回家,下文「行者疾走」意相同。 〔一五〕安井衡云:「薄,勉也。」李哲明云:「疑作『』。,本,形近薄耳。」元材案:薄,《方言》:「勉也。秦曰,或曰薄。故其鄙曰『薄努』。『勉努』也。」薄勉力於作也。李失之。 〔一六〕佩云:「『彼臣』作『彼民』。」一多云:「『臣』『?』之。『彼以』『此以』。」元材案:「彼」即下文「彼金人之所重也」之彼,「夫」字相同,乃助。臣,管子自。者,《?》古注云:「曰。」《 正字通》云:「,昔也,曩也。往者在前,者後,故往者之者,往日之日。」,澹之,已《巨()乘篇》。此言臣之所以必其三不者,乃由於其曩昔不多有不澹故也。氏皆非。又案何如璋云:「沐枝之既《重丁篇》,此乃其意而敷衍者,重。」佩云:「自梁以下六,均首不相,明是後人入。而此又五不相,乃《丁篇》文,大同小,宜之《丁篇》,而五自一。」今案《 揆度》及《甲》《乙》等篇,多以事若干段集成篇,每段均自起,皆重有之理,而非全篇通一呵成者可比。此本各篇之通行例,《非子?外》及《林》之xìng殆全相同。何、二氏不明此理,必yù以後世古文家家法衡古之是非,古之可者,希矣! 桓公於管子曰:「莒柴田相并〔一〕,之奈何?」 管子曰:「莒之山生柴。君其率白徒〔二〕之卒山〔三〕之金以,重之柴。」君之,告左右曰:「金者,人之所重也。柴者,吾之奇出〔四〕也。以吾之奇出,之重,可并也。」即其耕而治柴。管子即令隰朋反〔五〕。二年,桓公止柴,莒之三百七十〔六〕,十,莒之民降者十分之七。二十八月〔七〕,莒之君服。 〔一〕安井衡云:「莒大邑,故。『柴田相并』者,并有柴田也,言其力。一:并,合也。多薪,莒多田,以柴田之利相合以防,故桓公而之。」王云:「『』通『以』。『柴』者『茈』之假字。《重丁篇》:『昔人善染,茈於。』其也。」郭沫若云:「疑作『柴田相并』。需柴,故重柴以莒,使其田耕。柴字不得茈,王。」元材案:安井及郭氏非,王是也。莒皆茈,既有茈,又有田,其人特以治茈耕田二事重利。桓公yù使其治茈之,而其耕田之事,以便制而服之,故提出之。下五「柴」字皆仿此。若如安井及郭,柴薪之柴,他皆有柴,君何以云「 柴乃吾之奇出」?且治柴亦何至其耕乎? 〔二〕元材案:白徒二字,又《管子?乘篇》及《七法篇》。尹注《七法篇》云:「白徒,不之卒,武。」又《氏春秋?篇》「冢白徒」,高注云:「白衣之徒。」《?》「白徒之」,古注云:「白徒言素非旅之人,若今言白丁矣。」指未事之人而言。 〔三〕元材案:山解已《山篇》。佩「山,疑之」者非。 〔四〕博云:「奇,也。」元材案:奇,特也。出,出也。「奇出」今言特。 〔五〕安井衡云:「『反』,反金之卒於也。」 〔六〕安井衡云:「言,言,互文。」郭沫若云:「『三百七十』是『石百七十』之。」元材案:三百七十,言每石三百七十也。《?食志》云:「元帝二年地,石三百,民多死。」是固有石三百者。凡是目字,如,似以不改宜。 〔七〕俞樾云:「『二十八月』作『二十四月』。上文曰:『二十四月,梁之民者十分之六。』此文亦必彼同。二十四月者,言之二年也。若作『二十八月』,於取,故知其非。」于鬯云:「此存本文。上文自『二十四月』,此自『二十八月』,何害?俞云:『二十四月,言之二年,若二十八月於取』,然上文言『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梁。』,『十三月』何取乎?」元材案:此乃著者任意假之字,原於重要。俞氏必yù使其上文同,迂拘可笑。于得之。 桓公於管子曰:「楚者山之也〔一〕,其人民之道。兵伐之,恐力不能,兵弊於楚,功不成於周。之奈何?」 管子曰:「即以〔二〕之道〔三〕之矣。」 公曰:「何也?」 管子曰:「公其鹿〔四〕。」 桓公即百里之城〔五〕,使人之楚生鹿。楚生鹿一而八〔六〕。 管子即令桓公民通重,藏什之六〔七〕。令左司伯公白徒而於山。令中大夫王邑〔八〕二千〔九〕,求生鹿於楚。 楚王之,告其相曰〔一0〕:「彼金,人之所重也,之所以存,明主之所以有功。禽者群害也,明主之所逐也。今以其重吾群害,是楚之福也。天且以私楚也。子告吾民急求生鹿,以之。」楚人即其耕而田鹿〔一一〕。 管子告楚之人曰:「子我致生鹿二十,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是楚不於民而用足也。楚之男子居外,女子居涂〔一二〕。隰朋教民藏粟五倍。楚以生鹿藏五倍。 管子曰:「楚可下矣。」 公曰:「奈何?」 管子曰:「楚五倍,其君且自得而修〔一三〕。五倍,是楚也〔一四〕。」 桓公曰:「。」 因令人,不楚通使。楚王果自得而修。不可三月而得也,楚四百。因令人粟●之南〔一五〕,楚人降者十分之四。三年而楚服。 〔一〕何如璋云:「楚地以太行,在汝之南,不得言山,由而,亦不言山,殆秦人人耳。疑。」佩云:「 春秋以太行界,秦皆山西,而楚亦可山。」元材案:山函谷以,乃秦常用之,人尤喜言之。《》中大夫及良文言及山者即九次之多。(《力耕》、《》、《晁》、《胡》、《大》、《西域》各一,《病》三。)其他於《史》、《》者更不可。又桓公不楚山之,此亦著者身在安,意中露出之一破。《山篇》之以「梁、渭、?之牛衍」,《重甲篇》之以「五乘,迎癸乙於周下原」者情形正同。非,何近之。 〔二〕元材案:此之道,指言,上文桓公所之指兵而言者不同。《重甲篇》云:「衡、淮、流、、,此所五而至於兵者也。」然固不必以兵相,始可之矣。 〔三〕陶云:「『』,也,亦也。襄二十五年《左》『一一』,《子?天下篇》『惠施曰:以其知人之』,同。」元材案:「之」,即《史?高》「吾知所以之」之「 之」,《?高》」作「吾知之矣」,古注云:「,如也,言能如之何也。」今言「付」。 〔四〕元材案:楚地鹿,沙王堆墓出土物中亦可得到明。高耀亭在其所著《王堆一墓葬品中供食用的》-文中云:「梅花鹿一。出土的鹿骨,有右盆骨、肋骨四十四,膝骨及後肢骨等。其中有一竹笥,全鹿肋骨。在四十四肋骨中,左二十八根,而梅花鹿一的肋骨十三根。以此算,原葬,用了三成梅花鹿。哺rǔ物的竹共五十片,牛、最多,鹿次之,竟有八片。可食鹿非罕之事。在野生梅花鹿在南一有分的省份,像江西、北部、西省皆近湖南省。而湖南本省,在似已野生梅花鹿。沙王堆一墓我提供了代湖南省有梅花鹿的。此分析,在代,沙一,有一定量的梅花鹿,狩、捕捉、提供自然畜源。只是由於後梅花鹿期捕,以致量稀少……。」(一九七三年《文物》第九期)湖南、江西、、西等省皆楚故地。此一,可作此段文字之物的明。因鹿楚之特,故特其而之。 〔五〕安井衡云:「城非所以置鹿,『城』是『囿』字。」于鬯云:「『城』疑『域』字形似之。域者,界限之而已,未必城也。安井『城』『囿』字之,然形太。」云:「『城』『囿』形不近,致。疑『城』作『域』,二形相近,古往往互。《楚》『王在囿』,注:『囿,域也。』域亦囿也。《??》:『囿者所以域也。』」元材案:《重乙篇》云:「以令大夫城藏。」所城者是指有之域而言,不必作城郭之城。原文不,三氏皆非。 〔六〕俞樾云:「此本作『楚生鹿一而八』,言一鹿直八泉也。者移『』字於『一而』之上,不可通。又下文曰:『 子我致生鹿二十,子金百斤。』是一鹿直金五斤也。而八泉,金一斤直泉一六千。金一而泉一千也。《?食志》曰:『金重一斤,直。』是春秋金於也。」郭沫若云:「『二十鹿金百斤』,以『金四千』之,一鹿之二。既『』,『一而八』有。本作『一而八百』。『百』字『万』字形近,故『』也。原八百而以二之,是提高二十五倍。」元材案:「楚生鹿一而八」,乃楚原有之市。「二十鹿金百斤」,特高其而致之,即所「 其鹿」者,不得金五斤即八泉也。又本金原一定,有「金一斤直食八石」者(《山》),有「金之」者(《 揆度》),有「金之重一四()」者(《揆度》),有「金坐而百倍」者(《重甲》),亦有「金四千」者(《重甲》)。可「金四千」,不本中假金之一例,郭氏此折算,似不妥。但既云「」,此金必指假中之最高者而言。如按金之重一四,一鹿之二十,恰原八之二倍半。如此「一而八」不相矛盾矣。俞、郭二氏皆非。 〔七〕元材案:民通重,藏什之六者,用重之,民之之十分之六而藏之以用也。 〔八〕元材案:伯公、王邑,皆著者任意假之人名。佩以伯公即《》「伯氏邑三百」之伯氏,王邑即《左成十八年》「王湫」,《昭十年》「王黑」及《孟子》「王」之後,附可笑! 〔九〕郭沫若云:「『管子即令桓公民通重』至『於山』,上文『莒柴田相』之,在『重之柴』下,『君之』之上。又『桓公』『隰朋』,下文『管子即令隰朋反』可。『管子即令桓公』殊不。」元材案:本文所述,即明所「以之道之」之具法,分四方面行。一、「百里之城」;二、藏用;三、;四、令王邑求生鹿於楚。部署井然,有不紊。若此段文字移入上文,不此缺少重要,以致「王邑二千」及「令人粟●之南」之粟,皆所自出,而且又上文「君其率白徒之卒山之金以」等互相重矣!又「管子令桓公」即「管子桓公」之意,《事篇》之言「泰奢教我」及《山至篇》之言「特命我」也,亦不必改字。 〔一0〕元材案:「楚王之告其相曰」下文「代王之告其相曰」及「衡山之君告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98 章 其相曰」,三「相」字,皆指侯王之相而言。《?百官公卿表》云:「景帝中五年,令侯王不得治,天子置吏,改丞相曰相。」本篇所列侯名,如、梁、楚、代、衡山、燕、、等九,集中分於《史?景》及《惠景侯者年表》中,明皆初所建,以此推之,此三「相」字,必景帝改制以後之相,而非「相秦」之相明矣。 〔一一〕元材案:田鹿之田即《易?卦》「田禽」之田,《疏》:「田者,田也。」 〔一二〕戴望云:「『涂』上一本有『』字。疑《管子》本或作『 』,或作『涂』,而校者合之耳。」元材案:此言楚人男女皆求生鹿而奔走,以居涂合。「女子居涂」,《重己篇》之言「室女」矣。 〔一三〕安井衡云:「『修』,理也,之。」汝云:「『修』『蓄』。」郭沫若云:「非也。上文梁云『梁之君即令其民去修,不可三月而得』云云,本後文『楚王果自得而修,不可三月而得也』,文例全同。是此言『修』,即彼言『修』耳。『自得』,『得』字通,是『』字之。」元材案:郭以「修」即「修」,甚是。惟「自得」不必改「自」。「自得者」,即自得意之意,言傲自矣。 〔一四〕郭沫若云:「『五倍,是楚也』,此七字在上文『公曰奈何』『曰』字下。」元材案:此乃管子用以明「其君且自得而修」之原因,楚王以「藏五倍」楚富之象徵,故有自得意之心也。郭失之。 〔一五〕戴望云:「元本、朱本『●』作『楚』。」佩云:「●,楚姓。然不能楚之南。」一多云:「●不知何字之,是地之近楚者。」元材案:此下文「削衡山之南」,及上文以「 楚山之」,皆是著者就所能之古今地名任意排列,原不能以方界位置之,予在上文已之矣。●字不。 桓公於管子曰:「代之出,何有〔一〕?」 管子曰:「代之出,狐白之皮〔二〕。公其之。」 管子曰〔三〕「狐白之,六月而壹〔四〕。公之,代人忘其得,喜其〔五〕,必相率而求之。是金不必出,代民必去其本〔六〕而居山林之中,枝〔七〕之,必侵其北。枝侵其北,代必於。公因令〔八〕金而往。」 桓公曰:「。」 即令中大夫王北〔九〕人徒金之代谷之上,求狐白之皮。代王之,即告其相曰:「代之所以弱於枝者,以金也。今乃以金求狐白之皮,是代之福也。子急令民求狐白之皮以致之,寡人以枝之民。」代人果去其本,山林之中,求狐白之皮。二十四月而不得一〔一0〕。枝之,侵其北。代王之,大恐,其士卒葆〔一一〕於代谷之上,枝遂侵其〔一二〕北,王即其士卒以下〔一三〕。未亡一,修使三年而代服。 〔一〕汝曰:「代,始。《史》襄子代王。」何如璋云:「代在北,相隔甚,殊失事。」佩云:「 《?地理志》:『代郡,代,莽曰狄亭。』劭曰:『故代代谷。』始代,春秋之不代境相接,明是。」元材案:初亦有代,文帝所封。景帝亦有之,已上注。出,出。此仍指奇出即特而言。 〔二〕元材案:「代之出,狐白之皮」,代之奇出狐白之皮也。此出字上文出字皆作名用。《文聚》五十九,又九十五及《太平御。部》二十一引此「之」字,作用矣。狐白之皮者,集狐腋之白毛而成之皮,所以裘之用也。其物,故古人多重之。《?玉藻》:「君衣狐白裘。」《晏子春秋》:「 景公晏子狐白裘,晏子不受。」《史?孟君》:「孟君有一狐白裘,直千金,天下。」《集解》昭曰:「以狐之白毛裘,集狐腋之毛,言美而得也。」《氏春秋?用篇》云:「天下粹白之狐而有粹白之裘,取之白也。」高注云:「粹,也。」《淮南子?山篇》云:「狐白之裘,天子被之而坐堂。」《苑》:「子乘敝瘦,衣皮裘。其宰曰:『安,肥往疾,狐白之裘其。』」又《?散不足篇》良云:「今富者鼯狐白翥。」《?匡衡》云:「是有狐白之裘而反衣之也。」古注云:「狐白,狐腋下之皮,其毛白,集以裘,柔得,故也。」是也。 〔三〕云:「疑衍『管子曰』三字。」文虎、何如璋同。陶云:「『管子曰』上有桓公而今本之。」元材案:陶是也。 〔四〕云:「『狐白』之『白』指皮色言。此云『之』,亦不有『白』字,涉上文而衍。《聚》《御》引『 白』字,是其。」郭沫若云:「『狐白之』,『白』字不。西伯利境有狐大如狸,毛色褐,冬季白,以雪色而自行保。名alopexlagopus(一般北狐)。《管》所即指此,故曰『之,六月而壹』。古代中北部或北部原始森林西伯利森林接,故北狐在中北部曾有之。其後森林斫伐,失去系,故此狐已。《聚》《御》等妄『白』字,不可。」元材案:狐白乃指集腋成裘之裘而言,上已引。此外在中史上,未有北狐之者,郭,殆不可。所「之,六月而壹」者,哺rǔ物,都有冬、夏毛之,秋季生冬毛,毛厚,於作皮衣──裘。冬毛、夏毛半年一。狐白集狐腋下之白毛而成,依理推,冬毛佳。『狐白之,六月而壹』,似可理解取冬毛狐皮之腋下白毛『狐白』,而非夏毛狐皮。『六月而壹』,言其少。昭所「美而得」,古所「柔得故」,即其矣。「白」字必不可。 〔五〕王念云:「『』『』。《文聚?武郡?部》下、《御?部》三十一引此作『』,是其。」元材案:此『』字承上文「公其之」及「公之」句而言,即收。《重丁篇》「故而」,是其。王氏非。 〔六〕星衍云:「『代民必去其本』,《文聚》五十九、《 御》九百九引『本』俱作『』。」戴望同。俞樾云:「作『』者,乃後人不古而臆改之也。本者,根本也,凡有根本之者皆可以本言之。故古人言本者初定名。《?大篇》『此知本』,《正》曰:『本,身也。』《器篇》『反本修古』,正曰:『本,心也。』《周易?大?彖》『本末弱也』,侯果曰:『本,君也。』是知本定名。天下家而言,身本矣。四而言,心本矣。臣民而言,君本矣。《管子?地篇》曰『守圉之本,其用重。』又云:『夫衢之本,通所出也,子商之所道。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重甲篇》曰:『守圉之,用重。』《重乙篇》曰:『吾者衢之也,秸之所通,客蓄商之所道,物之所遵。故苟入吾之粟,因吾之。』前後文小大同,或言本,或言者,亦可之本也。《淮南?篇》『立之於本朝之上』,《注》曰『本朝,朝也。』此古人本之。此文『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言去其而居山林之中也。若易本,失其矣。」于鬯云:「俞以此『本』字指『』言,所校甚。然『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解作『代民必去其而居山林之中』,固得通。而下文言『衡山之民其本修械器之巧』,若亦解作『衡山之民其修械器之巧』,即不得通。前後『本』字,殆不有。彼『本』字不得指,此『本』字何必指乎?《聚》、《 御》所引作之本,固不必改其文,而不妨解其。本,又何妨?之文得通。且上文言『即其耕而治柴』,又言『楚之民即其耕而田鹿』,文一例也。俞殆於好耳。」郭沫若云:「俞本,是也。此代民必其境,更往北地森林中以求白狐也。」元材案:俞、郭非,于是也。「 本」字在本及古中,有作「」字者,但本文征服各之,主要在用重之,抬高各特之格,以造成一,而摧其生方。如在莒曰「即其耕而治柴(茈)」,在楚曰「楚民即其耕而田鹿」,以彼例此,此『本』字下文衡山「本」字亦皆指事而言,可疑。若作「」字,不作者之主思想不相符合,且「去其而居山林之中」,山林非本所有耶? 〔七〕元材案:枝,北方名,解已《重甲篇》。 〔八〕宋翔云:「『因令』宋本作『曰今』。」王念云:「『 公因』『公其』。上文曰『君其山之金以』,下文曰『 公其令人衡山之械器而之』,皆其。」郭沫若云:「王校是也。《府元》七百三十六引正作『公其令』。」 〔九〕元材案:王北,亦假之人名。 〔一0〕云:「《聚》、《御》引『而』字,『一』下有『狐』字。」郭沫若云:「『一』下有字,《聚》《御》有『狐』字者乃以意。代既出狐白之皮,而求之,焉有二年而不得『一狐』之理?疑所者,是『裘』字。」元材案:一者一狐白之皮也。上文云「代之出狐白之皮」,可。因狐白之皮集狐之白始能成之,故年而不能得其一。昭所「美而得」者是也。作「狐」字或「裘」字皆非。 〔一一〕元材案:「葆」「保」通。《史?匈奴》「侵上郡葆塞夷」,《?匈奴》「葆」作「保」。古注云:「保塞夷,本而居塞自保守。」葆於代谷之上,即保守於代谷之上。《史?越世家》之言「越王乃以兵五千人保於稽」矣。 〔一二〕文虎云:「上文已云『枝之侵其北』,疑此文『侵』字作『取』。」元材案:上文「侵其北」,是之。此文「遂侵其北」,行之。不改字。 〔一三〕元材案:「王即其士卒」,「王」上「代」字。 桓公於管子曰:「吾yù制衡山〔一〕之,之奈何?」 管子曰:「公其令人衡山之械器而之,燕代必公而之。秦〔二〕之,必公之,衡山之械器必倍其。天下之,衡山械器必什倍以上。」 公曰:「。」 因令人之衡山求械器,不敢其〔三〕。修械器於衡山十月,燕代之,果令人之衡山求械器。燕代修三月〔四〕,秦之〔五〕,果令人之衡山求械器。 衡山之君告其相曰:「天下吾械器,令其再什以上〔六〕。」衡山之民其本,修械器之巧。 即令隰朋漕〔七〕粟於。十五〔八〕,隰朋取之石五十。天下之,粟而之。修械器十七月,修五月,即不衡山通使。燕代秦即引其使而。衡山械器,削衡山之南,削衡山之北。自量〔九〕械器以二,即奉而〔一0〕矣。 〔一〕博云:「春秋未有衡山。」安井衡云:「衡山附庸之,下文其地在之。所置衡山在州,相距甚。若人撰此篇,必不移州之衡山而北就?州之。未可以他不言衡山,疑其也。」何如璋云:「本文前半所,『衡』宜『』。後半所,『衡』又宜『岱』。作者知一『』字,於西南北尚不能,殊可笑!且桓公亦。」元材案:各皆不言春秋有衡山。秦一後,始有衡山郡。《史?秦始皇本》「二十八年,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上自南郡由武。」《正》言「 yù向衡山,即西北南郡,入武,至咸。」若如此,始皇日未至衡山矣。然原文明明「之衡山」三字於「渡淮水」之後,至「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可知其已到。而其地必在淮水南郡之。且南之衡山,在秦尚未人所重,故不在天下名山之。《史?封》言秦前名山凡五:即石室(嵩山)、山、湘山、稽、泰山是也。然始皇所之之衡山,必非南之衡山,而安井衡所州之衡山明矣。考楚羽封芮衡山王,都邾。《正》引《括地志》云:「故邾城在州南二十里,本春秋邾。」是因秦郡。而始皇所之,亦在此。故曰「西南渡淮水,之衡山」也。此衡山之初。,衡山郡,淮南王黔布。文帝十六年,立淮南王子安侯勃衡山王。是衡山之再。景帝五年,楚七反。楚使者至衡山,衡山王守二心。及楚已破,衡山王入朝。上以信,苦之曰:「南方卑,徙王於北以褒之。」江王以越,使使相jiāo,徙衡山王,王江北。是衡山之三。武帝,淮南王安、衡山王反。元狩元年,衡山王以反自,除衡山郡。故《 ?地理志》云:「六安故楚,高祖元年衡山。五年淮南。文帝十六年,衡山。武帝元狩二年,六安。」於是衡山之名乃。此文以衡山、梁、楚、代、燕、、等初名,其成年代不能在以前,明矣。 〔二〕朱春云:「春秋安有代?人之露肘也。」佩云:「春秋有燕代,有秦,且衡山皆不相接。地理舛,於播糠眯目,南北易位,可不待置也。」元材案:燕亦初名,已上注。又本原非作地理考者,前已言之。若所有地名人名官名一律以甲乙丙丁或ABCD代之,即「播糠眯目,南北易位」之患矣。氏自古人所愚耳。又案:《史?衡山王》云:「王使(太子)孝客江都人救《》作枚赫喜作矢《》作矢。」此言「衡山械器」,即救赫喜所作「矢」之反映耶? 〔三〕郭沫若云:「抄本《府元》七百三十六引作『不敢辨其』,『』乃衍文。」元材案:不能抄本改古。「」字不衍。即《周?秋官?士》「若邦凶荒,以荒之法治之」之,注云:「。遭荒刑事有所。」不敢其,言,亦不敢之。言「不敢」矣。 〔四〕云:「『修』下『使』字。『修使』文,亦上文。下文云:『燕、代、秦、即引其使而』,承此言之,是其。」郭沫若云:「上言『修械器於衡山十月』,此言『燕代修三月』,即『燕代修械器於衡山三月』之省文,非『使』字。」元材案:郭是。 〔五〕元材案:「秦之」,「秦」依上文作「秦」。 〔六〕王念云:「案『』依朱本作『』。上文云:『衡山之械器必倍其』,即其。」元材案:王是也。再者二也,已《巨()乘篇》。再什以上,二十倍以上也。 〔七〕元材案:漕,水也。《史?平》「漕山粟以中都官」《索》:「《文》云:『漕,水也。』一云『曰,水曰漕。』」 〔八〕志忠云:「十五』,此下文『修五月』,、二字互易。」陶同。 〔九〕元材案:「自量」上有「衡山之君」四字。 〔一0〕元材案:「奉而」言而降服於。 管子重十八──重己 何如璋云:「《重己》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99 章 一篇,令,非重也。子政校未,入者耳。」又曰:「此篇乃上古政之,五家治中之家也。管子而存之,授政之者,非重之言。宜列《五行》、《四》之次,附《玄》一。」石一《管子今》,以《重己》列第三篇《四下》,而附注之云:「原下篇,而篇末所列《重己》,文《甲》、《乙》篇不,且重之,其《四篇》之逸疑,篇首言生四,四生物,文甚明。取以《四下》焉。」元材案:《重》篇言守之重要,又曰:「王者以行。」重之象物,而物生於四,何得令重。《管子。侈靡篇》云:「 是故王者於日至,故知之所在,以政令。」又曰:「夫退亡,其散合可以。惟人不,能知,,不足,以通政事,以民常。」又《四篇》云:「惟人知四。不知四,乃失之基。不知五之故,家乃踣。」本篇之令,其最主要之目,亦在yù「知之所在」「知五之故」,以「,不足」之。此正《蓄篇》所「百乘之,官符,乘四之朝夕,御之以重之准,然後百乘可及。千乘之,封天之所殖,械器之所出,物之所生,之而重其,然後千乘可足。乘之,守之,乘民之急,正其令,而御其大准,然後乘可」者也。又以前各篇所,皆以通重主,即注意於有物之再分配。本篇注意於物之生,故即以本篇全之束。其意若曰:通重固治之妙,而若四所生之物,有妙,亦施展之可能。故《管子。禁藏篇》於述春、夏、秋、冬四令之後,又之曰:「四事而民功百倍矣。故春仁夏忠秋急冬,天之,地之宜,忠人之。故,五,草木美多,六畜蕃息,富兵,民材而令行,之政,外之患也。」又曰:「不失其然後富。」此兼有培源之意,乃一切重之之根本也。又案:篇中反映王莽事,有三,夏令服,一也。出祭王母,二也。四望,三也。以此《巨()乘篇》之「有虞之乘」比而之,以王莽事,又以王莽事束。此各篇其成代不相同,而其纂集成,必在王莽代,殆可疑矣。 提要:全文用事,共分十段。第一段冒,四生物,人因而理之。第二、三段天子之春令。以下四、五,六、七,八、九等三段分天子之夏令、秋令及冬令。最後一段。章法整,其他各篇所不及。 清神〔一〕生心,心生,生矩,矩生方,方生正,正生,生四,四生物。人因而理之,道遍矣〔二〕。 〔一〕丁士涵云:「『清』,『精』假字。」何如璋云:「清神者太之精,生人之元也。」元材案:此物生於四,而四又生於清神,明本文作者乃於唯心主者一派。事上物生於四,乃天地生物之自然象,所矩方正毫因果,人之精神及心更因果。丁、何二氏所,仍是以唯心主唯心主,益,徒令人愈愈糊而已。 〔二〕元材案:理即《重乙篇》「故多而不能理,固不能有」及同篇下文「其五而不能理」之理,理者治也。遍,《文》:「匝也。」《》:「周也。」此有、之。道遍云者,即《准篇》「五代之王以天下矣」,及《重戊篇》「帝王之道矣,不可加也」之意。此言四生物,不虞不足,人但因而治之,即已帝王之道,再有所加也。《荀子。天篇》云:「天地生之,人成之。」《山至篇》云:「有始,四起。人理之以徐疾,守久以塞,之以重,行之以仁。故天壤同。此王者之大也。」此同。 以冬至日始,四十六日,冬而春始〔一〕。天子出其四十六里而〔二〕,服青而青〔三〕,玉〔四〕,玉〔五〕,朝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曰祭日,牲以〔六〕。〔七〕出令曰:「生而勿,而勿。罪勿,以待期年〔八〕。」教民樵室〔九〕,灶泄井〔一0〕,所以民也〔一一〕。耒耨〔一二〕又〔一三〕渠?〔一四〕,所以御春夏之事也必具〔一五〕。教民酒食,所以孝敬也〔一六〕。民生而父母之孤子。妻子,之老。夫子,之老寡。此三人者〔一七〕皆就官而,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如言而勿〔一八〕。多者功,寡者罪。是以路行乞者也〔一九〕。路有行乞者,相之罪也〔二0〕。天子之春令也〔二一〕。 〔一〕石一云:「自冬至日夜半子起,四十有五日而冬,又一日而立春,故合四十六日。」 〔二〕何如璋云:「四十六里太,『四』字乃後人所加。」佩云:「《月令?注》引《王居明堂》曰;『出十五里迎。』殷也。周近郊五十里。此『四十六里』即周近郊五十里。下『九十二里』『百三十八里』,皆人意改。」元材案:本各篇所言古制,儒家不相符合之甚多,家不同,所言亦自不能一致,不必彼改此。下同。 〔三〕元材案:冕同。《史?》云:「郊之麻。」《 正》云:「音免,亦作冕。」又《荀子?正名篇》云:「乘戴。」注云:「冕同。」是也。 〔四〕戴望云:「朱本『』作『』。」王念云:「『』『』皆『忽』之。『忽』即『笏』字也。《皋陶》『在治忽』,作『』,注云:『者,笏也。臣君所秉,思命者也。君亦有焉。』(《史?夏本集解》。)《左?正》引《管子》云『天子玉笏以朝日』,即此篇之文。」元材案:王是也。《?繇役篇》文云:「笏而朝,天下之民莫不之臣。」亦其一。何如璋以「」字本作「」,引《雅》「」「青」,「所之玉色青者」失之。 〔五〕博云:「、同。」元材案:玉,以玉上之也。 〔六〕佩云:「非牲牢,施之下祀,朝日之所宜。『』乃字,疑作『太牢』。《周。大宗伯》『以柴祀日月』,注『柴,牛柴上也。』《?郊祀志》:『祭日以牛,祭月以牛彘。』皆其。」元材案:《管子?禁藏篇》云:「春三月,春祭,塞,以牲。」又《重甲篇》云:「君立五之祭祭之五吏,春,秋落,原以脯,以。」《史?封》云:「古者天子常以春解祠,祠……武夷君用乾。」以牲,用之甚。氏必yù改之,使其他古籍相合,未免太多事矣。 〔七〕安井衡云:「古本『』下有『』字。」王念云:「『 』下有『』字,下文。」戴望、陶同。元材案:王是也。出令,解已《重甲篇》。 〔八〕朱春云;「期年,冬也。行刑亦冬月止。」 〔九〕何如璋云:「樵以火之。《公羊》桓七年『焚咸丘』,:『焚之者何?樵之也。樵之者何?以火攻也。』『』宜作『燧』。即春令火取榆柳之。」 〔一0〕王念云;「『』作『』。『』,古『然』字也。《文》:『然,也。』」佩云:「《》『塞向』,《 》:『,也。』互相足。」元材案:泄即渫,《文》:「渫,除去也。一曰治井也。」泄井除去井中污泥,今言淘井矣。 〔一一〕元材案:《管子。禁藏篇《云:「春三月,室造,燧易火,抒井易水,所以去dú也。」室即樵室,造即灶,抒井即渫井。去dú即除去病害,亦即民之意也。 〔一二〕安井衡云:「古本『』作『耜』。」丁士涵云:「『』,『耜』字之。『』,『』字之。」 〔一三〕云;「『』,之姚切,也。『』,理切。」何如璋云:「,大也。,耒也,本作」。王念云:「『又』作『』,『』『刈』通。《》云『刈』是也。《文》;『,柄名。』《。勇篇》云:『棘,以破隆。』」 〔一四〕王念云:「『渠』下文作『渠』,未。『』即『 』字之。『?』亦也。」丁士涵云:「『』依下文作『』。《文》作『』,大也。『渠』『』同。《名》:『 四杷。』何如璋云:「『』乃『』之,《名》:『四杷曰也。』渠,《方言》五:『杷,宋魏之之渠,或之渠疏。』是渠者杷之名也。《文》:『杷,收器。一曰平田器。』固各械一。」李哲明云:「『』『』。矍本瞿得。昭二十五年《左》『有巢』。《文》『 嵇康音』。《公羊》作『』,何休注『yù』。、瞿一之,故可,瞿字或也。此文由『●』『 』,因又『』耳。『渠』者之假字,古通用。《史。孔子世家》『雍渠』,《子》作『雍』,是得渠矣。」元材案:「作,?亦也」,王是也。渠依下文作渠,即字之。渠即《?》「奉文犀之渠」之渠,昭注云:「渠也。」此作雨用之蓑衣。下文云「渠」,《禁藏篇》作「被蓑以」,即其矣。氏皆非。 〔一五〕元材案:「必具」二字上句。此等器皆民春夏所不可少,故必具之,庶耕芸不也。 〔一六〕元材案:「教民酒食」二句,《禁藏篇》作「以酒相召,所以戚也」。戚即父母,解已《揆度篇》,故此曰「所以孝敬也」。 〔一七〕王引之云:「『此三人者』,『人』字衍。民之者有此三,非有三人也。《孟子.梁惠王篇》:『老而妻曰,老而夫曰寡,老而子曰,幼而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民而告者。』文正此同。」文虎云:「『此三人者』,言此三等人也。」佩云:「『人』作『民』,承上『民』字,唐未改者。以孤寡三民,士工商四民。」元材案:文虎是也。 〔一八〕俞樾云:「『皆就官而』,『』作『』。《?文》『吏受粥者』,古注云:『,也』。就官而,就官而也。」丁士涵云:「『』疑『衣』字。『衣』下有『 食』字,疑在『不可事者』下。《入篇》云:『官而衣食之。』其所言,勿也。俞氏。」何如璋云:「此作『就官而可事者』一句,『不可事者食』一句,『如言而勿』一句。『就官而可事者』,『』作『庸』,力能任事用之,使有以自。『不可事者食』,老病不能任事者予之食以之。居是官者必如此言,不得有也。」汝云:「『皆就官而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句。『而』『如』同字。可事不可事者皆食於官,此三人亦如之也。」郭沫若云:「『』是『家』字之,故下云『是以路行乞者也』。」元材案:以上各皆非也。此作「 皆就官而食」。《.食志》云:「高祖乃令民得子就食蜀。」又曰:「天子之,令民得流就食江淮。」就官而食者,就食於官也。下文「食如言而勿」,即承此而言。事即《管子.入篇》「三年然後事之」之事,尹注彼云:「事供之役也。」「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如言而勿」此三之人是否尚有服能力,其自言,即以此其食多寡之,毫服能力者亦不有所而不予以收容。《荀子.王制篇》所「五疾,上收而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管子.幼官篇》所「老幼而勿」,通,依志忠校改。此同。 〔一九〕何如璋云:「多功,寡罪。以收三者之多寡定官吏之功罪。如此有所,道路行乞之人矣。」 〔二0〕何如璋云:「路有行乞,由各官有。失所,由政任官不,故曰『相之罪』。」 〔二一〕元材案:「天子之春令」,依下文作「天子之春禁」。又案《管子.禁藏篇》云:「春三月,寡,振孤,,,所以弱民。」此所言,容略同。 以冬日至始,九十二日,之春至〔一〕。天子出其九十二里而,朝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曰祭星。十日之,室女,路行人〔二〕。苟不〔三〕者,之人。下作之地,上作之天,之不服之民〔四〕。里下,下通,之役夫〔五〕。三不而主使之〔六〕。天子之春令也。 〔一〕石一云:「九十二日,其月凡三。以每月三十日之,尚二日。以冬至日jiāo之起,至春分日jiāo之止,前後合,大多二日。整也。春至即春分。」 〔二〕何如璋云:「春分前後十日,正及耕。《.豳》『四之日趾』也。夫耕,故室女,路行人。」元材案:「十日」即《山篇》「春十日不害耕事」之十日。女又《管子.篇》。《秦策.注》云:「女,在室者。」「室女,路行人」,男女皆事田野,即《.食志》「春令民出於野」之意。 〔三〕元材案:即《孟子.梁惠王篇》「下以桑」之。即《.羽》「不能稷黍」之。不,不事桑。 〔四〕俞樾云:「『作』字皆如,古字通用。《.篇》『侯作侯祝』,《文》:『作本作。』是其也。此言有不者必下之於地,上之於天,明其不服之民。以神道教之意。若依本字之,不可通矣。」佩云:「『作』『任』,字之也。《左氏文六年.杜注》、《文.西征.注》引《》,均云『委,任也』。下委之地利,上委之天。《庚》:『惰自安,不昏作,不服田,越其罔有黍稷。』故之『不服之民』。」元材案:下文言「三不」,明承「人」,「不服之民」及「役夫」而言。「下作之地,上作之天」亦於「不服之民」。俞氏以神道教之,是以之於政府矣。「下作之地,上作之天」者,事,而莽裂,近敷衍,仍不者相等。(今人言作事不切者,之上天下地。)故之「不服之民」也。 〔五〕何如璋云:「,列也。通,行也。言里中下列,在中下行。」佩云:「下,《晏子春秋》:『得充乎下。』《班妤》:『充下於後庭。』《注》:『下,後列也。』『通』作『甬』。《方言》:『臧甬侮,也。自而、魏、宋、楚之保庸之甬。』此即《周.九》所『臣妾』。《左文元年.杜注》:『役夫,者。』」郭沫若云:「 『』『田』通,『通』『勇』。『里下田』者耕田不力。『下勇』者勇。」元材案:是也。《史.李斯》「所以後,充下」,《索》云:「下,後列也。《晏子》曰『有二女得入身於下』是也。」里即《巨()乘篇》「近之里邑」之里。即《重丁篇》「州通之」之。在里中事役之人,亦不事也。 〔六〕朱春云:「『主使』,如後世官奴城旦舂之比。」何如璋云:「『三不』即指上不、不服及役夫。言三者皆惰民,不肯力,主田之官必以法使之,今之也。」 以春日至始,四十六日,春而夏始〔一〕。天子服而〔二〕,朝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出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100 章 令曰:「毋聚大,毋行大火,毋大木,大臣〔三〕,毋大山,毋戮大衍〔四〕。三大〔五〕而有害也。」天子之夏禁也。 〔一〕石一云:「由春分起,一月有半,四十五日而立夏。言四十六日者,前後二日jiāo未jiāo必合之,言整。」 〔二〕王引之云:「下文曰『秋而冬始,天子服黑黑而』,此云『天子服赤赤而』,者耳。」佩云:「 黑宜於,赤非之服也。此篇去『服赤赤』。『服而』移夏至下,置於此。」石一云:「夏服宜赤,火德王。此言『服』,火xìng烈,不宜助,故服其所生之色。亦不出而,迎夏之,尚不尚,所以之也。」郭沫若云:「 ,仍以王是。『服』乃『服赤赤』之耳。或以此文四所服赤色,作本篇出於王莽之,莽曾『赤』(《.王莽》地皇元年)。此一字孤,不足也。」元材案:以上各皆非也。代尚赤,新莽尚。此一字之不同,然代特徵之反映。之初,因高祖夜大蛇,自以蛇者白帝子,而之者赤帝子,故服色尚赤。其後武帝太初改制,曾一度尚,但不同排赤。且自向父子出,倡得火德之,於是服色尚赤乃成定。至於新莽,乃大唱其「赤」之。《.王莽》云:「梓童人哀章莽居,即作,,署其一曰《天帝行金》,其一署曰《赤帝行某予帝金策》……即日昏衣衣,持至高,以付shè。戊辰,莽至高拜受金神嬗。下曰:『赤帝氏高皇帝之,承天命金策之。予甚祗畏,敢不受。以戊辰直定,御王冠,即真天子位。定有天下之曰新。其改正朔,易服色。以十二月朔癸酉建元年正月之朔,以。服色配德上,牲正用白,使之旄皆,其署曰新使五威,以承皇天上帝威命也』。」莽又曰:「予前在大麓,至於假,深惟氏三七之,赤德。思索求所以延期之,靡所不用。……然自孔子作《春秋》,以後王法,至於哀之十四而一代。之於今,亦哀之十四也。晏曰:哀帝即位六年,平帝五年,居三年,共十四年。赤世,不可。皇天明威,德。隆大命,予以天下。」莽又曰:「 改定安太后曰『皇室主』,之於也。」《莽》又:「天二年,二月,言死山中,百姓奔走往者有,莽之。」古注云:「莽自德,故有此妖。」又地皇元年莽下曰「赤,其令郎官皆衣。」服虔曰:「以,自用其行也。赤,役者皆衣赤,行也。」以此本篇互相比。本篇春始天子服青而青,夏始天子服而,秋至天子服白而白,冬始天子服黑黑而,冬至天子黑而黑,有青、、白、黑四色而赤色。《氏春秋》、《月令》、《淮南.篇》,三夏皆尚赤,本篇代之以。此《揆度篇》言「其在色者青白黑赤也」,赤字列於最末一位,皆王莽「赤」思想之反映,非偶然而已也。 〔三〕星衍云:「『』上『毋』字。」俞樾云:「案『大臣』三字衍文也。此以『大木』、『大山』、『戮大衍』『三大』。其上文『聚大』、『行大火』,非之也,故不也。若加『大臣』,四大矣。又『大山』之『』,『』,《形解》『高』同。」何如璋同。元材案:《管子.七臣七主篇》亦有「大臣」三字。惟彼以一「」字下文,此每句均有「毋」字,只「大臣」上之,故知也。又彼以「伐,割大陵、?大衍、伐大木、大山、行大火、大臣」列春禁,《禁藏篇》之以「毋畜生,毋拊卵,毋伐木,毋夭英,毋拊竿」列春三月之事者,皆本篇列夏禁不同。而《月令》此合。 〔四〕元材案:戮即《氏春秋.上篇》「人不敢灰」之,高注云:「灰不以,多。」戮、古通。《七臣七主篇》作「?」,尹注云:「?焚,令然俱。」 〔五〕朱春云:「大木、大山、大衍,夏日蕃秀,禁其。」石一云:「三大,大山、大衍、大林木,故令禁止伐,尤夏令之要政也。」 以春日至始,九十二日,之夏至,而熟〔一〕。天子祀於大宗〔二〕,其盛〔三〕以。者,之始也〔四〕。宗者,族之始也。同族者人,殊族者〔五〕。皆大材,出祭王母〔六〕。天子之所以主始而忌也〔七〕。 〔一〕何如璋云:「『夏至』下宜加『夏至』二字以申言之,文始完。下文一例。」佩云:「日至熟。《孟子》:『今夫,至於日至之皆熟矣。』」元材案:《月令》:「孟夏之月,乃登。」此正同。 〔二〕星衍云:「《太平御》二十三引作『祈天宗』。下文『祀於太祖』,此作『太宗』。」元材案:此是也。太宗者太之室。族祖,宗。 〔三〕元材案:黍稷在器中曰盛,所以供祭祀者也。《孟子.滕文公篇》「以供粢盛」是也。 〔四〕尹桐云:「五以早生。《夏小正》『祈』,《 》:『者,五之先者也。』」 〔五〕王念云:「『人』『入』。『』,止也。言同族者入祭,族者止也。」 〔六〕何如璋云:「《易.卦》:『坤,地也,故乎母。』又《卦》:『受介福於其王母。』蔡邕《》:『王者父事天,母事地。』此文有『出』字,疑指夏至祀地方之祭。大材,以●供祭祀之五三酒也。《天官.酒正》:『酒之政令,以式●授酒材。』《.仲冬》:『乃命大酋,秫稻必,麴必,湛?必,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必得。兼用六物,大酋之,有差忒。』此,『大』乃『六』之。六材即秫稻六者之材也。以●式也。《》在仲冬,此文在仲夏,或古今宜!」佩云:「『皆』句。『大材』作『大牲』。《易.革》:『用大牲吉。』《雅.》:『父之妣曰王母。』《曲》:『王母曰皇祖妣。』」元材案:何、二氏皆非也。王母既祖母,有祖母不在家行祭祀而出祭於外之理?此作「皆大材」句。作,持也。材即木材,大材木材之大者也。此文似亦末民祠祭西王母一事之反映。《.五行志》:「哀帝建平四年正月,民走,持?或一枚,相付,曰『行』。道中相逢,多至千。或被徒,或夜折,或入,或乘奔,以置行。郡二十六,至京。其夏,京郡民聚里巷仟伯,祭,博具,歌舞祠西王母。又曰:『母告百姓,佩此者不死。不信我言,下有白。』至秋止。」,《文》:「木薪曰。」仟伯,王先《注》引大昭云:「即阡陌也。」此文所言「皆大材」,即《五行志》「民或持一枚」之也。所言「出祭王母」,即《五行志》「京郡民聚里巷仟伯祭……歌舞祠西王母」之也。此文列「出祭王母」於夏至,《五行志》京郡民祠祭西王母,亦在夏季。如此相合,非偶然矣。又《五行志》於述此事之後,即引用杜之言,是哀帝外家丁傅之。但最後又云:「一曰丁傅所者小,此乃王太后王莽之云。」《.元后》王莽下云:「予伏念皇天命予子,更命太皇太后新室文母太皇太后,於新故jiāo代之,信於氏哀帝之代,世行西王母共具之祥。代母,昭然著明。」然祠祭西王母元后之,即王莽亦自承之矣。 〔七〕佩云:「主始,《.祭》:『室,祧,以疏,教民反古始,不忘其所生也。』忌,《周.小史》:『君有事,王之忌。』司云:『先王死日忌,名。』《左六年》:『周人以事神,名之。』《.下》:『卒哭而,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父同。』注:『是士也。天子侯群祖。』」元材案:主始忌,即《 》「慎追,民德厚」之意。 以夏日至始,四十六日,夏而秋始〔一〕,而黍熟〔二〕。天子祀於太祖,其盛以黍。黍者,之美者也。祖者,之重者也。〔三〕大功者太祖,小功者小祖,功者祖〔四〕。功者皆其位而立沃,有功者於外〔五〕。祖者所以功祭也,非所以戚祭也。〔六〕天子之所以而有功也。 〔一〕何如璋云:「『秋始』立秋也。『秋始』下宜加『秋始』二字,下文一例。」 〔二〕元材案:《月令》「仲夏之月,乃登黍。天子乃以黍。羞以含桃,先荐。」此列「黍熟」於「夏秋始」,《月令》不同。 〔三〕石一云:「祀其初封之祖太祖。故最重於。」 〔四〕朱春云:「大功者大祖,也,五。小功者小祖,家也,三二。功者祖,庶人祭其先,有田祭,田田,以有功也。」何如璋云:「『大功者太祖』三句,言王者祖之所由分。朱氏榷以五三二之,非。」佩云:「《檀弓》:『君於小大,小祖大祖。』《正》:『小祖,高祖以下也。王侯同。大祖,天子始祖,侯大祖也。』」 〔五〕博云:「『功』作『有功』,『有功』作『功』。」志忠云:「『沃』乃『』字。」安井衡云「『沃』『』。,燕食也。」佩云:「『有』『』二字互易。沃、通。《周》『王召士季曰:郊之事,有定。王公立,有房。戚宴,有。今女非他也。而叔父使士季德以王室。唯是先王之宴,yù以女。余一人敢焉。忠而千以前好。且唯戎狄有。夫戎狄冒:而不。其血不治,若禽焉。其班,不俟馨香嘉味,故坐外。而使舌人委之。』又曰:『夫王公侯之有也,以事成章,建大德,昭大物也。故立成而已。』此立,即王公侯之有。於外,即戎狄之坐於外。」尹桐云:「『沃』同『●』,燕食也。不升堂而之●。之立成者也。字一作『』。《周》:『王公立,有房。』」 〔六〕志忠云:「『所』字皆涉下文『所以』字而衍。」何如璋云:「宗乃戚祭,此祖宗之。」 以夏日至始,九十二日,之秋至〔一〕,秋至而禾熟〔二〕。天子祀於大〔三〕,西出其百三十八里而〔四〕,服白而白,玉,〔五〕,吹〔六〕之,〔七〕金石之音,朝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曰祭月,牲以彘〔八〕。出令〔九〕:而勿,而勿予。罪而勿生。之罪,毋有所赦〔一0〕。作衍牛之在野者王〔一一〕。天子之秋也。 〔一〕何如璋云:「秋至即秋分。」 〔二〕元材案:禾即也。《月令》:「孟秋之月,乃登。天子新,先。」 〔三〕安井衡云:「大星名,疑即心星。心三星,故其字作。《》曰:『七月流火。』秋分祀心,其也。《文》:『,心疑也。若。』非此。」何如璋云:「,《文》:『心疑也。』祭名涉。乃心之。心星,大火也。大火即大辰也。《四篇》日月星辰,分四。此文春祭日星,秋祭心月,略同。」佩云:「依上文熟祀於大宗,黍熟祀於太祖,大亦太之名。其未。」元材案:上文已有祭星,此不得再言祭星。此大二字,究何,已不能。各家推,或作(王),或即之省文(江瀚),或乃?之假借(章炳麟),或「大」即「大郊」,後世社稷之(郭沫若),皆不可信,仍以疑是。 〔四〕俞樾云:「按上文『以冬至日始,四十六日,冬而春始,天子出其四十六里而』,『以冬至日始,九十二日,之夏至,天子出其九十二里而』,下文『以秋至日始,九十二日,天子北出九十二里而』,里皆其日相符。此云『以夏至日始,九十二日,之秋至』,亦宜出九十二里,乃出百三十八里者,自夏日至上溯春而夏始之四十六日而并之也。然所云『四十六日』,乃成而言,止四十五日有奇。故三百六十五日有奇。而四出,三百六十八里也。」佩云:「 百三十八里甚,作四十六里。」元材案:俞「自夏日至上溯春夏始之四十六日」,「春夏始」似是「夏秋始」之。「 作四十六里」,「四十六里」似是「九十二里」之。然仍不可通。 〔五〕元材案:《周.考工.人.注》:「金半之燧之。」,以也。 〔六〕元材案:即。《.小雅》「伯氏吹,仲氏吹」,朱注:「音,音池,器。土曰,大如子,上平底,似,六孔。竹曰,尺四寸,三寸,七孔。一孔上出,三分。凡八孔,吹之。」 〔七〕何如璋云:「『』『吹』,字衍。」 〔八〕佩云:「『牲以彘』,依《郊祀志》『羊』字。」元材案:此文所言各制度,其他古籍多不相同,不宜彼改此。 〔九〕戴望云:「此句下『曰』字,依上下文例。」佩、陶同。 〔一0〕元材案:「而勿」云云,《管子.七臣七主篇》「秋毋赦罪刑,秋政不禁,jiān邪不」及《禁藏篇》「秋行五刑,大罪,所以禁yín邪,止」,意略同。 〔一一〕朱春云:「『王』句。《》曰:『牛羊有在野,收之弗禁。』此『王』,今律所『八官』也。」何如璋云:「『王』乃『主』之。衍,大也。言作牢以收在衍之牛而稽其也。若仍有散而在野者,得者即之主。《月令》『仲冬牛畜有放佚者,取之不』是也。」佩云:「『者』字句。『王』字文。《.篇.》曰:『作,始也。』《文.京.薛注》:『衍,申布也。』『作衍』始申布其令。《月令》『乃命宰祝循行』也。」金廷桂云:「《.》『思斯作』,《注》:『作,始也。』《.司相如》『靡衍』,《注》『 衍,布也。』始牛之於野者而散布之。《月令》所『游牝於牧』也。『王』字衍。」生云:「凡『衍』字者,皆衍之。以前放此。」郭沫若云:「『作衍牛之』句,『在野者王』句。『王』去,今人以『旺』字之。」元材案:此文必有,不可解,疑可也。 以秋日至始,四十六日,秋而冬始〔一〕。天子服黑黑而,朝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出令曰:「毋行大火,毋大山,毋塞大水,毋犯天之隆〔二〕。」天子之冬禁也。 〔一〕何如璋云:「冬始立冬也。」 〔二〕何如璋云:「『隆』宜作『降』。《子.行》『降登』,亦一作『隆』,可。之不通,守以助天地之,不可有所犯也。《.月令》:『孟冬天上,地下降,天地不通,塞而成冬。』又:『仲冬君子戒,必,身yù。』即其也。《繁露.燠孰多》:『天於是出漂下霜而天降,物固已皆成矣。』本此。」佩云: 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biqugedu.com 第 101 章 「《易.虞注》『隆,上也。』《月令》:『是月也,天上,地下降,天地不通,塞而成冬。』故『 毋犯天之隆』。」元材案:隆,尊也。《荀子.臣道篇》云:「君者之隆也。」注云:「隆尊也。」古人冬「冬」,又曰「隆冬」,、隆皆尊不可侵犯之意。 以秋日至始,九十二日〔一〕,天子北出九十二里而〔二〕,服黑而黑,朝侯卿大夫列士,曰繇〔三〕。趣山人伐,具械器。趣菹人薪,足蓄〔四〕。三月之後〔五〕,皆以其所有易其所。之大通三月之蓄。 〔一〕王念云:「『以秋日至始,九十二日』,此下有『之冬至』四字。上文云『以冬日至始,九十二日,之春至』,『 以春日至始,九十二日,之夏至』,『以夏日至始,九十二日,之秋至』,是其。」 〔二〕何如璋云:「『北出』下『其』二字,上文一例。《氏春秋》『立春之日迎春郊』,《注》:『八里之郊。』『迎夏南郊』,《注》云:『七里。』『迎秋西郊』,《注》云:『九里。』『迎冬北郊』,《注》云:『六里。』《淮南.》亦同。皆依各方四行之。此文四方皆太,疑後人所加也。」元材案:本所言各字,其它古籍多不相同,予已言之。必yù一一彼改此,徒其一孔之而已! 〔三〕佩云:「『繇』『祭繇』之,『繇』作『』,『』『玄』通。《周.注》:『兆雨於北郊。』《俗通》、《春秋.左氏》:共工之子玄冥雨,大夫子禳於玄冥雨也。足北出祭玄之。」又云:「《大宗伯》『四望』,司云:『四望,日月星海。』此『繇』或是『祭海』之。」郭沫若云:「『曰』上『循於百姓』四字,下『祭辰』二字。因祭字上端字上端略近,抄者遂致。日月星辰,《四篇》。唯《四篇》以辰於秋,月於冬,此互易。又日、星亦不同,《四篇》以星於春,日於夏,此同於春。家不同,然不有日月星而辰,亦不如佩以玄冥配日月星也。《.郊祀志》平帝元始五年王莽奏言《四望日月星海也。」以海易辰,而出以然之,所自我作故耳。」元材案:本篇《四篇》容完全不同,郭氏已自言之,似不可混一。仍以氏後是。本文上言「祭日」、「祭星」、「祭月」,此「祭海」,大有可能。《.郊祀志》「平帝元始五年,大司王莽奏言,宜如建始丞相衡等,安南北郊如故。莽又改其祭,曰:周官天地之祀,有有合。其合曰以六律六五八音六舞大合祀天神,祭地,祀四望,祭山川,享先妣先祖。凡六奏六歌而天地神之物皆至。四望,日、月、星、海也。三光高而不可得,海大限界,故其同。祀天天文,祭地地理。三光,天文也。山川,地理也。天地合祭,先祖配天,先妣配地,其一也。」此,以日、月、星、海四望,至王莽「改郊祭之」始有之。本文上言「夏始服」,又言「皆大材出祭王母」,既皆王莽事之反映,此以日、月、星、海四望,亦王莽事之反映,并非勉之矣。 〔四〕元材案:趣即《蓄篇》「本趣耕」之趣,促也。督促之也。山人,山居之人。菹人,菹之人。《荀子.王制篇》云「人足乎木,山人足乎」是也。即《.殖》「蒲」之,古注云:「,芄也,即今之荻也。音桓。」即萑。《 .豳》「八月萑」,《疏》:「初生者,大,成萑。」 〔五〕佩云:「『月』作『日』,涉下『月』字而。」陶云:「『三月之後』,作『三日之後』,後之三日也。冬至後,有粟,女有布,故得通功易事。若三月之後,春至,事且作,非其矣。大通三月之蓄者,自冬至上溯秋至三月之所,至此而大通。非俟三月之後也。今本即涉下文『三月之蓄』而。」元材案:上文明言「以秋日至始九十二日,趣山人伐具械器,趣菹人薪,足蓄」,械器之具之,不能三日而成。此言冬季之始,即督促山人伐木,械器,督促菹人取,之於家。至三月以後,春耕始之,乃分至市行jiāo易,所有相通,故曰「之大通三月之蓄」也。二氏皆失之。 凡在趣耕而不耕者〔一〕,民以不令〔二〕。不耕之害也。宜芸而不芸,百草皆存,民以存〔三〕。不芸之害也。宜而不,雨作,五以削,士民零落〔四〕。不之害也。宜藏而不藏,〔五〕,宜死者生,宜者〔六〕。不藏之害也。耜弩,耨戟,渠●〔七〕,蓑笠●〔八〕。故耕械具械矣〔九〕。 〔一〕博云:「『凡在趣』下疑『事』字。『耕而不耕』上『宜』字。」元材案:「趣耕而不耕」,政府督促人民使其耕而仍不耕也。字。 〔二〕安井衡云:「令,善也。」 〔三〕朱春云:「百草皆存,民以存,食少而。」云:「『存』『荐』,字之也,又涉下文而。『荐』『』同。《.景帝.如淳注》:『草稠曰。』《苑.政理篇》:『田荒而不休,增崇高。』亦此合。」郭沫若云:「非是。原文上下句皆有。『宜芸而不芸,百草皆存,民以存』,正以芸、存、存,上『存』字不改荐。又此上言耕之文有字,作『宜耕而不耕,百草皆生,民以不令』,以耕、生、令,去『宜』『百草皆生』五字,依文例入。下文以、作、落,藏、,生、。」元材案:存字不。「 百草皆存」,田荒。「民以存」,人民免於死亡。郭是也。但上言耕之文亦字,上已言之。且「民以不令」乃不耕所致而非「百草皆生」之所致。不加此句,耕、令仍可,加之未免蛇添足矣! 〔四〕元材案:削削。零落,也。言雨大起,五因而削。士,士。民,普通人民。士人民皆以死也。 〔五〕何如璋云:「冬宜藏。藏不固,泄而。《 氏春秋》:『仲冬行夏令,其乃旱,冥冥,雷乃。』《繁露》:『五行遂,咎及於水,冥冥,必有大水,水民害。』本此。」佩云:「《.》『旗』,《》:『 言有文章也。』《考工》:『青赤之文。赤白之章。』此氛之。《月令》:『仲冬行夏令,冥冥。』」元材案:「 冥冥」「」不同。《.小雅》「惟冥冥」,朱注「冥冥,昏晦也」。此「」二字,下文「宜死者生,宜者」二之,似是指而言,冬天候暖如春也。 〔六〕元材案:「宜死者生,宜者」二,又《管子.七臣七主篇》。,即伏。物本宜冬眠,不食不,今反而唱如在夏秋也。 〔七〕戴望云:「宋本『』作『』,元本『●』作『』。」丁士涵云:「『●』之物,形未。惠以『』『甲』。『●』疑『●』。《玉篇》『●,兵器也』」元材案:渠即渠,解已上文。●即甲之以皮革成者,用以保胸,故之「●」。《管子.中匡篇》云「刑以盾一戟」,《》作「●盾一戟」,昭注云:「●盾,革有文如。」●疑即盾或●盾之又一名矣。 〔八〕博云:「『●』疑作『杆』。」丁士涵云:「『●』『』字之。者盾之借字。《禁藏篇》云:『苴以盾。』是其。」王云:「疑『●』即『』之字。家兄塍曰:『●作杆。《雅.言》:「杆,干也。」即其矣。』」佩同。元材案:●《禁藏篇》作「盾」。《.儒行篇》云:「干」,作「干」。《文》:「,大盾也。」疑●即盾或干之又一名,「●」之「盾」或「●盾」之又一名者相同。似不必改字。 〔九〕戴望云:「『耜』以下句乃他篇之佚文於此。」元材案:《管子.禁藏篇》云:「夫之本,具器械,耕攻。推引耨以戟,被蓑以,菹笠以盾。故耕器具器,事功巧矣。」此所,大同小。皆朱春所「古人寓兵於之法」者也。戴失之。 管子重十九──重庚(亡) ┏┯┯┯┯┯┯┯┯┯┯┯┯┯┯┯┯┯┯┯┯┯┯┯┯┯┯┯┯┯┯┓ ┇★◇★◇★◇★◇★◇★◇★◇★◇★◇★◇★◇★◇★◇★◇★◇┇ ┇ ┇ ┇ 小说下载尽在http://www.biqugedu.com--- ┇ ┇ 【无由醉】整理 ┇ ┇ ┇ ┇附:【本作品来自互联网,本人不做任何负责】内容版权归作者所有。┇ ┗┅┅┅┅┅┅┅┅┅┅┅┅┅┅┅┅┅┅┅┅┅┅┅┅┅┅┅┅┅┅┛ ------------------------------------------------------- 访问小说分享者(淡于秋)的书库,阅读更多TA分享的书籍! 地址:http://www.biqugedu.com/u?id=25685 也可以百度搜索或者访问www.biqugedu.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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